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被上诉人委托书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5
1

被上诉人委托书(精选8篇)

被上诉人委托书 第1篇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1、***,公司法律顾问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公司供销部部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办理委托人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事宜。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人:***************

XXX年十二月二日

被上诉人委托书 第2篇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2

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3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机构名称)负责人 李**(负责人姓名),授权委托 赵*(被授权人姓名)为本人(或者本机构)的合法代理人,在 **** 年 ** 月 ** 日至 ****年 **月 ** 日期间,代理本人(或者本机构)办理申请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相关事务。本人(或者本机构)对被授权人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在办理申请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事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人签字盖章: 李 ** 日期: **** 年 ** 月 ** 日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赵* 日期: **** 年 ** 月 ** 日

授权委托书公证

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4

_________单位: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兹授权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

_年_月_日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5

北京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__。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6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

住所:ⅹⅹ县城关镇民主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许ⅹⅹ,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ⅹⅹ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应诉、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进行和解;

4、参与调解;

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ⅹⅹ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

时 间:二〇xx年四月十一日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7

委托人***(***之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姓名或公民姓名)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或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等)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首部。

写明标题“授权委托书”。

2.正文。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

3.尾部。

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上诉个人授权委托书8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3篇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在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消除被告人的上诉顾虑以及避免上诉制度流于形式方面意义重大, 同时还推动了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职责的履行。199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在操作上的具体流程。其中是第1款第5项指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略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 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项规定明确表达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内涵, 即在第二审案件中, 人民法院审判只有经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 除少数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外, 大部分二审案件是由被告人一方上诉引起的, 由此看见, 两审终审制度和上诉制度是否可以起到作用, 被告一方的上诉权顺利充分地行使是关键, 若是无法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在二审中不仅不会减轻或免除刑罚, 反而会加重刑罚, 这样难免会使被告一方产生思想负担, 导致一审判决错误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阻碍被告人的上诉权行使, 同时也使得一审的不正确因为没有及时的上诉而得不到发现和纠正, 使两审终审制变得形式化。

二、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缺陷

在实际操作中, 上诉不加刑原则确实像立法者们所期待的那样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 但社会的进程不断的改变着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 这一原则存在的缺陷也不断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变相加刑依然存在于司法实践中

由于抗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并没有对加刑做相关限制, 检察官、法官们的素质也良莠不齐, 他们可能以某种理由启动再审程序甚至进行恶意抗诉, 这样一来很有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损害被告人的利益。

(二) 对“违法”判决的纠正不当

依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 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但判处的刑罚略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未适用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但是, 《刑事诉讼法》里规定, 在一定范围内, 只有特定的主体才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若是在审判监督程序过程中主体懈怠, 就没办法纠正审判中的不当判决了。

(三) 相对较小的适用范围

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才适用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而若是上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上诉或者抗诉时, 就不能依据此原则, 反而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样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四) 一定程度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由于上诉受不加刑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 使得被告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提起上诉以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便使二审法院的负担加重。如果二次审理一审定罪量刑没有偏差的案件, 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资源浪费。

三、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 制度层面

借鉴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推行诚实信用原则。“辩诉交易”是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若辩护方坦诚自己所犯的罪行, 控告方则减轻控诉, 这一制度旨在鼓励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 法律层面

1. 在实际操作中, 若自诉人或者检察机关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上诉却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这显然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超出了自诉人或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使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 要明确执行“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抗诉或者上诉, 第二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制度, 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2. 发回重审案件的有条件不加刑原则。对于一些源自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发回重审案件, 虽然适用于一审程序, 但还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这类案件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意加刑, 那么依旧会损害上诉人权益, 因此发回重审案件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 因遵循有条件不加刑原则。

