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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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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1篇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因工作失职或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确保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

2.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2.1每年由公司安排预留120万元。

2.2省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

2.3省公司所属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对省公司领导的处罚,由省公司提出建议,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厂处级领导的处罚,由单位提出建议,省公司决定;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决定,报省公司审查备案。

4.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系指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经济处罚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进行处罚。由省公司下达事故批复文件时,一并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处罚通知单一个月内,将罚款上交省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无故或拖延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按罚款金额每日1%交纳滞纳金。

第二章 奖 励

6.受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发供电先进企业,由新疆电力公司酌情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凡受到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先进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及安监科、生技科、公安科有关人员,由省公司酌情给予每人500-1000元的奖励。

6.1省公司所属发电、供电、基建企业、调度部门等,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经评选授予先进企业或安全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全疆电力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6.2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并给予表彰奖励。

6.3根据不同类型发、供电单位长周期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其奖励标准如下表:

6.4安全生产记录超过1000天的单位,每递增200天,按1000天标准进行奖励。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公司奖励,非统一核算单位执行省公司奖励标准。长周期安全生产天数由省公司认定。 第三章 处 罚

7.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7.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7.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2000--3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

7.7发生特大事故,相应追究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8发生特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等规定,依照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意见。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则按本规定执行。

8.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8.1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8.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8.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8.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9.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9.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5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处2000--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

9.7对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9.8对省公司有关领导的处罚,按国家电力公司奖惩规定执行。 10.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3-9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0.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0.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0.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2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1.1.属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一流企业”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1.2属非生产性本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1.3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1.4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6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7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2.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2.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2.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6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800-1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如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不完善造成的恶性误操作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1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3.1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 13.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

13.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3岗(3个月)。 13.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1000元罚款。

14.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4.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4.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4.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4.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5.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5.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5.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5.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6岗(半年),并处经济罚款。

15.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800--1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800-1000元罚款。 16.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6.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万元。

16.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9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16.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8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6个月)。

17.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7.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万元。

1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9个月)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7.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3个月)。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9个月)。

17.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

18.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8.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4岗(9个月)。

18.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经济处罚。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给予降低岗级4岗(6个月)。 18.4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分别给予200-500元罚款。

19.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19.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1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罚款。 1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19.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200-300元罚款。

20.凡发生事故、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果确实不胜任或不适宜本岗位的,可离岗培训或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本规定未涉及到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21.省电力公司管理的发供电企业,年终未完成当年核定的中断安全记录设备事故考核指标,每超过1次罚款1万元;重伤事故超过核定指标,每超过1人次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办法进行双重考核。

2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死亡、人身群伤事故和特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在半个月内,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省公司要对特大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发生其它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 23.事故责任单位隐瞒事故,一经查实,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并根据事故性质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部分加倍扣罚。并责成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上交省公司。情节严重者,对主要领导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安监科长、生技科长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经济罚款。 23.1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110kV及以上的线路事故、对重要用户停电事故、设备事故、各类误操作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公司。 23.2对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负责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2000元。 第四章 其 他

24.省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安全指标,每年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下达,按进行考核。

25.建设单位要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根据劳动部、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人身死亡率0.1‰,人身重伤率0.5‰,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奖励和处罚 26.基建安装单位(包括火电、送变电)人身死亡零目标,人身重伤率1‰。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奖励和处罚。

基建安装单位将部分工程外包,则安装单位被视为建设单位,发生外包工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按第25条考核。

27.多经企业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按本规定执行,若多经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定为生产(基建)性质,不重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28.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其它有关条款执行。

29.在电业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或人员过失发生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不执行新疆电力公司“关于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新电人[2000]587号文)规定。

29.1对事故责任者受到警告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2岗;受到记过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4岗;受到记大过处分、执行降低岗位工资6岗,时限为1年。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如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根据事故定性,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界定。

