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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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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第1篇

2012高考成绩及分数线已公布,接下来考生最为关心的事情莫过于自己有没有被自己所报考的大学录取,以及被大学的哪个专业录取,为了让报考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尽快知道录取结果,特为考生开通了“2012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查询系统”,请考生于7月7日-8月8日期间登录“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2012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查询系统,范文《2012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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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第2篇

随着世界经济局势的动荡, 我国经济历经30年的高速增长阶段已经过去, 取而代之的是“中高速发展”的经济新常态。在此背景之下, 由于市场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动, 从而导致我国的价格运行受到影响, 出现了更加复杂化、不稳定的特征, 对于我国的价格管控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挑战。想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稳定物价, 帮助我国的经济结构改革, 就必须重新明确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 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 来实现价格的合理配置, 保证物价稳定, 经济发展更加平稳高效。

2 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路径

随着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入, 我国的经济体制, 逐渐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主导, 向市场经济体制发生改变。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也是如此, 其主要的管理模式, 以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为界, 主要分为了两个阶段如下。

2.1 完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时期 (1977~1992年)

计划价格管理体制是从新中国成立开始, 一直沿用到改革开放之前的, 由国家进行主控的高度集中价格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由国家进行直接管控的价格管理, 无法有效发挥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 导致了市场整体的价格体制畸形。在20世纪70年代,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衰退期, 天灾人祸导致了我国经济逐渐萎缩, 市场供应量和人民的消费水平严重不足, 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先进的市场价格管控机制。1977年, 随着改革开放, 我国启动了新型的价格管控制度改革, 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限制政府的定价范围, 开放部分商品的市场定价权限, 让政府和企业同时进行定价。该阶段并没有完全放开市场定价机制, 但是已经对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进行了简要的分配, 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企业和社会。

2.2 创建市场价格体制时期 (1992年~至今)

由于改革开放初期遇到了较多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由于该时期国内思想意见不统一, 导致了市场经济改革无法进一步进行下去, 大哥管理体制也只局限在了“部分放权”的阶段。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 彻底解决了关于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关系, 以及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从而为进一步的市场价格体制创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此我国进入了市场价格体制时期。

3 新常态下价格管理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3.1 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

进入21世纪以来, 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环境逐渐发生了变化, 从宏观上来讲, 市场运作和经济发展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和严峻, 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 市场作为主导地位, 仍然存在较多制度的缺陷, 例如某些市场方面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 也没有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同时还有对于市场经济认知的弱化, 使得我国价格管理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

3.2 价格行为管理的操作难度增强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政府不再作为经济体制的主体, 将权利逐渐发放到市场和社会中, 导致了政府对于定价功能的弱化。但同时关于价格的管理要求更加规范, 更加科学。所以政府更应该考虑加强成本审核的方式, 以及定价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

4 价格管理模式探讨

4.1 合理界定政府定价范围

随着市场逐渐占据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 关于政府的定价范围,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缩小和控制, 从而进一步强化市场的职能。对于政府的定价权力, 应该进一步进行明确, 将需要通过政府进行定价管理的项目进行整理, 并列出相关的项目清单。在清单之外的范围, 政府不可以有定价权力, 从而进一步合理规范政府的定价工作。

4.2 规范定价程序

通过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定价监管职能, 而对于市场为主导的价格管理体制, 进行有效的规范, 从而杜绝出现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从而保证企业、国家以及社会的共同利益。除此之外, 还可以进一步审核政府自身的定价行为, 进一步加强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从而提高社会公信度以及决策的科学性。

4.3 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 越来越多的定价自主权回归到了企业手中, 在面对大的宏观市场背景下, 企业的定价行为必须依托于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从而杜绝企业的定价乱象, 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体系, 维护正常的市场运作。

4.4 设立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构

从企业内部管理角度出发, 应该形成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 招纳并培养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 在政府物价部门的指导下, 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知识的培训, 从而帮助企业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定价决策、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渐进行了较大的改变, 从价格形成体系、定价主体等各方面, 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管理模式已经截然不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深入, 对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从2012年以来, 受到全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动荡局势的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危机。经济增长的速度逐渐从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 市场环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越来越多, 导致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复杂, 价格形成的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的创新, 通过对新手段、新路径的探索, 将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提升到新台阶, 从而推动经济整体的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高物价,价格管理,改革

参考文献

[1] 陈光普.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确保物价涨幅明显低于上年[J].福建经济, 1995 (1) .