3.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者自诉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 目前的司法操作是“同时上诉抗诉依抗诉论”。在这种情形下, 不加刑原则适用于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而进行的抗诉适用于不加刑原则, 而不适用于检察机关认为判刑畸轻而进行的抗诉, 这显然不妥。首先, 被告人的刑法可能会因检察机关的恶意抗诉而加重;其次,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平等的保护。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被告人一方上诉、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情形依照被告人上诉处理而非依据抗诉论处理, 若有错误, 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司法救济。

(三) 司法层面

法官及检察人员在素质和道德的层面上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司法人员不仅要依法履职, 更要谨慎对待权力, 不能滥用, 同时认真履行义务, 绝不懈怠。通过提高自我素质, 才能加强对“违法”判决的司法救济, 守护法律尊严, 杜绝变相加刑, 全面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摘要:刑事诉讼中有一项重要原则是上诉不加刑, 在保护被告人顺利行使上诉权, 即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 二审法院不得判处重于原判决的刑罚。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地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漏洞, 本文试图依据审判实践与法律规定, 对其展开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不告不理

参考文献

[1]陈林林.论上诉不加刑[J].法学研究, 1998 (4) :72.

[2]金泽刚.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J].法律科学, 2003 (3) :121.

被上诉人委托书 第4篇

关键词:上诉人;撤诉权;处分权;必要性

一、概述

民事撤诉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訴讼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则,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和程序公正的统一。撤诉作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也能起到使法院高效率结案的效果,法院应当尊重并保障当事人撤诉权的行使。撤诉制度实现了诉讼定纷止争的终极目标,使诉讼过程更民主、更完善,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二审上诉人撤诉权设置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为了实现“尊重原告的撤诉权,保护被告利益,兼顾诉讼经济和效益”等价值的平衡和最大化,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法律制度框架下,不能绝对地否定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的撤回起诉权,而应在肯定上诉人在二审中享有撤回起诉权的基础上,对上诉人二审撤回起诉权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1.二审撤诉权设置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原则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允许上诉人撤诉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贯彻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来解决纠纷,就是想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来解决私利问题,把私权和公权有机结合起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发挥,纠纷得到解决,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形成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这实际上是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上的延伸。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来体现。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有权提起和终结诉讼,有权决定在何时,以何内容、范围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则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开始或终结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处分原则被普遍认为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2]。

2.二审撤诉权的权利分析和权利制衡

从诉讼权利角度分析,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所有的纠纷都是围绕这一主要内容展开的,也是公民参与诉讼的最终目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诉讼权利,撤诉权作为诉讼制度重要的一环,是诉权的直接体现。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可以凸显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二审上诉人的撤诉权的必要性分析有利于促进诉讼权利更加完备、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的内涵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同或对等。在撤诉制度中,撤诉虽然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相对应地,被告也应被赋予相应的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享有撤诉权,相对应的被告也应享有撤诉同意权,从而使得被告与原告有相对应的权利进行抗衡,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缺少被告对原告撤诉权同意的相关规定,所以要做到权利平等,就应该构建平衡的撤诉制度,保证对应性权利,通过权利制衡达到公平。

3.二审撤诉权的程序要求和法治体现

从诉讼程序角度分析,撤诉权是一种程序性选择权,是上诉人的意思自治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自治是针对法院作出的,与被上诉人无关,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没有理由拒绝上诉人的撤诉权。可见,撤诉权对诉讼程序的规范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一种方式,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而更是纠纷的公正解决,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程序公正更是实体公正的保护伞。程序安定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体现,其对司法事务有序开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撤诉制度同样要保护法律秩序稳定。

4.二审撤诉权的效率精神和法院规制

从诉讼效率角度分析,允许二审上诉人享有撤诉权,不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司法活动中,效益逐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积极追求的目标,撤诉权的行使可以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且撤诉也是以一种更平和更稳定的方式来化解矛盾,更是现代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二审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救济私法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性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二审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裁判的正当性,使当事人对裁判形成信服[4]。二审上诉人的撤诉权相比一审的撤诉权,更难行使,但同时作用更大,更能突破传统观念,促进法制进步。一个完善的诉讼程序应该同时体现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只有这样,法院所作的裁判结果才能真正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同和履行。

三、结语

撤诉制度的确立和应用,不仅为当事人自由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有助于法院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诉讼负累,提高诉讼的整体效率。科学合理的撤诉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法制建设,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石珍,曾令抄.论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权的司法运用——兼与李海涛法官商榷[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66-70.

