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第1篇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费用是多少
夫妻双方为了让彼此更加信任,不让彼此因此财产的争议而发生纠纷,会在婚姻还好的时候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为了让这份协议更加的有效,人们还会对它进行公证。那么,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费用是多少?关注律伴网,了解更多知识。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费用是多少
按照财产价值收费,阶梯式的。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才生效吗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约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仍以共同财产清偿。
4.如果夫妻之间有赠与房产的协议,如果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不得撤销。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费用是多少?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费用不会很贵,但是却能够让这份协议更有效力,不然你会连自己签订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效都不知道呢。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中出现问题或有不懂部分,请您都来律伴网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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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第2篇
(一) 婚前财产公证概念界定
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十分明确, 指的就是公证机关对未婚或者已婚的男女双方就其各自相应的婚前财产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规范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 因为我们从实际情况中发现, 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晰男女双方的财产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男女双方结合的纯洁性;然而另一方面, 很多人并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认为彼此坦诚相待, 相反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对方的表现, 会给今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是一种非常难以启齿的尴尬的存在。
(二) 婚前财产公证具体类型
单单从具体的概念来看, 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定义十分明晰, 那么为何会有不同的类型呢?其实, 通俗的来说,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同类型指的是对于不同情况的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的活动, 也就是说区别在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不同。
第一种是“门当户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都相差无几, 两人的财产状况也差不多, 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进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两个人都不会有什么心理上的压力。这时候是和两个人的心态有关系的, 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就是两个人自己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着, 却并不是一种强迫的形式, 而是提供多一种的选择的形式。
第二种是“门不当户不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相差悬殊, 就如同童话故事中的“王子与灰姑娘”、“公主与骑士”一样。这种情况下, 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依然是自由的, 其起到的效果因人而异。婚前财产公证如果由条件较好一方提出, 另一方就算欣然答应, 似乎也会觉得自己不被信任。然而, 如果是条件较差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 反而让人觉得十分坦荡, 更加印证了两人的结合并不是因为金钱与地位, 而是因为爱情。
第三种是“找老伴型”, 这是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阻力的结合方式, 毕竟牵扯到了之前的子女等错综复杂的关系。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 这种结合方式也愈加普遍。而恰恰因为这种结合方式的特殊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适用才显得更为重要。简单的举一个例子, 李某 (男) 继前任妻子去世后欲再婚, 但其子女对财产方面颇有顾虑, 担心未来的继母是为了分财产才同意结合, 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因此, “找老伴型”的婚姻是非常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打消顾虑的,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真心希望结合的男女双方扫清障碍, 同时也可以让图谋不轨的人打消念头。
二、婚前财产公证伤害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的对象多为一些难以证明产权的大额财产。绝大多数的婚姻财产公证是为减少婚后财产纠纷而存在。最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 公证或者不公证均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变化。婚姻财产公证将进一步划分财产范围, 难免有过度看重己方利益之嫌。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 因此我们在判断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的时候, 应当从夫妻双方的感情出发来进行考虑, 看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护婚姻关系, 保障婚姻质量。而有些人有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埋下猜疑与隐患。
(一) 难以反映本质意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双方互不信任的表现,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显示, 被调查者中, 50%以上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伤感情。办理婚前财产是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的体现, 总担心对方会背叛自己, 担心婚姻难以长久, 为了在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时, 在财产纠纷中多一分保障。还没有结婚就想着要离婚, 心存对于婚姻的顾虑走进婚姻, 易产生夫妻双方的不信任。而信任又是夫妻感情得以存在的根基。这种伤害会导致矛盾大量产生, 影响婚姻质量。
(二) 缺乏土壤
