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托范文(精选11篇)
互联网信托 第1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厚的社会财富。 2008年以来,个人可投资资产大约保持20%的年增长率,2014年可投资资产达112万亿。 其中, 高净值人数大约保持16%的年增长率, 2014年高净值人数已突破100万,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也保持着20%的年增长率,2014年达到32万亿,超过了高净值人数的增长率。1但富豪们辛苦创业而积累的家族财富也没能逃过 “富不过三代” 的魔咒,不少家族不仅财产减值,而且经常发生家族财产纠纷问题。[1]来自麦肯锡的一项研究显示,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 而其中只有30%的企业可以传承到“第二代”。 这让富豪们更关心自身财产的顺利传承。 另一方面,传统的财富管理方式比如理财产品或银行存款又无法实现对财产的持续经营,而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国外较为成熟、先进的财富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对财产的持续经营和顺利传承。[1]
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模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信托公司主导。 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 第二种是私人银行主导。 2014年12月,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在深圳宣布正式推出家族信托服务,从四个维度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具有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特色的家族信托服务。 第三种是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 2013年,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在深圳宣布成立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家族信托,随后北京银行与北京国际信托、建设银行与建信信托合作推出家族信托业务。 第四种是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 2014年5月4日,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联袂推出一系列面向国内高端人群市场的创新型产品。 该产品嵌套一款高端定制终身寿险产品, 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实现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创新融合。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对传统的金融行业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被线上模式所取代,而国内家族信托仍主要以线下的模式运行,在“互联网+金融”趋势下,家族信托模式创新十分迫切。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为各行各业,其中也包括家族信托,搭建起了一个快速、 高效、低成本、高信息化的基础平台,以互联网为平台构成的金融服务新模式,不仅快速、便捷、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而且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工具原理具有智能化、交互化、普惠化的特点,它的兴起和普及对家族信托的未来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契机。[2]不仅如此,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因素的引入为家族信托的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文献综述
关于国内家族信托模式创新的必要性理论与实务界者认识都十分统一,但对打造家族信托的目标模式有很大差异。 不同的模式会导致营销效果的差异,所以家族信托目标模式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家族信托能否健康、快速发展,也关系到家族信托模式能否成功转型。
国内金融机构虽然已经认识到家族信托对业务转型的重要性,但都是基于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转型, 并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模式的创新。 张传良、鲍新中对我国刚刚起步的财产类家族信托进行了模式探讨,详细阐述了家族类信托产品的设计, 为其他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提供了相应的思路。[3]王怡丹认为信托公司应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 由于国内的私人银行通常归属于某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可以借助商业银行良好的客户资源和便利的融资渠道,开展家族信托的营销。[4]乙臻、秋圆认为信托公司应该加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比如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联袂推出一系列面向国内高端人群市场的创新型产品,该产品嵌套一款高端定制终身寿险产品,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实现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创新融合。[5]邱峰认为家族信托是家庭财富管理的最佳选择,具体从法律、监管、 税收、 投资者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展家族信托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6]吴政从法律角度指出了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问题,认为财产登记和“公示” 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并据此提出了初步设想,希望能够完善中国家族信托发展。[7]赵红霞概述了中国家族信托发展的现状,并分析了国外的信托模式,总结出了家族信托的优势,得出家族信托在隐私保护、避税节税、股权集中、资产保护与隔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8]Sue Tappenden认为家族信托模式可以真正地实现资产传承和保值增值、 风险隔离的作用。[9]IMOLA DRIG魤等人认为国外的私人银行可以有效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实现银行业务的转型。[10]
总体来看,上述研究都是基于传统家族信托模式,通过制度和监管的完善以及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实现家族信托模式的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环境下, 上述对家族信托的研究缺乏战略性思考,对互联网金融巨大穿透力和渗透力的特点认识不够充分,没有意识到互联网对实现中国家族信托长久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本文将互联网思维植入家族信托发展战略当中,以用户思维为核心,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工具,实现家族信托跨界经营,培养专业人才, 创新家族信托产品,推动中国家族信托模式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家族信托模式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背景下,实现家族信托的创新有三层含义:能否实现对客户的个性化定制、 随时掌握客户需求;能否有效控制家族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否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中国式家族信托模式。 要实现这三点目标就必须将互联网思维嵌入到家族信托模式中,充分运用用户、极致、迭代、大数据、平台、跨界思维打造以委托人的需求为出发点的新型模式,严格监督受托人的资产运用,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真正实现家族信托个性化定制、 风险隔离、隐私保护、财产传承的功能。[11]
其一,以互联网“用户”思维构建家族信托客户体系。 打造中国式家族信托的首要环节就是目标客户的选择。 家族信托的客户是高净值人群,更加注重对产品的体验,“用户”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思维。 用户思维可以实现以产品为导向到以客户为导向的转变,这需要家族信托加强主动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目标以及未来的支出规划,由专业的财富管理团队对家族信托财富进行管理,充分尊重委托人的需求,灵活地设计财产的处置方式和收益的分配方式。 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深入挖掘客户的管理需求, 提供多层次和全方位专业化的定制服务。 互联网背景下,家族信托产品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汇总客户交易信息、了解客户交易需求、模拟使用环境、制定用户测试、统计用户反馈等方法, 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网络平台界面,将用户的主观印象和满意度作为界面设计的优化目标和依据,不断完善客户的体验,吸收目标客户。
其二,以互联网“极致”思维构建家族信托服务体系。 极致思维涵盖家族信托的整个环节,包括目标客户的选择、产品设计与营销、合同签订、财产的管理。 极致思维要求信托公司把信托产品和服务做到最好,把客户体验做到极致,超出客户对产品的预期。 随着各类金融机构涉足家族信托,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家族信托产品也会层出不穷,对于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家族信托的选择有很多,因为在互联网上,客户只需要挪动鼠标就可以自由地选择产品,金融机构要充分意识到极致思维的重要性, 只有把家族信托产品做到极致,才能真正吸引富豪们的目光。 借助互联网,利用网络进行家族信托产品的营销需要不断创新营销模式。 信托合同可以实现线上签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运用极致思维不断合理优化财产配置,减小财产管理的风险。 另一方面,利用极致思维形成家族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在进行家族信托方案设计时,无论是财富管理,还是财富的传承过程,都要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不断实现信托产品的创新,用极致思维不断拓展家族信托的市场,用创新理念占领家族信托的制高点,实现中国式家族信托的跨越式发展。
其三,以互联网“迭代”思维构建家族信托产品体系。 迭代思维也涵盖家族信托的整个环节。 家族信托面向的消费群体是高净值人群,对产品的综合化、 定制化、标准化的需求较高。 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家族信托产品体系的构建需扬弃传统的产品创新、设计理念和思路,积极有效运用好互联网“迭代”思维,以满足“三化”要求。 互联网“迭代” 思维是互联网产品开发的经典方法,其更加注重客户的需求点, 能够快速高效满足家族信托业务需求。 迭代思维核心思想是创新, 这里的创新包含 “微”和 “快 ”两层意思 ,“快 ”就是在客户不断的反馈中完成产品的创新,对于家族信托产品,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强与客户的动态交流,及时得到反馈,加快产品创新的速度,不断满足高净值人群对于家族信托产品的需求。 “微” 就是从细微的客户需求入手,在家族信托方案的设计中,也许一个小的细微之处,就能够让客户对方案满意度提高。[12]在家族信托业务的创新中,要加强综合配置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提前探索好家族信托产业链的上下游,实现家族信托业的成功转型。
其四,以互联网“大数据”思维构建家族信托风控体系。 大数据思维可以有效实现家族信托财产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不断耦合的时代下, 通过大数据技术和思维来构建风控体系已成趋势。 它依托云计算平台、虚拟化技术,可以支持海量、多结构类型、高频率的交易数据信息处理。 家族信托设立后可平衡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因为委托人不知道受托人对家族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式, 受托人不清楚委托人企业的经营状态,而大数据的应用可以有效“跟踪”家族财产的运行情况, 委托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风险控制, 而受托人也可以根据家族企业的动态经营情况进行风险控制。 同时,开展家族信托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运用大数据实现对自身的风险监控,针对每位客户的个性化家族信托方案很难有效地进行管理,由于家族信托的高门槛,管理的资金量巨大,很有可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非系统风险,运用大数据思维可对每个家族信托方案实行网络动态信息追踪,实时监控信托资产的运行,尽可能降低风险。
其五,以互联网“平台”思维构建家族信托结构体系。 平台思维促进家族信托营销模式的创新。 家族信托属于新鲜事物,很多投资者对于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组织架构了解不多,迫切需要加强投资者的教育,而互联网平台思维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平台思维的精髓是营造一个多主体共赢的虚拟环境,虚拟环境的构建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充分了解家族信托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作用。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互联网平台不断地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完成信托文化的普及,推动家族信托发展,同时也可以借助平台加强家族信托的品牌建设,扩大家族信托的影响力,通过平台不断与客户进行信息的反馈,加强客户对家族信托的认同感,使得更多客户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首选。
其六,以互联网“跨界”思维构建家族信托边界体系。 跨界思维涵盖产品的设计、营销、财产管理。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家族信托向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发展提供了可能,现行国内的家族信托大多采用线下面签的方式进行营销,线下繁琐的签约手续严重限制了家族信托的推广, 导致目标客户流失,影响了家族信托的长期发展。 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传统营销方式的创新,用交叉、跨越的眼光看问题。[13]比如乔布斯把PC与无线技术相结合,产生了平板电脑的想法,未来家族信托可以推出掌上家族信托APP,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功能,抢滩占领互联网信托市场,家族信托与互联网金融的“联姻”必将拓展家族信托的发展边界。 由于国内富豪拥有大量的海外资产, 在国内的现行法律制度下, 国外资产不能纳入到信托计划中,现实中的跨界就是拓展家族信托的业务半径以及客户群体,富豪们的海外资产为跨界提供了可行性。 只有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积极打造“跨界”发展战略,才能坚持特色化的战略定位、 重塑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健全多元化的服务功能。
四、“互联网+家族信托”模式创新的风险
