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二条 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第四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致使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并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范文第2篇
1、有没有把题目所提供的信息点都写齐
2、是否按照所规定的用5个句子完成
3、语法的错误
小作文的批改显然不是看关键句的
大作文的批改是看:
1、内容要点的概括(这里就要看关键句子了,踩中点子和语法没有什么问题才得分。在内容概括中,我建议你不要超过40字,40字以上也许会扣分)
2、考生所写的内容和所举的例子是否切题)
3、语法是否出现错误
4、是否有闪光点(就是写得特别出众的句子)
你平时的作文大概写多少行字,在高考上面按照平时的习惯写就可以,不用去数字数,一来浪费时间,二来没有这个必要。只要不是通过老师的目测就知道你超出字数的情况下,是不会扣分的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十六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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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
(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执行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是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政策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范文第4篇
DB37/T XXXX《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住宅物业;
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
第3部分:高校物业;
第4部分:医院物业;
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
第6部分:商场物业;
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本部分为DB37/T XXXX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消防大队、有关物业企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第7部分 工业园区物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园区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与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环境污染与控制、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封闭式工业园区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应根据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不局限于本标准列举的内容。
2 基本要求
2.1 服务机构
应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具备相应的服务场所;
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
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延伸服务的,公示延伸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
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2.2 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中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应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2.3 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物业服务方案;
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要求;
内部管理制度等。
2.4 财务管理
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如下要求:
规范操作,账目清晰;
对于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实行酬金制物业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宜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2.5 档案
2.5.1 技术档案
主要包括: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物业权属资料;
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2.5.2 日常档案
主要包括:
顾客服务档案;
房屋维修管理档案;
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档案;
秩序维护档案;
消防管理档案;
保洁档案;
绿化档案;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物业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投诉处理资料;
其它资料。
3 顾客服务
3.1 接待服务
3.1.1 服务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工作时间应有现场接待人员,其余时间设值班人员。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
3.1.2 提供多种接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接待、接听电话及传真、收发信函及电子邮件等等。
3.1.3 接待服务中应注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3.1.4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求助等事项,应及时答复,答复率100%。
3.1.5 受理服务事项应进行记录并存档。
3.2 迁入迁出服务
3.2.1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迁入迁出时,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建档、归档。
3.2.2 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地点、进出园区的搬迁路线、搬运时间、电梯使用规定等细节。
3.2.3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搬迁时安排应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和协调。
3.3 装修管理服务
3.3.1 建立业主装修申请审批制度。
3.3.2 受理装修申请时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关制度和规定,签订装饰装修协议,明确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3.3.3 应定期巡视装修现场,发现有违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3.3.4 保证单位装修期间的水电等供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便利。
3.3.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档案应包括装修申请、审批、验收资料等。
3.4 报修服务
3.4.1 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急修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
