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精选6篇)
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 第1篇
机关党委换届工作程序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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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换届工作程序
部机关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遇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部机关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宜。部机关党委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党委会分析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具备,如具备条件,应讨论决定:
(1)召开党员大会时间;
(2)大会的指导思想;
(3)大会的主要任务;
(4)大会主要议程;
(5)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
(6)委员候选人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等。
2、向省直机关工委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部机关党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后,及时向省直机关工委呈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
(1)召开党员大会时间;
(2)指导思想;
(3)主要议程;
(4)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
(5)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委员名额一般为5-9名,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差额比例不少于20%;选举可直接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3、召开部机关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党员大会筹备事宜。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即可召开部机关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内容包括:
(1)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确定下届委员会构成原则、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委员会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和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条件;
(3)研究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方案;
(4)研究起草部机关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文件。两个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各支部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后,提交下次部机关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4、组织酝酿推荐提出新一届机关委员会委员预备人选名单。根据机关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方案:
(1)向机关各支部发出推荐候选人名单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推荐名额(含差额);推荐候选人应掌握的原则等,请各支部按照要求组织酝酿推荐。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的形式进行酝酿提名;
(2)根据各支部推荐情况,经机关党委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再返回各支部及全体党员进行讨论;
(3)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几次反复,最后集中多数支部和党员的意见,由机关党委全体会议确定下届机关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此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部机关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报告等文件。
5、向省直机关工委呈报关于下届机关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几次反复,最后集中多数支部和党员的意见,由机关党委全体会议确定下届机关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向部长办公会报告并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后,作为建议名单,提交机关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6、做好召开部机关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准备工作。省直机关工委对部机关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即可着手相关准备工作。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
(1)起草大会主持词;
(2)印制选票和准备票箱;
(3)起草大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填票说明,选举办法印发各支部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4)召开各支部负责人会议。会议的内容是: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确定召开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对如何开好大会向党员提出要求;听取各支部对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意见等;
(5)布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6)布置会场。
7、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机关党委换届准备工作就绪后,即可向部机关全体党员发出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要尽可能保证每一名党员都到会。会议由上届部机关委员会书记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时,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否则要进行重选。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2)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奏《国歌》;
(3)上届机关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4)表决通过党委会工作报告(时间允许,还可作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也可书面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5)再次清点到会人数;
(6)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会前印发全体党员);
(7)通过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8)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
(9)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10)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11)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12)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13)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人得票情况(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
(14)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8、召开新一届机关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党员大会后,及时召开新一届机关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必要时可增加通过某项决议)。会后要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
9、新一届机关党委换届选举结果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复。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党员大会的基本情况和选举结果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
10、做好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 第2篇
同志们:
政府机关总支换届选举工作事关全县 xxx,事关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和县直机关工委批复,今天,我们召开这次总支换届工作动员会,主要任务是
今天会议共 3 项议程:
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同志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二项,请同志组织学《通报》
第三项,请同志宣读《2020 年政府机关总支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刚才,同志分别组织大家学习了《》和《》,同志宣读了《方案》,下面,我再强调 3 点意见: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这次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增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换届选举工作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明确任务要求,切实把握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和重点。换届选举是一项思想性、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重点把握好关键环节、关键要求、关键比例和关键时间,严格规范操作,有序推进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依法开展。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各党支部要按照这次动员会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迅速启动各项工作,真正做到领
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有序推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府机关总支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严格执行换届选举的各项政策规定和选举程序,发扬民主,严肃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同志们,政府机关总支换届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党支部和与会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实施中稳步有序推进,讲政治、讲纪律,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举,对换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确保本次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 第3篇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提出了新时期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具体要求。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培养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落到实处。
【试题】
假设你是P省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处的工作人员,请完成下面两题:
1.你认为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2.起草一份P省委组织部的近阶段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供领导参考。
【答案要点】
第一问:
(1)从严治校方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2)从严治教方面:师资队伍必须政治合格,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必须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3)从严治学方面:受训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学习,积极探讨,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学用结合。
第二问:
(1)抓好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通过下发通知、召开座谈会,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媒体报道、下发中央辅导读本,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宣传解读。(2)开展集中培训,将各市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和各省直部门组织人事处处长分别轮训一遍,各地各部门负责轮训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一遍,使各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熟悉、掌握和精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3)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对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建立健全适合省情实际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4)适时深入各市地和省直部门检查督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 第4篇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6修正)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第八条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
