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精选6篇)
白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1篇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2000~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南通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有关灾害的能力,适应南通市经济发展需要,建设成为上海北翼现代化的港口、工业、贸易城市,编制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南通市区规划形成的港闸区、主城区(含新城区)、开发区、江海港区四个城市组团所包含的100平方公里的用地范围。
第三条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其技术标准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为2000~2010年,近期至2003年,中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目标:近期以达到《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有关消防规范基本要求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队伍强大、训练有素、保障有力、适应南通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基本体系。
远期进一步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各种建筑及化工火灾的救灾能力,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建设一支能同火灾作斗争的战斗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队,建成适应南通市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防安全体系,并为建立接近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高标准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
第六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3、《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5.4.8
4、《城市消防规划要点》1996
5、《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98年207号GB-2807)
6、《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8.11
7、《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
8、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消防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等。
第七条
本规划由《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图件》、《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划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南通市公安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
第二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第九条
以《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南通市的重点消防地区为:南大街、桃坞路、七彩城商业区;人民路、青年路高层建筑群;文化宫、青年路公共娱乐场所集中区;钟秀乡一带的集贸市场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港闸经济开发区;天生港、唐闸镇工业区;江海港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区;长江沿线码头及物质集中地;南通飞机场及油库。
第十条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重点消防单位应由市公安局每年根据具体的建设情况来确定,并加强消防监督。
第十一条
对市区的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其改造、搬迁的期限和措施,并合理布局新建的单位。
第十二条
对混杂在旧城居住区内,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状况的一些工厂、企业,针对不同现状,提出相应的改造、搬迁要求和措施。旧城改造时,应采取措施加固好房,拆除危房,提高新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十三条
在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区的建设中,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应由实施开发的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
长江沿线码头建设,尤其是危险品码头建设必须严格有序,并逐步改造旧码头中存在的消防问题。
第十五条
完善商业区、市场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并应对一些简陋的市场进行改造,使其中各类建筑满足各项消防规范。
第十六条
物资仓储区应逐步向通吕运河沿线、长江沿线码头区后沿地区集中布置。
第十七条
加强居住区的消防设施建设,新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和消防设施建设同步,旧城区和已建老居住小区也应加以改造,满足消防通道与消防供水等消防要求。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建设,应满足防火间距,保证用电负荷,完善设置消防通道、消火栓及建筑消防设施,新建建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筑应以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发展,严格限制修建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十九条
城市气化区范围内应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燃气管道宜布设在人行道下或小区绿化带内,并应符合管线综合规划和有关安全规范。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
煤气储配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及瓶库,应严格按照城市燃气规划合理布置,并符合消防要求。
第二十条
结合城市生活供给建设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集中建设农贸市场,取消露天、路边摊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禁运线路规划为:
近期至中期2005年,工农路以西,南起南通大饭店,北至通吕二号桥;青年路以北,东起南通大饭店,西至虹桥大转盘;钟秀路以南,东起二号桥,西至轻纺市场转盘;外环西路以东,北起节制闸,南至虹桥大转盘以内,禁止一切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
远期:远期至2010年,通吕运河以南,东起运河3号桥,西至节制闸;外环东路以西,北起运河3号桥,南至洪江路大转盘;洪江路以北,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第三章 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二十二条
在现有7个消防站基础上,规划新增8个消防站,以达到城市陆上消防站共15个。规划水上消防站3座,沿江均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将消防六中队改建为以扑救化工火灾为主的特种消防站,四中队扩建为特勤站,服务于崇川开发区东区的消防站(即十一中队)为特勤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站。站级标准,除特勤站外,都应达到标准普通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有各消防站均应逐步完善消防装备和营房设施建设,保证灭火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现有119消防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以消防任务为主并兼有其他抢险救援多种功能的消防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规划消防站按照《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图件》中站点规划图进行选址建设,控制规划用地,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第二十七条
在现有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基础上,加大专职消防队建设力度,近期各县(市)、区需选择1~2个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镇,建立专职消防队,远期所有中心城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均需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广泛组建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城市(镇)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目标是达到单位总数的95%以上,乡镇企业达80%。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站人员以现役制为主(在增编困难的情况下,采取多种形式组成),保证消防站的正常值班力量。
