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办发【2013】22号)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摘要)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人教科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计财科办理报销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规范和推进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根据《***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办[***]***号)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特制定了《******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原《关于印发<******有限公司载人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物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审批表
2.***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
3.***公务用车变动表
4.***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单
5.***局***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审批单
6.***局***公务用车交接验收单
7.***局***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
8.***局***公务用车派车单
9.***局***公务用车月报表
10.***局***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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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局***公务用车月使用费用说明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依据《***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实施细则》(***办[***]***号)等有关 2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含对外接待公务用车)、工程指挥车等。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预算控制、编制控制、标准控制,坚持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管理。管理的重点主要是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调配;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日常使用、安全及费用等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主责部门是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有关公务用车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核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指标和配置标准及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三、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数量指标和配置标准,建立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专项预算,提出公务用车购置计划(见附件1)。
四、制定每车辆使用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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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招标采购,实行公务用车的定点保养和维修。
六、管理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岗位调整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建议。
七、统一管理和调度本单位(机关)公务用车,办理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车辆交接手续;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及时填写业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见附件2-4)。
八、依据商业保险集中管理规定,办理公务用车保险。
九、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统筹安排公司公务用车的年、季、月审验事项。
十、结合实际情况,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十
一、牵头处置符合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
十二、协助公司安质部门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参与公司发生的公务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
四、处理与公务用车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综合办公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落实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制定本单位每车辆使用预算。
二、通过招标采购,实行公务用车的统一定点保养和维修。
三、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统一管理和调度项目部公务用车。
四、及时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告车辆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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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与公务用车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七条 根据统一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配备数量标准:
一、公司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实施细则》(***办[***]240号)第三章第七条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建自完项目部)车辆配备标准: 1.工程价值在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且职工人数在20人以内的,至多可配置1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2.工程价值在5000~20000万元的且职工人数在20-40人(含40人)的项目,至多可配置2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3.工程价值在20000~50000万元的且职工人数40-60人的(含60人),至多可配置1台25万元以下的车辆,2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4.工程价值在50000~80000万元的且职工人数在60-80人的(含80人),至多可配备1台50万元以下,3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5.工程价值在80000万元以上的且职工人数在80-100人的(含100人),至多可配备1台50万元以下,4台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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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联合施工项目原则上不配备车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正、副职领导一律不得配备固定公务用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第九条 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5万元以内(越野车、商务车等除外)。
第四章 车辆配备
第十条 车辆配备使用执行以下工作流程:
一、公司行政办公室每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结合配置标准提出本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填报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审批表,购置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车辆配备使用,新开项目需在组建15日内(在建自完项目部需提前7-15日),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提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审批单(附件5)。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结合公司公务用车综合情况,并根据工程特点、工程规模等,以“统筹调拨优先”为原则,拟定配备建议方案,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然后依据审批结果进行配备(调拨或购置)。
