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范文第1篇
从立法数量而言, 我国的法律并不匮乏,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这是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 究竟是立法漏洞, 还是执法力度不足, 笔者首先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
( 一) 立法理念落后
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法理念的陈旧。我国环境立法过多的受到以往过分注重促进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 尚未站到一定的高度对待环境保护, 虽不断提及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理, 但却未实质确立这种理念。
( 二) 部门法之间存在矛盾
其次, 由于我国的分别立法模式, 各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 也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犹如处于无监管状态。以水资源为例,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以水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4 件, 行政法规18 件, 部门规章55 件,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近700 件。《新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这四部法律都对水环境监管作出了法律规定, 但四部法律分别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起草的, 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三) 未构建完公众立法参与机制
再次, 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并没有构建公众立法参与机制, 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并未参与环境的法律体系进程。国家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有义务对已受污染受损害的环境进行恢复, 对濒临危害的环境进行保护。公众既是环保的受益群体, 也是破坏环境的主体。公众对环境常识了解甚微, 如果政府能有效引导公众都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 不仅环境管理难度降低、成本减少, 效果也会大大提升。
二、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构架的完善对策
( 一) 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方面的问题, 首先, 需要转变陈旧的立法观念, 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 特别是立法内容的角度, 树立全新的环境法理念, 从治理、防护等角度, 结合环境的特殊性, 明确界定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立法内容更加符合我国的当下的环境现状。
( 二) 处理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目前, 我国尚未有一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文件, 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零散存在于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管理部门划分不清晰, 权责界限不明确, 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 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重叠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最终导致环境保护的效率极其低下, 白白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量并不少, 但是能够有效落实的、真正达到立法目的的却微乎其微。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就是应当整合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成为一个体系。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 应当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 使其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协调。改变各项法律单独立法、单独执法的格局。其次, 针对特定区域, 应当先因地制宜地进行特别立法, 针对整个区域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的综合立法, 统筹治理。
( 三) 构建公众立法参与机制
构建公众的立法参与机制, 从民众的视角, 更能清楚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并且能够认清责任的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 可以充分参考公众的意见, 通过多种形式的提案, 确保相关法律内容的全面。公众的立法参与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让社会成员意识到环境保护的总要性, 由政府到学校再到家庭, 落实到每个个人, 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主动学习环保知识, 配合环保工作。
三、结语
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要求我们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来发展经济, 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指标的上升。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关系到将环境责任问题纳入法律轨道, 笔者仅仅对环境法律体系架构问题进行了肤浅的研究, 我国环境法的结构体系、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处于起步时期, 法律规范的对象与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我国的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探究当下环境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结合当前我国环境发展现状与社会发展需求, 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该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重新架构。
摘要:在当今工业发达的背景下, 工业废水、废物、生活废水等都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法律体系问题也成为当下环境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 本文以环境法律问题为切入点, 重点讨论了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与对策, 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架与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法律体系,结构构建,体制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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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范文第2篇
