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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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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为何提高档案信息服务质量

(一) 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由于现在社会各项事业都需要档案信息提供参考, 所以档案信息服务的完善, 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提升我国政治建设的质量, 从而加强我党的执政地位。在档案信息服务中, 各个领域可以达到很好的监督, 与法制监督、舆论监督等一样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集体利益, 同时也保证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二)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质量则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 我国的经济体制为“契约经济”, 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经济。人们能够自由选择、诚实守信, 这就离不开档案信息的“真实记录”。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下, 公民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 使得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也逐步增强。档案信息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真实性, 使得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三) 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一直是中国社会永恒不变的话题。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人类的发展离不开过去的种种经验, 也不可缺少对未知世界的探索, 而档案信息作为人类可以依据的真实证据, 正是与社会的公平公正相吻合。所谓的档案信息服务就是对档案信息的发掘并加以利用。为各个行业提供回看过去、投身当下、计划未来的重要作用。这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也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公正创造了重要基础。

(四) 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 社会的稳定性是体现一个国家是否和谐的重要依据。档案信息服务有利于疏导社会矛盾, 调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特别是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 档案信息的服务可以调整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和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公民可以通过档案信息服务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也可以通过档案信息服务, 增强对民情民意的了解, 最大限度地协调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

二、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的措施

(一) 深化思想, 明确方向。想要更好地实现和谐社会的稳步发展, 深化档案信息的服务思想, 是确保和谐社会健康向上的前提和基础。现如今, 对于档案信息服务的质量来说, 档案信息服务的水平低下、效率不高、信息技术不能合理利用等, 这些都是档案信息服务中存在的不理想因素。而这些因素又会导致档案信息服务技术成本高和服务不方便的现象。要铲除陈旧思想, 强化服务意识, 以服务为中心, 树立档案资源充分利用的思想, 以高效、完善的服务意识来取得社会的认同。

(二) 合理规划资源, 保证服务效率。由于我国地域辽阔, 南北差异大, 经济发展不均衡, 档案的信息差异也较大。对档案信息进行科学的整合, 使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公正公平的利用, 以确保档案信息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在规划档案信息资源时, 要遵循既定原则, 采取有效的科学方法, 合理规划, 保证档案信息服务质量, 使档案信息服务得到有效发展。

(三) 加强人才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谐的社会主义讲究得是人的社会, 坚持得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在档案信息服务中, 同样需要人的创造性, 特别是针对档案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人才, 我们更应该加以重视, 无论是对其专业知识还是综合素质, 都要做到培养、教育、善用, 而在这样的人才选拔上, 不只是要看人才的知识素质, 应该综合考虑, 要关注是否具有良好的才能素质, 善于学习、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 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质量, 组建人才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三、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的环境

(一) 经济环境。什么是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一个国家无论在教育、经济、政治还是文化方面都能够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档案信息服务的好坏正是经济是否健康发展的体现, 所以, 在建立档案信息服务的同时, 要考虑到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经济发展。

(二) 自身环境。对于档案信息管理来说, 自身管理环境是否严格, 是决定档案信息服务的首要保障, 因此就要求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时刻不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 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开展和加强, 都离不开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在日益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下, 人的发展已变得尤为重要。档案信息服务的发展已经宣告了档案信息管理人员也要不断地寻求自身的发展。

四、结束语

人类发展的真实历程主要靠档案来记载, 是人们回看过去、珍惜现在、展望未来的重要依据, 它记录的是社会发展历程, 人们通过档案信息可以清晰地明白我们的社会是从怎么的条件下发展至今的, 可以看到其中的一些错误行为, 使我们的社会发展不再走弯路。所以, 建立科学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才能更好发挥其真实性和对人们的有效性。这需要很多人共同的努力, 只有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质量, 才能使社会各领域不断发展, 才可以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摘要:现如今, 档案信息的管理已经成为当下的热点话题, 档案信息的管理可以说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它不但可以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而且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维护作用。当下,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 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大, 特别是对档案信息的服务质量更有严格的要求。所以, 档案信息管理急需要有一个健康科学的发展途径, 来确保档案管理可以稳步发展。本文就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进行探讨, 以寻求更好的服务方法。

关键词:和谐社会,档案管理,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 路艳峰.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J].赤子, 2013 (6) :158.

[2] 战英.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档案信息服务[J].山东档案, 2011 (4) :12-14.

[3] 张丽辉.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J].黑龙江史志, 2014 (22) :84-84.

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否认形实内瘪的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来彰显其蕴藏的价值内涵。在该制度的适用上,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可以说是各具特色,但各有可借鉴之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因立法不完备、经验不足和效果不明显而面临诸多困境。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走出适用困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关 键 词:公司人格;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

收稿日期:2011-03-21

作者简介:石守斌(1973—),男,湖北随州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经济法学。

我国公司法虽然已正式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立法的不完备性以及司法适用的极其复杂性,使得该制度的适用效果不能完全体现立法者的初衷,适用价值备受影响,司法适用为此深陷困境。如何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走出困境,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图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考察和比较,从中找寻某些有价值的适用经验,以便为我国所借鉴。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价值

公司人格独立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支柱之一,在给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为在公司法人制度框架内有效消除公司人格的这种负面效应,阻却公司人格被滥用和异化,人们创设了一种的法律措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各国的称谓各不相同,但其基本内涵却大同小异。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指为阻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的制度。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意义,蕴藏着极其深远的价值内涵,这一点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昭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价值主要体现在:

其一,暂时否认公司人格,维护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对特定时间、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并非是对公司人格的全面、彻底、终极的否定。因此,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但不会动摇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而且能阻却公司人格的异化,弥补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固有的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人格的对立物,相反,却是公司人格制度和法人制度的拯救者,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与维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人格制度的结合使公司这一市场经济的细胞得以健康发展和完善。

其二,否认股东有限责任,重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相隔离,并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进行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与公司存在法律关系,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从而形成了以法人为中心的法人出资者群体与债权人群体的两极利益平衡体系。然而,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鉴于公司人格这层面纱,无法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而获得有效救济,致使原有的平衡利益体系出现偏斜。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让滥用公司人格股东直接对债权人负责,来否认其有限责任,使其承担的有限责任复归为无限责任,从而恢复和重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

