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电商和移动互联趋热,传统金融机构纷纷“触电”,保险公司也坐不住了。
8月初,国华人寿传出消息,其在微信平台上,推出了保险行业首个微信商城,提供移动投保、产品展示、在线客服等功能。在此之前,这家保险公司在淘宝聚划算创下“三天一个亿”的辉煌战绩。
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开足马力,开拓电商渠道。截至2012年年底,共有约40家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今年6月份,和讯网也推出了保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放心保”,目前共收录81家保险公司的212款产品。根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元,渗透率将达到2.6%。
保险公司纷纷砸钱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更多的中小保险公司选择与第三方平台展开合作。未来网销渠道可能代替银保和个险渠道,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流渠道吗?疯狂售卖保险理财产品的背后,是否保险电商化发展走上歪路?
砸钱布局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的主要战场之一。
6月,新华保险发布公告,称将设立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暂定北京。2012年8月,中国平安确认将和阿里巴巴、腾讯合资成立在线保险公司,平安占股15%;2012年7月,中国太平成立太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同年1月,中国太保成立全资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尽管2012年险企电子商务市场保费收入占整体保费收入不过区区0.26%,但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12年在线保费收入规模达到39.6亿元,相较2011年增长123.8%。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进军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建网站销售,包括官网及与官网相分离的网销平台,例如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均建立了与普通官网相分离的网销平台;二是与第三方平台合作销售,以及寻找网上第三方保险机构代销保险产品。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均可买到保险公司产品。
7月21?22日,保监会举办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项俊波主席出席了此次培训班并亲自授课。会议把保险行业的改革与创新的重点放在互联网金融上,项俊波重点提及互联网技术将给保险业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即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保险业的游戏规则和经营模式。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经过了几年的高速增长之后步入成熟期,大型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纷纷通过扩展品类以及向传统金融市场的扩张来维持市场增速,这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艾瑞咨询分析道。
“传统销售渠道不断萎缩,个险渠道增员困难,银保渠道大幅下降,销售成本居高不下。这样,网销渠道就成为一个新的着力点,产品简单,好销售,对于中青年消费者有很大吸引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庹国柱接受《新财经》记者专访表?示。
险企纷纷抢滩电子商务市场的背景在于,自2011年开始,保险市场一直处于低谷,保费收入增长幅度放缓。尤其是寿险,艰难度日,直到现在,其颓势也未有明显改变。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第一季度,寿险保费收入为3224亿元,同比增长仅为0.7%。
保险通过电子商务在卖什么?由于财产险标准化程度更高,增速远超整体市场。
记者登陆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发现可以买到的主要是车险、意外险、旅行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产品。中国太保2012年年报显示,其电销、网销及交叉销售等新渠道业务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8.6%,同比上升6.7个百分点。
国华人寿电子商务部总经理赵岩对寿险电商化充满信心,他说:“包括复杂的险种、期缴,现在这些产品也开始在淘宝或一些平台销售了,今年寿险电商规模将要达到近100亿元。”
“尽管银保渠道在下滑,但网销渠道不可能代替,只能说是一种补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一种非常有前途的渠道。”庹国柱对记者分析道,2008年、2009年银保渠道大战,把银行渠道的成本弄得很高,保险公司卖一单赔一单,但并不意味银保渠道会衰落。相反,银行渠道有天生的优势,客户资源得天独厚,现在银保渠道处于调整期,成本会随着市场的调整而回归理性。
