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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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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1、冒充儿子发短信 诈骗2万元

2015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居民高某报案称,有人冒充其儿子发短信,称在长春把人打伤,对方要4万元私了。高某给对方汇去2万元后,与儿子通话发现被骗。

接警后,公主岭市公安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通过数据分析,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郑某。11月25日23时,警方在长春北高速口将郑某抓获。

经讯问,郑某对诈骗高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供认了其他3起诈骗案件。

2、木马短信盗账号 微信诈骗500余万

2015年11月23日,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发现有人向网民发送大量木马短信,并利用木马短信盗取微信账号、密码,冒充微信使用人向其好友群发诈骗信息,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经侦查,民警确认徐某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2015年11月27日,由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榆树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抓获徐某等犯罪嫌疑人14人,扣押涉案财物价值30余万元。

经讯问,徐某对冒用他人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利用多张银行卡 在三地转移赃款

2015年8月5日,扶余市公安局接到居民王某报案称,有人冒用其工作单位领导的微信向其借款,王某在没有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便转账汇款38万元,随后发现被骗。

民警在侦查中发现,这笔资金首先汇入在深圳开户的2张银行卡上,每张卡分别汇入19万元。随后,这笔资金又转入在合肥开户的银行卡中最终在海口市的多家银行取现。

专案组立即赶赴海口调取银行卡的取款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在海口市工商银行8家支行将涉案资金全部取走。

2015年12月3日,专案组分赴广西、海南两地,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4人抓获。

经讯问,4人对利用微信骗取被害人3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领导”来电借钱 同一手段连续作案

2015年9月24日11时30分,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分局接到刘某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冒充刘某单位领导与其通话,以家有急事为由借款2万元,刘某汇款后与单位领导核实,发现被骗。

接警后,九台分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协调涉案银行卡开户银行,及时冻结犯罪嫌疑人持有银行账户。经工作,民警确认周某、黄某为该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2015年11月26日,民警在海口市将犯罪嫌疑人周某、黄某抓获。

经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冒充被害人刘某领导诈骗的犯罪事供认不讳,同时交待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实施诈骗作案15起的犯罪事实。

5、假警察来电诈骗 真民警异地破案

2015年11月10日9时许,市民徐某到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报警称,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告知,徐某涉嫌参与洗钱、涉毒违法犯罪,需交纳保证金。徐某信以为真,惊慌中给对方汇款37.8万元,后发现被骗。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并以嫌疑人银行开户账号、赃款流向为突破口,辗转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地,最终确定朱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12月22日,专案组在上海市将朱某、张某抓获。经审讯,两人交代了伙同上线张某某等人实施诈骗40余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成都十大家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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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家装公司之成都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业承接室内外装饰装修和设计的企业。系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会员企业,并连续多年被装饰协会评为“质量信得过企业”。公司成员均来自原华西集团。本公司自成立以来,精心致力于装饰事业,以创意的设计、精湛的技术、丰富的色彩服务于客户,奉献于客户,本着“诚信为本,追求环保”的宗旨,为您提供装饰星级服务,替您打造更舒适、雅致、个性的生活空间。本公司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态度,深得各界朋友及客户的好评;公司独特的室内设计、个性家装及工程质量回访、更是装饰行业的佼佼者。以人为本是信誉的保障饰邦视信誉如生命,优质的服务为生存价值愿我们的努力,伴着您的辉煌一起前行6.成都家装公司之成都美好家园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美好家园装饰公司,是经四川省工商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是专业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为一体的优秀装饰企业。

四川美好家园装饰公司是国家二级资质、甲级设计单位。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管理体系认证。现为四川省建筑装饰协会先进企业。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理事单位。并被四川装饰协会授予“绿色装饰受检单位”,被四川质量管理协会评为“用户满意装饰装修企业”。

公司经营室内装饰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室内装饰多年经验,汇集了大批装饰行业精英,在同行业中起到了“领头羊”作用。公司多年坚持“少做广告,多做实惠”,在装饰市场领域里凭借高质量,低价位而闻名于成都平原。良好的信誉和多年的努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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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形象深深扎根广大消费者心中,并成功的树立了自己的优秀品牌。