其三,否认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后果,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公司股东充分利用其出资权及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仅无法实现,而且有可能承受来自股东转嫁的经营风险,使债权人面临着不公平的道德风险,对债权人显失公平,同时也使作为法律永恒价值取向的公平正义遭受破坏和损害。而通过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具体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直接负责,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以保护,从而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质的不公平,捍卫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二、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判例,后为英、德、日等国所效尤,并逐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适用。总体来看,两大法系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各具特色。

(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源地,也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美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始于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的判决:除非有充足的相反理由,原则上公司被看作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公司的独立人格如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使其不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作为犯罪抗辩的工具,法律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直接追及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以实现公平。该判决开启和创设了美国否认公司人格的一项司法原则,并在美国得到普遍适用。

美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与大陆法系不太相同。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相对固定和明确的适用范围,而美国的适用却较为灵活,虽然以适用某些情形见多,这些情形包括:⑴公司空壳化。这是针对公司设立目的而言的。如果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只是假借公司名义规避现有债务或法律责任,或者以设立公司为诱饵进行欺诈活动,美国就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不能享受有限责任。⑵事务混同。在美国,鉴于一人公司、家族公司和其他封闭公司的控制权高度集中,法律承认这些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公司经营必须以公司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为基础,公司事务与个人事务必须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事务与个人事务混同,公司人格就有可能被否认。⑶资本不充足。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公司必须达到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充足资本,能够满足可以预见的正常债务,否则,极易导致经营风险的发生。为此,美国创设了公平性标准来测试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如果公司资本,不论是初始资本还是经营过程中的资本不充足,那么公司就不能通过测试,就有可能被揭开面纱。但又不局限于这些情形,适用范围不固定。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上,美国与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美国法院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的认定标准非常简单,即承认公司人格是否会产生与法人实质相悖的不公平和不良后果。如果产生了这种后果,就要否认公司人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确认公司确实已给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然后再审查公司的形式要件,即公司设立是否有瑕疵或实质要件,即公司是否有正常的资本金、偿债能力和经营自主权。在适用标准和条件上,大陆法系国家则比较严格和复杂。美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领域非常广泛。为防止欺诈和实现衡平,美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契约、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领域相对较小。

(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⒈适用范围较窄。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受限于成文法的特性,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形骸化、违反契约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作为大陆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被称为“直索责任”。德国法院有关直索责任的判决不在少数,但从其判决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直索责任主要适用于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场合。当公司人格被滥用,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就会不顾公司的机能,使债权人突破公司的独立人格,径直向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追索。

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末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来,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滥用行为和借壳行为两种情形。其中,借壳行为即公司人格形骸化,又表现为公司运营有名无实,公司和股东业务及财产混淆,资本不足等情形。滥用行为可细分为若干情况,即:为规避约定或者法定的限制,在合同上或者法律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通过自己控制的股东或者公司进行竞业行为;为逃避合同上的债务而设立新公司;为免除劳动合同上的债务而解散公司,或者并不解散公司而设立与原公司实际上相同的公司;个人利用空壳公司规避保证金返还请求权;为避免被强制执行而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实物出资设立公司;公司设立另一个实际上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等。[1](p33-34)

⒉适用态度谨慎。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德国还是日本,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态度上表现得较为谨慎。德国法院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贯采取审慎的态度,没有任意扩大直索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判例中,德国法院原则上把适用该制度仅作为一种例外,只要能依据契约、侵权等现行法律处理的问题,则尽量不直接进行“直索”;即使是有关直索责任的判决,德国最高法院也反复强调必须坚持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即直索责任的产生“不应该使我们轻率地和毫无限制地忽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2]日本作为成文法国家,因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无法律明文规定,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不得不慎重行事,尽量限定和缩小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⒊适用条件严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严格是大陆法系国家区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德国法院看来,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有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股东的行为同时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德国判定构成公司人格滥用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第826条关于善良风俗的规定。日本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上也表现出严格性,特别强调将法人人格滥用者对公司所具有的实质支配力,作为法人人格滥用的要件。同时,还将公司人格的利用是否符合“法秩序的目的”作为考察标准。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困境

2005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突破,标志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上的确立。公司法在立法层面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阻止我国公司人格异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陷入了极大的困境。

(一)简疏的立法,加大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难度和随意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作出了制度安排,但《公司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一些表述如“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中的“严重”等只是概括性标准,缺乏量化,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和明确。公司法规范的不健全,加上细化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以及法官自身素质的限制,使得司法界对该制度的理解不一,在实践中出现了对该制度的滥用和误用。一方面,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模糊及一些法官固守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之观念的影响,对一些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却未适用,以致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盲目求新,主观臆断,司法擅权,对适用条件掌握不严,未能审慎使用手中的裁量权,对一人公司、夫妻公司、以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设立瑕疵的公司往往不分黑白地一律否认其法人人格,导致错误裁判甚至司法腐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为此遭受困扰,陷入极其尴尬的境地。

(二)不理想的适用效果,降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价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加以有效遏制,实现既弥补有限责任的不足,又避免影响公司制度正常运作的效能。但实际上,该制度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母公司滥用隶属权过度操控子公司,以及“金蝉脱壳”逃税等现象并未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而明显减少,公司与股东财产、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还比较严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这种适用效果,引起人们对该制度价值的疑虑,使该制度的适用价值大打折扣。

四、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得以初步确立。但作为新生事物,在适用上,我国法院法官经验明显不够丰富,司法适用的困境也亟待化解。对此,国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从中我们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

立法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项法律制度的适用效果。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且简单的规定,必然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因而出现混乱局面。因此,要更好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需要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加以明确。只有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清晰,司法适用上才更具有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的范围、适用的例外等作出补充规定。同时,要注重司法解释的价值和作用,出台一些细化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消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上的困惑,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适用领域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大主体,其经营活动广泛涉及契约、侵权、税收、破产等领域。一般而言,只要存有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有可能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从美国等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在税收、破产、环境保护、竞争、契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我国在上述领域适用该制度也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积极的意义。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拓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领域,针对税收、契约、破产等其他领域中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在相应的法律领域中增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并加以适用。