[2]王诗诣.民事撤诉制度运行现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8-9.

[3]黄德春.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333):43-44.

[4]曾耀林,王长军,何瑶.二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原告的起诉可与上诉人的上诉一并撤回[J].人民司法.2013(8):32-36.

作者简介:

委托合同纠纷上诉状 第5篇

法定代表人:徐波, 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xxxxxxxx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代理费人民币15375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xxxx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xxx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xxxxxxxxx

被上诉人委托书 第6篇

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所有的房产。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委托期限为月9日至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委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买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中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为年12月9日至2003年1月9日,而第2条的约定是该委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别约定,故该约定的效力只能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03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不应再受委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书第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03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认定委托书第二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别约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成功出售物业做了许多工作,为被上诉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发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购买意向后,上诉人多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提供了认识、了解的机会,并为买卖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规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第二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重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才肆意成交以规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报酬,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第二条的约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论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认识后私下交易,即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为委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是合法有效的,该委托书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其所有的房屋,上诉人也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介绍其他包括郑子光在内的购房人看楼。虽然上诉人最终没能在委托期限内促成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的交易,但其为被上诉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却与上诉人介绍的客户郑子光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被上诉人该行为实际是规避合同约定的条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不得与上诉人所介绍的购房人私下进行交易,如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则需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成交额的2%作为赔偿,故上诉人现在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其成交价款的2%,即9200元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上诉人所介绍的看房人郑子光达成协议,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合同中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至于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

被上诉人答辩状 第7篇

刘二军,男,40岁,汉族,职工,现住x县xx镇xx村。

苗玉庆,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x县xx镇xx村。

因上诉人王x锋,王x华,贾x凤不服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6)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护,对三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王x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经承认了大部分事实。在笔录的第二页第四行说:我给我哥打了电话,等我哥过来后,我们母子三人一起去了刘x尉家。并且,在上诉人贾x凤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先去答辩人家‘评理’的事实(在贾x凤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三行)。由此可见,三名上诉人显然是有明确目的的在叫人打架,并且也与上诉状中所述相矛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先去他家准备打架,看来这种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另外,王x华还说:紧接着刘x尉扑上来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一下跌倒在地(在笔录的第二页第七行)。在第二页倒数第三行中说: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铁锹和他打;在第三页第四行中说:我气愤之下就打了刘x尉二哥一耳光。在以上王x华的陈述可以看出,上诉人王x华不但打了刘x尉,还打了刘x尉的二哥(答辩人刘二军)。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证明力,应当高于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力。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侵犯了三答辩人的人身权利,判决三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不存在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上诉人因生活困难不能够住院治疗,为了节省开支就在当地的卫生院购点药品来治疗,也花了一些医药费并现在还在治疗当中,这种说法也是明显不能够成立的。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无法提供支付医药费的单据,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实际情况是,三上诉人在打三答辩人过程中根本没有受伤,特别是贾x凤,在医院没有检查出任何问题,医生就没有为其开药,当然也就是没有支出医药费。况且,医疗的诊断书也不能够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除与自己原来的说法相互矛盾以外,也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纯属无理之诉,所以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

怎样确定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对称。即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人的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

享有上诉权、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被提起上诉的人则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由上诉行为以及上诉行为的先后顺序而决定的。

在我国,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范围大体是一致的,能够成为上诉人的人,也有可能成为被上诉人。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被上诉人,但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上诉人。

在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应以提起上诉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可以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审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有被上诉人的称谓。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则没有被上诉人的称谓。因为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起的是抗诉、而不是上诉,原审被告人不能称为被上诉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因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不处于与被告人相对应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称检察机关为被上诉人。