“网销不可能代替银保和个人营销渠道,而是会迅速崛起,与其他两个渠道形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庹国柱说。
疯狂卖理财
在业界纷纷看好保险布局电子商务之时,寿险公司在网络平台疯狂销售理财产品的举动却引起了极大争议。
“你去看看,现在保险公司在网上卖的,很多是低门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这是存在问题的。”一家合资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中层对记者说。
记者登录淘宝网,搜索“理财”关键词,发现出现在首页的5款产品全部为投资门槛1000元,保底收益2.5%的寿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最高的一款产品为“泰康旺财1号”,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预期年化收益5.15%,投资期限1?3年,承诺保底、无风险。此外,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保险理财产品,其投资门槛很多低至100元。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网上卖的理财产品,其实是万能险,目前针对这类网销保险的做法还存在法律监管空白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算法不同,这类产品预期收益率为预期年化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以保险公司每月公布为准,然后根据该利率计算当期的投资收益,每个月都可能发生浮动,到手的实际收益并不一定为宣传所称能达到的收益。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维权律师李滨公开批评保险公司不道德,他认为披着理财外衣销售的保险产品,存在骗保空间。并且当风险真正来临时,可能合同却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不仅不能雪中送炭,还徒增法律烦恼。
据了解,国华人寿在微信保险商城共上线四款明星产品,分别是国华1号、理财宝、国华1号增强版以及国华2号增强版,起卖金额降至100元,也为保险理财产品,具有收益诱惑。
保险公司在新平台过分强调其理财产品收益率和理财功能,其发展是否已经“异化”?毕竟,保险公司又不是理财机构,力推低门槛、高收益、少保障功能的产品,其目的到底是什么?有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疯狂在网上卖理财产品,其目的在于缓解现金流压力。
今年是寿险公司现金流压力最大的一年,银保渠道下滑以及寿险定价利率政策的推行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考验。
申银万国分析认为,退保及满期给付是2013年寿险行业均面临的压力,此前粗放式发展的弊端集中显现。而在寿险销售环境依然恶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再次销售短期投资型产品将问题推后。
“今年和明年的满期给付压力大,保险公司现金流压力确实大,网销渠道上这些火爆的短期产品也是保险公司动脑子吸引资金的一种办法。”庹国柱?说。
实际上,在网上卖得火爆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具有理财功能的万能险和分红险。险企电商化,难道是为了做理财公司?这多少让业界怀疑其电商路是不是“走歪了”。
不管怎么样,在庹国柱看来,网上卖理财类保险,只要没有触及监管政策,就是合法的,没有必要去管保险公司具体卖哪一类产品。庹国柱认为,网络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现在各方对互联网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如今处于摸索和试验阶段。
“投保人要有风险意识,网上卖的理财类保险产品,按照结算利率体现收益,市场条件好,收益达到5.5%以上很有可能;市场条件不好,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率,但也有保本的2.5%的收益。”庹国柱认为,没必要质疑保险公司在网销渠道卖理财类产品的合法性,因为确实就这类产品能卖得好,纯保障的产品消费者买得少,保险公司要生存,自然卖得少。只要符合监管规定,没什么不可以。
“回归保障是伪命题,寿险的销售要依赖理财性质的产品。因为回归保障,剔除投资性质,可能产品根本就卖不出去,因而强调纯保障对保险公司没有意义。对于新渠道的发展,监管要注意贴近市场,谨慎防范风险,这对监管能力也是很大的考验。”庹国柱说。
诸多瓶颈
不少互联网公司及投资人不太看好保险公司当前的布局。
一位研究传统行业转型互联网的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对《新财经》记者分析道,保险公司并不具有电子商务的基因,它们布局电商更多的是把它作为一个销售渠道,其功能在于增加销售,银保渠道和互联网渠道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革,只不过换了个卖产品的渠道而已。
“国内保险产品品种太少,没有创新,价格卖得贵,这是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最大瓶颈,短时间内解决不了。”该位人士表示,在网上卖产品,越简单越好卖,这也是为什么标准化运作的财产险比寿险好卖的原因,寿险产品本身就比较复杂,投保人一般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看懂,需要有专业的营销员讲解。“创新类财险产品保费低利润空间低,而一款寿险产品,投保人一年就要交个1万、3万、10万的。”
太平电子商务公司创新事业部总经理万俊勐的观点是,互联网对于整个保险产业而言,会从以公司产品为主导的销售模式,逐步转变为真正以客户为核心的销售模式。但这谈何容易?
