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范文(精选5篇)
iPad商标 第1篇
防守?进攻?
如果苹果公司没有用“i Pad”来命名自己的平板电脑, 那么如今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或许是唯冠国际名为“i Pad”的网络终端产品。2月17日, 在唯冠国际召开的关于i Pad商标权之争的新闻发布会上, 总裁杨荣山详细介绍了唯冠i Pad的“前世今生”, 称i Pad是公司从1998年开始研发的一款产品, 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 Pad商标。当时, 苹果i Pad平板电脑产品还未推出。杨荣山还表示, 苹果用欺诈的方式使唯冠转让i Pad商标的全球使用权, 但中国内地i Pad商标使用权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深圳唯冠, 并不包括在“一揽子”转让协议中。
此前, 苹果公司将深圳唯冠诉至法院, 要求判i Pad商标专用权归自己所有, 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并于2011年2月、8月、10月3次开庭审理。2011年12月5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苹果方承担。
俗话说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一审判决后, 本来是被告的深圳唯冠立时变为主动, 除了在法律层面继续与苹果诉讼之外, 还采取了声势浩大的行政维权行动。经深圳唯冠投诉, 国内近20个城市的工商部门对苹果电脑商标侵权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其中, 河北石家庄新华区工商局查扣了辖区内苹果门店部分侵权i Pad 2, 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也给苹果西单店开出亿元罚单。深圳唯冠还向中国海关提出禁止i Pad进出口的申请。
与此同时, 苹果i Pad网上销售也出现下架现象。2月14日, 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国美等电子商务网站已经找不到i Pad的痕迹, 而新蛋、苏宁易购、当当等也纷纷传出下架消息。尽管各大电商将原因归结于自身以及苹果销售策略的调整, 但很多网友还是不可避免地将其与商标权之争联系起来。
迫于舆论压力, 2月15日, 苹果终于打破沉默, 发布了一份简短声明, 称“多年前, 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10个不同国家的i 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特区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内地的诉讼仍在进行中”。随后, 声明中香港特区法院支持苹果的判决书以及2009年转让商标使用权时双方工作人员的邮件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对此, 唯冠方面则认为苹果的声明是在混淆视听。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 苹果公司的确已在香港起诉深圳唯冠, 但香港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况且, i 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属应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 而不是香港法律。”
阳谋?阴谋?
对国内众多电子产品消费者来说, 唯冠国际是一个陌生的名字。这家曾经是全球第四大平板显示器制造商的企业, 拥有台湾唯冠、深圳唯冠等子公司, 如今债台高筑, 濒临倒闭。据公开资料显示, 唯冠国际目前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 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 对8家银行负债约人民币11.45亿元。有网友评论说, 对这样一家亏损严重的公司, 显然已经将苹果当做了其本年度最大的收入来源, 使尽手段步步紧逼, 并非真的为了夺回被苹果侵占的i Pad商标, 其真实目的根本仅是为了获取更高的索赔和商标转让费, 明摆着要“吃大户”, 借机狮子大开口捞上一笔。
然而, 在这场商标权争夺战中, 苹果公司同样存在着“精心设计”的嫌疑。2006年, 苹果计划推出i Pad产品, 发现商标已经被注册, 于是在英国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将台湾唯冠告上法庭, 这场官司以台湾唯冠胜诉而告终。在争夺i Pad商标未果的情况下, 苹果采取了曲线方式, 于2009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 (缩写:i PadL, 以下简写为IP) 的公司。据杨荣山透露, 这家IP公司找到唯冠称i Pad商标与公司名相近, 希望能购买该商标, 并保证不与唯冠进行竞争, 唯冠鉴于当时遭遇经济困难, 正计划进行收缩, 因此同意了该交易。于是, 唯冠台北公司将i 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2010年2月苹果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从IP公司手中获得i Pad全球商标的使用权。
不过, 苹果公司百密一疏, 犯了一个严重错误, 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调查, 而是自信地认为商标转让协议适用中国内地, 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或唯冠国际存在委托关系。与此同时, 无论有意还是无意, 杨荣山也并没有明确指出深圳唯冠虽为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却是独立法人, 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 台湾唯冠无权转让中国内地i Pad商标使用权。
至此, 一场关于i Pad商标的争夺战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有网友评价说, 在这起商标纠纷中, 一向惯于领导同业的苹果难免将为其大意和傲慢付出惨痛代价, 而巧取钻营的深圳唯冠则拥有了咸鱼翻身的最后底牌。
孰输?孰赢?
