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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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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基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社是指省、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其中,信用社成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省联社及市地联社成立信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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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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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户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结婚证缺失,无法补办的,要由信贷客户经理调查,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夫妻关系,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意)等;

2、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3、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

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国家公职人员及教师为保证人的,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四章 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九条 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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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四)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还款能力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条 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农户贷款调查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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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复查或现场调查后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各级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净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

(五)风险评价。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经营社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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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市地联社(办事处)成立贷委会,负责对县级联社须咨询贷款的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省、市地联社贷委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贷委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委会的日常工作。省、市地联社理事长可列席贷委会,但不参与表决,对申报咨询的信贷项目可行使否决权,理事长行使否决权后,该项目不得实施。对贷委会咨询未通过的项目,理事长没有实施权。

(三)市地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主要是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后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或组织超权限信贷业务上报咨询材料。

(四)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市地联社权限的贷款,须经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报省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县级联社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报备咨询报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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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表。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产权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

(五)县级联社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对客户申请贷款的调查评估情况,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资料的审查情况,贷审会审议意见等。

第十八条 贷审会(贷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提请报备、审批或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初步意见,组织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贷审会 (贷委会、贷审组)在审议贷款时,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有表决权委员投“同意”票方为通过;“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可以进行复议;“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被否决。

第二十条 审议咨询结果的回复。贷审会 (贷委会)后,办公室要向上报单位下达审批(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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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分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同一信贷业务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使用、内容及要素一致齐全。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双方、担保人、抵(质)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五)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六)风险监管员当场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七)新制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印刷后,相关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填制完成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信贷客户经理就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抵押人共同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保管;

(二)以权利质押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质押人共同办理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权利凭证质押止付手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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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风险监管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授权综合业务柜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风险监管员授权,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信贷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标准。

1、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情形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外,明确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单笔限额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含),超过单笔限额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3、个人贷款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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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信贷档案要长期保管,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并做好与信贷客户经理相关信贷资料的交接、登记及其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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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要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以公告等其他方式提示借款人、担保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收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一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并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进行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二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及审核与办理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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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报告和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和趋势,提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措施。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经营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有专业清收机构的,专业清收机构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盘活。

第四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村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十二章 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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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有与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基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社是指省、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其中,信用社成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省联社及市地联社成立信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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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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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户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结婚证缺失,无法补办的,要由信贷客户经理调查,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夫妻关系,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意)等;

2、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3、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

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国家公职人员及教师为保证人的,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四章 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九条 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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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四)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还款能力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条 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农户贷款调查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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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复查或现场调查后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各级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净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

(五)风险评价。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经营社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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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市地联社(办事处)成立贷委会,负责对县级联社须咨询贷款的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省、市地联社贷委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贷委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委会的日常工作。省、市地联社理事长可列席贷委会,但不参与表决,对申报咨询的信贷项目可行使否决权,理事长行使否决权后,该项目不得实施。对贷委会咨询未通过的项目,理事长没有实施权。

(三)市地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主要是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后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或组织超权限信贷业务上报咨询材料。

(四)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市地联社权限的贷款,须经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报省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县级联社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报备咨询报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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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表。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产权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

(五)县级联社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对客户申请贷款的调查评估情况,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资料的审查情况,贷审会审议意见等。

第十八条 贷审会(贷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提请报备、审批或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初步意见,组织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贷审会 (贷委会、贷审组)在审议贷款时,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有表决权委员投“同意”票方为通过;“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可以进行复议;“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被否决。

第二十条 审议咨询结果的回复。贷审会 (贷委会)后,办公室要向上报单位下达审批(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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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分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同一信贷业务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使用、内容及要素一致齐全。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双方、担保人、抵(质)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五)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六)风险监管员当场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七)新制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印刷后,相关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填制完成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信贷客户经理就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抵押人共同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保管;

(二)以权利质押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质押人共同办理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权利凭证质押止付手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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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风险监管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授权综合业务柜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风险监管员授权,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信贷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标准。

1、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情形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外,明确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单笔限额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含),超过单笔限额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3、个人贷款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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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信贷档案要长期保管,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并做好与信贷客户经理相关信贷资料的交接、登记及其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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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要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以公告等其他方式提示借款人、担保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收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一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并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进行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二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及审核与办理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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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报告和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和趋势,提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措施。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经营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有专业清收机构的,专业清收机构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盘活。

第四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村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十二章 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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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有与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 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四)介绍信: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通知进口商某笔应收账款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的信函。

(五)出口保理融资:根据出口保理融资协议,在出口商应收账款催收期间,进口保理商或经办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六)出口保理业务涉及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债权转让单据两类:商业单据是基础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出口商在发货后凭以向进口商收款的单据;债权转让单据是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