30.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结合本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部分实行双重考核。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并将罚款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31.省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必须在年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按本单位工资基金的3%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在安全监察部登记。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罚,由公司进行考核管理。

32.本规定由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33.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

特大电网事故:1000-5000MW以下电网负荷减供50%或2000MW省会城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电网事故:1000-5000MW以下电网减供负荷20%或750MW1000MW以下电网减供负荷40%或200MW,省会城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电网瓦解220kV枢纽变电所全停,一次事故中有三个110kV及以上变电所全所停电。

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机以上主变压器,220kV机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装机容量达200MW机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机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重大火灾事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根据劳安字[1991]23号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 脚部伤害: *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统计说明:

(1)企业内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俱乐部等部门职工或企业职工在企业的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企业的倒班宿舍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都应作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对象包括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发生伤亡均应统计,填写在“本企业职工栏”内。

(3)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叫民工。企业从农村录用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农民工均不属于民工。

恶性误操作:

电气系指: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热机系指:严重缺、满水;炉膛爆燃(指锅炉积聚大量燃料,瞬间爆燃,锅炉本体结构破坏)。汽轮机严重超速,汽轮机过水及符合现场规程中规定的设备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运的。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2篇

2、联系动火前要和作业区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3、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4、灭火设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5、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作业区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限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

7、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3篇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种类、办法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

为,鼓励先进,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人以及试用期员工。

2.奖惩审批程序

2.1对员工实施的奖罚均需填写“奖罚单”,原则上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拉长或主管)填写。其他人员如发现员工有涉及公司奖罚行为的,应与员工的直接上级(拉长主管)或行政人事部主管反映,情况较为恶劣不变直接反映的也可以向总经办反映。接到反映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主管应经核实后,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或由行政部开出奖罚单。

2.2奖罚单填写后,根据公司组织构架规定的上下级关系及公司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必要时人事部组织有关主管评议通过,由行政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3凡涉及嘉奖、记功、批评、警告等奖罚均经部门主管和行政部审核,交总经理、副总、厂长批准后,由人事部实施。

2.4凡涉及记大功、晋级及特殊奖励或严重警告、辞退、开除、附加处罚(包括降职、降级、冻结薪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经行政部报厂长审核后,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实施。

2.5凡涉及7S管理或质量管理的相关奖罚,由品质部或行政部主管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会签后报厂长批准,由人事部实施。

2.6奖罚的书面报告和记录由人事部存入人事档案和电脑系统并把数据报于财务。

3.奖励的原则、种类、标准

3.1奖励的原则

公司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必须有事实依据,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伸手要奖、贿奖等丑恶行为,否则将严厉查处,相关人员将予以开除。

3.2奖励的种类:

3.2.1嘉奖: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将给予嘉奖。

A)拾获贵重物品而不昧,值得表扬者;

B)发现职责外的问题,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C)所在部门或团队被评为公司优秀部门或团队者;

D)对于原材料、工具等节约或废物利用,细心维护公司设备等,有显著节省成本成效者;

E)有其它突出成绩者。

3.2.2记功: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将给予记功。

A)对于营运策略、生产流程、物料管制、服务项目等提出改进建议或方案,经采纳实施有

显著成效者;

B)提案改善产品与加工方法、降低成本,或实施质量管理卓有成效者;

C)对于原材料节约或废物利用,取得重大成效者;

D)有小创造发明、小改小革,经施行有显著成效者;

E)发生非常事故或灾害或发现重大隐患、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机械设备故障时,勇于负责,及时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F)举报盗窃案件,检举营私舞弊、拿回扣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企图,及时制止或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奋不顾身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者;

G)一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不断改进、廉洁奉公,本职工作业绩突出、事迹突出者;

I)其他有显著绩效者;

3.2.3记大功: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将给予记大功。

A)发生意外事故时,不避艰险,为保护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B)对各项生产设备、工艺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者;