上述投行人士分析认为,保险电商到底要个性化,为客户定制产品,还是要标准化?其实保险公司没几个人能搞明白。
在移动互联时代,要围绕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服务,这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多具有个性化特点的保险产品,但这一渠道真正要把产品销售出去,产品设计又必须简单明了,消费者在网上的消费往往是碎片化时间内瞬时做的决定,这就是“矛盾”之处。
一家互联网上市公司董事长对《新财经》记者说:“互联网金融,又叫数据金融,业态冲击了金融行业,这是单向的,但反过来呢?我认为传统的金融业做互联网机遇不大,因为传统行业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和固有的框架难以被改变。”
“但是,我认为现在互联网金融,被媒体炒得太凶了,好像一下子变成洪水猛兽了,其实要想颠覆掉整个金融行业,还为时尚早。”在这位老互联网人看来,中国保险公司离市场化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对于电商的布局也仅仅从销售渠道的角度出发,产品单一,甚至行业内真正了解移动互联的人才都极少,未来网络渠道也仅仅是险企一个销售产品的渠道之一而已,谈不上真正电商化。
在8月19日东方证券发布的《互联网改变金融》报告中,分析师金麟分析认为,网上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的兴起主要来源于渠道高收益的刺激,由于银行对终端销售渠道的高度垄断,例如基金的尾随佣金率已经上升到50%乃至于70%,从而刺激了银行渠道竞争品的出现,但这与模式的优越性无关。
金麟分析认为:“互联网的双边平台可能在信用管理风险、投资和保障方面有一定推动作用,但期待不宜太高,无论是P2P(个人网贷)、网上理财产品销售,还是保险销售平台,都面临局限。但对保险业来说,大数据可能明显提升其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精算能力。”金麟认为,如果未来有保险公司能够掌握医疗的大数据,那么就能在寿险和健康险等产品上获得精算定价上的优势。
庹国柱十分看好网销渠道的发展,他认为,保险行业核心的两个问题是“产品”与“渠道”,未来网销要做好,保险公司必须整合渠道,进行改革和创新,推出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
庹国柱说:“本身势不可当,技术革新迅速影响到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和思维方式,这是好事。发展中间有什么问题,也都是在实践中摸索着,很多新问题根本想不到。在积极探索新事物的同时,监管和险企要注意风控。”
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开始暴露出一些风险,甚至产生了一些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
去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要求、原则和职责分工。随后,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業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据了解,有关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方面配套的监管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借贷(P2P)、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等多种形式,业务形态多元化,也推出了众多创新型跨界金融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等。这就导致现在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监管其中一些从业人员和机构从事的违规甚至违法经营手段。不少业内专家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尤为重要,即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监管互联网金融,要融入更多互联网思维。比如,传统的金融监管更多强调资质、牌照,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但这并不完全适用新金融业态。与之相对应的,可以采取考察新金融的技术门槛的方式,包括大数据分析技术、风险控制技术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方面,从而避免一些违法人员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行为,进行监管套利。
防范风险,内控机制也必不可少。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并不健全,风控技术和信息技术水平都较为欠缺,在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都存有问题。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包括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审计与测评认证制度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引导其加强自身约束,主动做到合法合规,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行业自律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业界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比如不久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正式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迫切需要在建立自律机制、行业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尤其是违规者黑名单应实现共享,从而构建起行业风险预警体系,营造行业诚信规范发展的氛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社会的第三方监督也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有益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和有奖举报机制等方式,鼓励社会大众参与进来。这也符合互联网时代透明化的特征。
只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打造一个更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良好发展氛围,避免过去出现的危机和教训重演,才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首先,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是相互融合的,在我国当前的整个金融体系当中,互联网金融现在还是传统银行体系的一个补充,虽然其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商业模式,但是无论是从业务规模上、服务对象上,或者从未来的业务形态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都仍然是依附于传统金融的一小部分。
就我国现有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暂时仍不会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造成太大冲击,从商业银行和传统的互联网机构之间的关系来说,主流趋势是合作而非竞争。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的深入,今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将会下移,金额单比的额度将会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而传统的金融机构则正好相反,因此两类机构在未来可能会经历一个相互合作到相互竞争过程。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有各自的优势,比如说传统银行对于消费者在信贷主体上的形象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比的,银行的信用风控技术也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具有自身的优势,比如说网点少,成本低,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有效获客,使得其市场影响力逐步提升。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过程,其中难免泥沙俱下,随着我国监管措施的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也将经历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经过整顿以后,其中将会诞生一批具备做大做强能力的企业。
