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税额范文(精选9篇)
不得抵扣税额 第1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1.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 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二) 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中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后续处理方法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分为两类: (1)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而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不存在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或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确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购入原材料后用于不动产建设, 购入原材料后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等, 原购入原材料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举例说明两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例1】甲汽车制造公司2016年1月购入钢材10吨用于建造厂房,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 增值税额为34 000元, 款项已支付。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购入钢材用于建造厂房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因此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不得计入2016年1月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由于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因此计入钢材的成本。
【例2】甲公司共有职工200名, 其中16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 4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16年2月, 公司以外购的每部不含税价格为1 000元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手机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手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外购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 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 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 (200×1 000×17%) 元不得计入2016年2月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购买手机时
发放手机时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却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例3】甲汽车制造公司2016年1月购入钢材10吨用于生产汽车,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 增值税额为34 000元, 款项已支付。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购入钢材用于生产汽车, 因此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计入2016年1月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注意:【例3】和【例1】的区别。
【例4】甲汽车制造公司2016年3月领用【例3】购入的钢材1吨用于自行建造厂房。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购入钢材支付的增值税额34 000元计入2016年1月进项税额, 2016年3月领用其中1吨用于自行建造厂房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对应的增值税额3 400元不得抵扣, 因此计算2016年3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3 4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例5】甲公司在2015年年末财产清查中, 盘亏原材料A10公斤, 实际成本6 000元 (增值税税率17%) , 经查属于保管员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经批准的处理意见是:由保管员赔偿10%, 其余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原材料盘亏属于保管员管理不善造成丢失, 属于非正常损失, 且原材料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计算2015年12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对应的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 02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 批准处理前
(2) 批准处理后
【例6】甲公司2015年8月由于管理不善, 一批产品发生霉烂变质, 已知损失产品生产成本为80 000元, 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500 000元, 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 000元, 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产品发生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 因此在计算2015年8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生产产品所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 160元。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 000× (300000÷500 000) =48 000 (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48 000×17%=8 160 (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例7】甲食品公司主要用外购面粉生产饼干、面包、蛋糕、月饼, 共有职工200名, 其中16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 4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16年2月, 公司以库存外购的面粉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 每名职工发放20公斤, 购入时每公斤3元。面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由于甲食品公司的面粉购入时作原材料入账, 已抵扣进项税额, 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 计算2016年2月进项税额时应扣减对应的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 560 (200×20×3×13%) 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5.
[2]吴开新.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5.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 (Ⅰ) [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5.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第2篇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中关于对固定资产购入的增值税能否可以抵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总的原则是主要针对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在一年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也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凭据进行相关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处理。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如果是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也可以进行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之会计处理 第3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果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在购进时直接将已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有关成本,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也就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如果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并且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来又发生用途改变或者意外损毁,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抵减当期进项税额。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的会计处理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有些材料物资在购买时即确定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这时外购材料或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外购材料成本中,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核算问题。但如果企业将原计划用于生产的外购材料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则应将已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应部分转出。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按照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规定不同,企业的账务处理也有区别: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 拥有正式抵扣凭证的外购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计入入库材料成本部分只是收购款的87%。如果企业此类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则可以按下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13%)×13%。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此时常常无法直接获得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现在的成本乘以税率计算得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科目,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买此类消费品时,应将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
5.前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当销项税额不能实现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这其中包括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业务的区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第4篇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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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ctrl键,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一】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 【问题四十二】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三】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
【问题四十四】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五】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作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问题四十六】以自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纳增值税及开发票?
【问题四十七】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题四十八】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九】投资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否不抵扣?
