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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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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会计准则是形成会计信息的规范,要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辨认会计信息能力等综合途径来解决,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公信力。本文就新会计制度下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及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的积极意义、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因素和采取的措施等作了阐述。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管理

会计信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通用语言,无论是对于企业的微观管理,还是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经济信息,除了具有经济信息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质量特征。一般认为,会计信息质量是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需要所具备的各种特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亦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指会计信息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活动,连续发布会计信息质量公告。从历年的公告结果看,会计信息失真涉及面广、金额大,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情况并没有得到很好遏制。本文拟从新会计制度的角度探讨新会计制度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及其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

一、新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

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员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實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做出的会计选择。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是企业盈余管理的基本前提,新会计准则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对旧会计准则进行系统修订的同时,新颁布了一系列新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备,减少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或扩大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范围。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根据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包括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这样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改变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新制度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进一步减少了企业存货发出计价选择的范围。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则当期销售成本增加,利润虚减;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当期销售成本减少,利润虚增。如存货数量多、周转率较低的企业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减少发出存货的成本,调增企业的盈余。新的存货准则实施后,有利于遏制该类企业利用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

(二)公允价值的运用。旧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规定较小,在计量属性中基本只限于历史成本、现值等,特别对历史成本的使用范围较大。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方面运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运用应以发展充分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公允价值必须准确地确定,市场经济发展充分的条件下,公允价值能够准确地确定,而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充价值的确认则是一个难题,如不能准确反映资产价值,则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三)资产减值准备。新的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中并无此定。而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进行盈余管理,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即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度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如科龙集团通过集中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实现某一年巨亏,为下一年新控股股东实现赢利打下准备,逃避了连续3年亏损股票停止交易的命运。可见,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这种利用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将不复存在。但是一旦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将更难查证。

(四)合并报表准则。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不以股权比例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这样,使得一些企业通过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或增加盈利公司的投资比例,把高盈利投资公司并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提高利润、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新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不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盈余管理。目前中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计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道德的缺失,拜金主义的兴起,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新合并准则有利于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从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来看,新会计准则更为强调财务信息可靠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但是,这更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恶意盈余管理行为。

二、新企业会计制度下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会计准则的变化,来自于国际会计趋同的客观需要,但会计控制环境的客观差异又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会计准则发生预期的作用。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健全的公司治理可使会计准则得到有效执行,防范舞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当企业组织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时,会计系统可能成为内部人控制条件下用来欺骗股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工具。

(二)加强监管。新会计制度相比旧会计制度,做了很多改进,使会计信息质量更可靠,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引入公允价值,在现有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所以要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提高社会审计质量、强化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基石,社会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力保障,政府审计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坚实后盾。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职业判断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恰当地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事项。通过会计职业判断,可以使得会计人员在面对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时,能够选择一种合理的方法对复杂的会计对象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得出最接近客观事实的结果。但新会计准则扩大会计职业判断,其优势发挥作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它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一味扩大会计的职业判断会带来相反的作用,如企业会计人员没有能力作出正确的会计判断或会计人员利用职业判断操纵利润等。新准则体系对于会计职业判断的强调,实际上是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一项严峻考验。

【参考文献】

[1]何炳勇.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盈亏的影响[J].经济师,2007(02)

[2]廖海兵.关于建设现代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07(03)

[3]沈烈,魏承玉.新会计准则盈余管理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07(05)

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二、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五、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表附后)或口头形式,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

经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县政府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六、监督措施

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将通过介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分析当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而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为相关工作者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建议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一)政府的财政报告

政府财政报告属于一项为需求财政信息人员编制的综合型的报告,其主要形式为财政报表,主要内容是财务信息,对政府财务的受托责任进行系统、全面地反映。政府财政报告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文字说明以及财务报表。

(二)政府的预算报告

政府预算报告属于一种根据特定标准制定而出的书面性质文件,主要是在各类的计划表格中填写出政府预算的财政收入、支出。填写的表格能够将某一时期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以及支出的方向进行有效反映。

二、当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会计核算体系落后

如今政府会计核算的主要方式为“预算会计”,其本质模式为“收付实现制”。但是,预算会计无法有效地将政府财务的基本内容全面展示出来,对相关工作中诸如政府隐形债务这些存在的风险也无法有效体现。

(二)披露信息数据不全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注重披露政府与部门预算具体范围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缺乏对政府与部门资产和负债重要信息情况的分析与披露。披露信息的片面和短缺对于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而言缺乏实用性。

三、健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改善会计核算体系

如前文所提,“收付实现制”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单独应用并不理想。因此,政府可以在会计核算体系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其根据义务以及权利实际的发生对事项和交易加以确认,从而对费用以及各阶段的收入配比得出财务的成果进行有效地反映。“权责发生制”可以对政府财政的支出进行全面把控,以便确保政府能合理、科学地制定预算的安排;对政府资产的负债情况进行全方位反映,以便将财务信息的内容进行全面丰富,从而减少财务的风险。