第四章 消防给水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的消防用水取自城市供水管网、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占主导地位。
城市消防给水标准按规范采用同一时间内发生3次火灾,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00升/秒。该用水量在城市供水管网布设及水厂新、扩、改建时应予满足。
第三十条
加强城市调节水库、供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提高供水可靠性,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满足消防供水的水压、水量要求。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严格按规范设置,间距一般不得大于120米;道路宽度达到或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按间距不超过120米规定设置,且应尽量靠近十字路口醒目的地方。对商业、化工等消防重点区域需根据实际灭火需要,增加消火栓建设数量。旧城改造、道路翻修和新区建设,必须同时改造或新建市政消火栓,要求一步到位,不欠新帐。市政消火栓被破坏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确保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积极治理河道污染,清除河道淤积。濠河、通吕运河等天然水源两侧规划建筑时,应同时规划建造消防取水码头。市区沿濠河适当位置建造消防专用取水点,或预留可供消防车取水的适当地点,沿濠河边的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可取自于濠河。
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大型商场、住宅区、仓储区、工厂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充分利用120米范围内的江、河等天然水源,并应完善连通天然水源的消防通道和取水码头。老城区改造和园林绿化建设应视情修建人造水源。
第三十三条
城市区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源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城建部门应以保护半径为150米的要求建造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为100~200立方米。最终应是通过城市供水系统解决消防水源问题。对于城市单体建筑,规划为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加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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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通道
第三十四条
消防通道主要依靠城市路网系统。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应保证消防通道中心线间距不大于160米,当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城市主干道设置天桥等建、构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头式消防通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不宜小于15×15米。
第三十五条
交通道路、路口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辆转弯半径20米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旧区不畅的消防通道应予改造。小区开发建设时,应合理规划小区内部道路系统及消防主干道,其出入口应设立消防设施布置图,消防干道上不得设置路障。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其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场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集贸市场等,均应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直通的消防通道,每侧至少应设置不小于6米宽的平坦空地,以保证足够的消防车同时操作。
第三十九条
大型公共建筑、人员集中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并与外部城市道路连接,比较危险且只有一条道路可连通城市道路的部位,应增辟道路,确保有两条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与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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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供电
第四十条
加大电力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城网建设和改造速度,满足各类用户对用电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电负荷等级分类”等供电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建筑消防供电可靠性。
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防火重点等保护单位均应设双电源供电或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旧城区及重要繁华地段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供电形式。
新城区电力线路建设应该一步到位,直接采用地下电缆供电的形式。
旧城区及早期的居住区室内、外电气线路均应逐步改造,以适应家庭用电及防火要求。
第七章 消防通信
第四十三条
加强我市通信网络的建设。加快通信设备更新的速度,加速通信光缆进户工程的进程,使我市的有线通信网络早日实现全地下化、光缆化,为消防工作创造优质的外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以及其它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消防工作的辅助指挥,迅速提高我市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的效率,以及综合指挥能力,使我市的消防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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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通信系统作为城市火灾报警、受理和调度指挥的主要通信方式,并按规定设置119火警集中受理总台,119火警网、119自动报警网、报警专用网、调度专用线、配合作战专用线。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应与市政府、110报警中心、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环保、气象、地震台、各消防重点单位及专职消防队等单位各设一对电话专线,组成电话会议系统,以便发生火灾和其它灾害时得以实施统一调度和配合作战。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无线通信网,积极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消防无线通信“三级组网”,无线、有线汇接和无线受警。同时以公安系统350M集群网为中心,再适当配置2~3个350M集群网,形成有效的消防集群专网。
第四十七条
各中队除完善一对指挥调度专线外,至少应再设一对DDN数据专线,同时各中队均应配置计算机终端、传真机等图像、信息传输处理系统,形成一个多功能的计算机控制处理信息消防网络。
第四十八条
设置图像传输系统,建立消防车辆出动卫星定位(GPS)系统,并在城区内选择超高层建筑或移动电话基站铁塔,配置自动监视和报警通信设备。同时,与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等并网,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全市消防一体化。
第四十九条
建立119指挥中心与消防重点单位之间的联系网,要求119指挥中心内贮存所有重点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使重点单位报警后,119指挥中心自动显示其信息。
第八章 消防与抗震、人防
第五十条
南通市地震基本烈度为6.0度,因此,城市应具有一定的避震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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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能力和防空抗毁能力,城市消防队伍应成为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符合抗震、人防等防灾规划提出的要求,城市消防安全工作应与抗震、人防等防灾工作相结合,争取将地震及其引起的二次灾害控制和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五十一条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按抗震、人防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保证救灾能力。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工程、道路系统应作为城市防火救灾的避难、疏散场地。
第九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十三条 建立良好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消防安全管理的盲区。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督促隐患整改,确保完整有效。
第五十四条
完善现有7个公安消防站的装备,完成消防三中队改造工程和消防四中队特勤站的扩建工程。结合四中队建设,需建设一个消防培训中心,用于消防培训。
第五十五条
