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精选7篇)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1篇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118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湖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行发[201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条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投资计划;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第八条
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2.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3.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4.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3篇
一、报名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身体健康。
(三)
符合 (一) 、 (二) 条规定, 并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含租赁) 并连续居住满6年, 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6年, 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 满6年。
(四)
符合 (一) 、 (二) 条规定, 并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职专科学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含租赁) 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 (含3年) 不满6年, 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 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 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 3年以上 (含3年) 不满6年。
(五)
符合 (一) 、 (二) 条规定, 并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但只能报考本省的高职专科学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含租赁) , 本人在我省有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经历, 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定在2014年1月份, 具体日期另行公布 (报名工作与本省有户籍的考生同步进行) 。
三、报名地点
申请报名的应往届考生, 均到本人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四、考生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 考生及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居住的材料:
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或经暂住地派出所确认的暂住地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同时证明考生和法定监护人的关系) 。
(二) 考生及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的, 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 (村) 委会出具并经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三) 考生本人在我省就读的学籍材料:
1. 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
(1) 海南省初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 ;
(3) 《2014年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初中阶段学籍审查表》;
(4) 《2014年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
(5) 高中学籍材料 (往届生) 。
2. 申请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需提交:
(1) 海南省初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或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 ;
(3) 《2014年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或《2014年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籍审查表》;
(4) 高中学籍材料 (往届生) 。
3. 申请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需提交:
(1) 普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 ;
(2) 高中学籍材料 (往届生) 。
(四) 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
《2014年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查表》。
(五) 考生法定监护人的从业材料
1
考生法定监护人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业证明;
考生及法定监护人在我省的居住时间和考生在我省的就读时间, 从考生参加高考当年的8月31日往前推算;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 从考生参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五、报名资格的审查职责
“异地高考”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按照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审查办法。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审查考生的学历和学籍;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报考批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相关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并负责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查本地区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相关审查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并负责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市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和审查考生及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确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的真实性;省级公安部门负责对各市县公安部门所审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并负责协调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省考试局负责对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并负责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及报考批次进行网上公示。
六、报名程序及办法
(一)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 持报名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到市县招生办申请报名 (报名点不受理考生委托他人报名的申请) 。
(二)
市县招生办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 并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 并通知考生在报名期间补齐后重新申报。
(三)
市县招生办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一致的, 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 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报名材料, 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四)
市县招生办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按类别整理造册后送交本市县的教育、人社和公安部门。
(五)
市县教育、人社和公安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认定, 并做出审查结论。
(六)
市县教育、人社和公安部门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市县招生办, 市县招生办根据报名条件确定考生的报名资格以及报考批次。
(七)
市县招生办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 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市县招生办要书面告知考生本人。
(八)
考生缴纳考试费用, 领取报考卡、报考资料。
(九)
考生登录省考试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七、报名资格的公示
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 由所就读的学校在考生就读班级、学校进行张榜公示 (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 并在学校内设立举报箱) , 其他考生的报名资格在各市县招生办的办公地点张榜公示 (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 并在报名点设立举报箱) ,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所有取得在我省“异地高考”资格的考生需在省考试局网站进行公示 (同时公布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 ,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名单由省考试局网站留存至当年年底。在公示期间, 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 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八、违规处理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4篇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规范开展“专升本”工作,推动我省普通本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湖南省内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毕业生(含成人高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进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注册后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普通本科院校学习两年(学制为五年制的专业需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文凭;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能举办“专升本”教育,其他本科院校可自主选择是否举办“专升本”教育。
五年制高职专科也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将合作学校的五年制学生纳入选拔范围。
第四条
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为选拔范围内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20%,接收专科学生到本校就读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控制在各专业参考总人数的50%以内。“接收院校”当年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总数按一定的比例占用该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专升本”的选拔考试由“接收院校”分别组织,考试科目由“接收院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自主确定,考试总科目不能少于3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门;对报考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由“接收院校”自主确定,既可以认可英语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和全国英语四六级统一考试成绩,也可单独设置英语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推荐院校”必须在控制比例内根据学生平时学业成绩和制定的推荐办法公开、择优推荐学生参加考试,“接收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选拔录取办法,依据选拔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学生。