刑事上诉审构造之研究 第8篇

上诉是对未确定的判决请求上级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救济的制度。基本上, 以学理之解释, 上诉方式有三种:复审制、续审制以及事后审查制。其中, 所谓复审制是指无视前审之裁判结果﹙即与一审无甚关系﹚, 就案件审判而论, 完全重新审判的方式。采用此种复审方式的二审, 完全重复与第一审相同的审判程序来进行证据调查、事实认定, 亦被称之为“第二次之第一审”。我国目前将第二审视为“第二次之第一审”, 采用复审制, 这方面的有力实证便是全面审查原则, 它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续审制是指在原审理程序以及各种诉讼数据的基础上, 再补充以新的证据数据, 继续审理的方式。采用续审制的二审被形象地称为“继续的第一审。”而事后审查制是指二审审判并非针对案件本身进行审查, 而是以上诉理由为判断案件之基础, 审查一审的判决是否妥当, 或者是否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情形而有误判决。一般而言, 事后审查审制的第二审可称为“事后审查审”或略称为“审查审”。

无论是复审制还是续审制, 原则上, 上诉审法院不先审查原审法院的判决有无上诉人所指出的上诉理由, 一律对案件本身进行审理。其处理程序是这样的, 首先对案件本身加以审理, 在上诉理由确实成立的情况下, 接着自己做出判决, 最后再撤销原审判决。相对地, 事后审查审制的审理情形为, 上诉审法院先就原审的判决加以审查判断, 并以审查判断的结果, 来决定是否撤销原审判决。一旦决定撤销原判决时, 即对案件本身进行审理, 然后做出二审判决。因此, 在性质上, 复审制和续审制下的第二审, 其审判对象以案件为主, 重新对案件再度进行审判, 而事后审查审制下的第二审的审判对象是原判决正当与否的问题。

另外, 事后审查制在其实施的过程中, 可分为以法律问题为事后审查的法律审, 以及就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两者为事后审查的事实审查审。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并不局限于审查原审判决的程序违法与否, 因而其所用的证据数据也不以原审判决所用者为限。

二、诉讼制度与上诉审构造的关系

(一) 全面审查制与部分审查制的上诉审构造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例, 上诉审的审查范围大致有两类, 即部分审查制 (或有限审查制) 和全面审查制。这一分类主要是依据上诉审的审查及判决的范围是否受提起理由的限制。目前, 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的是部分审查制, 按内容还可再分为事实审、法律审。前者是指上诉审法院对前审所认定的事实重新作实体审查;后者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在部分审查制下, 上诉审法院所审查的内容仅限于当事人在上诉状或复审申请书中声明不服的部分。对于上诉状或复审申请书中没有涉及到的部分, 即使其错误十分明显, 上诉审也不作重新审理和改正。一般而言, 实行全面审查制的上诉审构造是复审制或续审制模式;实行部分审查制的上诉审构造是事后审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一并处理。”因此, 二审法院需要对一审判决中所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是否违反法律程序等繁多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但是, 这种“全面审查原则”并不符合诉讼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尤其是考虑到二审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并不举行开庭审理, 而只是通过阅卷、讯问等书面和秘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的审查, “全面审查原则”要得到高质量的保证, 无疑是一种“神话”[1]。根据陈瑞华教授在山东、广东、河北等省调查, 一些地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的案件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2]可见, 只有部分审查制才符合当今世界刑事上诉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此, 对上诉审事后审的探讨也就有了一定的必要。

(二) 当事人主义下的上诉审构造与职权主义下的上诉审构造

当事人主义下的上诉制度与职权主义下的上诉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在以弹劾原则为基础, 且审判程序属于当事人进行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度里, 上诉程序与一审不同, 各有其不同的角色扮演。基本上, 在英美法系国家, 一审为整个审判程序的重心, 上诉救济程序为了充实一审程序的内涵而存在。初审法院认定事实而且其认定结果一般不再受到上诉法院的审查。上诉审查一般只限于程序方面和法律解释方面等问题。上诉法院的法官是在初级法院整理得非常完备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找出法律上的错误。当上诉法院发现初审法院有错并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时, 上诉法院的做法是, 连同自己在法律上的意见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而不是自己重新对事实进行认定。

