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工作制度范文(精选12篇)
合理工作制度 第1篇
1 退药的原因
1.1 医生方面
1.1.1 诊疗
患者治疗过程中, 病情发生变化, 导致没有使用过的药物不能继续使用。
1.1.2 医生处方错误
按照我国的国情, 患者多, 医疗资源少, 造成医生的工作十分的繁忙, 所以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医生的处方错误, 形成退药[3]。
1.1.3 因禁忌证退药
医生没有注意患者的禁忌证, 药师在发药过程中予以纠正造成退药
1.2 药师方面
药房发错药品、发出有质量问题的药品:接近失效, 并在超过有效期后仍不能使用完的药物。
1.3 患者方面
1.3.1 患者拒绝用药
其中经济因素 (药物昂贵) , 患者认为非主要治疗药品, 病情并非需药, 医患沟通不当。
1.3.2 看到说明书列出的不良反应就不敢服用
现在药品说明书写的越来越详尽, 造成中国患者不敢服药的心理, 再加上医生交代不够, 就造成了退药。
1.3.3 患者依从性不强[4]
有的患者对自己的健康十分不负责任, 这也是中国的现状, 他们任意改动用法用量或中途自行停药, 造成药物疗效不佳, 要求退药;
1.3.4 患者家中已有同类药品
有的患者拿到药后突然发现家中有此种药品, 要求退药。
1.4 药物方面
不良反应是造成患者退药的重要原因, 而抗菌药物又是产生不良反应最多的药物。造成了患者的畏惧信息, 发生退药。
2 如何防止或减少退药
2.1 在门诊开设药物咨询台 直接为患者提供用药服务, 增加患者的用药知识, 让患者正确对待药品的不良反应等, 减少不合理退药的发生。
2.2 深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临床药师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 临床药师下临床可以积极宣传用药问题, 同时通过临床药师的各种干预, 包括信息化平台的干预, 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限制错误处方的发生, 可以大大减少退药的发生。
2.3 定期发放药讯等, 加强与临床的交流, 将易搞错的情况通过药迅反馈给临床医生。同时希望医生在导入处方时, 加强责任心, 规范操作, 看清药品信息, 认真核对电子处方, 并且让患者知道用了哪些药, 增加透明度, 对由于医院方面造成退药的, 对未离开窗口的药品予以全退, 对离开窗口的药品, 由医生写清退药原因, 确认是本院所配药品, 给予解决, 退回药品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到当事人, 使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退药降低到最低点[5]。
2.4 注重医德情感投入, 强化服务意识 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使患者难以依从造成退药。如有些医师开处方或下达医嘱时, 写错药名、含量、浓度、剂量、剂型和用法, 甚至不仔细询问患者的用药史和过敏史, 在未全面了解患者生理和病理的情况下就给患者使用药品[6];而有些护士在执行医嘱前未能注意到药品的配伍禁忌, 在执行医嘱时未严格按医嘱要求的用药时间和间隔给药, 这些都是导致退药的原因。因此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 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 极为重要。医师不仅要有精湛的医术, 而且要以良好的医德情感对待患者, 让患者处处感受到人文精神的关怀和生活的方便[7]。
3 可以不予退药、退款的情况
3.1 医生开处方时, 能够遵守《处方制度》及医院的有关规定, 疗程合乎规范要求, 但患者未能用完药物, 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药。
3.2 中药饮片、已发出的分装药物 (散装片剂) , 原则不作退药处理。
3.3 传染病不得退药, 即使外观无破损, 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也应在禁退行列之中, 否则极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 危害他人健康。
3.4 凡是要求低温保存的药物, 一经发出以后必须限时退药, 超过时间不得退药, 因此医院的各位医生在开药时会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熟悉不良反应, 并且给患者交代清楚, 不得多开, 以下是需要特殊保存的药物品种 (贮存条件为2~8℃的药品) 有:胰岛素注射液 (、诺和灵R笔芯, 诺和灵N芯, 诺和灵30R笔芯, 诺和灵50R笔芯, 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 门冬胰岛素注射液) , 重组人红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降钙素、盖瑞宁注射液、重组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施沛特注射液、前列地尔注射液、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贝复舒眼液、贝飞达胶囊、人血白蛋白注射液。
3.5 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条件收回, 而不能作为退药处理。
4 我院退药情况小结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门诊患者退药共计765例次, 其中因药物不良反应退药86例次, 占退药总数的11.24%, 医生开具处方错误479例次, 占退药总数的62.6%, 患者拒绝用药104例次13.5%, 其他原因退药96例, 占总退药数的12.5%。
由以上可见, 我院的退药主要集中在医生处方失误方面, 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平台针对典型错误进行限制的方式控制退药的发生, 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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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美玲, 王永春, 等.我院门诊西药房退药原因分析及对策.中国药事, 2009, 23 (6) :586.
[6]寻志坤, 贾立华.我院门诊药房退药情况及原因分析.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2009, (6) :436.
合理工作制度 第2篇
关于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的管理办法
根据《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办法》、《2015年新农合补偿方案》、《黔南州城镇职工及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以科学诊治为原则,以合理为核心,以规范行为为目的,以降低费用为目标,结合本院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各科疾病临床诊疗指南和医院临床路径、单病种等规定进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
2、按照新农合和社保规定,严格执行住院标准,杜绝“小病大治”现象。
3、对疑难复杂患者的申请检查应有针对性、阶梯性,不允许大包围检查,以降低病人不合理检查费用。如医生认为没有必要而病人及家属要求检查的,告知检查费用自费并签字。
4、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需要选择合理的检查项目,费用较低的检查能明确诊断的,不得选择费用高的检查。非病情需要,病人及家属要求检查的进行签字确认并在病程中进行说明;病人及家属拒绝检查经解释无效的,经病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相关情况病程中详细记录,已开单的及时退费。
5、严格落实“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在同级医院已作的检查认可(将检查单或复印件收入病历),不再进行该检查,必要时需复查的病程中必须记录复查的原因,尽量为患者节省检查费用。
6、在检查、诊断和手术过程中的特殊材料和高值耗材,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保证质量,不可滥用,且预先要将使用的必要性和材料的价格向患者或家属交代清楚,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方可使用。
7、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要严格根据病情、药品说明书,同时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选择适宜的药物、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非病情需要的选用作用相同的两种及两种以上药品。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用药指针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必须在病程中作详细的记录。病人及家属拒绝治疗经解释无效的,经病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在病程中详细记录。
9、抗菌药物使用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应用管理办法》执行。各临床科室严格掌握抗菌药物治疗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严格抗菌药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医院标本送检及根据药敏选择抗菌药物相关规定,严禁抗菌药物滥用。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病人,医师要按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凡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治疗项目时,必须告知患者家属,并签字同意。
11、临床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费必须与诊疗项目名称、记录相吻合,禁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篡改项目收费等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
12、临床科室明确1-2名护士作为科室物价管理员协助护士长落实护理相关收费、退费及出院前收费核查工作,务必做到不多收、少收、未检查的及时退费。
二、管理措施:
1、临床各科室根据科室特点制定各科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科室主任、护士长、质控医师加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的监管。
2、由院纪委、监察室、医保科、药剂科组成检查组,每月1次不定期抽查在架病历、归档病历、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三、处罚规定:
1、检查组检查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2、经检查组确认的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按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违规费用总额对当事人全额进行经济处罚。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科主任、护士长、科室物价管理员、质控人员在违规行为中的责任大小,负有管理责任的另行给予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总额10%-30%的经济处罚。
3、对屡教不改、连续被查处的医师、科室物价管理员、士和科室普遍存在违规的科主任、护士长进行约谈,经约谈仍不改正的根据情节予待岗学习、限制处方权、纪律处分、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纪检部门处理等。
4、在新农合和社保检查中发现问题被核减的,按《瓮安县人民医院新型农合及职工居民医保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第3篇
【关键词】 商标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权人往往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解为绝对的私权,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当商标的使用仅旨在表明真实情况而非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不应被禁止。目前,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合理使用的规定,这不仅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相符,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难以解决。商标权利扩张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的加剧,面对此种局面,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增加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成为我国目前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回顾商标权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保护最早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不是为保护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而设计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出现了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将商标权排他性范围扩大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赋予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此种保护实际上并非对商标权的保护,而是赋予商标权人一种垄断“符号”的权利,将商标权不适当地扩张为“符号权”。
商标法既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利构成不公平的垄断。“商标法从来不意味着仅仅授予单个的商标权人以财产权。相反,商标保护需要在商标所有者利益、竞争者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使私权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也正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商标权的限制包括商标权利取得的限制和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商标合理使用正是作为商标权利行使限制的关键一环存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厘定
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出现在外国的立法文件的叙述中,在理论上没有清晰统一的定义。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合理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商标的合理使用包含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无偿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必征得商标权人同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它包括商业性的使用和非商业性的使用。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商标。
