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独立性;听证;程序本位
美国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从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奠定了宪法基础[1]87。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随后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这两条宪法修正案构成了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基础。众所周知,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的一项著名的法律适用制度,其贯穿于美国国家权力运行的始终。就其历史源流而言,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追溯到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作为美国完善法治的代表,被世界各国所推崇和借鉴。但是我们所理解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作为一种微不足道的、作为实体法工具的程序制度;抑或是构成美国的分权制衡型体制这辆马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轮子①;又或者是能作为美国法治大厦下的各项制度背后的灵魂成为美国法治社会的支柱呢?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为了搞清正当法律程序的地位与价值,我们有必要先来探讨一下程序制度。法律的实体与程序的区别是按照法律的功能所作的最一般的区分。而对于实体和程序关系的认识则是我们分析程序价值的主要认识方法。
对于法律程序的认识,可以从其基本特征入手,即法律程序的形式性。正因为程序是形式,其工具性就显而易见了,而伴随于此的则是其被严重轻视。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至上的环境之下,程序的价值可以说被贬至极低。
法律程序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独立价值,程序制度相对于实体制度而言,更能确保一种公平的方式。程序本身有其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可能不能直接达到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这种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状态,或者说我们讨论的法律关系,不能单单只定格在实体权利、义务和他们的客体上(如物、知识产权等等),这些客体可能会牵扯到我们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程序制度中的程序权利和义务更多的只是间接地关系到我们刚才谈到的那些客体(能带来利益),人们之所以关心程序,并不是因为程序本身有何种实体性的利益存在,而是因为程序承载着这些利益,为这些利益提供肥沃土壤,而利益又是所有法律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程序制度通常不直接涉及我们的实体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以说程序制度及其内容(程序权利和义务)只是涉及我们的间接利益(间接涉及我们的利益、或者说是作为一种涉及我们利益的方式)。但是在如今民主和人权的潮流之下,这些间接涉及利益的方式以及间接利益本身(如受到平等对待的机会,公平申辩的机会等等)受重视和推崇的程度往往大于我们刚才所谈到的那些直接利益(或者叫实体利益)。这样,我们再说程序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或者说是工具,那就是对现代生活方式及价值多元化的一种否定,无疑会大大贬低程序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程序本位是现代宪政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现代宪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立宪政体的生存“主要取决于基本规则及其实践与该地大多数人民的行为、习惯和思想方式相一致的程序”[2]。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导致价值的多元化,如果我们还是坚持传统的、一贯的认识,认为实体价值才是主流价值,而程序价值只是附带价值或者是工具、形式价值,这只不过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制轨道上的粗浅认识而已。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普遍价值
(一)对于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认识
程序的价值至关重要,从古代到近代,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对它极为推崇,于是有了近代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英国)。而到了近现代的美国,则对之进行了具体化,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英美法系自古以来就有重程序的传统。在中世纪以前的英国,并无完备意义上的实体法律;而一直以来,英国却有着相对完备的程序法律。最初英国普通法的内容只是一定数目的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后,可以作出判决;但实质上将如何判决是不确定的。案件受理之后把充满形式主义的程序进行到底,最后再由程序来推出当事者实体的权利和义务[3]。英国学者们把自然公正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底线。因此直到近代,欧洲大陆各国的人们对英国的法治状况极为推崇,他们总是认为英国是当时世界上完美国家的代表①。
正当法律程序的产生和发展正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的升华。正当法律程序最初产生于美国的司法审查过程,后来渐渐地被引入到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运作过程中。传统观点认为,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听证。在美国,听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司法机关的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种,和行政机关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性质相同。行政机关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正是来源于法院的司法听证[4]381。听证作为一种保护相对人权利、维护政府权力良好运作的制度,不仅在美国广泛实施,在世界各国更是得到普遍颂扬。听证这种形式不仅仅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实行,更是广泛在法治欠发达的国家实行,横观亚非拉各国,受民主制度之影响而建立并实施的听证制度不胜枚举。听证制度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表明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程序价值是在全球范围内的体现,这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的影响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对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忽略
听证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推行颂扬了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世界各国人民极力推崇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但是广泛地接受并不能代表就能全面地认识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特别是受大陆法系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狭义法治主义的影响,总是以工具的角度来认识正当法律程序。很多人对于英美法系正当法律程序的认识带着若干偏差。
(1)仅仅从程序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正当法律程序,而不是从制度化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制度,相对狭隘的视野导致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被忽略。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实质上具有母法的地位。美国之外的很多国家都不能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当然也不会从保护公民权利和控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看待它。当我们论及西方国家法治大厦的支柱,当前的学者们主要认为是司法审查制度和法治原则②,但通常都会忽略正当法律程序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正当法律程序贯穿于美国国家权力运行的始终,是美国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不仅体现为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些程序,其本身体现在美国各种国家权力运行的始终,其运用法律及法律内含的各种价值来评判权力的运行,是美国法治大厦的重要支柱。
