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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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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第1篇

关于组织2006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自2006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现将2006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6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决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区办公室的设立和领导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配合下,指定考区办公室的负责人,集中力量组织协调完成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本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一)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 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 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 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 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 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 报考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考;

(三) 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由考区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各考区办公室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见附件1“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要说明),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下载安装程序,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2),各考区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本考区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和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上报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以上报文件为准。

(五)、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档案号、准考证号。各考区办公室在2007年1月5日至1月7日内经考试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3)。

四、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详见“关于印发《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通知”)。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为了便于考生选择,针对《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内容,推荐一批书目作为参考教材(详见“关于推荐《2006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月2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00-10∶0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1月2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场设在省会(首府)城市。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4)。

七、考试收费

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配套费用核定。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考务费(用于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八、发证与执业

考生可在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发放。

2006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15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 马 马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 徐绍史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第3篇

“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自治区《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和旗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机关廉政文化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以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树立行业新风、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主题,以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反腐倡廉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机关廉洁从政行为,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机关反腐倡廉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和导向作用,努力在机关干部职工中形成廉政勤政的浓厚氛围,形成为民、务实、廉洁的机关廉政文化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营造机关勤廉氛围。通过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廉政文化融入机关,成为促廉保廉的重要力量。

(二)增强干部廉政意识。通过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促

1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加强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争当廉政标兵。

(三)加强干部党性修养。坚持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促进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保持党的先进性,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活动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工作的任务和特点,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围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修养,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守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四个方面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在坚定理想信念上,开展经常的、长期的、有效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用科学的眼光认识社会,健康的心态对待人生,用正确的准则规范行为。始终保护旺盛的工作精神和进取精神。

在提高道德修养上,发挥文化独特的教育、熏陶和渗透作用,开展从政道德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操守和道德境界,使党员干部在活动中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上,大力弘扬和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优秀品德,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倡的“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使党员干部自觉地开展思想斗争,弘

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在遵守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上,将党纪条规、国家法律以廉政文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宣传出去,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法律转化为严格的自律,不断增强廉洁从洁,依法行政意识。

四、方法途径

(一)广泛传播廉政文化。一是利用局域网、开设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宣传反腐倡廉法规,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反腐时评,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二是在《国土资源信息》上开设“廉政文化进机关”园地,及时报道廉政文化建设的动态。不定时刊登国家领导人反腐倡廉论述及格言、警句等。三是在机关办公室等明显位置设置廉政格言,警句。

(二)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活动。一是通过党校党课中心组学习、参观考察、支部讨论等形式,结合存在的问题,开展活动,促使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二是开展读书思廉读书修德自我教育。股以上党员干部每年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做到常读书、常思廉、常保廉。三是进行正反典型教育,通过参加红色教育基地,学习优秀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弘扬正气,尚廉倡廉的良好风气;

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听警示教育报告,剖析典型腐败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说纪、达到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的目的。

(三)举行廉政文化艺术等活动。一是组织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反映廉政建设的文艺节目,参加演讲、摄影、书画等文化艺术活动。二是制作廉政警句警示牌。三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给股以上以及党员干部发送廉政短信,提醒党员干部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对强化廉政从政意识,构建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作用,要积极投身到该项活动中来。股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倡导、实践和传播廉政文化。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 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一月一日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抵 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抵押合同;

3. 贷款合同;

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第5篇

田廷山表示,由于此次降雨过程与前期降雨落区重叠,地质灾害防治面临严峻形势。此外,今年我国先旱后雨。对于后期是否会持续出现集中降雨,田廷山表示要做最坏的打算,最好的准备。

据田廷山介绍,今年5月以前我国比较干旱,进入6月汛期以来降雨呈增加趋势,即先旱后雨。先旱会造成岩土体开裂,后雨就会使雨水下渗、把土壤冲起来造成泥石流。“后期能不能集中降雨,很难说。”他认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该做最坏的打算,最好的准备。

此外,会上有记者提问说,我国有多少地质灾害严重地区需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关凤峻介绍,群测群防是具有中国特色地质灾害防治的手段,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据其介绍,过去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当中有一些零星小规模搬迁避让,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其中,组织实施最多的地区是三峡库区。 关凤峻说,在我国三峡库区深山峡谷当中居住了很多人,要是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危险评估,很多都不适合人类居住,这样的要陆续搬迁,但是短期实现全部搬迁不太可能,所以要分步实施。“据我掌握的情况,陕西的陕南地区准备一年投10个亿,连续10年共投资100亿(元),对约240万人实施搬迁避让。云南省10年连续投资,每年10个亿,其中有工程治理也有搬迁避让。”关凤峻说,目前中央对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防治给予补助和支持,责任主体在地方政府。

关凤峻强调,搬迁避让是个非常复杂的工程,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搬迁避让标准,“这个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本次出台的《决定》中有关搬迁避让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永久性搬迁,二是临灾避险,三是强调无论是永久搬迁还是临时搬迁,一定要防止人员回流,这样极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今年1-5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442起,其中滑坡168起、崩塌147起、泥石流20起、塌陷97起、其他地质灾害10起。造成51人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17亿元。进入6月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在部分地区引发了地质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截至6月20日,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灾情424起,造成33人死亡失踪。据田廷山介绍,由于此次降雨过程与前期降雨落区重叠,地质灾害防治面临严峻形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范文第6篇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实施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快建设法治国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目标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决策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国土资源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大事来抓,积极在国土资源管理全局当中谋划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贯彻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要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树立国土资源管理法治权威,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明确指导思想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