四川美好家园装饰公司以规模促发展,在四川及全国各地都有较好的信誉,每年成功完成数千万元的装饰任务,公司宗旨是“共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家园”。四川美好家园装饰公司全体员工将齐心努力,为每一位客户倾心打造舒适、健康的家居空间环境,四川美好家园公司将为中华装饰业泼洒辉煌的画卷。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7.成都家装公司之成都时代风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时代风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从事装饰装修行业多年,有着创新的设计、合理的报价,还有一批独立的专业化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绿色环保,安全文明。

本着“尊享品味设计。畅享品质生活”的设计理念,凭借超前的设计构思、合理的预算报价、精良的施工工艺,优质的全程服务,真诚的为每一位顾客量身定制全新、优雅、舒适的居家生活、文化空间。

公司成立以来,全体员工一直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以顾客的需求和满意为核心,以“诚信”为宗旨,不断的创造优质、精美的装饰工程为客户提供更大的价值回报。

公司地址:成都市佳灵路3号红牌楼广场2号写字楼5楼15号8.成都家装公司之成都芙蓉锦程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公司,注册时间2006年,拥有国家建委颁发的三级施工资质,同时也拥有乙级设计资质。

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始终追求国际化的视野与本土人居环境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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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一方面坚持设计为功能服务的信念,另一方面致力于提升家居环境的品位内涵,依托强大的设计力量,准确把握家居环境流行趋势,四川芙蓉锦程装饰公司设计团队拥有前沿的设计理念和丰富的实操经验,善于运用熟练的设计手法表现创造性的灵感,在认真研究每一位客户的背景特点及个性化需求的基础上,融合东西文化艺术精髓和国际家居时尚元素,为客户量身定制出最适合的家居环境预案。专业的家装理财建议还能帮助客户合理使用资金,更好的控制装修预算。设计师全程配饰跟踪服务,更确保了功能、时尚和家居风格的全程统一。

全优规范施工

芙蓉锦程装饰采用国际领先的模块化施工,以规范的施工现场,严格的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装饰施工、成品安装、材料验收等各个环节有序衔接,确保工程品质全程无忧。

全程跟踪服务

芙蓉锦程装饰推行“360度多对一私化服务流程”,为每位客户配备私属服务团队,包括分工细致的各专项设计师,质量监督专员,客户专员等,保证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并在业内率先引进家居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和及时跟踪,让客户在装修的每一个细节中都能享受私属化的贴心服务。

严把装修质量

芙蓉锦程装饰拥有200多个专业的施工队伍,经过公司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每月都要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评定。

并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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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拥有9道监控环节来随时监控工程进度与质量(设计监理--博美监理--全程无忧监理公司监理--工程督察质检--工程总监--店面经理--总经理抽查--客户自己监理--客户服务部电话回访)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客户的利益,实现工程零微错误,客户百分百满意的公司理念。

公司地址:四川成都二环路东二段伊藤洋华堂后首创爱这城1栋1单元16039.成都家装公司之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和信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最繁华也最具有商业气息的商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3楼)。公司占地3000平方米,内有两千平米的材料展厅。自2003年公司成立以来,在成都蓉城对于家庭装修这一方面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多次被誉为“成都市十大装饰公司”,也被誉为“省内十强装饰公司”。

欢迎各界人士前来参观与合作。公司主营业务以住宅精装房、出租房、二手房,以及服装店、美容美发店、经济型商务酒店的装饰装修业务为主,同时为广大蓉城客户提供二手房交易、免费验房等便民服务项目,以及为开发商提供房地产营销代理等综合服务项目。10.家装公司之成都佰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简介:成都佰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施工、设计的企业。

公司经营范围:各种涂料施工、居家、写字楼、店铺装饰、酒店、商场、娱乐城、别墅、工业厂房、钢结构厂房、厂房二次装修及整改、防水工程、水电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及各种设计等。多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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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非凡。所承接并完成的各类大、中、小型工程均受到了业主的一致好评,在装饰市场赢得良好的信誉,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拥有1200平方米办公空间及材料展厅,硬件配套设施齐全,具有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及条件。

公司体制完整、部门齐全,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后期服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工程部、材料部、质检部、加工厂和综合服务部等多个部门在工程施工中的多极化管理,有效的保证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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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第