3.4.2 受理报修服务应做好记录。
3.5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际需求,选择做好特约服务。特约服务通常包括:
商务配套服务,如票务服务、会务服务、复印装订等;
生活配套服务,如餐饮、购物、班车等;
厂房租赁代理服务;
公寓管理服务;
其它服务。
4 房屋与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
4.1 房屋维修与管理
4.1.1 对房屋的检查、维修、保养应分别按照DBXX/ XXXXX-XXXXX(物业服务规范 第5部分 写字楼物业)5.2、5.3和5.4执行。
4.1.2 确保园区内的厂房和仓库不用作生活居住;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设立专用仓库外,确保园区内不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品和有害物品。
4.1.3 确保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楼层承受负荷要求设置设备和货物,应对超载放置现象及时制止。
4.2 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
4.2.1 对园区内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与管理应按照DBXX/ XXXXX-XXXXX(物业服务规范 第5部分 写字楼物业)第6章执行。
4.2.2 确保园区内道路路面完整、平坦,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4.2.3 定期检查窖井井盖,发现凹陷、破损、缺失及时处理;应对车辆碾压井盖做降噪处理。
4.2.4 定期检查沟、渠、池、井、地下给排水管道,发现堵塞及时进行疏通清洗。
4.2.5 确保共用管线直埋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4.2.6 室外公厕、垃圾中转站使用功能正常。
4.3 标识管理
应对园区内下列标识进行有效管理:
各主出入口的平面示意图;
主要道路、停车场、泊车导向等标识;
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内的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等警示性标识;
各楼层指示、引导标识;
公共卫生间、电话、服务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和位置标识;
公共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标识;
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临时性服务标识;
其他标识。
5 秩序维护服务
5.1 人员要求
5.1.1 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5.1.2 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器械佩带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5.2 出入管理
5.2.1 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
5.2.2 对进出园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查验放行制度。
5.2.3 对于来访人员用语文明规范,必要时引导至电梯厅或指定区域。
5.2.4 根据园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路线,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证出入口的通畅。
5.2.5 发现有可疑危险品时,应予以扣留,并上报主管部门。
5.2.6 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物品的进出应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2.7 对于园区内不予对外开放的区域,应协助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做好出入限制工作。
5.3 监控
5.3.1 监控室内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5.3.2 监控设施齐全,保证对出入口、内部重点区域的安全监控、录像及协助布警。
5.3.3 确保监控室内电话畅通,接听及时。
5.3.4 监控室收到火情、险情及其他异常情况报警信号后,应及时报警,并安排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前期处理。
5.3.5 监控记录保持完整,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4 巡查
5.4.1 应根据园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固定的巡查路线。
5.4.2 每日对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
5.4.3 巡查应使用巡更设备,保持巡更记录。如无巡更设备,宜保持两人一组进行巡查。
5.4.4 巡查过程和监控室实行联动,收到监控室发出的指令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
5.4.5 巡查中注意异常声响、气味,如有可疑现象,应立即查明并上报,对紧急情况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5.5 车辆运行及停放管理
5.5.1 加强对园区内特种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规范驾驶行为应及时劝阻。
5.5.2 指定车辆的停放区域,公开收费标准,实行专人管理,保证车辆停放有序。
5.5.3 车库内应设监控装置、照明装置、消防设施、门禁、车辆限速及指示标志。
5.5.4 非机动车应定点集中存放,整齐有序。
5.6 货物装卸管理
5.6.1 划定公共范围内货物装卸区域,引导、提醒车辆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装卸,防止阻塞通道。
5.6.2 配备秩序维护人员,对货物装卸进行现场管理。
5.6.3 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货梯运送货物。
5.6.4 对液体、超长、尖锐、粉状等特殊形态货物的运送加强监管,防止污染环境和损坏货梯。
5.6.5 协助做好货物装卸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6 突发事件处理
6.1 制定常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6.2 明确突发事件处理责任人。
6.3 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6.4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6.5 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6.6 突发事件通常包括:
突发火灾;
自然灾害;
电梯故障;
紧急停电停水;
治安事件;
意外伤害;
危险化学品泄漏。
7 消防管理服务
7.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7.2 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巡查、检查时应填写记录,由检查人及其主管人员签字。
7.3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4 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灭火疏散预案,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消防演习。
7.5 应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培训,使其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7.6 消防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7.7 设有配电室、水泵房、风机房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每日巡查;对易燃易爆品设专人专区管理,填写检查记录。
