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范文第1篇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提要
1、生育调节
2、奖励与社会保障
3、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生育调节及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集中授课、自学
教学设计: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发颁布及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三、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生育调节
人口计生法在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8个方面的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计生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表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七、法律责任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计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领土完整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贵客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扶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因为社会扶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
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范文第2篇
文章标题:县人口计生局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xx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上级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总体工作思路是“三三三一”,坚持三强化,既强化创新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忧患意识;达到三提高既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求真务实性,提高群众满意度;做到三完善既完善县、乡、村技术设施,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完善综合治理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一确保,既确保政策外生育零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工作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线,狠抓工作求实、统计求实,力求挤干数字水分,摸清实际底数。在乡站村室建设、基层队伍建设、计生经费投入、便民维权、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性别比治理、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利益导向机制设等重点工作上求得新突破。
20xx年度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21‰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人口出生统计求实率达到95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统计求实率达到90以上;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到86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一、提高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按照省、市对乡(镇)村技术服务站(室)创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用两年的时间,分批次创优达标(码头、崔庙两个乡镇已达到优质型标准)。具体地说,20xx年度,古城、漫河、建桥、王集、蒋坊、霞口六个乡(镇)要成为第一批“优质服务型”乡镇;20xx年度,**镇、大白乡两个乡(镇)要成为第二批“优质服务型”乡镇。村室建设完成30的村。
二、强化落实节育措施,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
1、健全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统计帐卡,本考核年度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采取局领导包片、股站长包乡、乡计生委包村的办法,逐村疏理,逐户登记,逐人填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
2、坚持好季服务、月访视制度。确定考核年度四个季度首月,即十月、一月、四月、七月为县、乡(镇)已婚育龄妇女集中普查月。乡(镇)直部门由乡(镇)计生委接管;
3、提高综合避孕率。①努力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②利用集中普查普治月,突出落实以长效为主的节育措施,实现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5以上,当年生育子女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依法做好再生育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调整、加强、充实统计和信访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加大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办力度。加大人口指标拉网调查力度,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并县计生领导小组,列入县考核乡(镇)工作的依据;②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自20xx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低于80,此外,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处理好来信来访,争取省、市级信访按时结案率100。
四、在抓好人口指标和工作指标落实的同时,重视后进村工作,对无班子村,虽有班子但明显软、散、懒导致计生工作“老大难”以及上访案件多的村,采取重点管理,实行领导包村责任制,下气力加快扭转后进局面,年底后进村转化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加强乡、村计生队伍建设。
1、各乡(镇)计生委要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打造出一支精干的队伍,对有位无为的要报请党委、政府予以调整;
2、在重视法规、统计、信访、财务等业务人员配备外,还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选配或进修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
3、发挥村专干、小组长的作用,严格落实好小组长月报、月训、月发制度和工作日志制度。
六、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
1、抓好宣传教育,开展好“关爱女孩行动”;
2、查处“两非”,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
3、加强医疗卫生、计生技术、药品销售等服务机构的胎儿鉴定设备、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保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七、深化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落实率达到65以上;
2、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3、制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资金落实率达到100;
4、加强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救助;
5、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八、报请县委、县政府争取计划生育事业费足额投入。按照省、市年度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到“六个到位”:即计生手术减免费及相关检查费落实到位;奖励扶助资金按规定比例落实到位;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资金落实到位;村级计生专干、小组长报酬落实到位;特困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公益金落实到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落实到位。
九、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一证管多证”制度,开展“双居工程”试点工作,把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关口,提高验证率。通过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加强和外出流动人