第七条 “专升本”工作基本原则:
㈠ 协商自愿原则。“专升本”工作的开展由“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正式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建立规范有序的“专升本”合作关系。
㈡ 公开公正原则。开展“专升本”工作的相关高校,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为防止人为干扰,本科院校与其他学校合作开展“专升本”,不得仅接收某一个学校甚至某一个学校某几个专业的学生,至少要接收2所以上学校(申请合作专科学校不足的除外),能够对应的专业应该同时接收。相关要求必须对合作院校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
㈢ 相对稳定原则。高校开展“专升本”工作必须稳定持续实施,不能随意停止或恢复。“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建立的“专升本”合作关系要相对稳定,合作双方在审核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实际开设课程等情况后确定的对应专业,必须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改。
㈣ 诚信合规原则。举办“专升本”的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认真履职,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每个参加“专升本”选拔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专升本”工作程序
㈠ 建立合作关系。“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自主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接收的专业、规模数量、本专科专业的对应关系、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此项工作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并报我厅高教处备案。
㈡ 细化推荐要求。“接收院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及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协议中具体明确推荐条件和标准及考核方式等事项。
㈢ 组织学生报名。“推荐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专升本”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有关信息必须及时向所有学生发布,不得选择性地发布信息,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工作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过期不予补报。
㈣ 核查报名信息。“推荐院校”严格审核学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比例确认推荐名单;“接收院校”在认真审核合作院校提供的推荐名单并确认汇总后,将参加 “专升本”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于当年的4月20日前报我厅高教处审核,同时申报“专升本”需求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再将通过的名单在4月底前下达各“接收院校”。
㈤ 组织选拔考试。“接收院校”根据经审核下达的考试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得接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此项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
㈥ 确定录取名单。“接收院校”根据考试成绩和制定的录取规则按规定的比例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于6月15日前报我厅高教处审核。我厅6月30日前将核定的录取名单反馈“接收院校”,再由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㈠ “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及时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其专科阶段的档案由“推荐院校”按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接收院校”。
㈡ “专升本”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接收院校”报到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联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各“接收院校”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注册时必须严格审核专科学历信息,确保与报名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因学生自动放弃入学出现的缺额不再办理补录。
㈢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应严格按照“接收院校”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专科学历就业的同时采取业余形式就读本科。
㈣ 因“专升本”学生从专科阶段到本科阶段的学习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学校之间的合作是以协议方式自主确定,选拔考试由各本科学校单独组织,因此“专升本”学生必须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本科学业。㈤ “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毕业证,证书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
专科在读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按期复学并完成了专科学业的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的本科学校学习,不占“专升本”考试和录取人数限额。学生本人须提交部队正式下发的嘉奖令或者通令等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勋章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接收院校”和我厅审核。
第十一条
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要求“专升本”的,由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件于3月1日-20日(公休日除外)到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名,按我厅《关于印发<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通〔2010〕479号)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升本”的组织和监督
㈠ 加强组织领导。参与“专升本”工作的各相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确保“专升本”工作在政策执行和学籍管理上的连续一致,要求此项工作应明确由各学校的教务部门负责。
㈡ 制定周密方案。各相关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周密的“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工作预案。
㈢ 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高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全面实行“阳光选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学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参加考试的名单、选拔考试成绩及录取名单等要全程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㈣ 严格责任追究。各高校的“专升本”推荐、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每个具体步骤出现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协商妥善处理,或报告我厅协调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全权承担责任。对违规操作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㈤
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第十三条
为支持和鼓励相关高校合作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升本”的推荐和选拔方式,促进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各“接收院校”在与“推荐院校”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依据本办法,对专科阶段学生的成绩认定、选拔考试科目的对接、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进等做出更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5篇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各单位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需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位预算、决算、说明等会计资料;
(三)固定资产账(含卡片账)、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财产-1-
盘存情况及说明;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说明;
(五)基建、维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资料。
(六)内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
(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审小组,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自审,以备向审计机构提交自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应保守秘密,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做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复后,下发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提交授权、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6篇
为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实现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是教育的头等大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已经成为一项政治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履行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
(三)用抓教育教学的劲头抓学校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它干扰中心,时时刻刻影响中心;没有安全,谈何发展、谈何教育、谈何和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立足发展保安全,通过安全促发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厌倦情绪及侥幸心理,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安全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学校各项工作中,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深入实施“三生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和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和育人环境,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同时,也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师生为本”、“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观念。