(三)严格适用条件,审慎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一般都坚持慎用原则。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经验不够丰富,在适用上应仿照大陆法系国家,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严格适用条件,审慎适用。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坚决不予适用。要防止法官对该制度作扩张性解释,减少适用的随意性,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只有在实践中严格、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才能做到既充分发挥其有效遏制作用,又不至于被滥用和动摇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

(四)加强司法判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司法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这一点已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得到印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形成和发展以判例为基础,而且在适用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注重采用判例制度。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经有法可依,但这并非意味着无视判例的作用。现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司法解释不明确以及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花样不断翻新,使得仅依靠成文法的规定已明显不够,法官要正确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急需判例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2009年3月指出,“如果没有一个案例指导制度,同一类案件,法官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3]因此,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判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收集整理各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精心编印成册后下发,为各地法院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具体指导。[4]因为“最高审判机构案例指导方式,不失为防止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有效途径”。[5]

【参考文献】

[1]吴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范健,赵敏.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J].中国法学,1995,(04):69.

[3]柳志卿.万鄂湘:案例指导制度有望全国推行[N].京华时报,2009-03-11.

[4]石守斌.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若干思考[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04):43.

[5]吴建斌.公司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J].法学,2009,(07).

(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Comparison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between Two Legal Systems and Its Reference to China

Shi Shoubin

Abstract:As a legal system,the 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es the real shap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to demonstrate the value of its hidden meaning.In applying the system, the major country in Civil-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each,and each can learn from. Due to inadequate legislation,lack of experience and the unobvious effect,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in China.Drawing on the useful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Leading our system out of the plight of application,to play its due role,it is an effective choice.

Key words:corporate personality;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judicial application

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公共服务背景下,为了提升我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必须重视社会体育组织在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中作用和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及逻辑分析法等,通过对高校体育组织在某村开展的体育培训进行信息收集,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讨论和分析。研究证实高校体育组织可以引发农村体育开展,然而,其规范化操作和广泛实行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社会体育组织发展模式,政府应明确自身角色定位,通过提供合理政策、制度供给来促进社会体育组织增加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性。

【关键词】村镇体育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干预

【Key words】rural public sports service, effective supply, intervention

引言

党的十七大指出: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农村公共服务,增加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水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必然途径。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较之同层次城市而言,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广大农村由于长期对体育方面的认知不足或偏差,导致对体育的不理会或不重视,致使至今仍未被列入民生工程,公共体育服务一直被边缘化,供给情况更是令人担忧。面对社会环境急剧变化、自身条件不足的形势,特别是政府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建设背景下,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快职能转变,将具体体育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出去,转移出来的体育公共服务由谁来承担呢?作为第三部门有效组成部分的社会体育组织,是最适宜的承接对象。加强对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研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在新的社会发展环境下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组合各种体育组织资源,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燎原”作用,对我国广大农村的体育事业起到启智、助推和帮扶的作用就有了更为迫切的现实意义,也是本研究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

1问题的提出

1.1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内涵

体育公共服务是提高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包括加强体育公共设施建设,发展体育公共事业,发布体育公共信息等,为丰富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体育活动提供社会保障和创造条件。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由政府和市场协调发展来提供〔1〕。体育公共服务近期发展目标侧重于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与发展,部分地区优先发展,缩小区域内、区域间的体育公共服务水平;中期发展目标侧重于城乡体育公共服务,拉近各区域城乡间的体育公共服务水平;远期发展目标侧重于全民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区域间、城乡间、居民间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2〕。

1.2村镇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

调查显示,在我国县乡机构改革中,体育机构被教育或文化部门所合并,体育职能被边缘化。村落的基层体育事务只是象征性隶属镇文化站,平时没有专门分管体育的人员,农村体育的管理严重缺位。这种缺位直接影响基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制约了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由于政府的“行政垄断”和基层体育职能边缘化,导致社会资金、社会组织难以融入基层体育领域〔3〕。导致农村文化软环境并没有多大改观:上级派送的体育器材闲置浪费、农民体质持续下降、体育内容单调匮乏、体育意识淡漠、体育习惯未形成、体育运动能力不够等现象普遍存在〔4〕。

1.3高校社会体育组织供给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可行模式分析

任何一次活动、一项事业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运行机制和框架模式。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有其自身发展常态模式:优先发展竞技体育,其次发展学校体育,城镇社区体育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单位内部体育活动,另一部分是单位以外的居民生活环境中的体育,这部分体现的是社会的一种福利和追求健康的倾向,二者之间有交叉和重叠;农村体育体现的是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其发展和受关注程度较前面几个部分弱一些〔5〕。这种模式是在长期发展实践中不断形成和稳固下来的,在一定时期内,它是合理的、有效的,但是从长远来说,可能对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有所阻碍。

高校体育组织能充当社会体育发展中的一环,在社会体育发展进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其物质资源优势,同时,要发挥其优秀的智力资源优势〔6〕。例如:某村想要开展体育活动,却不知道发展哪些项目,其可以向对农村提供帮扶的高校提出支援请求,让高校的体育专家通过考察,有针对性地提出方案和策略,直至请求得到解决。

随着体育公共服务的推广,各个层次之间有一种相互融合、互促互进的趋势。从全民健身,各层次互帮互助,相互提高的角度来说,高校体育社会共享只是全民体育互助框架中的一部分,社会各个层次不同体育组织和群体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因此,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模式将是一个互助发展的复杂系统模式(图2)。

2提高村镇体育公共服务有效性的实证干预研究分析

2.1研究对象、方法

2.1.1研究对象

本次实证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样法,选择了三个普通村落公共体育服务作为研究对象。为了保护被研究者,此报告中用字母A、B、C分别表示三个普通村落。

本实证调查具有一定代表性,但是由于样本有限,不具有普遍性,还需后续继续跟进研究。但作为体育传播的初级尝试,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能是普遍存在的。

