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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配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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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配法范文(精选4篇)

比例分配法 第1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期和重要转型期, 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难题, 这些问题都直接指向了中国目前现行的财税体制。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财税体制也要适当地做出调整, 从而达到促进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的最优组合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只能通过深化改革的途径来实现。而财税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条主线, 牵动着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其中, 能否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关系问题, 对我国财税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 对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能力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 “营改增”改革对我国财政体制转型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压力。即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改革后对地方财政稳定性的影响。

(一) 地方收入总体规模面临缩减, 地方财政收入现状更加窘迫。

“营改增”改革在减轻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同时, 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的减少;相比之下, 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则更加明显。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 营业税基本属于地方税种的范畴, 一直是保证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 除铁道部门、各银行保险金融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归中央外, 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铺开, 营业税改征成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后, 造成直接的后果就是, 地方税收收入面临缩减。同时, “营改增”后, 之前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征收的部分行业, 其原来随营业税一起在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也会随主体税种转移到由国税系统征收,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进一步减少地方税收收入。

(二) 地方主体税种“悬空”, 容易导致地方财政行为失范。

“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 由于原属于地方税收入的营业税被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所替代, 必然会对地方税收体系产生影响, 主要表现就是地方税收体系将丧失主体税种。

在之前的分税制体制下, 中央政府划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除营业税外, 大都是涉及面广、税额小、零星分散、难以管理和控制的小税种, 这些税种法律级次低, 征收难度大, 地方政府又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财政运作空间狭小。“营改增”改革的实施, 无疑再次加剧了这一矛盾, 进一步加强了地方财政对中央政府的依赖, 大大弱化了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表中2001~2011年数据均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营改增”带来的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 长期来看, 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 继而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职能缺位, 影响地方事权的发挥。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 若地方政府不能开辟新的地方主体税种, 地方税收收入总体规模将大幅缩减, 将会使原本“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收入将更加窘迫。

(三)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将面临挑战。

分税制体制下形成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比例必然会面临新的挑战。“营改增”改革将现行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 必然会涉及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分配比例关系重新确定的问题。直接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下降, 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出现严重的不对称,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将迎来新一轮的财政利益博弈。

在“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 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比例关系应当何去何从, 才能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原则。目前, 各界对此有着不同的改革设想, 基本都遵从以下原则: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即在原来中央地方75%∶25%分成基础上, 下调中央的分成比例, 上调地方的分成比例, 保证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但具体的分成比例则需要依据现实数据来确定。

总之, “营改增”改革既对强化地方财政体系产生了积极作用, 同时又对地方财政体系的稳定性带来巨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在“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过程中, 如何解决加强地方财政体系稳定性建设, 规避地方财政风险以及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的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

三、“营改增”改革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改革的过程中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如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权限的界定问题, 地方税体系是否需要重构以及如何重构问题, 改革之后的税收监管问题, 能否保证各行业税负公平的问题等。在以上各种问题中最为重要且未获得广泛而一致赞同的仍然是财政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于收入分配比例确定的问题。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 一方面要做好“营改增”改革方案的测算。要根据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 实时了解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比例变化, 对中央和地方财力变化带来的影响, 及时提出解决各种可能问题方案, 既做到不增加企业负担, 又不影响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和事权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做好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的准备。随着“营改增”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 分税制体制下形成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会逐步发生改变,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那么,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 确定什么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才能最大可能调动地方政府参与“营改增”的积极性, 减少改革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 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求证与探索。

四、“营改增”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在“十三五”开始之际, 我国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将全部纳入增值税之中, 然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改革中分配比例的重新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改革后由地方政府分享的增值税与改革前地方政府取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相等。用公式可简单表示如下:

“营改增”后应由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营改增”改革前地方政府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地方营业税收入

以表1中2011年数据为例, 增值税税收收入总额24, 266.63亿元, 其中归属于中央增值税税收收入为18, 277.38亿元, 归属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为5, 989.25亿元;营业税税收总额为13, 679.00亿元, 归属于中央的营业税收入为174.56亿元, 归属于地方的营业税收入为13, 504.44亿元, 所以中央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18, 451.94亿元 (18, 277.38+174.56) , 地方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为19, 493.69亿元 (5, 989.25+13, 504.44) 。可见, 中央所占比例为48.62%, 地方所占比例为51.38%。 (表1)

