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精选5篇)
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第1篇
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第一部分:IPO基本审核政策解读
一、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第2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3)第148条:规定董事和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4)第149条:董事和高管遵守忠实勤勉义务禁止的八种行为。
2、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1)第21条:三会制度顺利运行,人员履行职责。2)第22条:董监高了解发行上市有关规则。3)发行上市董监高禁止出现情形。
3、关注高管的竞业禁止,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董事、高管的忠实、诚信义务。如国企管理人员新设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情形、高管与拟上市公司共设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产企业与高管关系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时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4、种种迹象表明,证监会越来越关注董事、高管以及大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不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还是一些潜在的行为。诚信问题成为一个企业发行审核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种“软实力”,甚至有时候都有“一票否决制”的功效,比如虚假出资偷逃出资的问题,比如曾经受到处罚问题等。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1、关于股东超200人,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了上市而进行清理。如果股东自愿转让,应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见,披露中介对股东是否自愿转让、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不支持你处理之后再上市,也就是说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上市之路也是越来越窄了。】
2、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只能作为特例来看待,并且后来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纠纷更加让证监会谨慎,以后股东问题会成为城商行上市最大的障碍。】
3、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信托委托持股的问题早就明确不可以。】
4、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也就是说现在持股公司也是要被限制的,至少不是被允许的?】
5、总结一下,证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不鼓励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再去上市,如果非要上没关系,委托信托持股肯定不行,以前经常用的持股公司方式也即将堵死,最后剩余的一条路就是股权转让,但是一定要注意每个细节上的处理,千万不要出现举报或者沸沸扬扬的纠纷。
三、独立性问题
1、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上是否分不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
2、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应要求整体上市。
3、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醒发审会关注。
4、资金占用,不仅是解决的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业务的现金流,关注其他业务对拟上市公司资金的渴求程度,从公司架构上判断未来是否发生。
5、独立性问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予以关注。
四、国企整体上市整合问题
1、以往国有企业大多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上市,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控股一家或多家A股上市公司,这些A股上市公司的业务一般只占集团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往往与集团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2、如果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对已上市的A股公司不予整合,则整体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下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不顺,管理架构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
3、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及新老划断之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已上市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4、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1、整体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
2、将集团资产整体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通过将核心资产注入沪东重机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
3、以现金要约收购的方式将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这种方式整合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下属A股公司。
5、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1年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均低于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公司可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五、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4、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处罚之日起起算,这一点还是要注意】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六、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1、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
3、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5、关于股份锁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定3年,同时我们要求,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高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锁定。
七、环保问题的审核
1、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
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4、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问题的文件,对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
八、土地问题
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最近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国发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保荐人和律师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3、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3)以租赁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4)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九、先A后H问题
1、审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
2、发行比例: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
3、定价:H股的价格必须不低于A股的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在A股招股书披露;
4、独家发起:(H股公司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公司不能独家发起。
5、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进行披露,如募集资金使用等。
6、协调机制:和香港交易所有审核协调机制。
十、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
1、按照首发的程序进行申报,也按首发的标准进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必须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可合并H股公众股比例。
2、信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内首次发行A股的信息披露规则披露信息,若境内的信息披露规则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场已经披露的信息,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内信息披露规则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场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应在境内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在香港市场作出相应披露。
3、关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绝大部分均为1元。随着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日渐成熟,2007年开始已允许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紫金矿业)。
4、目前暂不考虑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A股的申请,这类企业如需发行A股,可在其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发行申请。
十一、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1、文化企业上市情况:最近两年,有辽宁出版传媒、粤传媒、天威视讯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筹资16.42亿元;新华文轩在香港上市,筹资23亿港元。到目前为止,有7家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在A股市场上市:歌华有线、东方明珠、中视传媒、电广传媒、粤传媒、辽宁出版,天威视讯。该等公司通过股票市场筹资总额为126亿元。其中,IPO筹资39亿元,再融资87亿元。有4家企业以买壳方式上市:博瑞传播、赛迪传媒、广电网络、上海新华传媒。
2、文化企业上市应注意的问题:独立性方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存在严重缺陷。持续盈利能力方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其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有重大依赖的情形。文化企业发行上市,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在独立性方面,应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避免对大股东有严重的依赖。
3、拟上市文化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1)股份公司设立不满3年。2)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仍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往往负担重,甚至存在较大的亏损,独立生存能力较差。3)企业经营区域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4)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文化类企业原来都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时间不长,往往资产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待提高。