[2] 邓伟志.价格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基于历史和社会安定的视角[J].探索与争鸣, 2011 (3) .

[3] 柳思维.强化政府对市场价格管理努力降低内陆省区物价涨幅[J].消费经济, 1995 (2) .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第3篇

【发布文号】鄂价费字[2000]385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鄂价费字〔2000〕385号)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掌握政策界限的请示》(鄂州价费〔20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凭检疫证明出售、屠宰。依照《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 十九条中“各种家畜在宰后应进行寄生虫检验”的规定,农村生猪屠宰点屠宰检疫应包括寄生虫检疫。凡进入实验室,经过检验的肉品,检疫费可按照《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规定收取。对不具备规定的检疫条件及专业人员的基层屠宰场(点),不得以检疫为名收取检疫(验)费用。

你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乱收屠宰检疫费。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第4篇

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

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森林 评估 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印发 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

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行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吉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在国家未有其他管理规定前,实行全省统一培训、考试、认证制度,由吉林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考前培训、考试、专业资格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资格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过处罚的经历。 执业资格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评估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的经验;

(三)受聘于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

(四)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过处罚的经历。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由吉林省物价局颁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专业资格证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专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资格继续认定手续。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可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吉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认定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价格评估机构同时执业。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资格范围内执行相关业务;

(二)签署价格评估报告:

(三)发起设立价格评估机构;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

(五)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参加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证价格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与当事人或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第十一条

吉林省物价局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部门。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价格评估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吉林省物价局可以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评估报告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评估业务的; (九)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第5篇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粤价[2009]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三条 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 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 有利于提高标准,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四) 体现产品质量差异,优质优价。

第四条 省物价局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实施差别定价的品种范围,分期分批受理,并实行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必要时视情况适时审批。

第五条 省物价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际市场价格、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专家论证评审意见以及公示反馈意见等因素并作为制定药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水平,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质量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利润率实行差别标准。对专利、创新药品实行较高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国家保密技术、保密处方药品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药品,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已过专利期和保护期限的药品按逐年递减原则逐步降低其价格水平。

第六条 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履行资格条件认定、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征询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公告等程序。属于国家定价管理权限的药品,还应当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差别定价:

(一)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药品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专利药品。特指取得药物化合物(包括中药的某些有效成份化合物)、中药复方、中药有效部位或提取物、生物药用基因、蛋白质、多肽或抗体及生物制品的专利药品。专利药品应同时具有标注新药类型的药品注册批件,仅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包括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007年10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注册分类中的1.1和1.2类化学药品、1-2类中药、1类生物制品)。

2.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或处方。指列入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保密技术目录的品种以及国家药监部门颁布的标准中没有公开处方的品种。

3.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行政保护且在保护期限内的药品。

4. 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包括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5.已在中国上市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但未获得中国专利保护的药品(仅指1993年1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前获得国外专利的药品)。

符合1989年8月10日至1993年1月1日在国内研发上市的并符合第七条第

(一)项第1个条件的药品,可暂与专利药同等对待。

(二)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药品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仅限申请前1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2.获得国际认证并能够出口的药品制剂。现阶段暂考虑国内加工生产并能够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或澳大利亚市场,且连续出口超过2年的。 3.采用指纹图谱技术控制质量的中成药,或有效成份制成的注射剂, 主药成份含量应不少于90%,多成份制成的注射剂,总固体中结构明确成份的含量应不少于60%, 并对注射剂总固体中所含成份进行系统的化学研究。