(2)正当法律程序的纯司法化。学者们在介绍正当法律程序的时候,很多是从司法权运行的角度来论述的。有学者认为美国的正当程序制度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力对行政行为和权力进行广泛干预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制度[5]。这种说法强调了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二者价值目的的一致性,即二者的目的都是要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但是这种说法却大大缩小了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领域。正当法律程序最早确实产生于司法程序,但是经过实践的发展,其适用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司法权的适用领域,它在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运行中也广泛存在。立法行为以及行政行为中的各项听证制度就是证明,并且这些听证制度已经构成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内在地附着于国家权力运行的始终。
(3)对于实质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忽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所体现的正当法律程序除了程序方面的意义以外还有实质方面的意义,称为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告其无效。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实质上等于承认效力高于现实法的自然法存在[4]380,而这个自然法就是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司法权控制立法权创造了条件,构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但是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就是在美国,也只是在宪法实践中才存在,并未有任何实体法来体现,而在美国之外的大部分国家都只是承认程序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6]。考虑到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建立纯粹意义的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也不可能完全实行审查立法权,所以对于实质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各国探讨的均不多。
(4)程序工具化和程序附庸化。把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集中于听证的意义,也是当前我国学者们借鉴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为程序价值的一种,推动我国程序制度的建设。但是归根结底,这些看法不过是程序工具化和程序附庸化的另一种翻版而已。对于程序的问题,前面已有阐述,这里不再说明。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真正价值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政价值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明文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表明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成为一项宪法程序。我们观察美国的宪政历史就能发现,美国宪政是伴随着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而产生的。宪法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核心,与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相重合。宪法程序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权力合理行使的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成为一项能使宪政观念得以张扬的核心价值。
(1)正当法律程序对人权的保障。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都是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条款。这两条规定开创了正当法律程序在宪政意义上保障人权的先河。而且当今世界各国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和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通过之后,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均采纳了利用正当程序条款的推理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做法。20世纪初期,“洛克纳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法院利用正当程序条款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达到顶峰。在1965年“沃尔德诉康涅狄克州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2票裁定:禁止使用或者帮助使用或鼓励使用避孕药物和避孕工具的康州刑法是违反宪法隐私权的。这意味着正当程序条款已扩充到推定保障个人隐私权等非宪法明示的其他个人基本权利。可以说,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人权保护的历史。
(2)正当法律程序对国家权力的理性控制
千百年来,权力制约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关注的热门话题。近代西方,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者率先提出了“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实体控权理论,并在美国的宪法中得到了实现。几年以后,以麦迪逊为代表的美国政治社会的设计师们,以修正案的方式将“正当法律程序”载入宪法条文之中,增加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制度。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创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程序控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4]380,它不仅强调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形态彼此之间的制衡,而且能贯穿这三种权力运行的始终,保证这三种权力始终在公平、公开、公正等的理性价值上运行。
“现代宪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程序的稳定性被认为是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之一,宪法保证了正当程序的稳定,正当程序保证了对权利的保障、对权力的制约是长期而稳定的[7]。正当法律程序实现了宪政的目的,使宪法得以发展、超越。而宪政又保证了正当法律程序的顺利完成,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失去平衡。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程序本位功能
按照现代法治理念,程序本身就是法治的一种要求。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只有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合理的内在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哈特对“法是规则”的程序性解释、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等就是这种程序价值理论的表现。英国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见的方式得到实现”[8]。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的应用产生了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美国在实施这一制度的时候处处体现着程序的程序本位功能思想。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以及行政裁决行为都有约束力。司法审查制度里面的很多环节不过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表征而已。司法审查的公正性表现在外部,而正当法律程序则是这种公正的基础和实质体现。它贯穿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各种制度过程之中,为这些制度正常运行保驾护航。正当法律程序的革命与反革命[1]87,其保护权利的确定等功能决定正当法律程序并非传统的功能主义的程序,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其实质是蕴含在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内在价值。行政裁判、行政立法和司法审查是保证法治的一系列横向制度,而正当法律程序则是一种纵向价值目标。正当法律程序是贯穿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所有裁决制度的一种内在的价值层面,其存在价值已经不单单表现为一种法律渊源、一个程序制度;进一步而言,它已经成为评价公正与否的一个尺度,是司法公正乃至保障所有公权力行为公正的灵魂,或者本身就表现为公正、公开和公平等这些人类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秩序。