“营改增”改革之后, 营业税均变成增值税, 全部增值税收入为37, 945.63亿元 (24, 266.63+13, 679.00) , 如果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仍然按75%∶25%来计算, 其中中央分享28, 459.22亿元, 地方分享9, 486.41亿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 地方财力减少了51.33%。所以, 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 应将地方对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到51.33%, 也就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为48.67%与51.33%。同理, 在表中可以选取2001年到2010年10年的数据, 估算出未来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配比例, 并做加权平均得出, 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分别为53.88%∶46.12%。

自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 我国确立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75%∶25%。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行, 不可避免地要对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重新进行调整。而根据上文的分析计算可以得出:重新调整后的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应为53.88%∶46.12%。

五、结论

“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 将重构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格局, 催生地方主体税种和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建, 同时倒逼分税制体制下的财政体制及整个经济社会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启动, 倒逼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加速推进。

“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对我国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产业结构的全面优化升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十三五”开始之际, 利用新一轮财税进行改革的机会, 选择合理时机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行全面调整。一方面有利于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 使其更加科学和合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统筹考虑各个税种, 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 从而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框架稳定的条件下, 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税收返还、财政转移支付等税收遗留问题, 这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改革, 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影响较为深刻的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改革之后, 增值税将全面取代作为地方主营税种的营业税。在这种前提下, “营改增”之后将导致财力进一步向中央集中, 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将会受到严重冲击, 以往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势必会被打破。而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以后, 如果继续延续现行的财政体制, 进一步扭曲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出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 针对这种形势, 有必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比例关系进行合理调整, 以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原则”的要求。本文首先介绍“营改增”改革对地方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并对“营改增”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改革,分配比例,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明, 王友梅.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J].税务研究期刊, 2013.12.1.

[2]黄奇.基于“营改增”改革背景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研究[J].财政监督期刊, 2013.10.15.

按比例分配 (教案) 第2篇

1、使学生理解按比例分配的意义。

2、掌握按比例分配应用题的特征及解题方法。

3、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重点: 掌握按比例分配应用题的特征及解题方法。教学难点: 按比例分配应用题的实际应用。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1、填空

已知六年级1班男生人数和女生人数的比是:3:2。(1)男生人数是女生人数的()

(2)女生人数是男生人数的(),女生人数和男生人数的比是()(3)男生人数占全班人数的(),男生人数和全班人数的比是()(4)全班人数是男生人数的(),全班人数和男生人数的比是()(5)女生人数占全班人数的(),女生人数和全班人数的比是()(6)全班人数是女生人数的(),全班人数和女生人数的比是()

2、口答应用题

六年级(1)班和二年级(1)班共同承担了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卫生区保洁任务,平均每个班的保洁区是多少平方米?

口答:100÷2=50(平方米)

提问:这是一道分配问题,分谁?(100平方米)怎么分?(平均分)

六年级学生和二年级学生承担同样多的卫生区保洁任务,合理吗? 这样分还是平均分吗?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分配问题都不是平均分配,那么,你们想知道还可以按照什么分配吗?今天我们继续研究分配问题。(板书:分配)

二、讲授新课

1、把复习题2增加条件“如果按3 :2分配,两个班的保洁区各是多少平方米?”

2、提问:分谁?(100平方米)怎么分?(按3 :2分)

求的是什么?(求二年级1班的保洁区是多少平方米?六年级1班的保洁区是多少平方米?)

3、思考:由“如果按3 :2分配”这句话你可以联想到什么?(1)六年级的保洁区面积是二年级的3/2倍(2)二年级的保洁区面积是六年级的2/3(3)六年级的保洁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4)二年级的保洁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 … … 小组汇报结果

4、尝试解答:用你学过的知识解答例题,并说一说怎么想的? 方法

一、3+2=5

100÷5=20(平方米)20×3=60(平方米)

20×2=40(平方米)方法

二、3+2=5 100× 3/5=60(平方米)100× 2/5=40(平方米)

方法

三、100÷(1+2/3)=60(平方米)60× 2/3=40(平方米)或100-60=40(平方米)方法

四、100÷(1+3/2)=40(平方米)40× 3/2=60(平方米)或100-40=60(平方米)

5、比较思路:这几种方法中,你认为哪种方法好?为什么?(第二种,思路简捷,计算简便)说说第二种方法的思路? ①求出总份数

②各部分数占总份数的几分之几?

