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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管理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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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管理(精选6篇)

湖北省特种设备管理 第1篇

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基层政府、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是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的管理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区域的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或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使用单位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条件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同意,并经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社区组织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在企业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3、经所在社区组织或所在企业推荐同意,并经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

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当地政府部署或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报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4、积极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六条社区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职责:

1、在社区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或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对管理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报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3、积极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七条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职责:

1、在所在企业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执行;

3、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报告本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对特种设备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2、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和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并有权向质量技术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严格保守企业、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保密;

3、发现特种设备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培训考核

第十条培训

1、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工作由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者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也可委托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工作由市级或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2、培训内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特种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1)。

3、培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培训费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培训工作中应精心组织师资力量,聘请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管理知识和有经验的人员授课。

第十一条考核审核发证

1、推荐:经本人同意,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社区组织,企业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统一向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2、审核:申报登记表经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4、发证: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样式见附件3)。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由所在社区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在持证者所任职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在持证者所在任职的社区组织管辖范围内或所任职的企业内有效。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发证机关应进行复审考核,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成绩,考核合格者,予以续签。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变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在到任职30天内,持原发证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档案卡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档案卡(见附件4)到调入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证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个人所持证件,取消其资格。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超越权限乱作为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

第十八条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的新知识再培训讲座,再培训的内容包括:

1、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特种设备安全的新技术、新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九条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的人员津(补)贴由其所任职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教学大纲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申报登记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样式)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档案卡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教学大纲

1、特种设备定义、分类、基本结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

2.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2.2特种设备主要安全技术规范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的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依据

3.3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⑴设计要求

⑵制造许可和监督检验

⑶安装许可和监督

⑷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

⑸使用管理

⑹检验检测

⑺修理、改造的许可和监督

4、特种设备典型事故及事故处理

4.1特种设备典型事故

4.2事故处理规定

⑴事故分类

⑵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的规定

湖北省特种设备管理 第2篇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杜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第七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第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

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第十条第十条 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

(一)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有关新建事项,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六)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安全注册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给予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锅容管特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单位变更制造场所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制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锅容管特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并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匿、瞒报。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证件。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检验任务计划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下达年度定期检验任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示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锅容管特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活动的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有关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向其发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并可查封扣押相关制品、工具。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取得锅容管特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的;

(二)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锅容管特,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今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发证机关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特种设备管理 第3篇

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也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就需要将企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的结合, 进而使其能够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促进下, 特种设备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人们对它的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使命和责任, 做好本职工作。接受检验的企业也要有一个良好的态度, 积极配合, 认真听取检验意见, 并加以改正。

特种设备之所以危险, 主要是内外因的双重作用的结果。内因主要针对设备自身而言的, 设计上的缺陷、劣质材料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危险。外因往往表现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 安全装置失效、操作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等。想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达到企业的安全生产, 就要充分发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职能, 具体阐述如下。 (1) 做好特种设备的准入关。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要特别注意设备的购买来源, 尽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制造单位, 其要具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的资质。 (2) 做好特种设备审批关。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并将安装项目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申报。 (3) 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关。安装单位安装完特种设备后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检验。 (4) 做好人员培训关。从事特种设备任何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有相关部门的培训, 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经过了以上的种种措施, 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掉来自特种设备内部和外部的危险因素, 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使特种设备检验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够达到和谐统一。

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树立为特种设备安全服务的理念

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服务意识普遍不高,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验机构的良性发展, 检验机构要变被动为主动, 树立为特种设备安全服务的理念。根据有关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除了要做出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 还要同时指出特种设备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并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上,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人员要树立为被检单位服务的观念, 具体措施如下。 (1) 增强学习意识, 做好被检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 增强责任意识, 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 并做到科学公正。 (3) 增强宗旨意识, 做好相关业务的服务工作, 并做到主动细致。 (4) 增强安全意识, 对设备中存在的各种隐患要进行认真检查。 (5) 增强大局意识, 做好向监察部门报告的工作, 并做到准确及时。做到了以上这些, 特种设备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安全运行, 企业也能够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还能促进检验检测工作的更好发展。