苹果与深圳唯冠之争硝烟弥漫, 但最终都指向一个关键点:2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广东高院第一法庭开庭的终审。有法律界人士认为, 苹果如不能拿出有说服力的新证据, 终审翻盘的希望较小。
一旦终审败诉, 除了深圳唯冠的巨额商标侵权赔偿外, 苹果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根据我国商标法,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易观国际数据显示, 2010年第4季度至2011年第3季度, 苹果i Pad累计在中国销售362万台, 如按照每台均价3000元计算, 销售额已达108亿元, 因此工商局对i Pad的最高罚款可超过300亿元。
另外, 苹果如果败诉还面临改名换姓的抉择。有消息称, 苹果公司正在对改名成本进行评估。可以预见, 一旦改名换姓, 产品的模板、广告、网站、宣传品等都将更换, 花费的成本加上品牌上的损失无法估计。
因此, 大多数业内人士指出, “和谈”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如果苹果真要放弃在中国i Pad商标权, 对唯冠科技来讲也是个坏事。这个商标就变成一个山寨品牌了, 没有价值。所以双方最终应该还是要达到某种平衡。”而且, 苹果公司对此也驾轻就熟。当年“i-phone”商标被汉王科技提前申请注册, 最后苹果付给汉王2500万元, 才获得在华商标权。更早些时候, 苹果在未获取相关专利的情况下, 悍然推出奠基其帝国的产品i Pod, 最后为此向新加坡创新公司赔偿了1亿美元。
iPad商标 第2篇
案件的二审肯定会有,相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对此案有一个公正的裁判,不过结合实务操作经验,笔者认为如果苹果公司事前的工作如果做的更到位一点,本次的商标争议本可避免。下面就结合本案谈一下商标收购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一、收购前的尽职调查
该部分调查主要涉及商标本身的调查及商标权利人的调查。
(1)商标的调查
实践中转让的商标可能涉及未注册商标申请权、正在申请的商标、已注册商标和过期商标。其中以未注册商标申请权的转让风险最大,这不仅仅因为其无法直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驰名商标除外),而且可能存在已被他人注册或因商标存在瑕疵无法注册等情况。受让人收购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能面临商标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未被核准注册的风险。至于过期商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最迟在其过期后六个月的缓冲期(在此期间内第三方无法注册该商标)内可申请续展,若过期仍不进行续展申请的,则该商标将重归未注册状态。
还有更为极端的案例,出让方在商标转让前将该商标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授权给第三方,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收购方受让商标后竟然要面对与他人同时享有该商标使用权甚至在独家授权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该商标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出让方在交易时出具保证书,承诺无类似情况的存在并设定违约责任。此外,收购人对于商标使用地域范围、类别及是否存在质押等问题也应给予足够重视。
(2)商标权利人检索
苹果与唯冠的商标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对商标原真正权利人的争议,
虽然从商标局网站检索谁是商标权利人并不困难,但我们提请商标受让方注意商标特许使用,我们曾处理过特许合同明确约定被特许人有权对外转授权商标的情况,此时,如果原来的合同部终止,收购方很难从法律意义上完成意向商标的收购。
除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外,在商标属于法人的情况下,该法人是否被注销也是调查应当涉及的部分。商标作为法人的资产,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中通常会进行分配,但也不排除清算遗漏的情形。此时,商标意向受让人仅能通过重新确立公司的方式进行商标权转让的操作。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样,商标转让可以在股东确权后依法进行。
二、立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未规定注册商标转让进行变更申请审核期间原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再次转让注册商标,也未禁止将转让注册商标用于投资。这些规定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商标转让人在办理转让申请后仍可自由地行使注册商标权,受让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因此,笔者建议商标收购者应该在确定商标转让、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后,立即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通过白手套公司收购是合法的
