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2007年度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江苏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在清查中发现,绝大多数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资产软件与管理要求不适应,资产配置效率低,报废处置不及时,资产管理流程不科学等等,严重制约了高校资产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阻碍了学校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当务之急是模仿统一省属高校财务核算软件的做法,尽快建设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统一资产管理软件,提升省属高校资产管理内涵建设质量,实现高校资产管理和监督方式的网络化和实时化。为此,笔者就如何加强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建设问题谈谈几点想法。
一、充分认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7年度高校国有资产清查刚刚结束,高校资产家底基本摸清。此时进行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有利于解决资产清查中暴露的问题,使系统建设更具针对性;借力全省资产清查的东风,有利于取得学校领导和员工对加强资产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部门预算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绩效考核。省财厅、省教育厅应当抓住机遇,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推进全省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努力提升对高校资产动态监管水平,切实巩固资产清查成果,实现全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高校应当充分认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完成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任务。
二、建立监管平台,实现外部动态监督管理
高校资产管理系统建设应当考虑宏观管理需要,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开辟高校资产审批和监管网上平台,实现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动态化和同步化。通过全省高校资产监管平台的建立,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各高校之间建立资产数据交流通道,满足省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资产监管和绩效评价的需要,同时满足各高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网上传递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等信息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将高校资产信息系统监管平台主服务器设置在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各高校通过采用WEB方式登录访问,实现数据交换,建立网上审批和动态监管通道。
三、运用WEB方式,实现内部资产网络管理
从微观方面来看,高校内部资产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指导下,实行校、院、系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为了充分利用校内互联网平台资源,高校资产微观管理行为的实现应当运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资产管理的快捷高效和信息共享的功能。因此在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应当细化资产微观管理模块,运用WEB方式,实现计划申报、预算编列、招标采购、资产增加、调拨和报废处置等环节网上管理目标。各个高校都要设立资产管理专用服务器,对外实现与教育厅主服务器定时或实时数据交换,对内实现校内院系部处部门与学校主服务器之间数据交换。从而真正实现省属高校资产管理从宏观监督到微观管理的网络化和实时化。
四、开发管理系统,兼顾核算、查询和分析需求
高校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主要应包括下列需求内容:
第一,核算内容上要考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图书等方面,要包容图片信息。
第二,数据库结构上要预留可扩充字段,同时要与财务核算系统和图书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数据交换。
第三,对外报表输出方面,要兼顾教育部、教育厅和财政厅等各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报表的填报要求,在资产类别设置上要兼顾会计制度的六大类、十一大类和十六大类三种资产分类方法。
第四,在对外网上传输方面,要与教育厅、财政厅之间建立网上办公专用通道,方面资产数据交流和行政审批报告的申报及批复,有利于监管部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需要。
第五,在资产数据分析方面,要兼顾资产采购、管理和处置绩效分析。采购方面要考察分析采购效益,考虑资产性价比,考虑预算刚性限制;管理方面要考虑资产配置的科学性,结合定额法、师生配比法等方法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引进资产管理绩效分析考核机制,促进资产管理水平提高;资产处置方面,要建立闲置资产调剂库,引进评估拍卖机制提高国有闲置资产处置效益。在系统查询方面,满足资产管理所有级次用户对资产查询的需求,为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交接提供方便;资产清查方面,要为使用条形码扫描仪开展资产清查提供支持,资产增加时要编制条形码,节约资产清查时的人力资源。
五、建立高校资产管理监管平台系统拓朴图示(见图1)
总之,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密切合作,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需求分析,同时审慎选择系统开发合作伙伴,兼顾研发实力、后续维护等因素。以上只是作者在高校资产管理中的一点体会,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31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
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倾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正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当口,因此其出台的背景、时机与内容颇引人注目。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然而,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
一、三结合”等等。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和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通过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运而生。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国有资产流失“黑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该法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该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在省辖的11个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将发 挥出资人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同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分布战线收缩,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增强,国企活力释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全省经济贡献度明显加大。据统计,从2000~2007年,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从8 399家减少至3 019家,但实现利润从亏损2亿元提高到盈利18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从4 034亿元增加至5 042亿元。国有资本集中于钢铁、煤炭、医药化工等优势领域,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精锐之师”。
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新举措,河北省国有控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这是将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竞价交易用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标志着国资委正在由单纯企业监管向运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变。河北省国资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快推进资产重组、开展资本运营、化解金融风险、活化资金融通、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处置河北证券、重组财达证券债务中,该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国有控股公司、唐钢集团增资扩股进入财达证券,使其取得了规范类券商资格。另一方面,经过大力协调,促成财达证券以8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河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实现了平稳交接和良性过渡。接受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财达证券营业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务部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1家,经纪业务规模跻身全国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实现利润8亿元,成为河北省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该公司还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着力点,适时推进钢铁、煤炭产业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226”战略部署,谋划组建南、北两大钢铁集团,将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有机融入“一线两厢”区域布局中。由原唐钢、承钢、宣钢组建了北部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形成了2 000万t的产能,跻身全国钢铁产业第一阵营,对全省乃至全国钢铁产业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煤炭产业整合上,成功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2006年该集团拥有邢台、邯郸、张家口、井陉、山西寿阳等多个矿区,煤炭产量达到1 500万t,“十一五”末将达2 500万t,销售收入150亿元,已经和正在对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三)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国有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在第四章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及奖惩。