2.1.2研究方法

2.2研究结果

2.2.1实施体育公共服务干预方式后参与体育锻炼的农村都有所增加

A、B、C三个自然村落的村民在接受了不同的体育公共服务干预方式后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数都有所增加,尤其以C村的联合干预模式效果最好。最初的一周人数增加较少,是因为村民还未接受新事物,害怕被人笑话,害怕自己总是做错。后期在群体效益的影响下,增长幅度较大。

A村群众基础最为薄弱,在大学生体育指导员的体育健身服务指导下有了很大的提高,B村基础比较好,增长速度不及A村,但也有提高。

2.2.2不同干预方式效果有所不同

A、B两个村落接受单项干预,而C村是联合干预方式,效果优于前两个村。在实际的调查走访中也发现,村民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比较低,场地设施缺乏是一方面,运动意识薄弱也是很大的阻碍因素。很多村民认为“一天劳动就是运动”,或者“体育运动是城里人的事,是电视上的事”,在进行了宣传、信息咨询后,不少村民观念上有了改变,愿意参与到体育运动中,也愿意接受体育运动指导。

2.2.3村镇体育公共服务缺失严重

研究发现,农村和城市的体育参与率差异是巨大的,即使在明星体育村也赶不上城市中心社区体育参与率。这一方面是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较多,另一方面体育健身指导员主要分布在城市社区,农村基本上没有。课题组成员进入村落以后,除去刚开始一周的适应期,在后期受到了村民的极大欢迎。可是课题组成员在假期结束后,又由谁来为广大村民提供服务也成为一大问题。

3分析与讨论

课题组成员进入村落以后,除去刚开始一周的适应期,在后期通过干预为期30天的最后一周中,A、B、C三个自然村基本实现了晚上进行社区体育活动的常态化,并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持续发展。从整个干预过程来看,本次干预时间是暑期,有不少中小学生在家,无形中增加了体育参与人口的比例,如何在非假期为村民提供有效的体育公共服务成为本课题需要后续思考的问题。以下是对干预成功相对关键的几个因素的讨论。

3.1干预方式推动了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

在上一案例中讨论的三个村落,其体育活动的开展起因都有一个引入者,这个引入者可能是一个偶然因素,但是,因为周边环境符合了开展体育活动的条件,这个因素才能快速发展形成规模。因此,在当前农村经济条件大为改观的前提下,村民表现出对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的强烈需求,这种需求是一种隐性状态,没有良好的展现形式来填充,表现出业余时间的荒废和不良发展,如看电视、赌博、酗酒,甚至是进行违法活动,这种需求需要良性的引导和疏导。引导,需要有人指明方向,提供资源帮助;疏导,需要好的文体活动形式填充到业余时间里,这种形式是具有吸引力的、易于接受的、健康的、积极向上的。从这一层面说,干预工作在三个村的体育服务,不能完全定义为“推动”,更确切地说是“引发”了农村的体育活动开展。

3.2活动内容及形式很难确定

要确定在村落里开展何种内容及形式的体育活动,无疑是非常困难的。本次案例提供的活动内容经过多次调整和修改,最终才确定下来就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受训者有一定的体育常识和基础,对自己的喜好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自己需要什么,那么培训工作将变得非常简单,也就是受训者提出需求,培训者提供相关培训和信息支援。因此,信息的对接是相当关键的,信息对接的前提是有人提供有人买单,这是个体难以完成的,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来提供。

4结论

在体育公共服务相对匮乏的农村同样有对体育的需求,无论是曾经还是现在,对农村体育活动帮扶和支援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对农村进行体育公共服务支援是困难的,但是提高有效性是可以通过具体路径实现的,需要支援者秉承科学的处理方式、方法和高度的责任感。

社会体育组织是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组织基础、社会体育组织要以参与并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为主要目标。

在案例中,高校体育院系学生作为体育健身指导者,根据其传播范围,在实际资源共享中,人才智力资源有较大开发空间。但是,其有限的资源面对我国广阔的体育事业仍然是杯水车薪,需要与其他体育团体和个人一起支撑起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目前政府对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认识不足,对承接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体育组织扶持力度不够。社会转型需要社会体育组织向以下方向发展: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组织功能由普化到专门化转变、管理理念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组织结构由同质向异质转变。

这种互助行为看似群体或者个人的私下活动,但是,该模式的运行却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如支援者提供体育帮助过程中其原来生活状况如何得以保持,在支援结束时只要其愿意,还能够顺利回到原来生活中;需求和支援信息的真实性的辨别;(尤其是大型群体)需求得以解决的评价标准的制定等。然而,无论如何,该模式的提出,都将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可能的参考,而其后续实践与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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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宏斌)

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经济延续稳中向好态势、财政收支执行超前完成任务的背景下,“聚焦减税降费,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目标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提出,如何在当前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实现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免发生财政风险进而引起系统性整体风险,多举措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等就显得至关重要。从财政资金统筹现状出发,财政资金在统筹使用过程中因受主体利益选择、博弈困境、改革成本等困境阻碍,难以实现资金的有效统筹。应从顶层设计出发,培育全局意识的价值导向,实现多元共治的统筹机制,配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内部管理模式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外部监督措施,等等,提高统筹效果,为实现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保障。

关键词:财政资金;财政风险;统筹利益格局;多元共治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8.06.013

引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和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社会主要矛盾随之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还是在民主、政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需求都在增加。此时,财政已告别原有的增长轨迹,走上了与以往大不相同的新方向[1]。从数据上看,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 177亿元,增长6.1%,从原有的高速增长转为近年来的中速增长;预算支出安排209 830亿元,增长7.6%,保持著高于收入增长率的态势。财政安排赤字23 800亿元,虽与2017年持平,但地方专项债务13 500亿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5 500亿元,规模持续扩大①。

2018年,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政策取向,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截至2018年6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在收入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支出也已完成预算的53.2%,比序时进度快3.2个百分点,相较于上年同期加快了0.1个百分点②。可以看出,财政支出保持着较高强度且完成了较好进度,为积极财政政策实施提供了保障。因此,在经济延续稳中向好态势、财政收支执行超前完成任务的背景下,“聚焦减税降费,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目