7.8 由物业企业承担自动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物业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联动检测,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测、检查应有记录。
7.9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8 保洁服务
8.1 配置专职保洁服务人员,明确保洁责任范围,实行定时定点保洁和流动保洁相结合。
8.2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关环境卫生设施,在主要进出口设置果皮箱,在适当位
置放置垃圾(卫生)桶,设置垃圾中转房(站、车、箱),在集中装修期间应有临时垃圾堆放处等。
8.3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修垃圾专门管理并督促及时清运。
8.4 保洁用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8.5 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特殊部位保洁要做好安全防护。
8.6 适时开展卫生防疫活动,配合做好突发性传染病控制。
8.7 园区内各部位的清洁应按照DBXX/ XXXXX-XXXXX(物业服务规范 第5部分 写字楼物业)第10章的相关内容执行。
9 绿化服务
9.1 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方案和绿化管理制度,并做好服务工作记录;
9.2 根据服务区域绿化实际需要,配置专、兼职绿化服务人员;
9.3 绿化养护人员应根据季节要求,按照养护规范对植物、草地、花卉等进行定期养护。
9.4 室内绿植养护、室外绿化养护应分别符合DBXX/ XXXXX-XXXXX(物业服务规范 第5部分 写字楼物业)第11章表
1、表2的要求。
10 环境污染控制
10.1 通过宣传加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环境保护的意识;
10.2 对园区内危险品储存、废弃物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劝阻不成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3 发现有化学品泄露、废弃物污染园区环境时,应及时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沟通;情况紧急时应
10.4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1 监督与投诉
11.1 服务意见征询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至少90%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100%。
11.2 服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11.3 投诉处理
受理、处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应保持记录,并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受理的投诉,应核实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属于物业管理责任的,应进行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无效投诉的应做好解释工作。物业服务机构与投诉者无法协商解决的,应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诉或者上级部门转来的投诉,应查明事实,确认证据,分清责任后如实反映情况或上报书面材料,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协助公安部门处理;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范文第5篇
(2000年8月10日)
粤教督〔2000〕6号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督导室。
广东省教育厅 二○○○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面向21世纪,适应广东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加强幼儿教育督导评估,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幼儿教育的保教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幼儿园等级评估的目的
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省一级幼儿园等级标准》等有关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分层次的、科学的等级评估方案,由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对幼儿园一定期限内的办园水平和办园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定级。其目的在于调动主办单位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同时督促、指导幼儿园按照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行依法治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效益。
二、幼儿园等级的划分
分三级,即:省一级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县(市、区)一级幼儿园。
三、评定标准和要求
省一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统一执行省制定的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同时,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结果必须满足下面3个条件:1.评估方案中的必达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2.办园条件和管理得分必须分别达到所占分值的85%以上;3.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和效益得分三者之和,达350分(总分400分)以上。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评定和命名
省、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定分别由省、市、县教育督导室负责牵头组织评估,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命名和授牌。
五、申报等级的程序和材料
先由主办单位和幼儿园按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经所在地教育督导部门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上级教育督导室逐级申报等级,同时提交自评材料、办园自查报告和申报书各一份。
六、申报等级的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政府、企事业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 (二)条件
1.所在地教育督导室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申报省、市一级的必须分别评上市一级和县一级两周年以上,申报县一级的必须有3周年以上的办园年限。
3.每学年根据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评。 4.幼儿园不得附设学前班。
七、申报时间
每年9月下旬。
八、待遇
上等级的幼儿园在有效期限内,按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收费规定、实行优质优价,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可免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单项评估。
九、期限