婚前财产公证违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调查显示, 虽然多数人支持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 但真正做公证的人仅占11.4%, 原因是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 互相结合, 强调共担苦痛共享幸福, 婚姻财产公证计较各自财产, 与这种融合的观念相违背。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同床共枕之下, 难道还要考虑我睡在了你的床上, 你盖了我的被子吗?看重自己的利益, 往往会忽视对方的利益, 变得自私, 变得冷漠。夫妻双方因为敏感的钱财问题纠纷不断, 影响婚姻质量, 伤害婚姻。
(三) 与道德冲突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的不尊重, 是对婚姻的伤害。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即使不去公证, 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多此一举, 显现出来的是唯恐别人侵占自己财产的防备, 这种防备是对于对方人格与品行的怀疑, 是一种极不尊重的表现。不尊重会带来彼此的轻薄, 诋毁双方在彼此心中的形象。尊重是一切交流的前提, 在夫妻关系当中, 彼此的尊重是正常交流的保证, 而交流则决定了婚姻的质量。伤害了尊重, 便是伤害了婚姻。
三、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婚姻
婚姻是双方利益与爱情的结合体, 保护婚姻实际上就是对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情感的保护。一个事物总有其发展过程, 婚姻也有一个过程, 其中包括婚姻的预备时期, 婚姻的过程中与婚姻的结束时期。很多人根据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保护,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持并调解婚姻关系, 保护婚姻质量。
(一) 婚姻预备时期
在婚姻的预备时期, 即双方确定结婚至结婚登记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两人相爱并决定结婚时, 先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给本来被爱情冲昏了的头脑一点理性思考的空间。在进行婚姻财产的过程中, 可能会产生分歧, 这个时候你也许能清楚地发现自己与对方的价值观相差太远, 或者看清了那些为了钱财而结婚的人的内心。虽然结果可能会导致离婚, 但是先结束总比结了婚后再发现不合适让人更能接受, 同时也保证了婚姻的质量。
我们都必须明晰一件事情, 那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离婚。很多人觉得在婚姻预备时期, 正是如胶似膝的时候, 提钱太伤感情。这种顾虑是正常的, 毕竟即将结合的男女双方不是所有的想法都相同。很多人都担心, 冒昧的提出来会导致对方的不愉快, 完全没有必要因此产生隔阂。所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依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根据双方的思想以及了解程度来进行选择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 婚姻进行时期
在婚姻的进行过程中, 即结婚登记至婚姻结束前,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婚姻中两个人的经济独立实际上也是对双方的一种尊重, 给彼此多一点空间, 也是维持婚姻感情的关键。同时, 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财产公证, 夫妻间最关心, 也是最容易爆发矛盾的财产问题已经划分明晰, 婚姻中的矛盾问题少了一大块, 这为之后漫长的夫妻生活扫除了矛盾的交点所在, 让夫妻关系能够较为稳定而和谐的发展。
现在的社会中是一种和谐、平等、自由的氛围。因此, 随着女性的独立与解放, 女性早已不是男性的附属品。婚前财产公证绝对不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 因为在男女平等的时代, 女性与男性的能力相差无几, 男女双方都拥有自己的事业、朋友、爱好。婚前财产公证将双方婚前的财产范围明晰出来, 是一种扫除矛盾的行为, 是与目前的时代相契合的一种产物。
(三) 婚姻结束时期
在婚姻的结束时期, 即签署离婚协议至双方利益等矛盾解决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离婚有时是件不能避免的事, 因为它涉及到夫妻间性格、价值观、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破裂的影响也只是微乎其微。在此期间, 首要问题便是对财产的分割,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与利益的最好保护。每个人都对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好保护, 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 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划分的纠葛, 这也是对双方心灵上的一种抚慰。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不会破坏婚姻, 还会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将伤害减到最低程度, 我们都知道, 争吵并不可怕, 但不停地翻旧账, 扯出一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才可怕。倘若没有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双方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争端, 这是对夫妻双方心灵的又一次伤害。因此我们要竭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结语
笔者认为, 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影响到底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 是因人而异的, 关键看的是公证的男女双方看待问题的角度。只要公证的男女双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体现出他们彼此的爱的纯洁与坦诚, 婚前财产公证就不会给他们的婚姻造成伤害。当然, 不论到什么时候, 总会有人固执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不信任彼此, 对未来存在忧虑的体现, 他们就算同意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也必将成为他们心中的一道伤疤, 但这并没有关系,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它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必须适用。
总之, 婚前财产公证不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毕竟如果不认可这项制度, 可以拒绝婚前财产公证, 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婚姻是有益无害的。
摘要:随着“闪婚”、为了钱财而结婚现象的出现, 并伴着离婚率的稳步上升, 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日趋严重, 于是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然而, 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诸多质疑, 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思考这项制度对于婚姻来说究竟是一颗定心丸还是一枚潜在的定时炸弹。本文将从不同类型的婚姻分别入手, 对这个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索。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类型,婚姻
参考文献
[1] 张兆利, 王晓芹.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J].万象, 2015 (6) .