相对地, 在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下, 事实的认定从侦查程序开始, 经由一审程序到二审法院, 自始自终连续不断地在为事实认定。关于有罪与无罪的认定, 上诉审法院也担负着监督下级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审判的角色。目前, 大多数采用职权主义模式为主的国家, 到第二审程序为止, 都在连续不断地为事实认定。在上诉制度方面, 第二审不是继承第一审的事实认定的续审方式, 而是直接以一审的诉讼数据为基础, 再重新作出事实认定的复审制。另外, 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区别的是: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既是事实审, 又是法律审;其它国家大都采用三审终审制, 第二审在于重新为事实认定, 第三审以统一法令解释为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想一步到位, 即纠错又完成统一法律认定的职能, 欲速则不达。正如英国大法官奈特·布鲁斯所言:“真理, 与一切美好事物一样, 可能被人欠考虑地热爱, 过分强烈地追求——从而付出的代价可能太大。”[3]

(三) 陪审制、参审制与上诉制度之关系

基本上, 刑事审判无论是采用陪审制或参审制的国家, 上诉审并非以审查事实误认与否为主的事实审。例如, 采用陪审制的美国, 其上诉以一次审查为原则, 上诉之理由亦仅以违背法令为限。换而言之, 在英美法系国家, 其理想的诉讼程序在于确认是否存有足以拘束被告之相当理由, 先行实施预备审问程序, 且在于事实明确之后, 对其为法律适用的审判。对此审判, 如果发现审判程序欠缺公正, 侵害到被告的权利, 或者确信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存有误认的情形, 上诉法院才对案件实施审查。因此, 审查程序一旦超过此范围, 反而会造成, 经费的浪费与效率低下等问题。采用参审制的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形。在德国, 除个别情况例外, 提起上诉, 只能使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受到有限地审查。上诉法院不审查被声明不服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 而是仅审查前审法院是否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上有错。德国刑事诉讼法不允许对大刑事庭、陪审法院及邦高等法院所作的判决提起第二审上诉, 第二审上诉限于区法院的刑事法官 (独任法官) 及参审法院的判决。采用此法律规则, 其法律政策之观点如下:“较高审级的法院拥有数量上较多的审判成员, 此将使得判决之完成较为仔细, 为此即无需再为第二次的 (主要) 审判程序。再者, 此也是由于诉讼数据早在准备程序中的侦查时已被详尽地加以澄清之故。亦有人否认第二审上诉的价值, 因为随着时间的消逝, 事实被证明的可能性亦愈来愈低, 因此也就无法担保, 经由第二次的事实审能获得一较好的裁判。” [4]

(四) 职业法官、非职业法官与上诉制度之关系

在以职业法官进行审判的大陆法系国家里, 对于作为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数据不加限制, 原则上所有证据数据的证据价值, 不仅可以由职业法官依据经验进行评判外, 而且对于职业法官认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 也可以借上诉制度达到救济的目的。此种结构, 基本上, 认为相同能力者虽同样对于证据数据加以判断, 但立于批评角度者或许能够做出较为正确的评价, 因而思考采行官僚模式的裁判组织, 于上诉的第二审配置经验丰富的法官 (对第一审判决行审查监督) ;同理, 上诉的第三审法官, 由从二审法官中选拔优秀的法官充当之 (对第二审监督审查) 。如此之结构, 除去时间的经过造成证据数据的散逸, 或证人记忆的丧失而使证据价值减弱等不利因素外, 通过层层监督、审查, 二审较一审、三审较二审得以达到较为正确判断的命题。这种结构自有其肯定的价值。

