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情况说明(精选12篇)
合作社情况说明 第1篇
**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说明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位于666六连,始建于2013年8月,占地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包括标准化羊圈18栋、牛圈8栋及占地250亩的活畜交易市场。主要从事牛羊养殖及销售。在宁夏、甘肃、内蒙、陕西等地有稳定的长期合作伙伴,在上海、广州、苏州等地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经营体系完整,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设施完备,在北屯市有专营店三家。目前拥有固定资产5000多万元,注册社员104人,主要是666八连、四连、二连职工。2014年带动一八八职工331人增收。目前存栏多胎生产母羊5180只、育肥羊3000只、生产母牛1200头。
一、2014年经营情况
**合作社2014年出栏育肥绵羊13800只,出栏山羊84000只,出栏育肥牛3500头,销售小牛犊2800头,销往内地牲畜占总出栏的70%以上。2014年完成总产值1.38亿元,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社员年终分红人均5.43万元。2014年以赊欠多胎母羊的方式帮扶贫困户45户,特困户6户,户均多增收1.2万元。2014年9月建成投产的活畜交易市场完成活畜交易量13万头(只),带动了666乃至阿勒泰地区的养殖业发展,为阿勒泰地区养殖户搭建了交易平台,促进了当地养殖业快速发展。
二、在团场职工多元增收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社员增收情况。**合作社按照“自愿入股、股金不限、按期分红”的原则,2014年吸收83户社员入股资金1270万元,年终共分红190万元,比非社员户均增收2万余元; 自2014年起,**合作社以“牛羊托养分成、赊欠养殖”的形式与7名社员建立托养关系,养殖牛羊2600头只,由合作社按统一饲养、统一管理、统一防疫和统一销售“四统一”原则运作,经过两年的摸索,工厂化、规模化、科学化养殖格局初步形成。冬闲季节招收连队职工务工,平均每年招收职工18名、特困户7名在基地打工,平均每人增收1800元。每位社员比非社员年均增收22000元。
2.帮扶非社员和贫困职工增收情况。**合作社积极将“牛羊托养分成、赊欠养殖”的形式向非社员推广,2014年针在畜牧养殖上有创业愿望的困难职工,为六连10户非社员养殖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多胎生产母羊650余只,给5户非社员职工赊欠西门塔尔优质生产母牛20头,垫付资金50万元。2013年底为一连、二连、六连、八连共18户家庭较为困难的养殖户每户赊欠生产母羊40只,三年后收回本金(40只生产母羊),目前每户平均存栏规模150余只,年收益近10万元。
3.带动种植户增收情况。**合作社推行订单饲草种植,2014年与56户签订收购订单。近年,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连队种植户平均每年签订近5000亩饲草料订单,同时收购职工的小麦、花豆秸秆等,降低了职工种植风险,提高了职工收入。同时将养殖基地的牲畜粪便无偿提供给连队使用,过腹还田不但提高土地产出率,提升农产品品质,还为打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奠定基础。
4.残疾人帮扶情况。对全团的残疾人进行分类化等,按照类别进行帮扶,并建立了残疾人帮扶基金。一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合作社和团场共同出资,投入合作社养殖基地,以10%-15%的利率作为专项扶贫基金进行帮扶,提高这部分无生产能力的残疾人生活质量;二是针对有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养殖基地按高于15%的比率进行资本运作,帮助这部分残疾人走出困境;三是针对有意愿发展养殖业,而无养殖经营的残疾人,以托养或寄养的形式帮助养殖,所得净利全部归其,帮助这部分残疾人增收致富;四是以高于市场0.1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残疾人种植的饲草料,帮扶这部分残疾人增收。
666**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5年4月6日
合作社情况说明 第2篇
xxx卫生局:
根据中央综治办等十二部委《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局、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安监所医疗卫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在xxx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协调下,经xxx公安分局与xxx卫生局、xxxxxxx医院等共同协商,于xxxx年xx月xx日xxxxxx与xxxx公安分局看守所(拘留所)举行医疗服务签约,xxx看守所(拘留所)被监管人员医疗服务由青浦区xxxxx医院承担,根据协议我院派出医务人员进入监区工作。
关于车船税政策调整的情况说明 第3篇
一、车船税政策的沿革
2006年12月29日,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的公布, 废止了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起草了《陕西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2007年12月24日, 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28号予以发布, 即现在执行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
二、车船税政策调整的要点及意义
(一) 调整的要点
新公布的《车船税法》将汽车详细划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和其他车辆等, 对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 分为七档, 不同档次适用相应档次的税额标准。并规定三个问题需要由省政府确定:一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是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 《车船税法》出台的意义
《车船税法》的出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并且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 体现税负公平。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 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 与《暂行条例》相比, 《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1、完善征税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微型、小型客车 (乘用车) 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 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 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 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正相关关系, 所以《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3、调整税负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 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 (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 的税负, 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结构性调整。具体内容是: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 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 (含) 的中等排量车, 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提高;对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 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同时, 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 (游艇除外) 仍维持《暂行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暂行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的50%征收。