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学者持有异议,认为它是一个伪概念。所谓商标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的对象根本不是商标,而是一个与商标长得相同的符号而已。若使用的对象真的是他人的商标,无论如何也不能合理。此观点值得商榷,其割裂了商标与商标权之间的联系,混淆了商标与商标符号之间的区别。商标必然是符号,但符号并不天然是商标,商标是将符号作为识别来源的标记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的结果。商标法并不保护符号本身,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为基础,非防止商标本身被复制或不可能引起混淆、错误、诈欺的使用”,商标权“保护之客体并非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结合本身等有形之物体,而是商标与商品间在思想上之关联性”。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往往成为案件的争执点,被告通常执此理由来主张免责,而究竟为合理使用抑或商标侵权则为法官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无法达到合理使用为平衡和保护双方利益而设立的初衷。确定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有利于使法院判决趋于客观,最终使得商标立法日臻完善。在认定是否属商标合理使用案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行为方式——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指使用者不得将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并在商品上使用,其所对商标使用仅仅是为了对自己的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尤其是对其产品的质量、材料和来源等内容的说明,在主观上无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商标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叙述一些情况,对消费者进行一定指导。为实现对商品名称、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地理来源及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表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并使用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第三人可以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2.主观标准——善意。商标合理使用要求使用人主观上应为善意,即这种使用出于正常需要。对于善意的认定,商标法与民法上的理解不同。民法上的“善意”一般是以知情或不知情作为判断依据,但在商标法上所谓的“善意”、“恶意”是指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意思。防止利用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发生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认为与注册合同商标有某种联系。当然,对使用者主观是否为善意的判断非常困难,需要考虑到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在诉讼中应该从以下标准加以考察:
第一,以使用该叙述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使用该叙述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意图,不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这种使用一般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可属于合理使用。
3.客观效果——不会造成混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侵权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混淆可能性”,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在限制商标权人的排他权,即权利人应该允许他人以不损害其利益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叙述或说明某项产品,从效果上看,这种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妨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化研究
(一)叙述性合理使用
叙述性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自由,赋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权利。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以期增加他们的购买欲望。在美国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Wells案件中,法官即表达了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商标所有权人不能阻止他人对其产品特征的正确描述,不能把商标用于一般性描述的权利视为其独占”。
叙述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一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是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事实上,当某一商标的构成成分涉及了描述性的术语或姓氏时,该商标本身就具有了双重含义:作为商标的含义和原有的叙述性含义或姓氏含义。商标法仅仅保护该标记所具有的“第二含义”,即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含义,其双重含义的特征决定了该类术语的非垄断性,其他人应享有“合理使用”有关叙述性商标的自由,包括叙述自己的产品、服务或地理来源,或者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提出了服务商标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美国法上称之为连带使用,是为了客观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适用于只有运用某个商标才能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服务进行恰当描述这一情形,一般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被描述;第二,使用该商标对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做出是合理的、必须的;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人发起或者得到其支持。
在连带使用中,尽管使用者合法使用他人的商标标示商标权人的商品,但其行为已经不同于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如连带使用人已经使商品的包装、形状甚至性质等发生了改变,必须遵守如实告知的规则,这是连带使用合法性的前提。根据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规定,若汽车零部件销售店和汽车维修商为了说明自己提供对哪些车型的汽车部件销售和维修,可在店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商标的连带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使用“特约维修点”、“指定专营店”等字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就超出了连带使用的限度。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利益平衡理论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避免权利滥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商标的合理使用案件在我国己经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使用方式等都一般见诸于学者的笔端,不能成为实务的依据。我国应尽快将现有零散规定集中起来,构建以合理使用为中心的商标权利限制体系,完善商标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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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药物咨询工作与合理用药 第4篇
关键词:药物咨询,药学服务,合理用药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深化改革,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患者医疗保健意识的增强,医疗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医务人员及患者对药品信息的需求大大增加。为了促进临床药学事业的发展,保证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使用药品,为此,我院于2003年就开展了临床药学及合理用药咨询服务,专门设立了药物咨询窗口,已接待了2万~3万名患者的咨询,其中大多数是口头咨询,面对的是患者和医务工作者。药师们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药学专业知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促进合理用药、协助临床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最大限度地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 开展药物咨询工作的意义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医生还是药房发药窗口,临床应用药品种类及数量很多,每日接待的患者人次较多,工作任务繁重,药师主要负责发药,很少去做到详细地解释并指导患者用药,对于缺乏医药知识的公众及患者甚至医护人员都是一个难题。据此,医院门诊药房开设合理用药咨询窗口,参与临床搞好合理用药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临床药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有利于沟通医、护、患之间的联系,提高合理用药整体水平。通过合理用药咨询,可以进一步核查发药的正确与否,杜绝药疗纠纷及事故的发生,可以消除患者的种种疑虑,使患者按科学合理的给药方案正确用药,以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安全、高效、经济。还可以大大提高医院药师的社会地位。
2 药物咨询的具体内容
咨询中包括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更关心自身健康及用药情况,咨询的问题各种各样,药理作用、药品规格、价格、用法用量、药品储存及有效期、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和医学药物的比较[1]。作为药师,有责任使患者了解掌握有关药物治疗信息,以提高他们的依从性。主要是有关疾病的症状及药物的针对性;药物名称、剂型、价格;用药的目的,治疗、预防、缓解疾病,药物如何重要,何时产生疗效,患者能否自我判断;如何、何时服药;一次漏服药物可能产生的结果,能否补救;治疗需要多长时间,疗程有多长;如何发现或鉴别不良反应,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应采取哪些措施,对驾驶员、高空作业人员有无影响;与乙醇或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对吸烟、饮茶及特殊饮食有无禁忌等,使患者按科学合理的用药方案正确用药,以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安全、有效、经济。还可以大大提高药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合理用药的公众影响。
3 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制定药物咨询规章制度:有目的地制定规章制度,落实用药指导职责,设计适合本院开展工作的计划,制订药物咨询服务流程。在药物咨询室,药师除了对来院就诊的病人提供药物咨询服务外,还可以对临床医生及专门来院咨询用药的病人提供合理用药指导。特别是门诊医生与患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不断提高药师的形象和地位。咨询的患者中有许多老年人,我们必须耐心听诉,耐心解释,尊重、同情、关心、体贴他们,做好用药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
意了解患者的心理及使用的语言技巧。在门诊药房设立咨询台,可以解决因调剂药师交待不清而引发的不合理用药情况。
合理用药在医院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关键[2]。提升药师的业务素质:药师要掌握合理配伍和不合理配伍的相关知识,真正发挥配合临床合理、正确用药,监督药物使用情况的作用。创造各种条件,让药剂人员外出进修、参加短训班、学术交流会等,只有这样才能使药剂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临床。只有充分发挥药师的专业作用,加强处方审核,以现代的药物和疾病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才能真正做到合理用药的目的。
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加强医药信息交流[3],开展合理中西药用药咨询及药学保健,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药师与医师应保持密切联系,为临床提供各种药物的组成、药理作用、不良反应、临床疗效评价以及最新的药物配伍知识等的药学情报,加强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加强医院药品知识的宣传工作,医院应通过报栏、橱窗、内部刊物以及药房窗口等形式宣传药品知识和乱服药给患者带来的后果,尤其是不合理配伍造成的各种危害。
4 小结
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药师直接对患者负责,以提高医疗质量,已成为医院药学发展的趋势,药师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药师要加强道德感、专业感、事业感,还要提高业务素质。要用科学服务他人,就要以科学充实自己,不断丰富自己的药学知识和医学知识,既能做好医师用药的参谋,又能很好地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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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守慧.合理用药在医院发展中的重要性[J].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3, 3 (2) :418-424.