标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提出,减费降税、保持支出强度以及微调财政政策等,成为实现财政政策更加积极的主要措施。如何在当前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实现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免发生财政风险进而引起系统性整体风险,需要解决一系列结构性问题,为不确定性注入确定性[2]。为此,多举措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至关重要。

然而从实践中可知,当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仍然不高,资金沉淀问题依旧突出,尤其是在财政政策重点发力的领域。比如,审计署公布的《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部分扶贫项目共261个,涉及投资共2.88亿元,长期闲置或未达目标[ZW(]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http://www.audit.gov.cn/n4/n19/c123683/content.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ZW)]。这种统筹力度不断增加,而财政资金却仍然沉淀的现状,会制约未来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现。

就这一问题,学者纷纷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具体如完善预算管理制度[35]、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68]、合理划分财权事权[910]、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信息公开[1112],做法包括加强“四本预算”衔接、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13]等。此外,从治理的角度上来说,不少学者认为解决财政支出效率不高涉及到治理机制问题[14],而统筹资金的能力反映了财政的治理能力,针对目前中国发展重点从总量为主转向结构为主的变化,更应重视支出结构背后的观念固化和制度固化,加快支出分类改革的试点[15],实现具有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透明性等特征的政府治理目标,以期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16]。但这些讨论更多地是针对问题的表面原因进行探讨,较少涉及对资金统筹使用难以展开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基于此,本文从财政资金统筹现状出发,分析资金统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路径选择,为构建资金统筹使用长效机制提供依据,以期为实现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保障。

一、财政资金统筹现状

通过对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至2017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进行整理可以看出,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出现由于未支出形成违规存量资金[ZW(]关于财政存量资金官方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根据学者的研究,可将其定义为已编列支出但尚未实际支付使用的财政资金,且普遍认为存量资金包括正常原因形成的和非正常原因形成的。因此,审计署文件中指出的违规存量资金,可以认为是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量资金,包括在日常财政收支过程中出现的该投未投、该用未用、支出绩效低等引起的存量资金。[ZW)]的省份在减少,仅包括吉林、上海、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7个省市,说明各省市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的过程中加强了对财政支出的管理,加大了统筹财政资金的力度;但到2017年第四季度,存在违规存量资金的省份突然增加,达到14个(表1)。

另一方面来说,从2013年李克强在国务院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的盘活,将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用于国家急需发展的地方开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这一改革目标就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到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出台,从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10个方面,详细地对资金统筹使用进行安排。这些文件涉及资金统筹使用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违规存量资金理应减少甚至消除,但数据显示,在不同年份中,仍然存在大量违规存量资金,尤其是江西、四川等省,分别在不同年份的不同季度,甚至每个季度都出现大量违规存量资金的情况,财政资金统筹效果可见一斑[ZW(]数据仅采集了审计报告中有关“财政资金统筹盘活”方面的数据,仅包括关键词“闲置”“结存”等,若加上其他如“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应”等关键词,财政支出效率将更低。[ZW)]。

二、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困境

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效果主要受现有财政支出格局制约,使得资金无法形成有效流动。财政支出格局是随着发展逐步形成的,所表现出来的是以往改革结果积累效应的体现。因此,对于财政支出来说,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结构上形成的态势,都是各种力量经过长期博弈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状态,体现出了不同层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发展地区等在资源分配中形成的受益份额。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就是打破现有各主体间的利益格局,重新分配使用,形成符合发展需要的新模式,因此在统筹过程中会存在相应的阻碍。

(一)財政资金使用中的多元利益主体:资金流动的桎梏

在政府内部,从各职能出发进行分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组织体系,根据政府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责、权、利的分配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了资金分配的逻辑起点。在对资金进行具体分配使用时,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会存在三种对应的利益关系,即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既得利益与未得利益。

第一种:根据整体和个体的差异性可知利益主体的共同目标和个体特殊要求具有较大差异,进而涉及的利益矛盾为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间的矛盾。从共同利益出发,在财政资金统筹过程中,资金有效使用和财政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地区间还是部门间都存在差异性,如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对资金的需求和投向不同、职能部门对未来发展规划不同等,这种差异会形成各具特色的特殊利益诉求。当全社会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特殊利益之间等发生冲突时,各主体倾向于选择各自特殊利益的实现,最终形成的结果与共同利益预期存在偏差。

第二种:从利益形成的周期来划分,主体间存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选择。长远利益的实现相对于眼前利益的获得来说需要更多的配套成本,存在周期上的劣势,为此各主体普遍倾向于关注眼前利益。具体来说,从长远利益出发,中央政府或上级部门作为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以实现资金长期有效地被使用,但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在大量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从眼前利益来看,下级政府或部门代表的政策落实者,对当前格局中获益的守护动机大于需要更长周期才能见效的长远利益的获取,为此,缺乏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动机和动力。

第三种:主体利益化使各主体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通过追求和保护各自既得利益忽视未得利益的重要程度。尤其对于已获利主体来说,任何政策的变动都将改变既得利益的确定性和未得利益的未知性。因此,在资金统筹使用的改革中,无论是思想上还是行为上,各级政府或部门都不愿意失去已有的权利,会选择消极对待统筹工作的展开。

在打破现有财政支出格局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过程中,将涉及人、财、物的重新分配,需要站在国家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立场上对财政资源分配进行重新考量。在现有格局下,各主体受特殊利益、眼前利益和既得利益的影响,尤其受未得利益的不确定性影响使得现有支出格局难以被打破,进而无法有效改变资金“沉淀”的结果。

(二)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利益主体博弈:打破固化的困境

根据经济人假设,所有人的行为都是个人的理性选择过程。对于一个集体或者社会而言,如果每个成员都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理性决策,那么整体利益目标就难以实现。从政府内部来说,财政支出决策是由多个具有各自特点的行为特征和效用函数并按照特定组织规则运行的决策主体的集合[16],包括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同发展现状的地区政府等;从整体社会来说,财政支出决策和使用是各机构、组织博弈结果,由于目标的不一致性,各方都在操作过程中争取利益进而对支出改革和路径施加不同的力量,最终结果是形成了现有的支出格局,且难以统筹。

