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范文(精选8篇)
环境监察办法 第1篇
据环保部官网消息, 2014年1月2日,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年向媒体通报, 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 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进行环境信用评价, 确定其信用等级, 并向社会公开, 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 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 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 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 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 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 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这位负责人表示, 《办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 其他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 由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会机构,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是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重污染行业内企业,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三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 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 即在上一年度, 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 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红牌) 。四是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措施。针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四类企业, 《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性与约束性措施, 旨在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环境监察办法 第2篇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1号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环境监察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第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任务量等因素科学确定。
第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办公用房、执法业务用房及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要求。
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标识。
第十一条 录用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其他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当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第十四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对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环境监察人员,经核准后颁发《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颁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指定专人管理保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环境监察人员的考核制度。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环境监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环境监察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暂扣、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第二十二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七条 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同一区域、流域内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并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监察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环境监察办法 第3篇
一、《办法》、《细则》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是首都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四个服务”的重要前提,也是展示首都文明进步形象的重要方面。
奥运会成功举办及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大庆典活动保障任务圆满完成后,市委、市政府根据北京市社会发展形势及时提出了建设世界城市的战略发展目标。世界城市的建设目标,对城市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升首都城市环境质量,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精细管理、美化市容”工作要求,同时把“全面推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综合考评”,加强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做为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建设办”)依据要求,研究建立了首都城市环境考核评价体系,编制了考评办法,制定了考评实施细则。从2011年第二季度起,全面推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综合考评。