增建陆上消防站2个,即9中队,服务于港闸开发区,站级标准为普通型消防站;11中队,服务于崇川开发区东区,站级标准为特勤消防站。
第五十六条
至2003年,在应配置消防车辆总数不减少的前提下,淘汰更新超期、到期服役的消防车。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第五十七条
完善消防通信系统,使报警、接警、调度指挥三个环节达到规范规定要求。
第五十八条
加强城市调节水库、供水管网建设,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设置市政消火栓,并完善城市建成区应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每年建100只左右),修复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五十九条
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沿濠河有计划地新建消防车取水点。治理河道污染,确保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第二水源的可利用度。
第六十条
城市旧城区加快建设环城西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完善市中心消防通道建设,打通任港、城港、南园等地区消防通道。
第十章 投资估算
第六十一条
近期增建2座消防站,即位于港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九中队和位于崇川经济开发区东区的十一中队,消防站建设资金共1600万元,其中不含征地和车辆装备器材费用。
第六十二条
新建的2座消防站,共应配备消防车共13辆,近期配备8辆,需购消防车和装备器材经费约4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新建地处港港开发区、崇川开发区两座消防站的建设资金和近期配备的8辆消防车所需资金,由消防站服务区内的港闸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经济开发区、狼山旅游度假区为主承担,不足部分可通过向受益单位集资解决。
第六十四条
现有消防站7座,各类消防车29辆,按标准至中期应配备3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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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尚缺消防车6辆,需购消防车和装备器材经费约为402万元,由市财政酌情补助解决。
第十一章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广泛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并应设置如下城市消防安全标志:火警报警标志、消火栓、消防道路、消防码头、消防供电标志、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疏散标志,重点消防保护标志。
第六十六条
贯彻消防规划,落实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消防不仅要有总体规划,而且要有具体专项规划。有关项目要列入公用事业、邮电和开发建设投资内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应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项目、分工落实。
第六十七条
拓宽经费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要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消防装备设施的通知(通政办发[1995]209号文)确定的渠道和原则,多方面增加对消防事业的投入,计委、建委、财政等部门要重点增加对公安消防站建设和消防装备购置更换投入。
第六十八条
明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并负责公安消防队(站)的使用和维护。负责消防供水、通防通道、消防通信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规范管理。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论证、实施、检查和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防止出现新的问题。
南通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如有重大变化,本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划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白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2篇
第一节规划原则与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1、十八大全国党代会报告提出“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的概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全力完成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着力推进镇区经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创建园林小镇,不仅能满足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加速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积极引导镇区健康发展,运用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原理来指导城镇的建设,把城镇建设成尺度适宜、有地方特色的、环境优美舒适、生念良性循环、适宜人类居住的园林小镇,不仅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而且能促进镇区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2)不欠新帐,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所面临的环境问题。
(3)结合绿化,综合整治。结合绿地系统建设,强化生态绿化的自净和消纳作用,加强集镇环境综合整治,争取把马场乡镇区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现代化镇区。
第二节规划目标
1、规划建设生态农业区,并在镇区加强植树造林工作,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2、开发利用水源的时候,应做到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力求马场乡等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在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以内。
3、做好三废控制与管理,使固废综合处理率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最低标准。
4、各类环境噪声不超过国家与贵州省相关标准。
第三节保护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1、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规划区属于二类大气环境功能区,执行二级环境空间质量标准。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均按照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规划措施
对大气污染源应严加控制,通过对零散工业企业的整合,使工业区与居住区形成相对明晰的分区,并在其间设防护带,减少相互干扰;加强规划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货运车辆扬尘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要求汽车尾气都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规范作业,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
(二)水环境保护规划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镇区地表水应属于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
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规划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治。
2、规划措施
重视水源与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严格建立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镇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至规划期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声环境保护规划
1、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居住区、公共设施区按照1类噪声标准控制,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2类噪声标准控制,工业区适当放宽标准按照3类噪声标准控制,主要对外交通道路沿线按照4类噪声标准控制。
2、防治措施
加强对工业、交通、社会生活噪声的监测和治理。噪声大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改革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过境公路与城镇居民点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或设置声屏障,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与管理,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建筑外墙和门窗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隔声能力。
4.固体废弃物处理