C)预防重大故障隐患或抢修工程提早完成,使生产显著增加,成绩卓著者;

D)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E)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F)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维护公司财产和利益,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者;

G)其它维护公司重大利益,作出重大的功绩者;

3.2.4.晋级: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公司员工,可晋级。

A)对研究发明或革新生产设备、工艺或提高质量、改革管理,确有特殊功绩,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或管理能力,明显超出原岗位的要求,可以胜任更高级别岗位要求者,;

B)具备丰富业务或管理经验,对业务有特殊贡献,或使成本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能担当重任者;

C)在同一累计记大功两次者;

D)按考核制度应予以晋级者;

3.2.5其它奖励:如质量管理奖励、7S管理奖励、公司主题活动奖励等,根据具体的奖励标准和

细则执行。

3.3 奖励的标准:

3.3.1嘉奖:一次性奖励100元,同时公告表扬。

3.3.2记功:一次性奖励200元,同时公告表扬。

3.3.3记大功:一次性奖励500元,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公告表扬。

3.3.4晋级:根据实际情况晋升并加薪。

3.3.5其它奖励:根据公司相关奖励措施实施执行。

4.处罚的原则、种类、标准以及处罚的申述

4.1处罚的原则

4.1.1公司本不愿处罚任何人,然而为了给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及有序的环境,对个别员工影

响工作秩序、损害大多数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不道德等不当行为必须进行严肃而又公正的处理,以保护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4.1.2 处罚指本公司对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制度规范条例、损害多数员工利益或公司利益、影响

正常生产或工作秩序、违背道德等行为做出的处理。若员工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则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1.3处罚时将向被处罚的员工出示处罚单,注明事实情况、违反条款、处理意见。员工在处理单

上签字表示确认知晓处罚单内容,但不需要其同意,如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处理单的生效。如员工因被处罚而采取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所列事项,将比照所列事项或按相关制度法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4.1.4 处罚由相关负责人按制度规定填写处罚单,由行政部在批准后执行。

4.1.5被处罚者有申诉权,但应按照下面规定的办法进行申诉,不应影响工作和公司的正常运作。

4.2 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处罚包括行政扣分、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罚款、辞退等, 根据情节和性质,可以同时处以降薪、降职、调岗、冻结薪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4.2.1行政扣分

根据《消防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考勤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设备工具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公司明文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的按制度给与行政扣分。

4.2.2通报批评并处罚50元

如员工有发生如下行为,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罚款50元:

A)违反公司制度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按制度规定应予以通报批评的;

B)对生产或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C)不服从管理或公司要求,影响工作/生产进度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D) 违反制度或规范,或不认真负责,造成一定损失的;

E) 因不当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4.2.3警告并处罚100元

如员工有发生如下行为,公司予以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同时罚款100元。

A)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且不听劝告者,或按制度应予以警告的;

B) 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且不听劝告的,或对生产/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C) 非故意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D) 有较严重的违背道德、职业素养行为,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或潜在损失的;

E) 非故意对大多数员工利益或公司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4.2.4 辞退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辞退,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被辞退者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A)当月行政处罚2次以上者,或累计有3个月行政处罚3次者,或本行政处罚累计6次

者。

B)直接触犯“辞退”条款者;

C)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D)有任何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偷盗行为的;

E)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秘密文件或资料,或将在公司开发知晓的技术、软件、客户资料等据为

己有或泄漏给他人的,或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公司的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F)非因工作目的,私自删除、拷贝公司的电子文档,私自复印、外发(通过传真或邮件)公

司文件的;

G)对公司员工或顾客进行诬告、诽谤、侮辱、暴力威胁、殴打,造成恶劣影响的;

H)非法集会、煽动怠工或罢工、聚众闹事,或蓄意制造事端,破坏生产或工作秩序;

I)不服从管理,有意拖延工作或怠工,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J)谎报姓名、住址、年龄,冒名顶替,提供各种虚假伪造证件;