信用风险。 家族信托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委托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合同而给受托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互联网背景下,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是简化签约手续,更多地利用互联网简化签约的各个环节,这更加剧了这一可能性。 并且随着我国信托制度的改革,未来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范围更加广泛,股权、债券、房产等将会被纳入,由此产生的证券投资、连带责任等风险,在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会加剧损失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 家族信托的市场风险指的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带来家族信托受托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家族信托的受托资产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互联网条件下,投资渠道变得更加丰富多元化,但是投资的风险也会上升。[7]同时在互联网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提高,变量因子如汇率、利率的波动也会加剧。 另一方面市场风险也会导致客户资源的减少,我国的信托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微小的市场风险变化可能会导致信托机构巨大的损失。 家族信托门槛较高,巨大的损失可能影响信托机构家族信托的开展,从而引起客户的流失。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的是受托机构内部人员在家族信托财产管理中操作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操作风险贯穿家族信托整个流程,包括目标客户的选择,家族信托产品的营销,信托合同的签订,信托财产的管理。 互联网背景下更多地依靠网络进行目标客户的选择,很多看似简单的网络操作往往更容易导致失误。 家族信托产品的营销大多是在网络进行,网络的便捷性简化了营销步骤,实现了线上的直接营销,但同时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互联网下信托合同的签订往往是线下和线上的结合,线上的签约更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信托财产的管理涉及投资环节,投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操作失误。
合规风险。 家族信托的合规风险指的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 受托机构未能遵守相关法律、 监管要求等其他准则而遭受法律制裁、处分、声誉损失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自身缺乏外部监管,相关制度和法规有待完善,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会遇到互联网下的法律问题,这会导致互联网运用下的家族信托合规风险。 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税收等其他方面的法律还亟需完善,而且对有关财产运用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案例可供参考,另一方面由于家族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相关人才缺乏,在开展家族信托时难免会导致合规风险。
五、“互联网+家族信托”模式创新风险的对策
加大投资者教育。 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加强家族信托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培养信托文化、普及信托知识,让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投资理念。 政府、行业协会、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的金融机构要开展相关的风险教育,努力促进形成良好的金融环境。 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家族信托知识的普及,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
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 在互联网金融和家族信托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制度,但监管机构表示了支持其发展的态度。 在家族信托业务拓展方面,不仅需要政策上的支持,监管也应予以放开。 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支付账号建设的支持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可以整合资源,实现跨行支付,累计客户信息,为互联网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展开打下牢固的基础。
加强家族信托业务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的家族信托刚刚起步,家族信托相关人才匮乏。 在互联网环境下,同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信托公司要不断通过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化主动管理能力,还要积极实施人才战略,大力培养精通法律、财务、税收、金融、互联网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家族信托管理的专业化团队,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更优质专业的服务。
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体系。 家族信托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 一方面要加大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力度,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强国内范围的法律适应性,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国家层面要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解决财产公示问题,实行差异性税收政策, 严格规定家族信托的准入。[14]
六、结论
家族信托拓展了信托公司、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和盈利渠道,同时也是金融机构业务转型的着力点, 其发展还需要信托公司、 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互配合。 打造新型家族信托模式要以“用户”为核心,嵌入家族信托的各个环节, 围绕客户的需求来设计家族信托的产品营销、风控体系。 互联网对家族信托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也是一个目标,其对家族信托的渗透力远远超出预期,因此,研究家族信托模式必须放在互联网背景下才能实现模式的创新。 打造互联网金融+家族信托不仅仅是对传统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而且还要在更高的起点上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在传统家族信托模式基础上的深度创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财富单元也快速增加,由此带来了家族财富的增值经营和财产移交问题,家族信托作为舶来品可以有效地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和传承。现阶段中国的家族信托都是基于传统的线下运作模式,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其发展模式转型显得尤其紧迫。本文从互联网金融视角研究了家族信托模式的创新,通过嵌入互联网用户、大数据、平台等思维,实现家族信托模式的创新。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第2篇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自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施行以来,信托活动日益频繁,信托在房地产开发、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笔者在从事信托法律服务过程中,往往发现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律师、法官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不同层次的理解,有些理解的立场甚至是完全相悖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信托的定位、信托立法本身对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天生使命决定了必须立足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现实意义的判断。
本文中,笔者主要基于对我国信托立法本意的理解,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和合同法规则,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的见解,希望籍此与广大同行对信托活动的实践性价值进行讨论。
一、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释义
(一)信托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可见,信托的本质属性是对财产权的分割处分和管理。
(二)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
根据对信托的释义,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的表述为:“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
二、信托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和法律适用
(一)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体系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非以设定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和合同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立法体系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体系分别由民事主体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主要法律制度组成。[注1]
而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即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隶属于民法体系框架下所有权法律规范的范畴。
可见,信托是基于民事权利中的所有权理论产生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非基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理论产生的合同制度。信托法律关系直接体现的是财产管理法律关系,非债权债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信托法律关系设立适用信托法调整,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信托法是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的特殊法,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同一法律关系,普通法和同位阶的其他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同一法律规范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注2]
一方面,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关系的设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已经具有完善、全面的规范,而该等规范的内容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具有显着的不同。
另一方面,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书面设立产生的。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法律关系必须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设立,但信托法律关系本身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对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作的区分是:“信托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其特殊的情形,这主要是:一般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支付对价,即合同都是有偿的。而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单方面交付信托财产,并不要求受托人支付对价。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义务,属于单务的和无偿的。这些都是信托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同时,根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特征: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明确保留了变更、终止或撤消的权利外,这也是信托和合同的主要区别,即: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而信托一经设立,就不能撤销甚至变更,委托人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受益人的受益权。[注3]为此,信托理论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不得再介入信托的运作,成为信托的陌生人。
信托法律关系涉及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物权)民事权利内容,该等内容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分类,但立法和司法领域倾向于认定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仅限于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合同,而不认为合同法下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注4]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因合同形式设立,()但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则进行调整,信托法律关系应适用信托法的调整。
(三)违反信托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称合同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即债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例如,违反合同的,不能以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方式。[注5]
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排除妨碍、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要求赔偿等,因此,信托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符合侵权责任保护的法律内容。
消费信托 信托新玩法 第3篇
“1元起售,8%的收益率”,是不是很有诱惑力?