3 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特种设备使用率越来越高, 我国也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 有相关的调查显示,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特种设备已经得到了有效的监督管理, 但是还有一些没有进行检验,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 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 (1) 有的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有的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高, 所以从思想上就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安全责任也就没有进行有效落实。 (2) 有的企业领导没有一定的法律观念, 就不能将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提到一定的议事日程上, 认识性也不强。进而很容易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产生负面情绪, 增加了特种设备的不安全性。 (3) 租赁的特种设备往往只重视使用而不忽略保养, 企业都想以小投入来换取大产出, 这样产生了只是使用设备, 逃避检验的行为。这些行为要是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 那么很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完成。那么怎样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呢?不仅仅要各级政府的重视, 还要发挥全社会的积极力量。我国各届领导人历来重视安全工作, 始终以安全第一的原则来指导各项事业的逐步推进和发展。这也是严格要求各级政府工作的集中体现, 这也意味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站在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要继续秉承着前辈严谨的工作作风, 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上, 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最基础、最关键的内容。在具体的工作中不但要有监督的意识, 还要具有服务理念, 运用主动告知、加强指导和监督的方式, 使企业更加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视安全责任, 落实有效措施, 使特种设备能够实现安全运行。要与被监管企业签定责任书, 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1) 安全管理责任, 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来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 安全投入责任, 必须要有一定的投入, 这是为了将设备设施进行良好的完善, 并对隐患进行治理。 (3) 安全培训教育责任, 不仅要参加特种设备作业培训, 还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 (4) 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做好应急预案工作, 还要组织演习, 使其具有事故自救能力。 (5) 事故风险责任, 在发生了安全事故后, 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 企业领导的责任, 企业领导因为监管不力, 而造成的失职失责等。同时特种设备的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还要督促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到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4 结束语

在文章的分析下, 我们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正因为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才突显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存在的重要意义。作为检验人员要清楚的认识到自身的责任, 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 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相信在检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关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将更加完善, 进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人民群众也能生活在安全和谐的环境中。

参考文献

[1]贾国栋.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思索——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J].宏观质量研究, 2013 (2) .

[2]景战军, 张明扬.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四合一”管理体系的整合建立[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 2015 (3) .

[3]谢常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建立同时满足核准与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A].2008远东无损检测新技术论坛论文集[C].2008.

分析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4篇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建设特种设备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备设施。根据多年来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实践和实际经验教训,各单位、企业只重视特种设备的选型及采购,完全忽视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特种设备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安全管理更是特种设备的重中之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要点总结为:贯彻安全条例与安全法、执行企业标准规范、落实责任、证件齐全、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编制应急预案与开展预案演练、定期检验。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察条例与贯彻安全法

自2009年5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它不经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制造、设计、改造、安装,还规定了其使用、维修、检测、检验过程的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认真全面落实安全监察条例与贯彻安全法,才能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特种设备管理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的生产标准

使用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管理的制度、人员的责任、操作的规程,同时还要标准化的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特种设备前期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设置兼职的。无论哪一种机构,都要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的促进和推动特种设备管理的“四化”原则,即,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在设置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时,应根据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特种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特点,并逐项落实执行,提升特种设备管理水平,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以精益管理为引领、以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标准化建设为平台”的工作方向正确且必要,充分说明体系管理思想、标准化工作思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新常态”。精益设备管理围绕精确数据管理,精准状态预测、精心维护保养、精实绩效管理、精算成本控制、精干队伍建设六个方面,运用综合管理体系方法,以精细点检为核心,以预防维修和计划性检修为抓手,贯彻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不断完善设备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深化企业设备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应用,规范设备基础管理,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设备管理体系。

三、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与操作人员作业证齐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在当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且应将所登记的标识贴在该设备的明显部位。特种设备的作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上岗操作及管理。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必须在所使用单位中存在的,其具体内容需包括以下:

(1)设计的文件、制造产品的单位、产品的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及安装时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检验的记录;

(3)要建立日常特种设备使用的状态记录;