2.属地管理的原则。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必须“小题大做”,随时提高警惕,在思想深处筑牢安全防线,做好一切可能的防范。
4.齐抓共管的原则。学校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
(一)后勤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学生公寓(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体育场馆、卫生间、学校围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电梯、水、电、气等后勤设施设备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重点做好校园暴雨与泥石流、校园拥挤踩踏、校园地震雷击、煤气中毒等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臵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对学生公寓(宿舍)周边及内部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家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生床上用品的全过程管理,把好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质量关,确保学生使用合格床上用品,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3.学校安全自查必须经常进行,每次检查,都必须详细填写《云南省学校安全状况登记表》(附表一),对查出的隐患,采取的措施,整改的结果都要作详细的记录,经责任人确认,并由校长审核后签字归档,作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时的痕迹资料。
(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云南省自然灾害类应急管理规定,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臵能力和运行机制建设,规范应急处臵行为,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受灾地区学校的安全、稳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等方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控制事态;做好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臵工作。
(三)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活动范围、规模等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进行。
1.学校举行的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旅行)等外出活动,必须事前填写《云南省学校外出活动申报表》(附表二),经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审批部门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活动的组织者负直接责任。
2.学校内部正常的例行集会、早晚自习、集体劳动、升降旗仪式、课间集体活动、运动会、节日庆典、冬(夏)令营等集体活动要注意安全,校长负安全总责,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四)学校卫生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校车管理。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保„2010‟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校车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周围设立限速行驶、禁鸣等标志,提醒过往司机注意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
同时,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六)防溺水事故管理。学校应加强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责任和分工;教师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主要对学生进行防止溺水事故发生的教育;组织、动员家长主要做好未成年学生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学校、教师、家长“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使学生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七)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采购须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和存放。
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学校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中小学师生到煤矿、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
(八)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高等学校还要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九)校园秩序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预防校园暴力、性侵害、学生自杀等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校园秩序安全管理。
1.学校应加强校园暴力事故的防控与处臵力度,做好平时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学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各类校园暴力事故的预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局势扩大。
2.学校要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注重师德师风教育、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等方法来有效预防校园性侵害事故的发生。一旦侵害事故发生,学校应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应对处臵工作。
3.学生自杀事故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和突然,预防教育工作是重点。在学校中开展的学生自杀预防工作要面向所有学生。在预防的基础上,要针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实施专业化干预行动,以避免自杀事故的发生。一旦自杀事故发生,要做好对事故的处理工作和对事故周围人员影响的消除工作。
(十)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任务,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充实成员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在综治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争取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和支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随时掌握学校周边治安、交通、建筑、卫生、消防、文化、环境等各类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维护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十一)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涉及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好善后处臵工作,确保师生及其亲属情绪稳定,保证学校教学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
学校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协助处理;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事故,省教育厅负责人进入事故现场指挥,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事故发生后,新闻发布与媒体接待的口径,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调查的基础上,由各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确定的发言人统一应对、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十二)学校事故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要在组织抢救和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学校师生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或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报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当地党委、政府。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云南省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报告表》(附表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每年6月、12月底,学校要详细填写《云南省学校师生非正常伤亡统计表》(附表四),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学校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十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按照《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应急预案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使应急预案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可操作性更强,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处臵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应急工作要求,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安全知识的普及,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演练,确保发生紧急情况,预案能迅速启动,师生员工能迅速安全疏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事故、事件等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积极稳妥地做好现场处臵工作,严防事故、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及次生伤害的发生。
(十四)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安全工作实际,本着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对极易发生但尚未发生的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类安全事故和防火、防盗、防毒、防病、防骗、防溺水、交通安全、校园秩序等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及时、适时通知、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消除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遇有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类安全事故,要主动调整学生在校时间,必要时可先行停课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安全工作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学校长期安全稳定。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学校安全保卫队伍是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前提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重点解决好机构设臵、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装备配备等问题。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尽快成立安全保卫管理专门工作机构。