4、关于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建议:1)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2)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的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及政策措施。有的文化企业可先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3)文化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运作,按现有政策,还难以做到大量的文化类企业报国务院豁免其发行上市条件。要求文化企业改制运行满3年后再上市,也有利于宣传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4)支持拟上市文化类企业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跨区域收购兼并,加强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5)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二、股利分配政策问题
1、企业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完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2、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3、2008年10月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4、以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为使投资者对公司分红有明确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十三、假外资化架构的问题
1、关注的对象是:本来是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转给SPV。真外资投资的,不受此审核要求影响。
2)审核态度:将外资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高管、业务的调整,且外资化和落地过程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则不构成上市障碍。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转让股权的部分,可以保留,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3)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1)资金流动、股权安排、股东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如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堵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2)避税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3)假外资现象突出(超过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4)根据1995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该规定尚未明确废止,目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3年内办理股权转让如经过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并不属于违反规定。
十四、其他问题
1、企业审核过程中股权变动问题。按审核制度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的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我们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对于目前在审企业,如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出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小股东的股权变动也要撤,小股东中有工会持股,也不行。
2、分拆上市的问题。(1)境内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尚不可操作,关键取决于上市部的意见。(2)境外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取决于境外是否有相关规定,审核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的相关性。【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能分拆上市的问题很多人讨论过,看来至少证监会那边没有实质性障碍。】
3、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问题。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管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4、合伙企业持股问题。由于目前合伙企业开户问题尚未解决,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公司申请上市,目前虽然受理但无法进行具体审核。
5、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规定不尽完善,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使部分企业在为农民工、流动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存在困难。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取得当地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6、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1)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不建议重新评估,最好是事后确认文件。】
7、外资企业同业竞争问题。外资企业在大陆和海外都存在业务的,通过市场分割协议或海外停业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很难得到认可,主要是市场边界难以确定。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1)审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话,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3)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无明确限定,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确定,如工程类企业募集资金多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而传统的生产型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宜过大。
9、实际控制人变化问题。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则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第二部分:IPO财务审核重点问题关注
一、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1、规范对象:“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重组”限于: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或成立之日(期初或者成立即控制,报告期内追溯调整,该调整属于准则要求,无讨价余地,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要对追溯调整期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起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内容与拟发行主体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2、整合方式:操作上避免简单粗暴,不建议采用清算、人员吸收的方式,该方式无法并表。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重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1)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2)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3)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4)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保代培训为什么只讲了前三种?】
3、指标比例:(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后方可申请发行。(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4、计算口径: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与拟发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5、申报报表编制:(1)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且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百分之二十的,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非合并事项比如收购资产。】
6、其他:(1)重组后,会计师应对拟上市主体与销售公司的历史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作为备考,招股说明书披露。(2)不符合该定义的,比如非同一实际控制人,非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不适用该规定。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增加了以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如针对某种疫情的企业扶植、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认定存在疑问和不确定性的】;
2、企业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3、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4、除同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注意区分正常套期保值和投机】;
5、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6、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8、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三、关于补税的问题
1、关于补税问题,指出中国税收制度不规范,税法执行受政策影响大,企业纳税不合规情有可原,但无论如何,发行人不能将可能的风险转嫁给新的投资者。
2、关于税收问题会里审核的几个态度:(1)会里无强制要求企业补税;(2)涉及补税的,保荐机构应要求地方政府出具相关文件,确认地方与国家不一致的地方,如天润曲轴出具的县长办公会议文件;(3)税务部门应出文定性,不处罚;(4)大股东出承诺,保荐机构和律师出意见;(5)发行部会提示发审委注意,中介机构应该招股书披露;(6)补税问题的比例和对应的定性,尚在研讨中,无定论。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建议:
1、按当地政策计提;
2、股东承诺如计提不足,原股东补足。四、一些典型案例分析
1、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
某央企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拟投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51亿元,评估值为192亿元,评估增值141亿元,主要内容为对下属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按1:0.67比例折为128亿股。
1、入账情况:(1)股份公司(母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需按评估价值进行作价,并按评估价值入账,因此,母公司对所有资产均按评估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股本”项列示128亿元,“资本公积”列示64亿元,合计192亿元;(2)下属企业:本次改制前,各下属企业多数已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持续经营基础下的历史成本原则,这些公司在本次改制过程中不能根据评估值进行调账。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评估增值的处理: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母公司层面确认的评估增值予以转回;鉴于评估增值部分均已计入母公司“资本公积”项下,公司冲减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141亿元,并相应调减了资本公积141亿元,由此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为-77亿元。