开展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综合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和投入的持续改善,促进城市环境建设在信息化、精细化和社会化等方面实现创新发展,调动区县、部门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环境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办法》规定了考评的主体、主要内容和对象
考评的主体是首都环境建设委,具体工作由首都环境建设办实施。
考评主要内容是首都“四大环境”,即:市容环境、生态环境、设施环境和秩序环境。重点考核评价各成员单位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中的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和创新创优等方面的情况。
考评的对象是承担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并通过对区县政府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的考评,发现职能部门在环境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对“块”的考评促进“条”的管理,提高环境建设专业队伍服务区县、服务公众的水平。
三、《办法》明确了考评的原则、制度和方式
原则: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区分类,循序渐进。
工作制度:综合检查、年度考评。考评的周期是年度,一年考评一次。
考评方式:采用综合考评(100分)和社会评价(100分)双百分制。其中综合考评的权重为70%,社会评价的权重为30%。通过双百分制考评,对考评对象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其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和社会评价。
分层实施:城区、郊区分层实施考核评价,城六区为一个层次,十个远郊区县为一个层次。
四、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依据《办法》的规定,首都环境委建立考评联系会制度,首都环境建设办负责组织综合考评和社会评价的实施。具体对重点任务及工作保障、综合检查、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环境卫生、城市容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大气环境、水环境、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城市环境热线统计、市政市容志愿服务团队信息反馈等12个项目进行考评。
重点任务及工作保障考评每季度或每年组织1次。综合检查根据环境建设重点任务、季节变化,每年组织1-2次。信息化城市管理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打分,并结合全年主观评价,年终进行汇总计入城市环境建设考评。环境卫生每季度或每年组织1次考核。城市容貌专项考评按季度组织实施。环境秩序包含城管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和日常执法两项内容。城管执法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组织抽查,年度考评。日常执法实行月考核、季评价、年度汇总。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是指对城市环境建设社会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该项目按季节或季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热线统计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环境热线反映的环境卫生、城市容貌、环境秩序、井盖管理、线杆线缆、供热质量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该项目季度统计,年终打分。市政市容志愿服务团队信息反馈是将志愿者向市城市管理信息平台(12319)反馈的服务信息,计入对考评对象的评价,实行季度统计,年度评价。
五、考评结果及奖惩措施
《办法》规定,首都环境建设考评结果将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年终根据环境建设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年度评比表彰的意见。考评的信息由首都环境建设办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绩效办。同时,《办法》还设置了相应指标,因违纪违法、重大责任事故和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发生将降低成绩档次。
环境监察办法 第4篇
某核心商业区新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该项目概况为:地上1层为高铁车站候车厅,地下2层为高铁出站厅和出租车停靠站、公交车站,地下3层~8层为停车库,地下9层为两条轨道交通车站,整个高铁车站及站厅、站台以及停车库等全部加盖形成一个广场。广场上进行物业开发,新建2栋双子座高度约210 m,4栋高度约130 m的高层办公楼,1栋高度约100 m的高层酒店,总共物业开发约70万m3。配套修建站东站西路及站东站西路下穿道、站南路、下穿本上盖建筑的下穿道以及东西连接道。上述项目内容组成了该交通枢纽的高铁、轨道交通、公交、出租车、停车库为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笔者结合自己在综合管网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作简单分析。
2 现状管网与新建管网之间的过渡以及管网的迁改
由于本综合交通枢纽建于某核心商业区,项目周边高层建筑多,且上述几条道路大部分为改建,因此现状综合管线复杂、牵涉部门多、施工点分布范围广、协调工作量大[1],且项目的实施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管线相继老化使得市管网改造势在必行[2],本次改造既实现了综合管网的整体规划和改造,又满足了新建项目的管网需求。
在制定管线迁改方案之前,要根据勘测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将地下管线的各类、规格、材质、埋深等情况整理清楚,并根据既有管线和本次设计管线的情况完善方案[3]。