一、服务第一”是我们永远遵循的宗旨。尊重传统、推崇时尚、锐意创新、志在超前是我们经久不变的理念。不管您是我公司的新客户,还是老朋友,佰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同仁,为能有机会向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而感到荣幸。我们将更加不懈的努力,提供更好服务回报广大客户。详细信息: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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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上门量房,量房后3天内出方案初期预算/洽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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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富区教育系统自2018年1月30日参加了全区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之后,立即召开全局“扫黑除恶”动员会,成立了“富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落实责任要求。从2018年3月份至今,我局集中力量、扩大声势,扎实推动了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8年3月,我局根据教育系统具体情况,首先制定了“**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局机关各个科室负责人和各中小学校长为组员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扫黑除恶”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增强了扫黑除恶斗争专项行动推进力度。

(二)召开会议,统一认识

2018年3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全区24所中小学校的校长、安全工作负责人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富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根据重点打击的12项犯罪情况,确定了我局和各校的“扫黑除恶”工作重点:一是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校园欺凌行为;五是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是各类非法校园贷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校将此项工作作为本的工作重点,抓住学校及周边的突出问题,奋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推动教育系统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4月13日、5月24日、6月27日、9月29日、10月24日,我局通过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对“扫黑除恶”情况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要求各校要与当地派出所积极沟通,做好扫黑除恶的随时行动。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校充分利用学校的班团队会,电子屏、家长微信群、致家长的一封信、学校大会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和家长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广大师生和家长朋友了解富区及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全区共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13000封,各校学生制作手抄报共计236幅,黑板报72块。其次,各学校利用安全教育课、聘请法治副校长讲座等形式,教育学生分辨是非,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全区24所中小学校门口设立了“扫黑除恶”举报箱,以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和举报。全区共在各所学校外围悬挂条幅27幅,起到了面向全社会宣传的力度。

(四)深入检查,治乱树威

各校严格执行教育局的要求,全区24所中小学严格进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防止了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各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宿、带班领导制度。在早中晚上下学期间,各校的校长、安全领导、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和保安,均保证在学校门口迎送学生,确保了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各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按照打击重点,每天不定期的对校园内和学校门口进行巡视,并及时的做好巡视记录。各校每月按照排查情况,向教育局上交一次排查台账。

我局在领导小组组长的带领下,有针对性的对各校进行了细致的排查,从三月份至今,共重点摸排了50余次,排查学校24所。重点排查是否有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寻衅滋事的,是否有侵占学校公用财产、非法入侵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结合2018年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动方案,从5月12日开始,我局开始对校园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排查。通过细致的排查,全区24所学校的周边200米以内,没有发现网吧、歌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场所,没有出现音像书刊店非法经营活动。

从6月11日开始,我局又联同区城管局、公安局,对校园周边的无证经营的小商贩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清理无证小商贩24个,保证了校园周边的环境。公安局共派出48名巡特警,每天早中晚在各校校门口帮助学校维持秩序,保证了校园的安全。并协同区交警队重点排查整治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和无证“黑车”私拉学生非法营运等问题,加强出入校园的车辆管理,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减少校园周边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学生的出入安全。

8月11日上午,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带队,区纪检委、教育局、安监局、公安局、食药监局、卫生局、城管大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文化市场管理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齐齐哈尔市理工职业学院”的周边环境进行了联合大检查。检查组对理工职业学院附近的网吧、饭店、台球厅、超市进行了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细致的检查,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清除了各种针对师生的安全隐患,保障了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为全区广大师生创造了健康稳定的育人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认为“黑恶”与教育离的很远,特别是在没有发生“黑恶”犯罪的现状下,在中小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要影响到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导致在专项治理的安排上措施不够全面,行动上还不够深入,只注意到校内“黑恶”问题,没有注意校外能够影响到学生和社会的“黑恶”问题,这是政治敏感性不强,目光短浅的表现。

(二)线索提供明显不足

由于只关注校内的“黑恶”问题,在宣传发动师生举报上没有更深入,因此线索提供上没有提供出什么有效的信息,影响了全区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三、下步工作

(一)立即召开深入推进专项斗争动员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地位,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重点在发挥师生和家长检举提供线索上采取安全有效的办法,让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斗争上来。