【问题五十】购入的建材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五十一】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九】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 【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 四】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
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问题一0五】 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 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臵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原文发表:2011-06-22 来源:税屋)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发表:2009-12-29 来源:税屋)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单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10-3-22)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那么,企业发生的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所产生的进项税究竟能否抵扣?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文发表:2010-10-13 来源:税屋)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
“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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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3 1:00:12 A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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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3 1:00:12 AM 局)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
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我公司新增几间办公室,购买安装了几台分体空调,请问我公司所购买的这几台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分体空调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的“02”、“03”类,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贵公司的分体空调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进项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发布时间: 2010-4-7)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企业装修一个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空调可以拆迁)。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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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3 1:00:12 AM 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另外,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0-12-09 来源:总局)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 我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09年购买电梯二部用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各一部,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税前扣除,请问老师,我单位所购的电梯能在税前扣除吗?还是只能抵扣用于生产车间的那部呢?有没有具体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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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3 1:00:12 AM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制造企业外购自用变压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答:如果你公司购入的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购买软件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理解如果其购入的财务统一核算软件,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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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13 1:00:12 AM 问:销售部用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冷风机,配电柜,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等固定资产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日期: 2010-06-17)【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请问:办公室用电能不能做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原作者:何晓霞 孙春梅 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0-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0-12-28 来源:总局)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0年0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在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对于此部分的管件类,是否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对于工业生产用罐,如果是用于材料反应的罐是否没有列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中,而可以作为“机器设备”处理?最后,如果企业以“机器设备”处理,而税务又以“房屋、建筑物与构造物”,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纳税调整?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以上用品属劳动保护用品,是矿工必须的劳动防护工具,也是生产所必须的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管理部门是为生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其中的水电费开支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可见,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而该公司购进的生产设备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对于排水和照明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该公司购进的排水和照明设备,如果属于建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1-25 来源:税屋)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一家公司于2009年初购买了办公用的电梯和空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类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4/4/2013 1:00:12 AM 产的组成部分,其次要看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其无法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分离,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安装的空调可以拆卸移动,能够单独作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其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又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0-06-23 来源:税屋)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不得抵扣税额 第5篇
关键词:财经教学,视同销售,不得抵扣税额,涉税会计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及其规范的实质
1.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所得税视同销售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计税收入。
2.所得税视同销售规范的实质。如上所述, 我国所得税视同销售采用的是法律主体 (法人) 所得税的模式, 其实质是以法律所有权属的转移为认定标准, 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就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除特别说明, 本文所指事项皆属资产在境内转移) , 总、分、支公司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皆是法律主体内部的转移, 不视同销售。而从一个法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例如, 集资是投资公司向被投资公司转移资产, 职工福利是企业向职工转移资产, 利润分配是企业向股东转移资产) , 是向该法律主体以外转移资产、提供劳务, 被认为是视同销售。简而言之, 向法律主体之外转移资产是视同销售;而法律主体内部转移时该资产的所有权属没有变化, 不是视同销售。
3.对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特别说明。一方面, 上述条例确定了在这些特殊情况下, 会计不确认收入而所得税法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 就一般情况的销售而论, 会计取得收入和所得税确认收入基本相同, 但二者也并非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的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 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通过比较, 所得税收入确认的4项条件与会计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中的4项重合, 而“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会计判断收入确认的特有条件, 也就是说,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低于会计, 它并不关注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只要同时满足其他4项条件, 就应当确认应税所得, 从而也带来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因此, 即使在一般销售中, 也会出现会计没有确认销售实现而所得税认为视同销售发生的情况。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及其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生的下列行为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 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并不相同, 它们在范围与内涵上都存在差异:
1.对于所得税而言, 资产销售范围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增值税中的资产销售只包括有形动产销售, 并称有形动产销售为货物销售, 而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是营业税所涉及的内容。