新建管网与现状管网之间的过渡分两种类型:
1)给水、燃气、电力、电讯等类型管网在道路改造前,需将上述管道临时迁改至道路施工范围外或临时迁改至施工围挡边,由于是临时迁改,因此管道一般为明设或架空敷设。待道路施工时,先在改造道路的人行道上新建上述管道,建好后分段将上述管道投入使用,再拆除临时迁改管网。
2)对于雨水和污水管网的建设,应从下游往上游完成排水管网的改造,下游排水通道建成后,将上游既有排水管道的水通过一段跨越改造范围的临时排水管道接入下游已改造完成的排水管道,以便建设该段临时管道所跨范围内的永久排水管道。永久排水管道建成后,先将上游既有排水管道的水接入该段已建成的永久排水管道,再拆除该段临时排水管道,以此类推,逐段往上游建设和改造。
3 现有排水系统与新建排水系统之间的衔接
本项目范围处于既有老城区,其排水系统部分为分流制,部分为合流制,部分分流制也只是完成了源头部分的分流,最终仍排入现状5.0 m×6.0 m合流制排水涵洞。
本次设计排水系统采用完全分流制体系,由于本项目排水最终出口完成了截污干管的建设,因此本项目有条件采用完全分流制,目前已实现分流的排水管道分别排入对应的排水系统,在部分上游排水管道未完成雨污分流之前,雨水管道为雨污合流管道,在5.0 m×6.0 m雨水涵洞末端设截流溢流井,将旱季的污水截流进入截污干管,雨季时,雨水直接溢流排入排洪沟。待上游完成雨污分流后,则污水通过污水管道排除,雨水通过雨水管道排除,则达到完全分流的要求。目前尚未完成雨污分流的上游区域,需要督促当地市政局积极实施分流,抓住道路工程改造的契机,逐步改造[4],最终达到完全分流的要求。
4 复杂城市环境中新建管网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关系及处理
1)由于改造道路大部分紧临现状高层建筑,而排水管道由于需要考虑接入现状排水管道,因此埋深均较深,两边几乎没有放坡开挖的条件,因此在开挖边坡设桩确保既有高层建筑的安全。
2)改造道路一侧有某高层建筑(高度约100 m),由于用地紧张,该道路的建设需要拆除两跨该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同时由于道路正下方需要建8层的地下停车库,紧挨该高层建筑需要开挖约40 m的深基坑,因此排水管网只能放在基坑边上,否则无其他排水通道,查阅相关文献,未发现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通过与相关专业人员深入研究,结合力学等专业知识,将该排水管道满包混凝土置于基坑边上,作为该基坑上部挡土墙,这样既为排水管道争取到了通道,同时又为该基坑节省了一部分挡土墙费用,且满足挡墙受力要求。
3)现状5.0 m×6.0 m排水涵洞由于下穿道的建设,原有排水路径被切断,因此需要改道,沿着下穿道敷设,这样便于与下穿道同时实施,由于埋深约15 m深,且紧临既有砖混结构建筑,与下穿道同时实施时在边坡两侧设桩以保护既有建筑。
4)尽管道路有一段为隧道,但排水通道也需要穿越该隧道段,由于隧道为暗挖且需要往周边土层内打锚杆,而排水管道又紧临隧道敷设,因此若采用顶管施工,顶管时破坏隧道的锚杆,通过与隧道专业设计人员深入研究,确定开挖的主隧道旁开挖一副隧道,供排水管道敷设。待排水管道建成后,将副隧道回填。
5 新建管网容量的确定
由于本项目有约70万m3的物业开发,因此原有管网的容量无法满足需要。但由于无规划资料,因此各种管网容量不仅应满足现状需求,同时也应满足本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各种能源介质的需要,同时还应考虑一定的发展余地,笔者在设计过程中,与每个产权单位进行一一对接,了解各产权单位的需求,进行各项管网的专项设计。
对于雨水管道,一般道路的暴雨设计重现期根据道路重要性为1年~5年,但由于近些年许多城市在暴雨中发生内涝,因此考虑提高道路雨水排水管的设计重现期为20年,这样可有效避免发生内涝。
6 下沉式道路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项目需要,有部分道路采取了下沉式的设计,即道路比两边人行道低约1.5 m,但雨水排水管道仍敷设在两边的人行道。对于此种道路,若雨水排水管的标高只是满足下沉式道路雨水口的接入,则容易发生排水管中的雨水倒灌至下沉式道路,发生严重的内涝,由于雨水管道为满流设计,因此要求雨水口接入管必须高出雨水排水管道的管顶标高,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发生雨水倒灌。
7 结语
本项目由于位于既有核心商业区,因此综合管网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都将面临复杂的既有管网和既有建筑,且综合管网涉及的产权单位多达十几家,因此无论是临时迁改方案还是永久实施方案,均需要加强各产权单位之间的协调,同时设计时也应在平面布置上和标高上考虑各产权单位管线不矛盾,同时也应对各产权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确认,检查其平面和标高上是否在设计的管网通道内,否则将会导致先期实施的管网占了其他管网通道,其他管网无通道进行实施或者在标高上与其他管网矛盾。
摘要:结合在某核心商业区新建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的综合管网设计,对设计中遇到的现状管网与新建管网之间的过渡和迁改、现有排水系统与新建排水系统之间的衔接等难点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解决方法,对同类项目的综合管网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复杂城市环境,综合管网设计,交通枢纽
参考文献
[1]苏章桐.地下空间开发引起的现状市政管线的改迁设计[J].给水排水,2011(37):103-104.
[2]唐敏.有关城市给水管网改造相关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1):68.
[3]屈娜.西安地铁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原则和方法[J].现代企业,2012(7):60-61.
[4]张燕华.老城区排水系统分流制改造的探讨[J].福建建设科技,2012(6):81-82.
新节能监察办法 第5篇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环境监察办法 第6篇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
新出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四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通过这四个构建环节将进一步的明确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现从这四个构建环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剖析。
一、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