4、规范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除了保留《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 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 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5、强化征收管理。
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 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 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 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 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 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 《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 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陕西省车船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根据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我们就陕西车船税政策、税额标准及减征免征车船税车辆等情况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 (区) 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与陕西毗邻的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 (区) 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此基础上, 结合陕西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周边省 (区) 的车船税适用税额, 拟定了陕西省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确定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陕西仍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 因此,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不宜制定太高, 在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取中间值或偏下比较合适。二是车船税适用税额的制定, 应与周边省份保持基本一致, 这样既可以稳定税源, 防止税源流失, 又为车船税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以保稳定、促发展为前提, 根据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个人对新确定的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普遍承受能力。四是充分体现节能减排、保证收入。调整的重点是大排量、高能耗车辆。
根据以上原则, 我们拟对乘用车排量1.6升以下的车辆, 单位税额标准做了适度下调;拟对排量在1.6-2.0升的车辆, 维持现行单位税额标准不变;拟对排量2.0升以上的车辆, 单位税额标准做了适度的上调。同时对9座以上的乘用车和货车的单位税额也做了下调, 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客运和物流行业的政策支持, 降低物流成本。拟对摩托车的单位税额标准也进行下调, 按国家规定标准的最低线执行。
(二)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拟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拟暂免征收车船税。主要是考虑公共交通是与城市、农村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号) 精神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我们拟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既体现政府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支持, 同时使税收政策惠及农村, 更多地惠及普通民众。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可以让农民享受到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又一次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的确定
对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拟定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这样规定, 首先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缴纳车船税;其次是车船税是按年缴纳的, 只要当年缴纳即可。
四、车船税政策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测算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 第4篇
关键词:新刑诉法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说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一方面说明我国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来讲也是一种挑战,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更是如此。在办案实际中,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往往偏重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口供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证据的固定,这样就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新刑诉法颁布后,已经出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①。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和贯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次数只会有增无减,出庭作证的局面也会趋于常态化。如何面对这种局面和挑战,是摆在侦查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笔者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领导要重视,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
新刑诉法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到法律层面,这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侦查机关有关领导要引起重视,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下级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养