(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商为规范保理业务成立的协会。其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及《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八)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4年启用的国际保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通过此系统,FCI成员间的保理业务往来报文采用规定的标准格式,信息传递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遵守的主要国际惯例和规定:

(一)《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二)《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三)《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 INTERFACTOR EDIRULES)。

(四)与有关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下发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用出口保理方式。

(二)每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在经办行保持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付款记录。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出口保理信用额度

(一)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

(二)《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审核

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保证其内容和签章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草拟信用额度申请报文(见附件2)

经办行对《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据此草拟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向进口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四)报文的发送

因我行尚未加入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各行与进口保理商--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的业务报文暂以传真形式进行。

通用汽车财务集团的邮寄地址及传真如下:

地址:COMMERCIAL FINANCE--FACTORING

1/F BANK OF AMERICA TOWER

12 HARCOURT ROAD, HONG KONG

传真:00852-2847 5890

电话:00852-2847 6452

电子邮件:david.tse@bankofamerica.com

联系人:MR.DAVID TSE(谢其伟)

需要说明的是,原与我行协商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美洲银行保理集团在2000年底将该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整体出售给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其办公地点和联系人目前暂未改变。今后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五)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见附件3)

经办行在发出信用评估申请报文后,应在《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中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出口商名称、申请额度、申请时间、核准额度、业务修改记录、融资记录、还款记录及备注等。

(六)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

若出口商申请的信用额度获得核准,进口保理商将以信用额度核准报文“CREDIT COVER”或其他形式通知经办行。经办行收到此通知后,应首先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口商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交出口商签收。对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发出1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答复的,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问。

(七)通知进口保理商

如出口商同意接受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保理商。

(八)向进口商寄送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

进口保理商在批复信用额度的同时,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介绍信,通知进口商该笔业务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账款。经办行应督促出口商按保理商提供的格式填写,此信笺一般应使用有出口商公司抬头的信签纸。

第九条 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经办行、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后,即应根据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程序如下:

(一)客户交单

目前我行出口保理业务限于承兑交单(D/A)。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提交的单据包括:

1.债权转让单据;

2.基础商业合同要求的全套商业单据;

3.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二)经办行审单

经办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应收账款单据后应认真审核,要点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

(1)引证的商务合同号码、《出口保理协议》号码是否正确;

(2)通知书上的货物细节是否与货运单据的描述一致;

(3)保理商的记载是否正确等。

2.发票的审核

(1)是否记载债权转让条款;

(2)发票抬头、品名、付款条件及装运日期是否与事先约定相符;

(3)付款到期日计算是否正确;

(4)转让的债权额度是否超过核准额度等。

3.货运单据的审核

(1)货运单据是否为正本复印件;

(2)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等。

4.商业单据的审核与出口托收业务中的审核要点相同。

(三)向进口保理商寄送商业单据

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送进口保理商(寄单地址见第八条第四款)。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

1.出口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展期、增额、减额或取消:

(1)出口商书面提出出口保理额度变更申请;

(2)经办行向进口保理商发电;

(3)通知出口商结果。

2.如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修改,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商。

(二)报文的修改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因我行操作失误或出口商原因需要对发出信息予以调整,经办行应尽快通知进口保理商。

(三)争议的处理

经办行与进口保理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由总行统一对外交涉。

第四章 出口保理融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商在发票收款期间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融资:

(一)已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二)应收账款在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内;

(三)在我行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的账面余额;

(四)与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我行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出口保理融资程序:

(一)出口商填写《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见附件5),并经出口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保理商对该客户核准信用额度的80%,不得超过总行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权限。

(三)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融资协议》(见附件6)。

第十三条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出口保理业务试办期间,各分行办理出口保理融资业务须逐笔报总行核准。

第五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收费

第十四条 各分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向申请人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费币种原则上与发票上的币种相同,具体费率各分行根据所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风险度、发票金额、收款期限、出口商资信等具体情况,与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协商确定。

第六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根据总行授权负责对辖属分支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及业务培训等。

第十六条 各级行在对出口商办理了出口保理融资后,应根据总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出口商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各级行应每季向总行报告一次业务开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出口保理业务档案,将保理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存档。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1.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略)

2.信用额度申请报文(略)

3.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略)

4.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略)

5.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略)

6.出口保理融资协议(略)

7.《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中/英文本(略)

8.《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略)

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第4篇

1. 查验“交接班记录表”。

2. 检查操纵手柄、开关、旋钮是否在正确的位置,操纵是否灵活,

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 接通电源前,应注意电源电压,超出规定电压范围不允许合上开