合理用药制度 第5篇
合理用药工作制度
(一)随着新药的迅猛发展,临床用药品种数不断增多,药物治疗的处方配伍复杂。为提高药物疗效,避免不合理用药,临床药师要深入临床,加强医药合作,开展合理用药工作。
(二)在医疗工作中积极推广《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院及本地区药物资源的实际情况遴选出《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定期制定和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协定处方,组织临床用药的评价,不断引进效价比高的药品品种,并淘汰效价比低的药品。
(三)药师在调配处方过程中应做到严格审查、准确调配,发现处方用药或用法有不妥当之处,应及时与经治医师联系,避免由于药物不良相互作用和其它不合理用药情况造成的药害,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药师发药时要坚持核对制度,发药同时,要切实作好对病人的用药注意事项等交待工作。
(四)加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制度》,积极收集住院及门诊病人的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并做好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五)做好药师下临床工作,按照《药师下临床工作制度》,积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合理选择、危重病例讨论及院内重大抢救工作。以药物动力学理论为基础,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协助临床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个体化给药的目的。
(六)积极开展治疗药物的药物经济学和药物流行病学的分析和研究工作;做好上市后药品的药物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特别是对抗生素类、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要做到经常分析和研究。对门诊处方和住院病人的药物治疗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合理用药分析。其分析结果作为医疗质量管理考核的指标之一。
(七)积极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咨询工作,对医护人员、病人及病。人家属提出的用药问题必须做到有问必答,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资料。对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应留下病人的联系方式,查到确切资料后再提供给病人。
(八)做好合理用药宣传工作。向病人和社会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主办《药讯》,向临床医护人员宣传合理用药资料和新药情报,以促进全社会的合理用药水平。
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各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一)、“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曹 云
副组长:杨辉鹏、喻学林
成 员: 汤志超 高良通 罗莉 熊玉先 李志斌 刘建儒
(二)、“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出本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教,切实推进全院临床合理用药。
(三)各职能科应履行全院合理用药监督管理职责,医务科应经常深入科室检查临床用药情况,及时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讨论决策。药剂科应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药品和新特药品的使用情况。
(四)各临床科成员负责对本科医师合理用药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本科室医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二、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必要的指标和检验数据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三、医师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等,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规定的,应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四、医师在使用毒性药品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剂量和疗程,避免滥用。使用肝、肾毒性药品前应先进行肝、肾功能的检查,使用中应定时监测肝、肾功能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药。
五、医师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情况,强调用药个体化。要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对较易导致严重耐药性或不良反应较大以及价格昂贵的药物实行审批制度。
(一)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医院每年根据药品和诊疗价格的调整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诊疗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改变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
(二)使用贵重药品、医疗保障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未取得患者同意引发用药纠纷的,其经济赔偿由责任医师承担。
(三)除抢救病人和抢救药品外,单种药品日用量价80元以上的必须经科主任审批,并在病程记录中有使用目的记录,如无科主任审批,无使用目的记录或依据不充分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和科室管理分5分。
(四)落实科室用药公示制度、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医师用药情况监控制度、医师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制度,定期在医院药讯和医院院刊上通报监控情况。
(五)对临床用药情况,医院将常规监督检查,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对无充分依据使用贵重、滋补药品和滥用其它药品的,由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进行评价,确属不合理用药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和科室管理分5分。
六、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疗程。
(一)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原则上不联合用药。下列情况时可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二种或二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和为利用药物协同抗菌作用,同时为减少其中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的剂量和毒性反应使用联合用药。
6、联合用药原则上只能采用二种药物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药物联合必须有科以上的集体会诊确定(结核病除外)。
7、门诊病人使用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严格控制联合用药。
(二)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原则:
1内儿科以下情况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2外科的清洁性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和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应用抗菌药物。
3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性用药:
①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眼内手术等;
③异物植入性手术;
④高龄或免疫缺陷等高危人群;
4清洁工--污染手术,如上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等手术需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使用疗程:
1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三日量,最多不超过七日量(结核病除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疗程的,经治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载。
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一般感染性疾病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治疗,以防复发。
七、抗菌药物的分线管理规定
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药物的耐药性和药品的治疗费用,根据其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使用安全性、毒性反应以及价格将其分为三线。
(一)抗菌药物分线原则:
1第一线抗菌药物,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少的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处方不受限制。
2第二线抗菌药物,疗效好,但价格较贵,或不良反应较明显,应控制使用。
3第三线抗菌药物,疗效好,但易致菌群失调,价格昂贵,不良反应大或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药物的三线分类(见《仁寿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三)抗菌药物分线使用规定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致病菌以及细菌耐药情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于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一线抗菌药物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第二线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第二线抗菌药物;第三线抗菌药物的选用必须从严掌握。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使用一线抗菌药物;患者需要应用第二线抗菌药物治疗时,必须经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会诊并签字方可使用。需要应用第三线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并经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并经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签字后方能使用。
3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经请示科主任可以超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第2天用药按前一条程序审批后使用。
(四)选用二线、三线抗菌药物原则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菌血症、脓毒血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脏器穿孔、重度烧伤等。
2、免疫功能低下并发感染者。
3、细菌培养药敏试验对某些药物敏感者。
(五)违反以上抗菌药物分线使用规定和原则,经“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和其他专项检查、评价、确定为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和科室管理分5分。
八、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评价标准见《仁寿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以及《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的预防应用指南》
九、检验科应加强和重视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病原学的诊断水平。掌握规范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提高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准确率,为临床医师选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临床医师对住院患者在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要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以明确病原菌和药敏情况,力求做到有样必采。
十、各药房药剂人员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医院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报告。