(三)正当法律程序作为法的价值。
作为普通法的重要公式,正当法律程序不仅具有宪政意义,而且还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些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也使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得以具体化,这些价值观念包括:经济自由、个人自治、免受专横的政府行为侵害。尽管这些观念在别处以正当法律程序之外的其他名义为人们所知晓,但是这些观念也是每一种法律制度应当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的普世价值[9]前言。美国现代意义的法治原则包括的要素有:(1)基本权利。(2)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3)正当法律程序,也即是用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员的侵犯,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4]68。也就是说,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法治原则中的核心成分。从程序意义而言,正当法律程序所体现的价值是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应当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在实体意义方面,正当法律程序则起着一种母法的作用(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不仅仅是一个程序制度,或者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体现在任何权力运行的过程中(立法、司法和行政),有权力运行的地方都离不开正当法律程序的应用。正如前文所述,对于正当程序革命的关注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正是对于这一学说产生的后果不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各个层面都导致了变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模式、个人作为一个社会单位存在的价值等都因这一宪法学说的改变发生了变革[1]87。正当法律程序的革命与反革命,其焦点在于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利益是呈扩大还是缩小趋势。结合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践,这一制度的革命与反革命体现为要不要保护私人享有的特权。而特权和权利基本上就已经涵盖了任何私人在这个世界上所能获得利益的全部。因此,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成为一个降落在每个人头上的保护伞,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正如前文所述,正当法律程序是对国家权力的理性控制。
我国对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不能囿于传统大陆法系的实体主义的授权,在权力来源上受到实体法的控制,其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就是忽略或者是否定程序的作用与价值。传统观点认为正当法律程序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性程序,其主要价值在于保障国家权力健康地行使。但是随着民主与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正当法律程序在法治社会中的真正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正当法律程序来源于自然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本身就起着自然法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当今美国,这一制度起着某种母法的作用,它的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实定法,其制约着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国家权力,决定着法律的价值,并且也是一部法律的适用规则。它是构成美国法治大厦的一个重要支柱,贯穿于美国所有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是美国法治运行的灵魂。反观我国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解以及运用,基本上是停留在程序工具化的层面。笔者在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挖掘,希望能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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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于法律监督的含义,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执行的监督。 (1)
其中一种观点是将“法律监督”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有学者认为,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专指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 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合理适用法律和执法的合法性等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泛指人民、社会团体组织、党及一切国家机关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 (2) 另一种观点则把“法律监督”视为一个系统, 力图作出较为完整统一的合理解释。比如有学者认为, 法律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主体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视、督促, 并对违法活动进行检举、控制和矫正行为的总称。 (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 并根据法律的授权, 依法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 (4)
二、法律监督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有学者认为, 我国法律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一, 立法上处于空洞的状态。具体表现在立法内容上, 立法原则与具体条文的规定有出入;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检察监督的结构不完整;我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途径极为有限, 手段和方式也极为单一, 最常态的监督途径大致就是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卷宗材料以及法院的裁判文书等进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展开。第二、实践中被弱化现象突出。具体表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忽视诉讼监督职权的重要性;实际操作中各部门注重配合, 而诉讼监督职能不自觉中变了味。 (5)
就存在的问题, 大概有以下原因:第一种观点认为, 第一, 价值取向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合法性控制手段, 其价值在于实现程序公正, 从而进一步实现实体公正。若忽视效率而保障绝对的程序公正, 这与本质上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难免在立法上一定程度上架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第二, 机制方面的原因。不仅表现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单一, 监督规范因循守旧, 一板一眼, 界限模糊等方面, 还表现在对于程序性上违法行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三, 职权配置方面的原因。过分压抑内部自身协调能力。同时, 程序的繁琐和效率的低下也使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6)
