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即时通信软件(精选3篇)
IM即时通信软件 第1篇
电信运营商动作非常迅速, 中国联通推出“沃友”, 中国移动的“飞聊”吹响冲锋号, 中国电信也在紧锣密鼓地与开发商洽谈手机IM合作。而在互联网方面, 腾讯的“微信”有了1500万用户, 雷军的“米聊”增长到了500万用户, 奇虎360也在近日上线了“口信”。在手机即时通讯这块蛋糕面前, 面对互联网巨头的“入侵”, 电信运营商已经打响了卡位战。
众所周知, 传统即时通讯领域一直都是腾讯稳坐老大位置, 其次则是飞信、淘宝旺旺、MSN之类。而在手机即时聊天领域, 微信和米聊则稳坐头两把交椅。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以及奇虎360则是新加入者。这也许意味着, 手机即时通讯领域或许即将迎来新与旧、互联网企业和通信运营商的一场混战。目前, 中国移动的飞聊尚未露出庐山真面目, 一切还都不是非常明朗, 不过一旦飞聊正式推出, 小编相信, 手机即时通讯市场将会一石激起千层浪。
当然, 不管未来市场格局如何, 有一点是可以确认的, 那就是, 一定会有更多更优秀的产品出现在我们的手机中,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会乐于享受新科技带来的便利体验。
新型手机IM软件能做什么呢?
手机聊天应用软件最基本的功能, 就是“免费发短信”, 它们可以利用Wi Fi和手机网络发送免费的语音短信。由于走的是网络流量, 所以不会按短信条数来收费, 而且每次发送的语音短信一般也就一两句话, 容量不大, 所以花费的流量费也很便宜, 特别适合“短信党”。不过有人会问, 在手机上用QQ、MSN之类也可以聊天啊, 那这类聊天软件有什么不同呢?
相比传统的即时通讯软件, 智能手机的聊天应用软件有以下优势
★功能超强
除了可以“免费发短信”, 还整合了语音聊天、社交应用等, 而且不管是网上的虚拟好友, 如QQ好友, 还是手机通讯录中的实体好友, 都能放一块儿聊。
★语音短信
不想打字, 只要按住屏幕上的“麦克风”, 对着手机讲话就能发送语音消息了, 手机变成了对讲机, 最重要的是, 这种语音短信, 可以像短信一样长久保存, 用来温习一些温馨的话语, 绝对给力。
★图文并茂
手机上, QQ和MSN之类对图片的支持并不太好, 最多是能发点表情, 而类似微信这样的聊天软件则支持图片发送与分享, 随拍随传, 有的还能即时分享到微博。
5款IM软件大PK
撇开“免费短信”不谈, 5款IM软件在语音聊天功能上基本大同小异, 都是在界面底部设置了对话按键, 按住按键后对话, 松开后即可发送给对方。不过, 术业有专攻, 每一家的特色还都是比较明显的。
★米聊:功能全
出品:小米科技
特点:跨通信运营商, 跨操作系统平台
功能:语音对讲, 传送图片、文字, 手写涂鸦
费用:软件免费, 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 (由通信运营商收取)
米聊推出时间比较久, 它支持发送录音文件、语音微博, 还有手写涂鸦功能。米聊定位于熟人社交工具, 所以其好友也是基于手机通讯录, 也就是说, 米聊的好友就是你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 用米聊直接给通讯录中的朋友发短信打电话, 非常方便。
★微信:用户多
出品:腾讯公司
特点: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
功能:语音短信, 视频、图片和文字, 多人群聊, 显示周围朋友
费用:软件免费, 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 (由通信运营商收取)
微信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 依托于QQ关系链, 添加好友极其方便, 还能接收QQ离线信息, 另外还结合了QQ邮箱、通讯录助手等功能, 扩展性可圈可点。此外, 1000米内定位的圈人功能很厉害。
★飞聊:免流量
出品:中国移动
特点:跨操作系统平台, 只在移动手机间使用
功能:语音对讲, 传送图片、文字, 分享位置
费用:软件免费, 流量也可能全免费
中国移动推出的飞聊是在飞信的基础上实现跨平台免费短信的, 它比飞信增加了语音短信的功能。而最吸引人的是, 有消息说飞聊会免收流量费, 相信只凭这一点, 未来飞聊的人气绝对不会低。
★沃友:非限定
出品:中国联通
特点:跨操作系统平台, 还可以绑定其他运营商的手机号
功能:语音对讲, 离线消息的短信提醒
费用:软件免费, 流量也属于免费
“沃友”并非只针对联通用户, 除联通号码以外, 还可以绑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同时, 相比于非运营商推出的手机聊天引用软件, 沃友的杀手锏也在于流量和资费优势, 沃友与中国联通的校园品牌“沃派”绑定, “沃派”套餐中每月500M定向流量可用于“沃友”IM用户进行信息互通。
★口信:较安全
出品:奇虎360
特点:跨通信运营商, 跨操作系统平台
功能:语音对讲, 传送图片、文字, 群发、转发
费用:软件免费, 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 (由通信运营商收取)
IM即时通信软件 第2篇