(4)特种设备所具有日常的保护装置、附件、检测调整控制装置和所属的仪器仪表的保养、维护记录;

(5)要建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事故记录与运行故障;

(6)要建立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和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及自行设计或增加的附属安全装置应有设计或产品资料,特别是高耗能特种设备。

五、编制应急预案与开展预案演练

以“预则安,防则全”的安全观为指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其本身的使用条件、状况及事故发生时对人员、设备和周边坏境危害的程度进行编制,做到符合实际情况、概念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容易理解。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组织机构、相关人员职责;2、预防与预警机制;3、预案应急响应;4、预案的后期处置;5、预案的信息管理;6、预案的保障措施;7、预案的宣传与培训;8、预案的演练与评审;9、预案的具体管理措施等。

在该预案编写完毕后,要针对预案涉及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自己的责任。培训完毕且合格后要举行现场的演练,要本着真实、实战的原则去组织、执行现场演练。目的是要让涉及人员全面了解、理解救援的程序,并科学的掌握、熟悉救援的方法,同时还需了解、掌握怎么样去保护自己,如何去保护被救援者;另外还需对应急预案的反应灵敏和处理事故的能力进行培训,从意识上加强事故防范。

六、设备定期(周期)检验

从特种设备开始使用到报废期间都要进行定期(周期)检验,并且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相关规范的要求,要符合法律程序的让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准许,同时取得使用期限,明确强制性检验周期。这样就可及时消除和发现缺陷和隐患,从而做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和申报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周期)检验计划,并有预见性的提出定期(周期)检验要求;

2、检验时使用单位还需向专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人员提供要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以便确保该次检驗工作如期实施;

3、对于不得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范围有:安全技术规范文件使用年限到期、拥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没有改造价值、无维修价值的;

湖北省特种设备管理 第5篇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3、锅炉重大维修

4、动态监督管理

5、全过程安全监察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4分)

(一)多选题(将正确答案的代号添入括号内,有几项添几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环节进行安全监察。A、设计 B、制造 C、使用 D、检验检测

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条例》的生产有关的情况; B、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的有关合同、发票、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C、拆除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D、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以下单位或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A、学校 B、车站 C、公园 D、商场

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

A、举报 B、直接上报 C、异地上报 D、逐级上报

5、特种设备发生下列事故属于严重事故()。

A、死亡3人 B、经济损失80万元 C、受伤21人 D、设备爆炸

6、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A、全部责任 B、主要责任 C、次要责任 D、等同责任

7、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包括()。

A、在用特种设备数量 B、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和人员数量 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 D、执法监督情况

8、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的特种设备有()。

A、锅炉 B、压力容器 C、气瓶 D、压力管道 E、大型游乐设施

9、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方式包括()。A、日常监督检查 B、常规性监督检查 C、抽查

D、不定期抽查 E、每两年一次抽查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实行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上岗的技术工人有()。A、焊工 B、管工 C、钳工 D、无损检测人员 E、电工

11、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可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部门有()。

A、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受C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2、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制度()。

A、使用登记制度

B、人员持证制度 C、定期检验制度

D、监督检查制度

13、有关法规标准方面的问题,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规标准在执行中是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B、下位法应该与上位法一致;

C、推荐标准只有在被强制性标准引用后,才具有强制性; D、技术规范(如监察规程)高于强制性标准。

14、有关监管责任方面,哪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当企业被追查责任后,不再追查部门责任;

B、不是本机构审批的事项,本机构就不负有监管责任;

C、是本机构审批的事项,出现问题后,本机构就一定要负责任; D、设备的定期检验不属于监管范围。

15、有关职能职责方面,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确定是否是安全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B、确定一台压力容器是否是安全监察范围的设备,应当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C、确定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应当依据“三定”; D、确定电梯的制造资格是由哪一级进行许可,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

16、有关安全监察方面,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验; B、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是:规划部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C、区县级安全监察机构不能对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本辖区内从事的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D、县局没有检验机构,就对本辖区内的设备检验不负有监督责任。

17、下列特种设备中,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的有()A、起重机械 B、电梯

C、客运索道

D、压力容器

(二)单选题:(将正确答案的代号添入括弧内)