口流入地计生部门的交流协作,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各地进行信息交流等措施,提高流动婚育证明办证率,摸清流动人口底数,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问题。
工作措施
1、兜清底数,把好育龄妇女上站普查关。针对个别存在新婚漏报、已婚育龄妇女胎次不清、性别不准村的问题,20xx年底结合第四季度上站普查,搞一次大清理,采取局领导包片、股站长包乡(镇)、一般干部包村的办法,对全县已婚育龄妇女逐村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通过排查清理,达到已婚龄妇女“二准一清”,即孩次准、性别准、总数清。
2、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上站普查是控制人口出生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杜绝政策外生育的有效措施。为提高各乡镇已婚育龄妇女上站率,确保上站率达到95以上,本年度对正常非上站人员予以处罚,县计生局执法大队将巡回乡镇,为体现和谐计生的人文环境,坚持做好“三个结合”:即上站普查与免费服务结合、上站进度与普查质量结合、上站与走村入户结合。
3、控制人口,加强节育措施的分类实施。对一孩、二孩育龄妇女要分别采用不同的节育办法,本年度定为“节育实施年”,将节育贯穿全年计生工作中。对二孩及以上的,一律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范文第3篇
(包组干部、村干部)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总户数户,总人口:人。有已婚育龄妇女人。其中,无孩妇女人,一孩妇女人(一男孩人,一女孩人),已上环人,未上环人。二孩妇女人,已绝育人,未绝育人。多孩妇女人,已绝育人,未绝育人。应妇检人(其中外出人),已妇检人(其中外出返家妇检人,寄回证明人),未参加妇检对象姓名:
现持生育证(册)未生育的人,其中:持一孩生殖保健手册人(分别对象姓名:),二孩生育证人(分别对象姓名:)。独生子女户户(今年新增户)(分别对象姓名:),二女结扎户户(今年新增户)(分别对象姓名:)。
二、2011年度出生情况
2011年度生育人(政策内人,政策外人)。其中,政策内一孩人(分别对象姓名:),政策外一孩人(分别对象姓名:),已上环人,未上环人(分别对象姓名:);政策内二孩人(分别对象姓名:),政策外二孩人(分别对象姓名:),已绝育人,未绝育人(分别对象姓名:);政策内多孩人(分别对象姓名:),政策外多孩人(分别对象姓名:),已绝育人,未绝育人(分别对象姓名:)。
三、流动人口情况
流动成年人口人(流入人口人,流出人口人)。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范文第4篇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纲要》(国人口发[2005]86号)等提出的各项任务,全国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有力保障了主要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应该看到,当前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育龄妇女为主的人口个案信息管理不能满足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人口计生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信息技术与业务工作一体化程度不高,业务系统潜能没有充分发挥;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质量亟待提高,地区间建设和应用不平衡;基层信息工作队伍不稳定。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在国家成功立项为标志,人口计生信息化进入了深化应用、整合资源、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信息化直接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全局,为加快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适应人口计生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需求,以提高应用水平为重点,以建设开发高质量的全员人口信息资源为核心,实现信息化与主要业务工作的一体化,推动人口计生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提升人口计生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更加注重信息化顶层设计、标准规范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对政策和业务流程全国基本统一的项目以及跨省应用的项目,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规划建设、统筹推广应用。其他项目,由各省人口计生委遵照统一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建设。地级及以下原则上不再开发独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分类指导,试点先行,促进不同地区信息化均衡发展。
--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人口计生工作思路与方法转变,优先选择业务流程稳定、社会效益明显、信息密集、实时性强的业务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注重业务流程优化,始终发挥业务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防止盲目上马倾向。
--资源共享,安全互通。在继续发挥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健全优势、及时采集信息的同时,按照依法行政、一数一源、业务协同的要求,强力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整合现有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促进人口计生系统内部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互联互通。
--集约建设,经济合理。尊重信息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增强成本效益意识,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内自主可控的先进成熟、适用稳定的技术和产品。坚持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合理控制建设和运行成本。借助市场力量,逐步推进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外包和托管模式。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基本建成标准统
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覆盖全部人口的个案信息库,主要数据项准确率在90%以上。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人口发展决策支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奖励扶(救)助、技术服务、药具管理、办公管理等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取得显著成效。全国乡级以上信息网络初步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程度以及与主要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程度明显提高,50%以上的公众服务事项能够网上处理。信息安全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90%的乡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体系基本完善。各项业务的信息化应用程度、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交换和共享;面向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各项服务不断健全;信息安全体系、信息标准化体系和信息工作机制趋于完善;不同地区信息化发展差距缩小。
通过实现上述目标,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咨询、科学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得到较大改善和加强,为人口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为此,需要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人口厅发[2008]59号)的要求,对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进行改造升级,实施标准统
一、业务规范的人口个案信息管理,采集、存储、开发利用全部人口的个案信息。已建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系统的省份,也要按照《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进行调整完善。地(市)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基于全员人口信息,综合分析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情况,指导和协助辖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开展。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采集和变更,落实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应用延伸至村(社区)。