首先,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这项制度。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凭空设阻、有意为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侦查活动的补充和加强。侦查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侦查权不是片段化行使,而是一种系列化活动的构建。立案侦查和审讯突破,是行使侦查权的应有之义,而出庭说明情况则是对加强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从立案侦查到审讯突破,再到出庭说明情况,无不昭示着侦查人员对于国家意志的代表性。侦查人员要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转变为另一国家权力之下的证人,错误地认为是降低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对于律师的质询更是不屑于顾。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而有害的,存有这种思想的人也不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检察官。
其次,侦查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素养。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作为业务部门的办案同志,要夯实业务根基,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学习和掌握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及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涵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活动,一言一行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手忙脚乱、战战兢兢,则有损国家的形象,所以侦查人员有必要掌握相应的司法礼仪,提高自身涵养,无论面对何种情况都能够做到镇定自如、应付处之。
三、转变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口供是证据之王"是一句耳熟能详的的法谚,说明口供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口供最大的优点是取证成本小、效率高,具有揭示犯罪的直接指向性。办案实际中侦查人员也偏重于以口供突破案件。但就像一柄双刃剑,口供也有弱点。口供具有不稳定性,且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职务犯罪贿赂案件中,定罪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在办案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比较普遍,势必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所以侦查人员应转变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既要重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是严格规范笔录的内容,做到一事一段,每件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都要不遗余力地予以详细记录。在细节上,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动作,以及当时犯罪嫌疑人的想法等细节也要详尽,使整个笔录看上去更像"现场回忆录"。二是收集证据全面且细致。不仅要做到全面收集笔录中所反映的各种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而且还要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尽可能使证据环环相扣。三是充分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口供。这既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事实的认定,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文明执法过程,防止在庭审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出现法院庭审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最后应抓紧时机对派生证据进行搜集、突破,特别是对异常的"借条"、"协议"、"收条"之类的证据,应及时进行真假鉴别,运用证据进行排除,在侦查阶段就固定证据,打牢证据基础 。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侦查人员"一案一听审"制度。让侦查人员出席法庭旁听,一方面了解案件证据的缺陷和不足之处,防止在下一个案件中出现同样的问题。同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薄弱之处或者是容易出现问题之处,在以后的办案中就能有的放矢,注意强化证据、固化证据。另一方面通过旁听庭审,掌握法庭审理程序和步骤,感受庭审的气氛,使侦查人员能够适应审理的程序和气氛。
(二)建立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对话制度。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以公诉部门的视角审查自侦部门的取证行为,及时指出其中的不足,自侦部门及时改正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侦查行为存在的风险。
(三)建立侦查人员出庭预案制度。当出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时候,全体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集思广益、查漏补缺,做好出庭预案。尤其是出庭的侦查人员更要对整起案情了如指掌,对法庭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要写成书面材料,当庭备用;要清楚法庭传唤证人的顺序,清楚控辩双方对自己提问的内容等等,做到有备无患。
注释:
①浙江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受贿案宣判证言获采纳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0923/c188502-19082230.html
参考文献:
[1]郭晓伟:《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福建法学,2012年第3期;
[2]刘 丽、尹一然,《关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新华网陕西频道;
合作社情况说明 第5篇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同时保证项目(课题)任务与设备须有高度的相关性,并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模具加工费、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
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制作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租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员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课题)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50%。11.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2.其他支出: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为不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5%。
情况说明怎么写_各类说明 第6篇
不同的用途的情况说明的写法是不一样的,但是大体格式是如出一辙的。必须有的部分包括标题部分、台头部分、内容、落款、日期。
情况说明怎么写
当然根据内容的不同,必须包括的内容的名字也不一样,大家自己变通。
1.标题部分---居中写标题
如“请假条”,这是所有应用文的通用要求,用来表明此文是用来请假的条子!
