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范文第1篇
【发布文号】郑政〔2005〕16号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2005-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郑州市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郑政〔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
二、全面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
三、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
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持社会稳定。
十
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
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
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
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
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议案,对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
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发布后,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
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
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
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
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
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
二、市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
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垂直单位、在郑派出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同志。
三十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县(市)、区长可以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十
七、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三十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三十
九、市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四
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十
一、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但部门之间分歧较大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进行协调。
四十
二、会议议题的审核。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要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十
三、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要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四十
四、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小会。需要县(市)、区参加人员较多的会议,原则上要开电视电话会。
四十
五、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在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四十
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
七、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十
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
九、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
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属分管业务范围的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的事项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签发。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须经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制审核。
五十
一、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五十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按程序报送,实行网上运行,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五十
三、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五十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要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对重要文件的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公文,要在本部门设立的网页上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
五、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
六、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五十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除到县(市)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五十
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
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
十、市政府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六十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郑外出和休假,经市长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返郑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六十
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郑外出和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郑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
三、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六十
四、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完善督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政府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及时汇报。
六十
五、对市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
六十
六、市政府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守市长电话、市政府政务值班电话相结合的值班制度。
受理、处理群众通过市长电话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按带班领导指示意见处理。市长、副市长定期直接值守市长电话。
值守市政府政务值班电话和传真。对上级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其他向市政府通知的有关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办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六十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十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六十
九、政府和部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范文第2篇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2002-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和提供热 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第七条 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利用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使用的城市供热设施、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户拆除、迁移和改造其所有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埋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查明供热设施情况。对于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提供施工、保护方案;供热单位应派人监护,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设施所有权划分、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源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二)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用户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
(三)入户管网第一只阀门以后及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维修和养护,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事前报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由供热单位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方式、供热质量、用热性质、数量、期限、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维护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或过户、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等,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
(四)因装修、装饰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有损城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城市供热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热计量仪器、仪表。热计量仪器、仪表的使用、周期检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供热温度和流量按计量仪器、仪表计量,并按有关计量收费办法计算供热费。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仪器、仪表进行检测,并按验表结果核收供热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供热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检验周期内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热规定,保护城市供热设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城市供热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检修。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供热单位必须设置、公布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检查、抢修。
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故障,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并及时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用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热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使用不合格城市供热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按规定建立抢修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未及时抢修供热设施故障的;
(六)擅自停止供热或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停止供热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的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
(二)不具备城市供热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
(三)城市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热设施损坏,或不保护事故现场,不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供热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范文第3篇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筑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15)设立南沙风险投资公司,对重大外商生产性项目试行股权投资。经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可由风险投资公司作部分出资,按外商要求兴建专用厂房,持有该项目一定股权,待该项目运营成熟后以一定价格退出。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范文第4篇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研究安排办公厅工作;听取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需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组成。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凡需提交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报秘书长审定。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组成人员按分工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二)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办公厅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三)秘书长外出时,由副秘书长按排序主持工作。
三、工作纪律和作风
(一)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二)互通情况,分工协作。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对于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执行、重要活动及关系全局工作的部署安排等要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省政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推动办公厅建设学习型机关。(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省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五)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执行请销假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准;副秘书长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秘书长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长根据需要召开的议事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其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处承办,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根据内容由相关处室承办。
二、各部门拟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报省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查,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提交何种会议讨论的具体意见,其中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议事会议研究的议题,报省长确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
三、凡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主办部门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会签单位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协调或提交会议研究。提交省政府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主办部门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确定为省政府会议议题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存,并通知汇报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和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需要议定的事项应清晰明确,便于决策。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材料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未经审定的材料不安排上会。会议材料按统一格式规范印制,于会前3天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情况和省政府领导工作安排,提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安排建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确定;副省长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省长确定。
五、各部门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除会议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带助手。
六、省政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录音。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发后报省长阅发。会议纪要印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与会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一并送档案室保存。各部门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经省长审签后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范文第5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李宁波市长
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宾能松副市长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待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西江农场、地质队。 黄志光副市长
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旅游局、贵港职业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红十字会、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以及议案提案工作。
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委党校、贵港日报社、贵港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蒋和生副市长
分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社、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市气象局、广西水文水资源贵港分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肖明贵副市长
分管市商务局、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招商促进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口岸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贵港海关、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盐业贵港分公司。
祝特林副市长
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分管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联系贵港军分区、驻贵部队、边防检查站、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国家安全局、贵港监狱。
谭斌副市长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中小企业局、糖业发展局、二轻联社、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广西贵港(台湾)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平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西江黄金水道办。
联系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路局、海事局、贵港船舶检验处、火车站以及供电、通信(信息产业)、石油、西江航运枢纽、龙头山金矿等中央、自治区部门在贵企业。
岑宛玙副市长
分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档案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督查室、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保密局、科学技术协会、市总工会、共青团贵港市委、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邮政局。
李伟琦副市长
分管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震局。
联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湾事务办公室、宗教局、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港市支会以及民主党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范文第6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的重要精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安全规范》的要求,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逐条领会,严格按要求认真排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重点安全要求范围进行自查,先后对供电供水设施线路,高压消毒锅等设施设备;放射科设施设备;检验科室;毒麻药品管理;临床科室、计划免疫、集中供氧中心、食堂等人员聚集科室进行详密检查和整改。
二、医院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和责任明确,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增强了火灾急救处理的能力,门诊、急诊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防火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成立禁烟管理小组,增设禁烟标志,向到我院就医的病人及陪护者宣传控烟知识,各科室主任、病房护士长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对在有氧气的病房和走廊内吸烟的病人及陪护者进行监督和劝诫工
作。
三、加强财务安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院帐单及现金安全。
四、结合检查活动,积极开展全院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并进行自查,组织召开全院各科室负责人会议,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力争为人民群众提供和谐、安全的就医环境。通过自查,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意识,明确责任,确保五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医疗救援到位、急救药品到位、应急物资到位),加强节假日、急诊、病房的值班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以上是我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取得的一些工作,与目标相比仍有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杜绝安全隐患,为建设平安和谐医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