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范文第1篇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日常行为管理,从德、能、勤、纪、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中层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中层管理人员作风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职责
2.1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作为公司行政、党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2.2公司领导作为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月度绩效审批人,应在月度绩效审批中参照本办法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3 管理要求 3.1德育考核
3.1.1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权力,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敢于吃苦、勤俭节约,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行为规范,表率在先,身正为范;自觉接受员工群众监督。总经理工作部接受员工、群众对中层管理干部在德育方面问题的举报,对于员工、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经过核实,中层管理人员在德育方面确有问题者,除按照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相关制度处理外,考核本人月度绩效分值30-100分,对于问题严重,影响恶劣者进行加倍考核。
3.1.2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通过学习,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自觉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对于学习不认真,学习记录不全、不细,要求上报的思想政治理论方面的分析材料不深刻、不到位,考核月度绩效分值10分每次。
3.1.3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责任意识,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对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司务会议、公司领导等安排、部署、交办的工作落实不力,拖延不办、完成质量不高,回复不及时的,考核月度绩效分值2-10分,若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加倍考核。 3.2能力考核
3.2.1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自己岗位工作相适应得管理水平和管理知识,对于因管理知识欠缺,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造成部门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流程不清晰,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者,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对于被考核后管理工作仍无改进者将加倍考核。 3.2.2 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自己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因岗位技能不足,盲目决策,造成工作失误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对于被考核后岗位技能仍无提高者将加倍考核。
3.2.3 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公司、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中;在现场事故处理和公司应急事故处理工作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做到组织严密,处理得当,对于组织不力造成活动受到影响,事故处理不得当者,考核月度绩效分值10-50分每次。
3.2.4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新的管理、专业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自觉作学习笔记,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检查,对于学习笔记不详实,学习不认真,学习力度不强者,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 3.3勤勉考核
3.3.1 中层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制度办事,对于不履行制度、违反公司各项管理标准、流程、制度的行为,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 3.3.2 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扎实肯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对于因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态度不仔细,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做深入细致分析,不听取有益建议,不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散漫拖延者,每次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对于被考核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仍无明显转变者将加倍考核。
3.3.3 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团结协作的工作精神,在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时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在协调配合过程中扯皮推诿,推卸责任,不予积极配合工作,协作部门可以提出协作性考核意见,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
3.3.4 中层管理人员在劳动纪律方面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起到模范表率作用,严格执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用工管理各项制度,对于发生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用工管理各项制度者,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双倍考核月度绩效分值。
3.3.5 中层管理人员在参加公司早会、司务会议、中心组学习等要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时,要按时到达会场,不能参加会议者因向公司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备案,对于会议迟到人员考核月度绩效分值1分每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考核月度绩效分值2分每次。 3.4绩效考核
3.4.1 中层管理人员要注重工作效率,对于主管领导交办和公司各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要抓紧落实,跟踪督办,即使回复,工作逾期没有完成,考核月度绩效分值2分每次。 3.4.2 中层管理人员要对自己负责的工作重落实、抓质量、出成果,对于工作落实不细致,工作质量差,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达不到相关工作要求者,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分每次,被考核后工作效果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加倍考核。 3.5廉洁要求
3.5.1 中层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做到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公司有关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管理标准制度,对于中层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有关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管理标准制度的,除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外,考核月度绩效分值50-100分每次。 4 报告及记录 无 5 附则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范文第2篇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保安服务公司武装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是指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武装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对本单位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五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武装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保安员证》;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第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武装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枪支、弹药主管部门和保安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批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发给持枪证件。
