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范文第1篇
摘 要:本文主要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相关完善建议,主要目的为日后相关部门工作提供有效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建议
现今《行政诉讼法》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人及利害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为此,正视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未能对行政诉讼中最长起诉期、一般起诉期限进行合理规定
对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设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最长起诉期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属于一种并存关系,这种关系导致在同一部法律当中并存多个最长起诉期限。一般来说,只能有一个最长起诉期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长起诉期限则不能称为最长起诉期限了。二是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不动产来区分最长起诉期限的做法缺乏科学合理性。这主要是因为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比涉及动产或其他事项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来说更重要和迫切。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根据行政决定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分别规定起诉期限的作法不合理。因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做出的复议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同样是属于行政行为规定的起诉期限为何不同呢?二是对于该起诉期限来说偏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于行政效率过多考虑大致期限太短。
(二)对于起算点未能做出统一标准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对起算点未能做出统一标准,而是根据情况不同制定不同的起算点标准,导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出现多元化,毫无章绪。根据相关数据调查统计发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少有5个不同的起诉期限起算点.这么多的起算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但是却显得杂乱无章,缺乏核心,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的掌控以及运用。例如:行政机关不但对于起诉期限、诉权没有告知,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没有进行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到底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起诉还是第42条来进行起诉?按照不同的法律条文其起诉所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
(三)对于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的未能做出合理衔接
对行政行为不服进行救济的两种法律手段包括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了法律主要采用“复议前置后诉讼”和“或复议或诉讼”两种模式来为当事人设定这两种手段。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以诉讼或者以复议作为原则,除了复议前置后诉讼外,换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方式来提起诉讼。只有法律在特殊情况之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进行复议,若对复议不服,才可以进行诉讼,提起诉讼的一个毕竟程序是复议,若不进行复议就不能提起诉讼。
(四)未考虑到提起的诉讼类型不同以及起诉期限的要求不同
从《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主要是采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适用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起诉期限进行规定,而没有根据行政诉讼类型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规定。这种方式来规定起诉期限未考虑到提起的诉讼类型不同,没有考虑到起诉期限的要求不同,更加没有考虑到行政行为性质所造成的差异。最终导致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违法行为以及确认无效行为的诉讼的时候也需要遵守起诉期限的荒谬结论。
(五)起诉期限的延缓制度不完善,且无起诉期限中断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4〕对行政起诉期限的延缓作了规定。但该条文规定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期限太短,不利于当事人申请起诉期限的延缓;本条也没有对申请延期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规定;既没有对申请延缓的次数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人民法院拒绝延期的决定规定进行救济的途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扩大和放宽了申请延期的条件,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提起诉讼的,没有规定起算点。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规定起诉期限中断制度,这不利于充分保护起诉人的行政诉权。
二、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问题提出的修改建议
(一)对最长起诉期限、一般起诉期限进行合理确立
合理最长起诉期限制度:对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时间到底要怎样确立才是最合适的?学姐对于这个问题也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从域外国家地区来看,他们在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不会超过3年。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不能用民事法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来对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进行规定,对于时间长短的设定应该要考虑到如何促使当事人尽快地行使自己的起诉权利,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上尽力符合良好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所提出的规定与要求。所以,只需要确立一个最长起诉保护期限即可。
合理确立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对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时间到底要怎样确立才是最合理的?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政诉讼基本起诉期限。本文认为,一年时间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来说有点长,对于现在的三个月又有点短。从域外国家行政诉讼法来看,他们在规定政诉讼法起诉期限时间长短不一样,但都不会超过6个月。在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设定的时候,应该要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最大权利,确保行政诉讼基本起诉期限不能太短,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确定,六个月为最适宜。
(二)对行政诉讼起诉起算点进行设定,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为视角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完全可以把通知之日、送达之日或者公布期满之日作为起诉起算点。若是利害关系人如果得到了通知或送达,同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起诉起算点,反之,利害关系人知道其合法权益受侵犯之日作为起算点。本文认为,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应该把以作出行政决定之日做为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三)对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合理衔接
对于行政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交错、衔接存在的诸问题,本文认为,可从几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行政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交错、衔接存在的各种问题:1、不管行政决定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应该要确保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相同。2、当事人选择诉讼而起诉又超过期限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一律不得提起诉讼。3、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延缓的30日内仍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从30日延缓期满之日作为起算点。4.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若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那么起诉起算点应从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5.申请复议可导致起诉期限中断,无论复议申请是否撤回或者不予受理。
(四)根据行政诉讼类型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设定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主要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救济,且只能在法定的裁判范围内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本文研究认为,对于当前我国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一揽子”立法规定应该做出改变和调整,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设定应该要根据行政诉讼类型有区别的进行规定,换而言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期间,对于部分行政诉讼类型需要限制起诉期限,而部分行政诉讼类型不需要限制起诉期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等诉讼类型的起诉期限不用做出固定,当事人可随时随地的形式自身的行政权利,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撤销诉讼、课予义务之诉的起诉期限应该要做出具体规定,以便达到督促当事人形式自身权利,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五)对延缓制度进行完善并同时增设起诉期限中断制度
不断完善起诉期限的延缓制度.针对我国起诉期限的延缓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借鉴外国在此方面相关经验,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完善:1、把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延缓期限修改为在障碍消除后30日内申请延缓期限,如果延误的不变期间少于30日的,在想通的日数内,可申请延缓期限。若是迟误法定起诉期间已超过五年的,不得申请延缓期限。2、应该规定向法院申请延缓期限仅能实施一次,且这种延长应该为顺延,而不是对对起诉期限进行重新计算。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期限延缓。第四,允许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拒绝许可迟延起诉的决定可以上诉。此外,增设起诉中断制度。起诉期限中断制度是起诉期限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阻碍了起诉期限的进行,致使已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的时效制度。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机关主张权利寻求救济;行政主体同意履行义务或承认某种事实存在。起诉期限的中断只适用于一般的起诉期限,而不适用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因为最长的起诉期限是绝对不变期间。
参考文献:
[1]窦家应.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之检讨[J].法律适用.2014,20(10).
[2]张弘.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J].法学.2014,17(02):119-124.
[3]方世荣撰稿,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14.
[5]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7.
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范文第2篇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4〕64号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2004〕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项目清理的规定,经过严格的清理、审核,首批确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5家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机关为我省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524项。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机关
机 关 名 称
序号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江苏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1
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限额以上企业债券、股票,设立和发行产业投资基金审核