以陪审裁判 (一般国民参与审判) 为主轴的英美法系国家, 一方面对传闻证据等容易造成一般国民对证据证明力错误判断的证据数据加以排除, 同时, 在以“国民之声音即为神明之声音”的陪审制下, 对事实问题有关的部分, 不允许上诉。上诉审由于是职业法官所组成, 所以就有关事实问题承认上诉制度的结构有违英美法制之内涵, 亦即有违“国民之声音即为神明之声音”的陪审法制。再者, 即使再度赋予陪审团审查, 然而就诉讼程序而言, 同样以无经验的陪审员组成陪审, 也实在无法保障其得以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以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而论, 刑事审判是以职业法官为主轴进行审判, 审判采用两审终审制, 二审是全面的复审。究竟这种诉讼体制是否能实现“有错必纠, 有罪必罚”的立法愿望, 则非常值得推敲。

三、启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结构为复审方式。对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人) 而言, 其最关心的事莫过于犯罪事实如何认定及量刑是否适当。因此, 刑事第二审的设置, 使被告可以通过再次的事实重复审理, 期待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认定与量刑的适当量定。就实际而言, 案件发生后, 随着时间的流逝, 证人的记忆与印象将逐渐的淡漠甚至消失, 而其它相关的证据亦将容易地流失与毁损, 即使再度地进行事实审理未必会发现实体真实。甚至由于得以再度地进行事实审理, 反而可能造成当事人于第一审程序中不热衷于相关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其中, 不乏有当事人故意隐藏最有利的主张或证据, 作为第二审的王牌证据, 等待于第二审再提出。有时亦可能于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第二审提出。如此一来, 有人认为, 当事人大致觉得只要轻骑掠过第一审程序即可, 第一审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

再者,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无需主张任何的上诉理由, 只要就事实问题, 对原审判决表明不服即可成立。其结果, 使第二审的上诉案件堆积如山, 以致于不仅第一审审理潦草, 而且, 亦使第二审的审理未能慎重、周到。因此, 不仅就事实问题未能在第二审获得妥当、合理的解决, 甚至于第二审更造成法律问题 (或使原存的法律问题未能获得合理、妥当的解决) , 致使整个刑事司法制度负荷过重, 弊端百出。鉴于此, 近年来, 诉讼法学界开始关注上诉审构造问题。

总之, 无论是采用复审制或续审制或事后审查制的上诉结构, 分别都有优劣之分。依据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思考模式, 认为人所做出的判断容易犯错误, 唯有借助不断重复的批判与认定, 才能对过去仅仅出现一次的犯罪事实达到正确的认定, 这也是上诉审采用复审制或续审制为什么会受到肯定之处。虽然如此, 上诉审采用复审制或续审制的结果, 最大的难题是, 如何解决被认为有轻视一审审判或滥用上诉的指责, 以及违背迅速裁判之精神。因此, 为解决这些难题, 上诉审的结构, 可否采用事后审查制, 或许成为未来思考的新方向。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形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 1999 (12) :23.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461.

[3]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66.

相关文章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精选12篇)创新公共服务 第1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或区域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

3
2025-10-24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精选9篇)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第1篇匆匆读后感500字_读《匆匆》有感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

1
2025-10-24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精选17篇)草莓教学 第1篇“风儿轻轻吹,彩蝶翩翩飞,有位小姑娘上山摘草莓,一串串哟红草莓,好像……”优美的歌词,动听...

3
2025-10-24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精选7篇)仓储类课程 第1篇物流产业是复合型产业,发达的物流能加速传统运输、仓储和零售等行业向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延伸。...

1
2025-10-24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精选8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第1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作为诗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批评,同文学艺术实践...

2
2025-10-2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精选6篇)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第1篇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二、试题所体现的新课程理念和...

4
2025-10-24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精选2篇)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第1篇常州市河海中学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八(1)班创 文 明 班 ...

4
2025-10-24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精选14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兹证明为我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

3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