关。空车低速运转2~3分钟,观察运转状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停机检查。

4. 观察油标指示,检查油量是否合适,油路是否畅通,在规定部位

加足润滑油、冷却液。

5. 确认润滑、电气、机械各部位运转正常填写“设备点检表”。 工作中

1. 严禁超性能使用,操作过程中严禁带手套,女员工要戴安全帽将

头发塞进帽内,扎紧袖口。

2. 禁止在机床的导轨表面、油漆表面放置物品。

3. 严禁在导轨面上敲打、校直和修整工件。

4. 对新的工件在输入加工程序后,必须先用“试运行键”检查程序编制

的正确性,再用“单程序段操作键”检查程序运行情况,此时手指放在停止按钮上,随时准备做停止操作。未经试验的程序,不允许进行自动循环操作,以防止机床发生故障。

5. 在程序自动循环运行时,操作者应集中思想,密切监视运行情况,

严禁离开工作岗位。

6. 在运行中发生报警和其它意外故障时,应使用暂停键终止运行,

再做相应的操作处理,应尽量避免使用紧急停止按钮。

7. 刀架在轴向位移时,严禁切断电源,避免零件损坏。

8. 经常检查机床精度和观测刀具磨损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刀具的尺

寸补偿和更换。

工作后

1. 必须将各操纵手柄、开关、旋钮置于“停机”位置,并切断电源。

2.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第5篇

2、使用吊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吊车的吊杆、各部销子、螺栓、钢丝绳接头有无松动、脱落现象。如发现缺陷,应修好后再进行工作。吊车应备用适用的灭火器。如遇漏电、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停车处理。

3、按照吊车的技术文件进行操作、检查保养,对自动控制及电器部分,需遵守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钢丝绳报废标准,经常检查钢丝绳的质量情况。

4、吊车发动后要空载试运转,在吊装时,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司机与指挥密切配合按指挥信号操作,当信号不明或不清时,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不得肓目开车或起吊。

5、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7、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8、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后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

9、吊装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要注意周围及上空有无障碍物。吊车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在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适当加大 。吊杆、钢绳及吊件与带电线路的距离最小应保持3米(限6000伏以下),夜间工作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10、在易燃、易爆物附近,一般不应进行起吊作业。特别不应使易燃物靠近排气管。吊车加油时,严禁吸烟和接近明火。

11、吊车吊装应站在平坦坚实并与沟槽、基坑保持适当距离的地面上。若地面松软或不平时,应夯实整平,并且用道木垫实,应在支腿底板下铺以垫木将机身顶起,并保持水平。

12、吊车司机酒后不得操作,在操作时不得与他人说话,谈笑,精神必须集中,以免出意外事故。

13、吊车司机要关注并检查起吊物是否绑扎绳扣是否牢固,所有索具和夹具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发现有损坏情况时,不可勉强使用。

14、司机必须清楚被吊装物的重量,不准斜拉斜吊,不允许吊重行车的吊车,吊重物时不准挪车位置。

15、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吊重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吊装动作。一般情况吊重时,不得进行伸臂及缩臂,若必须时,应符合起重图表的安全要求方可操作。

16、起吊物件应设置溜绳,起吊速度要均匀,操作要平稳,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刹车。作反操作时,必须待吊车停稳后再换向运转,禁止突然变换方向。

17、起吊时,不许横拖物件或倾斜吊装,严禁吊拔埋在地下的情况不明的物件或凝结在地面、冻在冰上的物件。

18、吊车吊着重物回转时,应慢速进行,速度不应超过规定值。禁止在斜坡处吊重物回转。

19、起吊物件上禁止站人,不准把吊车作为运送人员使用。起吊时不准在吊臂或吊起的重物下站人,起吊时汽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禁止将重物吊越汽车驾驶室。

20、空负荷运行时,吊钩与地面间距不得少于2米,带负荷运行时,重物必须高于运行路线上最高障碍物0.5米上。

21、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当吊钩放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至少应保留4圈钢丝绳。起吊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22、吊车在坡道上行走时,禁止溜放滑行。行走时需要换向,必须在吊车停住以后进行。

23、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吊重的80%。

24、如果吊车在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吊装,并采取措施将吊物放下,停止运转后再请维修工进行维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保养和修理工作。

25、停止工作时,必须刹住制动器。工作完毕,吊钩和吊杆应放在规定的妥当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放在零位,切断电源并关门上锁。

26、起吊时操作杆不要扳的过紧,以免出现紧急情况,操作杆扳不回来,造成吊车反张事故。

27、起吊时,先推吊车的吊钩后抬离器踏板,落钩时先把换向器手柄放在落钩位置,才能踏下自动踏板。

28、吊车在吊装重物回转时,动作要缓慢防止吊装物摆动,使吊车歪斜,并且在起吊时吊车臂下不得站人。

29、在吊装重物时,不准爬杆操作,如果必须爬杆时应将吊装物放下才能爬杆,然后再进行吊装,以免发生吊装事故。

30、严格遵守“十不吊”即: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超负荷不吊;工件紧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线隐暗 看不清不吊;斜拉工件不吊;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易燃易 爆危险品不吊。