4.首先在国内仿制上市的药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实施之日起,首先获得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仿制生产药品注册批件,该药品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包括化学药制剂(包括改变该制剂不同给药途径的制剂)、生物制品和疫苗。

上述仿制药品在国外最先上市的被仿制药品,如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可暂与首仿药品同等对待。

(三)质量或标准具有明显差别的药品

1.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其药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同品种剂型药品的。

2.属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仅限2001年12月1日后),且获得国家级药品审评等资质机构认定该药品注册标准指标明显优于同类其它品种的。

第八条 申请差别定价的,企业应当向省物价局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材料一式20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差别定价申请报告(含药品情况概述);

(二)《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三)《药品差别定价资格审查表》、《X X X 差别定价药品价格评审表》;

(四)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备案表》以及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报告或企业提供的以安全性评价为主要目的的临床研究资料。

(五) 化学制剂和生物制剂需提供在产品有效期内经产地省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指标与企业内控标准相符的证明;

(六)中成药需提供近三年主要的原材料药材产地、等级、数量等资料(新上市的药品除外);

(七)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需提供在原发明国(原产国或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周边国家(地区)市场可比价格资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物价局不予受理差别定价申请:

(一)未列入当批次药品差别定价品种范围;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企业近三年因质量、价格、经营等问题受到查处或通报。

第十条 省物价局应将药品差别定价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实名反映。情况属实的将驳回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差别定价药品,省物价局视具体情况开展价格或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必要时实行常规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制度。

(一)价格或成本的常规调查,是指由省物价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本企业有关药品生产成本、实际购销数量、价格等资料,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等资料进行调查。原则上实施差别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或成本的常规调查。

(二)价格或成本的专项调查,是指由省物价局指定的专门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到生产经营企业查阅相关帐簿、生产记录和生产现场等方式,对指定药品进行价格或成本的调查。专项调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对省外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必要时可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或联合调查。

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应当组织药品差别定价专家论证、评审差别定价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企业药品的综合评价、质量体系、药品特点、疗程费用、价格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对少数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药品,省物价局应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以专家评审论证会形式进行。专家论证会人选由省物价局从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组成。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专家论证程序和办法参照原国家计委《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方案时,省物价局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公示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异议较大的应重新调整定价方案。

第十五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方案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采用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存在不同意见时,提交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确保药品差别定价政策与职能部门有关制度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省物价局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应当建立跟踪调查和监测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抽查差别定价药品情况。省外药品应申请当地物价部门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

(二)定期监测差别定价药品的原料采购、生产质量、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

(三)社会各界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根据跟踪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差别定价药品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差别定价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物价局建议调整价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企业药品的差别定价并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价格:

(一)企业差别定价药品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批准文件被收回或吊销的;

(二)企业生产的差别定价药品因质量、价格等问题被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三)专利药或保护产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失效的;

(四)差别定价企业生产的任一药品因质量管理等问题造成严重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在申请差别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贿赂评审专家、价格工作人员的;

(六)差别定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出现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被取消差别定价资格的,省物价局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差别定价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查询范文第6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闽教监〔2008〕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文化)出版局:

2007年,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监[2006]15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推动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涌现出一批依法治教、规范收费、勤俭办学、行风良好的先进集体。为弘扬正气,更好地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市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自评和申报的情况,经组织检查审核,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通过检查验收达到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福清市等13个县(市、区)予以公布。

希望被公布的县(市、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再创佳绩,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希望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他们的典型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附: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名单

福州市: 福清市、仓山区、马尾区

泉州市:晋江市、洛江区、永春县

漳州市:芗城区、东山县

厦门市: 翔安区

南平市:光泽县

龙岩市:漳平市

三明市:明溪县

宁德市:蕉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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