③按照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的方法解答。

6、这道题做得对不对呢?我们怎么检验? ①两个班级的面积相加,是否等于原来的总面积。

②把六年级和二年级的面积化成比的形式,化简后的结果是不是等于3 :2

7、练习

一个农场计划在100公顷的地里播种大豆和玉米。播种面积的比是3 :2。两种作物各播种多少公顷?

(学生独立完成,集体订正,演示课件“比的应用”)下载

8、教学例3 学校把栽280棵树的任务,按照六年级三个班的人数,分配给各班。一班有47人,二班有45人,三班有48人。三个班各应栽树多少棵?

(1)讨论:这道题与前面所做的题有什么区别? 分配什么?按照什么来分?

怎样计算各班栽的棵数占总棵数的几分之几?(2)学生独立解题

①三个班的总人数:47+45+48=140(人)②一班应栽的棵数:280× 47/140=94(棵)③二班应栽的棵数:280×45/140 =90(棵)④三班应栽的棵数:280× 48/140=96(棵)答:一班、二班、三班各应栽94棵、90棵、96棵。

9、小结:观察我们今天学习的两个例题有什么共同特点?(已知总数量、各部分量的比,求各部分量)怎么解答?

(先求总份数,各部分量占总数量的几分之几,最后求各部分量)

我们把具备上述特点,用这种特定方法解答的分配问题叫做“按比例分配”应用题,板书(补充课题):按比例分谁?怎么分? 板书:把一个数量按照一定的比来进行分配。

三、巩固练习

1、六年级(2)班共有42人,男、女人数的比是3:4,男、女生各有多少人?

2、一个三角形三条边的长度比是3 :5 :4。这个三角形的周长是36厘米,三条边的长度分别是多少厘米?

(1)还是按比例分配问题吗?(2)如果是四个数的连比你还会解答吗?

3、一个长方形周长是20厘米,长与宽的比是7 :3,求长与宽各是多少厘米? 7+3=10

20×7/10=14(厘米)20×3/10=6(厘米)【错,要分的不是20厘米】

4、思考:平均分是不是按比例分配的应用题?按照几比几分配的?

四、课堂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什么新知识?这种应用题有什么特点?应该怎样解答?

比例分配法 第3篇

关键词:征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农民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改革征地制度,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配比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 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何更好地分配土地利益、使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向农民倾斜, 共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成果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征地制度改革作为涉及农民权益的关键议题, 预示着我党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农民利益, 意味着中国将摆脱依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的发展模式, 有必要、也有能力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一、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必要性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让广大农民更多、更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 是实现农民增收、保障农民权益、发展农村经济与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在要求。

这是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的资产来源。土地作为资源要素参与分配, 是农民收入和财富的重要来源, 随着土地资产化特性凸显, 土地资产价值也得到农民的高度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 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 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 农民收入力争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长, 充分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路。要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重点是稳定家庭经营收入, 让农民从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增值中得到更多实惠;促进工资性收入增长, 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把本来属于农民的财产权益和收入还给农民, 形成农民与各相关利益方分享城市化土地增值的新格局。

这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制度安排。我国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重点在最广大区域的农村, 难点在最大群体的农民, 目前农村小康实现程度与总体指标相差20多个百分点, 差距最大的指标是城乡居民收入比。通过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让农民从土地征收和利用方式的改变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取得更高的土地财产收入, 才能缩小城乡差距, 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真正建成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

这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稳定与和谐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 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 农民土地被征用, 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公、社会安置不当等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凸显, 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 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分配中, 农民拿到的补偿款, 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1]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 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 土地纠纷上访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 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到土地纠纷的84.7%, [2]征地中的矛盾上升, 已经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稳定与和谐。十八大报告强调,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二、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基本思路

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分配。在实践中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主要有三个基本思路:[3]一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参与增值收益分成;三是缩小征地范围, 实施市场定价机制。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的土地,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农民几乎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突出“公平补偿”原则,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这种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全方位补偿, 农民收益比例自然提高。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财产性补偿和安置补偿分离的方式。财产性补偿主要以货币化的方式支付, 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要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物价增长指数等情况,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偿安置方式改变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 通过采取就业、培训、留地、入股、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多种安置方式, 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