3、其他需要说明的:(1)对于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评估调账的,不构成障碍,但要求持续运行三年方能申请。(2)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3)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4)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二、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业务重组
案例一:【通过收购相关资产解决了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甲主要从事橡胶机械行业,A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主要从事橡胶机械的控制系统(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控制装置(硬件)业务。业务重组前,发行人主营子午线轮胎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A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报告期发行人与A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13,836万元、22,261万元和11,163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36.56%、48.16%和24.17%。公司于2007年12月以账面净值为准,合计5,546万元,收购了A的控制系统、控制装置等业务相关资产。根据《业务重组协议》,发行人承接A的控制系统、控制装置业务;A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给发行人,许可公司无偿使用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并同意对此软件进行后续改进的成果归公司所有,与该等业务相关人员转入公司,由公司与该等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案例二:【通过整合,发行人乙拥有了完整的销售业务,解决了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乙主要从事多媒体音箱、耳机等业务,2007年业务重组前主要通过关联销售公司A、B、C销售。公司067年关联交易比重很高,主要为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大销售公司的关联销售。公司07年末以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对其进行了重组,之后三大销售公司停止实际经营,营业范围变更为投资。
1、如何编制申报报表。发行人甲重组购入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业务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要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业务的定义。同时,甲通过重组取得了对控制系统和控制装置业务的控制权,而且重组交易事项发生前后报告主体产生了变化。因此,该项重组行为应当构成了企业合并行为,应当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是否适用《适用意见[2008]第3号》:两家IPO公司所进行的业务重组虽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因此均应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的规定。
3、其他说明的:(1)通过资产、股权收购方式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组,要将收购的资产、股权可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追溯调整,纳入合并申报报表。(2)通过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属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要做延伸审计,即将被承接业务、人员、销售渠道的原企业进行审计,并纳入备考合并利润表,以供参考。(3)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为辅时,两种合并统一计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关指标计算运行时间,实质为放松管制。
三、股东原始出资
案例一:某公司2007年9月6日申报、12月28日安排发审会,12月27日收到举报信,称2000年设立该公司时股东投入的相关固定资产、存货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2008年1月保荐人及会计师经核查认为:股东对投入的大部分实物资产(约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90%)提供了不真实的发票,无真实交易背景,同时也不存在发票对应款项的支付。公司解释上述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系股东在研发的过程中陆续购入或设计、生产、建造形成的,且都是由自然人进行的,未按财务会计管理要求建立账册,外购部分也未索取发票。股东提供不真实发票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简便地证明资产的权属情况。在设立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验资时,按照通常的做法需要提供投入资产的发票。因此,股东对除汽车外的大部分资产提供了不真实的发票。保荐人对相关存货、固定资产的后续领用、使用、销售、报废的相关会计记录进行了追踪调查。认为相关资产的后续结转是连续的、正常的,出资的大部分实物资产目前已经因生产耗用而不再存在。
需关注问题:股东原始出资中出现出资不实、资产评估价值偏高等情况对发行人首发资格的影响。1)评估调账的,重新运行三年后再申报上市。2)历史出资不实问题,要求:A、如实披露;B、化解风险;C、审核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
四、会计估计与会计差错
04年7月,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于03年6月在发行人某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金1亿元,未进行任何交易,但03年12月15日查询时发现账户中有大量股票;股票价格下跌造成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赔偿。04年末,账户已形成浮动损失为8,325万元。发行人依据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账户浮动损失情况,将或有损失8,325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07年公司重新核查该事项,认为根据当时的事实和律师的专业意见,公司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不应在04年确认为预计负债,只需在财务报告中作为或有事项披露。由此将04的预计负债作为前期重要会计差错,追溯更正了2004、2005、2006的财务报表。发行人2004年原始财务报表亏损8,080万元,更正后盈利。
问题解析:判断会计估计是否恰当,必须放到当时的背景之下,不能拿现在的环境去审视历史判断。例如,前几年市场低迷,证券公司理财造成了大量诉讼,因此预提了较大的损失,这是恰当的。近几年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由于理财资产升值客户解套甚至盈利而以和解方式解决,因此要相应冲回前期预提的损失。这属于典型的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视为会计差错。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在发生变更的当期予以确认,而不能追溯调整,不能根据后来的实际情况而调整以前的账表。
五、发行前相近业务剥离
06年9月,某药业股份公司将控股的两家药业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予控股股东,理由为子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一致;07年1月将该两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实际原因为:两子公司每年合计亏损700万元。
问题: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资产重组中慎用“剥离”,建议采用处置的方式;如果剥离,重新运行三年或者申请国务院豁免。
六、原始财务报表与纳税报表
某公司于2007年9月上报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披露:由于以前未及时缴纳税金,公司2007年1~6月、2006、2005、2004分别缴纳税收滞纳金6万、132万、304万和542万,但对公司存在的重大补税事项未作任何披露。经审核询问后发现,公司于2006年末、2007年初共补缴2004年至2006年税金9685万元,并由此缴纳滞纳金979万元,其中补缴增值税3040万,相当于过去三年已缴增值税的45%;补缴所得税6521万,相当于过去三年已缴所得税的312%;其他税种124万,相当于过去三年已缴金额的41%。公司未就该等事项在申请文件作任何披露。
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财务报表,相应更正2004年至2007年原始财务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并以此作为原始财务报表。我会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应是公司当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报表,相应更改原始报表,导致原报与申报基本无差异,由此掩盖了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七、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
甲公司报送的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数据差异较大,2005年、2006年净利润原始报表的数据分别为678万元、769万元,而申报报表的数据分别为1266万元、1526万元,差异率达86%、98%。保荐人及公司解释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其报告期承包的乙招待所内部餐厅的承包收入进行追溯确认所致。2004年1月,甲公司承包经营乙招待所内部餐厅,合同期五年,甲公司每年向乙招待所支付固定承包金300万元。合同约定,内部餐厅只使用乙招待所内部收据,甲公司向内部餐厅派出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以招待所餐饮部的名义对内部餐厅承包经营。2004年至2006年在承包经营期间,甲公司与乙招待所支付费用、挂账消费等业务往来,双方均有未及时结账的情况,导致承包利润一直未能和乙招待所进行清算,承包利润也一直未能拨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原始报表中已确认了300万元承包费,但未及时确认各年的承包收入。经营期间,内部餐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由乙招待所派出会计人员负责内部餐厅日常收支核算,内部餐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原材料、人力成本、水电费等)均由内部餐厅以获得的日常收入列支,而每年300万的承包费则由甲公司单独支付。2007年9月甲公司与乙招待所进行清算,对承包收入进行了确认,其中2004年320万元、2005年652万元、2006年777万元、2007年1至9月682万元,共计2,430万元。2007年9月,上述经清算确认的承包利润全部划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即确认入账,并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税金。
解析:
1、无差异是不正常的,说明作假;有差异没有关系,披露即可。
2、差异大,大幅调增报告期利润的:(1)取得充足证据,说明该差异的真实性;(2)由于差异产生的补缴税款事项,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确认不对补缴税款进行处罚;(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因补缴税款事项而遭到罚款,由其承担。
3、会里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
九、其他问题
1、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同时对于母公司属于控股型公司的情况,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将来的利润分配能够得到满足。
2、负债率是否构成发行障碍?目前审核观念在改变,招股书充分说明未来资金用途。如:奇正。
3、软件企业上网销售,B2C业务,目前只能用私人账户接受汇款?财政部刚出的企业财务内控指引,明确不允许,要求在辅导阶段纠正。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呼吁,提供合法合规的企业账号从事B2C业务,建议参考世联地产(房屋中介)。
4、国产设备抵免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国家已经出台了增值税转型,是上述政策的延续,故可以认为经常性收益。
5、注册资本不足是否构成重大障碍?报告期之前不足,肯定不构成重大障碍;报告期内补足的,要视重大性原则考虑。
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第2篇
顾兴全原创
关键字:IPO 创业板 审核
1、独立性
(1)与其他股东(非控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需要个案分析,看是否影响发行人利益,也需要清理;