(一)缺少位阶较高的民航基本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内容简单。经过2018年12月29日的第五次修正,《民用航空法》也只有十六章,214条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很可能会使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只能通过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这给执法、审判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民用航空法》内容滞后,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早已跟不上社会经济与人民需求的急速增长。在许多空难的赔偿环节,由于国外的赔偿金额更高,大部分遇难旅客家属会选择在国外的法院起诉,这会大大不利于我国对于相关案件的管辖,也不利于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
(二)立法冲突
首先,民航立法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如《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通用航空许可审批期限的规定(1)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审查期限一般20日、最长60日不符。
再者,民航立法与国际公约冲突。《民用航空法》1996年生效以来至今24年间,中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以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9条关于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2),就与1999年加入的《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第22条(3)规定冲突,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大大低于公约的规定。
(三)立法依赖性强
通过对比EASA和FAA法律法规体系发现,FAR法律法规体系与CCAR法律法规体系相似度高。如:FAR135部文件与CCAR135部文件、FAR121部与CCAR121部文件等对应,CCAR的内容不只是大部分是从FAR翻译而且对于具体问题划分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极为相似的。而EASA的法律法规体系大部分不同于FAR、CCAR,有着其独立的体系。EASA的法律法规以许多缩略语作为前提层层递进,以此展开具体的规范规定。
二、对于问题产生原因的探究
(一)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80年3月15日,我国民用航空实现了“军转民”,民航局不再由空军代为管理,为民航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起步阶段。
1987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以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三者分立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并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与改革后的管理体制进行配套。此时,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其的建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民航法规开始走向了系统化,199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中对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等民航涉及的各方面问题都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民航系统的根本法律,为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此后,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1997年1月民航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对部分不适应民航发展的规章条款予以修订或废除,对未来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对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民航法规体系建立更是有了高速的发展,单2005年一年,我国颁布并且施行的民航规章数量就相当于90年代10年间80%的量。我国正在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民航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民航的改革和发展。
(二)我国民航发展国情的变化
我国的民航业是依托于我国国情发展的。1945年到1978年期间是我国民航从无到有的阶段,此时的民用航空受军方管理。1980年民航局脱离军方,实行企业化管理,民航业得以快速发展。自从1987年我国决定对民航业进行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以来,民航发展的速度更上一层楼。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机场设施设备,航空公司规模,民航从业人员的培养等各个方面都不够完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另外,我国的民航业是由军航转化而来,大部分空域是由军航来掌控,这也同样制约了我国民航的发展。
三、完善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民用航空法》
中国应结合实情,从内部自发地进行立法修订和更新,根据时间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补充和完善《民用航空法》,把修订工作重点放在承运人责任限额、性质、航空安全、航空管理、通用航空立法、无人机等内容上。民航业所涉及包括的不仅是民航制造业也包括服务业。在立法上更应该在为促进相关民航制造业的发展、保障旅客权益、加大航空安全管理、保卫等方面多制订相应规则,构建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航空法体系。
(二)对于发展较快的产业尽快立法
对于通用航空产业、无人机产业等新兴航空产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用航空的发展变化速度也是日新月异的,在各种救灾救援中,通航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基于本项目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空域资源的划分利用不是很充分,民航的空域使用面积本就不是很广阔,通航在其中的空域使用面积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我国的无人机产业发展十分迅速,越来越多“黑飞”事件的出现,规制无人机的文件却不多,如《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等。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尽快根据现在发展较快的民航相关产业开展立法工作,为民航的飞行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三)按类别整合已有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进行划分的。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按类别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借鉴EASA的体系模式。例如,将关于航空保安的法规、民航规章、标准规范整合在一个部分;将关于航空器的法规、民航规章、标准规范整合在另一个部分,以此类推。这样的体系不仅能提高检索相关文件的效率,更能促使立法者找到其中某些文件的法律漏洞。