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后,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国地方国资系统制定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了试运行,为2005年正式推出业绩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22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此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正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这标志着河北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上,突出了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资本经营回报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有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特点的分类指标;在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上,突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还启动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法在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该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以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八)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产权市场特有的阳光化平台、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善于发现投资人和产权价值的特点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行政事业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早已出现在产权市场,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同样需要通过进场竞价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以实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主市场)、以其他10个市为节点(分市场),覆盖全省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体系,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和交易系统,形成了运行规范、覆盖广泛的产权市场网络。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河北省还搭建起高效、便捷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资源中心,开发了“河北产权网”,创建了网上产权信息数据库,为河北省产权市场提供了高效畅通的信息支撑系统。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计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 921个,交易金额330.94亿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735.25亿元。据《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产权交易金额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国第四。目前,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国有产权重组和有序流动的重要枢纽。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后续修订空间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实践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瑕疵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均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今后制定更加广义的《国有资产法》奠定基础。
(一)“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完整的国有资产法,它仅规范了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包括其中,适用范围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随后全国人大将进一步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二)为“金融国资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彰显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非常不利,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资监管职能归属有待进一步清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因此,该法未明示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方面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四)企业高管薪酬未作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绩效能够理解为对财政支出管理的考核标准,是社会公众获得有效的公共服务和财政支出的相对比值,而绩效评价则是对这个相对比值的评价。事业单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利用国家资源举办的单位,所以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实现其属性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事业单位要想实现良好的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而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就是其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包括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通过科学完善的绩效管理,以此不断改进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效能,进而逐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最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我国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中的占比也是逐年的上升。随着全国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间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不仅关乎单位自身发展,同时也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密切相关。因此,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最终促进事业单位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资产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首先,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分配单位资源,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的利用率,防止事业单位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从而提高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其次,资金的预算管理更注重对价值形态进行考量,资产的绩效管理则更注重对实物形态进行考量。两者的承载客体虽然都是财政性资金,但资产是资金的固化形式,资金的预算管理能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进行最科学的调节控制,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形成一个最优化的科学决策机制。再其次,事业单位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可以对单位预算以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评价,实现对国有资产从购置到清查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效益。
2.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管理能力。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不仅能促进事业单位管理更加全面化,还能促进事业单位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形成良好的科学规范运营机制,进而促进事业单位各项业务的良性发展。此外,事业单位还能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实现单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单位各部门之间管理机制有效结合,改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事业单位综合管理能力。
3.有利于促进财税体制深化改革。近年来,我国进行的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起到了明显的结构化减税规模效应。绩效管理强调提质增效,提高了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质量。作为财政支出与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手段,绩效管理的核心思想与财税体制改革目的如出一辙。回顾历史,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绩效管理的产生与应用都起到了关键作用,极大程度地促进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现状
1.制度体系不健全。首先,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以及具体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进而就会导致单位内部缺乏完善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通常来说,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是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实物形态资产,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货币形态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登记、建账等,国有资产实际使用部门负责管理资产的日常运营。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各部门之间资产管理比较分散,信息也没有形成共享不对等,这样就会导致只是形成对资产数量进行管理,对于资产的后期保养维护以及资产的优化配置都没有形成有效管理,极大程度地造成资产闲置、资源的浪费。
2.预算管理机制不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投入,因此国有资产的购置应受部门预算的约束,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直接影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与其预算管理以及预算数据密切相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参考预算指标来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有效评估,从而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有效。实际情况是,部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预算考核体系,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与预算绩效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两者出现脱节的现象。这样就会导致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对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给予足够重视,随意性较强,一旦发现国有资产出现问题只会进行上报维修,大大缩短了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时间,无法发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作用。
3.绩效管理评价体系不完善。首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指标的制定,应该充分结合其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从而确保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能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合理的规范。其次,事业单位制定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评价指标应具有全面性,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但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指标没有与实际情况形成有效衔接,制定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指标比较单一。例如绩效指标只考虑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但没有国有资产的维护以及国有资产清查等情况,导致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现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从而造成部分事业单位一味地提高资产的使用率,而不考虑资产使用寿命的减损,这也直接增加了资产的维修成本,间接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浪费。再其次,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建立了绩效评价指标,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没有完全按照绩效评价来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比较随意,无法发挥绩效评价指标的真正效用。