1、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A、设计

B、制造

C、使用

D、检验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A、15 B、20 C、30 D、60

3、资格项目范围为“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司炉工的资格级别为()A、Ⅰ级 B、Ⅱ级 C、Ⅲ级 D、Ⅳ级

4、按照2001年质检总局2号令的要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完成。

A、30 B、60 C、120 D、180

5、下列管道哪个属于公用燃气管道()。A、GA1 B、GA2 C、GB1 D、GB2 E、GC2

6、下面的答案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只能是稽查机构; B、技术机构也可以进行行政执法;

C、在对一个单位执法活动中,发现有三个主要违规行为,可以将三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累加起来一并进行处罚;

D、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时,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监督整改。

7、下面的答案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因为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设置行政许可的权利,下一级可以不执行上一级质检局的文件; B、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设备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C、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但对持证人员的数量没有要求; D、气瓶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托管和转移。

三、是非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题2分,共30分)

1、电梯应当至少每20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参加。()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所有的燃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是属于《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管辖。()

5、液化气体罐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罐体上的阀门损坏,介质泄漏,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6、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异地发生严重以上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立即报告事发当地和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发当地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

7、按照2001年质检总局2号令规定,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由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

8、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9、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为一、二、三类压力容器。()

10、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告知当地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报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2、满足一定条件并经相应监察、检验机构确认后的工业压力管道,其定期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年。()

13、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不能进行监督。()

14、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不能同时进行。()

15、在办理新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如何处理?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重大改造分别指什么?

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如何处理?

五、综合应用题(每题8分,共16分)

1、某使用单位因生产需要,于2004年10月1日购买了一台持证单位制造的二类搪玻璃反应压力容器,2004年10月10日投入使用。于2004年11月3日14时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现场从事该容器操作的4名操作人员中,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经现场初步核查和核实,该4名操作人员均无压力容器操作证。

根据以上事实,试按质检总局2号令和有关法规分析:(1)按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类,为何类事故;(2)简述事故技术调查分析的步骤;

2、接到举报,一单位超出了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安装了2台压力容器,请问现场执法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该单位在哪几方面是否存在违章违规行为。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试试题标准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指锅筒(锅壳)、炉(顶)、回燃室、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一次更换冷壁管或对流管束数量≥30%,过热器或省煤器管束数量≥50%)

4、指在特种设备整个运行寿命周期中,为准确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单位通过现场安全监察和强制检验,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实时跟踪管理的全过程。

5、①全方位,全过程;②环环相扣,层层把关;③后管前的原则。

二、选择题

(一)多选题

1、ABCD

2、ABD

3、ABCD

4、ABCD

5、BD

6、ABCD

7、ABCD

8、ACE

9、BCD

10、AD

11、BCE

12、ABCD

13、ABCD

14、ABCD

15、ACD

16、AB

17、BC

(二)单选题

1、C

2、C

3、D

4、B

5、C

6、D

7、A

三、是非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简答题

1、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被发书面通知。

2、锅炉重大改造是指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和蒸汽锅炉改热水锅炉等。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受压元件结构及充装介质、用途等。

电梯重大改造是指轿箱、导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安全钳、限速器和缓冲装置的维修、更换等。

3、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无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综合应用题

1、(1)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属于严重事故。

(2)a.确定事故性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确定本次事故属于压力容器事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b.事故快报。立即将事故快报报告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

c.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质检总局2号令的要求,本事故为严重事故,应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d.现场应急和保护。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现场救援,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封存有关设备运行记录。

e.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重点调查对象: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设备运行车间有关人员。重点调查的问题:事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情况,由于操作人员均无证上岗,尤其应注意调查事故前设备运行情况。通过对调查情况汇总,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f.出具事故报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避免类似事故发生提出预防措施。g.事故报告批复。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批复。

2、①是否超出了资格范围;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6篇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设备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于每次进场时和退场前向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审验、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状况,检查、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现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统计登记工作,每半年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年终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年终向集团公司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在实行本办法时,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附表:

1、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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