在现代工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频次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对于环境安全与应急的管理非常重视,在安全与应急的管理工作中环境风险的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对环境风险的大小以及事件的后果进行预测和度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规定了环保主管部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一是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污染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应急值守制度等。三是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培训、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助于识别风险隐患、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机理、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制定预案夯实基础。
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环保部门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来做、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和资源准备等,以确保应对工作科學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响应职责。一是规定了企业的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责任;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时的信息报告、跨区域通报、排查污染源、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应急监测部门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件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有效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支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估计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处置。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后恢复
任何一次的应急事件都蕴含着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机会,这就需要对应急工作从风险防范到应急处置进行全方位的总结和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环保部门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以及应急预案中的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要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事后调查处理
当前,一些干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危机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害,危害国家环境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通过开展事后调查处理,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积极履职,全面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严重后果。
3、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结论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应急管理构建体系有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制度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学习读本》 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4 页码1—39
环境监察办法 第7篇
1 变电站内电磁干扰分析
1.1 高压开关和隔离刀闸操作
变电站内有大量的高压开关和隔离刀闸, 开关的倒闸操作是电力系统十分频繁的操作。倒闸时, 会在触头间产生一系列的电弧频繁的熄灭与重燃, 产生的干扰电压在母线上形成快速暂态过电压。母线行波电流以暂态电场和磁场的形式向周围辐射能量。电压的突变引起暂态波, 在传播过程中因电路特性阻抗不匹配而引起反射, 形成高频阻尼振荡波。同时, 暂态电流也会耦合到跟母线联结的低压二次设备上。
1.2 雷电浪涌过电压
雷电是大气间放电现场。雷电压以及雷电流是一种强大的脉冲放电过程, 电磁脉冲的干扰是多途径的, 它可以通过向空间辐射电磁波从而影响监测系统, 还会通过与设备连接的各种传输线路传播。雷电脉冲是在几微秒到几十微秒的时间内将电流从几千安上升到几百千安的强大脉冲, 具有很大的频谱宽度, 可以在很宽的频率范围内使设备工作混乱甚至损坏。
1.3 静电放电
不同介质材料相互摩擦时会发生电荷转移产生静电。变电站内, 运行检修人员身上可能会产生很高的静电压, 当接触到设备时, 会向设备放出上千伏的静电压, 设备附近的金属物体间发生放电现象, 设备会受到电磁辐射。这将会引起设备的误差、误动作甚至是设备的损坏。发生放电后, 设备机壳上的电荷会通过设备机箱上的孔缝与设备内部的电路板或元器件发生二次放电, 由于设备内部的电路板或元器件的阻抗值较小, 所以二次放电的危害可能比一次放电的危害还要大。
1.4 工频磁场
变电站内的载流导体和运行中的电力设备都会产生工频磁场, 同时电场强度随着电压等级的增高而增强。除此之外, 不良气候下导线上的电晕放电、接触不良放电、绝缘子被污染后放电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干扰源。工频磁场干扰分为正常运行下的干扰和短时故障干扰, 后者较前者强度较强, 影响也越大。
1.5 无线电辐射电磁场
干扰来自一些电磁发射, 如手机信号发射接收、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等等, 产生的变化的磁场耦合到附近的设备的电子元器件中, 会产生高频电压, 从而成为干扰的噪声。
2 变电站电磁兼容解决办法
提高设备的抗干扰能力无非就是从电磁兼容的三要素考虑:干扰源、耦合途径、敏感源。消除其中某个要素, 电磁兼容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对于变电站, 外部干扰源无法根本消除, 所以提高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和切断干扰的耦合途径就显得更加重要。电磁屏蔽、滤波和接地是提高设备电磁兼容能力的几种常用的方法。