高速铁路调度工作合理负荷研究 第6篇
【摘 要】基于SHEL模型,利用人物分析法,对高铁调度工作进行分析,得到五个工作子模型:监视子模型 、思考子模型 、记录子模型、调整子模型、通信子模型。以此为基础,利用京沪高铁调度所现场调研数据,可得其调度工作的工作负荷,为合理划分区间从而合理划分调度工作负荷提供依旧。
【关键词】高速铁路 行车调度 工作负荷 人员配置 调度区段
【中图分类号】U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3-0450-01
一、基于SHEL模型的层次分析法
SHEL模型最初由爱德华教授于1972年首次提出,描述了人在安全工作中所处的特殊位置,这个模型由4个元素组成:软件(Software)、硬件(Hardware)、环境(Environment)和人(Liveware),分别用4元素的首字母S、H、E、L来表示。将模型稍作改进,使其适用于高铁行车调度信息量影响因素的分析,改进后的模型见图1-1。的调度区段长度为200-300公里;如果管辖区段内列车对数在60对以下,较合理的调度区段长度为300-400公里;高铁枢纽台应便于调度的掌握,根据列车密度和枢纽复杂程度合理设置。
3.2利用回归方法划分合理区间
列车数量、区段长度两个自变量均与工作负荷这个因变量之间存在较明显的线性关系,且随着区段长度和列车数量的增长,工作负荷也呈增长趋势。列车数量和区段长度这两个自变量之间也并不存在明显线性关系,符合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文选取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对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分析。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是研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文中自变量为两个,因此可建立如下模型:
Wbb nb L=++
式中,0b、1b和2b为回归系数,W为工作负荷,n为列车数量,L为区段长度。
3.3回归拟合
本次回归分析采用了京沪高铁、京津城际和石太客专三个调度台7:00-23:00点间的500组数据作为回归样本,并依托SPSS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拟合。
经过SPSS软件的回归分析后可得相应的回归系数值,其中00.012b =,10.020b =,20.001b =。在输出结果中,可用多重可决系数2
R来判定线性回归的拟合程度,本次回归中20.901R =,可见回归方程可以解释绝大部分的工作负荷变化。在方差分析表中,可用F检验来判断因变量与多个自变量之间整体线性关系的显著性,本次回归中F值为76.945,显著性概率为0.000,说明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的多元线性关系。在回归系数表中,可用t检验来判断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常量与两个自变量的显著性概率为0.043、0.000和0.010,均小于0.05,说明各个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都有较为显著的线性关系。将各回归系数引入回归方程后可得,0.0120.020.001WnL=++。
四、结论
本文采用任务分析法在对行车调度的作业内容进行详细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了工作负荷的模型,并以京沪高铁行车调度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例分析。结果表明京沪高铁行车调度个别时段工作负荷较大,影响行车安全。因此,京沪高铁调度台设置两名助理调度来辅助行车调度完成整个调度任务是比较合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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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智君.主观评定方法在飞行员心理负荷评定中的作用[J].中华航空医学杂志,1994,5(1):57-59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第7篇
商标为表彰商品或服务指标志, 其首要功能在于有识别商品来源, 但并不能因此而绝对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知识财富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 商标作为知识产品, 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文化的基础上附以创新的结果, “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如果绝对地将商标视为权利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的利益, 不仅扭曲了知识产品的产生过程, 而且会极大地损害社会的公益。因此, 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时, 我们需要平衡权利人的私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专有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于是, 合理限制商标权的措施由此而产生, 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限制措施。
2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考察及我国的规定
2.1有关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考察
目前, 国际上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已经非常之多。
《知识产权协定》第17条“例外”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即“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 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 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 条规定, 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 (1) 其自己的名称或地址; (2) 有关品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名称、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标志, 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志; (3) 或需要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 特别是用来表明商品零件用途的商标;但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业务中的诚实惯例。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6条规定, 商标注册并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和近似的标记: (1) 用作公司名称、厂商名称或标牌, 只要该使用先于商标注册, 或者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 (2) 标注商品或服务尤其是零部件的用途时必需的参照说明, 只要不导致产源误人。但是这种使用损害注册人权利的, 注册人的要求限制或禁止其使用。
相比而言, 美国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比较发达的。美国《兰哈姆法案》第33条明确规定, “将并非作为商标, 而是对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 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地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 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 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的使用, 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地、诚实地使用”。这一条规定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三个条件: (1) 合理使用的标识是“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的; (2) 合理使用是对叙述性名词或图形的使用; (3) 合理使用必须是正当地、诚实地叙述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
2.2我国有关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 《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使用制度, 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进行限制的条款。
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在日益完善, 从一开始只规定门店招牌的使用到详细界定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尽管如此, 仅仅停留在这一步还是不够的, 我国对此制度的规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 规范文件过于零散, 给司法实践和维权行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 规范文件法律地位过低, 不利于合理使用人以此进行抗辩, 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 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界定仍然不够清晰, 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运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厂商利益的重要制度, 也是目前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则, 因此, 正值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 希望能将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健全。
3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几点思考
3.1商标合理使用的分类问题
论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分类, 多数学者只讨论对描述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黄晖、吴汉东等学者主张“两分法”, 他们把商标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前者是指“允许商标权人以外的经营者对描述性商标做善意、正当的使用”。后者是指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冯晓青则主张“四分法”, 把商标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说明性合理使用和平行使用。
针对上述分类方法, 笔者认为“两分法”更加合理。叙述性合理使用是多数国家认可并采用的使用原则, 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经营者对描述性商标进行正当的、善意的、非作为商标的使用。而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 Inc”案中首先确立的,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补充叙述性合理使用原则, 以更好的维护合理使用人的权益。同时, 指示性合理使用也是基于“考虑到消费者对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的需要, 以及某些行业惯例”。因此, 这种“二分法”已经完全包含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所有方式, 基本可以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合理使用者的利益。
细察之, “四分法”是有欠妥当的。其中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与“二分法”中的两种类别基本相同。冯晓青教授在谈到“说明性合理使用”义时指出, “有时生产经营者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基本信息, 会牵涉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问题”。接着引用《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来佐证他的观点。其实, 不难看出, 作者所指的“说明性合理使用”在本质上与叙述性合理使用是一个意思, 都是利用描述性商标对非权利人的商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产品的基本信息进行描述, 且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尽管《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有“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的说法, 但是“说明性词汇”和描述性词汇在合理使用中的功能和目的都是一样的, 更何况“说明性词汇”和描述性词汇在含义上也没有多大差异。并且, 该学者在其书后部分的大量论述都是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内容。因此, “说明性合理使用”其实是与“叙述性合理使用”相重复的提法。