(二)提升披露工作质量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的提高,重点在于使政府的财政报告以及预算报告具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1、完善政府财务报告

当今政府的财务报告的完善,应当从财务信息的使用人员的具体需要、政府受托责任以及财务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着手。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出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情相符的综合型政府的财务报告,从而将更加科学、有效、全面的财务信息提供给政府。

2、增加政府预算报告内容

政府的预算报告内容中,应当具有年中预算执行报告、决算

报告以及预算报告。

(1)年中预算执行报告主要包括:分析报告、预算期间相关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执行结果等;(2)决算报告主要通过分析报告以及预算内政府预算执行的结果,综合地反映政府所有的活动;

(三)完善披露相关制度

1、建立完善考核制度

进一步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范围、方式及时间,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纳入各级预算部门工作考核,以制度方式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人员能够详细、客观地编制及公开政府财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最终有效提升政府财务信息的实用性。

2、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当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缺乏财政审计这一重要环节,这种缺少审计而向财务信息使用者以及社会进行披露的工作形式,会对政府的会计信息客观性产生极大影响,进而降低其公信度。所以,有关部门必须对政府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采取审计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审计制度,以便使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同时约束有关人员廉洁、高效地参与到财政相关工作中,使得政府的受托责任能够得到贯彻落实,进而提高政府财务工作的公信度。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监督,从而确保政府的财政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并且将各项资金的使用准确地落实到位。当今政府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推动此项工作能够顺

利、有序地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马艳.浅析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06):29.

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一、浅谈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与高校信息公开

第一,信息公开是建立高校与社会之间联系的纽带。高校从本质上讲,是利用国家公共性教育资源,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活动。因此,高校必须要对广大社会公众负责,将学校的信息进行及时性公开,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高校内部对学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创新、教学成果展示等都需要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并以此为基础让社会广大民众对高校提供的教育产品以及教育服务进行选择,为学生在社会上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将教育资源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第二,信息公开是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有学者认为,高等院校腐败现象发生的“重灾区”,往往同时存在着日益增大或过于集中的权力和高度垄断、信息不透明两种状况,以致现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都成了“走过场”。这将导致高校在教学设备购买、招生、基础建设招标等方面存在一些黑幕,且这些操作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被社会广大公众所熟知。因此,为了保证学校内部权力在公平公正的状态下行使,就必须要对各类信息及时公开,在公众社会的监督下,约束和规范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控廉政风险,促进高校风清气正的发展。

第三,信息公开是实现依法治校、民主办学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基础与核心就是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决策与实施、权力机构与师生群众沟通的桥梁,具有对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进行支持、配合和约束的职能。对此,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过程中高校领导在开展各项活动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时,都必须要将民主这一原则贯穿始终,只有在学校师生知情与同意的前提下,学校开展的活动才会具有现实意义。综上所述,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以民主为核心的高等院校,通过信息公开等形式,让广大在校师生对学校各项活动以及决定知情,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背景下高校信息公开的发展探讨

第一,构建完善的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体系。各高校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成立由党委、纪委、行政、工会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制定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多种渠道征求职工意见建议,对收集和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成立由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对信息公开效果进行评价,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及时通报。对于信息公开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加强对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理程序,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高校信息公开渠道的多样化。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如网络、公告、信息专刊、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等。在自媒体时代,构建校园网、信息公开网、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公开形式为主,传统媒体、会议、制度汇编、公示公告等公开发布形式为辅的信息公开体系。拓展公开渠道,提升公开效果。

第三,高校信息公开内容的强制性。高校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所列的10大类50条内容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但目前很多高校在信息公公开的内容上存在选择性,对于自身有利的信息予以公开,而对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出现的不足和错误等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则选择不公开,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不全面。各高校除上述10大类50条强制性信息内容外,还应丰富公开内容,对于社会关切的重点领域,如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基建信息、人事和干部任免信息等,加大公开力度,积极主动接受校内外人员监督。

结语

综上所述,不同于传统的大学管理模式,现代大学制度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有机融入,将高校人才培育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相关联。因此,必须要将高校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使广大社会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证。

摘要:高校信息公开是实现高校去行政化,建立民主管理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是保证社会公众及利益相关者知情权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效手段。本文在分析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背景下高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后,具体探究高校信息公开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信息公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 牛军明.张德祥.高校信息公开的缘由、现状与策略研究基于2016年度教育部75所直属高校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J].中国高教研究,2018(2):29-35

[2] 苏三庆.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J].中国建设教育,2014(6):7-10

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步确立了一定的雏形,然而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其仍然暴露出种种问题和缺陷。针对这种现象,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一、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救济方式,凸显了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和制度,打造“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现实决心。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在当前中国的法制框架下,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与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对接,面临着诸多诉讼困境。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指(信息公开权利人在请求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的过程中,因不服公开义务人对特定信息的作为( 包括拒绝公开及部分公开)或不作为( 包括不予受理及不作决定) 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救济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救济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现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9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述、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将行政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最终救济方式,从而在形式上完成了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但由于该《条例》欠缺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具体规定,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条例》的施行缺乏充分准备,导致我国的政府公开诉讼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管辖及审理方式等方面。