第七条
持枪证件的发放和审验由公安机关枪支、弹药主管部门负责,保安主管部门可以查验持枪证件并建议取消押运守护人员的持枪资格。
第八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法定的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武装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十一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十三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所在单位接到武装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使用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枪支、弹药主管部门和保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武器库应符合枪支、弹药库一级风险安全防范要求,枪支、弹药存放应符合公安部《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标准》。
第十七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枪支、弹药主管部门和保安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保安服务公司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取消其持枪资格,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交公安机关注销: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因家庭矛盾、酗酒、赌博、负债等原因造成思想不稳有报复社会倾向的;
(五)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六)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弹药或者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七)丢失枪支、弹药或者在枪支、弹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或未对持枪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保安服务公司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武装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保安服务公司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为公司日常运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而聘用员工确定合理的依据,以为公司补充能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的员工为目的。
第二条 职能部门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员招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公司各用人部门配合。
第三条 招聘计划的制定
(一)在经公司确认的各门店、各部门人员定编计划范围内,或者是因公司业务拓展需要,由各门店、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岗位任职要求于每年的12月份拟定次年的人员招聘计划,报各主管高层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为储备人才每年招聘一定数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人力资源部于每年的3月编制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该计划要列明专业要求、招聘时间、录用时间、招聘名额、招聘费用预算、拟安排岗位和被录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等事项。
第四条 招聘渠道
公司坚持管理人员实行内部晋升的原则。除基层一线员工和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任职人员(如信息部系统管理员、财会人员、法律顾问、熟食技工、电工、平面设计师等)外,其他岗位任职人员则以内部晋升和调剂为主,外聘为辅。
(一)内聘渠道 1.公司内部公告
当公司出现一些岗位空缺,这些空缺又适合于内部招聘的情况时,由公司以公告的形式传达职位空缺信息,符合聘用条件的员工自愿报名参与内部调剂,解决职位空缺问题。
2.竞争上岗
当公司出现一些管理岗位空缺而又不能通过一般的晋升程序弥补空缺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任用人选,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报名参加竞争。竞争上岗的测评方法包括笔试、心理测试、面试、演讲和答辩、营运案例分析、方案设计、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包括公文筐、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等)、实际操作等。
(二)外聘渠道 1.广告招聘
适用于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广告招聘,主要采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收视率较高的电视或常见的行业杂志;基层员工(如导购员、收银员、安全服务员、文员、司机、电工等)的招聘主要利用商场大门口的展板发布招聘信息。
2.互联网招聘
该种渠道包括公共网络和企业网站两种形式,适合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型人才(如电脑系统管理员、财会人员等)的招聘。
3.专业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所
该渠道适合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 4.校园招聘
该渠道主要适合于为人才储备和物色一些专业型人才而进行的招聘,其形式主要是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就业供需见面会(招聘会)和公司在高校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单独举行招聘活动。
5.员工或其他人员推荐
公司鼓励员工或其他人士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公司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选,人力资源部应向推荐者提供有关招聘资料,如招聘申请表、职位说明书、招聘条件和录用标准等。
6.猎头公司
该渠道适合于招聘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的招聘。公司在选择猎头公司时要调查其从业经验和行业内的信誉程度。
第五条 招聘程序
这里涉及的招聘程序仅适用于外聘渠道和正式员工招聘。内聘渠道的程序和聘用权限由公告另行确定。
(一)拟定和报批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申请和公司发展要求及突发性用人要求编制招聘计划,详细填写《公司人员招聘计划表》(附后),该表主要内容有:招聘职位、人数、学历及专业等要求、薪酬待遇、招聘费用预算、招聘渠道、岗位要求、计划到岗时间、笔试面试时间安排等,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即予实施。
(二)发布招聘信息
根据拟定的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
(三)收集求职者材料
招聘信息发布后的一周内,收集相关渠道传来的应聘者个人资料,并由招聘专员负责整理、归类和汇总,报送人力资源部经理。
(四)求职材料初步筛选
人力资源部经理根据已收集到的求职材料进行分职位、分学历、分专业及工作经历的不同进行初步的筛选,在初选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进入笔试、面试和实操环节的候选人员名单,招聘专员在候选人员名单确定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知候选人员。
(五)笔试、实操测试和面试