三、公务用车在正式调配时,应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车辆需求单位共同对车辆性能进行鉴定,填写书面公务用车交接验收单 6
(附件6),同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备案。
四、采购公务用车应遵循“国产为主、节能环保、经济安全、大方实用”的原则,购车价款不得突破计划,并在正规市场进行交易;不得私自改变经批准指定的购置车型,不得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车,也不得以租代买。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长期租赁公务用车。在公司公务用车内部不能满足现场用车的前提下,项目部现场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租赁公务用车的,但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车辆租赁需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报项目经理、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附件7)。在车辆正式租赁前,须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得租用超标准车辆;禁止租用公司各级领导、内部员工及亲属车辆。
第十二条 不准超数量、超标准购置车辆。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虽未达到更新条件,但确实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以置换新车。更新和置换均应经上级单位审批方可实施。
第五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及所属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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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申请和派车登记制度(附件8),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帐和车辆档案。
第十五条 办公室本着内外有别、先急后缓、合理调配的原则,统一调度车辆。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出、入库时间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长途出车,除特殊情况外,长途出差能乘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安排汽 车。
第十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将车辆外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由本单位司机驾驶。
第十八条 公司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公车用车派车制度,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各种费用的统计工作,车辆运转、日常保养、维护情况应及时、真实的填写到设备运转记录里。
第十九条 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综合办公室须于每月26-28日,将车辆当月运转保养记录、运行公里数据等汇总后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见附件9)。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及交接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公务用车维修点,实行公务用车的统一定点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务用车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办公室指定专职司机负责所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状况检查等日常 8
管理工作,以确保无故障隐患,性能完好。日常保养按车辆保养手册和保养计划定期进行。司机要认真做好设备运转记录,有故障及时检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维修由本车司机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大、中修理由办公室负责人、物资设备部(物机部)管理人员、车辆主管人员和司机共同确定修理范围、更换零部件、技术要求和修理后技术标准。本车司机负责修理过程的监控、修理后的试车验收,逐项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维修清单上签字。扩大修理范围,必须由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大、中修车辆应如实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方向机总成解体维修或更换价值超过2000元的配件时,需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见附件10),应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审核。正常的车辆大修由公司统一安排,指定维修地点,费用使用公司预提的设备大修费。车辆大修前和大修后,应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物资设备部对车况进行鉴定,并填写大修验收记录,达到要求后方可列销费用。对于较远地区项目部使用的公务用车,需要在当地大修的,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状况、车辆大修所需更换的主要配件、费用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完毕退回公司的车辆,应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辆交接前,应由公司行政办公室、使用单位共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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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鉴定;同时查验车辆证件是否齐全、车辆是否存在违章等。若车辆因保养不善或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外观破损、性能下降或存在故障、交通违章等,应由使用单位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缴纳违章罚款并承担相关费用,然后再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车辆维修、保养期间使用费正常计算。车辆在维修、保养时,应与维修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质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 若各单位车辆使用完毕退回公司时,因使用单位原因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按上一条规定办理交验手续,视同使用单位默认对车辆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长途运行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时,司机必须向办公室报告故障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更换的部件必须带回交验。
第七章 车辆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公务用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处置: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和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排放废气标准规定的;
三、因其他原因,经权威部门鉴定确须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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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处置时,应当持国家认定的专业部门评估报告到地方车管部门车辆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办理;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本单位财务部门,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成立以物资设备分管领导任组长,以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纪委监察部、法律事务部、行政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的公务用车处置小组。公务用车处置由行政办公室拟订处置方案,公务用车管理小组共同审核确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各级办公室应根据车辆维修、保险、停车过路、油料、年检及车船税等费用,制定每车辆使用综合预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办公室应建立车辆维修和运行台帐,详细记录修理日期、修换零部件名称、接车验收及费用情况,对照预算进行费用核算,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前提下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给个人。