(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报告期内转让给第三方的,如转让完后仍有交易的,需要关注;采用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交易比较彻底,需要注意注销履行程序、资产/债务的处理/涉及发行人的债务纠纷等问题。
(3)发行人董监高及亲属与发行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清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关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4)如有资金占用,须进行清理,核查报告期占用详情。
2、最近1年新增股东问题
(1)需要披露:增资转让的原因、定价、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间的关系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披露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需要披露其实际控制人。(2)披露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内容;
(3)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律师须出具核查意见,说明近期增资后又申请发行新股的必要性;
(4)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并核查股份代持情况。
3、股份限售问题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
(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1年+25%+离职后半年;
(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4、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1)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公司设立之后股权发生变化的也需要批复;
(3)如转让给个人,需要关注价格、评估批文、款项来源、支付情况等。(4)需要省政府的批文,认可转让有效,针对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写清楚,不能含糊或概括表述。
5、国有股转持批复 申报前必须提供。
6、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1)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挂靠但无证据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须对相关股权变动事项出具确认函。
7、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1)创业板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参照主板《首发办法》25条。[主板不要求,仅对发行人核查]
(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比照进行核查;(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4)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表结论性意见。
8、纳税受处罚的
(1)不严重的,同级主管部门出意见;
(2)严重的,税务机构出具发行人是否违法的确认文件(但有文件不一定说明没问题,提醒发审委员关注)、保荐机构/律师要出意见;
9、红筹架构
(1)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
(2)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10、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的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发行人的:[分拆上市]要求:(相关政策文件正在讨论中,尚未确定)
①上市公司募投未用于发行人(从严把握,须提供充分证明); ②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③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出具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④上市公司合并表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0%; ⑤上市公司合并表里净资产占比不超过30%;
⑥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等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10%。(2)上市公司之前直接控制发行人,但目前不控制的:要求: ①充分披露,转让法律程序合规; 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用于发行人; 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
④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⑤报告期内转出的,需要重点关注,保荐人律师出具核查意见。(3)境外上市公司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①符合境外证券监督机构的规定,履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程序; ②无同业竞争问题
③招股书对境外上市公司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4)发行人持有代办系统挂牌公司:充分披露即可。
11、股份代持的清理问题
(1)理清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2)确定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协议、支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
(3)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无形资产出资中的问题(1)无形资产权属不清、评估瑕疵、出资超法定比例等问题;(2)核查无形资产与公司主营业务间的关系;
(3)核查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13、重污染问题
(1)属于环保目录的,按照重污染处理;
(2)不在目录的,由地方出文说明不是重污染,并进行披露;
(3)披露:污染物、设备及治理情况、受处罚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4)保荐机构、律师核查: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实际履行环保义务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③发表意见不能仅凭文件。
14、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最好不用是单独出具的一份报告;
(2)监管机构可要求披露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第三方的简介、专注于何领域、主要的研究成果等);
(3)保荐机构应对引用数据的恰当性作出独立审慎的判断。
15、对赌协议等的清理
之前股东会/董事会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的都要改,不能有对赌条款、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
16、辅导验收时间点及重大事项上报
申请文件受理时应有辅导验收报告相关材料;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严惩私改材料;
17、上市决议
上市的决议中,必须明确是在“创业板上市”,不仅是“上市”。
18、盈利预测
(1)必须根据正在执行和已签订的合同预测;(2)有的行业并不适合做盈利预测;
(3)招股书中不应出现过多的预测性信息未经会计师审验的情况。
19、利润分配问题
(1)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才能上会;(2)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的一期审计。20、税务补缴
(1)所得税可以补缴、进行充分披露;(2)增值税不能补缴;
(3)母公司报告期内不允许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有,也不建议补税。
2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可不作为关联方披露;
(2)但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时,应将非关联化的这部分交易视同关联方交易做披露。
22、“持续增长”的标准
2009>2008,2008<2007,如果2009<2007(李宁型),不符合“持续增长”规定;2009>2007(耐克型)则符合。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半年不足50%、三季度不足75%),提供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做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应基于已经签署的合同作出]
23、资本化
(1)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但资本化会是严重关注点;(2)资本化的数额在审核时会扣减后看净利润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4、关联方披露
(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
(2)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5、经营一种业务
(1)指同一类别或相关联、相近的业务,源于同一技术、原材料、客户/供应商,自然形成,不是人为拼凑;
(2)一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利润占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
26、税收优惠问题(1)关注报告期内合法的税收优惠没有比例限制;
(2)地方性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要做扣非处理,不需补税、但要承诺和披露;[披露存在税收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责任承担主体];
(3)关注税收优惠的持续性;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不存在下一被终止的情形;
(4)关注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重,不超过30%(越权优惠等,不含正常的优惠),且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应当逐年递减;扣除税收优惠外,还需要符合发行条件;(5)保荐机构律师要出核查意见。
(6)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题,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27、成长性与创新性
(1)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降的,发行人应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
(2)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的成长性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28、发行人主要利润来自于子公司的问题
(1)子公司应建立分红条款,说明上市后会给公司分红。(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
(3)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就发行人未来是否具备分红能力明确发表意见。
29、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纳税问题(1)地方规定可不纳税,以后分红再缴纳;(2)地方无规定,有时采取默认的态度;(3)有的地方需要纳税;
(4)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所以不要求发行人股东补税,需要充分披露、承诺补缴。
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第3篇
一、样本数据构建
样本包括1994年至2010年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 545只A股。所有样本都是通过细致的筛选选出的。
之所以样本选取是从1994年开始,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 在1994年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新股发行和股票交易上采用的规则不同。其次, 在1994年之前, 新股发行方式主要是采取私募和认购证发行方式。最后, 1994年之前由于数据缺失等原因, 一些IPO的发行方式不能确定。
数据指标主要包括IPO首日抑价率、总市值、发行日到上市日时间、发行场所、IPO发行方式、上市前市场收益率、上市前市场波动率。为了便于研究, 本文将IPO固定价格发行方式分为五类: (1)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OL) ; (2)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SL) ; (3)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 (OLSM) ; (4)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方式 (SM) ; (5) 认购证发行方式。上市前市场收益率为IPO上市前三个月的每个月的月市场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权数之比, 为3:2:1。权数之所以为3、2、1是基于市场参与者更关注于市场近期的表现的假设。上市前市场波动率为IPO前一天至前两个月 (60天) 的每日市场收益率的标准差。本文分别用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来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场收益率和市场波动率。