三、改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措施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首先要有完善的相关制度作为支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人员在进行国有资产购置时应遵守相关职责,确保采购的物资真实、合理,并加强对所采购资产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验收和风险把控。同时,还应该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细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使用流程细则,并明确单位内部各岗位职责。另外,对于国有资产的申请使用应严格审查报批手续,对于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再利用,对于废旧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走报废程序,避免废旧物资的积压堆放。
2.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供了便利。事业单位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准确掌握国有资产购置、配置、维修、处置等相关数据信息。通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事业单位可以统计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以及位置等相关信息,实现对国有资产运用周期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国有资产所有信息都具有溯源性。同时,事业单位通过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还可以实现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分工明确,形成合力。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分析整理,可以有效的为事业单位提供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以及绩效评价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进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3.科学设置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最重要的便是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事业单位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时应充分结合预算绩效指标,国有资产购置绩效与预算绩效管理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即节约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因此,事业单位可以将全年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初预算,如果发现预算执行实际数与期末考核预算数出现严重超标,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事业单位还可以将国有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绩效指标相结合,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事业单位还可以将绩效考核与个人奖惩挂钩,此部分指标可包括国有资产支出额以及支出额增长率,还可以包括国有资产使用率、维修率、报废率等,从而提高单位员工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与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保值性和流动性密切相关,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从而增强国有资产的整体运作,以确保国有資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单位资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有利于提高单位的管理能力,更是有利于促进财税深化改革。现阶段,我国部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还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预算管理机制以及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等相关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还需要完善其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科学地设置和优化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的相关性指标,这样才能促进事业单位各项业务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进而实现事业单位长期和谐的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南阳市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但是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借鉴的经验和改革的措施。
【关键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分类管理
众所周知,国有经济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不仅维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防力量的壮大,还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的坚实基础,我们就不可能有今天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但随着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继续采用原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效果都不尽人意。追根溯源其本质原因在于以往的这些措施,大多停留在对表面制度的改革,很少去发掘本质。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有效果。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资产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分离,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造成行政事业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加之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一些基层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到项目,致使单位只想要钱、不想节流;只重资产购置、不重资产管理;只求拥有资产、不求资产效率;只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不反映单位存量资产及其状况等。
2.缺乏公平合理、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定额标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违反资产配置标准的情况屡有发生,各部门的资产占用状况差异明显,导致难以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实物费用定额,影响了实物费用定额工作的全面推行。
3.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之间资产占用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无法准确掌握部门资产占用情况,难以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确定新增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数量,难以结合资产占用状况安排预算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实物费用定额。
4.资产预算编制有待细化。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物业管理费、一般购置费等内容。项目支出中的行政事业类支出包括大型购置、大型修缮、大型会议等。因此,有些部门就出现利用项目经费补贴公用经费的情况。若部门预算编制过粗,支出标准体系不明确,设备的重复购置和公用经费的超标现象就不可避免。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1.在有些国家国有企业享受不到任何优惠待遇,与其他非国有企业一起在市场中自由竞争,企业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给每个国有企业都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将利润指标作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主要考核标准,一旦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被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所淘汰,政府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卖掉。这种立场鲜明的做法,使得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竞争能力非常强。
2.许多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在这些国家,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其行为目标具有多重性和不一致性。行为目标的多重性和不一致性,不但造成了国有资产运行的差异,还给相互之间提供了产生矛盾的可能。所以,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促使他们明确各自目标,会减少矛盾发生的概率。
3.有些国家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设立一个中介机构——国家控股公司,由国家控股公司代国家行使所有权。其主要职责:一是使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避免了国家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有了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二是协调政府制定各种管理国有企业的方针政策,避免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由于政策各异带来的矛盾;三是督促国家控股公司和企业执行管理部门的指示和决策,保护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
4.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是许多国家的共同特征。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方面面均有法可依,规范其设立、运行、管理和解散等各个方面,大多数国家的法规是最高权力机构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通过的。管理国有资产有法可依,不仅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威性、连贯性,也明确了管理主体之间、管理主体和被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定了他们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循序渐进。与此同时,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透明性,不仅确保了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可以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1.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业性人才的重要性,给国有企业配备具有综合素质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人才招聘,为国有资产部门配备资产管理专业人才,或者邀请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提高培训,提高他们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将国有资产的管理划分成若干个环节,每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配相应的职能,明确他们的责任和权利并公开考核指标,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2.对我国的国有资产进行分门别类管理。