第三十二条 燃油应采用集中采购、统一办理加油卡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车辆费用应及时记录、及时核对,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报销。所有车辆费用必须有包括司机、主管人员在内2人以上签认,方可作为结算和报销的依据。没有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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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予报销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费实行单车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报销,不得向所属和相关单位转嫁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务用车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费用按月收取,使用单位以转账等形式汇入公司账户内。
第三十六条 车辆租费由折旧摊销费、预提大修费、各种规费(车船使用税、强制保险费等)、商业保险费和管理费组成(见附件11)。
第三十七条 车辆保险购买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统一进行办理,并承担费用。车辆审验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八条 车辆日常保养、维修费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轮胎更新费、违章事故处理费等,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车辆大修费用在公司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
第九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做好车辆年检及驾驶员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拒绝驾驶带病车辆执行公务,长途出车,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人 12
看守的停车场过夜。
第四十一条 凡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因违章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在正常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依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司机责任大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分析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对车辆保养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和经济损失,将根据损失数额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肃事故处理。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项目部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处理,追究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同时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十四条 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使用单位应按保险公司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按照本管理细则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监督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未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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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要求管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于500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专项预算及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超预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车辆,并按照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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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公司机关各部(室)。
******有限公司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使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做到统
一、规范、有序,强化行车安全,降低车辆消耗,提高车辆利用率,更好地为单位的中心工作服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用车范围
(一)市局机关(含物流中心)用车
1、局(公司)领导公务用车;
2、上级领导、外省市兄弟单位因公来我局(公司)接待用车;
3、机关各科室(中心)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
4、办公室、机要、财务人员特殊业务用车;
5、物流中心送货用车;
6、机关职工及离退休干部急重病就诊住院用车;
(二)各县局(营销部)用车
1、局长(经理)公务用车;
2、专卖、营销等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
3、送货用车;
(三)其它特殊用车
三、车辆的使用管理
1、按照“经费集中控制、车辆统一调配”的原则,机关所有车辆一律为公务用车,不设专车,由车队统一调配使用,并对全市系统所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修。
2、市局(公司)机关车辆属车队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和车队的安排,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无派车的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急重病或发生灾害、抢险救护等用车)由车队负责人告知,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出车。
3、车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用车单位工作的轻、重、缓、急,按照重点优先的原则安排用车。
4、未经车队派车,司机不得擅自出车,不准将车辆借于他人并在外停放过夜等。如果私自出车、借于他人或在外停放、过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5、车辆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动用,驾驶员持《派车审批单》到车队开具与所执行任务相符合的《派车命令》;各县局(营销部)的派车由各县掌握。
6、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同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GPS),加强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状态的安全监控。
7、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8、专职驾驶员,应持有我单位驾驶员上岗证。
9、车队要经常检查全市系统车辆的技术、保养和卫生情况及
2 行驶里程。
10、车队要按季度对全市系统车辆的运行情况(包括完好率、利用率、每月行车里程、维修费、月耗油量、百公里耗油量、每公里成本费用等)进行考核,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公布考核情况;各县局(营销部)加油单每月由车队审核报销。
11、车队负责对全市系统所有车辆的年检、保险、二级维护、养路费、道桥费等费用的缴纳。
12、市局机关(含物流中心)所属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将故障车交回并填写车辆报修单,车队负责查验需修理范围、部位及所需更换的零部件,经市局(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凭报修单进行修理,并统筹安排车辆出车。
13、车辆修复后,由驾驶员验车,核对维修项目并签字,车队按规定统一结算。
14、各县局(营销部)的车辆需要维修时,车辆的日常维护(换三滤、换灯泡、补机油、轮胎补气、加防冻液等)由各县负责,同时要报车队备案;500元以上费用的修理由车队核实所修理范围、部位,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在车队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费用经车队审核后,统一结算。
15、车内外装饰由车队统筹安排,经局(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许可,任何车辆不得随意装饰。
四、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车辆使用、保养等方面的技术和知识。严格遵守局(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听从组织安排,服从车队调派,保证及时出车,安全驾驶。
2、驾驶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做到爱护车辆、文明服务,自觉维护局(公司)的形象。
3、车队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并组织好驾驶员的学习和培训,发挥好职能作用。