(二)加强督查力度。

局专项斗争领导下组要每月听取一次各校的工作情况,将工作情况纳入综合督导考评,确保力度不减,斗争不止。

(三)加强对提供举报线索的搜集和分析,及时将有价值、清晰具体的信息提供给区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前楼房的水泥路上,见女童范某某(2011年3月10日出生)无人看管,遂心生歹意,将被害人范某某抱至该村东南方向石桥村的一块玉米地中,用手抠摸范某某的的下体,造成范某某下身流血。后因范某某哭喊,张某某怕事情败露,决意将范某某杀害,其用双手掐住范某某的脖子,直至其以为范某某已死亡,之后逃离现场。次日早晨,已苏醒的范某某被附近村民发现。经法医鉴定:范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致人重伤,之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张某某在对被害人范某某实施猥亵后,怕其罪行败露,遂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犯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法院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处以死缓并限制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案发生前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五年。其前两次的监狱服刑改造并未给其带来真诚悔过的结果。反而加剧了其心理阴暗面的发展和灵魂深处思想的扭曲,对年仅二岁半的留守幼女痛下黑手。该案所暴露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应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留守儿童保护制度,比如留守老人保护队、留守妇女保护儿童联防队、村(社区)保护儿童治安联防队等,构建儿童安全全覆盖网络。同时,加大对侵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掉侵害儿童安全的黑手。

许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因李瑞峰(另案处理)与前女友邓某某(生于1998年7月29日)产生感情上的矛盾,李瑞峰与其朋友徐树浩(另案处理)预谋后,联系崔奎(另案处理)到新安县。2014年3月14日,李瑞峰将邓某某带到崔奎及许某某二人所住的新安县新城德美宾馆205房间内,谎称外出有事,将邓某某交给在场的崔奎、许某某,后崔奎将邓某某按到床上并持刀威胁,由许某某将邓某某下身衣服脱掉,崔奎将邓某某上身衣服脱掉,由许某某强行与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等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但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外打工期间沉迷于网络,受某些不良网络文化影响并在他人的怂恿下犯罪,男女关系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在已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因磨不开面子听从他人教唆导致本案发生。从犯罪原因角度分析,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其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李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糖果等物品诱骗本村幼女时某甲(生于2008年6月23日)、时某乙(生于2007年9月12日)到其家中,多次与时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与时某乙发生关系。

(二)裁判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诱骗的手段,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性侵行为发生时,两受害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受害人随爷爷奶奶生活,平时在学校上学。由于经济原因,她们不像城市孩子一样有很多的玩具和小吃,往往禁不住诱惑,而且对性的保护意识较差,一旦遇到坏人的小恩小惠诱惑,根本无法识别而上当受骗。被告人李某某系光棍多年的成年人,生活寂寞,女孩们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尽到监护责任,使其有机可乘。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此及时出台的。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本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4日,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沿新县至田铺乡公路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S91622号客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段某某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649.5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第2-5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气胸,医嘱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并陪护两人。肇事车辆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长安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并在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段某某提起的案由是客运合同之诉,段某某与李某某、新县长安客运公司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和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段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了段某某的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有医嘱证明段某某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孩子,故酌定赔偿原告奶粉费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医嘱禁止母乳喂养的,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中的人身损害的范畴?我们认为,禁止母乳喂养从结果上看虽然实际损害的是哺乳期的婴儿,但是交通事故对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原因。不能母乳喂养的损害,不仅是对哺乳期婴儿的损害,也是对女性乘客自身的人身损害,属于乘客人身损害的范围。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乘客实际发生的损失,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此应予以支持。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2011年9月8日,原告与曾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2年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与本组村民曾某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于2011年与被告村民曾某某离婚,但原告自1999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村民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1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告处有承包地,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诉张某某、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常忠于2012年11月11日与张作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张作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张作明家属约定,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张作明方现按照约定已将八十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二被告。经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霞共同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1月2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显示常忠、李某是李某某的亲生父母亲。现李某某起诉要求返还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在常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与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对张作明赔偿常忠的死亡赔偿金均享有同等的赔偿请求权。张作明方与张某某、常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张作明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二被告在赔偿协议达成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亲权鉴定应当知道原告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就应该将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的死亡赔偿金中原告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原告,但数额应为40万元的三分之一。关于张作明方赔偿二被告的精神抚慰金,是张作明方与二被告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法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且因张作明与张某某、常某明确约定了分别支付给张某某和常霞的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张某某、常某将原告李某某应得的133333.33元死亡赔偿金支付原告李某某。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给本案的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依法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后,才能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周某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