白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3篇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文本除了“前言”外,包括“发展背景”、“总体思路”、“城乡统筹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共建”、“公共服务共享”、“深化开放合作”、“规划组织实施”共九章。本文拟就《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文本的若干内容进行探索性评议,以期为地方政府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设计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一、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的表述
自学界在1995年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概念以来,学界、政界和新闻界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的界定众说纷纭,大体上可概括为三种观点,即干流断面论、中心辐射论和三群合一论(见表1)。
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长江中游地区”划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冀望通过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使其与哈长、江淮、海峡西岸、中原、北部湾、成渝、关中—天水等地区一道,形成若干新的大城市群和区域性城市群。该规划将“长江中游地区”重点开发区域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为“包括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由此,长江中游城市群雏形初现。尽管如此,学界、政界和新闻界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的讨论并未终止。在2014年9月以前,湖北、江西两省均呼吁长江中游城市群扩容,湖北要求将宜荆荆城市群纳入长江中游城市群,安徽要求将江淮城市群纳入其中打造“中四角”。
表1 学术界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界定的代表性观点
资源来源:整理自文献。[1,2,3,4,5,6]
2014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长江中游城市群以武汉、长沙、南昌为中心,涵盖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而将江淮城市群的核心城市合肥纳入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主轴。至此,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空间范围渐趋明朗。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界定长江中游城市群是“以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为主体形成的特大型城市群”,并大致地描述了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空间范围(见表2)。对此,本文认为有两个突出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关于襄阳纳入长江中游城市群问题。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襄阳市除襄州区、襄城区、樊城区三个市辖区外,其余三县三市都属于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其中,南漳县、保康县属国家层面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谷城县、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属襄(阳)随(州)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据统计,襄阳市属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的土地总面积达16061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81.43%。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角度来看,襄阳市除市辖区外不宜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另外,襄阳市并非位于长江干流,与中心城市武汉的通达度不及邻近的随州市,与武汉的经济联系相对较弱。正因为如此,襄阳市从未出现在学术界以往界定的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之内。由此可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将襄阳纳入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具有强烈的政府主导倾向,其科学性值得探讨。
表2 长江中游城市群规划范围
资料来源:整理自《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
其二,关于规划范围的模糊表述问题。与国务院近期批复的跨省域经济区(带)发展规划相比,《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域范围的表述相对模糊。《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将规划范围界定为广州、佛山、肇庆、云浮、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等7市全域,并根据流域特点界定了规划延伸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将规划范围界定为岳阳、常德、益阳、荆州等4市全域和长沙市望城区共33个县(市、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将规划范围界定为运城、临汾、渭南、三门峡等4市全域。上述三个规划对地域范围的界定囊括行政单元全域,表述相对详细,边界较为清晰。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关于规划范围内的抚州、吉安部分县(区)并未提供详细说明,加之欠缺两幅重要图件———“长江中游城市群规划范围示意图”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布局示意图”,因而仅从文字表述上还不能明确其范围边界。此外,由于规划文本使用概数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国土面积、GDP和人口规模进行描述,也无法据此推测其详细范围。地域范围表述的模糊性一方面将导致抚州、吉安二市所辖县(区)争相要求纳入规划范围的尴尬局面,最终形成事实上的市域全覆盖,另一方面将给政策落地和相关研究带来一些困难。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战略定位的表述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分城市群整体、三大主体单元、中心城市三个层次,从产业发展和空间发展两个方面进行战略定位(见表3)。总体而言,关于城市群整体的四大战略定位既符合区域发展实际,又紧密契合国家战略重点。其中,“中国经济新增长极”的定位描绘了城市群经济建设的理想蓝图,“中西部新型城镇化先行区”的定位提出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典范的新要求,“内陆开发合作示范区”的定位明确了对内对外、东西双向开放合作的新模式,“‘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的定位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突破口。
表3 长江中游城市群战略定位
资料来源:整理自《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
从三大主体单元的定位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对武汉城市圈的定位侧重于经济建设,而对环长株潭城市群的定位侧重于生态文明建设,对环鄱阳湖城市群的定位则兼顾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两方面。概而言之,该规划对三大城市群(圈)的战略定位各有侧重,把握住了各城市群(圈)的建设重点,但也存在一些缺憾。
其一,未突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定位。事实上,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于2007年同时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了许多可圈可点的成绩,也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因此,理应明确武汉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的定位。
其二,未从产业层面对环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进行定位。实际上,这两大城市群除中心城市外的其他城市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地位突出,譬如株洲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和九江、岳阳的石油化工产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集聚发展水平较高,在全国同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三,缺乏对武汉市的总体定位。从三大中心城市的定位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主要从产业层面对长沙和南昌进行战略定位,但遗漏了对武汉的明确定位,此乃该规划的一大缺憾。
其四,对南昌市的产业定位表述过于笼统。未指出将南昌打造成“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影响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定位尚值得斟酌。