关于“平行使用”, 该学者给出的定义是“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著地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 其目的是“促进商品贸易特别是加工、配件贸易发展”。尽管“美国学者阿瑟”R.米勒认为这也是一种商标合理使用的形式, 但是这里的“平行使用”恰恰和另一制度“权利穷竭”或“权利用尽”不谋而合。根据权利穷竭理论, 带有商标的产品经商标人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 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 只要不导致消费者的误人,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权利穷竭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 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 防止商标权人利用商标控制市场, 垄断价格。因此, 在自己的商品上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 比如DELL电脑的零部件上附有“intel inside”商标, 并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之所以如此, 并不是因为商标的合理使用, 而是商标权利穷竭的表现。尽管, 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权利穷竭制度”, 但是不能因此而将其归入商标的合理使用。
3.2商标合理使用是否只限于普通词汇
司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只有普通词汇构成的商标才能被合理使用。这可能与我国的相关规定有关。《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都是对描述性商标合理使用即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主要是对叙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如果把合理使用的商标仅限于普通词汇或描述性词汇组成的商标, 那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将大大降低, 功能也会大大减弱, 无法很好地发挥衡平利益的作用。
根据上述“二分法”的原理, 商标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主要是对描述性商标的使用, 而指示性合理使用则不限于此, 它既可以是对描述性商标的合理使用, 也可以是对非描述性商标的使用。也就是说, 由臆造词汇组成的商标也可以合理使用。比如说, “柯达胶卷冲洗”是对“柯达”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柯达”是一个臆造词汇构成的商标。
因此, 笔者认为, 无论是普通词汇构成的商标还是臆造词汇构成的商标, 都可以用来合理使用, 只要具备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即使用出于善意, 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使用只是为了描述或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4结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商标权人也是如此。商标合理使用是限制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有效措施, 也是平衡权利人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 同时还是司法实践中判断、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则。因此, 这一制度应该受到《商标法》的重视, 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 具体界定被合理使用商标的范围, 并进一步明确叙述性合理使用原则和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 以更好地发挥其限制权利滥用、平衡公私利益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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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 第8篇
一、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的内涵
1. 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是建立在适宜的人文环境基础上。
教学工作是培养人的劳动, 教学工作成果是一种无形产品, 人们对教学工作评价更多是建立在其主观感受上, 评价结论带有很强主观随意性。教学考核制度从制度制定到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无法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适宜的人文环境对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至关重要。教学考核制度制定者要有远大的胸怀与高超的制度制定能力。作为制定者要有以校为家的理念, 制定切实可行并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考核制度。制定者必须能主动放弃自己在制定过程中拥有优势地位所带来的超额利益, 把自己放在与其他人员一样平等地位, 同等地接受考核制度的约束, 真正做到考核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定者对考核要求要有科学的谋划。对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能准确细分定位, 提出恰当且可行的考核要求;对不同性质岗位、同一类别中不同等级岗位考核应有合适差异及相应的要求。真正做到经济报酬与考核要求挂钩, 以体现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教学考核制度评价者是否有正确的评价态度直接影响教学考核制度执行效果。评价者必须能尊重教师的劳动, 对教师在教学管理活动中的教育管理行为能充分理解, 特别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评价者不友好行为的理解。只有评价者拥有尊重与理解教师劳动的良好心态, 才能在评价过程中排除心中不良心绪的影响, 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活动, 评价结果也才能如实反映被评价者教学活动, 保证教学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发挥考核制度积极作用, 推动学校的发展。
被评价者要有勇于面对现实的平和心态。作为考核制度的受评者对考核制度有着本能的抵触, 但又必须无奈地接受。校内各种行为都受学校制度制约, 教师教学活动按学校制度规定被考核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学校各种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有相应考核要求, 每类人员都平等地受制度的约束, 那么被评者的抵触、无奈感将会减轻。考核平等感反而会激发被评者勇于面对挑战, 平静地接受评价。被评者的平和心态还可以避免其可能采取消极行为来影响评价者的评价行为, 干扰考核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评价者能公正地对被评者作出评价结论, 则评价结论会进一步巩固被评者的平和心态。
2. 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
考核制度应是面向全体员工的全面考核, 教学考核制度只是学校考核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学校内无论什么岗位上的人员都必须接受考核, 都要有相应考核要求, 不应有超越考核制度的人员。教学考核制度应与其他岗位人员的考核制度相衔接。既要考虑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又要考虑教学活动作为学校活动组成部分的共性, 科学地制定考核要求, 使教学活动与学校其他活动在评价标准、报酬等方面有相应的公平。在对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活动进行评价时, 要区分创新性活动与事务性活动,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设置相适应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经济报酬对创新性活动要重点倾斜, 对事务性活动设置的报酬等级不宜过多, 差距也不宜过大。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要在不同学科间保持相对公平。虽然教学活动都是有教与学两方, 如果认为可以采用相同的评价方法, 则有可能产生不公平评价结果。教学考核制度要考虑到不同学科的特殊性。不同学科教学难易程度是不同的, 学生对不同课程理解接受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要针对这种差异性, 在评价方法上要有所反映。同时, 结合学科建设、学校发展, 在经济报酬方面要适当关注关键课程。推动学科建设, 为学校发展积蓄力量。
3. 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应该是实事求是的。
制定教学考核制度要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涉及教师与学生两方, 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双方在教学活动当中的配合与表现。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既不符合实际, 也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在不断降低对学生的考核要求的同时提高对教师的考核要求显然不合适。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应考虑学校的生源情况、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强烈程度、社会发展对课程学习要求变化、社会竞争对学生就业影响等因素。合理界定教学考核内容, 设置合适的考核要求。制定教学考核制度要考虑学校的发展。学校的发展要依靠全体教职员工, 而且是现有员工。不会有什么高级人才来充当救世主, 带领大家迈向美好的明天。制定教学考核制度要充分考虑到这个现实, 设置的考核要求既应该是大家通过努力能达到的, 也应该是能够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考核要求的设置还应该是人性化的。在对员工提高工作要求的同时, 也应切实解决教师在职称、培训等方面所面对的无奈与无助。在教师真实困难面前任何不真情实意解决问题的理由都会显得非常苍白无力。
二、构建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
1. 加强考核制度教育, 为构建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考核制度教育不应该是空洞的激情表白, 而应该是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被公正执行的真实结果所产生的示范教育。特别是考核制度中优势人群对考核制度尊重及敬畏表现。这种示范作用胜过任何激昂的道德或理想说教。能否构造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取决于优势人群在考核制度执行中谦让行为的真实性及真实程度。这种谦让能消弭被评者内心的抵触、无奈等不良反映, 激发出他们内心深处争强好胜的斗志, 在教学工作中做出成绩。考核制度教育应使制度参与者树立公平执行考核制度的思想意识。制度制定者自我教育尤为重要。在考核制度从制定到执行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决定了别人无法制约他, 而考核制度执行效果与其利益又没有相关性, 这些都决定了考核制度的制定者公正意识非常关键。它决定考核制度在利益设置方面能否公平合理。而这种意识培养在缺乏外力制约的环境下, 需要他们的自我觉醒与强化。评价者在考核制度执行过程中既是评价的主体又是评价的客体, 考核制度教育效果主要取决于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否被公平对待。如果他们从现实生活中感受到公平的生活气息, 在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所得到的公平待遇, 一定能培养出积极的社会生活心态, 也一定在他们的评价结论中得到反映。被评者最佳教育方式是考核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彰示出的公平性。如果在制度制定时利益被公正地设置, 在制度执行时人们对制度同等地敬畏, 就能给被评者留下公平的印记。通过横向与纵向比较, 他们会体会出考核制度是否合理。这种心绪也会影响他们对考核制度其他参与者的评价, 从而影响到考核制度的执行效果。
制度制定过程公开透明也是一种很好的考核制度教育形式。制度的制定者、被评者如果能公开、平等地交换意见, 在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与被评者地位保持相对均衡, 任何一方不追求强势地位所产生的利益。通过多次妥协所形成的制度, 必然产生良好的执行效果。
2. 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在利益设置、评价程序与评价方法等方面应保持相对公平。
公平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后, 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 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通过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得报酬是否合理, 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2]。在制定教学考核制度时, 要求制度绝对公平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相对公平还是有可能做得到的。教学岗位与管理岗位都应根据岗位职责设置考核要求。根据对学校发展目标贡献价值大小设置利益分配标准, 两种岗位分配标准应保持适当均衡。对在各种岗位中的创新性活动, 如为学校发展筹集大量资金, 应大幅度提高利益分配量;而对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事务性活动, 利益设置应相对公平, 分配差距不宜拉大。