这是近日中信信托和百度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消费信托打出的口号。随即引起一片关注,同时也将消费信托的概念再次给投资者做了普及。
其实,自从去年中信信托发行了国内第一款消费信托后,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留意这一产品类型并开始积极部署,截至目前,已有中信信托、长安信托、北京信托、西藏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跨界消费信托产品,涉及汽车、旅游、养老等。那么,对于此类消费信托,投资者以及专家有多大认可度?是“创新”还是“流星”?投资者有保障吗?
产品五花八门
说起消费信托,中信信托可算是先行者。2013年12月,业内首款消费信托产品“中信—消费信托嘉丽泽信托项目”推出,剑指医疗保养消费。这一产品分为H类和G类两种,期限均为5年。以H类产品为例,客户交付资金8.8万元,其中7.5万元为保证金,5年后到期全额返还,另外1.3万元作为会籍费一次性收取。可拥有14天五星级温德姆度假公寓居住权、4000元的健康消费卡、原价优先购房权等。
在首单试水之后,中信信托乘势追击,于去年9月21日,携手百度金融、中影股份及德恒律所推出“百发有戏”,将电影《黄金时代》及其周边产品的消费权益纳入信托范围,消费者通过参与“百发有戏”平台的预售或团购获得电影票、影院卡、服务等消费权益。
同年12月份,中信信托通过微信订阅公众号发布一系列消费信托产品,其中“9999元,带你18天游四国”吸引了众多互联网人群。消息发布当天,450份产品瞬间被“秒杀”。
今年5月份,西藏信托推出一款名为“BMW X1”的信托方案,更是把消费信托推向了热点。根据该方案,投资人认购一款金额为150万元的3年期信托产品,可以免费获得一台市场价39.8万元的宝马X1 20i line轿车。信托产品3年期满后,除了拿回自己的150万元本金,投资人有两个选择:一是继续使用车辆;二是由万宝行(中国)融资租赁公司以15万元回购车辆。
而中信最新与百度合作推出的“1元起售、8%的收益率”的产品即商户在众筹平台提供各种商品,用户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获得该商品提货权。在一年期内,用户可以通过手中的消费券提货消费,即可享受正品商品的会员价,如果期间用户不提货、未消费,那么未消费部分可获得7%至8%的占款补偿。据了解,第一期上线的产品包括英国国宝级舞台剧《战马》、圣元乳业、科尔沁牛肉、体育之窗公司、星美集团等。
此外,记者了解到,经过短短两年发展,目前市场上消费信托已涵盖医疗养生、酒店住宿、海岛旅游、影视娱乐、珠宝钻石、手机家电等领域,可谓五花八门。
获取消费增值而不是资金回报
即便之前毫无概念,相信投资者看完上述这些信托方案后,对消费信托的模式应该已经有所了解。消费信托原本是信托公司一个摸石头过河的“试水”项目,如今变成了一个系列化运作的产品集合,作为一个创新产品,其与人们传统认知中的理财信托有很大区别。
“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消费信托最终获取的不是资金回报,而是消费权益的增值。”中信信托创新一部副总经理陈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业界的定义,消费信托,简单来讲就是“理财+消费”,是为消费而进行的投资理财,也是一种具备了金融属性与产业属性的消费产品。消费信托属于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是通过认购信托产品,在有保障的前提下,获取高性价比且优质的消费权益,与传统的投融资概念集合资金信托完全不同,其目的不是资金增值,而是获得消费权益。
以西藏信托上述项目为例,如果以年化9%的收益率来计算,投入150万1年可以拿到13.5万元,不算复利,3年下来也有40.5万元。与39.8万元宝马车价值相当。而投资者如果购买了上述消费信托相当于以消费的形式提前支取了这部分收益。如果是选择15万回购方案的投资者,相当于用40.5万-15万=25.5万买了宝马3年的使用权。
既然最终获得的不是资金回报,那么,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就不是获取多少收益,在观念上需要有所转变。“与投融资信托不同,消费信托是从消费需求的角度出发,适合于有特定消费需求的客户,不能简单把其当成理财产品,并不单纯看收益。选择这类产品更多地要关注自己的消费需求,按需选购。”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庆展如此表示。
据了解,在信托公司对于消费信托的设计中,也是从消费需求出发,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让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的同时获得消费权益,直接连接投资者和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方,从而将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消费需求整合起来,达到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目的。
风险小不代表无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模式都比较超前,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还是看自己是不是需要消费信托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且,消费信托的产品效果目前还较难评估。
据了解,购买消费信托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线上渠道为信托公司消费信托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线下为信托公司以及合作产业方的销售渠道。
“消费信托目前还处于试验阶段,基于人员以及产业方的遴选等方面的考虑,现在消费信托产品推出的周期还比较长,一般在两三周左右会有一款新品推出。”陈仲说,有的消费信托产品不限数量,而有的则有发售份数限制。“这主要是由产业方能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来决定。”
“另外,相对于传统信托,消费信托风险要小很多,但是,却不是没有风险。”陈仲表示,其风险是基于消费信托项目的消费权益能否实现,在消费权益实现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质量。这就需要在考察消费信托项目时,不仅要关注项目本身的各项保障条款,也要关注相关信托公司以及服务或产品提供方的实力和口碑等。
投资提醒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此类消费信托产品时,除了比较价格之外,也需要注意细节,限定性条款往往也是衡量性价比高低的重要一环。
首先,投资者要注意限制条款。目前不少消费信托都有一定投资期限,并交纳一定保证金。业内人士评论认为,这就类似一种“会员卡”,对如何消费、消费时间等都会有一定限制。就跟参与“团购”有限制一样,投资者一定要看清楚条款,而且往往在一定期限内未能消费完毕,则不退会籍费。
第二,投资者还需要注意一个渠道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消费信托是一种全新提法,和传统信托产品性质完全不一样,而这类信托产品的产销紧密依靠互联网。随着消费信托的逐步发展壮大,投资者可以寻找更为便利的渠道,这也是关键问题。此外,曹庆展表示,相对来说,消费信托以信托公司为发起主体,多采用财产权信托或者事务管理信托模式,较团购及众筹更加规范化,风险偏低。
天津地王:成也信托,危也信托 第4篇
一战成名的背后
2007年10月, 星耀集团参加了天嘉湖项目竞拍, 从起拍价13亿元, 一直叫到62.9亿元, 击败所有竞争对手, 将该项目拿下。此结果令很多地产人士震惊。因为星耀集团此前和大地产商相比, 真的是名不见经传, 在做过的若干项目中, 成规模的只有一个, 那就是昆明新亚洲体育城项目。
和天嘉湖项目相比, 星耀集团此前的这些项目都是小儿科。天嘉湖项目能够成为天津地王, 绝对有其道理, 此地块地处天津市津南区西南部, 距离天津市外环线约19公里, 占地面积4100亩, 周边水域面积7000亩, 总建筑面积达300万平米, 就其体量而言, 足以让小开发商望而却步。
星耀集团靠什么实力, 竟然敢不管不顾, 在如此高的价格之下, 还要拿地上马这个项目?答案不在星耀集团内部, 而是他们的幕后合作伙伴, 财大气粗的中信信托。
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评论说:“如果没有中信信托当时的资金支持, 也许星耀根本不可能去拿天嘉湖项目。”这位人士认为, 靠信托资金实现了小公司运作大项目, 但同时, 对星耀集团来说, 也是陷入一系列信托连环局的开始。
天津星耀拿下天嘉湖地块之后, 将其开发为星耀五洲项目。这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量可想而知。这也是天津地王进行开发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此后, 围绕着天津地王, 一轮又一轮的信托连环局开始了。
拿下天嘉湖地块两个月后, 2007年12月下旬, 中信信托成立“昆明星耀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一年期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额达30亿元, 为天津星耀的天嘉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不过融资成本非常高, 年化收益率达到25%。
星耀五洲项目在2008年开始销售, 但是, 这个时间节点显然没有踩好, 此时正是国际金融危机汹涌之时, 全国地产市场也处于低潮期, 该项目当年仅实现销售回款1829万元, 根本不够用。因此, 天津星耀只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凑集款项, 用以兑付“昆明星耀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一次, 中信信托又帮了他一把。
信托资金的连环局
2008年9月, 星耀集团与中信信托提前终止了上述第一个信托计划, 并以数额高达68.9亿元的“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替代, 这第二个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额也创下了当时房地产信托之最, 实际募集资金额为36亿元。
这36亿元, 对天津星耀来说, 来的一点也不容易。该笔资金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面向社会公开募集11.5亿元, 预期年收益率为14%, 扣除2%认购费后的年收益率为12%, 偿付周期为15个月, 享有超优先级受益权;第二部分, 中信集团和中信信托以自有出资、外加部分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基金共23.5亿元, 享有优先级受益权, 偿付周期3年。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信托协议中规定, “在预计将面临偿付时点现金流不足的风险时, 受托人中信信托可向中信地产或具有收购实力的第三方出让星耀五洲项目股权, 为投资者按时足额获得本息收益提供流动性保障。”换句话说, 如果该笔信托未能如约偿付, 届时中信信托有权将星耀五洲项目股权转让给与中信信托同在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地产, 或者“具有收购实力的第三方”, 以变现资金偿债。
古诗有云:“剜却心头肉, 医得眼前疮。”时至2009年, 第二个信托计划已经压得天津星耀喘不过气来, 于是, 第三个信托计划出台了, 这次星耀集团找到了华能集团控股的贵诚信托。2009年6月26日, 华能贵诚信托公司发行“星洲1号天嘉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项目虽然名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实际上还是给星耀五洲的房地产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这次募集资金额为32.9378亿元。根据该计划的募集公告, 这笔资金分为四个类别, 其中占比约一半的为A类, 资金额为16.3726亿元, 但融资期限仅为一年;B类1.932亿元, 资金融资期限为15个月;C类6.0601亿元, 资金融资期限为18个月;D类8.5371亿元资金融资期限最长, 为两年。
新募集的资金对天津星耀来说非常及时, 加上2009年地产形势好转, 当年销售回款高达18.8亿元, 两者合计足以应付天津星耀之前的借款, 于是, 第二个信托计划很快被提前中止。媒体披露, 从内部资料来看, 天津星耀在2009年迫不及待地偿还了中信信托32.09亿元。
根据协议, 华能贵诚信托还要求天津星耀将所有4100亩土地使用权及公司股权全部进行抵押, 为了保证到期还款, 华能贵诚信托还要求, 天津星耀每售一平米房子就要将2000元转到共管账户, 作为偿还信托贷款的专项资金。
但是, 资金困局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项目本身的销售回款仍然无法为天津星耀彻底摆脱资金压力。2010年, 天津星耀全年的销售回款仅为9.85亿元。第三个信托计划再次成为星耀集团的资金压力源。于是, 第四个信托计划出台了。
2010年6月24日, 华融国际信托成立了“华融星耀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计划募集资金额度为23.278亿元, 分为两年期、三年期和四年期。根据华融国际信托说明, 上述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即置换“星洲1号计划”到期贷款本金18.3亿元, 其他用途包括支付财务费用和项目工程款。
破解困局, 出路何在?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评论说, 星耀五洲项目以普通住宅为主, 所处区位较为偏远, 市政配套也较为落后, 如果不赶上楼市调控, 按照住宅的节奏销售, 或许可以慢慢回笼资金, “但项目开盘不久即遭遇调控, 快速回款的目的显然没有达到。”而星耀五洲提出的公建先行, 试图发挥公建对区域的价值, 却反过来又提高了项目对资金的要求。
进入2011年以来, 地产市场受到调控的影响, 天津星耀上半年的销售回款仅1.19亿元。指望从项目回款来应付这些资金压力, 显然是不现实的。为了偿还之前的到期的借款, 天津星耀到处开拓信贷渠道, 包括中信信托、农业银行、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其中, 2010年末, 天津星耀和中信信托签订了10亿元的抵押贷款协议, 该项协议于当年12月签订。
今年7月8日, 中信信托开始发行“中信聚信汇金养老地产星耀健康城1号集合信托计划1期”, 该计划募集额度为10.24亿元, 目前应该已经募集完毕。这一计划的亮点在于引入了“养老地产”概念。根据“养老地产计划”, 该计划的贷款期限比较长, 分别是2、3、4年, 且由于设计为夹层形式, 天津星耀无需在具体时点上偿付信托收益。
据“养老地产计划”计划书介绍, 信托资金将用于向天津星耀收购指定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 中信信托将代表信托计划持有上述项目公司股权, 后续开发资金由项目公司承担。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信托资金作为建设预留资金用于向上述项目公司增资, 该增资款将用于上述指定物业的后续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相关支出。投资者的收益体现在不同情况下可采取不同方式。
据了解, 该计划关联了天津地产调控中的限购政策。如果到期偿还日, 天津的限购政策已经取消, 那么投资人可以分配信托本金, 并行驶优先认购权, 以优惠价格购买项目公司的指定房屋, 绝大部分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20%。当然, 投资人也可以不行使优先认购权, 那么便可以享受相关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约在10%~23%之间。如果到期偿还日, 天津限购政策没有取消, 那么有资格购房的投资人仍可选择行使优先认购权, 其他投资人则享受相关投资收益分配。
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第5篇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2010年6月 鉴于:
委托人系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三、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四、信托专户或信托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五、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六、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信托收益: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
