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印刷管理办法(精选8篇)
办公室印刷管理办法 第1篇
办公室规章及管理人员制度
为了办公室能有秩序,有效率地工作,管理人员能明确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1.保持环境和台面清洁,摆设整齐,主动搞好办公室卫生。
2.上班要检查传真机,监控器是否正常运行。下班要关好电源开关,电脑、闭路监控和门窗。
3.在办公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放音乐时要注意音量,不影响别人工作。非办公室人员进入办公室(除工作外),不得在办公室逗留。
4.接听电话时,要有礼貌,要找的人不在时,听清楚,做好笔记传达。
5.上班时间不准玩电脑,上网,或与工作无关的事。尽量不打私人电话,禁止私自打长途电话。上班时间不准玩手机、看无关书刊。
6.员工上班时间,出外要开放行条,须由厂长或主管签名,主管出外要向上级写放行条。因特殊原因,上级主管不在时,同级也可以签收。
7.有客户或不认识的人员进入厂内,要询问其事由,不能任其随便走动,供应商送货来时要在办公室内等候。所有物品进仓须由仓管员签收和经手订货人签名,财务才能付款。加工厂拉货,客户提货,须由办公室开放行条放行。
8.有客户来访,要倒茶招待,客户要订货,报价,要由厂长或主管报价后,填好订货合同,财务收订金后,再由跟单员开工单做货。
9.管理人员要注意形象、穿着,发饰要整洁、言行庄重,不得和员工谈笑或打闹。不能轻视制度,带头违反,要维护厂规纪律。
10.热心工作,团结一致,管理人员相互支持做好厂部工作,坚决执行公司的政策,不乱放谣言,做好带头作用。
11.管理人员不能将会议内容泄露,更不能泄露公司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违反者,公司将做一定的处理。
12.管理人员每月要进行工作会议二次,会议要提前做好准备,如实反映本月的工作情况,做到畅所欲言。
13.各部门主管要每月跟属下员工开会一次,开会时做好会议记录,时间自定。
14.生产部要加班,部门主管要跟进加班。值班人员不能让其他人随便进入办公室聊天,打电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5.主管要做到公正严明,出错要进行相应处罚。
16.管理人员平时或休假期,如没特殊情况不能关闭手机,让公司随时能与你保持联系。
XX彩印公司示
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
办公室印刷管理办法 第2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办公用品单据开票本及返利结算单仓库剩余库存不足,已不够下次发放,为不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现申请印制开票本及返利结算单各500本。
妥否,请领导批示!
办公室印刷管理办法 第3篇
当今, 全球气候变化, 绿色办公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各行各业对办公印刷设备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 由此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迅猛发展。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国家已经加大了对重点领域应用数字化办公系统的投资力度, 如银行、铁路、邮电、交通、电子、能源、气象、军事、公安和国家高层领导机关等各大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在推进在医疗系统应用、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广告等的应用。这标志着我国数字化办公系统的应用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水平, 数字化办公系统产业将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OA’2010大会主题为“低碳、绿色办公、移动办公、居家办公”。OP2010展会, 将由举办过亚洲第一印刷展—CHINA PRINT展会的全体原班人马倾力组展,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各分会共同响应。OA大会组委会配合展会开展的低碳、绿色办公、移动办公、居家办公的主题论坛, 是继2008年奥运会OA论坛之后的又一大型论坛峰会。本届OP2010将扩大在医疗系统应用、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广告等的应用领域的影响。
本届OP2010将邀请办公印刷设备知名厂商参展, 展示其最新产品、技术以及解决方案的应用, 与同行在一起相互学习交流, 加强合作, 共谋广告、办公设备业的发展;为巩固老客户, 发展新客户, 挖掘潜在客户提供最佳机遇;进一步促进我国数字化办公系统、办公印刷技术设备行业的发展。除了为办公设备厂商提供展示舞台外, 本届展会还将特别推出配件、耗材专区, 国内外厂商将向观众集中展示油墨及纸张的以及配件耗材近年来的发展情况, 介绍高新技术。
本届OP2010的主办单位之一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PEIAC) 成立于1985年, 是由印刷、印刷设备、印刷器材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物资营销等单位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既是一个用户 (印刷厂商) 协会, 又是一个制造商 (印刷设备与印刷器材) 协会, 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另一主办单位是OA大会组委会, OA大会从1997年到今年已成功举办十届, 是国家级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影响巨大, 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历次会议有国家部委领导、国内著名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朱光亚主席、中国科学院周光召院长、王大珩院士、张效祥院士、邬贺铨院士等指导;由中央和国家各有关部委, 北京市、天津市、青岛市等地方政府, 清华、中科院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电力、石油、石化等国企以及有关协会、学会等50余单位联合举办。
《办公室业务》杂志是中央办公厅所属国家档案局主管、我国唯一公开发行的面向各级各类办公部门的综合性刊物。邮发代号82-501。长期以来, 《办公室业务》秉承立足办公室实际、研究办公室工作、交流办公室经验、丰富办公室生活的办刊宗旨, 深得全国各地办公系统领导及办公人员的关注、支持和喜爱, 对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交流办公室工作经验, 传播办公室政策法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此次作为协办方, 将参与大会的筹备、组织和宣传工作。请有意参展和参观的单位和个人与我社联系。
联系人:顾松林电话: (010) 83171085
办公室印刷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第三条 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装备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 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 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www.gapp.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评选奖励方面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五)进口设备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各种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公用房标准印刷版 第5篇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装修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维修 标准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维修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含拆旧费)适用本标准。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费(如勘查设计费等)、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支出(如招投标费、监理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茶水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等。第六条 本标准所述指标,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的最高控制(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其中分项指标和综合指标均不得超标。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第七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装修标准不应超过800元/平方米;局部装修以实际装修项目为准,以各部分使用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一)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平方米,公共走道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二)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800元/平方米。
(三)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四)卫生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平方米。
(五)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六)计算机房、通信机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七)文档、资料室等公共服务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八)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对于其他尚未明确费用标准的装修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装修预算。