本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新闻报道称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指称苹果公司通过成立“壳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骗购“iPad商标”。事实上,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通过成立这种“白手套”式的公司进行交易是合法的,而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无效交易的情形主要局限于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只要所谓的白手套公司设立时手续齐全、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履行交易义务,并且交易条件未显失公平的话,类似苹果通过IP公司获取“iPad商标”的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如果收购方能进行积极的背景调查和迅速的变更手续办理,就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类似本次iPad商标之类的争议是可以避免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关联理论框架下的模糊语言现象
★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 框架梁施工工艺
★ TPlink无线路由如何接入现有网络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 葡萄架下的舍不得先生作文550字
★ 框的使用优秀教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第3篇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同时对苹果来说,最值钱的是那个缺口的苹果商标,而不是iPad。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认为唯冠是蓄谋的、恶意的,我有不同的看法。中国商标权是一种公示手段,可以便捷查询到的权利,苹果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知道或者不明知也应知有两个商标权在深圳唯冠手中。同时,按中国内地法律,商标转让必须登记公告,那么香港法院为什么就没有考虑这是苹果的疏忽呢,难道就能一板子打在深圳唯冠头上吗?吴东: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觉得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的行为就是一个“共同交易”行为,尤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公司就是投资者背后的傀儡。而且,香港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在2009年12月23日的转让协议书中,台湾唯冠保证自己是这个商标的注册权人。台湾唯冠把不是自己的商标说成是他的商标,我认为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统下还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下都构成了欺诈。 刘春泉: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不同意吴东律师的观点。这其实是法律逻辑和商业逻辑的不同。对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来说,可能现在他知道了告诉对方说“大陆的这两个iPad商标也是我台湾唯冠的”是不对的,但在过去他肯定相信这两个商标就是台湾唯冠的,因为台湾唯冠控制深圳唯冠,在商业逻辑上这就是我的,只不过法律上需要履行一个手续。所以商业逻辑角度,杨荣山的说法不是欺诈。一定要说诈,也是兵不厌“诈”的“诈”,不是法律上的欺诈,任何商业谈判都是心理博弈,对对方底线的猜测和反猜测。 资本运作行业工作者 从资本运作的角度,很多时候董事长很可能只有百分之几的公司股份。大家可能是这样假想的:杨荣山是大陆唯冠的董事长,他就是全部的控制人,这所有的利益就都是他的。实际上从资本的角度并不是这么回事。所以杨荣山作为董事长,他并不见得就能代表深圳唯冠。 王伟: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在杨荣山的授权书中,他的签章是真实的,只不过用的是台湾唯冠的称谓,而这时他本身作为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没有得到否认,也没有申明他没有代表深圳唯冠,那么他自然而然就代表了深圳唯冠。