三、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目标的表述
从学理上分析,发展目标是战略定位的具体反映,规划目标指标体系是规划区域未来发展状态和发展水平的数字表征。因此,发展目标的确定要紧密围绕战略定位展开,规划目标指标体系的设计要以发展目标为基础依据。《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围绕四大战略定位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社会事业和城镇化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区域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任务。但是,在具体的目标指标体系设计上,该规划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其一,经济发展指标选取不够全面。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产业结构等内容,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指标。然而,该规划主要目标设计仅选取了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指标,缺乏反映经济发展状态和质效的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其二,资源环境指标选取不够完整。未严格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重点开发区域绩效考评的要求设计,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等代表性指标缺失。
其三,“城镇化水平”类别名称不能完全概括所选指标。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新型城镇化主要指标,表征城镇化水平的指标仅有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而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和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表征。因此,可考虑将“城镇化水平”类别名称改为“新型城镇化”,并增加表征基础设施的指标,如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等指标。另外,为突出“打造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典范”的发展目标,可考虑增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等指标。
四、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发展内容的表述
《规划》第五章比较全面地谋划了长江中游城市群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构建具有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产业协同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是,从学理的严谨性来看,该规划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相关产业或行业名称的表述不规范。
其一,部分复合产业概念的表述不规范。该规划文本采用的“汽车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商贸物流业”、“广告会展”等复合产业概念(见表4)将多个标准产业归并为一个产业(见表5),失之规范。例如,“汽车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产业复合概念实际上包括了“汽车制造业”和“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两个产业大类,两者合并的表述不符合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表述;“商贸物流业”应分开表述为“商贸服务业”、“物流业”;“广告会展”应分别表述为“广告业”、“会展业”。“产业集群”概念的指向是特定的某个产业,将之应用于复合产业也明显失之严谨。
其二,部分产业名称的范围大小、前后表述不一致。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业”包含“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一系列行业大类(见表4),该规划文本将“装备制造业”和“汽车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并列表述,明显失之规范、严谨。该规划文本第三章第一节提出武汉城市圈要建设成为“高技术产业”基地,而第五章第四节提出鼓励武汉、长沙、南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前后名称不一,规范、严谨的表述应为“高技术产业”。国家曾颁布《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类》两个涉及高技术产业的分类标准。
其三,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归属表述失之规范。根据国家标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由“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七大产业构成,涵盖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产业门类,而《规划》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一个产业集群概念置于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概念之下明显不妥。同时,《规划》将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列为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也不妥,因为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标准中,通用航空并不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业。
表4《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中的复合产业概念及其标准产业名称对照
资料来源:根据《长江中游城市发展规划》文本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整理。
其四,部分产业名称的表述过于口语化和细小。《规划》文本还采用了“光伏光电”、“精细化工”、“粉末冶金”、“建材”、和“机械制造”等产业名称表述,尽管这些名称在行业发展中已约定俗成,但见诸正式规划文本,凸显口语化。“光伏光电”、“粉末冶金”等行业名称的表述过于细小。
五、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文明共建内容的表述
对于跨区域城市群总体规划,理论上应厘清各省的份内工作和需要三省协作完成的工作,以各区域共同关切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为重点进行整体谋划,而不宜面面俱到、过度展开。在跨区域城市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等内容应属于各区域可以完成而且应该完成的份内事务,而跨界江河湖泊治理、城市群“绿心”建设、区域性环境污染联防联治、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等则需要各区域协作共同完成。在规划中,对于各省的份内工作不宜过多涉及,而对需三省协作完成的工作则应突出强调。
尽管《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从生态屏障共筑、绿色发展共促、环保机制共建三个方面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区未来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谋篇布局,结构完整、内容丰富,但并未处理好上述两方面工作的关系,“生态文明共建”部分未能突出“共建”主题,类似三大城市群(圈)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拼盘”。
六、长江中游城市群公共服务共享内容的表述
《规划》第七章关注长江中游城市群公共服务共享议题。从文本内容来看,文本中的“公共服务”应特指“基本公共服务”,它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一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十二五”以来,为突出体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国家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为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见图1)。公共服务共享的核心就是要建立规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二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汇编(第一辑)[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00。
图1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内涵