对国有资产按照它们所在行业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可尝试在水力、电力及通信等国家垄断行业引进自由竞争机制,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垄断行业不仅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能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中,国有资产应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担负起行业“领头羊”的责任。同时,机制尽快着手研究建立资产的调剂使用制度,构建一个统一的调剂资产管理平台.对单位超过标准配置或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推动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整合与共享共用机制,盘活闲置和未充分使用的资产。调剂不同单位余缺避免重复配置减少资产闲置和浪费现象,节约政府公共资源。积极探索对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资产以及部分价值昂贵使用率不高的专用设备试行专业化集中管理的模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最终目标,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3.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国有资产相结合,突出管理的权威性。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然已经确立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但还缺乏权威管理机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应尽早将财政部确立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机构,突出其权威,使其他各个管理机构在主导机构的协调组织下,形成管理合力,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科学的局面改变。
4.加大国有资产的立法管理力度,逐渐形成统一的、全面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政府已将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仍不够重视,导致了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连贯性。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形成统一的、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只有如此,才能改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不完善的现状。
5.跟踪检查、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应成为考核管理部门行政领导的重要内容。对因资产管理和使用不当而出现的资产浪费与不合理损失等现象,应依法追究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定期汇报制度。各级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向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报资产形成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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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亚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讨》.《经济研究导刊》.2009(20)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进行规范,对国有资产管理力度也不断加大,它对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资产管理现状谈起,分析了当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建议,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引言
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比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但随着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长期滞后于总体经济改革,使其在整体经济体制中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二、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特征
1.资产配置的非生产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能直接从事物质活动,是通过使用和占用这些资产为社会公共服务的。
2.资产补偿的间接性
即利用公共预算手段,通过公共支出方式形成行政事业国有资产。
3.资产使用的无偿性
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以公共支出方式形成的,这就决定了这部分资产在占有和使用方式上的无偿性。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
1.缺乏一个标准来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分配
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公务车等资产的配备分配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里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配备的不公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重了政府的财务负担,导致有的部门资产剩余,有的部门资产紧张,也直接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资产使用效率低
由于我国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的占用上具有免费性,需要单位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普遍存在“重钱轻物”的思想,各部门之间经常存在封闭式运行,缺乏明确的规则来促进必要的流动,缺乏规范的处置程序和途径,使用单位自行随意处置,造成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甚至滋生腐败。比如,现阶段,一些单位对外出租的房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资产所有单位收不到租金,使得单位的财务负担日益加重。此外,国有资产的损坏赔偿制度不完善,加重了资产的隐性流失和浪费。
四、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目前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这是导致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低效运营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行政单位资产的地位、作用和使用目的认识不足,导致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监管的多头造成管理的越位与缺位并存。以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仅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也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一些行政单位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缺乏认识,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缺乏重视,放松或忽视了资产的管理。
2.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相对缺乏,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使得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就比较大,法律法规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致使管理上混乱无序,有些地方上虽然出台了一些法律与规章制度,但部分法规和制度互有矛盾,制度缺乏执行力,法规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无所适从。
3.管理制度缺失
由于长时间没有解决怎么管理、由谁管理和按什么标准来管理的问题,导致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法规,有些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则不系统、不适用,缺乏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财产配置标准。
4.缺乏监督机制
行政单位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和自己无关的事漠不关心,尽管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配置和处置的一些规定,但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处置手段不强。
五、对加强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建议
1.完善法律框架,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职能到位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根据单位自身特征制定详细的执法细则,科学严密规范法规,让国有资产在管理上有章可循、权责统一及有法可依,只有不断加强权威机构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权威性、统一性,才能不断改善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局面,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意识
无论是从财政管理改革的角度,还是从资产进程监管的制约手段来看,都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注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使各部门员工都从思想上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自觉规范国有资产配置。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思想认识、政策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和知识更新,加强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的培养。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行政,提高资产管理和配置效率。
3.节约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顺利而高效地履行职能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不得对外出租,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严格审批约束制度,并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
4.加强监管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就是要完成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与评价,除依靠外部审计机构外,还要加强内部审计力度。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把好资产监督关。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和奖罚制度,监督小组要指定出科学、统一、合理的预算制度与采购制度,将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固定资产购置要审核是否符合国家采购及购置,国有资产的增减是不是相匹配。另外,要定期抽查国有资产,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出现了损害国有资产权益问题,要区分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上必须要进行整体完善和改革,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即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又是技术创新的过程,使资产管理做到“产权清晰、配置科学、实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奋斗目标。这就需要借鉴先进的经验,在摸索和探求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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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国跟.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政与发展,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