其次,之前的法院判决认为,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属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唯冠),与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授权是指麦世宏等人可以签署合同来转让这几个商标,但这几个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的,也就是说这个授权书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及事项是涉及深圳唯冠的。 曲三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我国商标转让所采取的是核准公告生效制度。也就是说,即使苹果公司或通过英国的IP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标权转让协议,如果该商标转让尚未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公告,苹果公司仍然不能拥有该商标权,该商标权仍然掌握在深圳唯冠公司的手里。如果苹果公司在商标局核准公告之前未经深圳唯冠公司许可而使用该商标,苹果公司也可能会构成商标的侵权。 杨军: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根据我多年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许多跨国公司骨子里都有种“大公司+大律所”的傲慢,这使得苹果在这件事中本土化做得不够。我还发现苹果与唯冠谈判的时间离iPad上市很近,这说明之前他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与产品同步上市之间的对接是做得不充分的。一审确权败诉,苹果的律师也很冤枉,因为他们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他们只能拿着这些证据去配法律上的条文,在合同法里钻。我认为这个案子苹果比较被动,而且最致命的是他没有一个重要的直接的证据去证明深圳唯冠是真正的合同主体。而且更难的是第二步,这个合同的标的物是一个商标,而他又没有按照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完成商标登记公告转让程序。 刘春泉: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收购过程中,苹果还是很谨慎的,找到美国、英国、台湾的律师和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合作,但涉及到中国的法律,却没有中国大陆的律师参与进来。如果有,一些事情可能也就不会发生了。 张韬略: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副主任 在深圳法院审判中,苹果出具了当时香港一个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引用了1926年英国枢密院的先例Palmer v. Carey案,指出“在中国商标转让之前,苹果公司对中国商标享有收益权益,而被告仅仅是苹果公司的受托人。”意思是唯冠商标还没有转让,但是唯冠与苹果已经有一个商标转让协议了,那么在商标转让之前,苹果就有一个收益的权利。该律师认为这是信托关系和收益关系。但是在中国法律下,首先要看合同在苹果和深圳唯冠之间是否生效,即使生效了,这个合同能够主张特定履行还是其他救济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因此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苹果当时提出商标确权是有很大疏漏的。一是合同权利没有确定;第二,即使合同权利确定了,苹果也只是拥有主张特定履行的权利,根本不拥有商标权。 外企资深法务工作者 对iPad这个案子,我不觉得跨国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有问题。从苹果公司的角度来说,第一,当时苹果已明确深圳唯冠是由台湾唯冠管理,他们跟深圳联系过,深圳说这个事情由台湾管;第二,和苹果公司联系的像麦先生等(参与谈判的主要人物中,袁辉是深圳唯冠公司员工,麦世宏是唯冠集团法务总顾问)也都是深圳唯冠的法律部员工,且三个唯冠又都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唯冠肯定有条款表明其签约人已经获得相关授权来签署协议。这对于苹果的法律部来说,或对于苹果的外聘律师来说,这些条款对公司本身已经是足够安全了。 但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双方具体签约方式又存在瑕疵。第一,如果我和对方的母公司签约,并且今后可能在涉及与其各地子公司签约时,我通常会在附件里加上每个子公司的盖章,注明“我承认并遵守XXX(母公司)与XXX(合同相对人)于X年X月X日签署的协议”,只要有类似这样的表达并且盖上公章就足以弥补苹果之前的瑕疵。