(一) 受案范围

法院应当受理的五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

(二)被告的确认

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做出答复的行政机关即为该诉讼的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的,以受理该申请的机关为被告。若对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则以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起诉。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规定》对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进行举证。2、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开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3、和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被告拒绝更正,对拒绝理由举证。

(四)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可见,对于该类行政案件,没有严格的审理方式限制。

三、 美、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随着民主法治理念与实践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均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美国在1966年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其后出台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法律文件,已经形成较为完备有效的诉讼救济制度体。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亦有突出表现,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围绕着《行政案件诉讼法》及《信息公开法》等相关法律展开。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已逐渐发展和形成了诸多法律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管辖及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方面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有规则,为世界各国所纷纷仿效。

基于人权保障及监督行政权的双重目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均采取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美国对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即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模式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其《信息公开法》中的公开请求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全部文件。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依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任何人申请机关提供文件遭到拒绝时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即没有起诉资格限制。日本的《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是一种客观法律制度’即使不存在权益保护的必要时,国民或市民也可广泛地行使信息公开请求权。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即使是与请求人的主观利益无直接关系的文书,也能成为请求的对象。关于具体的信息,虽然没有固有的主观性利益,却广泛地对居民承认请求该信息公开的权利。信息公开制度的特色就在这里。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一) 有关《条例》及《规定》的法律位阶方面

在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最高法律文件仅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这样一部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应以更高的姿态呈现,否则当其与上位法冲突而上位法不利于当事人权利行使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 有关原告资格方面

对于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应借鉴美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只有具有利害关系之人才可以起诉,而在依申请而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应赋予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任何人请求政府公开信息遭到了拒绝,都应有权提起诉讼。

(三) 有关举证责任方面

《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一进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中有关“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一条,我认为不妥。在政府和原告明显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原告承担提供该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显然是增加了原告负担,原告很难证明。而调去证据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程序性权力,[3]因此我认为当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不必原告提供相关线索,法院应主动以职权调取证据。

(四) 有关不予公开的情形方面

我国《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字面上来看,这一条并无不妥。但究竟何为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中什么程度就算国家秘密,《条例》和《规定》均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可以不依赖《国家保密法》等法律而专门在《条例》中写明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准确定义,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对人理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将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4)

[2]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3]周勇.”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证明困境的解决路径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作者简介:

薛亮,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财经大学,12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透明化政府的内在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如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公开内容有限、各地区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践困境。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实践困境 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

从本质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是其他障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部分官员受传统文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较深,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视作其自身责任,政府的信息共享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引起公民的普遍共识。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公民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去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很多政府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主观性强,报喜不报忧,对正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多,负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少;第二,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实用性不强,对公民不关心的内容进行连篇累牍地公开,或者只是部分公开,实质上的公开较少;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注重对事情的结果进行公开,较少对事情的过程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

首先,全国各地区之间信息公开程度在横向上差异较大。从公开方式跟公众回应程度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化采用的公开方式更多且公众回应度更高。其次,各个行政级别之间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从活跃度来看,由于缺少专业团队的运营和技术支持,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呈现出“空心化”和“僵尸化”。省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从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比县级及其以下级别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好。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政府有效实施信息公开与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首先,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果是极其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政府调查处理的答复期与时限。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收到举报的机关应该对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其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如何做出处理以及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各级行政人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困境的完善策略

(一)政府和公民都应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

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内化在政府行政文化和社会文化之中,在政府和公民心中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是有效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首先,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其应该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改变传统“官本位”的思想,将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自己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做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政府应该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让公民充分地了解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该树立起维护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意识,放眼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主动地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

(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首先,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要改变以往“形式化、片面化、重结果”等行为,要着重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质量。其次,政府要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在公开内容的语气上改变“打官腔”的语气,做到官方与朴实结合,让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信息。最后,就公开信息本身来说:第一,政府应不允许信息发布人员对公开信息进行断章取义,应该做到客观与真实的统一,以免引起负面社会舆论和公共危机;第二,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仅要公开决策的结果,而且还应公开决策的过程;第三,政府在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众的需求进行信息公开,多公开民众切实关心的事项。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激励、考核机制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行政人员积极主动性不高等情况,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首先,在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专业人员支持、资金支持等,从而让各级行政人员变被动地适应性公开为主动地积极性公开。其次,在考核机制方面,中央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并且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并对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首先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完善,对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防止信息失效引起公众舆论;此外,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完善中,要应明确地规定对没有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其次,在监督方式上要坚持国家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统一。国家内部监督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上级政府部门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社会外部监督包括媒体监督、人民监督等。只有将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走向一个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吴根平.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52-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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