1.对公司二线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信息部、工程部、营企部等)人员的招聘,均需进行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准备笔试内容。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2.对专业技能较强的岗位任职人员(如财会人员、生鲜熟食技工、收银员、司机、系统维护员、工程部电工等)的招聘,在面试时应着重测试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3.公司超市及百货两大事业部属下的门店营运卖场主管级以下人员在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由各门店部门经理进行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责任心、理解能力等,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问题可参考《招聘人员面试提问参考问题实例》,面试合格者报店长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4.公司超市及百货两大事业部属下的门店营运卖场主管和经理级(含副经理)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转店长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综合素质,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结构化面试题可参考《招聘人员面试提问参考问题实例》)。主管由店长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经理级人员还需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复试并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5.各门店非超市及百货两大事业部属下的其它职能部门,如收银部、安全服务部、物业管理部领班级以下人员(含领班),由各门店人事管理员初步筛选后转部门经理(或主管)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责任心、理解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最后由店长决定是否予以录用;收银部、安全服务部和物业管理部主管级人员以及工程部人员、系统维护员、人事管理员、行政管理员、出纳、美工经总部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由总部直属部门经理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实操能力、协调能力、工作经验和责任心等,面试形式以现场测试为主并结合结构化面试和非结构化面试,由店长最终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物业管理部经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和公司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共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策划、管理、协调与沟通等能力,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经分管的公司高层领导复试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6.店长级管理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由事业部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共同面试或分别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领导能力,包括策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沟通等方面,形式为非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演讲和答辩、方案设计、情景模拟等,合格者最后由公司总经理复试,并由公司高层集体审议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7.超市及百货两大采购中心人员(含经理)经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由采购中心总监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能力、诚实守信、人际关系处理技巧等,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合格者由事业部总经理复试并决是否予以录用;采购中心总监由事业部总经理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市场业务能力、诚实守信、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等,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合格者由公司总经理复试,并由公司高层集体审议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8.公司二线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信息部、收银部、营企部、综合业务等)主管级以下人员(含主管级)在经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参加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的笔试,笔试合格者由部门经理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形式以结构化面试为主,非结构化面试为辅,面试合格者报主管副总(或主管总监)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9.公司二线职能部门经理级管理人员(副经理、经理)的面试由公司主管副总(或主管总监)和人力资源总监共同或分别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策划、管理、协调与沟通等能力,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与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面试合格后再由总经理复试并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10.公司总监级人员(财务总监除外)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初步筛选后,由公司总经理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管理能力,形式为非结构化面试,面试合格者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11.各级各类人员的招聘经初步筛选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部(或门店人事管理员)通知笔试或面试,初步面试合格者3个工作日内通知复试,被确定拟录用者3个工作日(需背景调查的在调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
(六)背景调查
公司在招聘主管级(含主管)以上人员时,在确定被录用的基本意向后,由人力资源部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将结果归纳在应聘者的《求职申请表》内供主管领导参考。
(七)录用
背景调查结果没有异常情况的,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在面试(复试)后3天内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其入职时间及相关要求和事项。
被录用者入职报到时需提交体检证明和相关的证件(文件)材料给人力资源部审核,然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为期3天的职前培训。
(八) 试用期考核 1.试用期时间
(1)普通员工(导购员、收货员、收银员、安全服务员、顾客服务中心人员)试用期为入职后的1个月。
(2)除上款以外的其他员工的试用期一律为3个月。 2.试用期考核 (1)各门店一线部门领班级以下员工(含领班),如超市导购员、理货员、收银员、安全服务员等由其所在部门经理(无经理的由部门主管执行)对其在试用期间的实操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意识、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店长签署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2)各门店二线职能部门人员(如人事管理员、行政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美工、出纳等)由公司总部直属部门经理和店长对其在实操能力、服务意识、协作精神、成本控制意识、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最后由店长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3)各门店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管理人员由店长考核,人力资源部做好监督和跟踪,着重考核其在试用期间的管理能力、沟通与协调、执行能力及成本控制意识,经理级的还要考核其绩效完成情况,并由店长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4)总部二线各职能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不含主管级人员)由部门经理执行考核,着重考察其实操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意识、执行能力等,并报分管的公司总监或副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5)总部二线各职能部门主管级人员由部门经理对其实际业务能力、诚实守信、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技巧、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的公司总监或副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6)总部二线职能部门经理级(含副经理)人员由分管的公司高层领导(有总监的部门先由总监考核)对其在组织管理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策划能力、成本控制意识、敬业精神、人才培养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签署意见后,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7)超市及百货两大采购中心人员(含经理)由总监负责考核,主要考察其实际业务能力、诚实守信、人际关系处理技巧等,最后由事业部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总监由事业部总经理考核,主要考察其市场业务能力和绩效完成情况、诚实守信、组织协调能力等,考核合格者报公司总经理复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8)店长由人力资源部对与其工作有关的人员作抽查调查,着重考察其组织、计划、领导、教育培训下属及统筹能力,并结合绩效完成情况报事业部总经理复核,由公司高层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9)公司总监(财务总监除外)的试用期考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着重考察其综合管理能力,最终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聘用。