第二种观点则从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第一, 检察监督权因与其他检察职权发生内部冲突而被淡化, 此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因素。包括缺乏强大的理论支撑;工作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尚未建立起科学、专业的队伍管理体制。第二, 检察机关外部制约因素。包括我国法律关于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行使的规定过于宽泛;检察权的行使存在地方化弊端;经费保障还不足够保障检察领导体制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三、法律监督原则的科学构建
若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上提出改革措施:
第一, 完善制度, 增强监督实效。1.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关系。2.完善法律体系, 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等。3.完善监督程序, 提供程序保障。4.明确适用法律上发生较大分歧的问题。
第二, 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强化外部监督。
第三, 完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程序。1.包括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审级、审限, 例如再审案件的审级确定, 可以规定对抗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同级审理, 在不影响公正性的前提下也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该如何依法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去查明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 或者如何去依法调查取证以核实裁判;同时也应当对民事、行政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2.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第四, 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人力、物力管理和保障机制进行完善。强化检察机关经费的调度和支持的管理力度, 自觉接受来自党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优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外部环境。
摘要:法律监督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防止和减少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 惩治犯罪, 疑罪从无, 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监督,构建,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关于法律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知识
一、军人离婚的概述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
审”, 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二、军人离婚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三、军人离婚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四、军人离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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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 大部分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五、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财产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住房补贴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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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军人离婚的若干规定
军队实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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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六、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七、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九、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十、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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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三、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从事机密工作人员婚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六、本规定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发的《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七、军人离婚的程序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军人结婚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 (1) 户口本
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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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八、军人离婚申请书
1.离婚申请书的概念
离婚申请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2.离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居民身份号、结婚证字号、结婚日期等。
(2)双方协议情况,包括:离婚原因,子女安排情况,财产处理情况,其它协议等。 (3)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3.离婚申请书的实例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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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 离婚原因 女子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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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关于法律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律系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广西师范大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并且素以治学严谨、育人有方而著称,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无论是在知识能力,还是在个人素质修养方面,我都受益非浅。
四年来,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市场营销等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仪;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四年,我深深地感受到,与优秀学生共事,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善良、正直;福建师范大学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作风。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添砖加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收笔之际,郑重地提一个小小的要求: 无论您是否选择我,尊敬的领导,希望您能够接受我诚恳的谢意!