引言: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逐步升温,网络产业的价值逐步回归,即时通讯(Instant Messager , IM)作为互联网的典型应用之一,已经成为业内人士以及普通互联网用户等多种类型用户在互联网应用方面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产业逐步细分化的发展趋势下和语音视频业务的崛起的市场背景下,了解未来市场规模、发展特征与产业趋势成为主流IM厂商和相关投资者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根据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量达到了10.9亿以上,而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了1.37亿户,中国互联网用户增速快于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信产部的数据分析认为,截至2006年底中国移动通信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4.6亿以上,其中移动互联网(用手机上互联网)的用户量达到了1700万,同时,即时通讯(包括移动IM)的用户基础逐年放大,技术与市场环境逐年向好。研究认为,截至2006年底,中国即时通讯注册用户量(一个用户可能同时成为多个软件的注册用户)合计达到了接近8亿户,较2005年同比小幅增长。即时通讯所形成的产业市场规模则超过了20亿元,较2005年同比快速增长。尽管竞争激烈,但其市场整体增长态势仍然被普遍看好。
分析认为,未来5年中国即时通讯用户仍将维持快速发展的态势,随着中国计算机终端与互联网的进一步快速普及,中国互联网用户快速增长的同时,即时通讯用户将同步增长,但纯粹从注册用户的角度来看,其增长速度则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受互联互通的影响;未来几年3G等新型通信技术手段的应用,将对移动即时信息的发展直到重要的支撑作用,预计移动即时通讯用户与市场规模将同步快速增长;随着市场、经济技术条件的发展变化,未来几中国即时通讯用户的分化与融合将同时深入发展,一方面更多、专业的即时通讯应用将持续出现并得到发展,让其用户的应用分化界限更明显;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工作、生活、娱乐等的网络化环境日益成熟,同一用户将同时介入多种即时通讯应用市场。
从竞争角度来看,一方面将会有更多不同类型的厂商逐步加入到市场竞争的行列,而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将同时存在,通过不同厂商之间的合作来解决技术性问题,在合作的基础上增强企业竞争力将成为未来厂商发展的选择。
第一章 宏观市场环境分析
第一节 全球及中国互联网与通信市场发展一 全球互联网与通信发展概况二 中国互联网与通信发展概况第二节 全球即时通讯市场发展概要介绍第三节 中国即时通讯市场发展环境分析第二章 市场现状第一节 产业链及盈利机制分析一 产业价值链构成及分析二 盈利模式分析第二节 中国即时通讯市场规模及其发展状况第三节 中国即时通讯市场的主要特征第四节 市场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一 积极因素二 消极因素三 市场发展热点及其影响
第三章 市场竞争分析第一节 主要厂商及市场份额第二节 主要厂商发展状况分析(排名不分先后)一 腾讯二 微软三 TOM-Skype四 新浪五 网易六 淘宝七 阿里巴巴八 Yahoo第四章 用户及消费行为分析第一节 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用户划分及其特征一 娱乐主导型用户二 家庭主导型用户三 职业主导型用户四 新用户特征分析第二节 即时通讯用户的群体特征一 用户年龄特征二 即时通讯用户收入情况第三节 用户消费行为分析一 用户使用即时通讯时间二 用户使用即时通讯内在驱动力因素三 用户经常使用的软件情况分析四 即时通讯用户的付费情况五 用户对于聊天功能的使用情况六 即时通讯语音功能的使用情况七 其他即时通讯功能的使用情况第四节 影响用户选择即时通讯工具的要素分析一 粘性要素
二 沟通对象三 公(使用)环境四 沟通内容五 软件功能第五章 趋势与预测第一节 政策趋势第二节 市场趋势第三节 技术趋势一 互联网即时通讯(PC等)二 无线即时通讯三 VOIP
IM即时通信软件 第3篇
全球即时通讯行业爆发了数十起专利纠纷。Google的IM产品就曾卷入多起。例如, 2005年10月5日, Rates技术公司在纽约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对G o ogle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认为其Google Talk服务侵犯了第5425085号、5519769号美国专利。该案中, 原告已与思科、Nortel等700多家Vo IP企业签署专利许可收费协议。对Google的诉讼中, 原告多次宣称将要求Google赔付50多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这两个专利保护在线付费技术, 并非数据通讯技术。
2010年6月22日, F T R公司起诉Google侵犯其US7742468号专利。该专利保护改善电话服务的系统和方法。该专利保护一种I M电话语音通讯技术, 类似一个商业方法:网络用户先向Google申请电话号码, 该Google电话号码经设定后可与用户其他电话或电脑连线。该专利授权公告日期也是2010年6月22日。这表明, 针对Google的诉讼项目酝酿已久。从一般规律看, 专利权人FTR公司对Skype等其他IM公司的专利收费、诉讼计划也将展开。
G o o g le宣称被控侵权的这项技术来自Google在2007年并购的Grand Central公司。后者在2006年就开始应用这项技术, 但是没有就其申请专利。Google认为, 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9月1日, 因此相关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