(10)凡经理级(含副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的试用期考核,被考核者除在《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审批表》上填写自我鉴定外,还需提交详细的个人试用期述职报告,就试用期间的业务表现和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自我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未来工作设想。
(11)以上(5)、(6)两项人员的考核在操作过程中,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跟踪和反馈。
各级各类人员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即由人力资源部一周内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
(九)正式聘用 各级人员经试用期考核后,填写《公司员工转正申请表》,经各上级主管人员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劳资专员归档,签发《劳动合同》。
第六条 附则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范文第4篇
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XX镇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适用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职责范围:
(一)校园内用水,用电,用火,取暖安全
(二)师生出行及交通安全
(三)校园建设及建筑工程安全
(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安全
(五)疫情防控及校园食品安全
(六)校园公共场地安全(如:避免踩踏,拥挤事故等)
(七)校园人身安全(如:建立健全门卫检验准入制度;校园封闭管理制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等)
(八)其它影响校园安全事故的排查
第三条 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一)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结合《XX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校园安全工作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健全,规章不合理的;
2、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的;
3、值班制度落实不好,保卫和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空岗的,安保人员未持械值班或安保器械不到位的;
4、未落实校园封闭管理和出入登记制度的;
5、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6、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电力,校舍设施等部位无专人监管,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力的;
7、存有非法或超载使用校车现象的;
8、其它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二)有下列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情形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撤职处理(对民办幼儿园,将根据管理规定扣除相应安全保证金,直至取缔)。
1、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不能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的;
2、未做到每周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对存在隐患处理不力的;
3、不及时上报或隐瞒安全事故的;
4、被上级主管机关检查通报的(出现一次通报批评,二次诫勉谈话,三次直接撤职处理;或根据上级指示处理);
5、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四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开展,切实把安全工作更好的落实到位,特制定此奖惩条款:
1、在安全工作中获得镇级表扬(依据简报)一次加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2分;
2、
获得XX市级表扬(依据简报)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扣24分;(随级别升高逐级增加2分)
3、迎接市级涉及动态考核的检查一次加1分;
4、学校安全隐患月报表每迟报一次扣0.5分,漏报一次扣2分;
其他涉及安全的材料每迟报一次扣0.1,漏报一次扣0.5分。
5、安全检查时,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点酌情扣0.5至3分;不及时整改和上报整改情况的扣1至5分。
6、涉及安全的宣传报道,根据质量级别每篇酌情加0.1至2分。
第五条 为加强私立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XX镇关于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进行处理。
1、要按时参加各级召开的相关会议和培训活动,不能无故缺席,否则每缺一次镇级会议扣50元,镇级以上扣100元。
2、要积极配合各级行政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检查与指导,不能拒绝或顶撞,否则每发生一次扣100元。
3、对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为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条至少扣50元。
4、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强化安保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杜绝名类安全事件的发生。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每缺少一项扣20元;安保人员脱岗或未穿制服每人次扣50元;安保器械摆放不到位的,每一项扣20元。在幼儿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等方面,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除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外,扣保证金5001000元。
5、积极做好各项安全工作,防止在各级领导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受到通报等形式的批评,否则除扣除14条违规费外,每被镇级通报批评一次扣100元,被市级及市级以上通报批评一次扣200元,三次以上将给予取缔处理。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 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 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 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财务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职责,促使财务部门各工作岗位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及时提供有用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财务总监及财务班子成员在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纳税申报、报表编制、现金收付、监督检查、客户往来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效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制度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 重要财务决策数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
(二) 没有认真履行和核算工程款项的拨付;造成提前拨付或拨付错误
(三) 没有认真登记资金回款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安排催款造成损失。
(四) 对供应商入账票据匹配及对账时疏忽大意造成多付款的。