2.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资产所有权属, 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 所有权属未改变的内部处置资产不属于视同销售。也就是在不同的法律主体间转移资产为所得税视同销售;在法律主体内部改变资产用途, 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 (两者皆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等皆不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
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项目强调纳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税负平衡、配比原则和最终使用纳税, 不论是对内、对外, 有否取得现金流入, 只要是向外转移“上述 (1) ~ (3) ”或最终使用货物“上述 (4) ~ (8) ”, 就应承担税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 造成税基侵蚀, 流失税款;另一方面可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 导致各环节税负的不均衡, 形成重复征税;还便于对税款征收的管理。
4.二者的差异还表现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来源“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 还要考虑货物的用途;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与货物来源无关, 只强调货物用途。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的区别
如上面“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及其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的第 (四) 项所述, 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强调货物的来源, 还考虑货物的用途;因为货物来源不同, 相同用途的事项 (如不分外购或自产、委托加工来源的上述“二”中所述的 (4) ~ (8) 业务) 要被划分为极易混淆的两种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非经营性损失) , 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 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如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 , 不得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下列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项目比较相似, 人们在遇到这两种业务时, 常常误判业务的类别。其实, 通过分析, 人们可较容易做出判断:凡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被企业内部使用 (就是还在一个法律主体内, 如企业自用, 总、分、支公司使用) 还是流转到企业外 (就是从一个法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如从企业转移到股东、从企业到职工) 一律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因为它们都没有直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故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外购的货物购入时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判断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根据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用销项税额抵扣来分析, 凡是企业内部使用, 由于不能产生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就无从抵扣, 所以必须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符合支付了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 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原理;流转到企业外部会产生销项税额, 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以抵扣此时产生的销项税额, 本企业就增值额缴纳增值税, 这也符合增值税按增值额乘以税率缴纳税额的原理, 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 二者的区别要关注货物的来源和去向, 用下图说明如下:
同时, 凡是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与销售收入无关, 故在会计核算中不会涉及收入类账户, 相关货物的转移按成本转账。
四、消费税视同销售及其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区别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以及自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皆属于视同销售。
通过对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的比较, 可以看出:
1.消费税视同销售只涉及来源于自产货物。这是因为消费税是在生产 (进口) 、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卷烟除外) , 故购入来源的应税消费品在购入时已经缴纳过一次性的消费税, 使用时就不用再次缴纳;而自产货物已经被自己使用了, 不会再次进入常规消费税征收环节, 故在自用时就应缴纳, 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而增值税是多环节逐次征收, 以生产目的的购入货物在购入时缴纳的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并未实际缴纳;而自产货物被自己使用了, 不会再次进入常规征收环节;所以无论自产还是购入的这些货物如被最终使用, 应由最终使用人缴纳所有增值税税额, 故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不仅涉及自产, 对购入的也要考虑。
2.由于消费税视同销售只涉及来源于自产货物, 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只涉及购入的货物, 故对具体事项而言, 二者不存在交集。
3.对于委托加工来源的应税消费品, 如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如作为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但如委托加工来源的应税消费品用作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又改变用途, 又转为销售或自用, 则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这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相似。
4.货物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是消费税视同销售。但对增值税而言, 需要区别对待: (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 属特指类别, 只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该细则还进一步说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货物用于上述目的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 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进项税额转出。 (2) 货物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的其他方面, 如办公使用、研究、实验、自制机器设备的在建工程、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并非上述特指的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不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进项税额转出。
5.资产用于样品是消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但对增值税而言, 需区别对待: (1) 用于对外发放样品, 与对外馈赠相似, 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 (2) 用于内部使用, 如陈列样品, 与用于非生产机构相似, 不属于用于上述特指的非应税项目, 故不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
6.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重复的是自产货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如购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 则只属于增值税项目。
五、其他税种视同销售
1.其他税种视同销售较为简单。其中资源税视同销售主要是自产自用, 并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 主要是投资、联营、赠与、交换、抵债、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等行为, 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 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 (1) 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2) 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 赠与一般视同销售。但是对: (1)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交换。单位之间交换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4) 抵债。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 不能偿还债务, 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5)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只要接受转让、抵押、置换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且有合同等证明, 则无论是否交付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均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及其与其他税种视同销售的区别
就财产而言, 不外乎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就财产的流转而言, 计缴税款是增值税或营业税二选一的事 (消费税只向征增值税中的一部分特殊货物征收) , 货物即有形动产流转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无形资产无偿赠送而言,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对于无形资产无偿赠送就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 也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如上所述, 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与其他税种视同销售的区别在于其涉及的行为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不存在交叉范围。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与所得税在不动产方面存在交叉, 即视同销售发生时同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区别是营业税没有无形资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所得税没有自建行为的视同应税行为, 因为自建行为本身没有所有权属的转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2