此外,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积累下来大量的数据,包括除社交网络的数据,已经逐渐地在金融机构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我认为这特别值得期待,有可能会对我们国家整个金融服务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们的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把互联网这种结构化的数据导入自己的风控体系中,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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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里,现代商业银行已经呈现出银行业务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凸显,出现了银行传统风险新特征和互联网银行新特征。究其原因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造成。众所周知,互联网银行对外开放程度高、风险危害程度高,所以我国十分迫切需要从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建立信用评级系统和提高数据安全等方面建立的信用体系,以保障互联网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银行 信用风险体系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正处于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银行,银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便携设备,利用其互相联通、开放融合的特点,展现全新的经营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银行各环节的信用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加之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在互联网银行发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互联网银行安全的屏障显得十分重要。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是银行发展的全新阶段。但是在互联网银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的信用风险应运而生。朱丹、陈茜、王皓(2016)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技术上说,都是刚刚起步,整个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层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联网银行账户的安全等级受限,仅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其安全等级有待于进一步。
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但在監管工作中发现,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创新业务具备更特殊的风险特征,应对这些风险引起重视并尽快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银行的信用体系。纪敏、牛慕鸿、张翔(2015)认为有必要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信贷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程序化使用高质量征信数据的流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和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冯娟、李敏,2015)
三、互联网银行的信用风险形态分析
(一)银行业传统风险新特征
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是困扰互联网的一大难题,此前频频报道的网上支付账号被盗就是例子。互联网账户的安全性与银行账户的安全性是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的资金流无法避免安全问题。交易对手的账户一旦出现风险,资金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暴露。
平台运营问题。互联网产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台,如阿里巴巴平台、敦煌网平台等。平台作为信息流的载体,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就相当于交易对手的生存平台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网络信用体制缺乏。互联网平台大量存在,给予了更多的选择,企业可以从一个平台转至另外一个平台继续经营。但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平台之间并没有协同形成互联网行业规章制度。企业在一家平台出现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利于风险评价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在另外一家平台的信誉,没有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将导致无法识别该问题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的网络信用体制尚待建立。
(二)互联网银行的全新风险特征
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产品重创新,轻风控。互联网的时代鼓励创新,追求速度,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产品没有经过严密的验证,只需简单的验证过程就能使用金融产品。还有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也是造成网络欺诈损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联网支付时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码以及发送到手机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够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进行网络欺诈,也必须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会找各种理由来骗取持卡人的这些信息,比如网购退换货、机票退改签等为缘由骗取客户信息。此时,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识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国征求、验证信用服务巨头益博睿(Experian)发布的《欺诈经济学:规避快速增长和创新中的风险》(2016)表明,中国是如今世界互联网风险最大的国家之一,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已经占GDP的比例为0.63%,这一数字仅仅次于美国的0.64%。因此,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用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银行累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等级极高,一般很难盗取。但一旦互联网银行的数据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进行后续匹配或计算,可直接运用银行卡数据进行支付或消费,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联网银行发生大规模信息泄露,客户会纷纷赶到银行网点提现、挂失等,从而给银行日常运营带来较大冲击。
四、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银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的重大突破。互联网银行的不断发展再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同与往常的信用风险。究其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息不对称的性质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问题。逆向选择不仅包括网络银行在判断客户风险水平时所处的不利地位,还包括客户在判别网络银行服务质量时的不利选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客户对银行的信用风险。