八、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九、借款人:。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 提供信托贷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人民币(¥ 元)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账户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一、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
二、本信托的终止日为受托人收到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偿清贷款本金与利息之日。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 发放信用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管理本信托贷款。
(一)借款人: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
(二)贷款期限12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四)贷款本金偿还:按编号为 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
二、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
(一)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为确保信托资金的专款专用,及防止出现信托资金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划付给指定的划入专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信托资金专户的代理收付人,根据本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号)、《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规定进行信托资金款项的划拨。
根据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以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借款人指定贷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二)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三)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二)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三)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委托人依法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二)有权按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但受托人应负责寻找继任受托人,并且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五)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三)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六)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七)对受益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应在合理时限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但以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为限。
(八)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三、有权查询、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四、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五、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0%向受托人缴纳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最新记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信托报酬、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本合同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为 %。
(二)信托收入: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取得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6项内容:
1.信息披露费用;
2.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3.信托报酬;
4.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代理手续费;
5.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上述第3项信托报酬费率每个信托为信托资金余额的 %/年,计算公式为:
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余额× %×当季信托存续天数/360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收到每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提取并支付,最后一笔信托报酬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受托人用于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为: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上述第4项费用在信托期间按信托资金余额的 %的费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代理手续费=信托资金余额× %×当季信托存续时间(日)/360 代理手续费由受托人于每季收到当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上述第5项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在信托期间按信托贷款合同 中信托贷款本金余额的 %/年的费率执行,计算公式为:
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信托贷款本金余额× %×当季信托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 信托贷款项目管理费由受托人于每季收到当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指定账户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信托贷款存续期间信托贷款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托收入分配顺序(仅以信托财产为限)1.支付除信托报酬以外的信托费用; 2.信托报酬; 3.信托收益。
四、受托人应于本信托到期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收益和应归属于受益人的其他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在收到每季贷款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从信托收入中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信托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当期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六、由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依其实际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
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和挂失补制章,并标注补制日期。
第十五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信托期限内,本合同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合同,提出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另一方同意。由于提出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提出方承担。
三、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且受托人收回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金与利息,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须将应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一)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追缴贷款本息,受托人收到全部贷款本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益人。
第十六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 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二、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一)受托人应按季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第十八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一)法律、政策风险
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并因此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等风险。同时,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二)利率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信托财产有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标的债权利率未及时调整所产生的利率风险。
(三)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履行职责而造成受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或遭受损失的风险,或由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的限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该项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四)信用风险
本信托存在着借款人不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风险,将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造成影响,同时,经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本次信托贷款为信用贷款,借款人未向受托人(代表本信托项目)提供任何实质性担保措施,如果借款人违约无担保借款将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
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二、风险承担:
(一)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意愿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三、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益人各壹份、受托人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
一、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15日内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三、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2.《信托贷款合同》(编号:号); 3.《信托贷款委托管理协议》(编号:号); 4.《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无正文)
12(以下为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 号的《信托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及编号为 号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委托人意愿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受托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该资金信托的资金收付工作,不为该资金信托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该资金信托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受托人(盖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经受托人充分提示,详细阅读并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的内容。
委托人(盖章):
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问题 第6篇
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信托业已经愈来愈成为一支主干力量。但在其自身发展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问题,其中最具有利害关系的便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缺乏足够优良的保护。虽然我国拥有“一法三规”的信托立法基础,但不同于国外的信托利益保护机制,这并没有完全保障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希望通过深入探索与研究来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促使信托业有更好方向的发展。
1 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国内的发展
信托制度缘起于英国,因得到了衡平法的支持才得以生存并健康快速地发展。然而在中国,信托制度并未得到社会、经济、政治、司法等体系上的支持,因而其发展道路屡屡受阻。因此,通过认识到这些问题的本质,才能针对我国的发展实情而给出合理性的建议。
信托制度的起源。我国学术界对于信托制度起源的学说比较认可的是英国固有说。最初的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封建时期,当时的英国君主曾下令禁止教徒将土地赠与教会,除非经过批准否则将土地悉数没收。而教徒为避免责罚便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借由他人在土地上的收益来转赠给教会。后来,这种表现出精巧优势的信托制度便被传至世界上的其它地区。而事实上,英国阶层间的政治经济竞争形成了固定的土地保有制度,在土地保有制度之下抽离出来的地产权便构成了信托制度的经济基础。
国内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不同于国外,它还没有达到能够作为支柱产业的地步,主要原因是信托业在国内没有得到经济、社会、司法等制度方面的动力支持。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便迎来了信托业在国内发展的萌芽时期,却也成为发展最为混乱的时期。直到2001年《信托法》等的实施才进入信托业整合与整顿的阶段,此时的信托业虽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但其发展趋势已初崭露头角。此后颁布的“三规一法”为日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韧的基础,使这个饱受艰辛的行业迎来了第一个发展高峰,进入了稳固发展的阶段。