《规划》共分五节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推进公共服务共享进行表述:一是加强教育科技合作交流,提出大力推动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协同合作交流;二是推进医疗卫生合作,确保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政策对接,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是共同推动文化繁荣;四是联合开发人力资源,建立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五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公共服务的内涵范围来看,《规划》基本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劳动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内容,比较全面地谋划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方向和重点。但是,从精确性、全面性和详实性的视角来看,《规划》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其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不属于《规划》表述的“公共服务共享”范畴。广义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属于公共服务范畴,但这与当前环境下国家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并不吻合,实际上社会治理更符合和谐社会构建的应有之义。
其二,缺乏对婚姻、生育、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方面基本公共服务的表述。根据图1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内涵的界定,公民从出生到养老都应享受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而《规划》在重视教育、医疗、文化、劳动等基本公共服务共享的同时却忽略了婚姻、生育、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领域内公民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
其三,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共享的表述不够具体。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共享,《规划》仅通过“共同推进文化繁荣”一节简要提出了长江中游城市群文化合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点,且局限于狭义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根据国家颁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公共文化服务共享还应包括体育、旅游等相关产业和事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共享需要实现城乡、区域均等化,从标准建立、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政策供给等多方面给予关注和支持,而《规划》并未对此进行详细具体的谋划。
摘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对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作了许多建设性的超前谋划,但规划文本在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共享等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问题。
关键词:长江中游城市群,规划,文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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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4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规划 编制要求 验收依据
2013年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新一轮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已在全国铺开,部分省市已经验收。做好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研读和领会编制规程,领会编制精神和要求。其次要结合当地实际,预测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调研土地整治潜力,确定规划方案。
验收标准一方面来自县级土地整治规程规定,另一方面来自规划实施要求,同时与编制资料完备情况、编制技术水平有关。
土地整治规划目标应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需要,并与土地整治潜力向协调。规划任务分解应符合当地实际,考虑土地整治难易程度和群众意愿。项目安排规划深度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水平。
一、规划文本内容及总体要求
根据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规划文本主要介绍编制背景与形势、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安排、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文本应简明扼要,提纲挈领,内容完备,符合当地实际,便于落实。
二、规划背景与形势
该部分应包括简要介绍县域概况,上一轮土地整治规划落实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整治规划面临机遇与挑战等内容。
1.区域概况
该项任务:描述土地整治规划区域概况,区域概况应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情况。
验收依据:区域概况应准确,具有规划现势性,反映规划基期情况,通过县域概况反映土地利用条件,土地利用特点,引导土地整治规划方向,为确定土地整治规划目标提供依据。
验收标准:区域概况介绍全面,具有较好的现势性,能够反映规划基期状况,具有体现土地利用条件,引导土地整治规划方向,便于确定土地整治规划目标,给予验收通过。
区域概况介绍简单,个别数据不具有现势性,不是规划基期数据,不能很好地反映规划基期概况,不能体现土地利用条件,建议完善。区域概况介绍不完整,概况数据不具有现势性,不能反映土地利用条件,利用特点,土地整治规划方向的,责令修改。
2.上一轮土地整治规划落实情况
该项任务:评价上一路土地整治规划落实情况。
验收依据:规划指标完成情况是否有对比数字,是否能够全面反映上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内容及其落实成果。
验收标准:上一轮规划指标完成情况介绍详细,对比清楚,结论明确,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给予验收通过。上一轮规程指标落实情况数据不完善,规划外项目统计描述不清楚,建议完善。
上一轮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不完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比价值,对比结论参考价值小,对比结论有质量问题,对比内容不完善,责令修改;没有上一轮规划落实对比或弄虚作假的,不予验收。
3.土地利用现状
该项任务:分析土地利用现状。
验收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是否为规划基期数据,数据转换与面积统计是否正确,土地利用分析是否符合实际及其符合程度。
验收标准:内容完备,分析透彻,反映基期实际,给予验收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不到位,各地类统计有误的,建议完善。土地利用现状不是基期数据的,责令修改。土地利用现状未转换为规划地类的,不予验收通过。
4.规划面临机遇
该项任务:分析规划面临有利条件,应包括国家战略、省市措施,县级特色,群众意愿,技术水平,规划基础资料,整治经验等。
验收依据:面临机遇应反映当地土地整治规划面临的有利形势,特别是县域及周边的国家战略,应分析到战略影响。省市土地整治方面的积极措施,县域土地整治特色,土地整治基础等。
验收标准:当前有利形势分析到位,有利于指导本轮土地整治规划,能够抓住机遇,推动规划文本编制,给予验收通过。当前有利形势分析不到位,不能全面反映国家战略、省市措施、当地特色,建议修改;当前有利形势分析不全,存在错误认识,或缺失面临机遇分析的,责令修改。
5.规划面临挑战
该项任务:分析土地整治规划面临不利因素。
验收依据:面临挑战应反映当地土地整治规划面临的不利形势,特别是人地关系矛盾现状,资金筹措,资源不足,自然条件难以改善,管理和科技水平落后等内容,深度应分析至面临挑战的状况,可能采取的措施。
验收标准:面临挑战分析全面,反映当地实际,有利于引导采取有关措施,推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给予验收通过。面临挑战分析不到位,建议完善;面临挑战不符合当地实际,责令修改;缺失面临挑战分析的,不予验收。
三、规划目标与任务
1.指导思想
该项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群众路线,开展调查研究之风,尊重群众意愿;采用科学方法,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分析投资效益,健全保障措施。
验收依据:指导思想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包含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等内容;是否利用当前先进的编制技术、总结土地整治经验,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落实群众路线。
验收标准: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采用科学的调研方法,规划目标符合实际,规划项目与土地整治潜力、整治效果相统一,给予验收通过。
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采用科学的调研方法,规划目标基本符合实际,规划项目与土地整治潜力、整治效果存在矛盾,建议完善。
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采用科学的调研方法,规划目标不符合实际,规划项目与土地整治潜力、整治效果矛盾较多,责令修改。
nlc202309020105
2.规划原则
该项任务:介绍土地整治规划原则。
验收依据:应包括县级土地整治规程确定的四条原则,可以进行部分解释和阐述,结合当地实际说明原则适用情景,分析某项原则确定依据,指导意义,不坚持该原则的后果。突出坚持规划原则的作用,分析坚持原则的意义。
验收标准:包括四项原则,进行正确探讨的,给予验收通过;虽然包含四项原则,没有总结到位,建议完善。不能包含四项原则,或不能正确适用,责令修改;违反四项原则,验收不予通过。
3.规划依据
该项任务:规划依据包括逐级下达的文件,规程、方法和指导意见,规划基期条件、资料,经济发展需求,土地利用预测等内容。