第九条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代理省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
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撤职的,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以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查提请机关关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公示的有关情况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关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三)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下列人员颁发任命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任命,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在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公布。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变名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任命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 第5篇
作者:时间:2009-5-5来源: 民政部阅读量:438次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组通字 [2008] 33 号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从2008年开始,全国将进入新一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今年有17个省(区、市)进行村级换届选举。切实做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选好配强村级组织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村干部素质关,重点选好配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要通过村级组织换届,切实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重点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要把政治素质好、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等作为村“两委”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村“两委”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引导党员和群众严格对照村“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切实把好村“两委”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入口关”。要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中选拔村干部,并鼓励他们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要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作,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干部参加村“两委”班子选举。本村一时无党组织负责人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选派得力的党员干部到村任职。要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每个村一般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由各地确定。
二、积极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民主
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要积极探索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努力扩大党员和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切实尊重、落实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利。
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要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办法,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的情况,由村党组织讨论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乡镇党委批准。要探索扩大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等做法,积极稳妥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各地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由省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另作规定。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要进一步完善村民直接选举制度,规范和完善选举的各项程序,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使村民委员会选举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要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
中经常出现的老问题和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运行程序和操作方法。要针对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人口流动等特点和实际,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各省(区、市)可对农村外出流动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作出相关规定。提倡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候选人向村民群众进行竞职陈述,以增加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规范候选人选举行为,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采取定期对照检查、群众评议等措施,督促当选村干部自觉履行承诺。
三、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村级组织换届环境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精神,严肃选风选纪,坚决查处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要进一步严明换届纪律。加强对参与竞选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有序参与竞选。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民主意识,珍惜自身权利,自觉抵制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司法介入、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坚决依法查处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以宗教名义从事民族分裂等非法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以违法操作、“贿选”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村“两委”成员的,取消当选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党委、政府,要把做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要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换届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市、区)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分片联系包干,建立换届工作联系点,加强具体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要向每个村至少选派一名干部担任换届工作指导员,具体指导该村换届选举工作;选情复杂的重点村,要指定一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村“两委”换届工作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换届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一是要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重点环节的工作指导。要组织
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鼓励和引导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负责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要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制定好选举办法,对村干部任职资格条件、职数、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候选人人选回避制度等作出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如何制定选举办法作出相关规定。要组织好投票选举。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代写选票。二是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重大问题报告、重要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选情复杂的地方,要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三是要健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慎重答复,妥善处理,努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四是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指导,各有关省(区)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
要认真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和换届后续工作。换届前,县、乡两级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村干部考核评议和任期财务审计,加大对软弱涣散村级班子的整顿转化力度。对问题严重、矛盾复杂的村,要提前派驻工作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干部、村党组织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换届后,要及时组织新老班子工作交接,抓好村“两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关心爱护退职村干部,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的工作。要制定完善新一届村“两委”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理顺村级各类组织关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明确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任期目标,加强考核管理,严格兑现奖惩,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2008年06月30日
湖北省委组织部机关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 第6篇
机关x支部委员会于2016年10月换届,至今任期届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定于2020年11月x日在x会议室召开机关x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为学校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召开党员大会时间:2020年11月x日
(三)党员大会议程:
1.听取和审议《机关x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机关x支部委员会委员。
3.机关党总支书记xxx同志作重要讲话。
(四)机关x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单:经机关x支部党员广泛酝酿讨论,并提请学校机关党总支审定,下届机关x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名,xxx、xxx、xxx、xxx(按姓氏笔画顺序)等4名同志为机关x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含20%的差额),xxx同志为机关x支部书记候选人。
(五)选举办法
1.新一届机关x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机关x支部党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2.新一届机关x支部委员会书记实行等额直接选举,由新一届机关x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以上选举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妥否,请批复。
附:候选人简历
机关x支部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关于××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请示
机关党委:
我支部委员会是××××年×月×日选举产生的,到××××年×月×日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拟于××××年×月×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下届支部委员会拟由×人组成,其中书记×名,组织委员×名、宣传委员×名。【支委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一般应设置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可兼任)】。
×月×日,我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支部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酝酿,拟确定以下×位同志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以姓氏笔画为序):×××、×××、×××、×××(差额×名,差额比例为×%),其中×××同志作为支部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妥否,请批示。
××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