参与增值收益分成。参与增值收益分成, 是指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是一次性获得固定补偿, 而是在未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划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补偿;或者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分配一定比例的实体物业给农民, 由其转让或者出租来获利。前一种实践在城市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各种创新中已经有不少类似案例, 比如武汉土地储备中的“交易许可”制与东莞处置闲置工业用地的托管方式;后一种实践在深圳城中村改造中已经实现。

缩小征地范围, 实施市场定价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 要准确把握征地改革着力点, 保证征地行为公益性,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实践中, 需要由农民与开发商协商谈判, 用市场手段解决利益增值分配, 如果农民掌握了土地财产的处置权, 其获得的收益自然有保障。

三、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关键是改革征地制度

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求, 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是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是改革征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农地征收补偿计算标准, 由土地年产值标准转变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重大变革, 也预示着现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 意味着重新设定“土地蛋糕”的分配规则, 势必要打破原有利益均衡, 形成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 阻力较大。作为三方博弈中的弱势群体, 中央政府要切实保障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构建以保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和法律体系, 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增值收益分配和保障机制。

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应该是改革征地制度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要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长远利益, 要将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在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使得失地农民变身为真正的市民, 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孩子教育上与城里人享受一样的待遇, 这是改革征地制度的关键问题, 也是从根本、从长远上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根本所在。

征地制度改革应该是一揽子方案, 应当把国有和集体两种建设用地的立法精神、补偿办法、征收范围接轨,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同价。尊重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将征用土地的过程改造成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 增强农民在征地补偿中的决策权重, 以被征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为最终目标, 解决土地使用的一国两制问题。

参考文献

[1]征地补偿标准该不该大幅提高[N].中国青年报, 2013-10-22 (3) .

[2]刘守英.土地改革可学台湾区段征收制度[J].农村工作通讯, 2013 (21) :43.

《按比例分配》教学反思 第4篇

第75页的例5及相应的“试一试”,“练一练”,练习十四第1~4题。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理解按比例分配实际问题的意义,运用比的意义和基本性质解答有关按比例分配的实际问题。

2、过程与方法:由具体到抽象,掌握按比例分配解决问题的方法。

3、情感与态度:在学习中体验数学与生活的联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

理解按比例分配实际问题的意义,掌握解题的关键。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出示例5中的实物图。

【提问】:图中共有30个方格,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涂上黄色,一份涂上红色,每种颜色涂多少格?如果红色涂20格,黄色涂10格,红色与黄色方格数的比是多少?

【强调】: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并不是把一个数量平均分,而是按一定的比来分配。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新知识——按比例分配的实际问题。板书课题:按比例分配的实际问题

二、探究新知:

1、教学例5

【提问】:3:2要表示的哪两个数量的比?这两个数量有什么样的联系呢?

【思考】:红色与黄色方格数的比是3:2,还可以怎么理解?

(1)学生讨论:

A、红色与黄色方格数的比是3:2,就是把30个方格平均分成5份,其中3份涂红色,2份涂黄色。

B、红色与黄色方格数的比是3:2,红色方格占总格数的3/5,黄色方格占2/5。

C、红色与黄色方格数的比是3:2,也就是红色方格数是黄色方格数的3/2,或是黄色方格数是红色方格数的2/3。

(2)解答例5。

①学生尝试,用学过的知识来解答,并在学习小组内说明自己你的想法?

②展示方法

方法

一、3+2=5 30÷5×3

30÷5×2

方法

二、30×(3/2+3)

30×(2/2+3)

方法

三、30÷(1+2/3)

方法

四、30÷(1+3/2)

(3)比较一下这几种方法中哪种方法更好一些?为什么?(第二种方法好,好想好算。)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第二种方法的进一步研究:

红色与黄色方格数的比是3∶2,就是说,在30个方格里,红色方格数占3份,黄色方格数占2份,一共是5份,也就是说红色方格占总格数的,黄色方格占。

(4)如何进行验证方法的正确与否?