二、实证分析
经过计算得知, 全部样本的IPO上市前市场收益率均值为0.02, 相应的上市前市场波动率均值为0.02。而1994年至2010年的市场收益率是0.0005, 明显低于上市前或是发行前的市场收益率的均值。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选择上市日期或是发行日期一般是市场比较繁荣的时期。并且经过计算得知, 1994年至2010年市场波动率均值为0.022, 明显高于上市前或是发行前的市场波动率的均值。因此可以推测, 上市公司在有意规避IPO上市或是发行时的市场风险。为了验证市场环境是否能够影响IPO首日抑价率, 以及对不同发行方式的效率做一定的评估, 本文以1 545只新股的首日抑价率作为因变量做了三个回归模型。
(一) 市场环境和IPO抑价
为了验证市场环境是否能够影响IPO首日抑价率, 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FR=α0+α1DSHANG+α2LNMCAP+α3LNGAP+α4DOL+α5DSL+α6DOLSM+α7DSM+α8DBB+α9MR+α10MV+μi
FR为IPO首日抑价率;DSHANG代表发行场所, 当发行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时DSHANG取值为1, 当发行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时DSHANG取值为0;LNMCAP为上市公司的总市值取对数;LNGAP为IPO发行日期至上市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取对数;MR为上市前市场收益率;MV为上市前市场波动率。此外还包括代表发行方式的四个虚拟变量: (1)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方式 (DOL) ; (2)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DSL) ; (3) 上网固定价格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 (DOLSM) ; (4)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DSM) ; (5) 询价发行方式 (DBB) 。为了避免虚拟变量陷阱, 删除了代表认购证方式的虚拟变量。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发现:首先, 发行到上市的时间间隔对IPO首日抑价率的影响是不显著的, 而市场收益率和市场波动率的影响是显著的。市场收益率的系数为2.97, t值为11.07, 在1%的水平下显著。市场波动率的系数为-5.52, t值为-2.3, 在5%的水平下显著。因此, 市场环境对IPO发行时间的选择是有显著影响的, 并且对首日收益率的影响很大。其次,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方式和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产生的首日抑价率是最高的, 且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的影响是显著的, 系数为0.46, t值为2.26, 在5%的水平下显著。其他发行方式所产生的首日抑价率相对较低。
(二) IPO发行过程的效率
由Derrien与Womack (2003) 提出的用来衡量IPO发行效率的标准是应对市场环境的能力。根据此研究本文设计第二个回归模型:
FR=α0+α1DSHANG+α2LNMCAP+α3LNGAP+α4MRDOL+α5MRDSL+α6MRDOLSM+α7MRDSM+α8MRDBB+α9MVDOL+α10MVDSL+α11MVDOLSM+α12MVDSM+α13MVDBB+μi
此模型包含两组新变量:第一组变量是用上市前的收益率分别乘以各发行方式虚拟变量 (MRDOL、MRDSL、MRDOLSM、MRDSM、MRDBB) , 用来衡量市场表现。第二组变量用上市前的市场波动率乘以各发行方式虚拟变量 (MVDOL、MVDSL、MVDOLSM、MVDSM、MVDBB) , 用来衡量市场风险。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发现:首先, 在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和询价发行方式下, 市场收益率对IPO首日抑价率有显著影响, 显著性水平为0.01。市场收益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 相应的发行方式下的IPO首日抑价率将分别增加2.68%、2.39%、3.76%和4.07%。而在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市场收益率对IPO首日收益率的影响也较显著, 显著性水平为0.05。市场收益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时, IPO首日抑价率将增加9.47%。其次, 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和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 系数分别为-3.43、-2.26和-8.43, 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1、0.1和0.01。因此, 在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和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 IPO首日抑价率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而询价发行方式与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 市场波动率的影响不显著, 即询价发行方式与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不易受市场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 询价发行方式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小, 即询价发行方式相对于其他发行方式的效率较高。
(三) 不同发行方式受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的影响
尽管由模型一知发行日期至上市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对首日抑价率的影响不是很大, 但是研究不同IPO发行方式下, 的时间间隔对首日抑价率的影响是有必要的。因此, 下面构建一组时间间隔敏感性的变量, 用取对数后的时间间隔乘以不同发行方式的虚拟变量 (LNGAPDOL、
LNGAPDSL、LNGAPDOSL、LNGAPDSM、LNGAPDBB) 。
模型如下:
FR=α0+α1DSHANG+α2LNMCAP+α3MR+α4MV+α5LNGA-PDOL+α6LNGAPDSL+α7LNGAPDOLSM+α8LNGAPDSM+α9LNGAPDBB+μi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发现:首先, 控制变量的显著性水平与前两个模型基本一致。其次, LNGAPDOL的系数和LNGAPDSM的系数在0.1的水平显著, 而LNGAPDOLSM的系数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因此,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和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对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比较敏感, 即此三种发行方式易受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再次, LNGAPDSL的系数和LNGAPDBB的系数不显著, 说明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和询价发行方式可以承受较多的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的不确定性。
三、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首先, 市场环境对IPO的发行是有显著影响的, 即发行者更愿意在市场收益率高和市场波动较小的情况下发行股票。其次, 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和询价发行方式的首日抑价率较低。第三, 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对市场收益和市场波动比较敏感, 相反, 询价发行方式受市场收益和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小, 即询价发行方式能够承受更多的市场不确定因素。第四,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的首日抑价率受发行时间到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影响较大, 而询价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的首日抑价率受发行时间到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影响较小, 即询价发行方式能够承受较多的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 通过询价发行方式与固定价格发行方式的比较可知, 询价发行方式的优势较明显。
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第4篇
【李庆应/刘春旭/王方敏】
博注:本部分内容包括了刘春旭和王方敏在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的有关内容以及李庆应在十二届保荐机构联席会议上讲话的部分内容。
一、2010年保荐制度的成绩
自2004年实施以来的七年中保荐业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0年新上市公司347家,融资总额过万亿,2011年第一季度的融资额全球第一。目前,保荐机构74家,共有保荐人1804人;主板申报项目474个,保代利用率52%,创业板申报项目224个,保代利用率25%。
1、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已经日益完备并逐渐完善。
2、保荐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申报项目的整体质量有所提高。
3、以保荐代表人为主的投行队伍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保代和准保代占全部投行从业人员的比例为40%左右。
4、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2010年54家保荐机构包揽516家保荐业务,投行收入占证券行业收入的比例提高。前20名保荐机构占保荐家数的75%,投行收入占券商收入的14.25%。
二、2010年IPO审核概况
2010年发行部审核240个IPO项目,其中200家通过,37家被否,3家取消审核,通过率有所降低。主要被否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独立性不符合首发办法的要求,如有的公司生产用厂房和土地均向大股东租赁;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方面,主张整体改制上市,同一类业务要整合到一起,关联交易方面曾出过征求意见稿,目前内部掌握的比例还是不能超过30%;②部分项目存在财务风险,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问题。
1、发行节奏市场化:第一季度主板受理170多个项目,预计大多可在今年完成发行,下半年申报的企业在年内完成发行的可能性较低。
2、审核时间大幅压缩:正常的可在半年内完成。为了争取时间,落实反馈意见时若有的个别问题需要等某个批文可先报送整体反馈回复,并在回复中说明,待取得批文后再另行报送,重点是把公司的业务与技术阐述清楚。
3、审核理念共享:IPO企业的内部控制逐渐会成为审核的重点,未来会要求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出具审计报告。
三、2010年保荐监管工作
1、注重发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增强保荐人的责任意识:要求保荐代表人出席见面会、发审会,以保荐人回答提问为主,监管体制由事后问责变为过程监管。发审会主要由保荐人回答问题,最终可能全部由保荐人回答问题。
2、保荐监管与发行审核服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根据申请材料的制作及交流情况给保荐代表人打分,对部分执业情况不理想的保荐人进行谈话提醒(不是监管措施);要求审核人员、发审委员做好审核工作底稿。
3、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保荐机构内控制度的实施:如抽查保荐项目的工作底稿。09年发行部检查了14家券商,10年与创业板部一起检查了15家券商,两年共检查43个项目的工作底稿。
4、通过多种途径传递审核政策:保荐人培训、保荐业务通讯杂志、公告被否企业的原因等。已向保荐代表人发布三期保代通讯,通过保代通讯这个平台,将审核中的政策动向及时发布,如对未通过审核公司的被否原因进行归纳供大家学习。
5、增加保荐人注册的透明度,接受监督:比如注册信息的严格审查,以及注册的公示制度;并且近来保荐代表人注册的周期有延长的趋势。
6、加大对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2010年处罚了4家保荐机构,13名保荐代表人,并且撤销了6个保荐代表人资格。
四、保荐过程主要问题
1、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①从立项到内核的时间间隔非常短(个别机构,从立项到上报只有几个星期;甚至存在便立项边内核的程序,理应受到严控)。②个别公司的内控部门设在投行部下,不能保持独立性;③过多注重书面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不够。④内控审核不能以项目能否过会为目标,应以控制保荐机构的风险为目标。⑤对媒体舆论重视不够,被动应付居多,面对公司负面新闻,保荐机构一味推诿。