祝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篇二:法学毕业生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贵单位对法律人才的重视和培养,使我们有了展示自己的机会。
我是一名即将于20xx年毕业的某某学校政法学院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我门门课程都很优秀,我主修了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家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与家庭继承等课程。通过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基础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 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专门知识,熟悉国家主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司法理论及有关的方针、政策,熟悉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律、法规和主要国际条约及惯例,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为一个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我还利用课余时间经常阅读法律方面的著作《西窗法雨》、《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论犯罪与刑罚》等法学方面的名著。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时刻以法律人的标准要求自己,时刻注意社会动态,关心社会热点,然后用法律的思维去分析他们,锻炼自己运用法律到实际的能力。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十分注重对自己各种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整个大学期间,我不仅专心学习专业课知识,我还积极的参加了学校的各种社团和组织。我成为校学生会生活部的部长,大学生记者团记者部的成员等,通过这些社团和组织,我的交往能力,组织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的座右铭是“生活掌握在自己手里,要想做总是有办法的”,我愿意为自己的梦想去努力奋斗,即将跨入社会的我将以不坠青云之志、不失进取之心、不懈追求之劲、尽心尽责、勤奋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竭力在短时间内为贵单位的发展做出我最大的贡献!
此致
关于法律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响
家庭是儿童首要的生活场所,家庭教育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适应社会的重要教育形式。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为依赖和信任的人,也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中国有句古语:“子不教,父之过。”可见,在中国的古代,父亲这一角色就被放到了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位置。可现如今在我们的生活中,仔细留意,并不难发现这样的一些现象:学校的家长会,来参加的多数是妈妈;家长开放日,也是妈妈团;陪孩子参加少年宫各种课外学习,在门口等着的也都是妈妈;打来电话咨询孩子教育问题的大多还是妈妈。
那父亲们都跑哪里去了?他们在忙些什么呢?仔细观察发现,那些负担着养家重任的父亲们总是在说他们的工作太忙,因此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理会孩子的教育。因此,教育孩子这一光荣而伟大的任务,自然而然就落到了妈妈们的肩上,由妈妈来承担子女教育。这些都反映出了当代家庭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父教的缺失。不可否认母亲在家庭教育中的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父教也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不可能也不能由母亲来替代。原因就是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独特的作用。
但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很多父亲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这将对孩子的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尽管父教缺位没有成为普遍现象,但这也是家庭教育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地思考和分析,并试着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从而缓解父教缺位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早在二战后,因为大批的男性在战争中失去了生命,西方社会就已经出现了对父教缺位现象的研究。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竞争增强、工作压力增大。因为经济压力等诸多原因,父亲们总是忙于工作和竞争,其结果就是逐渐远离了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导致了父教缺位这一现象的出现。
所谓父教缺位是指: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很少得到父爱或者父亲在子女教育中参与很少甚至孩子没有得到父爱或父亲没有参与子女教育的状况。
父亲对子女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父教缺位现象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 1影响孩子形成积极的个性品质
心理学家指出:良好的个性品质是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正如德国革命家台尔曼所说:“不论你的将来走什么路,你的性格为你的行为提供了前提。一个人的历史就是他的性格。”
不同的教养方式会形成孩子不同的个性品质。在教育子女时,因为性别的原因,父亲和母亲的教养方式会有所不同。母亲会以女性特有的感情细腻、做事认真、性格温柔来感染影响孩子。她们常常是通过讲故事、教认字、唱歌、玩玩具等方式来和孩子进行沟通。她们更多关注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倾向于和孩子进行安静和没有什么冒险的游戏活动。
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去否认女性教育的重要性。的确母亲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可以说是功劳不小。但是,缺乏父教的孩子往往会表现出多愁善感、性格懦弱、胆小、内向、性格孤僻和自卑的特点。而父亲参与教育却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因为父亲通常都是具有这样的特点:比如坚韧、大胆、勇敢、坚强、果断、自信、豪爽、独立。这些个性特征对于形成孩子积极的个性品质有着积极的作用。那是因为孩子在与父亲交往的过程中,一方面会接受潜移默化的影响、不知不觉地学习和模仿自己的父亲;另一方面,父亲也在自觉、不自觉地要求自己的孩子具有以上这些个性品质。有资料显示,如果孩子在5岁前失去父亲,对他的个性发展很不利。孩子的年龄越小,所受到的影响就会越大。这样的孩子会缺乏克服困难的勇气、缺少自信,比较容易自卑。
2不利于性别角色的发展
性别角色是指儿童形成与自己的生理性别相同的社会价值期望的性别认识和性别行为的过程。
在儿童的性别角色发展中,父亲和母亲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在男孩的性别角色的发展上,父亲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父亲在鼓励子女的性别角色行为发展上与母亲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几乎所有发展理论都认为父亲在儿童的性别角色认同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模仿是儿童性别角色认同的基本途径。儿童会将父亲作为榜样进行模仿,父亲为男孩提供了一种男性的基本行为模式,使得男孩子把父亲看作是自己未来发展的模型去模仿父亲。可以说父亲的很多个性品质和习惯都会儿子的身上体现出来。而对于女孩子,父亲身上的男性品质使得她在今后的生活有了参照,可以从父爱中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因此父亲积极地和孩子交往,有助于孩子对男性、女性的作用与态度有一个积极的理解。研究显示,如果男孩子在很小的时候缺失父爱,会使得他们在性别角色的发展中倾向于一些女性化的表现。比如他们更喜欢一些非身体性的、非竞赛性的活动:看电视、看书等。当然,女孩的性别角色的发展也同样受到父亲的影响。如果女孩很小失去父亲,在青春期的时候,她们在与男孩子交往时往往会表现为羞怯、焦虑、更容易发生早恋现象。对她们以后的恋爱婚姻也都有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女孩在她们的性格形成时期需要成年男性的陪伴和指导,这样她们在进入青春期时能够学会对男性的适当反应,为以后的恋爱婚姻打下良好的基础。