K)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挪用或贪污公司财物,索取或接受回扣的;

L)打探议论薪资或奖金,造成工作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者;

M)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

N)未经公司授权或超越公司授权的范围,私自对外签订合约;

O)未经甲方许可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或同时为其他单位

服务、赚取佣金等报酬的。

P)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锁定密码或故意破坏文件资料(如电脑中的文件、数据,平面文

件资料或数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

Q)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或在金融票据、财务票据或账簿上弄虚作假者

R)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

S)有拉帮结派、任人为亲、打击报复等任何的行为者

T)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主管签字,或违反规定擅自签字盖章,造成公司损失或法律纠纷者; U)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V)在工厂“严禁烟火”处抽烟者;

W)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X)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从关系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Y)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Z)离职时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有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行为

AA)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4.2.5附加处罚措施

公司采取上述处罚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同时进行降薪、降职、调岗、冻结薪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4.2.6.其它处罚

如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7S管理处罚等,根据相关制度执行。

4.3 处罚申诉

4.3.1处罚公布前需告知受处罚者本人,允许其陈述和申辩。

4.3.2员工对处罚不服,可向直接上级主管或行政部申诉;对直接上级或人事部的答复不满意,可向

总经办申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请求3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与答复。

5. 奖惩办法

5.1奖励办法

5.1.1员工如获嘉奖、记功奖励,由行政人事部公告表扬,奖金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5.1.2员工如获记大功奖励,由行政人事部公告表扬,并颁给总经理签字的奖励证书,奖金随当月工

资一起发放;

5.1.3员工如获晋级奖励,由人事部办理晋级手续后执行。

5.2处罚办法

5.2.3其他各类处罚:其它各类处罚(如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由行政人事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6.附则

6.1本制度由行政部及总经办负责共同解释,非经上级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办示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4篇

纪处分规定

皖办发[2006]4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8日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符合再生育规定,但未满间隔期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四)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八条 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九条 应当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而拒不发放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不应当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而发放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在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 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下达、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主要目标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财物,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打击报复如实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数字的工作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的。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有关部门解释。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5篇

拟强制企业缴五险

改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 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及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代缴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缴费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缴费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每年至少一次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并负责缴费记录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单位缴费情况通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征收情况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个人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在个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参保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余额不足的,其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时应当及时提醒;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人。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责令缴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或者补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未按时申报且未缴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查询账户]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补缴和催告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划拨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查询情况,制作《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划拨的理由和依据;

(三)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划拨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同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滞纳金执行]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与其通过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约定滞纳金偿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划拨后,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协议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延期缴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延期的期限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金额;

(三)担保方式、担保财产及其评估报告;

(四)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五)其他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安全征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延期缴费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延期缴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不影响其职工在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担保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权利瑕疵,并对担保财产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使担保财产价值能够抵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担保财产的处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延期缴费协议中约定,在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能清偿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一)经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

(二)延期缴费协议期满、但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因价值发生变化未能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强制执行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划拨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告情况;

(四)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情况;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二)造成缴费记录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时足额缴费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经办和征收机构信息沟通]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统一表单]本规定中有关文书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第6篇

摘要:油库是储存油品的基地,油品从入库到使用之间往往要经历一个过程,石油产品具有易蒸发、易渗漏、易氧化、易燃、有流动性和毒性的特点,因此,加强油库安全以及质量管理、提高存储安全性、确保出库商品质量合格、及时发现和消除油库安全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杜绝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重要的是要找出油库安全及计质量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和实时评价。

油库作为接卸、储备、发放成品油的场所,其管理工作可谓千头万绪,任何一个作业环节的疏漏,就可能造成油库人员财产损失。但事务皆有主次、缓急之分,围绕“安全管理”和“计质量管理”两条主线开展工作、实现安全与计质量管理工作的效应最大化与协调发展是油库管理的核心理念。