第八条 非新建办公用房主体结构装修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低于10年(包括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5年及以下的,可以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第三章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按损坏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修复;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进行局部修复;小修指及时修复办公用房微损或小故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作的日常养护。
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不得作维修处理。
第十条 使用期在15年以上(含15年)办公用房,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大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修。但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装修效果与安全。
(四)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五)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在申报范围;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若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且费用已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费用控制标准如下:
(一)对于全面修复的大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维修费用标准不应超过800元/平方米。
(二)对于局部修复的中修,以实际维修项目为准,以各部分维修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1.屋面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重做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和隔热层等。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40元/平方米;
2.外墙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整栋楼重做防水层或外墙装饰层等。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80元/平方米;
3.内墙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重做内墙装饰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30元/平方米;
4.地面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更换面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70元/平方米;
5.天花板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重做天花板装饰层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30元/平方米;
6.门、窗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门、窗更换等。
维修标准:按实际维修面积,门、窗维修费用分别不超过5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
7.办公用房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维修
维修内容:包括整栋楼水电管线及设备的更换等。维修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维修费用不超过120元/平方米。
(三)对于微损或小故障修复的日常小修,单位按实际情况申报维修预算。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本单位下一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须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①办公用房装修或维修的书面申请,须列明办公用房使用状况、拟装修或维修的资金测算和资金来源等,其中资金测算要依据本标准逐项列明,资金来源要依据“一下”预算控制数,并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②拟装修或维修的办公用房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③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④对于办公用房预算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装修或维修项目,应附上项目申报文本中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盖章);
⑤对于达到基本建设立项标准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项目,应提供发改委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⑥对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维修类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项目,应提供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
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依据本标准对单位报送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中预算批复数范围内。对于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办公用房装修或维修预算的,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十六条 对于应予以资本化的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支出,单位应及时转增办公用房账面价值,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变动办公用房卡片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是各单位编制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财政审核配置预算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预算支出绩效将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省财政厅核定单位以后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要严格执行本标准,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装修或维修办公用房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装修和维修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进行办公用房装修或维修的,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6篇
一、企业成立3年以上,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才可发布DM
办法第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二、申请发布DM,应向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
办法第九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三、DM名称有统一格式
如“北京飞跃广告公司”主办的DM名称应为“北京飞跃广告”。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四、DM首页不应有广告标题或目录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
五、应在每期DM首页顶部位置标明“DM”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六、DM不得使用“编辑”“出版”等用语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七、DM不得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
办法第四条规定: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八、DM不得出租、出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第十三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四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八条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1988年11月5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第四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的,一律不准开展印刷业务。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发给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没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图书、报刊。
已开业的印刷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违者为非法营业,予以取缔。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 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刷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第七条 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禁止承接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发现下列非法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印制或委托印制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
(二)伪造和仿造布告、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等;
(三)非法印制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信封、介绍信等。
第二章 图书、报刊的印刷管理