2、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①有些应发现未发现的重大问题(如:诉讼、仲裁、担保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南风生化案例、洛阳北方玻璃案例);实际控制人已取得境外居留权但是未披露)。②没有按要求进行走访相关供应商、客户和相关的政府部门,保荐人应参与。③ 严重依赖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④申报材料后没能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如:专利状态的核查(苏州恒久);②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
3、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①在关键问题上避而不谈,一笔带过,让审核人员没办法进行专业判断。② 信息披露趋向于格式化,抄袭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仍留有原招股书的痕迹。(个人认为企业各个不同,在做材料时还是要有一些专业的取舍的)。③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保荐工作极不认真。④风险和问题没有充分揭示。⑤行业排名和行业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广告性明显;同一个保荐机构同一阶段申报的同行业的两个项目行业数据不一致。建议有权威统计数据的可披露,没有的不需披露。⑥申报文件制作粗糙,很多数据错误。⑦在审期间股东大会决议过期却不知道。
4、执业规范问题:①保荐人上会回答问题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了解;②两个保荐人对同一个问题的陈述有矛盾,跟申请文件的表述不一致;③项目组成员违规持股(委托其他人间接持股)。④
4、部分保荐人的经验不足,执业水平尚待提高、培训有待加强。不仅是培训那么简单,更需要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对保荐人的监管持续加强对于某些保代来说也是春天的到来。
5、涉嫌欺诈上市:①做业务时过度依赖发行人,没有保持审慎中立的态度。②监管层对审核中提出的质疑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重视,要从防范保荐风险的角度来考虑。③对律师、会计师的工作过程、结论全盘认可,对重大事项的复核不够。④对于要求独立核实和走访的事项完全依赖于发行人的渠道去获取;要求对供应商、客户、银行及相关政府部门等进行独立的走访。⑤保荐机构内核以书面为主,现场内核力量不足。
五、保荐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审核中预审员对每个项目打分考核,将结果转交五处,对排名靠后的5~10名保代进行监管谈话。对过去一段时间被处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项目要重点关注。
2、启动问核程序:见面会后对保荐业务负责人、项目保荐代表人进行问核(对目前在审核中的项目也要补该问核程序)。
3、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今年开始进行调整,采取临时抽查、不事先通知要检查的项目。抽查项目底稿,事先不通知,09年和10年发行的以及在审项目的底稿。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否则发监管意见书。
4、多渠道与保荐机构交流:包括培训、座谈会、研讨会和保荐业务通讯等途径。今年培训的新变化是保代现场培训,准保代通过培训系统远程进行,部分律师、会计师参加。
5、加重违规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没参加尽职调查的、没参加辅导、信息披露不到位的、申报材料质量差,以及拥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有有其他利益关系的进行严肃处理。
6、重点关注历史上被处罚过的保荐人的项目(差别对待)按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审核,出现问题的机构、人员再报的项目的审核进度放缓,至少延迟一个月审核时间。
7、今年保荐人考试在8月初进行,都是案例分析题,都是跟保荐业务相关的问题,都能找到相关案例。
【杨文辉:IPO法律审核】
1、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2、主体资格: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股东出资的商标、专利若未完成办理转移手续,在审核中将构成障碍。
3、股权结构:股权要求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股权中必须无代持、无特殊利益的安排;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规限制,但上市后会与证券法冲突,需上市前清理;自然人不能与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特殊行业如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人员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不允许在国企子公司持股。
4、独立性:独立性整改时间要看具体问题,部分问题如资金占用等可以在申报时点前解决,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对于如资产租赁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需要解决后运转一段时间,一般要求报告期内解决。
5、规范运行:①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担任,也不可由董事高管的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③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要求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比如对赌协议)。
5、募集资金运用:①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②审核过程中调整项目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
6、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可以避免同业竞争且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证监会要求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发行部2011年8项重点工作之一。
①同业竞争:竞争领域不能划分太细,关联业务和共用品牌、渠道、客户及供应商的业务须纳入上市公司。
②关联交易:经常性关联交易如影响资产的整体性需纳入上市公司,主要厂房、商标需拥有所有权,主要土地需拥有使用权,不允许在控股股东租赁厂房等影响资产独立性的情况,办公楼等个别不影响正常经营的资产可以租赁。③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要关注关联企业转让清算是否合理,不要掩盖重大违规行为,如诉讼等;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④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这一条在实物中还是很关键的)。
⑤ 规则要求考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同时要考察其他主要股东(5%以上)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不只考察股权比例,还要结合股权结构是否分散及股东的影响力。
7、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①发行条件: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没有量化指标。②考虑因素: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8、董监高的诚信问题:①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不能有利益冲突,不能把相关联的业务转让给董监高,没有重大不利影响。②董监高及其亲戚都不能跟发行人共同投资一家企业。
9、重大违法行为:①若经常被处罚对审核还是有不利影响。②主板也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仅关注36个月内的(要更严格),参照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从个人(企业)的诚信、犯罪的性质、与发行人的紧密度、主观意识、刑期长短等。
10、环保问题:①环保部门的意见不能代替保荐人的尽职调查。②关注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及落实情况。③关注媒体报道(环保问题往往就会成为公众事件,所以媒体的报道也要格外关注)。
1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①详细披露、详细核查。②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③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方的安排。
12、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①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②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③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13、出资不规范:①考察因素包括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意见等。②关注控股股东为应对行业要求或经营需要(如参与招标业务的门槛要求等)故意的出资不实行为,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属于恶性比较大的主管故意)。
14、实际控制人的认定:①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②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③共同控制的情况下,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15、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变动。
16、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注其是否曾经受到处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17、信息披露:招股书的描述要有依据、有出处,避免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文字。
①概览中没必要大写特写公司的竞争优势、荣誉奖项等。②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没必要讲竞争优势,不要将对策写出来。③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定性的主要客户要与披露的前几大客户相对应。
④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重大合同要有执行约束力,意向书与备忘录建议不披露,若披露应同事披露执行风险。
⑤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有依据、要谨慎。⑥要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
⑦信息披露出现问题保荐人要承担责任。
【常军胜:IPO财务审核】
一、基本概述
1、目前一季度主板200多家企业受理,采取流水线式的审核,应争取每个环节不要落下,反馈意见回复应将问题回答透彻,争取不要有二次反馈。反馈意见回复可以分批落实,如要求补充的政府批文未拿到,可以将其他意见先行回复,为审核节省时间。
2、财务审核的重点是针对利润操纵,例如,有没有压低采购进价操纵利润,会计政策不能随意变更,除非证明更谨慎;无形资产资本化要谨慎。审核中对销售最为关注,若有不同销售模式,应分开披露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客户比较集中,要对客户有深入了解;如客户比较分散,对所有客户按区域分布进行分析,对增长较快的加盟店,需要了解全部客户三年的销售情况。
一、《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解析
1、报告期内要有一个稳定的业绩基础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审核过程是通过横向、纵向的比较来将所提供的申请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绑定到保荐人和发行人。
2、关注大宗采购、主要客户的供销是否市场化,关注是否存在操纵利润的情形。
3、关注销售环节:一般企业对不同业务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都要核查;连锁经营类的以渠道为主的经营模式原则上要求核查所有的经销商(门店),可以利用信息系统;如果客户比较集中则需要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考察;关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交易的变化是否合理等等,归根结底关注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4、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虽然制定会计政策的权利在公司的董事会,但是不能随意变更,变更的原则是可以证明会计政策更加谨慎,不能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操纵利润。若申报期内出现了不谨慎的变更,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操纵利润。另外还要参考同行业的会计政策。