摘要:民航强国战略的早日实现不可不重视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中国目前民航法规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合理借鉴欧洲航空安全局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促进中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民航法律体系,中国民航,FAA,EASA
参考文献
[1] 杨万柳.和谐视域中的中国民用航空法观照以民航法律体系的完善为视角[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5):27-31.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范文第3篇
一、陇川县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为使法律服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县司法局积极推进网格式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县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内部9项业务职能,创建“八位一体”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搭建了一个社会化、专业化、便民化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新平台;在社区形成送法上门,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在村组以全国、省、州优秀人民调解员为对象,打造个人冠名的“个人调解室”,发挥品牌调解员口碑好、威信高、业务强、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一线服务群众;在行业中成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排查苗头隐患,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目前,陇川县建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援助)中心1个,基层一线公共法律服务所11个,“律师事务所”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805个,“个人调解室”1个,联调室11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妇女儿童、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各1个,乡镇法律援助站13个(含武警边防大队法律援助工作站和两个移民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村(居)都设有法律援助联络点(含两个移民,法律援助工作室)。初步形成了以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一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杻纽;律师事务所、个人调解室、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联络站点为基点的立体化网格式服务体系。在案件受理、分流、协调、督办等环节实现了上下渠道贯通联动、网络对接共享、层层有人办事的服务新格局。
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成效
一是理清思路,找准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定位。为适应形势需要,县司法局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司法行政重点工作,抽调专人开展深入调研,梳理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和职能,召开法律服务行业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明确了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以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重点,以现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科学组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便捷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思路。
二是纵深推进,构建立体化服务网络。为延伸县乡两级中心服务,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总体要求及具体部署,在基层一线以全省规范化司法所为依托,本着自愿、互惠、便民、有效的原则,整合调委会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拓展服务业务、扩大服务职能、充实工作人员,实行窗口服务、网格管理、联合作战,为政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低廉法律服务,取得了满意效果。
三是横向拓展,打造实体化服务平台。为提供专业、快捷的法律服务,县级法律服务中心全面升级12348热线,指派律师、公证员与公安、检察、法院、工会、妇联等10多个部门相对接,实现衔接互动。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纠纷受理、法律援助、12348热线、社区矫正等服务窗口,将司法行政干部、专业律师、专职调解员、法律援助和公证联络员推向一线,增强窗口服务力量,为居民提供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受理、法援、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咨询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服务效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四是内部增容,增强专业化服务水平。为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注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团队建设,加快人民调解室、法律援助规范化站点创建力度,充实重点建设法律服务团、政府法律顾问团、新农村建设法律志愿团,成立律师讲师团深入一线、深入社区,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精细管理,提升规范化服务效能。为提高综合服务效能,我们把完善机制作为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针对窗口服务平台出台了《陇川县司法行政系统窗口优质服务规范》,规范文明用语和工作礼仪,做到人员服装、服务用语、标牌标识三统一,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承诺、受理条件、办理结果、满意度六公开。同时,还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指纹考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纪律、轮值主任、预约服务等内部制度规范,跟踪督办、明察暗访、定期考核等督查制度,逐一装裱上墙,实现各窗口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针对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分别完善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六规范、公证行业三零目标考核等制度,严格队伍管理,确保诚信服务、规范执业。