情况说明怎么写
2、台头部分--情况说明请假对象的称呼,如某某老师、领导等。
情况说明怎么写
3、内容。请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
情况说明怎么写
4、落款。 就是自己的名字。
情况说明怎么写
5、日期---年月日。在写作中日期的大小写是有严格的要求的。根据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成文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 如果某公文的成文日期出现在公文正文当中,也要用阿拉伯数字。情况说明一般是用阿拉伯数字的。
情况说明怎么写
END
下面就给大家举个例子:
说明(标题部分)
XXX(台头部分):
我已于7月在天津师范大学顺利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就读期间办理的学生证在毕业前已由天津师范大学统一收回,故现在只能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无法再提供学生证原件。(内容)
特此说明。
XXX(落款)
XXX(日期)
合作社情况说明 第7篇
2、大会纪要和章程修正案:标头和开头第一段都是原名称
3、住所证明重新提交(写新名称);
4、房屋产权属于合作社所有:住所证明;
5、房屋租赁的: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合作社情况说明 第8篇
关键词: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实践路径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 通过实证研究, 厘清“情况说明”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现状和危害、确立规范和路径, 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完整统一, 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
一、“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一) “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不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的一类。“情况说明”一方面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 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 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而且“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的, 也就是说,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 并且,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不仅毫无益处, 反而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1]
(二) 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当归入相关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 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 没有证明作用, 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 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2]
(三)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 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的种类, 但是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 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 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要求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上的补充、说明, 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 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下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等虽然为书写“情况说明”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是一种对非法实物证据出现疑问, 采取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 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 “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大量使用,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 也大量使用, “情况说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 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 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 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 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拥有2.21份“情况说明”, 而每份“情况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
2.称谓和出具的主体不规范
称谓上不规范, 有的称谓为:“工作说明”、“工作情况”, 有的则为“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 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称谓不规范, 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情况说明”称谓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上不规范, 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 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充的“情况说明”, 则通常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3]
3.内容具有随意性
既存在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又有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还有大量由于存在笼统、模糊、遗漏等质量问题, 侦查机关自动或者应要求而做的“情况说明”。甚至有的侦查机关不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归案情况, 只是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或者没有主动投案因而属于或不属于自首;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 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4]
4.采纳不严谨
由于实践中广泛存在“情况说明”, 既包括实体法的“情况说明”, 又包括程序法的“情况说明”, 还有一些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 如何举证、质证, 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采纳的方式、方法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于上述“证据”的认知不统一、有无统一要求, 无规范可循, 因而存在对“情况说明”的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 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 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 “情况说明”的危害性分析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证据, 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情况说明”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类证明方式, 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 已经被广泛使用, 甚至被滥用, 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 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 而这份“情况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 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 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
对于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别是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 仅用寥寥数语, 通过这样一种表面合法的方法把一个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给代替了。事实上, 即便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的外衣下也并不能证明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体本身的合法性, 而公安机关一旦出具“情况说明”就可能把像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5]
三、“情况说明”实践路径
(一) 认真梳理, 捋顺证据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依靠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人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 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左之处。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 必然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而, 对于侦查机关书写有“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的证明材料, 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说明材料, 一味地拒绝采纳, 而应当严格、细致审查, 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 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依法规范使用。
(二) 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 大量存在“情况说明”并不利用侦办案件的规范化、法制化, 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事。因而, 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 尽可能最少地书写“情况说明”, 除非有必要或者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才能固定证据、移送证据等。“情况说明”的使用是一种严格条件下、针对特定证据种类, 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使用, 而不是“万金油”、“万能贴膏”, 不加限制、无规范地使用。
(三) 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司法实践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要严格依法监督法庭对于可以依法划入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的采纳情况, 防止由于举证、质证, 采纳的方式、方法并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情况说明”认知不统一、要求不统一下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J].人大研究, 2011 (06) :38.
[2]夏瑜, 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3版.检察日报, 2011-07-05.
[3]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中, 以“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名义出具的75份, 以“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102份, 以“某某检察院反贪局”名义出具的18份, 其中以电脑打印字体签名的189份, 以电脑打印仿真字体签名的123份, 手写签名116份, 无签名90份, 还有少数只有1位干警签名的说明[EB/OL].
[4]吴杨泽.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J].人民检察, 2010 (14) :78.