安全管理是油库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油库其他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保障。而计质量管理是推动油库管理工作水平和技术革新工作不断发展的源动力,是勇于担负社会责任的大企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同时,安全管理与计质量管理二者又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安全管理是计质量管理的前提,它渗入到计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为计质量管理提供前提和保障;计质量管理又反过来对安全管理起到促进作用,能及时反映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一、油品存储安全是油库管理的生命线

(一)、影响油库安全的因素

影响油库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四方面:

1、人员,主要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素质。

2、物,包括储存油料、储罐以及各种监控传感设备,先进的监控及传感设备是保障油库安全的硬件条件。

3、自然环境,油库的外部自然环境,特别是雷电以及各种地质灾害是影响油库安全的重要因素。

4、管理,主要指油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结构。规章制度是保障油库安全的制度保障,而组织结构的合理与否也是直接影响能否及时、有效地解决油库安全问题。

1

加强油库安全管理,重要的是找出油库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和实时评价。首先要全面了解影响油库安全的诸多因素以及各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如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素质;储存油料、储罐以及各种监控传感设备的先进程度及质量;油库的环境,包括油库建筑的安全防火要求,是否完善地配备了常用的消防器材,能否处理各种预料不到的自然事故;还有油库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结构。然后要进行安全评价,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大类,评价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安全对策,使系统危险降到可以承受的程度。最后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制约油库安全管理的最主要的隐患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落实不到位。只有扎实做到制度完善、落实有效,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油库的安全。

(二)、如何提高油库安全管理水平

提高油库安全管理水平,应逐步建立全面安全管理模式,构建油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油库长治久安。

油库管理应当审时度势,努力建立以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标准化管理、预期型安全目标管理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为内容的全面安全管理模式,并不断丰富油库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在六个方面做文章。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油库应当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采用“层层分解、逐级负责”的方法,健全油库安全管理机构。采用确定油库主任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等管理方法,将油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计划、安排、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在每个作业环节、每位员工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夯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基础,最终形成油库自上而下有效的安全管理网络,为油库实现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 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

油库应始终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做为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积极推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化进程。对可能存在的散乱不全或抵触、矛盾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结合油库实际情况适当的细化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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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油库管理中,标准制度不健全以及落实不到位是制约油库安全管理的最主要的隐患。

只有抓住贯彻落实规章制度这条主线,油库安全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力度、有效果。要准确理解各项法规制度的内在含义,增强遵守法规制度的自觉性;按管理制度办,按操作规程做,按技术规范管,狠抓安全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制度全覆盖,管理无漏洞,这样才能保证油库的安全最大化。 3. 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由于成品油易燃易爆的理化特性,油库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设和完善,是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几率和损失的有效途径。

油库管理应始终关注针对生产设施,如码头、油罐、罐区、操作场所的安全监控及传感设备的建设、完善和有效的网络化管理,以精细管理来弥补设备、设施陈旧带来的不利局面。目前,油库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先进的传感仪器以及计量设备的使用,使得人为影响逐步减少。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使设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对设备建立单台设备档案,设置设备运行、检修、养护等记录,详细记载运行、检修、养护等技术状况,定期整理归档,为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检修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扎扎实实的作好设备的检修保养计划,防止跑、冒、滴、漏的发生。采取“四定一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分片包干,全库不论设备大小都落实到人头;

坚持设备、设施隐患整改和技术革新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现行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更新换代和技术革新力度。 4. 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强化监督和检查力度

油库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人”做为安全管理中最活跃、最不确定性因素、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压力和对追求本质安全所起的决定性作用,高度重视“人机系统”中安全人机工程、安全心理学的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在管理中,油库应当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对规章制度的认知程度,激发全员学习岗位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的热情,为油库安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岗位员工的培训教育力度,培养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走培育复 3