2.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州市教育局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县(市、区)教育局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人员;各高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制定的《云南省高等院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云教办„2007‟15号),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各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根据形势和任务,尽快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人员。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至少应聘用3名专职保安人员;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按照不低于总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3.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经费投入的支持,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安全部门能够正常运转,确保学校、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有经费保障。
4.加快校园物防、技防建设。城市所有学校和幼儿园、农村中心小学以及其他规模以上学校和幼儿园,要有封闭式大门、围墙,要配备上下楼通道、楼梯照明设备设施,并在显著位臵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牌;实验室、危险物品存放室、配电层等重点部位安装防盗门和防护窗栏;要在校园和学生宿舍楼出入口、门卫室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学校、幼儿园报警设施必须与辖区内公安机关联网运行。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幼儿园时,要将安全实施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5.加大教育系统安全保卫队伍培训力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教育教师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教育局长、分管安全的副局长、科室主任等教育行政干部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和统筹管理的能力;提高校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等学校安全管理者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管理、及时应对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的能力;提高班主任、专任课教师、体育教师等安全教育骨干教师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制作校本安全课程、实施安全课程、开展安全演练等的能力。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各级各类学校的职责。《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作出了六项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学校安全的责任主体;二是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11项安全工作制度;三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并落实其责任;四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教学制度;五是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宣传和检查制度;六是规定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
3.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落实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加强督查,措施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巡视督查制度和通报制度。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校安全管理的巡视督查,重点督查: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等基本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的决议、决定和措施的情况;针对社会及师生广泛关注和普遍关心的校园安全热点问题,进行整顿治理的情况;结合学校实际,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学校稳定工作薄弱环节难点、重点的情况等。
督查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实际将督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教育系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本地区、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明确各级责任。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校长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学校特点,组织研发包括交通、溺水、地震逃生、洪水和泥石流、雷电、毒品和艾滋病、校园暴力、网络成瘾预防、心理咨询干预等安全教育示范性课程,通过认真扎实的安全教育,增加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和解决具体安全问题的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实际情况,深入扎实地开展“三生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强化心理咨询,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压力。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氛围。4.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及行为风范,不得歧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要充分发挥在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6.中小学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将安全教育列入实施学校课程的重要内容,开足课时,并不断提高课程质量。每所中小学都要聘请一名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请他们为师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7.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真正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在平时教育教学中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本园实际的安全教育活动。
(二)全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确保学校的长期安全和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与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创造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良好治安秩序和文明的校园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云综治办„2009‟32号)的要求部署,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建立起“平安校园”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和有效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改善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状况,努力实现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民主法制观念的明显增强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的显著提高,做到校园内思想政治稳定、秩序良好、师生健康和谐,学校育人环境明显改善。
(三)加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信息化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校园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信息化水平,通过校园网、互联网、多媒体、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学校多级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的信息化模式,实现校园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四)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要做到全面、认真、细致,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检查或抽查,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填写《云南省学校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五)。学校整改工作完毕要及时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回执》(附表五)。主管的教育部门没有开展安全检查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主管的教育部门负主要责任;学校接到整改的通知书后,没有按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整改,学校领导负主要责任。
学校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规定整改时限,在整改结束前,要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学校无力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整改。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水、电、气等重要设施要实行动态监控,发现隐患和异常现象要立即解决。
(五)健全安全工作考评、奖惩体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督导内容,在进行教育督导工作时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必要时应开展专项工作督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联系学校制度,督促指导基层抓好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签订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问题的,要进行认真查处,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事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当年若发生1起以上(含1起),并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安全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地区,取消当年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教育目标管理奖励和各类评比表彰资格。
云南省农行实施内部户扣税项目 第7篇
近年来, 农行云南省分行通过推广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TIPS) , 建立国库与财政、税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间的电子信息通道, 实现了税款资金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全程监控。3月末, 在总行大力支持下, 在系统内首家投产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TIPS) 内部户扣税功能, 进一步推进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应用工作。该系统改造当月, 农行保山分行共发生内部户扣税业务185笔, 实现税款扣缴入国库1448万元。TIPS内部户扣税功能的成功推广, 进一步深化了农行与当地政府、财政、税务、人行及社保等机构在国库、财税业务方面的合作。目前, 省农行正督促各级行加快开展国库系统升级工作, 力争在上半年全面完成全省农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内部户扣税功能的推广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