2
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限额以下(地方)企业债券审批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事项的核准和备案
江苏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
1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2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
3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
4
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5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核
6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审核
7
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8
农药生产企业审核
9
监控化学品生产、新(改、扩)建事项批准
10
监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审批
11
蚕种生产审批
江苏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江苏省
人民防空办公室
1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江苏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1
事业单位登记
江苏省教育厅
1
教师资格认定
2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变更,聘任校长的审批或核准
3
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
4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江苏省
科学技术厅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核
2
科技社团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江苏省公安厅
1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2
民用枪持枪证核发
3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4
狩猎场配置枪支许可
5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资格认定
6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许可
7
跨设区的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8
签发外国人口岸签证
9
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10
外国人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审核(省厅审核、公安部审批)
11
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2
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核发
13
跨市举办大型活动许可
14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许可
15
我省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后申请返回大陆定居许可
江苏省民政厅
1
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2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3
社团设立、变更登记
4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6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核
7
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江苏省司法厅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2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核
3
律师执业证书核发
4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
5
省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设立审批
6
公证机构的设立审批
7
省级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前的审查
江苏省财政厅
1
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3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4
会计执业资格的审批
5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审批
6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江苏省人事厅
1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审批
2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江苏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
1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2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批准
3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许可
5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江苏省
国土资源厅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审核登记
3
探矿权审批
4
采矿权审批
5
探矿权转让审批
6
采矿权转让审批
7
压覆矿床审批
8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9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0
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备案
11
涉及国家土地收益的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12
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评价报告核准
江苏省建设厅
1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家和省立项)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3
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省管项目)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6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7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认定
8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9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10
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12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认定
13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14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1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认定
17
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18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
19
抗震设计审查
20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核发
21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上岗证核发
22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交通厅
1
超限车辆跨市行驶公路、超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批准
江苏省交通厅
2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国道的,或者使高速公路、国道改线的批准
3
穿、跨越高速公路、国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国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批准
4
在高速公路、国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批准
5
在高速公路、国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批准
6
确需对国、省道,高速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进行更新砍伐的审批
7
在高速公路、国道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
8
省管交通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9
省管公路增设平交道口的批准
10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11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审批
12
港口经营的许可
13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批准
14
因工程需要,在港口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准
15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审核
16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审批
17
国道、重要省道以及高速公路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批准
18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编制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
19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批准
20
高速公路、国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高速公路、国道新建、改建或建筑控制区调整等原因被划入高速公路、国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扩建的批准
21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的批准
22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采用邀请方式的审批
23
交通建设项目不招标而直接发包方式的审批
江苏省水利厅
1
防洪规划同意书批准
2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3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准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批准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6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批
7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批准
9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批准
10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12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核
13
取水许可
14
扩大取水批准
15
设立水文测站审批
16
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水文测报设施迁移批准
17
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水文站或者水文设施审批
18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江苏省农林厅
1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2
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3
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4
进出口业务、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5
采集或采伐国家、省重点种质资源审批
6
外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批
7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查
8
进出口种子审核
9
农药登记证的审核
10
农药广告的审批
11
农药田间试验初审
1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考察野生植物的审核
13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采集证审批
14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5
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6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1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18
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19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江苏省农林厅
20
预混料产品生产批准
21
添加剂产品生产批准
2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3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
24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审核
25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26
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
27
境外引进草种审批
28
矿藏开采及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批
29
临时性占用草原审批
30
修建服务工程设施审批