三、推进陇川县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发展的思考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推进这项工作还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长效发展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整合资源,推进基层一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我们将推广已建成基层一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经验,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推进乡镇(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全方位解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二是注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源,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积极鼓励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到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习,为基层一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人力支持。
三是创新思路,丰富法律服务内涵。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关注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逐级建立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分析研判机制,了解群众最需法律诉求,针对性制定开展服务项目和内容,使服务真正让群众满意。
四是落实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居(社区)专职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社工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专业化。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几点工作建议
一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长远意义。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惠及全民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首先要纠正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仅仅是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这一片面认识。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通过各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的建立,就近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偏远地区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对引导老百姓依法维权,息诉罢访,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要有“花小钱办大事”的深谋远虑,投入资金越有保障,购买的法律服务资源越充足,老百姓得到的法律保障实惠就越多,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稳定。政府必须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中均应列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预算。甚至可以考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保障公益性服务补偿机制,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驻点服务补助等制度,激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同时因地制宜,对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搞“一刀切”,可以选择性地开展重点建设和创新性建设,比如在有条件有财力的社区、村居,政府可以鼓励他们自行出资(或部分出资)购买法律服务,一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具有示范代表作用的部分社区、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建工作。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导,防止有令不行,敷衍应付。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范文第4篇
摘 要:对于高等教育而言,通过优化当前现有的高等教育问责模式,应当能够从源头入手来明确各项职责。现阶段的问责模式欠缺必要的透明度以及公开性,而与之有关的各项问责信息也很难予以全面公开。因此,本文探析了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通过探究当前现有的典型问题来完善构建问责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构建措施
从当今高等教育现状来看,高等教育在现阶段整体上呈现稳定性,这是由于其转变了原有的精英教育模式,进而逐步转型为大众教育。但是不应当忽视,高等教育涉及到的各项相关机制和规章并没有真正达到健全,其中仍然暴露出了各种弊端和隐患。同时,健全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的举措也有助于创建透明性更强的全新高等教育体系,针对其中涉及到的主体要素以及其他相关要素予以全方位的完善。
高等教育现有的问责法律体系应当包含全面以及局部性的问责、组织问责以及自我问责,同时还涉及到其他多种层次的问责机制。然而截至目前,高等教育问责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健全。因此为了优化现状,有关部门就要更多关注问责法律体系,运用体系化的手段与举措来公开各项信息,同时也要着手建设完整度更高的高教问责流程,确保其符合更高层次的法律体系构建目标。
一、高等教育问责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高等教育涉及到的问责法律体系,指的是设置特定的规则以及约束机制用来约束现有的高等教育;有关部门借助问责体系来推进当前阶段的高等教育的完善,确保上述法律规则能够拥有超越个体权威的法律效力,确保从源头入手来防控权力滥用以及权力腐败。因此可以得知,创建问责体系的根本宗旨就在于防控多样化的风险与隐患,其中典型为高等教育涉及到的渎职现象、伪造欺骗以及其他不良现象。通过健全问责体系的举措,高教部门应当致力于健全现有的外部评估以及自我检查手段,在此前提下保障教育质量并且提升综合性的绩效。在必要时,有关部门还需给出与之相应的评估报告,据此实现全方位的高教质量监管并且优化评估标准。
早在上世纪末,问责体系与高等教育就开始逐步实现融合,有关部门对此也给予了较多关注。但是截至目前,问责制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其完善性,而与之有关的界定模式也欠缺清晰度。从基本特征的视角来讲,高等教育问责模式通常都会涉及到多维度,其中包含教育质量、效益与效率、伦理目标以及结果等多样化的要素。通过健全问责体系,对于整体上的法律体系绩效就能予以全面优化与提升。在问责模式下,针对特定类型的主体就要致力于全面追究,借助法律举措来追查其自身应有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二、构建问责法律体系的重要价值
