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名单范文第1篇
211工程的目的在於将中国的高校系统化。随著工程的实施,许多过去被国家其他部门管辖的高等院校被纳入教育部的管辖,许多高校被合并,从全中国各地挑选出约100个高等学校被设立为重点高校,这些学校在资金中获得优先对待。
目前「211工程」有「国家级」和「省级」的区分。部分学校只进入了所在省的省级「211工程」建设名单。
以下是国家级「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列表。截止2009年1月5日,国家级「211工程」名单共有各类高校112所,其中普通院校109所,军事院校3所。
以下名单按照省区排列。
省区名 数目 院校名称
北京 24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天津 4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河北 1 华北电力大学
山西 1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1 内蒙古大学
辽宁 4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吉林 3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黑龙江 4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上海 10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 11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江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苏州大学
浙江 1 浙江大学
安徽 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福建 2 福州大学 厦门大学
江西 1 南昌大学
山东 3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河南 1 郑州大学
湖北 7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湖南 4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 4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中山大学
广西 1 广西大学
海南 1 海南大学
重庆 2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 5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贵州 1 贵州大学
云南 1 云南大学
西藏 1 西藏大学
陕西 8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甘肃 1 兰州大学
青海 1 青海大学
宁夏 1 宁夏大学
新疆 2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985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为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实施的建设工程。以下是「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列表,其中共有39所院校
省区名 数目 院校名称
北京 8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天津 2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辽宁 2 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 1 吉林大学
黑龙江 1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 4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 2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 1 浙江大学
安徽 1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福建 1 厦门大学
山东 2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湖北 2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 3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广东 2 华南理工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 1 重庆大学
四川 2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 3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甘肃 1 兰州大学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名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72号文件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并根据《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和《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建竣工的示范工程项目及取得的成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和经验总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达标考核验评的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应在地方或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并应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的达标考核验收由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达标考核验收内容与方法》(见附件),具体组织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第四条 对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的达标验收必须本着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从严把关,客观评价,重在总结,力在推广。要充分考虑示范工程的地方性和时段性,通过达标验收进一步普及先进的产业化成套技术,带动各地住宅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竣工后,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达标考核验收指标》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并编写工程总结报告以及成套技术体系、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质量、性能认定等分项总结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提供反映上述内容的录像资料报告(约20分钟)。
第六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与各总结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
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经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审查认可后,在两个月之内,组织达标验收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验评。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的达标验收分两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按《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达标考核验收内容与方法》进行综合验收;第二部分,按《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试行)进行性能认定。
两部分工作均由达标验收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第八条 达标验收小组分别由下列三个专业验评组组成。
1、住宅产业成套技术体系(住宅经济性能)验评组。
2、小区规划建筑设计体系(住宅适用性能、环境性能)验评组。
3、施工组织管理(住宅安全性能、耐久性能)验评组。
第九条 各专业验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项目进行现场核验,资料审查和技术评定,要求量化准确,实事求是。并写出验评报告,提出验评意见。
第十条 达标考核验收小组的验评报告及意见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整理,报建设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验收表彰
第十一条 对验评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达标验评内容和方法》在住宅成套技术,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获得通过的,由建设部正式授予"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的称号。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建设上水平,对验评的工程项目可依据各工程的特点,分别授予以下单项金奖:
1、住宅成套技术推广贡献金奖(奖给开发建设单位、单项技术研发单位)。
2、住宅规划设计金奖(奖给开发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3、住宅建筑设计金奖(奖给开发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4、住宅施工管理进步金奖(奖给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对验评的工程项目按《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达标验评内容和方法》获得通过,并获得单项金奖的工程项目,由建设部正式授予"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金奖"的称号。第十四条 凡通过性能认定的住宅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认定标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可以打开Word文档)
2、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体系达标考核验收内容与方法;
3、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规划设计达标考核验收内容与方法;
4、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住宅建筑设计达标考核验收内容与方法;
5、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工程施工管理达标考核验收内容与方法;