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行为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而且给女方带来了深重的伤害,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被告李某某(女)、舒某某(女)、李某(女)约原告申某某(女)外出,将其带到火车站西广场地下停车场内,三被告对申某某进行殴打,并让申某某跪在地上,强迫申某某掀起上衣,舒某某用手机对申某某进行拍照,并由李某某配以文字上传至舒某某的QQ空间,该网帖被网友转发,后申某某法定代理人到派出所报案,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派出所未予立案。申某某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诉于法院。另查明,现舒某某QQ空间所发与原告相关的信息已被删除。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本案三被告使用侮辱性语言,将申某某跪地及露出上半身的照片配以文字在网络上发布,构成对申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申某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应予支持,三被告李某某、舒某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故赔礼道歉责任应由该三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15万元,要求过高,酌定支持其请求2万元,该民事赔偿责任由李某某、舒某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当事人均系在校学生,因为该案的发生,申某某屡次转学,李某某、舒某某、李某也均无法在原校正常学习,对各方均造成较大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恰当处理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矛盾,避免使用过激方式解决问题。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承担责任方式,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岳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曹某某系农村家庭主妇,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与曹某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胡某某诉被告陕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陕县民政局在审查了有关材料,并询问了其结婚意愿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胡某某2010年12月初回家得知此事后,便与王某、张某某共同到陕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结婚证未果,胡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陕县民政局为第三人张某某、王某颁发的结婚证。

(二)裁判结果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某明知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却向陕县民政局提供虚假材料,用他人名义办理登记,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作为其结果的婚姻登记证当然也应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陕县民政局颁发的陕结010701149号结婚证书无效。

(三)典型意义

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前楼房的水泥路上,见女童范某某(2011年3月10日出生)无人看管,遂心生歹意,将被害人范某某抱至该村东南方向石桥村的一块玉米地中,用手抠摸范某某的的下体,造成范某某下身流血。后因范某某哭喊,张某某怕事情败露,决意将范某某杀害,其用双手掐住范某某的脖子,直至其以为范某某已死亡,之后逃离现场。次日早晨,已苏醒的范某某被附近村民发现。经法医鉴定:范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致人重伤,之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张某某在对被害人范某某实施猥亵后,怕其罪行败露,遂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犯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法院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处以死缓并限制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案发生前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五年。其前两次的监狱服刑改造并未给其带来真诚悔过的结果。反而加剧了其心理阴暗面的发展和灵魂深处思想的扭曲,对年仅二岁半的留守幼女痛下黑手。该案所暴露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应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留守儿童保护制度,比如留守老人保护队、留守妇女保护儿童联防队、村(社区)保护儿童治安联防队等,构建儿童安全全覆盖网络。同时,加大对侵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掉侵害儿童安全的黑手。

许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因李瑞峰(另案处理)与前女友邓某某(生于1998年7月29日)产生感情上的矛盾,李瑞峰与其朋友徐树浩(另案处理)预谋后,联系崔奎(另案处理)到新安县。2014年3月14日,李瑞峰将邓某某带到崔奎及许某某二人所住的新安县新城德美宾馆205房间内,谎称外出有事,将邓某某交给在场的崔奎、许某某,后崔奎将邓某某按到床上并持刀威胁,由许某某将邓某某下身衣服脱掉,崔奎将邓某某上身衣服脱掉,由许某某强行与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等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但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外打工期间沉迷于网络,受某些不良网络文化影响并在他人的怂恿下犯罪,男女关系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在已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因磨不开面子听从他人教唆导致本案发生。从犯罪原因角度分析,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其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李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糖果等物品诱骗本村幼女时某甲(生于2008年6月23日)、时某乙(生于2007年9月12日)到其家中,多次与时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与时某乙发生关系。