首先是保障最根本的教育权利。从接受教育的视角来讲,高等教育应当致力于面对多样化的对象,对此亟待健全与之相应的权利保障。这是因为,保障教育权利并非单纯停留于浅层,而是需要根植于相关法规之上,运用法律举措来推行权利保障。作为被教育者而言,某些高校存在较大可能将会伤害其自身应有的某些权利,因而呈现了权利侵害的不良现象。近些年以来,某些高校倾向于随意进行各项费用的收取,或者欠缺公正性的处理决策。因此在面对上述状态时,高校有必要着手设计更加健全的问责模式,运用多样化的举措来监控教学质量,开展实时性的评估与审查,进而保障各项决策应有的公正性。
其次是监督主体行为。受到市场化带来的强烈影响,现阶段的高教体系正在倾向于商业化以及私有化,其中涉及到谋求个体利润。在此前提下,高等教育频繁表现为教育贪腐、随便进行收费以及其他混乱现象,因此突显了问责体系的价值所在。因此可以得知,教育问责模式应当涵盖过错问责,同时也包含了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追查。作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部门,应当确保从根源上约束滥用现象,防控教育渎职以及伪造现象,同时也要将自身的关注点转向教育腐败的全面防控。
第三是优化整体上的教育质量。在健全问责模式的前提下,对于当前现有的整体教育质量应当能够予以全面优化。这是由于,问责体系在客观上有助于规划教育资源,其中涉及到实时性的教学审查、评估监督以及其他类型的约束手段。通过运用上述的举措,应当能够切实防控浪费某些高教资源,对于当前现有的资源利用实效性予以全面提升。与此同时,评估教育结果的措施也有助于推行更为健全的问责流程,进而全面简化了当前现有的资金运用,体现了最大化的过程价值。
三、问责法律体系现有的状况
(一)欠缺支撑性的制度
在当前状况下,高等教育现有的问责模式仍然没有健全与之相应的支撑性制度,尤其是法律支撑。从现状来看,多数高校都已拥有了特定的自治权,上述权限来源于现阶段的高等教育法。但从根本上来讲,教育法并没有将其予以全面细化,同时也并没有涉及到职权界定、岗位设置以及其他关键性的要素。除此以外,高等教育整体上呈现混乱与复杂错综的内部管理权限,与之有关的权责缺乏明确度,上述的职责范围也是相对模糊的。如果遇到失误或者决策偏差,那么某些部门也会倾向于彼此推诿,无法实现精确问责以及依法问责。
(二)主体责任仍然不够明确
问责体系在客观上不能欠缺明确的主体,探究其中的根源,就在于高校以及有关部门并没有致力于明确现有的各方职责,因此欠缺自主权并且表现为严重的行政化趋向。受到上述状况带来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当前高校很可能将会表现为冲突性。具体在施行特定的法规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的高校仍然欠缺必要的全面管制,以至于很难保障其自身具备的自主性。因此可见,当前较多高校仍倾向于忽视最根本的教育功能以及人才培育,与此同时问责制也欠缺公正性以及平等性。
(三)缺失专门机构
截至目前,教育问责体系并没有配备与之相应的问责机构,整体倾向于事后进行问责。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只有等待真正暴露了相关问题,那么对此才能着手加以处理。然而实质上,高教领域仍然隐含了某些潜在性的漏洞或者弊病,针对上述漏洞仍然无法着手进行追查。在当前的高教体系中,有关部门仍然占据主导性以及权威性的位置,依照从上至下的基本次序来执行问责。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高等教育在当前状况下并没有健全与之有关的竞争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同时也欠缺高水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四)无法公开相关的问责信息
有关部门如果要致力于信息公开,那么关键需要落实于问责信息的全方位公开。因此可见,高校有必要公开自身现有的各项问责信息,此项举措在根本上符合了防控腐败的宗旨与目标,因此值得予以全方位的推广。通过推行信息公开,针对最根本的知情权能够予以全面保障。截至目前,信息公开办法已经致力于全面推行,然而其并没有真正深入当前现有的高教领域。除此以外,政府以及高校二者也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其中涉及到权钱交易或者暗箱操作。由于受到上述要素的干扰,以至于信息公开并没有真正达到健全,对于整体上的问责实效性也带来了显著影响。
四、构建问责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现有的问责法律
为了从根本上改进现有的问责法规以及法律,高教部门在当前时期就要着手强化全方位的问责监管,全面推行与自身相适应的监督机制。这是由于,高校只有在拥有全面问责体系的前提下,才能防控某些潜在性的问责机制隐患,对于其中多样化的漏洞都能着手进行避免。在未来实践中,高校及其有关部门还需要执行并且贯彻问责机制,确保运用必要的奖惩机制来强化激励作用。通过运用上述的整改举措,应当可以确保整个问责机制都具备法律性,避免其陷入混乱的状态中。
(二)理顺主体关系
从本质上来讲,高等教育本身具备突显的体系化特征,其中包含了多元化的相关问责主体。作为高教部门而言,应当将关注点逐步转向自身现有的制度约束,尤其有必要健全外部干预。与此同时,问责法律体系也涉及到较多层次的相关问责主体,各方之间应当拥有实时性的信息沟通,确保各项信息具备的透明性、确定性以及可预期性。作为政府及其内部部门而言,应当从源头入手来理顺自身与高校的内在联系,对于特定类型的义务以及权利都要加以全面明确。
(三)拓宽信息公开的覆盖面
高等教育如果要拥有完整度更高的问责模式,那么有必要更多关注信息公开,对于当前现有的公开范围以及公开领域都要予以全方位的拓宽。这是因为,保障信息公开的举措在客观上有助于保护知情权,因此构成了根本前提。面对信息化的全新形势,民众自身具备的信息公开认识也获得了全面强化,高校应当紧密结合上述现状来保障知情权,全面优化了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各项具体流程。
从域外现状来看,美国多数高校都已拥有了完整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公开机制,其中涉及到的公开范围应当包含绩效评价、有关部门拨款以及区域发展目标等各项要素。因此可见,国内高校仍然有必要致力于吸纳域外经验,然后尝试将其适用于自身现有的信息公开实践。具体而言,信息公开通常都会涉及到学籍管理、招生就业、执行教育经费、基建后勤以及三公消费等多样化的信息。在公开信息的前提下,对于公众质询应当予以主动接受。
结束语:
经过综合分析可以得知,高等教育在根本上不能够欠缺问责法律体系。通过全面引入问责制的模式,应当可以从根源入手来化解高教问责制当前现有的某些难题,对于问责体系涉及到的漏洞予以全方位的修补。未来在实践中,高教部门还需要紧密结合现有的真实状况,运用多样化的举措来健全问责体系,在此前提下保障信息透明性并且优化整体上的教育问责环境,确保问责法律体系能够真正服务于高教领域的跨越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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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編辑:陈玉荣〕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管理会计日益重要,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以对外报告为主的会计,但资本市场的繁荣更需要先进的以对内管理为主的管理会计。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中还存在相当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随着的发展,管理会计更为重要,必须加强对管理会计应用与发展的研究,寻求加速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管理中推广应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管理会计;会计职能;对策
一、我国管理会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上缺陷
1 我国客观的历史背景