1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交易中包含信托与交付两种关系,二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信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委托人将自身财产交由受托人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财产管理,但二者同时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等财产性权利。而交付收益关系是指受托人一方单方向地向受益人一方交付信托财产收益的关系。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结构中出现了另一种重要关系,即受托人可以寻找第三方形成交易关系而代替自己投资理财,这种投资关系也逐渐成为信托结构中的重点。
2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信托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通过上文中对信托的三种关系的了解可以知道,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需要两种关系甚至是三种关系结合在一起才能完成,这三种关系的组合对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只有设立统一的信托制度才能保证信托受益人的权益。我国立法中有过明确体现,委托人在确认信托合约之后虽已与信托财产相分离,但仍应给予委托人部分权利来确保自身信托利益的实现。此外,国家还做出其它的一些相关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但這之中仍然留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保护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委托人与受益人对受托人所保有的监督权力没有清晰地区别开来,同时赋予前两者相同的监督权利使得丧失了优先选择性,而且并没有说明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解决办法,这会对信托利益的实现有一定的影响。第二,国内信托业的发展缺乏统一、高效的专业指导,监管部门的不健全不能保障到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导致出现信托风险。第三,《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视该信托无效。该规定可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信托财产转移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另一方面为该财产必须登记为信托财产,而国内的真实实情是只强调了前者而忽略掉了后者的重要性。第四,缺乏信托监察部门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这一过程进行常规有效地监督,并且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没有提出很好地解决方案,所以需要监察人员时刻监督,以确保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3完善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制度
在信托结构中信托受益人常处于弱势状态,如果没能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便丧失了信托制度的价值。毋庸置疑的是,不管是信托受益人还是投资者都应该对其进行利益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我国对信托行为的监管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随着近几年信托业在国内的发展状况,银监会也曾对相关规则作出相应的调整来迎合变化趋势。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集中对信托业进行有效地监管,创立统一的信托业准则与规定,能很好地促进信托业的稳步发展,保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建构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制度在欧美等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保护了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托受益人,而国内并未在此方面有过多关注与规定。那么设立信托监察人,规定出信托监察人明确的资格范围,并通过相应的立法落实到实处,可代表信托受益人行使一定权利来保护受益人利益。
重新构建委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体系。受托人在行使管理财产、进行投资的权利时是不受限制的,蕴含一定的风险。所以,受托人保有谨慎投资的义务去处理信托财产。而信托公司内一名信托人员常担负着多份信托计划,应加大此方向的改进管理才可保障到每一份信托计划的财产安全与效用。
重建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力体系。目前国内的现状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相同权利而没有优先选择性,因此,必须要将权利划分清晰并设定优先顺序,同时制定相应的方案,避免委托人与受益人出现利益冲突时而无法解决,此举也是在间接地降低信托风险。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有登记确认了信托财产才能得到信托利益的实现,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而并未具体地对财产范围作出规定,使得在信托登记存在些许漏洞。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立了信托财产登记机关之后,便可交由登记机关进行后续的信托财产登记工作,虽然过程复杂了许多但仍在资源的节约上表现出了很大的优势。
自从国内信托法规设立实施以来,信托业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业务数据不断攀升,信托结构也处于不断创新与变化的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业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风险突出等问题最终还是会影响到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由于经验的不成熟导致我国在信托立法方面不够健全完善,使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没有受到优良的保护,从而产生矛盾引发危机。因此,希望能通过对国内现状的具体分析,对比国内外优势,给出切实意见,通过采取合理手段,使得信托业能够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互联网信托 第7篇
美国作为全球范围内的第一大经济体, 它最初承袭了其宗主国的信托制度及理念, 作为一个新大陆, 因地制宜并在商事领域充分发挥了信托制度的独特魅力, 从此, 信托制度在美洲大陆生根发芽, 茁壮成长成为独具美国特色的新兴法律制度。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在独立战争之前, 信托制度引入美国后主要集中运用在民事领域, 原因是由于受到英国在经济制度与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国内成文法较少, 关于信托制度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民事信托领域的一些判例。第二阶段, 在独立战争之后一直到二战之前, 这一期间国内财富急剧增加, 整个国家的经济开始腾飞,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 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开始迅速普及, 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迅速扩展, 对于资金的需求急剧扩大。为了给分散在民间的小额资金创造更理想的投资渠道, 股份公司开始采取分股征集资金的形式来满足这些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需求,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开始扩张, 信托理财产品的种类也趋于多样化, 这与当时的美国政府的监管是分不开的, 当时的政府对于信托业的监管也比较宽松适度。由于政府的监管相对宽松, 所以为防止信托受托人滥用自由裁量权, 损害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谨慎义务的概念开始被采纳, 在商事信托领域, 为了约束受托人的投资权限, 从谨慎义务的概念中又细化出了谨慎投资义务的概念。第三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会后, 网络信息技术和通讯领域的革命性变革成为美国信托业的蓬勃发展的巨大引擎。商事信托几乎掌握了全美90%的信托财产。 (3) 尤其值得提到的就是投资组合理论的提出, 从谨慎义务到谨慎投资义务, 信托投资的具体评价标准发生了较大的变革。纵观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发展脉络, 在信托产生初期, 信托的功能主要集中在社会服务领域, 在英国当时较为发达的是民事信托与公益信托, 而商事信托的发展则相对滞后, 民事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往往局限于信托文件的授权, 妥善的行使财产管理的义务为信托受益人服务。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据谨慎义务内容来确定, 规定的较为死板。反观美国信托业, 信托制度的社会功能与商业功能得到同等的重视, 由于历史、文化、宗教以及地缘政治等方面的因素, 整个社会的思想比较开放, 各种文化的融合和崇尚精神自由的传统, 使得美国的信托制度理念不仅仅局限于信托资产的消极管理, 同时也更加注重信托财产的增值潜力。
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 信托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和继受, 并在金融投资领域得以迅猛发展。但是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与制度设计理念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传统无法进行无缝对接, 导致对信托的本质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新权利”说来调和矛盾。 (4) 日本在历史上如德川幕府时期也出现过类似于信托的形式, 向宗祠捐助的财产以类似于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日本民法典》中曾经存在过关于信托类似的制度, 例如委托保管以及监护和遗嘱执行等方面规定。1900年《日本商业银行法》第一次采用“信托”一词, 在此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信托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管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法规, 自此日本构建起了完备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 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 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该条文显示出日本为了引入英美法信托制度的同时又尽可能地与本国已有的民法原则相适应所作出的努力。民事信托在日本所占比例极小, 主要还是商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最初, 日本引进信托制度主要是为筹集大量资金发展重工业, 信托业为当时日本工业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支持, 后来日本还出现了专门管理和运用私人财产进行运营的信托投资公司。日本除了金钱信托以外, 同时也有证券投资信托、金银债权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等。在日本, 信托是个人投资的主要渠道, 对本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稳定的金融功能, 推动了日本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及金融秩序的稳定, 为日本剩余资金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有效地服务。 (5)
由于初期我国投资融资渠道匮乏, 为了解决当时的困境, 为民间资本寻找理想的投资出路, 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寻找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我国与1980年通过银行试办信托业务, 引进了信托制度。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 业务经营范围定位不够准确, 暴露出众多问题并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无序。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 我国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并逐渐走向规范化。然而, 我国信托制度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如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之免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还需出台和信托制度相关的细化规则。
我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只对受托人的义务做了笼统性的规定,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作者认为, 受托人谨慎义务相关规则在我国信托制度中的缺失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受托人谨慎义务在英美信托法系中有着详尽的规定, 特别是在谨慎投资义务这方面, 规定和强化了“资产组合理论”的作用, 在有效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使得本国信托业蓬勃发展。我国《信托法》仅在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应“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以及受托人如果违反相关义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后该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得到相应救济等等。“银广厦陷阱” (6) 、“爱建信托案” (7) 、“上电转债门事件” (8) 等一系列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严重损害受益人利益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就是证明。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信托法和信托投资的相关细则性条款,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人员责任, 做到罚当其罪并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英美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 同时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对于信托制度的引进和法律移植, 在亚洲范围内以日本范例进行介绍, 最后介绍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现状与不足之处来引起读者的思考。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