(二)裁判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诱骗的手段,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性侵行为发生时,两受害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受害人随爷爷奶奶生活,平时在学校上学。由于经济原因,她们不像城市孩子一样有很多的玩具和小吃,往往禁不住诱惑,而且对性的保护意识较差,一旦遇到坏人的小恩小惠诱惑,根本无法识别而上当受骗。被告人李某某系光棍多年的成年人,生活寂寞,女孩们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尽到监护责任,使其有机可乘。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此及时出台的。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本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4日,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沿新县至田铺乡公路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S91622号客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段某某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649.5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第2-5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气胸,医嘱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并陪护两人。肇事车辆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长安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并在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段某某提起的案由是客运合同之诉,段某某与李某某、新县长安客运公司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和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段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了段某某的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有医嘱证明段某某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孩子,故酌定赔偿原告奶粉费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医嘱禁止母乳喂养的,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中的人身损害的范畴?我们认为,禁止母乳喂养从结果上看虽然实际损害的是哺乳期的婴儿,但是交通事故对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原因。不能母乳喂养的损害,不仅是对哺乳期婴儿的损害,也是对女性乘客自身的人身损害,属于乘客人身损害的范围。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乘客实际发生的损失,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此应予以支持。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2011年9月8日,原告与曾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2年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与本组村民曾某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于2011年与被告村民曾某某离婚,但原告自1999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村民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1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告处有承包地,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诉张某某、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常忠于2012年11月11日与张作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张作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张作明家属约定,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张作明方现按照约定已将八十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二被告。经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霞共同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1月2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显示常忠、李某是李某某的亲生父母亲。现李某某起诉要求返还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在常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与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对张作明赔偿常忠的死亡赔偿金均享有同等的赔偿请求权。张作明方与张某某、常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张作明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二被告在赔偿协议达成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亲权鉴定应当知道原告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就应该将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的死亡赔偿金中原告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原告,但数额应为40万元的三分之一。关于张作明方赔偿二被告的精神抚慰金,是张作明方与二被告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法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且因张作明与张某某、常某明确约定了分别支付给张某某和常霞的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张某某、常某将原告李某某应得的133333.33元死亡赔偿金支付原告李某某。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给本案的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依法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后,才能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周某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

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行为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而且给女方带来了深重的伤害,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被告李某某(女)、舒某某(女)、李某(女)约原告申某某(女)外出,将其带到火车站西广场地下停车场内,三被告对申某某进行殴打,并让申某某跪在地上,强迫申某某掀起上衣,舒某某用手机对申某某进行拍照,并由李某某配以文字上传至舒某某的QQ空间,该网帖被网友转发,后申某某法定代理人到派出所报案,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派出所未予立案。申某某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诉于法院。另查明,现舒某某QQ空间所发与原告相关的信息已被删除。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本案三被告使用侮辱性语言,将申某某跪地及露出上半身的照片配以文字在网络上发布,构成对申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申某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应予支持,三被告李某某、舒某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故赔礼道歉责任应由该三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15万元,要求过高,酌定支持其请求2万元,该民事赔偿责任由李某某、舒某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当事人均系在校学生,因为该案的发生,申某某屡次转学,李某某、舒某某、李某也均无法在原校正常学习,对各方均造成较大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恰当处理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矛盾,避免使用过激方式解决问题。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承担责任方式,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岳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曹某某系农村家庭主妇,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与曹某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胡某某诉被告陕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陕县民政局在审查了有关材料,并询问了其结婚意愿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胡某某2010年12月初回家得知此事后,便与王某、张某某共同到陕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结婚证未果,胡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陕县民政局为第三人张某某、王某颁发的结婚证。

(二)裁判结果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某明知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却向陕县民政局提供虚假材料,用他人名义办理登记,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作为其结果的婚姻登记证当然也应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陕县民政局颁发的陕结010701149号结婚证书无效。

(三)典型意义

高院十大典型案例范文第6篇

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

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据指控, 1

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而这部内容涉及延年益寿、治疗各种疾病奇方的书籍《寿世补元》,正是张敬礼本人编著,其定价高达368元。

像张警礼这样出书致富的手法被称为“雅贿”。张敬礼案警示,雅贿已成为贪官受贿的一种新形式,应引起注意。

3 、李继祥案: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第一案

2011年9月13日,外逃澳大利亚8年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臵业公司原总经理李继祥,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监禁十四年,因利用犯罪收益违反澳大利亚刑法1995第四百章第四条被判处监禁十二年。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巨额财产,已追回3000余万元。

2003年9月27日,时任佛山市南海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李运南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李继祥听到风声,外逃至澳大利亚。南海区检察院反贪局查明,李继祥任职期间与李运南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区政府住房基金4000余万元至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私用。

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提出个案协查请求。2006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就追诉李继祥事宜达成共识。根据澳大利亚诉讼程序,2011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李继祥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审理。9月13日,此案陪审团裁决李继祥被控罪名成立。

李继祥案是我国与澳大利亚司法机关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第 2

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国内犯罪、在国外被判刑的成功案例,为检察机关办理境外追赃追逃案件探索出一条新路。

4 、李启红案:腐败市长涉足内幕交易

因涉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落马”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2011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弟媳林小雁及一众同案人员分别获一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6日,李启红在广州中院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启红从中山公用集团原董事长谭庆中处获得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与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余元。此外,她还被指控在2006年至2010年担任中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收受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李启红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此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但杜绝内幕交易,仍然任重道远。