31、大雨、大雪、大雾天气或气温低于-20℃(含-20℃)及瞬间最大风速超过10米/秒时,应停止吊装作业。大风时,汽车吊应停放在避风处;履带吊应将上机放在与履带纵向方向,机械背面向风,且把起重臂降至地面或者将吊钩落到地面封到物体上,锁紧回转制动。

32、汽车吊工作完毕后,收支腿、回转吊杆不得同时进行。应先回转吊杆至行走位置再收支腿。

33、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向承租单位及公司安全部门报告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本情况。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34、发生吊装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及设备,并立即向承租单位及公司工程部和安环部报告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本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范文第6篇

一、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

1、高处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目前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建筑结构的复杂性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集中了大量的人力、材料和机械共同施工生产,上下左右多层次的立体交叉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多。

2、施工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变化大。建筑施工行业的每一项工程都有一定的工期,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但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每一部位的作业也是短暂的。这就容易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产生临时观念,对施工中出现的防护设施落实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麻痹大意,认为凑合凑合就能过去了。而每栋建筑物从地基打桩、主体工程到屋面装修,不同时段的不安全因素要随工程的进度而变化,针对这些变化,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也要不断地改变、补充和完善,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3、人员流动性和施工季节性明显。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声、热量、有害气体和尘土,高空作业多,劳动对象的规模大以及工人须经常露天作业,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临时工和农民工所占的比例大,人员流动性强。据统计,目前施工工地中农民工约

占50%-70%甚至有的高达95%。同时,高温和严寒等施工环境使得工人体力和注意力下降,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湿滑,夜间照明不够,都容易导致安全事故。

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变化多端”等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这些事故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给死者家庭带来灾难,影响社会的稳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行业违法承包现象普遍。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施工方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现场物料升降机等特种设备的单独承包也时有发生。这些承包方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存在违章指挥和盲目施工行为。而建设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这种违法分包行为往往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这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内容不能切合实际,并且不能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内容得不到落实,不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对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提高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的作用。甚至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对员工教育培训造假,根本不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也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存在检查前无计划,检查时无具体依据,检查出的问题不能整改到位等,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条件所限安全措施不能防护到位的分部工程未予重视。

3、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落实不到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据事故调查,施工单位从上到下各级人员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在检查安全隐患时走过

场,不能真正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对安全检查不重视,甚至存在项目经理不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只是口头上强调安全,但真正落实到工作上却应付了事,有的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不予重视,认为是小题大做。有的企业法人对法定安全责任不能履行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安全措施、防护不到位,安全劳保用品发放不到位等等。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行业成为该行业的主要力量,给建筑业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一方面由于企业往往迫于工期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各项措施执行得不到位,使其对农民工的安全检查、教育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因受到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的影响,安全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建筑施工的了解甚少,对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违章作业时,并不清楚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往往他们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

5、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工作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向有上级汇报等等,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6、安全监督不到位。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

三、如何提高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建筑行业来说,只有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二是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重点检查工地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中的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等安全防护工作。

三是建立施工现场班前交底制度。建筑施工不同于其它行业,具有“深基、高空、负重、临边”作业等特点,每天开工前班组长履行交底制度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普遍交底和个别交底相结合,做好交底记录。交底双方都应履行签名手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把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部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相关责任人要严厉处罚。五是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首先农民工进场要有安全生产浓厚氛围。施工现场要建安全生产宣传栏、事故案例警示图片、安全生产的醒目标志等,使新进场的农民工能感受到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其次坚持岗前培训,保证持证上岗。农民工上岗前,要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把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放在首位。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要严格考试,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上岗后,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事故及不良操作行为等,都要记入个人安全档案。随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制止各类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第三建立健全常年培训计划。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阶段性和临时性强的特点,制定常年培训计划。做到现有员工定期培训,新来员工随时培训,重点岗位重点培训,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2、监理单位

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施工质量隐患往往导致施工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造成质量事故,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所以监理单位在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应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过程,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3、政府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序流程,严肃作业纪律。二要定期开展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重点围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队伍管理以及拆迁、地下施工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采取拉网式检查的方式,深入查源头、查隐患、查“三违”,督促各级各类施工企业强化施工基础管理,有效扼制高坠、坍塌、机械伤害等易发事故。三要强化执法联动与执法信息互通,进一步拓宽群众与社会监督渠道,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违法企业的曝光与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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