4、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落实安全责任制,讲评工作。
5、驾驶员无故不服从安排或不准时出车造成不良后果,每次罚款50元,同月累计三次扣发出车补贴奖金,五次以上待岗处理。
6、驾驶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无出车任务时在车队待命,做好准备,并自觉执行安全行车“八不准”即:
不准违章行车 不准超速行车 不准酒后开车 不准疲劳驾驶 不准带故障行车 不准驾驶室内超员乘人 不准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 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办私事
7、送货车驾驶员不准私拉货物和无关人员。
8、驾驶员出车返回后,要向车队汇报出车情况。
9、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如无我方责任,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处理,如交通事故属我方责任,根据损失总额按比例对驾驶员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①负次要责任的罚款2%; ②负同等责任的罚款3%; ③负主要责任的罚款4%; ④负全部责任的罚款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直接损失严重者),驾驶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另作如下处分:
①聘用的驾驶员,终止聘用;
②属在编驾驶员,由车队出示事故报告,待岗一年。
10、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分和其他相关事宜由本人负责。
11、对违反以上制度者,每次罚款50元。
五、油料的管理
1、驾驶员应在国营站加油,采用现金加油凭票报销的办法。
2、燃油考核实行单车定额百公里油耗考核,节约奖给驾驶员,超支由驾驶员承担。
六、出车补助
1、市局机关专职司机每月固定补助XX元。
2、“五
一、国庆、春节”放假出车,执行值班人员补助;双休日及下班时间出车不计补贴。
此规定由局(公司)办公室和机关车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派车命令》
2、《车辆动用请示卡》
3、《车辆请修单》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目的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XXXX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及XXXX办公室《XXXX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综【2014】5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公务接待范围
(一)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或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来公司开展业务洽谈、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事宜的人员。
(二)公司举办的业务宣传活动、业务相关会议、培训等需要安排接待的相关人员。
(三)其他与业务相关的接待。
三、公务接待内容
(一)接待用餐
1、接待用餐原则:谁接待、谁办理、谁负责。
2、接待用餐程序:按照《XXXX公司招待及加班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接待用餐形式:接待对象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4、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天津市政府制定的标准。
5、接待用餐要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用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接待住宿
1、接待住宿原则:所有来公司办理公务人员需要住宿的,有关部门可以为其联系、预订住宿事宜,但费用原则上自理。
1
2、接待住宿程序:按照《XXXX公司招待及加班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接待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海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4、接待住宿要求: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接待用车
1、接待用车程序:按照《XXXX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接待用车要求:接待用车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公务接待要求
(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日常接待用品(茶水、饮料、果品、办公用品等)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照会议管理相关要求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二)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使用公司公务车辆,节约公司用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本公司公务用车由综合管理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且时间紧迫的事项。
第2条 车辆调配原则
1、先远后近(五公里以内原则上不派车)
2、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优先突发事件、重要业务、生产等用车)
3、协调整合,一车多用(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
4、非紧急、非携重物的外勤、出差不予派车
第3条 公司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派车结算单》,经本部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交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出车。如需驶离公司所在市(或费用在300元以上的派车申请),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外勤派车确定需要等待的,用车部门必须在《派车结算单》上注明,综合管理部结合使用成本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4条 各部门用车至少提前半天填写《派车结算单》申请,需要在上午用车的部门,应于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办好派车手续;需要在下午用车部门,应于上午下班前办好派车手续。 以便合理安排,统筹利用资源。否则,综合管理部有权不予派车。
第5条 各部在填写《派车结算单》之前,应先在本部门内做好用车的协调工作,能够一起办理或搭车办理的,必须一同用车。发现因安排不当造成重复派车或用车浪费的。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进行
第6条 用车过程中,目的地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借机办理私事。因工作需要而临时改变用车路线的,必须知会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方可。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7条 用车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根据事情的紧迫程度,严格审核派车的必要性。对非紧急性事情、非携重物外出的派车申请,部门负责人应要求员工自行乘车。员工自行乘车原则上必须乘坐公交和地铁,确实不便乘坐公交和地铁的,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后方可搭乘的士,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凭证。
第7条 对非紧急性事情、非携重物外出的派车申请,综合管理部有权拒绝安排派车。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拒绝安排派车的行程,综合管理部在《派车结算单》上注明相关原因。
第8条
双休日需要用车的,能预知的提前办好用车手续,无法预知的,必须经用车部门经理(或总监)以上人员确认、同意,
并由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通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经同意后安排派车。
第9条
各部门主管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用车费用标准,严格对本部门用车费用进行控制。综合管理部派车时,根据部门用车费用标准和车辆调配原则控制各部门用车费用,月底汇总时,对超出用车费用标准的部门,应查明原因并汇报公司领导。
第10条 物流用车不在此规定范围内。要求仓储经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利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益。
第11条 以上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第12条 本规定自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签字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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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 段书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