我院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分析 第9篇
【关键词】超说明书用药;合理用药;药品说明书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9-0655-02
药品说明书是记载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指导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法定指南。所谓"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的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在临床医疗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其成因复杂,药品说明书大多都是多年前修定的,更新缓慢,代表的是修订时的医学技术水平,而临床医学是一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进步的科学,必然导致药物使用中不断有新的发现和经验积累。很多循证医学证明对患者治疗有利,已在临床广泛使用还没有来得及添加进药品说明书中。临床试验因为伦理学的原因新上市的药品缺乏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用药数据。已上市的药品修改说明书,需厂商提供相关用法的大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其审批程序不亚于新药说明书的审批,耗费很大,厂商一般不愿主动修改说明书。由此可见"超说明书用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超说明书用药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易引起争议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对我院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分析,以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现就我院2013年处方中"超说明书用药"归纳总结分类如下:
(-)超适应证用药:药品说明书未提及的适应证。
1.盐酸二甲双胍片:用于治疗单纯饮食控制不满意的2型糖尿病人及用于胰岛素治疗的患者。现用于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
2.螺内酯片:用于治疗高血压,水肿性疾病,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低血钾的预防。现用于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
3.碳酸氢钠注射液:用于治疗胃酸过多,代谢性酸中毒。现儿科外涂治疗鹅口疮。
4.注射用甲氨蝶呤:抗肿瘤药,包括各型急性白血病多种癌。现用其保守治疗宫外孕。
5.复方黄连素片:常用于治疗肠炎、痢疾。现用其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
6.枯草桿菌二连活菌颗粒:用于肠道菌群失调修复。现用其辅助治疗新生儿黄疸。
(二)超禁用人群用药:超药品说明书中禁用人群。
1.沙丁胺醇片: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和喘息型支气管炎痉挛。孕妇禁用。却常用于习惯性流产保胎。
(三)超用法用药:给药方法与说明书不符。
1.甲硝唑片:口服用于治疗肠道和肠外阿米巴病、治疗阴道滴虫、厌氧菌感染。治疗滴虫性阴道炎直接塞片。
2.苦黄注射液:静脉滴注用于治疗黄疸,黄疸型病毒性肝炎。治疗新生儿黄疸多是口服给药。
3.氨溴索注射液:静脉输注用于急,慢性肺部疾病的祛痰治疗,现用其雾化吸入治疗肺炎。
4.地塞米松注射液:静脉输注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疾病。用其雾化吸入治疗小儿肺炎。
5.注射用糜蛋白酶:一般肌内注射。而儿科常用其雾化吸入治疗肺炎。
6.制霉素片:口服用于真菌感染。儿科外用治疗鹅口疮。
7.丙酸睾酮注射液:肌肉注射用于男性性功能低下。临床上配合几种药外用治疗外阴营养不良。
(四)超用量用药:给药剂量明显超出说明书规定的剂量。
1.维生素B6片:一般成人一日1-2片。现大剂量口服用于哺乳期妇女回乳。
(五)超适应人群用药:说明书未提及的人群,"儿童用药"项下注明儿童用药安全性尚不清楚、尚不确定及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均视为超适应人群用药。
1.蒲地蓝口服液:用于疖肿,腮腺炎,咽炎。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现儿科用于小儿上呼吸道感染治疗。
2.利巴韦林颗粒:用于病毒性疾病。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儿童中使用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而儿科常用其抗病毒。
3.注射用阿奇霉素:用于肺炎衣原体、支原体、嗜肺军团菌、金葡菌、链球菌等引起的感染。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16岁以下患者使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而儿科常用其治疗小儿上呼吸道感染。
4.注射用头孢地嗪钠:用于敏感菌引起的感染。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儿童中使用尚无临床经验。儿科多用于小儿抗感染治疗。
(六) 超配伍禁忌用药:药物配伍禁忌与说明书不符。
1.喜炎平注射液配地塞米松注射液同瓶混合静滴:喜炎平注射液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严禁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使用。
讨论
项目情况说明 第10篇
情况说明书
XXXXX人民政府:
本工程项目于2007年8月份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x月完工,目前该项目未出《竣工验收报告》。根据XXX(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施工企业备选库项目抽取相关规定,需要施工企业对已抽取的项目经业主方确认完工后,方可重新参与项目抽取。现恳请贵单位对该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确认是否已完工。以便我单位能重新抽取新项目!