教学考核应该是双向的。考核制度的制定者、评价者、被评者在考核制度执行中角色是可以变换的, 既可以是评价者又可以是被评价者。教学管理者可以决定教师的评价结论, 教师也可以对教学管理者下评价结论, 教师与学生之间也是这样。通过角色变换的方式来均衡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的地位差距。用制度来保证考核制度执行过程的公平、执行结果的公正。考核方法设置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对于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点课程通过设置相应的权数来提高利益分配标准, 而对于非重点课程则相对降低分配系数, 使考核制度有轻重之分, 发挥考核制度推动学校发展的积极作用。为保证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对某些特别异常的评价可以要求采用实名制。
3. 加大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培训方面的投入。
合理的教学考核制度可以通过考核发现教育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比较中找出差距, 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来纠正错误的教学方法, 使教师掌握教育教学技巧, 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这就要求将有限的经费用于与学校发展目标有关的教学研究活动中, 研究开发具有实用价值的教学资料、教学执行计划、教材等。做好学校发展的基础工作。
4. 组建权威的教学考核组织。
教学考核组织的成员应由教学人员与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这些成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与素质, 在教学考核制度中没有额外的利益。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考核组织的成员, 由他们负责教学考核制度的运行。教学考核组织成员的考核成绩由非教学考核组织的成员来评定。
参考文献
[1]韦恩.K.霍伊, 塞西尔.G.米斯克尔.教育管理学[M].范国睿, 主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7:28.
我院住院药房如何开展合理用药工作 第9篇
1 联合用药不合理的现象
联合用药不当, 由于药物的相互作用, 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亦随之增高, 据国外报道, 5种药并用的发生率为4.2%, 6~10种为7.4%, 11~15种为24.2%, 16~20种为40%, 21种以上达45%[1]。
1.1 同类药物联用或重复用药
作用机制相同:如格列齐特片+格列吡嗪片, 格列齐特片与格列吡嗪片均为第二代磺酰脲类降血糖药, 主要作用为刺激β细胞分泌胰岛素, 促进胰岛素分泌, 从而产生降血糖作用, 两药合用易引起低血糖。如硝苯地平缓释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 两药同属钙离子拮抗剂, 联用会使药物毒副作用增加。
1.2 药理相拮抗
如阿莫西林胶囊+罗红霉素胶囊、阿莫西林胶囊+克拉霉素分散片、阿莫西林胶囊+四环素片、青霉素V钾片+四环素片、氧氟沙星片 (胶囊) +罗红霉素胶囊、诺氟沙星胶囊+罗红霉素胶囊等, 前者都是繁殖期杀菌剂 (Ⅰ) , 后者都是速效抑菌剂 (Ⅲ) , 两者联用一般呈拮抗作用。因为前者可与细菌细胞壁粘肽合成中的转肽酶结合, 抑制氨基酸的交叉连接, 影响细菌细胞壁粘肽的合成, 而后者能促进细菌细胞壁粘肽对氨基酸的摄取, 从而加速细菌细胞壁的合成, 与前者的作用正好相反。此外, 前者对繁殖旺盛的细菌作用最强 (对静止期的细菌抗菌作用甚微或无作用) 。而后者能迅速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 使细菌由繁殖期进入静止期, 从而减弱前者的抗菌作用[2]。
1.3 毒副作用相加
头孢拉定胶囊+氧氟沙星片或胶囊, 喹诺酮类与其他抗菌药如头孢菌素类有部分交叉耐药性, 细胞膜通透性降低可能为产生交叉耐药性的主要原因, 并且两药合用肝肾损害增加。青霉素V钾片+阿莫西林胶囊, 两者均作用于细菌细胞膜上的青霉素结合蛋白PBPs而发挥抗菌作用, 合用可因竟争同一结合靶位而产生拮抗作用, 甚至导致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药效无明显增强, 不良反应却增加。
1.4 药物效能降低-抗生素与活菌制剂合用
如阿莫西林胶囊+干酵母片, 甲硝唑片+酵母片, 阿莫西林胶囊+甲硝唑片+多酶片, 活菌制剂因为抗生素的存在而被灭活或抑制, 而抗生素也因活菌制剂的存在药效降低, 因此两药应分开服用以利于各自发挥疗效。
1.5 毒性反应增加
抗菌药与氨茶碱、茶碱制剂合用:如罗红霉素、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胶囊 (片) 和氟康唑片+氨茶碱片, 可抑制氨茶碱的代谢和排泄, 联用时可致氨茶碱血药浓度显著升高, 甚至发生中毒反应。
1.6 物理配伍禁忌-酸性药物与碱性药物合用
如维生素C片+氨茶碱片, 维生素C片+大黄碳酸氢钠片, 维生素C片+碳酸氢钠片, 维生素C片+维生素B1片+叶酸片, 维生素B1片+氨茶碱片等, 两药联用时发生中和反应而降低各自的疗效。
1.7 联用影响吸收-胃肠道的药理作用而影响吸收
如多潘立酮片+雷尼替丁胶囊、法莫替丁片、西咪替丁胶囊等H2类受体阻断剂, 多潘立酮片+奥美拉唑胶囊, 枸橼酸莫沙必利片+法莫替丁片, 多潘立酮片+兰索拉唑片, 前者为消化道促动力剂, 增加胃肠蠕动, 加速胃的排空, 将缩短后者在胃内的停留时间, 使其疗效降低。
1.8 影响胃内PH值变化-酸碱度改变而影响吸收
雷尼替丁胶囊+复方氢氧化铝片, 硫酸亚铁片+复方氢氧化铝片, 硫酸亚铁片+大黄碳酸氢钠, 硫酸亚铁片+雷尼替丁胶囊, 枸橼酸铋钾颗粒+奥美拉唑胶囊, 枸橼酸铋钾颗粒+雷尼替丁胶囊、法莫替丁片, 多酶片+奥美拉唑胶囊, 后者改变前者吸收的环境PH值, 使PH值升高, 导致前者药物的吸收减少而使疗效降低。
2 剂量不当
2.1 剂量过大
如乙酰唑胺片1片po tid , 布洛芬缓释胶囊0.3 po tid, 硝苯地平缓释片20 mg po tid, 奥美拉唑胶囊 20 mg po tid, 氟桂利嗪胶囊10 mg po tid等, 用药量过大会增加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毒性反应, 严重者可造成死亡。缓/控释制剂作为普通制剂给药, 不仅达不到平稳释药的目的, 还会引起药物的毒副反应。
2.2 剂量过小
如肠溶阿斯匹林片 0.1 mg po qd, 氨茶碱片 0.1 mg po tid, 异烟肼片 0.3 mg po qd, 罗红霉素胶囊 0.15 mg po bid 等, 这样使用显然达不到治疗的作用。
3 用法不合理
抗结核药清晨空腹顿服, 胃肠动力药饭前服用, 氟桂利嗪胶囊、多虑平片晚上服用效果好, 降血糖药磺酰脲类餐前服用, 而二甲双胍要饭后服用, 他汀类降血脂药物晚餐时服用, 茶碱类由于哮喘往往在凌晨发作或在凌晨加重, 服药时间最好选在晚上20:00~21:00, 肠溶片和缓控释片不得咀嚼或掰开弄碎后服用, 需整片吞服, 否则影响此类药物的最佳疗效等。这些都需平时工作的留心注意和资料的收集。
4 剂型的影响
如美吡达 (格列吡嗪) 和秦苏 (格列吡嗪缓释片) 、心痛定 (硝苯地平) 和硝苯地平缓释片、银杏叶片 (依康宁) 和银杏叶软胶囊 (新纳多) 、开博通 (卡托普利片) 和卡托普利片等, 纯属同一个药, 只是剂型不同, 有时造成混用。不同的剂型, 药物的吸收与血药浓度不同, 即生物利用度有差异, 如不注意也会引起不良反应, 增加毒副作用。
根据我们医院使用药品的具体品种、剂型等所发现的口服不合理用药见上述。不合理用药在我院住院药房的临床药物治疗中较为常见, 不适当的治疗导致增加患者的痛苦,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产生多种药源性疾病, 增加细菌的耐药性等, 大大降低了医疗效率, 在经济上导致医药资源的巨大浪费。为了更好地指导医生和患者合理用药, 开展药学保健服务有着重要意义。我院是一所二级甲等医院药械科已有7名执业药师,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并依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 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 指导合理用药, 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上述规定对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和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此说医院住院药房的执业药师具有双重角色。可以担负起医院临床药师的职责来。作为服务于临床第一线的住院药房的药师更要做好合理用药工作。
5 自开展合理用药工作以来, 我们深深地体会
我院住院药房的执业药师都在各自工作岗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充分担任临床药师的角色。总结了上述不合理用药情况后住院药房的临床药师发现问题时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
5.1 每周下临床时, 遇到上述情况用药的医生, 与他们面对面地交流, 从各方面我们掌握的资料来告知医生, 持有不同的观点时, 带去资料供他们参考, 争取沟通后达到共识。
5.2 告知来取药的护士转告某位医生, 请医生及时与我们联系。临床药师也会以电话方式联系医生协商解决此问题。
5.3 个别用法、剂量问题间接由护士处理 (由于我院电脑程序不很完善) 。一方面让护士发药时告诉患者正确的服用方法, 剂量不对的护士自己在电脑上操作造成的错误回去改正。另一方面药师避免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把不宜同服的药物单独分开包交给护士并嘱咐患者必须相隔一段时间服用。
自工作开展以来不合理口服用药逐渐减少。在以患者为中心的今天, 特别需要提高药师的综合素质, 我们住院药房临床药师除必须具备丰富的药学理论知识外, 还要掌握一定的临床经验和人际沟通关系, 建立良好的药医护患关系, 能在临床用药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为患者安全用药提供保障。让药学保健服务顺利开展, 保证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使用药物, 保证医院药学事业的持续发展。临床药师积极努力行动, 为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快医院药学发展, 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相信临床药师的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他们的任务将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孟志晓.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与处方管理规范化示例.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4:66.
财产权合理限制制度比较研究 第10篇
如今财产权作为公民普遍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各国无不通过宪法和法律从实体和程序等角度保护财产权不被公私权力/权利侵犯。与此同时, 财产就像“人”一样, 具有双重属性, 除了具有个人属性以外, 同时它还具备社会属性, 财产权只有在社会的大背景下才有意义, 才有实现的可能性。因此, 个人在行使财产权时, 不仅不能有损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 在福利国背景下, 个人财产权在一定范围内还具有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义务。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 世界各国在对财产权进行保护时, 也不忘对财产权施加合理的限制, 以期社会或公共利益不受绝对的个人财产权的挑战。
诚如上文所说, 正是基于个人财产的社会属性, 使得财产权上存在所谓的“社会负担”或“社会义务”, 这种“社会负担”或“社会义务”要求, 当个人财产权益与公共社会权益发生冲突时, 国家将通过限制甚至剥夺个人财产权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财产权的合理限制在我国宪法法律中也有体现, 如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 财产权合理限制不仅限于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的有偿征用与征收, 它还包括了在现实中更为常见的无偿限制财产权等问题, 而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中极为欠缺的。当前我国理论界就财产权合理限制进行研究时, 几乎都将该问题等同于对财产的征收征用。对此, 本文将从多方面阐述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对公民财产权合理限制的内容, 以开阔研究的视野。
一、财产权限制适用前提的分类
考察国外就财产权合理限制适用前提的规定, 可以看出, 该前提条件可以分为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作为集合概念的公共利益, 其二便是公共利益以外的同样涉及众多个体的利益, 这种利益或名为社会利益或曰普遍利益①。
如在《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7条财产权利规定:“人人均享有拥有、使用、处分与遗赠其合法取得财产的权利。除非基于公共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之要件及情况, 并于合理期间内适当补偿损失, 不得剥夺个人财产。法律得基于普遍利益之情况管理个人财产之使用”②。同时《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Rights》第一协议第一条财产权的保护规定:“每一自然人或法人有权和平享有其财产。除出于公共利益并按法律和国际法普遍原则规定的条件外, 任何人不得剥夺其财产;但上述规定无论如何不得损害国家行使它认为为了依据普遍利益控制财产之使用或为了确保税款或其它特别税或罚款之支付必须施行之法律之权利”③-。从欧盟的两部宪法性文件来看, 欧盟对财产权合理限制的适用前提包括两方面:一是狭义的“公共利益”, 基于该利益公权力机关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或剥夺, 二是普遍利益, 据此, 可对财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此外, 台湾地区即可基于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为前提条件来合理限制财产权的实现外, 在一定程度内还可基于公民财产上所负担的“社会义务”财产权施加合理限制。