5、研发支出资本化:一定要有充分的导致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的证据。如考虑是否形成专利、是否能开发出新的产品、以及产品档次明显提升等因素。
三、会计专题研究
1、玩具制造企业动漫影视作品投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企业以生产销售玩具为主业,其动漫影视作品的投资主要是以促进承载动漫形象的玩具产品的销售为目的,这种投入一般没有明确可预期的收入,该影视作品需要自己出钱到电视台播放,不能参照《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资本化),而是作为广告制造费用来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
①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适用意见3号》,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应改变其计量基础。
②通过同一控制下的重组方式进入的相关资产如果形成一项业务,符合企业合并的定义,应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合并中取得的各项资产应维持其在被合并购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若交易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仍应以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应冲减所有者权益,首先冲减资本公积,不足时冲减留存收益。
3、企业分立
①某客运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会建客运站(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当地政府给了该公司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投资建设客运站的补偿,考虑到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企业拟将房地产业务分立出去。
②企业分立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影响发行条件。③企业分立后财务报表要进行剥离(编制剥离报表),分割的合理性不好判断,也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建议不要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如果必须的话)。
【陈路:创业板法律审核】
1、总体审核情况:①创业板总受理453家,268家审核,通过222家,203家发行。②周期正常四个月,影响审核进度的几个重要事项:带线索的举报都要求进行核查(目前举报主要涉及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举报;财务信息举报;)一定要认真回答反馈意见的问题,很多都是可能被举报的问题;集中申报时存在排队见面会的问题。
2、审核流程:①进一步优化收到书面反馈回复后的审核流程,确保所有的审核人员(预审员、处长、主任等)遵守程序、标准、专业、纪律。②希望保荐机构拿到反馈意见后主动与审核人员沟通,切忌多次反馈多次沟通的情况,切忌挤牙膏的情况,反馈回复要到位,原则上不进行口头反馈。③二次书面反馈的三种情形:反馈回复后还需要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出具报告或专项核查等;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性文件或者支持性文件;存在首次反馈意见未涵盖的情况。④ 提请委员关注问题:反映发行人特殊特征的重大财务和非财务问题(不一定是负面的);发行人违反或涉嫌违反发行条件的问题;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事项;影响对发行人诚信规范判断的事项;其他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事项。
3、技术出资:关于该无形资产对发行人当时和目前的业务的影响,关注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属于职务成果的情形,出资技术与出资人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侵权等法律风险及纠纷或潜在纠纷,存在大额为摊销的是否已采取恰当.4、股权清晰:对重要股东的核查和披露按招股书的要求进行,对自然人大额出资或受让的要关注资金来源,国有股权的设置批复(包括出资时和变动后),国有股转让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批准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若有问题则需要省国资委的确认,集体企业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要在申报时提供,不允许股份代持的情况,清理代持的情况要详细核查保证没有纠纷。
5、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问题:发行条件考察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力不是特别强,存在其他重要股东的情况,则还要核查其他重要股东对企业的影响。
6、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①将有问题的子公司转让给关联方。②董监应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公司法147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③环保合规文件(若不是重污染企业要提供无违规证明,重污染企业要进行环保核查,文件中若有模糊字样,或强调说明段的,则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详细说明,并在招股书中披露),保荐机构不能仅仅依赖环保部门的文件。④税收不存在重大依赖。
7、持续盈利能力:①募集资金在使用上放宽限制(可补充流动资金、还贷、替换之前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但要慎重);②创业板不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发行人必须证明符合相关政策;③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有产能的关系;④增加一个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要做分析,不再有预计募集资金额的概念。
8、信息披露:①风险因素首先披露不充分,不能有对策,对策要放在其他地方;小心使用“唯一”“国内领先”“最。。”的字眼使用,谨慎使用第三方数据(第三方不承担责任);以过多公司优势或对策的陈述掩盖风险。②披露的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况的数据来源缺乏客观性、权威性。③隐瞒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注销公司、客户关联情况。④对发行人申请受理后至上市前发生新情况的不能及时报告并进行补充披露。
9、股份锁定:创业板与主板的要求不一致,创业板要求的时间点受理前6个月,董监高的关联方(直接、间接)按董监高锁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按控股股东锁定。
10、诉讼、仲裁: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在所出具的文件中进行充分说明及对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11、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
12、突击入股: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①重大违法行为按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掌握(按IPO管理办法)。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内,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4、红筹架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自然人的小红筹要取消红筹架构,便于持续监管。
【杨郊红:创业板财务审核】
一、财务审核重点
1、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判断:指的是一个类别的业务,不用以最终的产品来判断,源自同一核心技术、同一原材料、同一客户的业务等比较宽泛,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生长的业务,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的业务;若完全没有关系,则辅业的几个指标不能超过30%。
2、关注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具有成长性。部分企业撤材料,部分企业被否。
3、是否存在税收优惠依赖。
4、规模大小不是问题,关键是要符合行业定位。
5、财务操纵和利润造假现象仍然存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1、首先关注收入确认,要能反映公司的经济实质是原则;对照合同的条款的规定;跨期收入的确认是否有平滑业绩的嫌疑;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百分比确定的依据;关注报告期末的异动;异常性技术服务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对毛利的影响大。
2、关注财务数据是否符合发行人产供销及生产组织模式,财务报表要能反映经营成果,不要粉饰报表。
3、关注毛利率的合理性,完全竞争行业的毛利率水平不会有太大的差异,截至目前毛利率问题提请发审委员关注的项目均未过会,毛利率的变化都要有原因,要与真实情况吻合。
4、关注会计政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5、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字,若比例较低,会扩展到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建议对前十大都进行核查,是否有关联关系等。
6、关注特殊事项(并购等)的处理是否合理。
7、关注存货、应收款的大幅波动。
三、预防财务操纵和欺诈上市
1、编造成长性:研发支持资本化、跨期收入确认、突发软件销售收入、突发技术服务收入。
2、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非公允的管理交易操纵利润,利用关联方认定人为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财务独立性(收款付款通过控股股东的香港公司的问题需要尽早解决)。
3、利润操纵:开发支出、商誉等应提准备而不提,完工百分比法的比例操纵,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很大且不能合理解释,劳务、硬件、软件不能分开的收入确认。
4、造假:一经发现绝不手软(目前有50家企业因为造假撤材料,40家企业因为造假被否),建立黑名单。
四、财务独立性
1、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
2、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
4、报告期内注销的、转让出去的关联方要进行核查,是否还有交易。
五、内控制度
1、清理资金占用,关注对外担保和偿债风险,关注募集资金使用。
2、会计基础是否薄弱(特别是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大且说不清楚的).3、分红能力: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子公司要有明确的分红政策。
4、现金结算较大(容易操作成本的确定、收入的确认)争取改变结算方式。
【罗卫:再融资法律审核】 七个品种,其中交换债没有案例、分离债暂停发行,非公开已成主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成立专门的审核组,建议大家积极开发公司债项目)
1、配股
①必须用现金认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可以是配售不超过30%,但上发审会前要确定最终配售比例。
②配股也是一个好品种:价格无约束、股票无锁定、大股东不摊薄、券商不包销。
2、公开增发
①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③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④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主要股东股权稀释的保护条款。
3、非公开发行
①统计显示询价发行的最终定价结果一般是市场价格的75%(也就是说一般要有25%的盈利空间才会发行成功)。②上市公司(非银行、保险业)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在报证监会之前取得商务部的批复(原则同意函),银行在银监会批,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批。
③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九折,定价基准日有三个选择(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发行首日),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不能打九折。
④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判断是非公开发行(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均不超过50%,发行部)还是以资产认购股份(有一个指标超过50%,上市部),如果现金发行再购买资产(上述指标超过50%)等同于资产认购股权,不能打九折;若以资产认购股份且上述指标未达到50%,也不能打九折。
⑤非公开发行可以有一次调价机会,但是必须在发审会前完成。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要重新定价。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如果是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调价(例如:华夏银行向德意志银行非公开发行没有调价)。