积极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人口信息交流与共享。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等各种方式,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采集及变更工作机制。
(二)探索建立人口发展决策支持系统。通过有效收集和整合人口计生内部、相关部门人口及相关信息,初步建立全国人口决策支持系统,加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综合分析。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要求(详见人口厅发[2008] 58号),探索建立全国人口计生统计监测机制及应用系统,把120个监测县作为人口发展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信息来源,科学把握全国人口变动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及时发布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各省要借鉴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做法,建立本省人口统计监测机制,积极推进人口决策支持的本地化,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和咨询报告。
(三)不断深化流动人口等重点业务应用。各地要基于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管理,全面开展重点业务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和应用。要加强省级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按照PADIS项目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规范,实现与全国PADIS项目流动人口子系统的数据交换,在国家和省两级分别实现跨省和省内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管理、查询、交换和储存。要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应用,利用人口个案信息引导和加强服务,并通过服务及时掌握和反馈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继续建好用好全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业务应用系统,逐步完善包括工作队伍、财务、基建资产、避孕药具等内容的人口计生事业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访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开展群众需求信息管理,及时把握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
深化机关办公管理系统应用,加快政务信息化进程。办好人口计生网站(或网页),建立信息保障机制,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政策宣传和知识咨询,设立网上调查、电子信访等互动功能,积极推进计划生育行政事务网上受理、办理。
(四)着力建设国家和省级集中数据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托PADIS项目建设国家级数据中心,目前主要存储跨省流动人口、奖励扶助对象等个案信息以及人口宏观信息。各省人口计生委要尽快建成省级集中数据中心,主要存储全员人口等业务应用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建库的地、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物理数据库。根据网络条件和实际需求,乡级可按规定的使用权限采取直接登录省级数据中心实时操作,也可应用离线软件并与省级数据中心定期同步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依托"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建立信息质量的有奖举报制度。原则上,计划生育日常服务与管理信息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全员人口基本信息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各省人口计生委要分别在每年5月1日前、11月1日前将全员人口个案信息库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全国人口数据大集中,并做到数据按月更新。
要重视基层源头数据采集工作。坚持把数据质量控制在乡(镇、街)、村(居)源头数据采集上,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同来源数据比对分析等方式,建立人口信息质量保障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继续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坚持标准规范先行,严格执行国家电子政务系列标准,切实落实《全员人口管理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及分类代码》国家标准、《县乡基层WIS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及工作人员能力标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现有标准。抓紧完善并落实在建的PADIS系列技术标准体系和业务管理规范。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逐步形成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体系。要重点解决好可能影响国家与各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标准问题。各地要在国家相关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指导下,梳理、细化、补充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应内容。
(六)逐步完善信息网络环境。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中央级传输骨干网,改造国家人口计生委与省级人口计生委之间的网络,强化应用。充分利用省内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实现省以下人口计生部门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网络联通。省内电子政务网络暂时覆盖不到或不能满足应用需求的地方,可遵照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利用其他公共网络设施进行网络连接。对于确需保留且运转效益良好的省内人口计生专网,要继续管好用好。
(七)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促进发展与保障安全相结合,科学确定系统安全等级,恰当划分安全域,实行信息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决策支持类结论性数据必须存放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上。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维护方案,健全各种事故和灾难恢复制度,确保信息不丢失、业务运行不受影响。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省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信息化建设重要性、艰巨性和规律性的认识,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尤其是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等工作中;将业务工作信息化效果纳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绩评价体系。积极将信息化纳入本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修订人口计生地方法规时,应明确提出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确保部门间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二)完善信息化工作机制。各省人口计生委应参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人口发[2007]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化领导小组,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业务需求、技术实施、资金管理、行政监督等各方面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高度关注并及时化解各种建设风险。