我国现代管理会计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 在建国初期, 由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 在经济上受制于前苏联, 很多企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都直接采用前苏联模式, 整个国民经济缺乏活力, 社会经济停滞不前,更没有一套适合我国企业的管理方法体系, 对企业的会计管理也是处于初级执行性管理阶段。 现代管理会计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而被引进的。 由于起步晚、 时间短,对管理会计理论的消化、 吸收需要一个过程, 这是我国管理会计理论落后的客观原因。
2 国内学者研究兴趣不浓
总的来讲, 我国国内对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并不热衷, 据统计: 近十年来,国内各级学术期刊研究会计学的文章多达 48573 篇, 但研究管理会计的只有 1400 多篇, 而其中对管理会计理论进行研究的只有 100 篇。 专著方面,仅有孙茂竹教授编写的《管理会计的理论思考与架构》 一书, 该书系统而详尽地介绍了管理会计理论构架体系。 国内对会计学的研究日趋完善、 规范和深入。 但从上个世纪末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广大学者对财务会计领域的研究, 特别是随着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颁布, 有关财务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方面的研究, 吸引了学术界太多的关注,这就是一直以来管理会计研究不太被重视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上的缺陷
我国管理会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总体来说是由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 从法律上讲, 我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健全, 自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以来, 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也不过 50 多年, 这个宏观法律环境制约了管理会计法律的设立。第二,从经济环境讲,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复杂多变,我国的社会经济主体、运作机制多种多样,完善管理会计法律体系须有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配合。第三,我国现在的管理会计不是土生土长而成,基本上是源于对西方管理会计的引进、改良,缺少我国经济环境背景的影响,加之时间短,而法律体系属于上层建筑,一般会在时间上落后于经济基础。
(三)实践上的缺陷
企业外部的原因管理会计的应用不广泛、深度不够以及管理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在很大程度上与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有关。首先,国家有关部门没有从法律规章方面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必须设立管理会计岗位,而与之对应的财务会计早已被列为企业的必备程序。其次,由于管理会计没有独立的相关自律组织,民间的会计协会组织也仅是对管理工作进行简单的宣传推广,协会自身对管理会计缺乏针对性的实证研究,手中掌握的个案并不多。再次,对于管理会计软件的研究开发,管理部门缺少具体的支持、指导和监督。我国广大企业在电算化中的管理会计的需求已经成熟,但是还没有合适的国产管理会计软件可以购买。2.企业内部的原因由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企业是否应用管理会计,主要取决于企业领导层的意志。由于我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经历了经济体制过渡,思想上受到传统会计思想的影响,加之缺乏管理会计的相关知识,管理会计自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次,应用的是否深入主要取决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但我国管理会计的工作者普遍知识水平不高。
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想要真正提升管理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水平,突破现有的瓶颈,并非国有企业一己之力就能改变的,还需要国家、院校、企业和相关协会等的共同努力。
(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为了满足外界对企业做出正确决策的需要而提供规范化真实化的会计信息。而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信息的需求,为内部管理提供依据,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会计领域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还是屡有发生。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尽管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会计学科的分支已经得到学术界的认可,但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主线清晰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已有的对管理会计工作的研究依然停留在对西方管理会计方法和理论的翻译和介绍上,很少有结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研究,少数依据国情研究的管理会计体系也很难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因此,中国急需构建以实践为导向的管理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创造出有实用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管理会计体系,力求所建立的体系便于企业领导层理解、利于广大财务管理人员运用和操作,而不是对西方理论进行“拿来主义”。
(二)培养精通战略管理会计的高层次人才
在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才,如果企业缺乏人才,这一企业就难以有效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优秀的员工能为老板节约非常大的成本。在当前我国的会计行业中最缺乏的就是战略管理会计的高层次人才,无论是由于高等院校對专业的不重视,或者是一部分高等院校才刚刚开展战略管理会计专业都表明我国针对战略管理会计行业的人才十分缺乏。一个合格的战略管理会计人才需要具备非常敏锐的洞察力、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精准的判断能力等等。一旦发现问题需要考虑到问题出现的各个不同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市场问题或者是企业的某一个人员问题,而需要考虑到这一问题出现的所有原因,一个准确且合理化的建议能帮助企业快速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者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缺乏这种战略管理会计人才。为此,做企业管理者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来组织企业内的财务管理部门中优秀人才对战略管理会计进行深入学习。