合型人才的培训之路,在立足本岗的基础上,一专多能、一人多岗,使全员综合素质得到不断提升。要将“我要安全”作为安全教育的主题纳入安全培训内容,使其成为油库安全管理的重点,克服因主题林立、主次不清导致的宣传弱化现象,也防止各种专项安全活动流于形式,最终使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油库应在实践中,结合所储存油品的理化特性,总结出自己的一套安全管理方法,即“抓重点、抓关键、抓操作、抓员工”,以防溢油、防窜油为关键,以码头和泵工岗位为重点,依托管理制度,通过对安全隐患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岗位自查和公司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对油库各岗位、各阶段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全面掌控,为有效控制事故隐患苗头,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方向提供重要依据。

二、以计质量管理为主线,实现油库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计量和质量管理始终贯穿于油库收、发、储三大环节,是油库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以计量管理、损耗管理、帐务管理、计量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计量管理工作,可以清晰的反映油库各环节的油品损耗情况,据此分析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掌控计量仪表、仪器的准确度,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进一步提高油库管理工作水平。而以油品检验、窗口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工作,则不仅关乎企业形象,客户、设备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一个组织追求持续、有效、协调发展的根本所在。为此,油库管理更要始终狠抓计质量管理工作不放松。

(一)计量管理方面

在计量管理方面要重点关注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操作人员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规程、标准和办法,维护计量工作的严肃性;

要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做好油品进销存环节的台帐处理工作,实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努力通过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油罐、卸干卸净,点滴回收等方法,最大限度减少油品损耗,确保油品不因人为因素流失;

加强计量管理凭证、报表资料的保管、分析工作,引导、培养计量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岗位操作技能,建立油库数量管理良好的“软环境”。

(二)油品储存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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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油库质量管理而言,主要围绕油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两方面开展工作。在油品质量管理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油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油品入库验收和发油程序,注意核对相关单证和记录,避兔差错,配备必要的化验仪器、设备及从业人员;入库油品实现必检项目不漏项,按规范对库存油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查;

出库油品执行先进现出原则,性质不稳定、损耗较大的油品保持低库存运行; 在油品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按油品性质分组,实现专泵、专罐、专管,减少与空气接触,尽可能密封储存。

在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要改变质量管理特指油品质量管理的狭隘观念和认识,正确把握质量管理中油品、服务两大因素,凸现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和潜在经济效益;收集对油库现行管理模式和状态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构建油库与客户唇齿相依、相儒以沫的和谐关系;不断提库服务水平,为促进公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库区自动化和网络化是今后安全和计质量管理的目标

成品油是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和对人体有一定毒害作用的物品,因此,在储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事故发生。必须坚持软件、硬件一起抓的思想,对油库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切实打牢基础工作,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基础,这样才能做到统筹兼顺,协调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油库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油库的安全运行。

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油品储运企业广泛采用库区自动化、网络化监控管理模式来提升油库安全及计质量管理水平,因此适当地建设油库自动化管理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能真正为油库的安全和计质量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基础。

公司近年在油库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除新建油罐外,还建成了自动化的定量装车平台、雷达液位计系统、视频监控和中控系统,使油库具备了初步的库区自动化管理的基础设备,定量装车平台的使用,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作业效率,有效地防止计量误差和人为差错。雷达液位计和中控系统使计 5

量和管理人员可实时掌握油罐液位和装卸作业工艺进度,有效避免油罐溢油事故的发生。

应充分利用石化行业安全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如所有流量计均应实现向中控系统实时远传数据的功能,对重要设施设备及场所,采用传感设备、视频设备达到实时监控和管理目的。

进一步加强油库中控系统指挥调度和管理功能,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对整个库区的视频监视、溢油监控、消防报警、传感设备和电子巡检进行集中的动态监测;对发油和罐区液位系统的生产作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生产数据的集中。

库区安全和计质量自动化、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通过现有的业务系统在公司内可实时获得安全监控、销售、库存管理等动态实时数据,实现公司对油库的透明化管理。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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