以部门博弈为例。在支出决策中,部门各自形成了互相独立的利益集团,并着重考虑维持本部门的利益,无形中曲解了支出整体效益的实现。假设对于两个部门来说,即对A部门和B部门的资金进行统筹,两部门可采取的策略仅包括积极统筹和消极应付两种。当A和B同时选择积极统筹时,财政支出整体效益增加,存量资金减少,此时,上级政府也会给予部门一定奖励以兹鼓励。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财政资金统筹使两个部门改变了原有的资金配置方式,即失去对原有资金的绝对支配权并承担失去某项资金的成本。为分析简便,假设A和B付出的成本相同,即(x,x)。当A和B同时选择消极应付时,两部门资金将继续按照原有支出格局进行支付,此时支出效率低、存量资金多,付出的相应成本为(y,y)。当A和B有一方积极开展支出改革,加大统筹力度,而另一方继续原有支出格局,则积极统筹一方付出的成本为(y-a),消极应付的一方付出的成本为(y+a)。其中x-y>a,A和B形成的博弈矩阵见表2。

根据表2可知,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过程中,A部门和B部门存在两个均衡,即(x,x)(y,y)。从帕累托意义上(x,x)优于(y,y),且两部门在采取积极配合策略时将带来正的外部性。但对于A和B两个部门,在统筹工作中,各自采取消极应付策略时付出的成本相对于采取积极统筹策略时付出的成本来说更低,因此对于独立的部门,从各自现有利益格局出发,博弈结果都是等待对方积极统筹并享受外部效应,最终都选择消极应付,(y,y)成为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这种均衡选择是对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限制。更进一步来说,当前发展环境具备多元性和复杂性双重特征,政府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政策尚且均采取消极应付这一策略,更不用说存在较大目标分歧的政府、市场和社会[17]。在这种利益博弈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效果不佳成为必然。

(三)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政府行为惯性:利益藩篱的路径依赖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加强社会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提供,但并不意味着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中,政府处于垄断地位。与此相反,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应真正发挥作为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的职能,突出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意识,辅之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和优势互补。更进一步,政府在配置财政资金时,应站在全局视角下作为“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通过培育市场、社会其他主体的职责,以淡化政府原有的全能型特征。

但从现有的政府管理格局中可以看出,受长期计划思维、体制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并不完全,管理中“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仍然严重,造成政府事权庞杂、交叉管理、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等问题。具体包括:第一,横向部门间条块分割和重复建设共存,使得财政支出不能形成合力,部门利益刚性较强。第二,纵向部门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中央包揽过多,地方依赖性强,加剧了投入份额和交叉现象,无法有效使用资金。第三,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政府“手臂”过多、过长,且配套措施不健全,资金效率低。

(四)財政资金使用中的制度冲突和失衡:改革的制度成本

对现有财政支出进行统筹使用,不仅涉及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还包括了对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改革的整体过程,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难以统筹的问题,必然需要对现有体制机制的重新思考。这一过程中相应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包括了制度的摩擦成本、新制度的机会成本和安排成本等。

第一,对于制度的摩擦成本来说,是由旧制度受益方与新制度受益方之间的摩擦、旧制度的政策安排与新制度的政策安排之间的摩擦产生的。在对现有支出格局进行统筹使用时,新制度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历一个与旧制度转换的阶段,这就产生了旧制度与新制度间的摩擦成本。另一方面,在旧制度中受益的主体与在新制度中受益的主体存在不对等性,甚至会出现旧制度中受益主体在新制度中成为利益损失主体,需要与之匹配的补偿支出,即调整摩擦成本。第二,对于新制度的机会成本来说,任何制度的选择都存在着一定的机会成本,选择某一改革措施后,政府必然承担着未实施其他措施和继续实施原有措施等引起的机会成本。第三,对于新制度的安排成本来说,由于新制度是对原有制度的更改,必然会打破原有制度下的条件假设。因此,当原有支出格局不存在或者被打破时混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时需要针对新制度实施条件、配套措施、监督方案等因素进行重新考虑,此时产生的成本构成了新制度的安排成本。

三、统筹财政资金的路径选择

财政资金在统筹使用过程中会受到主体利益选择、博弈困境、改革成本等方面的阻碍,使得财政资金难以统筹使用。在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的前提下,构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应从顶层设计出发,培育全局意识的价值导向,实现多元共治的统筹机制,并配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内部管理模式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外部监督措施等,实现资金的有效统筹。

(一)培育具有全局意识的价值导向

财政支出是资金使用主体的利益格局体现,对原有支出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权力的此消彼长,各部门应站在全局视角下,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实质性打破财政支出中的利益藩篱。因此,应培育具有全局意识的价值导向。具体包括:第一,确立体现公共利益核心价值的财政支出目标。从财政支出视角来看,应确立以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为核心目标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即通过改变以往不科学、不合理的支出模式,达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打破政府间、部门间、区域间的隔阂,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有限的财政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第二,建立体现公共利益核心价值的动力机制。衡量财政支出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配以价值动力机制的有效运转。因此,通过以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为依托,加强主体间互动,实现价值动力机制的内在要求,进而实现公共利益[18]。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统筹机制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共治。财政资金有效统筹使用需要依靠政府支出关系的调整来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已逐步展开,尤其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已较为清晰,中央和地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深化落实,实现对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等支出的合理安排。另一方面,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定位,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其他领域划分细则及相关政策出台。

第二,地方政府间的共治。财政资金有效统筹使用,需要建立跨地区沟通协商和利益的补偿机制来推进。首先,各地区政府要打破经济增长和官员晋升政绩的狭隘观点,以长远利益为目标,反复进行平等的沟通协商。其次,从管理上改变官员考核晋升机制。对于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从根本上改变只关注当地经济增长的状态,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所处的环境、发展等因素,结合外部性的影响,制定出综合指标,全面考核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最后,从利益角度上制定补偿机制。在财政资金统筹过程中,建立地区的补偿机制,对付出代价的地方,由中央政府或利益受益地区通过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补贴等措施进行补偿,改善协调过程中地方间利益失衡问题。