上等级的幼儿园从评定之日起,期满3年,需按程序向教育督导室重新申报,并按以上评估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等级称号,并继续享受等级幼儿园的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等级称号及等级待遇。
被撤销等级称号的幼儿园,从被撤销之日起,期满1年后,可按以上申报程序,向作出取销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恢复等级称号。
十、处罚
上等级的幼儿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评定单位有权撤销其等级称号及其享受的等级幼儿园的待遇:
(一)接受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
(二)保教质量严重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教职工有因工作失误而被判刑的,或有超计划生育的; (四)发生恶性安全事故,责任主要在幼儿园和主办单位的; (五)利用等级幼儿园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严重违反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十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幼儿园督导评 2 估制度和学年自评自查制度,认真抓好自评整改这个关键环节,运用督导评估激励机制,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同时,各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时,要对照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报当地教育督导部门。
十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督导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县(市、区)推进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略)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范文第6篇
前言
幼儿园建筑的设计建造, 与幼儿园的办园模式及教育形式的不断发展紧密相连。从区域分布方面进行划分, 农村城镇的幼儿园更偏向简单的托管保育, 建筑功能相对简单, 主要以基本的班级用房及一定配比的室外活动场地为基础, 同时这种幼儿园的服务辐射半径也相对较小, 场地与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相对缓和;大城镇的幼儿园, 主要分为公立或私立两种性质, 但从建筑与场地的关系来研究, 无论公立或是私立, 由于城市的用地紧张, 特别是位于旧城区的幼儿园, 往往存在场地与建筑面积不匹配的问题, 在此矛盾上, 建筑设计往往还需结合教学理念等因素设置必要的配套活动场所及空间, 设计的难度最大;新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幼儿园, 在确保基本招收人数的前提下能拥有更为宽松的场地条件, 主要解决的是建筑本身对幼儿园教育理念的需求。从何上述几种情况, 当前的幼儿园建筑设计, 除了需要解决日益紧张的用地条件与建筑本体的场所关系外, 还需要兼顾活动空间、建筑构造能为儿童游乐教育提供附加条件的情况。
正是由于幼儿园教育理念及办园形式的日益提升, 优秀的幼儿园建筑作品也随之大量涌现。这类优秀的幼儿园建筑都拥有几个非常直观的共通点:建筑室内外的空间界线变得模糊, 使得整个幼儿活动空间更为连贯, 室内室外不再是一个空间场所的限制, 活动空间不会被建筑轮廓所打破;摆脱了传统的较为方正的平面布局, 使得建筑空间更具趣味性, 从幼儿教育的角度出发, 这些更为有趣的建筑空间同时能提高幼儿的空间认知能力, 充分开发幼儿空间想象及感受能力;建筑元素使用上更为大胆前沿并附有一定的童趣性, 除了突出幼儿园建筑较为活泼的特点外, 丰富的建筑构造元素还能作为幼儿园教育活动的一个载体或一个场所, 使得整栋建筑物尽其用, 特别在用地紧张的项目上能更好的体现其空间利用效率;建筑材料使用更加天然或更为地域性, 可以让幼儿与建筑产生更为紧密的互动, 增加其参与性, 同时更能让幼儿接触更为自然的建筑材料, 体验更为生动的教育课程。
以上对幼儿建筑设计的一些总结及归纳后, 下面对一个实际的建设的幼儿园项目也进行一些解读。
广东省育才幼儿院第二幼儿院建立于1954年, 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同时也是广东省一级幼儿园及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该幼儿园历史久远, 位于广州市的老城区内, 院内有已建成建筑多栋, 本次项目针对其中2栋危楼, 进行原地拆除新建设计。
整个园区的用地大致为东西长向的用地, 从总平面布局上分析, 整个园区的现有建筑、包括即将新建的教学楼基本位于用地的正南侧, 室外活动场地位于园区北侧, 建筑将整个园区的室外活动场地围合, 从日照采光角度分析, 刚好使新建教学楼获得充分的日照时间, 因此刚开始院方更倾向在原危楼位置新建一栋全新的教学楼, 满足12个班级的使用。此后, 我们根据对场地的理解及院方的需求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 我们考虑在规划布局方面, 新建一栋大楼的确能满足12个班级的使用, 但室外活动场地完全被周边的住宅楼及教学楼紧密包围, 容易另幼儿产生压抑的心理负面影响, 基于这个原因, 我们向院方提出了一个方案, 将整个活动场地升起, 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布置后勤功能用房, 减少建筑体量从而使活动场地最大化利用并模糊室内外活动空间的设计概念, 这一想法得到了院方的认同, 但由于到修详规报建阶段规划部门对规划建筑密度的理解上出现分歧, 该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从用地的分析上, 只能回到最初的方案, 原地新建一栋教学楼, 为了确保减少室外活动场地的压抑感, 需要在建筑设计上进行优化处理。
在外部条件的限制下, 方案从建筑平面及建筑构成元素上着手处理场地的限制问题, 建筑平面及空间构成上;
1.设置架空层, 从而将室外活动场地自然地引入到建筑内部, 通过园林上的花池及一些铺装元素的诱导, 使得建筑室内外的界线不再是有机分割, 充分利用了整个园区的场地, 最大化提供了幼儿活动的场所;
2.弱化外走道的传统概念, 根据幼儿园的设计相关规范条文, 对单一交通功能的外走道概念进行弱化, 适当的增加外走道的宽度, 同时利用建筑平面对班级用房的错落布置关系, 构筑出若干更为宽敞的半室外活动场所, 结合拓宽后的外走道, 在各楼层都衍生出了多个半室外的活动空间, 同时拓宽后的外走道在视线上对班级用房的外墙进行了一定的遮挡阻隔, 进一步模糊了室内外活动场所的边界限制, 从室外运动场望向建筑, 更多的, 是一个多层的活动空间而非建筑。
3.用地条件上, 整个园区周边都被高层住宅包围, 为了更好的消除这种物理的屏障阻隔, 建筑最顶层亦采用局部构架等方式对屋面进行处理, 一来增加了屋面室外活动场地, 二来削弱了建筑体量, 希望园区的视线更为通透, 不受周边的建筑影响。建筑外立面构成及室内装修、材料运用上:
(1) 靠近园区室外运动场一侧的建筑立面, 运动色彩较为鲜艳的竖向不规则方通进行修饰, 从运动场角度看, 与整体园林景观的布置融为一体, 同时在建筑内部, 多彩的建筑元素为走道及半室外活动空间提供了由于的光影及色彩空间;
(2) 面向园区周边建筑一侧, 结合每个班级课室的外阳台, 建筑立面上采用了四个灵动错落的“积木盒子”来突出幼儿园建筑的特点, 同时为周边较为紧凑压抑的城市肌理界面提供一个有趣的视觉环境, 舒缓压抑感。
(3) 基本班级教室室内设计方面, 为了更好的与整个建筑设计理念相吻合, 基本教室不在进行有机的建筑分隔, 教学与午休均在同一个空间内进行, 课室内部设置了大面积的“榻榻米”地柜, 平时教学时可作为特定的场景进行使用, 午休时可作为睡床, 大大开阔了室内空间视线。
(4) 架空层与室外活动场地无缝衔接, 除了园林景观的设计要素外, 后期还配合院方对攀爬设施及室外活动玩具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及选型, 从而真正的做到室内外空间模糊化, 提高场地利用率的目的。
现代的幼儿园建筑已经摆脱了传统教学建筑的观念, 它们需要更为前卫理念, 更高的使用效率、更亲近幼儿的细部考虑, 或许最终已经超出了“建筑”的范畴, 更能体验出其价值的应该是幼儿的使用感受。
摘要:幼儿园一般提供的课程主要以语言、科学、艺术、健康、社会及生活实践等领域组成, 一般教学多以玩乐与课程结合的形式进行。随着幼儿教育的形式的不断发展, 从最初的提供基本的“寄托”基本生活功能演变到提供多种教育活动空间并重布置的阶段, 发展到现在除了满足基本教育生活需求还配置多样的科教、生活实践教育场所或空间, 幼儿园建筑设计也相应的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