(一)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发生在互联网银行业务之前,通常表现为两方面。第一是因为银行难以在网上辨别客户的风险水平,因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络银行的信息匮乏,致使导致其业务的选择和风险管理方向不一致。有某些信用存在高风险客户大力推销自己,夸大自己还款还债的能力使网络银行增加了高风险客户在其客户中的比重, 使银行信用的整体风险加大,降低了网络银行资产的低效率,无法达不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帕累托最优。第二是银行客户很难充分了解每间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因而也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因为客户缺乏服务质量信息,所以他们只能接受低于某一价位的金融服务,这样不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网络银行就被多数客户接受,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网络银行遭受到不被认可的处境而逐渐退出网上市场。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发生在互联网银行业务之后。网络客户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而做出损害网络银行利益却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他们会比在传统银行的市场上更善于地利用在信息上优势形成对网络银行的道德风险行动。在网络银行交易中,客户对自身的还债水平十分了解,会隐瞒自己的风险水平向银行购买某些金融产品。存有高风险客户对获得该种金融产品的高机会就使得网络银行的风险增大。
五、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律体制
毋庸置疑,加强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体系建设是重要的一步。网络作为互联网银行的业务载体,一方面风险来自网络建设与运营方面,因此国家互联网安全中心,工信部可监管互联网建设与互联网运营业务,根据互联网银行开设的P2P金融、投资理财、金融信息等新兴业务,商务部、央行、证监部可对其进行监管,并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防止监管体系出现真空地带。对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征信、授信这三个主要过程进行法律健全。数据的收集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并且保证数据有效、真实。征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依照法律建立不同的信用等级,不断更新数据系统,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处于连续性的状态。
(二)利用大数据建立信用评级系统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系统和信用评级行业的商业程度不高。这影响了互联网银行扩大规模以及提高专业化程度。互联网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是将网络上的大数据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或者软件转换成有规模的征信信息,通过信用等级来判断贷款额度。互联网银行的主要客户是小微客户,数目巨大,而且电子商务行业也越来越成熟,电子设备也几乎全民普及,对于中国小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可以从电子设备的移动客户端的交易记录,手机充值,实体店的购物清单,基金股票交易等金融业务来整合判断小微客户的信用等级。
(三)提高数据安全,丰富信用管理方法
首先,信用评级机构采集大量客户信息必須要保证其数据安全,避免泄漏客户隐私。在互联网银行领域,信息安全就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分析,这就需要提高数据安全,建立安全的数据库。银行可以通过数据库资料发现客户的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进而判断账户个人的信用等级。有时还会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数据安全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控制和影响的分析,让互联网银行进行更全面的信用分析,减少自身因信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率。
然后,完善客户验证技术,丰富项目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信用风险中的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所处的行业、管理企业的方式、高层人员以及员工的素质、企业还款意愿和发展阶段等。银行按照一定的流程分析来反映客户在金融业务里的风险程度,主要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并根据不同的结果设定不同的业务走向监督模式,能够尽可能快的发现问题并处理。
六、研究结论
当今,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应对相比,还处于成长阶段。我国的法规监管规范程度不高,一旦信用风险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对我国甚至全世界的金融体系造成难以弥补的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在发展初期就构建起完善并且可行性高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实际运行不断改进,让互联网银行在约束的制度、法律、经济的框架下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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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颜秋霞(1995-),女,汉族,广东佛山人,就读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互联网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融合发展;对比分析
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应用范围逐渐普及到社会大众。“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改变了民众单一依赖银行的模式,其高速便捷的特点也极大的方便民众的金融需求,逐渐被大家认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对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传统金融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前者即将取代后者的说法甚嚣尘上。金融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产业,但目前来看,这两种金融模式各有利弊,只有两者融合,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能促使我国金融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下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述
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与欧美国家相比,其在我国存在时间较短。但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革新,国家政策的扶持,其逐渐展示出自己独特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不断涌现。现如今,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出它独有的模式,即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六大基本模式。
众筹融资模式是指一种群众募资形式,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目前以点名时间、追夢网、淘梦网、觉jue.so四大平台为首的众筹模式逐渐成长起来。而P2P网贷模式也不可小觑,整体行业的交易规模在2014年就已突破了2500亿元。2003年,随着支付宝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现如今的微信钱包京东支付等,都是其中的一员。从整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阿里巴巴无疑是其中的代表,它的成功,带动了京东、苏宁易购等网络电商的发展,同时也促使银行与电商合作,开展网上银行等业务,促使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二、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分析