第二个瑕疵是,苹果选择香港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香港签约但注册地都不在香港,换做是我,我肯定会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因为从仲裁角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通过国际公约在大陆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但是要让香港法院的判决对大陆有效,这其中的程序就相当复杂了。所以我不觉得苹果的尽职调查有很大问题,关键是他的签约方式等存在瑕疵。 袁真富: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 苹果一直对i字头的商标有极其强烈的偏好,而这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实际上,i字头加上其产品本身的通用名词——这样的商标显著性很低,很多公司都能想得到。每个国家都有抢注者或者说职业注标人,他们很有可能嗅觉到下一个有价值的商标并去注册。而苹果公司在未确定新产品战略的情况下,也无法预测自己将来会用什么商标,因此对于很多商标,苹果是不可能在全球都能通过注册得手的,在很多时候苹果只能去买商标,比如之前向汉王买iphone,现在又买ipad。所以从根源上讲,这是苹果公司对某种系列商标的执着而引发的问题。 尹锋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博士后 苹果公司在获取iPad商标过程中使用了一个西方国家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商业计谋,即通过其代理公司即英国IP公司购买知识产权。苹果公司之所以采取这个商业计谋,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知识产权的价格通常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称为交易中的权利。而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受让者的市场地位往往是转让者在确定价格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受让者的市场地位越高,经济实力越强,那么转让者要求的知识产权价格也就会越高。 杨叶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原副巡视员 关于罚款,商标属于民事权利,罚款应该是处理商标侵权的非主选手段,对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危害较大的,没有得到足够民事侵害赔偿处理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在商标纠纷尚未明了时,处以高额罚款,并不符合商标法的本意。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我觉得这个案子法院不论怎么判都是有道理的。法院怎么判都能自圆其说,能自圆其说就是个好判决。 客观上讲,我心里是接受不了苹果败诉的,我不希望苹果的这一口是被唯冠咬下去的。如果这个案子唯冠胜诉,我们却可能失掉一个诚信的世界。在这个案件中,我相信杨荣山可能只是一个傀儡,你要说他不知道,我相信他心里有一百个知道,但是问题是他没有办法,他身后有债权人,债权人是谁呢,是央企,是这些大银行。银行实际上是这个案件的始作俑者。所以,如果你用这种小聪明去赢得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我们法制的悲哀,也是我们商业社会的一个悲哀。我希望我们做法律的同行,不要有这种小聪明,但是要有大智慧——可能输了这个案件,但是赢得了社会的诚信。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之所以关心这个案子,是想透过这个案件分析一些法律环境上存在的问题。这个案件能引起我们对商标制度的反思,我们的国家到底怎么了,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假冒商标、抢注商标和霸占商标的现象,还有一些新的商标权争议形态。我们必须思考,建立商标制度三十年来到底有哪些问题,哪些矛盾,哪些特别主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以便使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是我们更关心的。 杨军: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觉得从诉讼角度来讲,广东高院的判决会依据最高院和上海浦东法院的结果。因为如果有和解的希望,他就不会谈侵权了。我认为浦东法院肯定也是主张和解的,如果和解且和解协议保密,这是现在最有可能的情况。 刘永刚: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成员 在制度设计层面,我们不应该鼓励某些人用一些很奇巧的手段,比如这件事上,如果唯冠赢了并且一下子获得很大的利益,这实际会对中国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曹阳: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这个案子最大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之间的关系。