验收依据:编制依据是否包含当前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强制性要求;是否遵守有关管理办法,是否基于基期资料,是否基于合理预测。
验收标准:编制依据充分,分类列明,内容全面,给予验收通过。
编制依据不全,没有分类,分项列明,建议完善。漏项编制依据的,责令修改。
4.规划目标
该项任务:描述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验收依据:总体目标应完成上级国土部门下达任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符合当地实际,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保持耕地占补平衡,推动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平衡各类用地。具体目标应结合土地整治潜力,规划目标与整治潜力、整治难易程度和群众意愿等相协调,满足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需要。
验收标准:总体目标符合区域实际,顺应国家战略、省市要求,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完成下达任务;具体目标安排合理,与土地整治潜力相协调,给予验收通过。
总体目标基本适宜社会经济发展,完成下达任务,具体目标与土地整治潜力存在少许矛盾,建议完善。总体目标难以适宜社会经济发展,具体目标与土地整治潜力矛盾较为明显,责令修改。
总体目标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能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具体目标与整治潜力明显矛盾,不能落实或落实特别困难,不予验收通过。
5.规划任务及分解
该项任务:确定规划任务,合理分级任务至项目。
验收依据:项目布局合理性,任务分解均衡性,项目布局与土地整治潜力匹配性,整治效益的一致性,群众意愿参考情况等。
验收标准:项目布局合理,与土地整治潜力显著相关,考虑了整治效益,征求了群众意愿,做了乡镇街道之间的平衡,给予验收通过。项目布局基本合理,与土地整治潜力具有良好的相关性,征求了群众意愿,乡镇街道做了平衡,但项目间整治效益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修改。项目布局不甚合理,项目布局与整治潜力匹配性差,整治项目之间效益存在显著差异,责令修改。项目布局不合理,项目布局与整治潜力相关性差,项目效益差异较大,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不予验收通过。
四、项目安排
该项任务:规划项目范围、资金,规划时序和建设内容等。
验收依据:项目安排验收依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具体要求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验收标准:项目安排恰当,符合当地实际,建设内容全面,深度到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平,给予验收通过。项目安排基本符合实际,征求了有关部门建议,建设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研究深度,建议完善。项目安排不符合实际,建设内容未完成规划任务,研究深度不足,责令修改。项目安排没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符合实际,与整治潜力明显矛盾,项目安排深度达不到项目建议书水平,项目难以落实或落实特别困难,不予验收。
五、投资分析
1.投资估算
该项任务:项目投资估算情况,包括估算方法,估算精度,估算合理性,与以往土地整治项目投资对比,投资估算考虑的有关因素,总投资规模与当地经济的协调性。
验收依据:估算方法合理,估算精度满足项目投资需求,估算考虑了比如通货膨胀,土地整治难易程度,项目之间做了投资比较,给予验收通过。
验收标准:估算方法合理,估算精度满足规划需要,考虑了相关因素,并做了合理调整,规划总投资规模与当地经济状况、土地整治地位相匹配,给予验收通过。
估算方法基本合理,估算精度基本满足规划要求,考虑了相关因素,做了适当调整,规划总投资规模与当地经济状况、土地整治地位有一定差距,建议完善。估算方法基本合理,估算精度较低,没有或考虑相关因素不足,规划总投资规模与当地经济状况、土地整治地位差距较大,责令修改。估算方法不科学,估算精度低,没有或调整因素适用不当,规划投资规模与当地经济状况、土地整治地位明显不相称,不予验收通过。
2. 资金筹措
该项任务:安排资金筹措渠道,筹资额度,分析筹资成本与风险。
验收依据:资金筹措渠道,筹措资金额度是否符合当地实际,规划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是否做了比较说明,资金筹措是否满足规划落实需要,资金筹措成本是否合理等。
验收标准:资金筹措渠道合理,筹措数额有保障,能够满足投资需要,筹资成本合理,风险小,给予验收通过。
资金筹措渠道基本合理,筹措数额依据不充分,难以满足投资需要,筹资成本合理,风险稍大,建议修改。
资金筹措渠道不尽合理,筹措数额难以保障,难以满足土地整治规划落实需要,筹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责令修改。
资金筹措渠道不合理,筹措资金难度很大,不能满足土地整治规划落实需要,或筹资成本显著高,风险大,不予验收通过。
3.效益分析
该项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验收依据:经济效益明显,社会效益突出,生态效益有保障。
验收标准:经济效益分析依据充分,计算正确,结论合理;社会效益分析全面,突出了群众生产生活改变,群众满足度和群众参与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规划中有专门安排,结论符合实际,合情合理。给予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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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分析依据不充分,计算正确,结论基本合理;社会效益分析基本到位,未完整反映土地整治规划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规划中给予考虑,缺乏具体措施,建议完善修改。
经济效益分析依据不充分,计算有错误,结论偏离土地整治正常水平;社会效益分析不全面,分析不到位;生态效益在规划中没有专门安排,生态效益不显著,责令修改。
经济效益分析无依据,计算错误,结论显著偏离正常水平;社会效益分析不到位,随意性大,牵强附会;生态效益在规划中没有专门安排,生态效益分析简单;不予验收。
六、 保障措施
1.行政保障
该项任务:安排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行政保障措施。
验收依据:行政措施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权限,在制度、政策和运行机制方面比较健全,合情合理,给予验收通过。行政措施基本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权限,在制度、政策和运行机制上
2.法律保障
该项任务: 安排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法律保障措施
验收依据:是否安排法律措施,为土地整治规划提供保障措施,法律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能够为土地整治规划提供保障。
验收标准:安排法律保障措施,把土地整治规划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设定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法律程序,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为土地整治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予验收通过。安排法律措施,但不完善,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规则书写不清楚,建议完善完善。没有专门安排法律保障措施,责令修改。
3. 经济保障
该项任务:安排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经济保障措施。
验收依据:是否安排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经济保障措施,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能够推动土地整治规划落实。
验收标准:经济保障措施到位,能够为土地整治规划落实提供资金保障,利益驱动,效益挂钩等措施,推动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给予验收通过。具有经济保障措施,但内容不全,措施不力,建议完善。
没有专门安排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经济保障措施,责令修改。
4.技术保障
该项任务:安排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
验收依据:专门安排了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技术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科学、适用,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能够提供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技术保障,保障到位,有力,给予验收通过。
专门安排了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技术保障措施,措施难以到位,不能很好地提供技术保障,建议修改。没有专门安排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的技术保障措施,责令修改。
小结
本研究基于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经验,结合验收中常见问题,立足实际,逐条说明该项任务、验收依据及验收标准。基本要求是文本内容应完善,全面,前后一致;验收依据具体化,设置到具体内容;验收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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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规划文本,2013.