31
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32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33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34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
35
兽药广告审批
36
兽药制剂许可证审批
37
兽药新制剂审批
38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39
第1-5类新兽药审批
40
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审核
41
兽用新生物制品区域试验审批
42
养殖场自用预防用生物制品审批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
限额以上不属鼓励类或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初审
2
需商务部审批的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初审
江苏省文化厅
1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
2
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3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4
建设工程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5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审批
6
核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审核
7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8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9
设立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审批
10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不含一级文物)
11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12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审批
13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审批
14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审核
15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审批
江苏省文化厅
16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核
17
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
18
文物商店拟销售文物的审核
19
拍卖企业拟拍卖文物的审核
20
变更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的审批
21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审核
2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审批
23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拆除的批准
24
国内新闻单位确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审批
25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26
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27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8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审批
29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30
外商投资电影院的设立审批
3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32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3
省属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审批
34
兼营娱乐项目的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及其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审批
35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36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37
省属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
38
省外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承办组台演出审批
39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40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内容等审批
41
市县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江苏省卫生厅
1
采供血机构设置审批
2
遗传病诊断与产前诊断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5
医师执业注册
6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7
职业病诊断医师审批
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9
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核
10
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
11
食品卫生许可
1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14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15
中医医疗广告许可
16
涉外中医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许可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8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初审)
19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0
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21
在碘盐中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22
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执业许可
23
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和进修班许可
24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25
杀虫药剂、器械卫生许可
26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审批
江苏省
环境保护厅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
排放污染物许可
6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审批
7
太湖流域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预审
江苏省
国家税务局
1
普通发票承印资格审批
2
跨省印制发票审批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
1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审批
2
对跨省、市印制发票的审批
江苏省
广播电视局
1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
2
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质量验收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和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及套数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4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差转)台、卫星上行站(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5
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审核
6
本省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和引进境外动画片审批
7
设立社会公共场所电视(电子)大屏幕播出(转播)影视节目的审批
8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江苏省体育局
1
一级裁判员审批
2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批准
江苏省统计局
1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三资企业开展社会调查活动除外)
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2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3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4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5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江苏省
新闻出版局
1
出版单位设立审批
2
出版单位事项变更审批(核)
3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出版计划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期刊社重大选题审核
4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交通图及时事宣传图出版审核
5
法规汇编出版核准
6
报纸事项变更审批(核)
7
期刊事项变更审批(核)
8 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审核
9
音像复制单位事项变更审批(核)
10
出版单位以外的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
11
音像制作单位事项变更审批(核)
12
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13
单位内部印刷厂设立登记
14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15
核发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16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17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批准
18
印刷业经营者主要事项变更审批
19
印刷委托书备案
20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备案
21
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和复制业务批准
22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23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
24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25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26
承接海外母版盘刻录业务核准
27
互联网出版业务审核
28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光盘的审批
29
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批(核)
30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江苏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1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3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资格认定
5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6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7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8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
1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认可
12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
13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3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4
药品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的形式审查
5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核发
6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7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8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审批
9
医疗机构研制第二类医疗器械审批
10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
11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
12
药品广告审批
13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4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15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批发)
16
药品注册与再注册
17
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18
药品补充申请核准
19
Ⅰ类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审核
20
Ⅱ类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核发
21
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批
江苏省旅游局
1