2.1 电磁屏蔽
屏蔽就是通过金属材料或金属涂层对两个空间域之间进行电磁隔离, 这样可以防止电磁辐射进入设备内, 也可以防止设备内的电磁辐射向外发射, 将它限制在一定区域内。屏蔽对于来自导线、电缆、元器件等外部干扰电磁波和内部电磁波均起着抵消能量、反射能量和吸收能量的作用, 所以屏蔽可以有效的减弱干扰。
理想的电磁屏蔽体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导体。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实际的设备的机箱上多多少少会有很多孔洞, 这些孔洞和缝隙在屏蔽体上影响了导电的连续性产生电磁泄露, 所以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抑制电磁泄露。在实际应用中通常采用机械加工增加接触面的平滑度, 以保证接触良好。增加两部件之间紧固件的密度, 但这个方法仅适用于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结合的场合。还可以使用一种弹性良好的导电材料电磁密封衬垫, 将缝隙中的非接触点填平, 消除缝隙。这些方法都可以使透过孔洞或缝隙的电磁能大大衰减。
2.2 接地设计
接地是提高电子电气设备电磁兼容能力的一种有效的措施。电磁兼容的地为了实现信号、电源以及电气安全各通道的有效性能时不会引起过量的共模干扰, 并且建立一个通道使外部导体或环境中存在的干扰量能够由敏感电路转移开。接地主要分为单点接地、多点接地、混合接地等。 (1) 单点接地:是最简单的一种接地方式, 所有电路的地线接到公共地线的同一点, 最大的好相处是避免了地线环路, 但同时也有接地线较长的问题。 (2) 多点接地:多点接地是当设备的工作频率较高时, 为了使地线最短, 所有地线都就近接到公共地线上。它形成了许多环路, 因此, 会产生电磁场以及电位差从而对电路产生干扰。 (3) 混合接地:混合接地是利用电感电容等在不同频率下的具有不同阻抗的特性, 可构成混合接地系统。在高频时是多点接地, 低频时是单点接地。
2.3 干扰滤波设计
电磁干扰滤波器主要用来消除电缆上的电磁干扰。滤波设计是将电容器和电感器并联组成干扰吸收器, 以抑制共模和差模干扰。它的工作频率范围很宽, 一般从几十k Hz到1MHz甚至1GHz以上。电磁干扰滤波器所连接的电路的阻抗往往都是不固定的, 一般变化范围很宽。大都是低通滤波器, 主要作用在干扰信号比工作信号频率高的场合。
在设计滤波器时应分别设计电源线滤波器和信号线滤波器。电源线滤波器是装在电源线和设备之间的用来抑制电磁干扰的器件, 既能阻挡设备自身工作中的产生的电磁骚扰经电源线进入电网, 又能有效阻止外部干扰经电源线进入设备。信号线滤波器与电源线滤波器原理相同, 都是属于低通滤波器, 信号电流较小电压较低, 所以在设计时不用特别考虑电感磁芯和滤波电容耐高压的问题。信号线滤波器主要以共模滤波为主, 要留有足够的带宽, 不能影响有用信号的特性。
3 结论
随着智能变电站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自动检测设备被投入使用, 电磁兼容的问题日益凸显。分析变电站内具体的电磁环境的特点, 通过屏蔽、接地和滤波等方法来进行电磁兼容设计, 从而增强设备的抗干扰性能。
摘要:变压器是变电站中最重要最昂贵的设备, 是变电站的核心设备。因此, 对于变压器故障的在线监测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变电站所处的环境的特殊性, 在线故障监测的设备处于复杂的电磁环境中。本文主要分析了变电站中主要的电磁干扰并针对不同的干扰源给出应对方法。
关键词:变电站,在线监测,电磁兼容
参考文献
[1]梁正光.变电站电磁骚扰耦合路径分析[J].高电压技术, 2008, 34 (11) :2423-2427.
环境监察办法 第8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对公共卫生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当前, 人们大约有90%以上的时间在进行各种形式的室内活动, 近几年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 室内公共场所的环境污染超过室外环境的2~5倍, 尤其是在火车站候车室、室内体育馆等人群较多的场所, 有时甚至超过100倍。公共环境空气的不流通, 给各种疾病的传播提供有利条件, 使人们的健康受到危害。因此做好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督监测至关重要。
1 公共场所空气污染的种类及污染来源
1.1 室内活动以及室内装饰
公共环境中, 民众个人活动会造成很大的污染, 比如在冬季人们取暖时煤炭燃烧不完全产生的烟气、一氧化碳;人们烹调时产生的油烟、一氧化碳以及未完全氧化的烃类, 这些化学物质都会对空气造成污染[1]。此外, 很多人喜欢在公共场所抽烟, 而烟气中携有大量的焦油、烟气以及尼古丁等, 对空气会造成巨大的污染。
室内装饰也是另一大污染源。当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 对精神文明的追求越来越高, 人们通过装饰居住环境与公共场所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然而建筑装饰材料很多都会对空气造成巨大的污染, 尤其是以喷雾形式的室内装饰工具, 在使用时对空气的污染更大, 喷雾的材料挥发速度比常规的装饰材料快。室内装饰中, 酚醛树脂等材料挥发出来的甲醛释放周期长, 毒性大, 是室内空气的首要污染物。此外, 室内装饰中的除污斑以及旧油漆也存在很多容易挥发的二氯乙烷、四氯乙烷以及二氯甲烷等, 这些化学材料使用后会提高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
1.2 中央空调系统
为了帮助室内空气更好的流通, 很多公共场所都设有中央空掉系统, 一般而言, 中央空掉吸收的污染物包括集尘、纤维物、石棉、花粉等[2]。空调在运行一段时间后, 往往会集聚一大批的污染物, 之后会随着进气系统再次进入到室内, 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在2004年卫生部进行的公共场所中央空调卫生质量的抽查报告中, 发现污染超标的中央空调系统达到93.4%, 合格的仅占6.6%, 这说明全国基本上各个公共场所的中央空调都会对公共空气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在城市中, 中央空调常用于企业办公区域以及宾馆, 在这些场所, 中央空调使环境中的一氧化碳、甲醛、细菌的总数明显提升。
2 公共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与改善管理措施
2.1 对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在监测部门的建立上:
(1) 要建立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实验室, 通过收集本城市公共环境的空气污染情况, 分析污染的程度, 并通过相应的实验, 制定空气质量改善措施[3]。为了保证实验的顺利完成, 还要配置合理的监测仪器, 以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为参考, 通过下级公共场所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进行认证, 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落实到位。