注释
11 [英]D.J.海顿.信托法[M].周翼, 王昊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
22 Restatement Second Trusts§2.
33 See The Oregon Uniform Trust Code and Comments, 42 Willamette L.Rev.195, 2006, p.204.
44 赖源河, 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23-125.
55 徐孟洲.信托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66 凌华薇, 王烁.银广厦陷阱[J].财经, 2001 (9) .
77 杨林枫, 周斌.从爱建信托诉讼案看受托人的审慎义务[N].金融时报, 2006-12-11.
互联网信托 第8篇
一、信托融资业务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主体的认定
我国税收遵循“以票控税”的原则, 即开具发票的主体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本文不考虑合同印花税)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涉及的税种、费用、税费率及计算方法如下:营业税=营业收入 (对于信托项目来说, 系指“信托公司收取的融资费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 (以国内各地实际费率约定为准, 0.1%的堤围防护费率为目前广东省适用的费率,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以上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1.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来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融资人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因此该融资费用是含税的。信托公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 将剩余金额全部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最后再由信托受益人向相关各方支付信托费用, 从而完成信托项目分配的全过程。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为了操作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人交付的融资费用时直接扣除信托费用后再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综上所述, 营业税及附加税实际应由信托受益人进行缴纳, 那么是否由信托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呢?笔者认为信托融资的代扣代缴义务应该参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不再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全部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7]74号) 的规定, 同时也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中第二条的规定。以上废止文件内容为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 在信托融资中, 信托公司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信托融资费用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应由信托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因此信托融资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应主动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但这在实际操作中不具备可行性。因为信托项目多为集合资金信托, 而信托受益人大多数为个人投资者, 开具发票需要个人投资者亲赴当地税务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申报后才能办理, 而个人投资者工作时间难以协调, 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具发票的规定也不同等影响, 很难完全做到合乎要求。因此“由信托受益人自行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可行性。而若由信托公司协助信托受益人进行办理, 则大大增加了信托项目操作的难度。
2.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公司。从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来看, 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 即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法人组织, 范围仅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鉴于融资人直接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从操作方便出发, 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信托公司往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 即信托公司将该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自营业务中合并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 并同时为融资人开具收取融资费用的发票。
二、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承担主体的认定
信托融资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融资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也必为上述三方中的一方。由于信托公司目前并无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法定义务, 在目前信托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1.如果融资人明确需要就缴纳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则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含税的融资费用”,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就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如果融资人不要求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不含税的融资费用” (该做法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有所违背) , 在分配信托收益时信托公司也就不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直接作为信托收益和信托费用全部分配, 即:融资费用=信托收益+信托费用。信托收益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 信托费用向信托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而未考虑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结果会导致融资费用全部分配完毕后, 即在信托期间甚至信托项目结束后, 如果融资人提出开具发票的需求时, 信托公司若满足该要求则需要自身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中的收入为信托报酬 (在信托项目中体现为“信托管理费”) , 信托报酬一般为信托资金的0.3%~2%,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信托公司可能会由于收取的信托报酬低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负而导致信托项目“入不敷出”。
综上所述, 虽然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上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受益人, 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实际承担主体主要为融资人。但如果在信托融资时未予以明确, 则很可能由信托公司作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避免未来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般在信托融资前由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对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进行协商确定。
三、如何避免因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 导致存在由信托公司承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或有税费风险。为了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1.按照“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信托公司应该在信托融资前与融资人约定融资费用中已经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在每次收取融资费用时为融资人开具发票, 避免未来或有的税费风险。
2.如果融资人在确定信托融资时没有明确是否要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体现如下条款:“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款。无论信托计划是否终止, 如因融资人账务处理需要信托公司协助提供融资费用的发票, 由此发生的额外款项支出, 均由融资人全部承担”。以上条款主要是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融资人, 以避免未来融资人提出要求开具发票时由于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 在信托期间, 如果融资人确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信托公司应与融资人签订信托融资合同的补充协议, 以约定提高融资费用率 (信托贷款中体现为贷款利率, 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中体现为溢价利率, 此处统称为“融资费用率”) 。融资费用率提高所增加的融资费用=原定的融资费用[1/ (1-5.7%) -1], 融资费用增加的部分由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 信托公司将收取的所有融资费用合并到自营收入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 在实际操作中, 融资人为图简便, 不愿通过上述方式以签署信托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提高融资费用率。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若融资人需要开具发票, 则由融资人另行划付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给信托公司, 同时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
该方法把营业税及附加税作为融资人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 而不认定为是融资费用的一部分, 虽然这不符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但操作方便。其中“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融资人要求将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也开具发票, 导致“重复缴纳款项、重复开具发票”引起的纠纷。
四、结语
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并未涉及信托业务的税制改革。信托行业在国内仍属于朝阳行业,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 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本文列举的仅是信托税制的不完善导致信托公司开具发票时存在的争议问题, 为避免未来或有税费的风险, 信托公司应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税负承担主体, 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摘要: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融资费用需要取得发票以作为抵扣所得税的财务凭证, 而信托税制的不完善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信托公司如何在信托融资中合理地针对收取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如何避免由于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而引发未来或有税费风险等问题, 本文根据实际情况谈些看法。
关键词:信托融资,融资费用,发票,营业税及附加
参考文献
[1] .用益信托网.2013年1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http://yanglee.com/zsbg/2013/5/8/90478.html
[2] .信托法.主席令[2001]第50号, 2001-04-28
[3]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 2008-11-10
互联网信托 第9篇
而中国大陆引入信托制度不到百年的历史。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了由国家垄断的中央集权的计划金融体制, 其基本特征是单一的国有银行制度, 信托业由此在中国历史了消失了近30年的时间。直到1979年,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 信托业才恢复了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然而, 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在3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 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六次整顿, 平均每四、五年就有一次。目前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信托公司的数量、信托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还是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都难以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媲美。那么信托业在中国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本文通过对英美信托业与中国信托业的不同发展模式进行比较, 揭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以期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信托制度的基本模式