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核
2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3
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核批准
4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5
导游证审核核发
6
临时导游证核发
7
领队资格证书核发
8
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审核
9
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江苏省粮食局
1
储备粮食企业资格审定
2
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
3
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
4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江苏省
海洋与渔业局
1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
2 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3
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审批
4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5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6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7
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特许捕捉证的初审
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初审
9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10
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审批
11
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12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13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
14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
15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维修、改造、拆除施工许可
16 达山、平山、车牛山海珍品保护区内养殖和采捕的批准
17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18
海洋捕捞生产许可证审批(除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批外的其他作业)
江苏省
宗教事务管理局
1
外国人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的临时地点的指定
2
出版印刷宗教书刊的审批
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的审批
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大型露天佛像、神像或者其他大型宗教标志物的审核
5
举办跨设区的市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江苏省
农业机械管理局
1
对推广具有地区适应性、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构产品推广审批
2
一级农机修理点的审核
江苏省测绘局
1
测绘资格审查
2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3 测绘作业证件发放审核
4
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审批
5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批准
6
地图出版或展示前样图审核
7
示意性地图展示、播映、登载前审核
8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的审定
9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审核、批准
10
测绘成果复制批准
11
保密测绘成果复制审批
12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审核
13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审批
江苏省林业局
1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审批
2
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审批
3
生产上确需使用应当审定但未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审核
4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5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6
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7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江苏省林业局
8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9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
10
种子检验员资格确认
11
林木种子进出口审批
12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
13
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审批
14
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
15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16
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17
占征用林地审核
18
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9
县属国有林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或者合营林,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年伐连片面积五十亩以上的林木采伐批准
20
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21
固定狩猎场建设审批
22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2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珍稀)植物采集证核发
2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及猎捕证(国家二级)核发
25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26
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27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
2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29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审批
30
国家二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批
31
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32
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批准
33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协议审批
江苏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审批
2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资格证审批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批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6
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审批
7
矿(场)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江苏省
盐务管理局
1
食盐准运证的核发
2
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3
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4
制盐许可证的核发
5
岩盐开采的审查
6
碘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7
盐产品准运证的核发
江苏省
烟草专卖局
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核发
2
烟草专卖许可证(省内批发、零售卷烟)的核发
江苏省气象局
1
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移审批
2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3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的资质审核
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作业审批
江苏省地震局
1
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3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核发
4
强震观测系统撤除与挪动批准
5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批准
6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文稿出版(包括纪实文艺作品)、国内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审批
7
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审批
8
在地震观测井(水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或者注水审批
江苏省
国家保密局
1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江苏省
无线电管理局
1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2
无线电频率分配批准
3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4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5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6
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7
船舶、机车、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备案
8
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检验
9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江苏省邮政局
1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监制
2
仿印邮票图案审批
3
从事邮政专营业务审批
4
制作经营集邮票品审批
5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审批
江苏省档案局
1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审批
2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审批
3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4
专门档案馆与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
消防局
1
重点工程消防审核
二、法定授权组织
组 织 名 称 序号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江苏省
地方海事局
1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2
船舶建造和改建设计图纸及船用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3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批准
4
内贸危险货物申报(船)员证书的核发
5
散化船船员考试发证
6
船舶设计单位和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江苏省交通厅
运输管理局
1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审批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运客、货运输及运输辅助业)
3
客运车辆线路、站点或者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审批
太湖、
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许可;商业贿赂;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制;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林业行政许可涉及的项目多、数量大,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成为商业贿赂侵蚀的领域。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关系到国家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应健全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加强林业系统内部监督,改进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商业贿赂现象的产生。
一、林业行政许可与商业贿赂
在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实施机关可以批准或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依法撤销、吊销、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还可以对被许可人的活动实施行政监管。如果不对这些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监督,就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在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贿赂。即直接给予现金以及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是较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2)间接贿赂。即不直接向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而是给予其亲属财物,或者为其亲属支付学习、培训、考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减免债务、提供担保等,是较为隐蔽的商业贿赂形式。(3)变相贿赂。即利用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获取的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实施商业贿赂。例如,给予顾问费、咨询费、指导费、劳务费、提成奖励等所谓劳动所得;以官方或社交活动名义馈赠礼金或者价格昂贵的生活用品、工艺品等。