(2) 要不断补充与完善现有的监督监测管理条例, 监测规范的制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公共环境现场监测有重要作用, 考虑到实际中出现的各种状况, 有必要对管理规范进行不断的补充与完善, 尤其是对监测点的数量、时间、频率等影响监测结果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 使现场监测趋于规范化, 提高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3) 要确保经费投入合理, 人员配置完善。公共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 牵涉的监测与分析内容较多, 为了保证监测质量, 政府应加大投入, 确保监测仪器购买、实验等经费充足。而且在现实中对很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监测往往集中在夜间, 比如文化娱乐、宾馆等, 所以必须给予监测人员一定的补助[4]。此外, 为了保证监测质量, 还要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比如每年或者每季度可以对第三方空气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培训的方式, 不断提高空气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卫生知识水平与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2.2 制定公共场所中央空调正确使用方法
在公共场所中, 设立中央空调的目的是保证室内温度的舒适, 并使室内空气得以流通, 满足人们室内活动的需求。现在常用的中央空调系统因为具有制冷热快、使用方便、使用过程噪音小等优点, 因此在公共场所非常常见。为了正确使用中央空调, 应进一步制定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的使用手册, 内容包括中央空调的设计以及使用, 并且还要赋予该手册相关的法律效应, 使更多的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在使用中央空调时操作更加规范, 以减少中央空调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对室内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由于现阶段中央空调系统已经基本建成, 因此可以将使用手册的编制重心放在如何正确使用中央空调上, 相关的技术要求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进行设计: (1) 编制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预案, 并且制定控制空气传播疾病的预案; (2) 要加强新风系统, 以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3) 空调的进风口的周围环境一定要清洁, 定期对周围环境质量进行监控, 对引入的新风要进行检测, 符合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室内; (4) 中央空调要定期进行清洗与消毒, 尤其是对空调中粉尘大量聚集的地方要重点清理, 在系统运行前需对过滤器进行检查, 及时进行清理以及更换; (5) 中央空调系统中要在内部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已除去空气中的粉尘; (6) 空调箱、风机盘管与房间空调器凝结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进行消毒。
2.3 制定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为了使监测工作人员以及公共环境管理人员更加重视空气质量监督监测工作, 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负责进行公共场所空气环境监测或者公共场所自动监测的单位, 如果出现以下违规操作, 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给予单位相应的处罚: (1) 监测单位拒报或者谎报空气监测数据; (2) 使用非正常工作的自动监测装置; (3) 自动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未能及时上报, 未经批准暂停使用自动监测装置; (4) 妨碍监督监测工作人员的操作, 或者在监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5) 其它违反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督监测的行为。
3 结语
总之, 公共场所作为人们娱乐、互动、工作的重要场所, 提升公共场所空气质量, 对民众的身心健康有重要作用。实际监督监测上上, 必须从源头抓起, 找出各种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因素, 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 减少污染的来源, 为人们提供一个美好清洁的公共生活空间。
摘要: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娱乐、互动的重要场所, 也是市政管理的重要区域, 提升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对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公共场所污染环境的种类以及污染来源进行分析, 探讨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督监测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督,监测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悦, 桐贾光.室内空气质量在线动态监测在奥运保障中的应用[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 2010 (12) :1851~1853.
[2]王耀晖, 戴悦, 邱申伟, 刘聚矩.2012年度铜陵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调查[J].职业与健康, 2014 (08) :1096~1098.
[3]秦萌, 易可华, 袁建华, 王春红.2014年上海市奉贤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 2015 (21) :4002~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