(五) 对供应商预付款项未核销而按发票多付款的
(六) 对客户应收款项没有根据帐龄分析制定收款计划导致法律诉讼失效的
(七) 没有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造成现金被盗的
(八) 没有遵守支票与印鉴不相容业务管理造成损失的
(九) 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十) 为业绩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十一) 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 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1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第六条 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客户、供应商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公司依据事实核实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 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二) 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一) 责令作出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告诫谈话;
(四) 取消当年奖金;
(五) 责令辞职;
(六) 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奖金减半,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取消奖金;内被问责3次或以上的,由董事长给予介意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人事行政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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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夏蓉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王岐山同志指出,“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三转”的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对于深入推进“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屡见不鲜,纪检监察机关成了“万金油”,其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都在明显下降。因此,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要准确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也就是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包括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包括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就是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破除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把协调等于牵头,牵头等于主抓,主抓等于负责,监督等于把关”等习惯做法,实现从“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从“四面出击”向“定点突破”、从“包打天下”向“术业专攻”的转变。
要突出重点。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监督,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要突出巡视重点、聚焦“四个着力”,发现问题、用好成果、形成震慑。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巡视组要收缩巡视范围,巡视重心由“相对全面”回归到“四个着力”,发现和反映违纪违法线索,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派驻纪检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纪检监察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派驻机构纪检组长只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各派驻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要创新方法。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实现由“四面出击”到“定点突破”的方式转变。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绩斐然,与转变方式密不可分。巡视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实行“三个不固定”,切断利益链条。将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加快巡视频率,有效地提高了巡视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同时创新约谈方式,通过一对一的约谈,发挥触动和警示作用。去年,中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约谈了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这种一对一的约谈方式既是一种提醒、督导、激励,更是转变工作作风的见证,是“治未病”的方式创新。
执纪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
纪律检查机关是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执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通过审视历史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执纪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执纪理念上还没有树立起科学和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如少数人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急功近利等。在执纪方式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安全防范措施还不够规范等。因此,现阶段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办案不仅是推动科学执纪的需要,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要按照“不打无准备之仗,也不打有准备无把握之仗”的要求,既要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办案行为,又要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要严格。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以数量、等级来衡量工作成效,不定指标,做到有多少腐败案件就要查处多少。要建立科学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进查办案件的绩效管理。要从严、慎重使用办案措施。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要及时。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处理,治病救人,保护干部。同时要落实“快查快结”,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破除以办大案论英雄、大而全办案思想,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使案件尽早移送司法机关。
问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最大的亮点或关键点,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2013年全国共问责21464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4人,县处级干部1477人。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
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问责上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在行政问责上,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在监督问责上,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依纪依规对被调查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
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真正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主体“守土尽责”,问责程序“一个不少”,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即“问后怎么办”的问题。要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