二、限制之权力性质的分野
与合理限制财产权适用前提一样, 限制财产权的权力性质也可以分为两种。这方面可以美国为例, 来进行说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诉讼人民私有产业, 如无合理赔偿, 不得被征为公用”④。据此, 联邦和各州可基于“公共使用”的理由以征收的形式来合理限制财产权。除了依据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内容对财产权进行合理限制外, 美国的宪法学界还引进了所谓的“警察权” (police power) 理论, 以此作为肯定联邦以及各州公民的财产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的条件。所谓警察权力理论, 是指美国联邦和各州拥有警察权力来管理人民, 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将人民的自由权及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1]而警察权力则是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社会安宁、秩序及道德”等公共利益为基础对人和事采取必要限制和管制的权力。[2]根据警察权力理论, 警察权本身作为联邦和各州政府天然享有的一项权力, 其行使不一定要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来实现。但如何区分两者, 这个问题则一直困扰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虽然他们都试图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如特别牺牲说、无辜论等。但可以肯定的是, 美国联邦和各州可分别基于“公共使用”与“警察权力”理论前提以不同的权力形式来合理限制财产权。
三、补偿与否合理限制的法律后果
考察各国和地区对财产权合理限制的法律后果, 不外乎两种情况, 也即需要对被限制财产权利人的损失为一定的补偿和不为一定的补偿。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22条、23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 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制保障”,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 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 维护社会秩序, 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虽然上述宪法条文中并没有清楚的表述对财产权合理限制的损失是否需要给予补偿, 但依据台湾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并非肯认财产权自由的绝对性,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财产权之行使所加之义务, 如果不至于过重, 乃所宪法所许可, 并不需要给予补偿, 此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的观点, 易而推知, 台湾对财产合理限制的后果分为两种情况, 在所附之义务不至于过重时, 认为该负担属于财产本身的社会义务或社会负担, 国家不需要进行补偿, 反之则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合理限制的补偿差别也同样体现在台湾的司法活动中。台湾释字第五七七号中认为:“于烟品容器上应为前开一定之标示, 从属对烟品业者财产权有所限制, 但该项标示因攸关国民健康, 并可提供商品内容之必要信息, 符合从事商业之诚实信用原则与透明性原则, 乃烟品财产权所具有之社会义务, 且所受限制尚属轻微, 未愈越社会义务所应忍受之范围, 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指规定, 并无违背。”所以, 台湾地区对财产合理限制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予以补偿, 主要是考察该损失是否逾越了社会义务所应忍受的范围, 一旦突破该限制则必须予以补偿, 很明显, 台湾补偿与否是根据“特别牺牲说”的理论来做判定的。
美国对财产合理限制的损失是否予以补偿, 则是在对“警察权”理论和征收制度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做出的, 这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曾提出了若干重要的学说如权力转移轮及无辜论, 该理论认为在财产的所有权从原所有权人处转移的基础上, 警察权力的目的在于限制有害于公益的财产权行使, 而征收制度则是为了限制“无辜”个人无害于公益的财产权的行使;损失程度论认为“当警察权力行使得太过分时, 则被认为构成征收的要件”⑤, 此时必须给予公正的补偿;特别负担论则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对财产的合理限制是否构成特别负担, 如造成个别公民或组织的特别负担则属于征收范围, 需要给予补偿, 反之属于警察权力, 无需进行补偿。
四、合理限制的对象
从财产合理限制这一概念的字面不难得出, 合理限制的对象是公民所拥有的财产权益。虽然合理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始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不被过于绝对的个人财产权所侵害, 但是反过来说, 公权力机关只能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施加法定的限制, 这同样保护了私有财产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受公权力的限制。可以说合理限制制度既具有限制绝对私益以保护公益又有限制公权以保护私益的双重作用, 是公共权力、公共利益以及私人权益三者的调节器。所以说合理限制的对象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决定了法律对财产保护的广度。但各国就财产的范围却不尽相同。美国第五修正案规定“人民私有产业, 如无合理赔偿, 不得被征为公用”中的“产业”为何物沈开举老师在论述管制性征用时有所涉及, “在美国, 除非为宪法或制定法条款所排除, 实质上任何一种财产权利, 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以及任何一种或任何一种程度上的财产利益, 政府对其实施的限制都可构成管制性征用”[3], 可见该“产业”代指了任何形式的财产利益。德国对于合理限制的对象在帝国法院撤销有关退休金的案件中可以找到答案。“这个判决使征用的标的不再以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为限, 只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包括债权在内, 皆可列入征用侵害的标的范围”[4]。从美德的规定和学说来看, 两国对合理限制的对象并没做出多余的限定, 其侵害的对象包括了所有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 也未对合理限制的对象限定种类, 该法第35条第3款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强制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即便是越南宪法也规定“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在必要情况下, 为国防的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购买或者征用个体或组织的财产”。可见对于合理限制的对象, 各国都采取比较宽泛的规定。
五、对我国财产权合理限制的启示
从以上各国对财产合理限制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观点, 不难看出对于财产权的合理限制, 是一个由依据财产自身的社会性公共性而承担一定社会义务或责任进而在一定范围内可施加的无偿限制, 和根据“特别牺牲说”以及“公平负担说”为理论基础的有偿限制所组成的连续的体系范畴, 其丰富的内涵绝非有偿征收征用所能涵盖。然而, 我国法学理论在对财产权的合理限制进行论述时, 总是条件反射式的将它与有偿征收征用等同起来, 在考察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有关合理限制的内容时, 目光往往局限于《宪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这都是狭隘的理解了合理限制财产权制度的内涵。参考域外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对财产权的合理限制的宪法法律规定绝非仅有上述两条, 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如在土地的所有权方面,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这是宪法对土地成为个人财产权的限制;在土地使用的限制方面, 如《宪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此外,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使用还做出了其他具体的限制;在无偿合理限制财产权方面, 在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为无偿限制提供了宪法基础, 在行政法方面《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这也体现了当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利发生冲突时, 在一定范围内私人财产所应无偿承当的社会责任。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在合理限制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比目前学界所认为的更加丰富, 但对比其他先进法治国家和地区, 我国现行法律对合理限制财产权的规定则显得有些单薄, 这种薄弱至少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无偿合理限制财产权规定的滞后。
虽然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总括性地规定公民行使自由与权利时,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但相比台湾与美国的类似理论与观点, 便会发现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不符合现代福利国家基于增进公共利益而在合理范围内无偿限制个人权益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就认为“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财产权之行使所加之义务”, 这不仅包涵了我国《宪法》五十一条的内容, 即个人权利存在不损害公益的社会义务, 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由而对个人权利施加合理的社会义务。与美国相比, 上述区别可通过最高院在1983年的“Loretto v.Teleprompter Manhattan CATV Corp.”[5]一案的论述中推到出来。“此案是因为纽约州的一项法规规定, 有线电视公司为了替客户安装天线, 可以在公寓屋顶及墙壁上钉上必要装置。每次只需付给公寓房主一美元的 (象征性) 补偿费。美国最高法院认为, 装置天线已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造成了一个持续性的实质侵占, 这种侵犯是一种持续性的负担, 比起一般对于财产权的限制 (警察权力的限制) 而言, 在质量上显得更具侵犯性。因此应该认为这是一种征收的侵害。”[6]虽然在该案中法院以“持续性侵害”为由判定有线电视公司的行为属于有偿征收, 但我们不妨假设, 如果该公司安装天线只是暂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 那么按照法官的上述推理, 显然有线电视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一般对于财产权的限制, 也即警察权力的限制, 而无需对房主进行补偿。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福利国的大背景下, 对公私利益的权衡。
第二、在合理限制的对象方面, 我国的法律规定过于狭窄。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以看出我国纲领性文件就合理限制的对象仅局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对于动产的合理限制在下位法中仅有零星的规定。这使得更为广泛的动产财产权游离于合理限制制度之外, 极易被公权力借口公共利益所侵害。对比美德的财产权益和俄越两国的财产权益, 不得不说我国在合理限制对象的范围亟需扩展。
摘要:基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各国 (地区) 宪法和法律对财产权的行使都施加了合理的限制。但不同国家 (地区) 由于不同的立法技术、法律观念以及发展阶段, 对限制的适用前提、限制的对象以及对财产合理限制概念的理解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 如大陆与台湾在财产权限制的对象方面的差别以及大陆宪法规定合理限制财产的合法性前提等, 本文通过介绍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对财产合理限制的规定, 以呈现合理限制丰富的内容, 以期对大陆合理限制财产权制度一些启示。
关键词:财产权合理限制,公共利益,有偿限制,无偿限制
参考文献
[1]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 2006:24.
[2]T.D.Harvarn, Eminent Domain and the Police Power, (1930) :38.
[3]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 2006:118.
[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版, 2001:423.