商业贿赂给法制精神、诚信理念带来极大冲击,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近年来,商业贿赂已严重侵蚀到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之中,对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带来了巨大挑战。目前,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商业贿赂预防监督机制尚不完备,因此,需要加强林业行政许可监督,建立完备的林业行政许可预防监督机制。
[1]
二、我国现行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可分为两类: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内部对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外部对林业行政许可的监督,即自律监督和他律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1)自我监督。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主管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2)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3)复议监督。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实施机关的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行政复议审查。(4)监察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监督。(5)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核算的监督。上述监督形式中,自我监督和层级监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而复议监督不是经常性的,只能对个案起到纠错作用。
外部监督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监督主体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1)权力机关监督。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其立法权限对涉及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设定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人员职务等。(2)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审判对林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对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犯罪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3)林业系统外部的监督。指林业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针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通过媒体曝光等。上述监督形式中,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主要以开会形式进行,不能对林业行政许可实施全面、有力的监督;而林业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也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其监督作用有限。
三、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制的完善
提高林业行政许可的透明度,明确实施机关的责权分配,向社会公示审批条件和程序,使申请人及公众知悉林业行政许可全过程,是监督行政许可权的有效方法。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林业行政许可监督体系,将林业行政许可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地区、单位和部门。[2]
(一)林业行政许可内部监督体制的完善
1.自我监督的完善
首先,要建立林业行政许可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通过对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常性查询,有效监督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尤其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通过查询促进实施机关做到公平、公正,确保申请人平等竞争。
其次,要制定林业行政许可回避规则。林业行政许可均是依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接触因行政活动而发生,要确保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在行政活动中建立回避规则,避免滋生腐败和行政权力的不当运用。建立林业行政许可回避规则,使工作人员不参与涉及有自身利益的审查处理过程,防止工作人员因私人恩怨致使行政权力被不当运用。
第三,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可操作性的林业行政许可听证规范,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和权力滥用。
第四,建立科学的专家评审制度。林业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应选自不同单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许可申请进行独立的科学审查。[3]专家评审有助于提高行政许可决策水平,保证许可审查的科学性,有效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五,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职责。林业行政许可项目大多经由下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但应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期限以及经费等,并制定相应的制度。[4]
2.层级监督的完善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改进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采用不定期或定期检查的方式,随时到下级部门的工作场所监督审查行政许可活动,要求下级部门对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作出汇报,对下级部门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商业贿赂,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3.复议监督的完善
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广、审理程序简便、便利行政相对人等优点,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监督程序,避免暗箱操作。
4.监察监督的完善
监察机关应通过定期检查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走访进行投诉的行政相对人并听取其意见,及时督促实施机关依法颁发许可,或者责令实施机关依法改正对已经取消或擅自设立的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5.审计监督的完善
审计机关在对林业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财务审查时,除审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外,还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二)林业行政许可外部监督体制的完善
1.权力机关监督的完善
权力机关除对林业行政许可设定进行审查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通过检查、调查和视察活动监督林业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办理公民对林业行政许可的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实施机关采取措施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制定林业行政许可评议考核工作制度,采取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进行民意测评等方式,对林业行政许可加强日常性监督;并针对许可设定、审查环节及收费事项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立法上的完善。[5]
2.司法监督的完善
人民法院对林业行政许可的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林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现其监督功能。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纪行为,应即时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惩戒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人民检察机关除加大对林业行政许可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外,应重视对林业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3.林业系统外部监督的完善
林业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只能提供监督信息,不能直接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有必要加以完善。
对重大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这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林业行政许可监督,防止行政许可权的滥用或者不当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批评、建议、信访、举报、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同时,还应建立林业行政许可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1]周佑勇.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C]//周佑勇.东南法学:2008年第1辑.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13.
[2]乔艳秋.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2):121.
[3]李雄华.论林业行政许可[J].林业经济问题,2002(5):276.
[4]唐忠平,朱西昌.浅谈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J].中国林业,2007(6A):53.
[5]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C]//卢昌强.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6-101.
(责任编辑 朱凯)
On Supervision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U Changqiang
(Department of Policy and Regulation, State Bureau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714, China)
Key words: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commercial brib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orestry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internal supervision; external supervision
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范文第4篇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 (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4.专家评审)期限延长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许可决定期延长10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 (1.变更;2.延期)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 (1.变更;2.延续)。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由于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他原因(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 许可证/证号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范文第5篇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经审查,准予下列纳税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1. 南昌志勤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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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期限范文第6篇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笔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有核查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笔录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经过以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内容包括: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不成立的,应详细说明具体程序、依据和理由;
(三)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包括许可的范围、期限等;
(四)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 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