[2] 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法制天地, 2011.4.
[3] 于家文.试论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和弊端[J].市场研究, 2014.9.
[4] 许晶宏.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J].经济与法, 2013.5.
[5] 张艳琪.浅谈婚前财产公证是否会影响夫妻感情[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6.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第3篇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
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第4篇
公职人员问卷的被调查者中,行政级别为省部级的有14人、地厅及司局级23人、县处级226人、科级471人、科级以下379人。其本人所在单位级别为省部级的有248人,地厅及司局级208人、县处级301人、科级329人。
被调查公众中,高达81.4%的人认为公职人员应当公开其财产状况,从学历和就业状况来看,从小学学历到博士学历者、从学生到离退休者,均普遍认同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
不仅普通公众对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已达成共识,即便是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亦普遍认可财产公开。
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中,有7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亦有21.1%的人认为不应当公开。
在不同行政级别的认同者中,省部级和司局级公职人员比例最高,超过80%认为应当公开财产,而科级以下的认可度最低,只有64.4%的人认可。
调研组分析,级别较高的被调查者对此的认同度更高些,可能与近年来在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推行报告相关事项的制度使得众多公职人员特别是较高级别的公职人员逐步接受了对其财产实行监督的做法有关系。
几乎每年“两会”期间,有关官员财产公开的话题都会被热炒一阵,过后又悄无声息,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共识。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曾对外回应这个话题,“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研究。”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也透露说,中央对何时推出官员财产公开的态度是“目前时机还不成熟”。赵振铣认为,在反腐倡廉、社会监督等制度还没建成的情况下,盲目推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不仅难以达到初衷,而且将会对其结果难以处理、造成混乱。(《新京报》2010年3月10日) 这些年,无论民间还是学界,要求出台官员公开财产的呼声一直很高。2008年“两会”期间,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对于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2009年“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多名离休高官和学者等,还在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然而,这样官民同声的呼喊,始终得不到权威的回应。究竟是一股什么力量在制约阻碍官员财产公开?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被证实为行之有效而且已经日趋成熟。新中国成立60多年了,中共执政也有60多年了,官员财产公开的时机为何还不成熟?早在《公务员法》(草案)审议之际,有识之士纷纷建言,《公务员法》(草案)应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利于实现该法促进廉政的立法目的。但让人大失所望的是,《公务员法》最终只字未提官员财产公开。
早在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指出:“ 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一晃20多年过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还在研究中。这期间,大大小小的官员换了一茬又一茬,在人们的沉默中,官员拥有的财富早己呈爆炸性的在增长!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第5篇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现状
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离婚率的逐年增高, 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 是夫妻在结婚以前委托国家公证机关, 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债务等经济状况进行公证, 对双方的财产、权利进行划分, 从而使双方私有财产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件事, 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极的评价。支持者认为,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夫妻双方财产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 一旦感情走到尽头, 婚姻关系面临解体的时候,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财产分割变得更加简单、能够使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可是有些人并不认同这种做法, 在他们的传统观念中, 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缔结的美好关系, 应该以互信和忠诚来维护, 而不是靠这种冰冷又生硬的方式来保护。他们认为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缺乏互信、感情淡薄的表现, 是对爱情的亵渎。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合理性的伦理学解释
事实上,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合乎法律的婚前保障手段,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是讲得通的。