规划文本 第5篇
第一部分(三号黑体)
乡镇(街道)布局调整规划(三号黑体)
一、基本情况(一级标题三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字体
二、指导思想(三号黑体)
三、具体规划(三号黑体)
(一)规划依据(二级标题三号楷体加粗)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
《关于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意见》(豫政[2016]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6〕129号)
(二)规划目标(具体规划见附表)
1.乡镇(街道)布局调整情况(三级标题三号仿宋加粗)2019年度规划新建 所、迁建 所、撤销 所、合并 所、教学点恢复小学 所、小学改教学点 所。具体情况如下:
1)XXX教学点撤销 2)XXX小学改教学点 3)XXX教学点恢复小学......2020年度规划新建 所、迁建 所、撤销 并 所、教学点恢复小学 所、小学改教学点具体情况如下:
1)XXX教学点撤销 2)XXX小学改教学点 3)XXX教学点恢复小学......2021年度规划新建 所、迁建 所、撤销 并 所、教学点恢复小学 所、小学改教学点具体情况如下:
1)XXX教学点撤销 2)XXX小学改教学点
所、合所。所、合所。3)XXX教学点恢复小学......2022年度规划新建 所、迁建 所、撤销 所、合并 所、教学点恢复小学 所、小学改教学点 所。具体情况如下:
1)XXX教学点撤销 2)XXX小学改教学点 3)XXX教学点恢复小学......2023年度规划新建 所、迁建 所、撤销 所、合并 所、教学点恢复小学 所、小学改教学点 所。具体情况如下:
1)XXX教学点撤销 2)XXX小学改教学点 3)XXX教学点恢复小学......2.学校建设规划情况
2019-2023年共规划迁建、新建、改扩建学校 所: 1)2019年规划情况
迁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新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改扩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2)2020年规划情况
迁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新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改扩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3)2021年规划情况
迁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新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改扩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4)2022年规划情况
迁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新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所(含
所(含
所(含
所(含
所(含
所(含
所(含 改扩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5)2023年规划情况
迁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新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改扩建学校 所,其中:幼儿园 所,小学 所(含教学点 所),初中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所;
到2023年:幼儿园由 所调整至 所,小学由 所调整至 所,教学点由 所调整至 所,初中由 所调整至 所,九年一贯制学校由 所调整至 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2.密切配合,促进发展。.......附件:1.镇平县XX乡镇2018年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2.镇平县XX乡镇规划情况登记表(2019-2023)
规划要求:(学校建设标准: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初中满足十室要求,小学满足七室要求,教学点满足四室或三室要求〈含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要达到四室要求〉),规划要充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可行的规划方案,不得超范围规划,不得打造豪华学校,已建设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次规划范围(PPP项目列入本次规划)
图纸要求:存在调整及建设项目的学校,要根据分类,统一颜色、统一图形表示。
第二部分 学校发展规划 XX乡镇XX学校发展规划
一、基本情况
位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历史发展、占地面积、学生人数等现状和未来发展展望。
现状平面图
名称、指北针、图例、比例尺;建筑物要标准清楚面积、层数、建设年份。(A3纸横向排列,左边图右边图例、说明,用电脑排版打印)
二、规划情况
调整情况:迁建、撤销、合并、恢复(指以前年度撤销学校规划恢复的)、教学点恢复小学、小学改教学点
注:学校调整后名称变更的,要在调整属性后面写清新学校名称,例如:迁建,迁建后学校姓名变更为XXX实验学校。既无调整,又无建设规划的学校规划情况不填。
建设性质:迁建、新建、改扩建 建设内容: 预算投资: 时 间: 规划平面图
村庄规划文本 第6篇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规划运用了“有机更新、因地制宜、自然生态”的规划理念,提出了“保持肌理、完善服务设施、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建设规划。布局特色:延续现状的村落肌理;山水的有机结合,形成“四水绕村,两山做景”的总体格局;分类整理现状院落,使之与村庄观光旅游、村户生活居住有机的结合。
功能特色:村庄作为止马岭——大泉湖景区的一个停留、住宿的基地,也为游客提供农庄住宿体验、田间耕作体验、果园采摘等娱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