现代信托的产生与发展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和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后者以我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原生型信托制度, 也称之为需求尾随型的信托模式, 它是指信托发展是实体经济部门发展的结果。随着现代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 基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为主要功能的信托制度相应产生。这种类型的信托机构发展只是对实体经济部门金融服务需求的被动反映。例如, 英国作为现代信托的发源地, 信托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英国公民对财产转移的广泛需求。而海外殖民事业的拓展, 使得为财产管理服务的信托制度成为现代信托业发展的主流。
移植型的信托制度, 也称为供给引导型的信托模式, 它是指信托制度的发展先于实体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它对经济增长自动地起着积极的主动作用。在这种信托模式下, 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入信托机构, 而非基于居民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需求。例如, 日本将信托机构视为长期融资的工具, 同样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引入信托业也是基于计划外融资的需求。
二、原生型信托制度与移植型信托制度的不同点
(一) 法律体系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尤斯制度是衡平法的产物。普通法遵循形式主义, 认为“一物一权”, 即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 具体包含使用、占有、处理、收益四项权能。而信托制度显然违背了“一物一权”。在信托存续期间, 受托人只拥有信托财产的使用、占有、处理三项权能, 而最重要的权能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因此,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受托人或受益人。正是基于信托双重所有权的特点, 信奉“一物一权”的普通法院并不保护尤斯制下受益人的权利, 使得受托人侵害受益人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有效保护尤斯制度下受益人的利益, 英国在普通法院之外, 创设了一种新的法院衡平法院。尤斯制度为普通法所否认, 却为衡平法所承认。衡平法经过上百年的发展, 已经总结出一整套服务于信托的判例法, 从而为信托在英美国家的繁荣奠定了夯实的法律基础。
移植型信托制度存在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并无相应的信托概念, 且在法律思维、司法体制和财产权利上与英美法系存在巨大的差别。这使得信托制度在传入大陆法系国家的过程中存在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
(二) 信托的主导功能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由于是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结果, 因此, 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基本职能是财产转移和管理, 即借助信托机构的专业理财知识与能力, 实现受益人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以遗嘱信托为例,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 把财产交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 并于遗嘱人死亡后, 由信托机构定期将信托收益支付给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的长期财产管理方式。遗嘱信托广为英美国家富裕人士接受, 例如著名的流行乐坛天王迈克尔杰克逊, 已故王妃戴安娜均采用遗嘱信托用于安排身后财产的传承问题。其中, 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2100万英镑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 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 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 信托基金收益达到1000万英镑以上。这种借助信托进行遗产传承的理念在英美国家深入人心。不仅如此, 英美国家的基金业在全世界也是最为发达的, 而基金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自益信托。投资者选择基金进行理财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大多是在国家整体经济基础薄弱、居民收入较低的背景下引入的。因此, 信托的首要职能是融资职能, 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恢复信托业是有其深刻历史背景的, 既是出于引入外资的考虑, 也是出于改革国内金融体系的需要。2001年以前的中国信托机构其主要身份是国有银行体系的补充, 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和信托贷款, 这使得信托机构的业务具有鲜明的银行业色彩, 而非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尽管2001年以后, 信托业在“一法两规” (2001年至2002年, 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范下, 恢复了信托业的本源职能财产管理。但是由于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瓶颈因素, 使得国内居民很少选择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重要投资手段。因此, 信托业只能救助于银行, 通过与银行合作, 大力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以扩大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 因此, 信托业的主要功能仍然带有明显的融资色彩。
(三) 信托的主导类型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侧重于发展民事信托, 移植型的信托制度侧重于发展商事信托。民事信托, 也叫非营业信托, 多以个人信托的形式存在, 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信托的业务领域主要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种事务, 如个人财产管理、变卖、遗产管理。典型的民事信托业务包括遗嘱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等。从信托起源看, 英美法系的信托最初就是以服务于财产转移目的的民事信托发展而来, 受托人接受信托业务大多是无偿的。至今, 英美国家的民事信托始终占据了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商事信托, 也叫营业信托, 大多是以法人信托的形式存在, 受托人作为专业的信托机构接受信托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典型的商事信托有贷款信托、养老金信托等。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引入信托的目的是出于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 商事信托占据了信托业的主流。以我国为例, 我国目前尚无民事信托, 现有的信托业务均为商事信托。日本信托业的历史同样是营业信托的历史, 民事信托占比很少。这主要是因为移植型信托制度的国家信托历史较短, 且居民不习惯将遗产交给家族外部人士管理。
(四) 所处的金融体系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主要存在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中, 移植型的信托制度主要存在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中。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典型混业经营。在美国, 虽然也存在独立的信托公司, 但是信托业务主要由实力雄厚的银行兼营。在美国, 14000多家银行中, 有4500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凡是规模较大的银行, 都设有信托部。美国花旗银行、摩根银行、纽约化学银行都开展了信托业务。而日本的信托业则存在于分业金融体系下, 其特点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等都限制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 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通过对原生型信托制度与移植型信托制度进行比较, 可以看出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舶来品, 在引入中国大陆时存在着法律体系的衔接、居民理财观念的转变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主要体系在以下几点:
(一) 法律基础薄弱
中国大陆地区从1979年恢复信托业之后一直到2001年, 长达20多年的历史中没有一部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的缺失制约了信托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2001年以后, 我国虽然颁布了信托业的“一法两规”, 但是除了《信托法》之外, 还没有《信托业法》等其他基本法律。此外, 由于部门立法的局限性, 各个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屡有发生。各监管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颁布的行政规章法律依据模糊不清, 是造成当前信托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二) 居民收入较低
信托在本质上是富人的游戏。相关统计研究表明, 人均GDP每增加1000美元, 信托资产占居民资产的比例将上升1.5%。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主要指标是公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以美国为例, 财产性收入占40%, 90%以上的公民拥有有价证券。2011年, 中国大陆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尽管中国居民收入已经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但是财产性收入占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仅有1.9%, 从而制约了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三) 国内理财市场竞争激烈
信托机构的主营业务是资产管理。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打产品。然而在国内的理财市场上, 信托机构面临着来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目前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只能以私募的方式发行, 门槛高、发行规模小且不能通过公开媒体进行宣传, 导致信托公司资产规模偏小。信托在国内理财市场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四) 分业经营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此后, 中国逐步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 中国信托业的主体信托公司由于资本规模较小, 信誉度不高、且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从而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上都逊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
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的瓶颈因素,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建立健全信托业的法律法规
同样是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的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 从而使日本信托业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轨, 成为当今全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三个国家之一。因此, 我国有必要在现有《信托法》基础上, 结合国外信托业法律法规的经验, 以及中国信托业的特点, 制定符合国情的信托业法律法规。
(二) 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转变居民投资理念
信托业主导职能由融通资金向财产管理转变的推动因素时居民收入的提高。2012年11月8日公布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预计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 信托在居民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
(三) 积极推动金融控股集团的建立
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金融控股集团是实施这种转变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下, 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目前光大集团、中信集团都具有准金融控股集团的性质。由于目前我国推行全面混业经营的环境尚不成熟, 因此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组织形式可最大限度发挥类似混业的综合经营优势, 探索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从而使得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助银行业等其它金融机构的品牌优势、资金实力以及广泛的经营网点实现突破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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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 第10篇
为了充分发挥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特有的制度优势, 顺应此次汶川地震后全社会空前高涨的捐赠热情和各类公益活动蓬勃发展的势头,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安信托) 于2008年6月6日推出“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 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 募集的资金来源为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0万元、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320万元、西安信托200万元、深圳市斯科泰技术有限公司110万元, 4家公司共捐赠1000万元, 委托西安信托定向用于我省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重建、希望小学援建。