不得抵扣税额 第6篇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外的劳务。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购进货物,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概括起来,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有: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 (4)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项目举例说明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 不动产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就是说,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不动产新建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某公司新建一分厂, 厂区绿化购入植被一批113 000元 (价款100 000元、税款13 000元) , 树木50棵、共计11 300元 (价款10 000元、税款1 300元) , 以上共计支付124 300元。
解析:该公司购入的花草树木, 表面上看是购入的物品, 应该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我们应从花草树木的栽植方式上予以分析。若上述花草是栽在花盆里的, 能够移动, 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然而, 该批草皮和树木是种植在土地上的, 实际上为其他土地附着物, 隶属于不动产范畴, 系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 因而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分录:草木种植完毕时, 借:固定资产 (或消耗性生物资产) 124 300;贷:银行存款等124 300。
(2) 不动产技术改造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2:某公司办公大楼进行改造, 新安装一部电梯, 该电梯买价409 500元, 其中:价款350 000元、税款59 500元。厂家免费提供安装, 目前已投入使用。
解析:该部电梯虽然单独核算, 但必须固定在楼房中方可使用, 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 该部电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409 500;贷:银行存款等409500。
(3) 不动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日常维护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3:某公司办公大楼卫生间更换2个洗手盆, 花费351元 (价款300元、税款51元) ;管理人员办公室更换5个日光灯, 花费70.20元 (价款60元、税款10.20元) ;更换6部电话, 花费561.60元 (价款480元、税款81.60元) 。以上物品合计款项为982.80元。
解析:会计人员一般认为, 购入的上述物品为企业低值易耗品, 属于成本性项目支出, 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理应抵扣。然而, 依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洗手盆属于卫生设施、日光灯属于照明设施、电话则属于通信设施的一部分。虽然该公司购入以上物品可以作为单价较低的低值易耗品核算, 可直接进行一次性摊销计入生产成本, 也可计入生产成本中管理用房屋日常维修费中, 但上述物品均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购入时, 借:低值易耗品982.80;贷:银行存款等982.80。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低值易耗品摊销982.80;贷:低值易耗品982.80。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指企业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化肥生产企业购入的化肥生产线的进项税额、供电企业购入的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及农机公司购入用于生产农膜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税法上列举的其他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律不得抵扣。
例4:某供电公司购入两台变压器, 购买价为65 000元, 其中:价款55 555.56元、税款9 444.44元, 用于农村低压电网技改项目。
解析:因为该变压器是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项目, 属于税法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因此,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65 000;贷:银行存款等65 000。
3. 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指企业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以及其他职工福利项目。
例5:某公司购入一辆大客车, 价值585 000元 (其中含税款85 000元) , 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
解析:该公司购入的客车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其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是由于其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 属于集体福利用途, 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585 000;贷:银行存款等585 000。
4. 用于个人消费。
指企业购进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开水炉、热水器等用于个人消费的福利用品或生活用品, 不论用在何种场合, 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 上述物品无论是用在生产一线或抢修值班室还是职工食堂、托儿所或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 均不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个人消费, 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如礼品等。
5.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所发生的损失, 不含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例6:某公司2010年12月购买一辆皮卡车, 用于生产抢修, 由于管理不善于2013年12月被盗。该车辆原价118 000元, 已抵扣进项税额17 145.30元, 已提折旧84 075元。
解析:一般企业在计算资产损失时往往会忽略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按规定,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已抵扣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五条,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例中车辆因管理不善被盗,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属于条例中第二种情形, 因而应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皮卡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18 000-84 075) ×17%=5 767.25 (元)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39 692.25, 累计折旧84 075;贷:固定资产1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 767.25。
另外, 提醒一般纳税人注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 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 从2013年8月1日起,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以按规定抵扣, 但个别情形不得抵扣。一些单位因对增值税政策掌握不够准确, 对于一些税法上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从而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实例加以分析, 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收法规, 规避税务风险。
关键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参考文献
小议外购汽车进项税额抵扣 第7篇
企业在外购汽车时,无论用于哪个方面,都应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单位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无论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 第8篇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不得抵扣税额 第9篇
1.1 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可见,前者界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比后者的小,是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
1.2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抵扣进项税额。
(4)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3 出售固定资产的处理
目前,出售固定资产要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2.1“与生产经营有关”难以判断
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有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是“直接有关”还是“间接有关”;管理行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建议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在反列举之列,都可以进行抵扣。
2.2“实际发生”时间很难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首先,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实际发生”时间的理解不同,企业认为应按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或工程决算完毕交接使用时间来确认,税务机关认为应按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其次,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固定资产的实际购货时间资料,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备品种多或销货方在外地,难以核实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间。再次,付款方式、设备验收方式等的多样性也给“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加了难度。因而建议采用货物交付与付款双重标准来判断“实际发生”与否。
2.3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大额进项税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的自我采购处理,其进项税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而无须转出,且允许追溯调整。那么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比如租赁租金上亿元,在10年内分20期支付,在进口该设备时需要按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总额一次性在海关交纳增值税,能否在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当期,将该进口发票的增值税一次性抵扣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理解为可以一次性抵扣。
2.4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难以操作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实务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难以准确计算。因为同一机器设备生产多批次产品,同一批次产品也可能由多台机器设备生产,某一批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就将所有机器设备的全部进项税额转出显然不合理,但逐项准确计算又繁杂。考虑此部分固定资产的损耗,主要通过折旧计入“制造费用”再转入成本,建议对此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数量与单位生产成本中与机器设备有关的累计折旧之积占固定资产价值的比例计算。不过考虑成本效益,不是很精确也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