1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建设法治国土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依法科学决策,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力和程序,推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形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确立基本目标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基本目标是: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更加牢固,职能转变更加到位,管理创新更有成效,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行政行为更加严格、规范,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督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显著提高,实现国家、省、市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突出重点,全面抓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

(1)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储备制度。市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跟踪国家立法进程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十二五”立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2)严格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市局机关各科室和县局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定程

2 序,并经局政策法规与信访科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厅法规处进行再审查后予以发布。

(3)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方式。自2012年始,规范性文件实行单独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公布率要达到100%,否则不能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时要明确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制定发布。

(4)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市局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厅法规处备案。

(5)加强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属于省厅解释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由市局向省厅提出解释申请;属于市局解释权限范围内的问题,由局政策法规与信访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或单位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解释、适时发布。

(6)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局负责实施的的科室或单位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7)建立规范性文件主动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2年清理一次,

3 清理结束后,应当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1)加强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县局及局属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制度和目录,制定公开标准,拓宽公开渠道,建立统一便民的信息查询系统,重点公开各类征地、供地、矿业权审批结果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整治等重大建设项目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需要广大群众参与的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按照规定做好财政预决算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2)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起草、制作政府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提供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机构,或者直接将该信息上网,确保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开。

(3)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法、途径,或者直接告知有关信息;属于公开的范围,尚未将有

4 关内容在网站上公开的,直接告知有关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申请人不得转交或者委托下级、其他部门答复,也不得借口已经主动公开不予答复。

3、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1)进一步加强决策制度建设。对凡涉及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都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会审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决策效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2)积极推进开门立法。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全面落实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属于依职权举行听证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听证工作,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利害相关人应当占听证参加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属于依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要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的听证权利。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确定的听证事项外,对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区整合等,

5 也要逐步推行听证。强化听证效力,要将听证结果作为作出决定的备查资料。

(4)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文件出台、重大项目实施及其他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安徽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省厅及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依据。建立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制度。

4、积极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1)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认真分析梳理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强化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凸显市场监管和服务职能,逐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审批集中和批、管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窗口办文制度,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2)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统一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严格出让程序。加强对交易过程中串标、限制设定条件和门槛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治理。继续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和网

6 上监管,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后的管理。

(3)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为的管理。研究制定土地评估、矿产、测绘等中介机构等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行业资质审查,建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加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引导中介机构的管理健康发展,严禁局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交叉任职。切实做好政企分开、管办分开。

5、加强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1)完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制度。明确资金分配使用的标准和责任,规范适用程序。加强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基本农田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科技项目等方面的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期限。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将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纳入到集体会审范围,强化内部监督。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有关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国土资源廉政建设。

6、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1)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完善权利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完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坚决立案查处

7 并公开曝光。对于依法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违法案件查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查处过程公开透明。

(2)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为重点,在坚决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的前提下,再合理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权限,制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和规则,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3)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平台的作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落实信访案件处理工作责任制,对依法依规信访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信访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规定及时予以受理、答复,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制度,对国土资源管理中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在主动报告同级政府信访部门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时,及时予以化解,防止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7、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完善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机制。我

8 市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唯一的行政复议集中受理城市,我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均由市政府法制办集中统一受理。我局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要做好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单位,为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诉讼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有关科室、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证据,会同政策法规与信访科做好行政复议答辩状的草拟、行政复议听证会答辩和行政诉讼的应诉等工作。建立业务分管领导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制度。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判决,要依法主动履行。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案件,要给予积极配合。局设立行政复议和案件委员会,对重大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议。

(2)进一步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工作。认真落实征地补偿争议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争议案件的处理。

8、积极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1)完善国土资源管理调研制度。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密切跟踪国土资源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编制重点调研项目,建立调研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调研有效开展,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前瞻性。

(2)积极有序推进制度改革。要落实节约优先战略,

9 强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建立顺畅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做到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资本运营新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继续做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执法模范乡镇和耕地保护模范村的创建工作。

9、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安排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厅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持证上岗。对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测试。不定期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更新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责任型、创新型、服务型、硬朗型、合作型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2)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硬件建设,加强软件建设,推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各科室、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依法行

10 政建设法治国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信访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明确任务分工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结合岗位职责,局对依法行政的每项重点工作设立牵头科室和承办科室。牵头科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与承办科室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承办单位要主动做好承办的具体事项。具体分工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分工表》。各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全面负责本地国土资源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授权、委托交办的执法活动中的依法行政工作。各县局、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资金和人员保障

我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依法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宣传教育、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策调研、土地争议调处等专项经费。各县局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工作。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要有具体承办依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实行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应当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检查制度,逐步提高依法行政在单位年度考评的比重。建立依法行政奖惩机制,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有关评优资格。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局、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安徽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2011-2015年加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并于2011年11月20日前上报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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