第三,部门间的共治。财政资金有效统筹使用,需要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来深化。财政资金的管理不仅涉及财政部门,也涉及资金使用部门、资金监管部门等。不同部门在资金的使用中,根据不同职责划分和权力水平进行资金的决策和执行,因此统筹工作仅靠财政部门一己之力无法完成。首先,进行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在落实党中央有关政策过程中,将利益在各部门进行合理分配,坚决消除偏离整体利益之外的部门利益。其次,建立部门间沟通协商机制。在现有的部门层级上,依托有效的行政协调机制,优化部门间的联动,从而实现“1+1>2”的资金使用效果。在不改变现有政府机构设置条件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的专业委员会或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存量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强调资金使用整体协同理念,打破部门隔阂。最后,与地区间配套补偿机制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补偿机制,更倾向于关注项目涉及部门的利益。

第四,政府与群众的共治。财政资金取之于民而应用之于民,因此财政支出的有效使用应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进行衡量。首先,提高预算透明度,减小政府与群众的信息不对称。预算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为监督提供前提以督促政府更好履行受托责任。其次,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监督。人民代表是广大群众的代表,因此从预算的编制、执行到最后的决算,都应受到人大的监督。最后,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加强群众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这是继“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后对绩效管理的新提法。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资金的产出和结果,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供了支持。其中,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是体现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主要指标,也是实现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制度保障。

第一,强化预算部门的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了对财政支出的全面绩效管理,而财政支出是通过预算安排体现,因此,要强化预算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落实财政资金统筹过程中,预算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从源头上把控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推进全覆盖的实现。首先,实现全方位的绩效管理格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实现向所有类别拓展,即在继续推进一般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渐向预算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拓展;在继续探索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向各级政府财政运行拓展,从建立完善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实现全方位的绩效管理格局。其次,实现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将預算编制、执行、监督等过程与绩效管理同步,保证财政资金接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最后,实现覆盖财政的全资金。将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绩效管理范畴,即从一般公共预算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拓展,完成对所有财政资金项目、预算单位、预算部门的监管,确保“花钱”与“办事”间的匹配,防止“拿钱找项目”情况的发生,减少资金无法形成有效支付的可能。

第三,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资金使用的“指挥棒”[19],在预算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编报能力,以实现绩效目标的规范化、绩效指标的科学化、绩效结果的可获得化。首先,在申报预算时,主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对绩效目标进行严格的事前评估,倒逼预算编制部门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其次,进一步按类别研究统一的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并给出指标解释,以提高指标填列的可操作性。对无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偏低的支出,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不予安排或相应消减预算规模,以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执行。最后,对于项目来说,应严格遵守将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提条件,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库。

(四)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可知,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预算支出和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人大对预算的监督重点,从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转为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这意味着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更具监督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意味着要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体系。

第一,给予人大充足审查时间。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要求人大需要充分了解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展开专题调研等,在人大代表具有兼职性前提下,应给予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提前介入许可,以确保在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时的科学完整。例如,结合人大代表的工作特征,组织代表不定时进入预算编制部门进行短期考察等活动。

第二,夯实监督主体构成。首先,加强对人大自身素养的培训,特别是基层人大,使其对各项法律法规、重大政策、重点项目有足够的了解,从而有效行使监督权。其次,在中国多元化的预算监督形势下,建立以人大监督为核心,以政府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审计部门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监督体系,借助相关部门监督力量以强化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监督。最后,充分利用专家智库,更加广泛地借助专家和社会力量,形成人大、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有序互动。

第三,形成以支出预算和政策为主的全口径和全过程预算审查监督。预算审查重点转为支出预算和政策并不意味着对收入预算等的忽视,而是在原有的审查监督前提下,更加强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的支出和政策的全面监督审查,强调对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查监督[20]。

第四,健全人大监督责任机制。解决委托代理引起相关问题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激励机制,二是监督机制。因此,人大对预算监督应采取激励和监督并进的办法,以促进人大对预算监督有效性的提高。在激励机制建立方面,首先,对人大代表履职工作进行合理的量化,如建立人大档案,系统地记录人大代表在各个监督阶段的工作情况,并对不同的工作给以量化分数或相应加分;其次,每年可进行集中考评,对不合格的人大代表采取提醒、批评等措施,对履职较好的人大代表进行相应奖励。在监督机制建立方面,首先,利用各种媒介对人大监督预算这一过程进行监督,充分体现出人大监督预算的受监督性;其次,建立等级惩处制度,对不称职或渎职、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按程度采取教育、批评、警告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代表甚至可进行劝退并采取以后年度也不被任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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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玲】

Key words: financial fund; financial risk; overall planning and benefits pattern; multigoverning model

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之所以存在不和谐, 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价值评价不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评价往往是基于道德的考量。而司法审判则是在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 司法审判必须依靠法官运用理性的法律思维与逻辑推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作出判断。两种评价体系之间的差别, 导致网络舆论往往难以理解司法审判作出的决断, 他们无法接受法律裁判的结果逆网络舆论而行。除开价值评价机制不同, 网络舆论和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也导致了这一现象的产生。就网络舆论来说, 首先, 网络舆论具有多面性。变化多端, 真理和谬论在网络世界中界限变得更为模糊, 网民在网络舆论的辨别能力大大降低。网络谣言的迅速传播也给追求独立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网络舆论的多面性大大压缩了司法审判的独立空间。其次, 网络舆论缺乏有力监管。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中自由表达, 致使网络的监管难度大大提高, 因此网络舆论的恣意传播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正独立。就司法机关来说, 首先, 主观方面, 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仍然残留着司法本位的观念, 对于司法信息的公开仍持保守态度。司法机关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舆论突发性、连锁性、复杂性和破坏性。还是坚持传统的司法理念, 对于司法信息的公开总是遮遮掩掩, 不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恐网络舆论的介入给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造成阻碍。其次, 客观方面, 司法机关在应对司法审判的相关司法舆论的时候, 显得经验不足, 措施不利。司法机关在回应网络舆论时, 往往表现出冷漠性、被动性与片面性, 反而给网络舆论带来了可乘之机, 大大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 合理的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文化的普及。反之不合理的网络舆论则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如何在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构筑一条和谐互动之道, 建立长效平衡机制, 对于现如今的中国变得极端重要。