第八条 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包括年历、年画、台历等),出版单位须出具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各报刊社、杂志社(编辑部)的报纸、期刊,委印单位应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
(三)承印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所在地市、县(含县)以上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准印证由省一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四)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除委印单位出具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
(五)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证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六)印刷企业对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经过批准委印的内部资料、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自行销售。
(七)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单位委印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三章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九条 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承印商标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承印画册、产品样本、说明书、挂历等印刷品,须经当地轻工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四)印刷各种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到指定的单位印制。
(五)凡被指定可以印刷本条第(四)项所列文件和专用证件的印刷企业,须严格按下列办法办理:
1.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各工序派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委印单位可派人监印。2.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等,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将成品连同原稿、校样、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留存。
3.印刷企业要经常向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参加密件印刷的人员,加强保密纪律教育,防止泄密。
(六)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任命状、袖章、胸章等专用印件,均须本单位出具委印证明。印刷企业对上述印件一般不得留样本、样张,如确因业务参考需留样本、样张时,应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为保管,防止丢失或外流。
(七)凡承印名片,均须委印者出具证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八)宗教用品的印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指定印刷企业承印。
(九)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十)除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可以出售铅字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购买铅字的单位,须持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及其用途的介绍信。
第四章 对印刷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各类印刷企业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外,在业务上要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各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除要设立管理印刷企业的专职干部外,可单独或联合聘请一批离退休干部,担任兼职的印刷行业检查员或巡视员,按本办法对印刷企业进行监督。对聘请的检查员或巡视员,须发给相应的证件。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对遵纪守法、经营思想端正、自觉抵制非法印刷活动的印刷企业,应予表扬;凡能遵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违法、犯罪案件或破获违法、犯罪案件者,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给予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收缴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七、九条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刷企业人事管理系统分析 第8篇
通过本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使管理者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使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员工人力资源方面的动态信息, 使管理人员能及时掌握员工出勤信息, 为劳动纪律检查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使管理人员能及时掌握公司全体员工工资、保险等等一些方面的信息等等,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印刷企业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管理层迅速了解企业职工各方面情况, 更方便、更合理地调配使用人才, 支持对员工从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全过程的处理、其中包括考核、培训、加薪、晋级、奖惩、调配、请假、离退休、保险等的管理, 对印刷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2 印刷企业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分析
2.1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印刷企业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功能模块包括:劳动计划与综合报表管理模块、劳动人事管理模块、劳动管理模块、劳动工资管理模块、劳动保险管理模块、基础数据维护与系统管理模块等六个部分, 该系统主要完成如下功能: ① 员工各种信息的输入, 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婚姻状况、考勤信息、工资信息。② 对用户进行授权。③员工各种信息的修改。 ④对于转出、辞职、退休员工信息的删除。⑤ 按照某种条件, 查询统计符合条件的员工信息。⑥对查询、统计的结果打印输出。⑦人事系统的使用帮助。
2.2 用户需求分析
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是专门针对印刷企业人事管理人员设计开发的, 所以在整个系统开发过程中, 都要始终坚持依据印刷行业特征, 结合人事管理工作特点, 根据印刷企业自身人事管理的情况、用户现有的软硬件环境及其用户的需求, 来分析设计一套适合印刷企业自己的人事管理系统。其用户主要要求的功能如下:
(1) 劳动计划与综合报表管理 (劳动力增减计划管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管理、综合统计报表) 。
(2) 劳动人事管理 (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人事变动管理) 。
(3) 劳动管理 (劳动组织管理、员工假勤管理、劳动纪律管理) 。
(4) 劳动工资管理 (工资基础数据管理、职工月工资计算) 。
(5) 劳动保险管理 (养老保险配置管理、员工年工资收入管理、职工保险年限管理、员工养保个人帐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管理) 。
(6) 基础数据维护与系统管理 (基础数据目录维护、系统权限管理、系统备份、系统恢复) 。
2.3 系统功能分析
印刷企业人事管理子系统功能如表1所示。
续表
2.4 系统数据流程图
通过数据流程图可以综合地反映出信息在系统中的使用、加工处理、传递、存储的整体情况, 是描述系统数据流程的工具, 它将数据独立抽象出来, 通过图形方式描述信息的来龙去脉和实际流程。印刷企业人事信息系统的数据流程图如图1所示。
3 印刷企业人事信息系统总体功能结构设计
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得出印刷企业人事信息系统的总体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3.1 计划与综合报表管理模块
主要实现职工人数变化管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综合报表管理等功能, 如图3所示。
3.2 人事管理模块
主要实现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职工人事变动管理和部门信息管理等功能, 如图4所示。
3.3 劳动管理模块
主要实现劳动组织管理、职工假勤管理和劳动纪律管理等功能, 如图5所示。
3.4 工资管理模块 (如图6所示)
3.5 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模块 (如图7所示)
4 结束语
印刷企业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是印刷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 通过本系统对印刷企业人事信息的处理方便、快捷、准确, 同时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信息, 极大地方便了印刷企业人事部门的管理工作, 同时也提高了印刷企业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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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晓红.信息系统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15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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