三、结论与展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管理会计日益重要,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以对外报告为主的财务会计,但资本市场的繁荣更需要先进的以对内管理为主的管理会计。国企改革的艰难和前景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我国管理会计发展的巨大空间。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管理会计只是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零星分散应用,未形成一整套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会计应用体系,从应用效果而言,并没有真正达到改善企业管理的目的。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中还存在相当的问题。总之,在信息时代和管理科学化的今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无不涉及到战略问题,管理会计作为一种新型的决策支持系统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管理会计在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管理会计的应用与推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参与,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管理会计应用定会成为我国企业的内在要求,管理会计也将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范文第6篇
本法律顾问服务采用年费或按月支费的方式,期限可从半年开始。
一、服务类型
本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可供单位选择,律师事务所也会拟从公司、企业自身出发制定一套适合服务对象的灵活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以求达到最大的服务客户的目的,对公司法律顾问方式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A类服务(年费3000元)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应聘请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服务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五份,超出部分另行收费)
8,就重大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按律师正常收费标准的90%计收律师费
(二)B类服务(年费4000-6000元)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
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应聘请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服务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十份,超出部分另行收费)
8,就重大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按律师正常收费标准的85%计收律师费
10,公司单位的员工引起的诉讼等按90%的标准计收律师费
11,制定和完善聘请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12,发表律师声明
13,应邀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会议
14,进行专项的法律知识培训(次数另行协定)
1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合同管理制度
16,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律师提供长期的法律服务
(三)C类服务(年费7000-9000元)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应聘请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协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合同管理制度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服务出具律师函
8,就重大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按律师正常收费标准的80%计收律师费
10,公司单位的员工引起的诉讼等按85%的标准计收律师费
11,制定和完善聘请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12,发表律师声明
13,应邀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会议
14,进行专项的法律知识培训(次数另行协定)
15,应聘请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16,公司单位的员工引起的诉讼等按90%的标准计收律师费
17,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律师提供长期的法律服务
18,应邀并主持公司企业重大会议,指导草拟会议文件
19,应邀参加重大交易谈判(另行签订合同)
20,由我所针对服务单位的法律事务类别指定专门的律师服务
(四)D类服务(10000元以上)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服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
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合同管理制度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服务出具律师函
8,就重大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由律师指定一名律师为其提供长期的法律服务
10,制定和完善聘请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11,发表律师声明
12,应邀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会议
13,进行专项的法律知识培训(次数另行协定)
14,应聘请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15,公司单位的员工引起的诉讼等按90%的标准计收律师费
16,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律师提供长期的法律服务
17,应邀并主持公司企业重大会议,指导草拟会议文件
18,应邀参加重大交易谈判(另行签订合同)
19,由我所针对服务单位的法律事务类别指定专门的律师服务
20,提供有关的行业信息和法律信息
21,单位公司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22,重大法律事务律师团队服务,或服务单位可自己指定信赖的律师为其服务
23,公司的个案诉讼按律师正常收费标准的75%计收律师费
24公司单位的员工引起的诉讼等按80%的标准计收律师费
(五)F类服务 整体打包型(20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定
有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部非诉讼和诉讼法律事务,除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外,不另行收取律师费。
注:收费说明:
(一)、法律顾问费仅包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聘请单位应支付的费用中不应包括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查档费等费用。
(二)除了服务项目中列明的上门服务以外,原则上为顾问单位应当到我所进行洽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