[5]458U.S.419, 102S.Ct.3164, 73L.Ed.2d868.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重在公平与合理 第11篇
“两会”期间,证监会的相关人员与诸多政协委员或对新股发行问题发表了看法,或直接以提案的方式表明其态度。作为证券市场三大功能之一的融资功能遭到扭曲,一方面不利于“新鲜血液”加盟市场,另一方面显然也不利于金融危机背景下资本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回顾A股市场的短暂历史,新股发行制度几经变化。从最初的行政审核定价,到2001年推行“市场化”改革发行新股,再到2004年新股询价机制的出台,然后是新老划断后的以全流通模式发行新股,彰显出A股市场从不规范向规范化过渡,从行政管制向市场化发展的过程。
但是,前几次新股的相关改革或因制度的局限性,或因市场本身的矛盾,显然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如行政审核定价剥夺了市场的定价权,2001年的“市场化”发行曾导致闽东电力创出了8869倍的“天价”市盈率(此纪录后被中国人寿与中国远洋“刷新”),询价制实施过程中暗箱操作严重,而所谓的全流通模式发行与原先相比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仅仅只是发起人大股东持股上市流通无需支付股改对价罢了。
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是定价上的不合理。由于新股发行只有全流通之名,而无全流通之实,因此无论是新股的发行价格,还是上市后的挂牌价格,都明显背离上市公司本身的估值。如此格局,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融到资金,但却将风险推向了二级市场,进而容易引发市场的巨大震荡。
其二是新股分配制度不公平。市值配售机制回归“资金为王”的分配方式之后,大资金、大机构成为最大的赢家。而且,询价对象还可以脚踏“两只船”分别从网上申购与网下配售获取新股筹码。另外,“资金为王”的分配方式,容易产生专业的“打新族”,由于“新股不改”神话的频频上演,这些专业打新股资金从不承担市场的风险,却抽走市场的活跃资金。而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讲,中签如同“中彩”般艰难,难以分食新股的一杯羹。
其三则是不能妥善解决大小限问题。去年与今年股指反弹过程中大小非的大肆抛售,本质上是目后大小限解禁后的预演。如果不能解决好大小限问题,即使大小非的冲击过后,市场将长期面临着大小限的困扰。而成本极低的大小限无疑将对市场形成长久的压力,这显然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因此,改革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应该从新股定价与分配方式上着手。新股定价上的合理,有益于倡导市场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减少市场的剧烈波动。实现资本市场从“圈钱市”的“跛脚”独行到融资场所与投资场所“两条腿”走路的良性循环。分配方式上的公平,则有益于提升整个市场的信心,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能体现出市场的“三公”原则。
笔者以为,关于新股的定价问题,除了进一步规范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以求询出合理的发行价格之外,理顺供求矛盾才是其中的突破口,如通过增加发行额度,缩短大小限的限售期等来解决(当然需要《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此举将提前释放大小限日后对市场所造成的压力。而在新股分配方面,不妨借鉴香港市场的“红鞋”制度,保证每位申购者都有份,以便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倾斜。
采煤工作面合理支护密度的确定 第12篇
1 采煤工作面合理支护的原则
采煤工作面大面积的支护是以单根支柱支护, 顶板情况特殊处, 采用特殊的支护形式, 二者组成了一个支护整体, 控制住顶板, 形成一个采煤的作业空间。就单根支柱的支护来讲, 支护的质量有支柱的柱距、排距、排数、角度、初撑力、支柱的长度、应采用哪一种类别的支柱、选用的支护形式是否合理等, 如果有不合格, 则说明支护的质量没有达到要求, 也即是留下了安全隐患。
支柱首先应排在一条直线上, 前提必须是工作面煤壁是直线, 工作面的各处承受的压力才均匀, 才形成压力集中点。压力集中点的顶板的压力将比其它地段的压力增加数倍, 顶板就有可能失去控制而冒落。如果支柱的排数少于规定排数, 就降低了整个工作面支护的支撑力, 而出现切工作面的情况。如果采煤的推进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推进, 排距就会与推进度无法同步, 造成排距过大或过小的情况。排距过大则增加了全部支柱的控顶面积, 每根支柱所承受的压力比规定的要大, 这样对支护是不利的;如果排距过小, 虽然每根支柱的承载力减小了, 又不利于职工操作。支柱的初撑力达不到要求, 相当于该支柱没有受力, 顶板会提前离层冒落。支柱的长度不合适, 如果是太短则初撑力达不到质量要求, 成为无效支柱, 如果支柱过长, 支柱的角度则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仍然成为无效支柱;当支柱不够长时, 有的工人简单地采用双帽的形式, 降低了支柱的稳定性, 遇软底应穿鞋, 不然初撑力也达不到规定要求。支柱的柱距增大也会造成悬顶面积过大, 两支柱之间的顶板容易冒落, 也就是所说的“漏档”, 而柱距过小也是不利于工人作业。支柱的角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该支柱受压后就会产生一个分力, 承受的压力相对小很多, 而且受压后容易倒伏。
2 采煤工作面合理支护密度的确定
2.1 影响支护密度的因素
2.1.1 顶板压力大小是影响支护密度的首要因素。
2.1.2 支柱类型、性能、质量优劣等也是影响支护密度的因素。
2.1.3 工作面支护布置方式也是直接影响支护密度的因素。
2.1.4 生产管理水平高低, 操作是否合理,
工作面推进快慢, 工作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认真也是影响支护密度的因素。
2.2 工作面顶板压力计算
支柱所承受的载荷由下列三个部分组成: (1) 直接顶的重量作用到支柱上的载荷Q1; (2) 由于裂隙影响, 而使老顶不能形成平衡拱那部分岩石重量及老顶周期压力影响, 通过直接作用到支柱上的载荷Q2; (3) 由于支柱性能改变及操作质量影响使支柱所承受的附加载荷Q3。由于矿田煤层顶板多为ⅠⅡ类顶板, 因此, 以ⅠⅡ类顶板特点为依据, 通过煤层采高计算直接顶垮落高度和岩石重量, 并用系统数考虑老顶和支护质量的影响, 对顶板压力做以计算。
2.3 单体液压支柱的选型与实际工作阻力的计算
2.3.1 支柱选择的依据:不同型号的支柱
工作阻力, 支护密度的大小也不同, 因此, 在确定支护密度之前, 要对支柱进行选型, 以确定支柱的额定工作阻力。为此, 以计算支柱的最大与最小高度, 做为支柱选型的依据。
2.3.2 单体液压支柱最大, 最小高度的选
型, HD=MD-h-h1Hx=Mx-hp-h-h2。式中MD、Hx支柱的最大、最小高度;mm;MD、MX煤层最大、最小高度;mm;h铰接顶梁高度, 一般为95.5mm;h1支柱工作阻值由零增加到工作阻力时支柱压缩量一般为10mm;hp工作面顶板最大下沉量平均值, mm;h2活柱的最小安全回柱高度, 一般采高大于1.2m支柱取50mm, 采高小于1.2m支柱取30m。若无观测资料, 工作面顶板最大下沉量平均值却可按下式计算, hp=nMpR式中n与岩体整体力学性质有关的系数, 可取0.04~0.05;Mp煤层平均采高;R工作面最大的控顶距。
2.3.3 单体液压支柱实际工作阻力的计算,
在工作面上由于单体液压受支柱完好情况、支柱支护质量、控顶距变化、支柱在工作面中所处的位置及支柱增阻特性等不同因素的影响, 其实际可能达到的工作阻力变化是很大的。因此不能用说明书上的工作阻力直接进行支护密度的计算, 必须用支柱实际可能达到的阻力计算支护的密度。即Ps=K1K2Pe式中Ps支柱在工作面中实际可能达到的工作阻力, K1一支柱承载不均衡系数;K2支柱增阻特性系数, 为支柱在工作面中平均承载阻力与最终承载阻力之比值 (因单体液压支柱为恒阻支柱, 故K2为1) ;P选用支柱额定工作阻力。
2.4 支柱支护密度的确定
2.4.1 支护密度的选择计算, 由于支柱实
际可能达到的工作阻力Ps和顶板压力Pi已经确定, 因此, 可用下式计算工作面的支护密度, Ni=Pi/Ps式中Ni顶板支护密度, 根/立方米;Pi顶板单位面积上的压力;Ps支实际可能达到的工作阻力。
2.4.2 实际支护密谋的计算和验算, 式中
计算的支护密度Ni为顶板压力和支柱实际工作阻力确定的, 可称之为工作面最小的压力时, 所必须达到的支护密度。而工作面实际支护密度还要受场支架布置方式之影响。受下料、行人、机道宽度、通风断面等条件的限制, 因此, 必须通过对采场支架布置图的支护密度进行计算, 才能验算其是与Ni值相符合与否。
2.4.3 讨论:当Ns 护密度达不到安全的要求, 当Ns≥Ni时, 并且互相接近时为合理, 否则应重新调整工作面支架布置方式, 以使当Ns等于或略大于Ni, 一般情况下当Ns-Ni Ns, 一般情况下N3-Ni N3不大于10%时为合理, 若Ns比Ni之大于10%以上时, 说明工作面的实际支护密度太大, 不经济, 劳动强度大, 也不合理。 当出现上述情况, 要对工作面的支护规格进行调整。调整到合理支护密度。为此式中的Ni, 用Ns代替得下式Ni=n/L[s (n-1) +a], 一般情况下, 工作面的支柱排数n是根据工作面的必要工作空间和通风断面要求确定的。机组截深s是由顶板状况、机组功率大小、机组滚筒宽度, 配套的顶梁长度决定的。机道宽度a一般可定为1.2m, 因此, n、s、a为已确定的已知道, 这样只要调整柱距L, 就可以达到调整N的目的。故转换成下式L=n/Ni[s (n-1) +s]分别将n, Ni, s, a已知值代入式中就可以计算出Ni应的Ⅰ值。则按L、n、s、a各值设计采场支护布置。其支护密度Ns和用顶板压力Pi, 支柱实际工作阻力Ps算出的支护Ni, 必定是相等和十分相近的, 因此该支护密度是合理的。 结语: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的支护密度, 是促进回采工作面持续高产、稳产, 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提高资源回采率,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潘文来.浅谈高档工作面合理的支护密度[J].煤炭技术, 2004 (11) .
[2]彭节, 徐志远.小煤矿采煤工作面合理支护密度的计算[J].中国科技信息, 2006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