3影响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和认知发展能力
父教缺失也会影响到孩子的社会交往技能和认知能力的发展。父亲和孩子的交往使得孩子掌握更多和丰富的社交经验。同时因为父亲在性格和能力上的有别于母亲的特点,使得孩子从母亲和父亲处得到的认知收获是不完全相同的。应该说从父亲那里可以学到更多丰富和广阔的知识,对于培养孩子的动手能力、创造能力和想象力起到独特的作用。这些对孩子的认知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说父亲较多地参与和孩子的交往,能日益提高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和认知技能。美国耶鲁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由男人带大的孩子的智商更高些,他们在学校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在学习上更容易成功。
我们知道,在一个家庭中,母亲大多是比较忙的一个人,不仅要承担很多的家务和工作的压力。而随着孩子长大,独立性的不断增强,与外界交往的需要也随着不断增强,需要扩大交往范围和内容。但是因为父教的缺失,都会影响到孩子的社会交往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发展。对孩子以后在社会上的人际交往不利。
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知道了父亲对孩子的成长具有独特的影响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很多父亲淡出了家庭教育,而母亲在家庭教育中承担着更多的教育责任。
关于法律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1. 在那部规章中对地图审核主体、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等作出了规定。( )
A.《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B.《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C.《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D.《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2.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甲级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
A.800m2 B.600m2 C.500m2 D.400m2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3.国家测绘局自受理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材料之日起多少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A.5个 B.10个 C.20个 D.30个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4. 在那部法律中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保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作出规定。(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5.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 )
A.计算机 B.导航工程 C.规划 D.水利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6. 在那部规章中测绘专业不同等级测绘资质应当具备的最低条件的标准等作出规定。( )
A.《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B.《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C.《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D.《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7. 在那部规章中测绘质量责任制、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奖惩等作出规定。 ( )。
A.《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B.《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C.《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D.《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8.国家秘密级测绘成果保密期限( )
A.长期 B.5年 C.10年 D.30年
用户答案:[A] 得分:2.00
9.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约定报酬的多少的罚款( )
A.1倍以上2倍以下 B.1倍以上 C.2倍以下 D.2倍以上
用户答案:[B] 得分:0.00
10. 在那部规章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使用许可协议的签订、有偿使用收费等作出了规定。( )
A.《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B.《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C.《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D.《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用户答案:[D] 得分:2.00
11. 负责审核、审批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 )
A.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B.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C.市测绘地理信息处
D.县测绘地理信息科 县测绘地理信息科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12. 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 )
A.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B.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C.市测绘地理信息处 D.县测绘地理信息科
用户答案:[A] 得分:2.00
13.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等级的部门( )
A.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B.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C.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D.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用户答案:[D] 得分:2.00
14.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是( )。
A.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B.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C.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D.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用户答案:[D] 得分:2.00
15.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 B.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C.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汇交副本 D.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汇交副本
用户答案:[A] 得分:2.00
二、多选题 【本题型共15道题】
1.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 )
A.大地基准 B.高程基准 C.重力基准 D.大地坐标系统 E.高程系统
用户答案:[ABC] 得分:2.00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下列条件正确的是( )