可能法官的纠结在于如果判苹果胜诉,那我们的商标注册体系就有麻烦。以后大家都先用,尤其是大公司,用了以后就有权利了。我认为最后法院肯定会判唯冠拥有商标权,但和解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同时,既然香港法院已经做出了一个裁决,我估计广东高院不太可能很快作出判决。有人说香港法是香港法,大陆法是大陆法,没有关系。其实不是这样的。同样一个行为,在中国境内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做出完全相反的两个裁决,一定是要闹大笑话的。所以广东高院的判决肯定是非常慎重的,一定还会和香港方面去协调一些问题。 刘春泉: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觉得苹果二审确权可能有点危险,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但可能中国法院不会做出一个和香港法院完全相反的判决,所以有可能中国法院会在维持原判的同时,再给他指条明路。 赵占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我觉得和解的可能性确实比较大,但是关键还要看唯冠它能不能降低它心理的预期,能不能从4亿美元做大幅度的降低,如果4亿美元肯定不存在和解,如果是改名的话对于苹果来讲可能对销量没有太直接的影响,但是它之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会被中国工商机关查处,另外唯冠也可能索赔,所以我觉得关键能不能和解在于苹果去衡量这两种选择之间哪一个更划算。 李国斌: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苹果从IP公司购买商标,只能购买IP公司的注册商标。IP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取得中国大陆的iPad注册商标,就不应当在苹果公司购买的范围。苹果公司没有从IP公司买到中国大陆iPad商标,直接起诉深圳唯冠,在法理上没有诉权。 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 iPad商标这件事情引起了中国广大苹果粉丝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最近媒体报道非常多,国外很多同行也特别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iPad商标纠纷是一个具体案件,但很多法律问题在立法当中值得思考,包括唯冠的赔偿问题,包括注册和不注册使用的关系,包括到底什么是商标,到底什么是商标侵权,到底什么是商标权,这些基本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重新审视。
iPad商标 第4篇
这些现象背后无不体现出由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飞速和呈现出的巨大利益诱惑, 所引发的ICT专利商战之惨烈。可以说, 较之前些年主要发生于设备商之间的专利纠纷, 这一两年的纠纷发生频次更密集, 社会影响更广大。它们开始跨行业、跨领域地交叉出现, 同时涉及的具体层面也更多, 其影响也由专业行业内扩展到整个社会中去。
也正因为社会中的所有消费者都有可能被牵扯, 使得此次苹果与唯冠的i Pad商标之战中, 唯冠就承受了众多热爱苹果产品的中国用户的舆论重压。在此我们且先不论道德层面, 一定程度上说, 这种现象也是一种进步, 因为能够有权利把柄以挟他人, 总好过整天被国外企业 (有些甚至只是专门攻于投机注册、收购专利的“皮包”公司) 追着打。
事事实实上上, , 参参与与这这个个行行业业的的商商战战游游戏戏, , 就就必必须须充充分分理理解解这一游戏规则, 尊重规则并尽力遵从规则、善于运用规则。
仅以这专利来说, 其实近几年, 中国的ICT企业已经开始频频遭遇专利之战, 因此高度重视专利, 对于一些大中型企业已非空言。
不过, 如果说善于利用法规, 苹果绝对是个中好手, 这侵权诉讼、追着别人打、禁止销售, 都是苹果多年的拿手好戏, 而今其自身怎会面临无法在中国大陆销售i Pad产品或高达数百亿人民币赔款的险境呢?
iPad商标 第5篇
在今年上半年,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围绕iPad商标展开了一系列攻防战,最终双方以6000万美金达成和解。随着iPad商标案件的全面升级到全面和解,国内企业和民众对该案件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对于iPad商标案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是合同违约、权属纠纷、商标侵权,还是品牌管理和商标管理缺失,众说纷纭。在此,我仅以企业的角度,从企业商标管理和保护的角度,来谈谈对该案件的看法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中国企业商标管理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一些企业或员工认为公司仅有主品牌为公司的商标,而不认为公司的产品名称、子品牌、技术认证标识等是商标。 记得在一次培训课上,讲苹果iPhone商标案例时候,当问及苹果公司都有哪些商标,很多人的回答是被咬掉一口的苹果图像和Apple,对于其他,他们要么一无所知要么认为都不是。