6、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内容与方法。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项目所在地性能评定委员会与项目的评定意见;
(2)有关住宅性能的测试报告;
(3)有关住宅性能的设计计算结果;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名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四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
(一)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
(二)生态功能用地 占辖区国土面积的比例≥50%。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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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论证;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创建地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在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规划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生态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4年(含)以上,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含)以上的;
(二)获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的;
(三)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称号的;
(四)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书;
(二)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三)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省级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命名文件;
(五)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
(六)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
(七)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八)地方近三年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6个月内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考察;
(七)开展民意调查;
(八)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察;
(四)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环境保护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创建地区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后续工作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后续工作汇总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对已经获得称号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环境保护部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查;未通过环境保护部审查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发生行政区划变更、重组、撤销、分立或合并等情形的,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
(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核;
(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复核申请和初核意见。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
(三)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和审议程序,将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延续5年。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
(一)至
(六)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终止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两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
(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
(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未通过复核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称号被撤销的。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专家库。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遴选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参与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名单范文第4篇
(1)合作社基础服务设施投资额。种植业合作社2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5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1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1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10万元以上;运输合作社10万元以上。
(2)入社社员户数。种植业合作社250户以上;养殖业合作社250户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50户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30户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20户以上;运输合作社10户以上。
2、经营效益
(1)经营收入。种植业合作社200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500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100万元以上;运输合作社100万元以上。
(2)社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6000元以上。
(3)同行业社员户比非社员户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种植业合作社达到15%以上;养殖业合作社达到3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达到20%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达到30%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达到20%以上;运输合作社达到20%以上。
(4)合作社辐射带动其他农户,达到本组织成员数一倍以上。
3、规范程度
(1)受扶持的合作社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2)合作社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制度,并按章程制度的规定运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依法民主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社员按《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和《章程》规定进行盈余分配;年终实现盈余,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后,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分配、返还记录齐全;账簿设置齐全,并记载及时正确。
(3)以现金或承包田使用权入社的,“入社资金明细表”、原始凭证、“承包田使用权入社统计表”必须齐全。
(4)按财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经营收支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记载及时、详细、真实。
(5)有详实的生产、销售和服务计划;与客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与社员签订生产服务合同。
(6)统一为社员提供的服务量,达到成员所需数量的90%以上,且服务记录、原始资料齐全、完整。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名单范文第5篇
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是县委、县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投资环境和打造宜居宜游宜业新眉县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县交通运输局就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作如下表态发言。
眉县是全省首批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试点县,按照“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思路,近年来,我们投资5169万元开通城乡旅游公交线路33条,拥有公交车辆180余辆,运营里程518公里,实现了全县所有旅游景区及行政村通公交车全覆盖。先后购置80余辆新能源公交车,优先更新通往各个旅游景区和城区内公交车。开通了眉县至太白山、红河谷、张载祠、常兴烈士陵园等10条旅游公交专线和太白山至西安、太白山至机场、太白山至高铁站、太白山至法门寺、红河谷至西安等旅游客运线路,形成了东西南北环形城乡旅游网络体系,大幅提升了我县县域旅游发展水平,极大方便了旅客出行,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得到大幅提升,彰显了交通让生活更加美好的行业魅力,为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交通先行官作用。