A.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B.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C.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D.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E.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用户答案:[ABCE] 得分:2.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包含下列哪些法律规定:( )
A.房地产开发用地 B.土地财产制度 C.房地产交易 D.土地使用权划拨 E.中介服务机构
用户答案:[AC] 得分:0.00
4.测绘资质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B.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C.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D.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E.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用户答案:[ABCD] 得分:0.00
5.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保密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A.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进行信息交换的 B.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传递.发布国家秘密的 C.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的 D.D将涉密移动介质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E.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0.00
6.下列哪些是注册测绘师权利:( )
A.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B.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C.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D.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E.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用户答案:[ADE] 得分:2.00
7.下列哪些专业可以申请测绘监理资质( )
A.大地测量 B.摄影测量与遥感 C.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D.地图编制 E.不动产测绘
用户答案:[BCE] 得分:2.00
8.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 )
A.起草测绘法律法规 B.负责国界线测绘
C.起草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
D.负责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初审 E.负责国界线测绘
用户答案:[ABE] 得分:2.00
9.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条件:( )
A.用于公益事业
B.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C.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D.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E.有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用户答案:[BCDE] 得分: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下列哪些法律规定:( )
A.市场交易活动中遵循的原则 B.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原则 C.合同的效力 D.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用户答案:[ABCE] 得分:0.00
11.对承担基础测绘项目单位的要求:( )
A.甲级测绘资质
B.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C.具备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D.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
E.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用户答案:[BC] 得分:0.00
12.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包括:( )
A.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民族尊严的地理信息 B.涉及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的地理信息 C.涉及国家要害部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的地理信息 D.可能引起外交纠纷的地理信息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登载.传播的其他地理信息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2.00
13.《测绘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可以划分为:( ) A.测绘管理体制
B.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 C.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 D.测绘基准制度
E.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制度
用户答案:[ABCD] 得分:2.00
14.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列情形正确的是( )
A.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
B.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C.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D.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E.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用户答案:[ABD] 得分:2.00
15.下列哪些影像可以公开使用:( )
A.公开销售的商业卫星原始影像
B.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原始航空像片.影像和相关资料 C.经过简单粗纠正与拼接形成的非正射投影航空影像 D.影像分辨率大于0.5的影像 E.简单粗纠正与拼接的卫星遥感影像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三、判断题 【本题型共8道题】
1.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均不得少于60学时。(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5.00
2. 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密级秘密(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5.00
3. 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5.00
4.《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对汇交的测绘成果类别、汇交主体、期限、接收机构、成果保护和提供等作出规定。(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0.00
5.2008年7月1日,我国正式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全球地心坐标系。(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5.00
6.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5.00
7. 国家秘密范围的测绘成果,判定标准就是《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5.00
8. 1:2. 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密级秘密。( )
Y.对 N.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