⑥发行人的律师做现场见证,发行之前的分配预案要实施完毕后才能开始发行。
⑦《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将进行修改,有限度允许重大资产重组有配套现金,但现金比例不超过25%。
⑧发行环节也很重要,工作要细致,实施细则后附的认购邀请书只是模板,可根据不同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明确有效申购的条件,不要引起纠纷。
⑨《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可以等同,但一项一对一的理财视为一个单独发行对象。
4、公司债
①建立独立的审核体系,从审核人员到发审委员。
②优化审核流程,建立分类审核的理念:受理的下一周就上初审会,再一周上发审会,争取一个月开始发行。
③简化部门外征求意见流程:上市部十个工作日出意见(非必须)、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企业债权融资不新投项目不征求发改委意见(股权融资也同样不征求意见)。
【张庆:再融资财务审核】
一、再融资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今年计划再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更加市场化,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弱化行政管制、合规性审核、强调募集资金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发挥监管合力(征求日常监管意见程序、查看诚信档案等)、对财务内控提出更高的要求。
2、再融资的审核速度比较快,正常从受理到发审会的周期为2个半月。
二、财务审核的关注重点和主要问题
(一)市场化改革给再融资会计监管带来的变化
①再融资公司类型多样化:行业多样化、地区多样化、盈利能力多样化。但是ST企业申报再融资仍需慎重,风险较高。
②再融资公司为了达到发行门槛粉饰业绩的冲动有所缓解,但涉及大股东利益而操纵业绩的冲动有所增强(如与股改承诺、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非公开发行底价确定等相关的业绩操纵行为有所增加,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③再融资会计监管的角度、范围和重点发生相应变化(审核重点由环节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成为再融资会计监管新的重点内容),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④“借力监管”在再融资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显现。一方面要借助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的力量,另一方面要借助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
(二)财务审核关注重点
1、在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以及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重大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2、重点关注:①涉及法定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最近三年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③发行人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最近三年会计差错更正:若不调整是否会影响发行条件、参考同行业的可比数据;④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披露质量,绩效工资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关联交易的处理和披露(大股东承担广告费未披露,会计处理不正确);⑤历次(包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市场前景(关注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投资项目变更情况、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及相关披露情况)。
3、融资必要性 本不该由监管部门判断,但目前阶段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引导,对必要性不充分的方案要做出调整,对整个市场有个导向,未来可能会通过制度性的规定将其放在发行方案中由股东大会表决,考察资产的结构和资金的使用。
①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关注流动资金充裕的情况)、资产周转能力等。
②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反馈)。
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④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
⑤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若存在蛇吞象的情况要充分论证)。
⑥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必要性。⑦偿还贷款的具体安排及必要性(比较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的比较)。⑧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必要性(不鼓励资产周转情况差的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关注用铺底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一定要能充分论证合理性)。
4、融资方案合理性
①融资渠道选择的合理性; ②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③采用不同融资渠道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及其对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④本次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否体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5、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合规性 原则上不鼓励,几个例外情形:
①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代前提投入的自有资金;
②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从严把握);
③负债比例较高的行业(如商品流通企业、航空企业等); ④采取配股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⑤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
⑥全部向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锁定三年。
上述例外情形,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核。
6、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合理和有效性
①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和性质(金额大小、性质); 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反映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③诚信档案中反映的相关内控问题。
7、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① 重点关注:A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照表的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写、提供有用信息;B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程度:决策程序的规范程度(尤其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资金临时性利用)、信息披露质量(包括事前和事中的信息披露);C公司运用募集资金的能力(包括规划能力、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D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以及与公司整体效益变动趋势的关系。②其他相关问题:A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界定是否准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是否与报告一致、募集资金使用见证报告的截止期确定和中介机构选择是否合规;B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对照表填列是否合规;C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再融资发行条件逐条发表意见),以及本次发行对今后业绩承诺履行的影响(处于业绩承诺期的,若无法区分则要追加承诺)。
8、资产评估定价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盈利预测可靠性
原则上不直接对盈利预测进行实质性判断,但关注相关资产的历史财务数据,关注发行人是否全面、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质量及盈利状况;同时关注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特别关注:①历史业绩记录较短或波动较大或缺乏盈利记录的主体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问题;②收益现值法中与未来业绩预测相关重要参数以及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确定依据;③是否采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验证;④按照孰高原则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⑤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有效性的影响(预留的有效期要足够长);⑥评估基准日至实际收购日利润归属原则的合理性(收益现值法期间的收益不能归出售方);⑦同次收购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合理性;⑧矿业权评估问题(正在制定专门要求)。
9、信息披露的关注重点 ①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去广告化;
IPO发行审核最新政策研究 第5篇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就估值模型而言,不同的行业属性、成长性、财务特性决定了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估值模型。目前较为常用的估值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收益折现法与类比法。通过估值模型,我们可以合理地估计公司的理论价值,但是要最终确定发行价格,还需要选择合理的发行方式,以充分发现市场需求。目前常用的发行方式包括: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方式、竞价方式。一般竞价方式更常见于债券发行。累计投标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是指发行人通过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并自主分配股份。固定价格方式相对较为简单,但效率较低。过去我国一直采用固定价格发行方式,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推‘出了新股询价机制,迈出了市场化的关键一步。
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一般时间为1~2周。
这种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得以参与新股发行定价过程,市场各方直接协商,充分挖掘市场对所发行股票的真实需求,按作业质量、市场状况定价,并可以将部分股票配售给参与询价的机构,将其收益、风险同发行价格直接挂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促使了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加强了市场对询价过程的监督,并改善了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新股的决策将更加慎重和理性。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价值和市场的实际需求。
但这种询价机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询价过程只是投资者的意向表示,一般不代表最终的购买承诺。这样很容易使某些机构在初步询价时充当发行人的“托”,给出较高的发行区间,或者随意报价,影响最终的发行价格。其次,我国IPO定价有较明显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新股发行时的额度控制和对市盈率的限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下,有75%发起人比例(国有股种法人股)不参与流通,只有25%的流通股参与市场化定价发行。因此,询价基础不是全面的,这个市场也不是全面市场化的。过去10多年我国IPO定价基本上采用了市盈率法。而且无论每股税后利润如何计算,发行市盈率的确定一直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