首先, 应该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建设。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而言至关重要, 而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的形成则需要规范其建设。一方面加强网络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建设, 对于恶意传播虚假新闻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另一方面, 网络媒体工作者自身应当恪守传媒的基本原则, 还原事实真相, 增强虚假新闻的辨别能力, 遵守职业操守。

其次, 完善司法审判回应网络舆论理念。司法机关应当摈弃以往的司法本位理念, 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应以健康积极的姿态回应网络舆论, 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 及时有效原则,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司法审判应当及时有效地回应网络舆论, 避免给恶意的网络舆论可乘之机; 第二, 贯穿始终原则, 司法审判回应网络舆论应当有始有终, 不应刻意回避其中的某个环节; 第三, 灵活引导原则, 面对不理性或者过激的网络舆论, 司法审判机关应当灵活应对, 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 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四, 是合理合法原则, 司法机关应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 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对司法案件进行网络回应。

再次, 司法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网络事务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和技术性, 司法审判机关在回应网络之前, 应当提前搜集相关的网络信息, 而搜集与回应都需要专门的机关进行处理, 这样有利于保证信息的完整与准确。因此建立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就尤显关键, 这不仅有利提高司法机关回应网络舆论的及时高效, 其消息的准确性也容易是网民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 积极与网民进行互动, 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要求。当网络舆论中包含错误信息时, 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以免错误信息无序传播。

最后, 司法审判机关还应当恪守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底线。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是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互动的底线, 对于网络舆论大潮, 司法审判机关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不应亦步亦趋, 而丧失底线。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遵守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的框架内, 依法审判。总而言之,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关系好比鱼与水的关系, 鱼遇水而活,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和谐互动是网络时代下的必修课题, 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体现司法民主与司法正义的关键所在。

摘要: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 司法审判日益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 在避免司法审判受网络舆论限制的基础上, 实现司法审判的内在张力, 反用司法舆论凸显司法正义, 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和谐社会下的司法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学区体育”作为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的一个新模式,对于推动我国全民健身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开展“学区体育”发展现阶段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三点发展对策:一是完善学区体育管理措施;二是相关政府部门积极与学校合作;三是促进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给学区体育发展提供人才资源。

关键词:学区体育;学校体育设施;社区体育;体育场馆开放

前言

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已超过50万所。在此基础上以相对集中的学校为中心划分体育设施区域范围、以学校作为主要体育活动主要场所、以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有效地利用学校体育设施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成为当下我国进一步推进社区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开展“学区体育”的优势

学校作为学区体育发展的重要基地,其发展的状态将影响社区体育发展的进度。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现状对开展学区体育的优势分析主要为以下两点:

1、学校体育设施(场馆)为学区体育发展提供场地

我国大量良好的体育设施资源在学校居多,因此利用学校体育设施已经成为解决我国人民群众健身体育设施不足的重要途径。仅以小学为例,其体育运动场馆的面积占学校比例的84.77%,体育器械的配备达标学校比例89.99%。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有效利用我国覆盖面积较大的各级学校内的体育器材,对于缓解我国人民群众健身时所需体育场馆不足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学校为学区体育发展提供人才资源

在我国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发展的同时,也在高校教育期间积极培养着一批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体育教师,而这些人才在走出校园之后也多是进入我国各级学校担任体育教师。这些经过专业技能教育、专业文化教育的体育教师通过学校进入社区后,以其专业、热情的工作态度给群众体育锻炼带来更为科学有效的锻炼方式,进而推动学区体育的发展,最终做到学校体育与社区团体与的共同发展。

二、“学区体育”开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落实不到位

由于安全、管理等诸多原因导致学校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并不能正常实施,成为现阶段我国学区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短板。根据成都市教育局《2019年(上)各区(市)县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备案表》中,成都市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达到1253所。但在笔者走访中发现,由于学校对外开放体育设施的管理条例不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设施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成都市金沙小学、磨子桥小学分校等在备案表中的学校其体育设施并没有对社区开放。

2、学校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缺失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原则建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时间之上,因此在社会人员进入学校进行体育锻炼时为学校的放学时间,而该时间段属于学校教师的下班时间,少有教师愿意留在学校负责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管理,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阶段的管理条例难以逐一落实。由此导致的大小问题层出不穷:儿童在体育场所骑自行车、玩滑板;遛狗;赤膊训练;横占跑道等。

3、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进行盈利性体育行为

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关于学校场馆开放可依据不同的对象,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方式,但是规定有偿开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随着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滋生了社会人员利用校园场地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体育活动,其中以体育“考前培训”为主。笔者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总结出以下三点:1)场地冲突;2)运动形式的冲突;3)运动环境的冲突。而这些往往容易导致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影响学区体育的正常开展。

三、未来“学区体育”發展的建议

1、完善学区体育管理措施,促进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发展

在各类体育APP发展的同时,学校体育设施的管理也应该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实现智能化、信息化管理。通过制定手机APP,将学校体育场馆信息在平台上进行说明,让周边居民可以通过手机平台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通过客户端可进行实名认证、信用记录、记录运动轨迹等操作,约束社会人员在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的不规范行为,为学校体育设施的完整、维护提供保障。

2、相关政府部门积极与学校合作,解决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费问题

为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与学校沟通协商,主动承担一定的费用,为学校对外开放体育设施提供经费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的规定,主动为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学校购提供各项保障;此外,各地教育部门也应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大力筹措资金,通过政府、社会等多方面共同支持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

3、促进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给学区体育发展提供人才资源

高校作为培养具有专业体育技能和体育理论知识人才的摇篮,需要根据现阶段我国的体育实际发展情况,根据需求针对性地进行人才培养;此外,高校应该积极与相关体育部门合作,加大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指导工作,提供专业的人才储备,进而为我国社会体育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资源。

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阶段,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丰富其体育技能、完善其体育理论知识在这个阶段显得尤其重要。而发展学区体育作为解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锻炼需求与场地设施不足之间的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发展离不开学校、社会、政府的多方支持,通过加大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投入与管理,推动学区体育发展的信息化、专业化、科学化,实现我国社区体育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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