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优势对比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①交易成本占优势:采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双方可在互联网上进行线上商议定价并交易,无需传统中介存在,节约交易费用。此外,相较于传统金融需设置物理营业网点,采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可省去建立营业网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节约成本。
②客户来源占据优势: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客户可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双重局限,在网络上直接找到其所要的信息资源。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支持下,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减轻,透明度更高,降低了交易风险,操作灵活且低成本,用户覆盖范围也更加广泛。
③科学技术占优势: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可将业务交由计算机处理,做到及时性的理财,碎片化地接收并处理信息,是交易变得更加高效便捷。
(2)传统金融的优势
①风险监管占优势:传统金融发展时间远长于互联网金融,拥有着互联网金融无法比拟的更加全面详细的客户征信信息与数据,风险监管体系早已成熟。反观互联网金融,由于商家可掌握大量用户信息且市场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金融客户信息泄露将成为目前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次还有病毒、黑客等的存在,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受到更大的挑战。
②准入门槛占优势: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的准入门槛更高,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这使得传统金融行业更占有信用优势,更易被客户信任,市场更加稳定。而互联网金融则因为存在时间较短,准入门槛极低甚至没有,同时相关管理规范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中商家水平参差不齐,欺诈客户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也容易出现金融市场动荡问题。
③底蕴基础占优势:传统金融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其底蕴基础更强,资金充沛,可进行大型的投资与交易,同时也拥有覆盖范围极广的物理网点和客户基础。尽管目前国内部分民众对于投资理财等采取的是保守心态,但在传统金融几十年历史的影响下,仍有很多人愿意信任银行并把钱存进其中。
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对比
(1)传统金融盈利模式
商业银行等主要通过存款和高价贷款利率的差额赚取差价,这种利差模式依存于国家设定的利率,是其主要的盈利模式。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这种模式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必须转变盈利较为单一的结构,创新服务模式。如在利差模式基础上,发展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产业与中间业务,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2)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
相对于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更加多样。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都不尽相同,目前其主要方式是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向金融公司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为金融公司扩大客户来源从而获取推荐费及佣金。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主要分为两类,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为合作的客户提供多种服务从而获取服务费和手续费;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则是依托于大型电商平台,为交易双方之间的提供信用担保,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在众筹模式下,建立互联网融资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沟通渠道。交易完成后,公司可从中收取佣金与分成。P2P模式下,纯平台线上无担保模式的P2P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为出借方提供贷款信息获取中介费。而对于自由资金担保模式的P2P平台,具有金融中介和担保机构双重身份的P2P,则通过收取借贷双方的部分利润差盈利。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
1.风险
传统金融经过长期经营,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发放贷款时,更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如真实身份的确认,不良记录的调查,抵押手续的办理等。互联网金融则在这方面有这很大的不足。然而互联网金融又有着大数据的特点,能够更快地获得客户。二者进行信息共享,于传统金融百利而无一害,于互联网金融更是雪中送炭,极大地改善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力弱的缺点。此外,互联网金融应借鉴传统金融成熟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交易流程,提高员工素质与专业素养,增强从业人员的规范性,从管理方面减小风险。
2.创新
传统金融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不足,而互联网金融灵活多变,创新能力更强。若想更近一步,传统金融势必要向互联网金融学习,推动自身的创新与改革。
首先,传统金融应下调客户定位。不仅是大型企业,在这个国家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今天,中小型企业也是一股极具潜力并规模庞大的群体。互联网金融正是满足了这些被过去的传统金融所忽视的需求,才不断成长起来。其次,传统金融可抓住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并将它融入自己的体系中,如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与灵活度等。最后,时刻从客户角度出发,传统金融可推出组合金融产品,全方位为其服务。
3.惠普金融
两种金融模式特点鲜明,但又同属金融行业。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更多的是针对大型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的是针对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民众。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使得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更广,同时相关金融消费产品更加多样化,既有高端金融消费产品,也有针对消费水平不高、面对大众服务的金融产品。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产品,从而满足更多人的金融需求,从而达实现惠普金融。两者的融合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拓展业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业模式,优化了资金配置,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对促进小微企业和扩大就业发挥了传统金融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并不可避免的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然而,二者优缺点明显,传统金融大而僵,缺乏变化与创新,而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灵活多变,但体制规范征信系統等等都不健全,只有加速二者的融合发展,才能为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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