学生讨论后回答:

A、可以把求得的红色和黄色方格数相加,看是不是等于总方格数。或者可以把求得的红色和黄色方格数写成比的形式,看化简后是不是等于3∶2。

B、可以涂一涂,进行验证。

2、教学例5后的试一试。

出示试一试。 【提问】:1:2:3表示哪几个数量之间的比?一共有6份,三种颜色的方格数各占方格总数的几分之几?大家会解答吗?

学生独立完成,指名板演。学生说解题过程。师根据学生回答板演。

3、讨论与归纳:

(1)观察我们今天学习的两道题目有什么共同特点?

已知总数量和各部分量的比,求各部分量。

(2)怎么解答?

求总份数,各部分量占总数量的几分之几,最后求各部分量。

(3)我们把具备上述特点,用这种特定方法解答的分配问题叫做“按比例分配”应用题.

(4)【提问】:分谁?怎么分?

【板书】:把一个数量按照一定的比来进行分配.

三、巩固练习:

1、练一练第一题

学生独立解答,指名板演。完成后集体订正,让学生说说解题思路。

2、练一练第二题

【提问】:分配的是什么?按照什么要求来分配?

【指出】:把180块巧克力按照三个班的人数来分配,就是把180按照35:31:24来分配。

3、练习十四第1题。

4、练习十四第4题

【提问】:三角形的内角和是多少度?直角三角形中两个锐角的度数和呢?

四、布置作业:练习十四第

2、3题

五、总结

这节课你有什么收获?还有什么疑问?

六、板书设计:

按比例分配的实际问题

例5:

方法

一、3+2=5 30÷5×3

30÷5×2

方法

二、30×(3/2+3)

30×(2/2+3)方法

三、30÷(1+2/3)

方法

四、30÷(1+3/2)

已知总数量和各部分量的比,求各部分量。

求总份数,各部分量占总数量的几分之几,最后求各部分量。

“按比例分配的实际问题”教学反思

本节课是在学生学习了比与分数的联系、简单分数乘、除法应用题数量关系的基础上,把比的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内容,它是“平均分”问题的扩,掌握了按比例分配的解题方法,不但可以有效地解决生活、生产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也为以后学习的相关知识奠定了基础。

新课程理念表明:数学教学的价值并非单纯地通过积累数学事实来实现,它更多通过对重要的数学思想方法的领悟,对数学活动经验的条理化,对数学知识的自我组织等活动来实现,学生的数学学习,基本是一种符号化语言,与生活实际的相互融化与转化,并主动建构的过程。

本课以学生生活中最熟悉的一个小实验——“配制蜜水”引入,根据小实验记录“蜂蜜50克、开水150克、蜜水200克”让学生用分数或比提出问题表示三个数量的关系,再让他们口答解决其中的几个问题,沟通比与分数的联系,把发现知识内在联系的机会与权利还给学生。同时老师也以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提出问题、引出与例2相类似的问题,设置“悬念”导入新课学习。

这样使学生意识到抽象的数学知识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活生生的原型,“现实生活中蕴含着大量的数学信息”,感受到生活经验数学化与数学经验生活化,体现用数学思想与方法观察认识自然的客观世界与现实生活的真谛与价值之乐趣。

为了使学生通过解决具体问题能抽象概括形成普遍方法,指导他们观察分析这类题目的结构,理解按比例分配的意义,并讨论解答按比例分配应用题一般的解题规律。

①计算分配的总份数;

②找出各部分数量占总数的几分之几;

③运用分数乘法的意义解题。

正如皮亚杰的认识论认为:学生学习新知识的过程,就是用原有知识和经验对新知识进行同化与顺应的过程,即对新知信息进行提取、加工、理解、重组、吸收内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应有老师的组织、参与和指导,有同伴的合作、交流与探索,有主体主动参与经历知识的发生、发展,体验新知的建构、应用,方能有效实现。

学生的数学学习不仅要考虑数学自身的特点,更应遵循学生学习数学的心理规律,让学生亲身经历将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本课采取小组合作、交流探索的学习形式,引导学生“在沟通比与分数的联系基础上,发现问题、独立思考提出问题、小组合作解决问题、交流探究发现新方法、分析反思归纳解题规律、运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在发现问题视角多向性、解决问题策略多样性,以及主动与他人交流中选择合适策略、丰富自己数学活动经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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