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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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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管理,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工作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记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工

作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记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档案保管

第五条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副科以上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农村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各社区党总支委员、书记和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中共党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工站站长的党员档案交由街道党办管理保存。社区居民小组支部委员和居民党员的档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管理保存。其他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员档案的直属党支部以外的直属党支部党员档案由街道党

办负责管理保存。由街道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 注明。

第六条街道党工委、各社区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专管员的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 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各党组织应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 得查阅、 借用或指定他人查、 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派2 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县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 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区(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县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相应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党管科负责解释。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油料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料的采购、保存、发放、使用、监督、核算等工作,杜绝油料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同时大力开展节油降耗,节约成本支出,最大限度提高工程施工效率,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所属自有设备、租赁设备(租赁费中含油料费设备除外)油料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 及时、经济合理地完成油料供应任务,保障施工生产的持续性。

2. 进场油料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3. 有效控制油料成本。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职责

设备物资部全面负责落实项目部油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 设备物资部职责:负责所属项目部油料采购、保存、发放、使用、监督、核销等工作。

2. 工程技术部职责:按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需要进行设备选型及配合设备物资部进行油料核销工作。 3. 经营管理部职责:配合设备物资部油料计量,负责制定油料定额消耗并协助设备物资部进行油料核销工作。

4. 安全部、质量部职责:监督、指导项目部设备物资部油料质量验收工作,严抓油料保存、发放、使用等安全工作。

5.财务部工作职责:配合项目部设备物资部油料采购支付并辅助进行油料核销工作。

6. 现场施工组职责:确保现场用油节约及设备安全使用,做到安全合理用油。

第三章 油料采购

第六条 采购

油料采购须采用合同采购形式,合同中严格确定油料的质量验收标准;采购单价确定须按照市场油价每升下浮0.02元作为为验收依据。合同条款中须明确风险承担条款及结算支付方式,从合同层面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障生产。

油料采购必须由工程技术部根据下月施工情况提交油料采购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三章 验收、贮存

第七条 验收

油料的验收主要为质量和计量的验收。质量验收须严格随机抽样检测,对于不符合国标的油料拒绝接收。质量检验标准参照车用柴油GB/T19147-2003及轻柴油GB252-200。

计量验收是油料验收的重点难点。根据项目部目前设备使用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验收标准:

1、油料日常质量与出、入库计量的验收由设备物资部计量员与仓库管理员共同负责;

2、在拌合站及发电机使用点分别设置储油桶,备足2~3天用油量,移动加油车加油时采用油表加油量与储油桶或油壶容积相互校核,控制偏差,避免入库计量损失。

第八条 贮存

油料的贮存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储油设施明确标示,做好防火防爆措施,拒绝明火及可能的危险源,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章 油料的发放

第九条 油料发放

油料发放原则遵循单机使用工时工况采用设备定机、定人、定油、的原则,按当前暂定标准定量发放,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后定额发放。

油料发放时混凝土罐车、装载机等必须按照《设备日运转记录表》中派发的任务内容按标准定量定额发放;柴油发电机必须由发电机管理人员(施工组使用人)填写申请单,施工组负责人签认、设备物资部负责人复核后由物资管理员协调加油车按桶加油。

项目使用燃油设备建立单机《设备日常运转记录表》,设备物资部内业管理员负责日常收集管理,台账明确记录每日设备任务派遣单、设备运行地点、运行工时工况,并有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签认。油料的发放须由设备物资部仓库管理人员、计量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在场监督计量,设备物资部应根据《日运转记录台账》注重单机每次加油数据收集与整理,结合实际设备使用情况核计油料消耗,形成单机设备《燃油发放记录表》,分析各类设备运转用油状态,精确发料,合理使用。

第六章油料使用成本管控

第十条 核销管控

设备用油核算以现场签认的单机《日运转记录台账》为依据,结合工程项目设备实际使用工时工况,依据额定油料消耗,推算出设备单机单月理论消耗数据并形成《设备理论、实际燃油消耗记录表》。严格做到油料采购有计划、设备出车有派工、油料使用有定额、设备使用有签认。

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管理人员对每辆车进行油料耗费分析,建立设备油耗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油料使用经济分析并形成油料核销相关表格,以理论消耗数据为参照,仔细分析设备实际用油情况,查明超耗原因,不断总结经验,经济高效地使用油料,促进项目成本控制。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奖惩

油料的管控采用节奖超罚的方式,督促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管理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油料的控制及成本核算工作。对于工程实际用油总量低于理论定额消耗量5%的,给予节约金额5‰作为奖励(不超过AAA元);对于单月实际用油量高于理论定额消耗量3%的,由设备人员承担自行,租赁设备在下月设备租赁费中扣减超耗油料费用,对管理人员处以警示并监督后续管理状态,对于连续两个月实际用油量高于理论定额消耗量3%的,对管理人员处以AAA元的处罚。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中国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适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 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中国科协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 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林学会分会或中国林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 (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 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 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本会说明理由,报本会审批。一人不得同 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 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凭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本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一般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必须在本会、中国科协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林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所收会费按8%上缴本会。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除接受本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中弄虚作假;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及上缴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第4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为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研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按进度分两期进行资助。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三)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基础性公共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资助,由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四、资助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稿),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财务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字体:仿宋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发展现状,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等。

(二)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和推广应用示范内容、关键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原理图、结构图及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完成期限,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采用的技术标准,已获得和预期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已取得和预期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能力、成本、销售额、利润、税收)等。

(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第5篇

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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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

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

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范文第6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为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研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按进度分两期进行资助。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三)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基础性公共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资助,由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四、资助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稿),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财务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字体:仿宋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发展现状,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等。

(二)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和推广应用示范内容、关键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原理图、结构图及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完成期限,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采用的技术标准,已获得和预期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已取得和预期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能力、成本、销售额、利润、税收)等。

(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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