“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是我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计划。该项目以发行公益信托的方式支持受灾地区的中小学重建, 其创新性颇具标杆意义, 被认为是国内首款真正的教育事业公益信托, 显示出未来公益信托在巨灾援助中的独特作用和社会地位。
公益信托及其优势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为将来的不特定多数的受益者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 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等。在国外信托和资本市场的多元化投资是其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利用公益信托这种模式来发展我国的公益基金事业, 其主要优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和具有规避政策限制、避税等功能。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 信托是其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 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 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
2.信托机构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 是连通产业与金融市场的机构。信托公司几乎囊括吸收了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贷款、拆放、投资等全面组合运用资金的理财服务。
3.信托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 有更严密的组织架构和监管体系。《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包括每年一次的信托事务处理报告、信托终止后的终止报告和清算报告, 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了解其经营状况, 透明度比较高。
“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的构成
委托人 (捐赠人) 基于对受托人 (西安信托) 的信任, 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 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 发挥金融机构优势, 以实现委托人向陕西省内因四川省汶川大地震而受灾的地区受损中小学校修复与重建, 或为受灾地区资助建立新的希望小学的愿望。有效地将信托资金用于确定的抗震救灾公益项目。该信托计划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1.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 负责设计、开发、推介信托产品, 向特定法人单位发行信托产品, 签订信托合同, 募集信托资金。
2.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陕西省民政厅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约定双方在信托计划中的权利、义务。在协议生效后,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全数划拨至陕西省民政厅指定救灾募捐专户。
3.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按照捐赠协议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安排、提供如资助修缮我省因四川汶川大地震而受损的中小学校校舍, 或为受灾地区资助建立新的希望小学等项目;由受托人审查项目, 通过后由信托监察人划拨资助资金。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直接用于抗震救灾。
该笔信托资金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批去使用, 在部分资金闲置期间, 西安信托会把这些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投资运用, 最大限度地实现捐款的保值增值, 最后, 将这1000万元及赢利全部用于学校建设。按照此项公益信托计划, 这1000万元的捐赠的信托期限为3年, 信托公司要在3年内把这些钱全部用完。
“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1.对于委托人
四川受灾, 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共同分担灾区人民的痛苦, 形成了踊跃的捐赠风气, 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成为大家的共同心愿。通过公益信托的参与, 拓宽了民众参与慈善的途径, 更实现了捐赠参与者参与捐赠行为的目标。使得捐赠行为更具意义, 更加透明、公开。
对于机构委托人, 通过信托计划的参与最大限度的为企业实现其社会责任, 同时依照国家此次对于捐赠的相关规定, 为企业开具捐赠发票, 企业可凭捐赠发票税前抵扣。
2.对于受托人
在这危难之时, 西安信托身为扎根陕西的金融机构, 倍感责任重大, 按照《信托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 充分发挥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特有的制度优势, 顺应此次汶川地震后全社会空前高涨的捐赠热情和各类公益活动蓬勃发展的势头, 推出“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以成立公益信托的方式, 通过金融创新向捐赠者提供参与赈灾的一种新的途径和公益活动模式, 为捐赠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捐赠服务。
作为金融机构, 西安信托有责任有义务通过金融创新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此次公益信托的实施, 是公司在金融创新上的一次大胆而成功的尝试, 在丰富了公司的金融产品, 提高公司的金融创新能力的同时, 提升了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实施公益信托的意义
中国的公益信托起步较晚, 目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自四川大地震后, 由于国民赈灾意识强烈, 公益信托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四川震灾发生后, 银监会就通过信托支援灾区重建发出通知, 鼓励信托公司设立以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为目的的信托。现在, 继西安信托推出的“512抗震救灾灾区学校重建公益信托计划”之后, 国内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发售了公益信托, 如衡平信托推出了“爱心系列”信托理财产品、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计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出的“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通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不仅能够实现捐赠者的爱心, 更能维护捐赠人的利益。
首先, 由于信托制度本身使捐赠者用于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受托人, 避免了受托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其次, 信托公司作为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 与其他接受捐赠的机构相比, 法人治理结构更完善、经营管理更规范、受到的监管更严厉。这也正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 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 传统模式 (慈善基金会) 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北方信托兴建城镇建设信托产品等 第11篇
北方信托发行的天津兴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单笔信托资金起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信托期限24个月,预计年收益率根据单笔信托合同金额不同分为四种: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00(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7.4%;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200(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7.8%;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300(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8.0%。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500(含500)万元以上,信托税前预计年收益率为年82%。
天津兴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天津鑫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一家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是津南区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15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目前主要负责津歧路综合整治(北闸口段)工程建设。津歧路(北闸口段)综合整治是津南区2008年“10项民心工程”之一。工程起点北闸口津晋高速,终点月桥村,全长5.3公里。本工程包括拆迁工程、绿化景观建设工程、月牙河排污治理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切改工程、立面景观综合整修、路灯安装和道路设施建设工程。
招商银行经营款产品“生意贷”
2009年10月27日,招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正式推出了全新个人经营贷款产品——“生意贷”、“生意贷”通过创新个人经营贷款产品及贷款服务,在个人经营贷款产品中首创了贷款授信额度长期使用、主动续期,贷款发放自助“随借随还”以及贷款可拥有最长达50天的延后结算期等同业领先功能,为中小企业经营者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最佳解决方案。
“生意贷”是一个具有强大综合功能的个人经营贷款产品,“生意贷”产品有三大特色。“一次办理,永续额度”:考虑到中小企业经营者对融资需求的长期依赖性,客户在招商银行办理“生意贷”个人经营贷款,只需办理一次手续,就可以获得“永续额度”。不仅单次授信期限可长达10年,到期还可以获得自动续期。客户贷款授信额度到期后,只要客户信用和经营状况不出现负面变化,招商银行将会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给予客户贷款授信额度续期,方便客户继续使用贷款授信额度,这样就充分解决了企业经营者资金周转的后顾之忧,保障了经营企业的融资持续性。“循环授信、随借随还”: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资金周转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为客户提供了贷款授信额度“循环使用”和贷款“随借随还”功能。客户在贷款授信额度内可反复多次使用贷款,保证了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裕流动性。在借款方面,通过“随借”功能客户无须前往网点,只要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就能想借就借,贷款可瞬间到账;在还款方面,也只需通过“随还”功能就可实现想还就还。同时,客户还可根据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结合企业经营规划自行设计还款计划,实现最大限度的节约贷款利息,降低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免息支付、自由周转”:办理“生意贷”的客户只要开通“周转易”功能,便可直接通过POS刷卡、网上支付就能够随时随地支付货款,从而省去了客户以往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反复提交贷款材料的烦琐和不便。更为经济实惠的是,只要客户刷卡支付货款后,在最长可达50天的延后结算期内结清全部款项,就不用支付任何利息。该项功能可帮助企业经营者随时填补经营资金缺口,加快资金及货物的周转。
电子化航意险首次登陆天津
阳光人寿天津分公司先后联合航联保险经纪公司、明昊航空、宏讯航空推出天津首家电子化航意险,实现了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以及航意险销售、数据处理和保费结算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能够有效杜绝“空心保单”或者“黑保单”等侵犯旅客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出行更加放心、可靠。
电子化航意险,是依附于电子客票而产生的一种创新保险模式。跟传统航意险需单独提供给旅客一份纸质保单不同,电子化航意险的保费支付、投保提示等信息是直接打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需要与电子客票一起购买。购买电子化航意险后,一方面,将来旅客报销时,以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保费报销凭证即可,避免了传统航意险保单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弊端。另一方面,电子化航意险采用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相关数据保存三年,避免了索赔时对纸质保险凭证的依赖。此外,电子化航意险可以准确提供旅客乘坐航班信息及保险购买情况,同时出单信息与保险公司数据库实时对接,使得保险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并可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控,大大减少了销售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能够有效杜绝上述“假保单”、“黑保单”等侵犯旅客利益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阳光人寿本次推出的产品保费为20元,保额高达60万元。消费者在明昊航空和宏迅航空两家公司所有的机票代理点均可以购买到该款电子化航意险保单。为了让旅客放心购买,电子化航意险还提供了网络、电话等多利一验真途径。旅客可通过阳光保险集团网站www.sinosig.com及全国客服电话95510,或者航联提供的400-810-2688客服电话及电子客票信息官方网站http://www.travelsky.com/等多种途径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奔向别墅
女友犯“折哩”,发了十多条短信还抱怨不完。过了几天打电话才知道根源——公司里级别比她低的一位年轻小姐居然用了一只parad手袋!她姐姐已经开始看别墅了,她自己现在还是高层公寓。劝也没用,没用也得劝,这么多年还不了解她么,抱怨之后她会斗志更加昂扬!估计年底奖金落袋后她会立即解决爱玛仕一类的平患怨气。而别墅么,估计有能力后她会立即采取行动。女友性格跟我截然不同,但是并不影响我们的友谊,正是在不同之中见到百态参差之美。我喜欢她,她骄傲、善妒、奢侈、贪心,哈哈,各种欲望在细胞里骚动,折腾劲儿看得我眼花。她喜欢我,在她的眼中我活得波澜不惊,永远镇定自若,用她的话说,她的心都转了18弯回来了,我还没出发呢。经常跟我联系对她来讲就是盛夏喝凉茶,冬天烤火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