在企业中,类似iPad商标这一层级的子商标,很多员工可能都认为不是企业的商标,既然不认为是商标,那么他们觉得这个跟公司法务部或者知识产权部门没有任何关系,自然不需要事先拿到这些部门来审核,这就导致一个重大的风险缺口。以某A公司的一个案例为例,很多手机上都有一个SD卡的插槽,手机生产厂商为了标示手机具有SD卡的功能,往往会在外部标注一个SD卡的图形标识或者microSD,而这两枚商标的权利人属于SD技术联盟,生产厂商通过技术认证后可以免费使用这两枚标识。其中,microSD并不是横着书写的,而是字母SD在micro下方。然而,A公司产品部门的员工,为了节省空间,直接将mircoSD横着书写,结果这批手机在进入美国海关的时候,导致直接被扣货。实务中,一些公司产品部门或市场部门推出一款ABC产品时,往往很多时候,在外面宣传热热闹闹了,公司的法务部门才知道,而这个时候,往往是为时已晚。 图1 MicroSD商标正确使用方式 误区二,一些企业或员工认为公司产品命名是商务行为,不需要嵌入商标等法律风险管理。 以iPad商标为例(以下故事和假设纯属虚构),行业中表示平板电脑的词汇主要有pad,tab和touch,苹果公司品牌部门或者产品部门在为平板电脑启用了ipad,itab和itouch,然后针对每个名称代表什么含义进行了描述后,交给乔老板决策,乔老板一看就ipad最合适,最终苹果公司在市场上很快就推出了ipad产品。如果苹果公司将商标管理嵌入到产品命名中,那么这份新产品名称的报告还应该包括法务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也就是增加该产品未来核心市场的商标法律风险分析,比如启用这三枚标识,风险等级排名,需要在哪些市场,到哪些权利人购买对应商标等(见表1)。最终,这份报告既包含商务分析也包含法律风险分析,那么乔老板看到这份报告后,决策时就可能会有所改变,最终苹果公司在市场上推出的平板可能会叫itab,这时ipad商标案件也就可能不会出现。在国内,很少企业将商标管理嵌入到产品命名阶段,这样的结果不但导致风险外出无法控制,很多时候往往会导致新产品名称领导决策后,被法务部门驳回,之前做了很多无用功。 表1 平板电脑命名的商标法律风险分析(部分) 误区三,企业往往过于重视专利的作用和价值,而往往低估商标的作用和价值。 有时候小小一个商标可以让一个企业继续生存,也可以让一个企业突然灭亡。一个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通过大量的专利申请,目的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然而,通过技术、专利、版权培养好不容易起来的品牌价值,最终还是需要商标为其做支撑,通过商标保护企业的无形品牌价值。此外,商标的很多优势是专利所没有:第一、申请费用就比较便宜;第二、侵权可视度高,有利于进行市场打击;第三、便于行政保护,在行政查处中,行政机关一般对商标和版权进行查处的会比较支持,因为这两者侵权可视度比较高,也便于主观判断,而专利侵权判定那是专家们的事情。包括海关备案也是如此,商标备案相对较容易,而专利海关备案相对就比较困难,海关一般也不轻易以侵犯专利主动扣押。 二、企业如何有效进行商标管理和保护 第一,注重公司级商标架构与产品级别商标布局相结合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根据自身产品或业务的需求,对公司商标进行定位和分级,形成公司的整体商标架构,对于每一层级的商标,采取不同的布局策略。比如,对于主品牌商标,可以考虑全球多类别布局;子品牌商标考虑重要市场、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多类别布局;辅助性商标则考虑对应市场的单类别布局。在公司推出一款产品或业务时,需要找准该款产品或产品名称在公司整个商标架构中的定位,以便后续布局。将iPad定位在子品牌层级,就需要考虑重要市场即中国的商标布局,而苹果却忽视了这一点。实现产品未出商标先行,市场未到商标先行。此外,在产品级商标布局中,还需要考虑到衍生产品的布局。当Rovio公司携带Angry Birds游戏软件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在软件类产品上进行了提前布局,但却忽视了衍生产品的布局,当该公司的老板决定模仿迪斯尼的模式,开发衍生产品时,比如玩具、布娃娃和服装等,却发现早已经被中国的企业进行了布局。 第二,尝试全流程嵌入商标管理和风险控制 商标的风险的出口和入口发生于企业运行的各个阶段。因此,企业需要尝试全流程潜入商标管理和风险控制,将商标管理和保护嵌入到研发、采购、生产设计、物流、市场和销售中去。在研发阶段,考虑如何用你的商标去包装你的专利和版权;在采购阶段,考虑如何实现商标风险有担保,商标使用有授权;在生产设计阶段,将商标审计嵌入包材设计;在物流阶段,如何利用海关进行商标保护;在市场阶段,考虑如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规范使用证据保存;在销售阶段,考虑实现商标侵权线索挖掘、商标竞情分析和商标使用证据保存一体化。 第三,主动研究竞争对手的商标布局情况 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商标布局情况,绘制商标地图,挖掘竞争对手商标布局模式,通过预测其未来商标布局和业务走向,进行外部包围和业务突破。
nlc20230902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