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文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对全省范围内建设和应用的项目,各省人口计生委应将立项文本、项目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建设等相关文档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及时通报和公开信息化建设进展,自觉接受监督。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PADIS立项确定的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和甘肃6个试点省和新增的吉林、辽宁、上海、安徽、福建、湖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10个省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加强试点省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以试点带动全国人口计生信息化快速发展。各试点省要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初步建成本省信息化体系框架, 2010年主要信息化建设指标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加大信息化经费投入力度。各省人口计生委要努力争取本级政府信息化立项,并将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应用推广和人员培训经费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要重点保障、适度倾斜、优先安排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管理,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部门预算经费安排的增长幅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范文第5篇
朝阳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站是朝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全区群众提供避孕药具的管理与服务,负责指导街乡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合理编制全区避孕药具发放计划。参与人口相关问题的调研。现因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1人。
招聘岗位:办公室管理人员职位(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文字、调研及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有关法律问题。
招聘人数:1人 招聘条件:
(1) 具有北京市常驻城镇居民户口 (2) 社会在职人员、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3) 文化程度:全国统招统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学位
(4) 年龄28周岁及以下
(5) 专业要求:中文、新闻、法律、人口学 (6) 进入专业笔试和面试比例为1:3。专业笔试内容为论述题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时间:2011年5月18-19日上午9:00-16:00 招考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人口计生委 资格审查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人口计生委 资格审查乘车路线:750路、110路、112路、420路、路神路街下车
联 系 人:孙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范文第6篇
新京报讯 (记者许路阳 (微博))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王谦表示,2015年,国家卫计委将全面推开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政策
外出无需携带纸质证明
“有了电子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在外出时就无需再携带纸质证明,对流动人口来说非常方便。”王谦说。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省份推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便自动生成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不需要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和持有。现居住地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需登录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就可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简单、便捷、高效、便民。
据统计,现在全国11个省份共上报2100多万个育龄妇女需要查询的相关信息。近半年来,全国共有37000多例查询。
澄清
流动人口办证难?有误解
“社会各界有一个误解,觉得流动人口办证有很多麻烦。”王谦表示,2012年前曾有过一些反映办证难的情况,但更多是因为工作要求不够细致、不到位。
王谦称,2012年12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便群众办证。该文件主要针对的是流动人口办理“一孩”出生登记,主要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在户籍地和流入地都可办理这种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二是两地之间通过计生内部信息系统沟通,不要让老百姓跑;三是如果由于多地多次流动,哪个地方都没有办法证明老百姓的婚育情况,“那么本人写个承诺书就可以了”。
“全国现在通过承诺来办理手续的,到目前为止有34000多。”王谦说。 焦点1 全国流动人口达2.45亿
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流动人口2.45亿,已超总人口的1/6。
《报告》显示,2000年至2012年,京津冀都市圈人口增加了1591.79万人,增加22.45%,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然而,北京和天津自然增长率不足4%,河北自然增长率也不足7%。这显示,京津冀都市圈人口增长以迁移流动为主,估计流入人口近1000万人。
人口流入地区主要聚集在北京、天津及河北省地级市的市辖区,而流出地区主要分布在北部承德、张家口及西部保定的山地丘陵区,估计流出人口60万人。
报告建议,以非核心功能及相关产业转移,带动北京、天津人口疏散,适度加大周边城市的人口吸收能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
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司长王谦称,已将报告提交至包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得看有关部门最终的采纳情况,希望我们的报告能够为决策多提供一些依据。”
焦点2 全国80多万对“单独”申请再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9月底,全国80多万对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总体来说,政策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基本符合预期。
宋树立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地按照法律程序积极推进,大部分都是在今年3月份以后启动的,到目前为止,政策实施只有半年多的时间。截至9月底,全国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为80多万对。
“从中央有政策、各地有方案,个人有生育的意愿,再到能够实现生育第二个孩子,中间是有过程的。”宋树立说,总体来说,政策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基本符合预期。
她补充说,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面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是关系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下一步要继续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改进服务管理,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同时也将跟踪调研分析生育水平的变化趋势,为研究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打下基础。
数说
到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的总量为2.45亿,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2013年,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从2011年的33.1岁提高到33.7岁,流动人口6岁至15岁子女随同父母流动的比例在2013年达到62.5%,比2011年上升了5.2个百分点。
2012年,流动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3.7岁,平均初育年龄为25.5岁,与2000年相比分别提高1.3岁和1.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