5、 陈怀生案:造假区长犯下串通投标罪

2011年7月2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

陈怀生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制造虚假事件,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因此,陈怀生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

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 3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

在陈怀生涉及的5项罪名中,有一项是串通投标罪。2005年10月,陈怀生在明知王某没有建筑资质并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的情况下,仍与王某先后两次串通,内定临汾市新供合商住楼B区工程由王某承建,王某随后找到四家公司为其陪标。在工程评标前,陈怀生让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王某所挂靠的公司打高分。结果,王某如愿以偿。在陈怀生的策划下,原本公开、公平的另两项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了“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投标。

陈怀生案的判决在山西省尚属串通投标犯罪首例判决。此案警示,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决策,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6 、林某案:苏州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3日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等7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商业预付卡腐败”被列入反腐整治重点。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2011年5月28日通报,该市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审结,林某因收受“朋友”赠送的购物卡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林某系苏州某职业学校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人。在不久前学校展开的排查廉政风险专项治理活动中,职工反映,林某有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学校纪委对其进行了调查。后来,林某按照购物卡金额退出了3万多元款物,但坚持认为这些购物卡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林某是在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又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7 、高平案:“解脱”之后被行贿人举报

2011年4月15日,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高平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9年12月底,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的高平,出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除了陶醉于职务的升迁、职权的扩大带来的喜悦外,高平心里还享受着另外一种解脱的快感:她在任自治区人防办副主任期间收受的不义之财应该没人会发现。然而,后来发生的一件事是她始料未及的。高平在任自治区人防办副主任期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向广西某建筑公司项目承包人黄某索要过40万元,黄某以为送了钱,人防办就能支付拖欠自己的工程款了,可他并未如愿。一怒之下,黄某2010年1月举报了高平。

高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下”了两个第一:是广西第一个因职务犯罪“落马”的女厅级干部,也是截至目前广西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女贪官。

高平从开始时坚守廉洁自律,到后来习以为常地收受甚至索要不义之财,从一个手握重权的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到一个阶下囚,再次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8、 胡青延案:暴露“三公”消费黑洞

2011年7月8日,浙江省开化县原县长助理、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胡青延被衢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2年6月,时任开化县原县长助理的胡青延兼任开化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到任后没多久,胡青延就发现古田山管理局“不差钱”,而且花钱他一个人说了算。因此,他把自家的开销都记在了公家账上:乔迁新居酒宴花费,家中的麻将桌、乒乓球桌,自己的大衣、MP

4、出国用的箱包,妻子 5

的香水、轿车装饰费用,儿子的运动鞋等等。甚至连自己打牌所用的赌资也开成茶叶发票用公款报销,几年下来,胡青延仅以打牌发作底费的方式就贪污公款3.53万元。

虽然胡青延贪污公款的数额只有7.8万余元,受贿不到2万元,但是,办案检察官认为,胡青延的落马对于一些视公家钱柜为自家钱包的“一把手”来说,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反映出我国目前“三公”消费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现状并导致难监督、易腐败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公开“三公”开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防止胡青延这类贪官出现。

9 、王长林案:“零口供”照样获重判

2011年3月8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原总经理王长林因贪污公款1100余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长林不服,提出上诉。9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王长林是在其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时贪污公款的。法院审理查明,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利用担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2006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275万元。

王长林于2009年底被拘后,一直不承认有贪污公款行为,可谓是“零口供”。不过,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法院认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将国债由银河证券公司托管时,并没有中间人参与,王长林只是推荐了复兴东路营业部,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 6

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领取巨额中介费。

10、 刘江辉案:“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2011年7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江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1月7日,刘江辉因贪污公款176万元、受贿1万元、对家庭财产185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2010年2月14日,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时任该县房产局局长的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举报信出自刘江辉的前妻张玉荣和儿子刘真全之手。同年2月22日,砀山县检察院对刘江辉立案侦查。

刘江辉案从一开始,人们关注的既不是案情本身,也不是刘江辉到底有没有问题或有多大问题,而是集中在对前妻携儿举报“他爹”这一类所谓的“家庭反腐”或曰“亲情反腐”现象的追问上。

一位反腐专家指出,这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必要硬给其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更不能作为反腐的一种模式而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提倡或反对。惩腐肃贪说到底,还是要依靠群众,依靠制度和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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