首先, 我们要明确, 伦理观念, 是一种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社会意识, 是一种社会精神。一种观念的生成, 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社会环境要素。一对夫妻选择结婚, 伴随而来的不仅仅是“琴瑟在御, 莫不静好”的美好爱情愿景, 更有物质、经济的结合, 和谐的夫妻财产关系是一段美好婚姻的物质基础,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婚姻生活的和谐、宁静。进行必要的婚前财产公证, 可以使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务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以便于婚后双方合理支配财产、创造更多的家庭财富, 可以避免双方因为财产的猜忌而心生芥蒂。
其次, 传统婚姻中, 女性常常被定性为弱势的一方, 在婚姻中往往依附于男性, 无法实现经济上的独立, 因此, 人们往往认为拒绝婚前财产公证, 是男性对女性的一种承诺, 是对女性爱的体现。但事实上, 现代女性在经济上往往有着独立的追求, 越来越多女性不仅能够实现经济上的独立, 甚至能够做到在经济上超越男性, 婚前财产公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实现夫妻的平等, 使夫妻感情更加纯粹。
第三, 优越的物质生活滋生了人们内心的空虚, 近些年来, 关于男人或女人出轨酿成悲剧的新闻屡见不鲜, 某些有钱的男人在外包养“二奶”, 酝酿与妻子离婚前偷偷转移财产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婚前进行财产公正,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 过错方无法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负的责任, 可以说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增加了夫妻的出轨“成本”,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夫妻双方的婚后行为, 提高夫妻双方婚后的忠贞度。
第四, 近些年来, 我国离婚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当婚姻走向解体, 夫妻双方都已经焦头烂额, 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更会让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会将多年积攒的夫妻情分消耗殆尽。可是,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 财产分割是会变得更加容易, 夫妻双方在婚姻解体中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更容易理清。
三、适用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形式的婚姻状况
当然, 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是一每段婚姻的必然选择。但是, 有些较为特殊的婚姻状况更加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例如, 老来结合的老夫妻, 他们的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双方儿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顾虑, 减少来自儿女方面的阻力; 比如, 年龄相差较大的“老少恋”, 尽管我们都希望每段婚姻都是因为爱情, 但是难免会有某些人动了不劳而获的心思, 进行婚前财产公正有利于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再比如, 离婚后的重组家庭,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可以避免重新组建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纠纷, 使重组家庭更加美好、和谐。
四、结论
婚姻承载着夫妻双方的美好爱情,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一段天长地久, 相扶到白头的婚姻。但是, 一旦婚姻走到尽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财产分割更明晰、更简单, 能给破碎婚姻留下最后的一丝尊严。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会是现代人理智的选择。
摘要: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财富的不断增加, 婚前财产公证成了一种发展趋势。尽管这种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让人觉得有些尴尬、生硬, 但却有其存在的必然意义。本文对我国人民婚前财产公证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 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了这种状况存在的合理性, 并对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形式适用的婚姻状况进行了简要概括, 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伦理学
参考文献
[1] 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中国市场, 2011, 14:141-142+157.
[2] 陈莉莉.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13, 02:241-242.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第6篇
财产公证,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公证处会根据财产比例情况收费。
2、房子是,如想归一方,如何办理财产公证?
可以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论是否进行公证,均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可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财产约定等资料,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可以做协议来明确婚后财产的属性,这个协议更多的是由一方来赠与另一方,比如男方可以将房产的产权一般赠与给女方,但必须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手续。
5、这类协议的约定不能排除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属性。
6、写一份赠与合同,明确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