成绩代表过去,未来任重道远。今天会后,我们将紧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乘势而上,顺势而为,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一要加快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加大争资金、跑项目力度,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形式、多措施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分阶段实施县乡公路改造提升工程,不断提升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要强化旅游客运市场监管,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水平。加强全县客运市场规范化管理,努力为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和旅游业发展提供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助力眉县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要加快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路服务品质。坚持以提高旅客满意度为目标,高标准建设公路驿站4处,不断巩固提升“四好农村路”国家示范县建设成果,打造全市新亮点。
四要加大创建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创建工作浓厚氛围。协调各运输公司,在全县出租车、公交车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创建宣传标语,在县汽车站制作全域旅游宣传牌,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营造创建工作浓厚氛围,为我县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贡献交通力量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名单范文第6篇
目前全国高等职业示范院校的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融教学做一体化、实境教学等高职教学改革理念正在被高职教师所接受, 正逐步实施于教学环节中去。但高职所使用教材, 大多是本科版的压缩饼干, 或注重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的内容太少, 或教学内容陈旧、落后, 跟不上实际生产技术的发展等。所以根据目前改革的需要、教学的需要, 编写新的教材工作已势在必行。
2 教材编订原则
(1) 原创性:教材的编写须始终坚持原创性,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教材的原创性可以表现在教材的知识、能力、素质体系和结构的安排上, 也可以表现在语言表达和叙述的方式、方法上。只要教材在这些方面有原创性, 就属于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 就会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2) 适应性: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实现高职培目标。适应专业业务规格的需求, 认真规划系列教材建设项目;适应岗位 (群) 能力的需求, 用“技术接岗位、课程对接职责”, 构建教材的内容体系;适应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发展认知能的需求, 选择教材的体例和形式。结合地区、企业行业和学院、学生的实际, 创造性的对原有教材进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调整。
(3) 先进性:反映国内外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新成果和水平, 体现先进教育教学理念。紧跟科学、技术、生产的发展, 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术、新工艺、新方法;反映教学改革成果, 优化教材结构, 更新教材内容。教材内容及结构应打破僵化的学科体系界限, 按照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的“实际、实用、实践、实效”的原则, 反映教育对象的状况。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抓住基本内容 (基础内容) 、关键内容和核心内容;抓住基础能力、关键能力和核心能力;抓住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 进行教材编写的总体设计。
(4) 综合性:以“应用”为主旨实施内容综合化科学分析各独立课程的内在联系, 合理综合教学容;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 有机结合教材内设置综合性的教学模块, 对内容相互关联而又交叉的课程, 进行综合化开发, 形成新的课程教材体系教材内容。
(5) 多样化:教材的形式要丰富多样。力争做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尽量多用“图、表、曲线”等法, 使内容一目了然;“纸质教材”与“电子辅助教材”形式并存;实现教材的立体化, 教材内容的立体化。
(6) 特色性:体现本校或本编写小组研究成果特色与优势。参编者应有企业行业专家的共同参与教材的编写。生产一线专家参编教材, 有利于教材的本地化, 有利于提高教材内容和市场需求的契合度。
3 教材具体编订意见
(1) 教材的编写是一项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前期的分析准备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对于每个专业的教材编写, 必须认真走访企业的专家和能工巧匠, 按生产的过程重新构建实践技能的顺序和体系, 按生产工作过程的需要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 重新构建完成生产任务所必需的知识框架。摆脱过去“陈述式”编写教材的思维惯性。生产实践中具体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是教材的核心内容, 专业知识是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自然而合理地延伸出来的。
(2) 教材的编写应是多方参与的, 既包括学校的老师, 也应有企业的技术人员、行业的专家, 才能准确把握知识的准确性, 技术的先进性, 技能的实用性。
(3) 基本理论部分以必需、够用为度, 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 以讲清概念为主, 简化数理推导, 着重讲清理论的应用思路、应用方法, 突出智力技能培养和成功案例分析等特点。
(4) 在教材结构、体例上, 要突出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特点, 如引入案例分析法, 教学目标分析法, 精讲多练分析法等, 通过应用实例分析和多种练习, 获取知识、形成能力 (技能) 。
(5) 以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导向进行内容设计。高职教材应有职业特色, 在内容组织上一方面要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 (群) 的任职要求, 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 在充分进行职业及岗位 (群) 调研的基础上, 将相应职业的岗位 (群) 的职业资格标准分成若干个项目或工作情景, 再进一步分解成若干个任务, 采用任务驱动编写模式, 按模块项目任务逐层展开, 以项目为单位组织教材编写。
(6) 结合职业资格证培训展开。高职教育的“双证制”, 要求毕业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 而且要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证书。因此, 教材内容特别是实训教材要与职业技能证书的相关知识配套, 与劳动部门颁发的技能鉴定标准衔接, 将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的要求融入到职业教育的教材中, 使学校教育真正符合社会需求, 使学生在实训之余, 拿到相应专业的技能证书, 为就业做准备。
(7) 教材编写立体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 将各种相互联系的纸质教材、网络课件、CAI课件、音像媒体、电子教案、教学素材库、试题库及考试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软件等资源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形成立体化教材, 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提供一种教学资源的整体解决方案,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职业教学的效果。
(8) 教材内容多用图表、示例、案例等, 促进对概念方法的理解。图表往往比文字更具有清晰、直观、明确的表达作用, 且图表仿真性强且含有更大的信息量, 更符合高职学生特点,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应尽可能做到图文并茂, 以增加教材的直观性。多用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形式多样的示例、案例, 切实可行的实训项目, 促进对概念方法的理解, 以生动活泼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编排版式 (如插图、动漫等) 来帮助和吸引学生学习, 激发他们的学习欲望。
(9) 教材的编写要考虑到自学的方便。在描述中要尽量清晰和完整, 按照认知的规律, 从简到难, 逐步深入。如以工作过程为主线, 工作任务要明确、项目要合理、过程要清晰;工作任务的名称、工作任务的相关背景、工作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工作任务在完成过程的关键环节以及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等等。这样的描述才有助于启发任课教师的实践指导, 也有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
总之, 教材的编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要求编写组的成员齐心合力, 统一思想, 根据贴近生产、贴近工艺、贴近技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多样化、丰富性、特色性、立体化教材的要求进行编写。
摘要:随着高职教学改革的深入, 高职教材的编写逐渐成为高职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原有的教材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 要求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 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内容的整编。在全国示范院校的建设背景下, 本文就高职教材编写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做了阐述。
关键词:教改,岗位能力,职业资格,教材编写
参考文献
[1] 徐国庆.学科课程、任务本位课程与项目课程[J].职教论坛, 2008 (10) :4~15.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Z].教高[2006]14号.
[3] 石伟平, 徐国庆.以就业为导向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理论探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8 (11)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