情况说明人: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礼仪队情况说明 第11篇
尊敬的校团委老师:
您好!
礼仪队从开学至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我们礼仪队本身的发展,同时也给校团委的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就此情况,我们做了一些总结,现将情况报告给予报告。1.刚开学时,学校曾强制性的让小队员请假出了一次活动(本年度精神文明检查)。
并且此次出礼仪时天气比较寒冷,很多小队员都冻得受不了,但是还是得坚持到活动结束。这是小队员第一次出礼仪活动,现在,虽然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还是对小队员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2.人数问题:本学期出活动,每次活动都要很多人。但是,实际上用不了这么多,有
时候招来的人就会被闲置。很多小队员都是上课请假来出活动的,来了又闲置,心里多少有一些意见。
3.时间问题:团委老师每次都会规定时间让我们集合,但是小队员几乎每次去都要等
老师等很久。尤其是早上,小队员本来没有课,为了出活动很早就顶着寒冷的天气赶去俱乐部,到了俱乐部却要等老师等很久。有的下午的活动我们的小队员中午没吃饭就过去,等了很久,最后却听到老师说时间通知错了,再过一个小时再来。尊敬的老师,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您的身上,您作何感想?
4.服装问题:礼仪队至今没有统一正式的服装,每次出活动都由小队员自己准备。这
样,一来由于服装不是很统一,不能带来一种正式的感觉,二来如果小队员自己准备的服装不是很好,团委方面也不会很满意。而且因为个人的经济条件不同,一些小队员没有合适的礼仪服装,也成为出活动找不到人的一个因素。
5.培训问题:现在礼仪队的培训只是由我们几个队长负责,可我们毕竟只是学生,对
礼仪知识也只是了解一点皮毛。更多更加深入的知识我们并没有把握。而学校有许多活动或会议都是很大型很正式的,在这样的场合,需要更高要求的礼仪人员。而这些高端知识的培训,我们并做不到。
6.补助问题:
毕竟是代表着学校的脸面的,高素质高水准的礼仪人员更能展现出我们新疆大学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希望团委老师能够将礼仪队培训老师的问题给予考虑重视。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在我们反思的问题中涉及到学校方面,需要团委老师理解帮助和解决的,同时在礼仪队的发展上我们自身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我们正在努力地调整和改正。在此希望校领导在我们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上给予重视,希望在团委和礼仪队共同的协调解决下,礼仪队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能够为学校增光添彩。
新疆大学校礼仪队
个人情况说明 第1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小米,年 月出生。年 月毕业于 学校。年 月参加工作,历任 卫生院输液室护士、手术室护士、药剂师助理等工作。2007年5月份到 煤矿工作,曾在 煤矿 医务室任护士、综合办公室分管库房等工作,现在 煤矿综合办公室分管后勤工作。为了能更好的做好以后的工作,让领导对我有更深的了解,现对自己以往的工作、思想、生活情况做如下小结。
一、工作方面
参加工作以来,我本着团结同志、作风严谨、积极向上、不怕吃苦、虚心请教、主动学习的原则在较短时间内便熟悉了本职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能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思想政治方面
长期以来,我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行动上时刻以优秀共产党员模范标兵为指引,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工作以来,连续三年(2009、2010、2011)被评为扶贫煤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友好同事,尊敬领导和长辈。多年来,我一直坚持自我检查和自我反省。在单位和家庭,我总是友好对人,从不和同事及家人争吵打架。对于领导和长辈,我一向十分敬重,因为他们传授了我知识并在我成长的历程中给了我指导和帮助。
总结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继续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应变能力、人际交往沟通能力等,力争做一名合格的 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