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精选8篇)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上海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
(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以上三类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我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取得有效证件后,按医保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结算。
(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分为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三类。各类医疗保障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
第五条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同时,根据不同的校区分布,学校选择下列两所医院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校区 定点医院
徐汇校区
大华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华山医院
奉贤校区
奉贤区海湾中心医院、第六人民医院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后勤保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二)办理校内门诊的诊疗及收费;
(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和《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分别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负责保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六)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七)审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第八条后勤保障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医院做好与实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二)保障校医院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资源配置。
第九条由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向上海市财政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上海市财政进行年终清算;
(二)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障的资金;
(三)负责向大学生支付普通门急诊报销费用和从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收到的学生外地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费用;
(四)完成医疗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决算工作。
第十条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协助校医院完成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开学后的10月31日(含)前,根据市医保中心的要求,将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新增大学生信息,以书面形式(并附电子文档)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11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二)对于集中登记后属于本办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应在其办完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要求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补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每年的8月31日(含)前,将上报上海市教委的毕业生人员信息,同时提供给校医院,以便校医院及时核实被市医保中心集中注销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与校医院共同做好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二)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学生的商业保险理赔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章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大病门诊以外的疾病治疗。
第十三条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
(二)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0%,个人承担20%;
(三)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附学生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到校医院卫防办统一办理学生门诊病历卡。病历卡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凭本人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及校园卡到校医院就诊。并且医疗费的10%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开具转诊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有效期内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转诊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周,需要复诊的必须先回校医院进一步诊治。
第十六条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
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诊疗项目,大学生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接诊医生、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检查。
急诊开药1—3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不得重复开药。
第十七条大学生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二十条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一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四章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其中,本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上海市为大学生设立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一)三级医院300元;
(二)二级医院100元;
(三)一级医院50元。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校园卡和校医院转诊单(急诊除外)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及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
(一)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三)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四)血友病;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征得学校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三十四条已婚女大学生妊娠检查或因妊娠引起的费用一切自理。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并已办理了《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的已婚在校女大学生以及非在职女研究生住院分娩费用,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院按校有关规定审核后,于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在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七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校医院申请报销结算:
(一)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
(二)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三)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后,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3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院申请报销。第三十八条校医院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校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医院逐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学生领取。
第四十条大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后,应及时凭学生证、转诊凭证(仅适用于转诊医疗)、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校医院申请报销。核定后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20%以外,其余予以报销,具体取款时间由校医院另行通知。
第四十一条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五)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和治疗费,以及非急诊住院的费用;
(六)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七)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超过报销截止日期及遗失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各类医疗费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一)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三个月内。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公费医疗卡”、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六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因公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必须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或者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按本办法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后勤保障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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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2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良好氛围,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负责学生学业发展的指导教师,是协助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兼职学生工作人员,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担任班主任,是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班主任应对学生发挥思想引导、学习督导、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和心理疏导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第五条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第三章 选聘与任用
第六条 每个本科生班级配备一名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班主任。
第七条 鼓励班主任带满一届(从初次接手至学生毕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因特殊原因中途需变更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班主任的聘任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由各院部组织实施,聘任情况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及备案。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贯彻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的学生工作方针,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大学阶段的学习规律和方法。
第十条 指导并参与学生的班级活动和会议,在学习和专业思想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并对学风建设、班级建设提出指导性、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指导班级制订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学习目标,做好每学期的工作总结;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及时协调教与学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全面了解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业状况,指导学生在学业和就业等方面合理规划与发展。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中及时和辅导员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学生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和培训由各院部组织实施。院部定期召开班主任的工作会议,研究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工作专项经费。在此基础上,各院部可设立专项配套资金,共同促进班主任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各院部制定考核措施、成立考核小组,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检查工作记录、考察实际表现和认定班级建设效果等形式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通过问卷调查、学生座谈等方式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院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各院部要及时终止其班主任工作,并及时配备新的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优秀班主任进行评比、表彰。
第二十一条 在职称评聘或职务晋升方面,优秀班主任优先考虑。专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3篇
大学生“人生发展导航”行动是上海高校团组织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环节。发挥广大优秀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示范作用, 使大学新生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大学生活, 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决定开展“1+8”学生导师制 (即由1名优秀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与若干名新生结对) 。
二、实施现状调查
我们的研究主要针对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的本科生及部分优秀研究生, 结合“学生指导”制度的实施情况, 我们小组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本科四个年级中抽取部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同时我们也对被导学生、学导以及辅导员和老师进行了访谈。在期刊网上搜索相关资料以及本校对于“学生指导”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研究, 在了解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深入研究。采用调查问卷、访谈和资料收集等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三角互证, 提高研究的信度。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 我们得出了一些结论, 可以供制度的制定者和实行者参考。
(一)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的背景调查包括调查对象的性别、学院、年级及其学导的性别和年级。其中, 女生较多男生较少, 因此, 女性学导也远多于男性。
(二) 被调查者对“学生指导”制度的了解程度
学生对于“学生指导”制度的了解程度决定了该制度的实行是否成功, 若被导学生对于此制度不甚了解, 那么制度的成功实行就无从谈起。
据结果反馈, 我们发现仅有4.9%的学生对于此制度非常了解, 71%的学生有一定了解, 但仍有21%的学生自认为不太了解, 甚至有3.1%的学生完全不了解。这让人对该制度的宣传是否到位产生了怀疑。
通过调查, 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了“学生指导”制度中存在着宣传上的不足。即使有一定了解, 也多是浮于表面, 对其中详情知之甚少。
(三) 被调查者对学导的认识
绝大部分学生认为学导的作用是“帮助他们熟悉大学的环境”, 可见这是学导的主要职责。而认为学导应给予学业上的帮助的比例也占近50%。不难看出, 学导所提供的信息对于新生适应新环境和成长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 制度实施过程中学导负责程度
学导在整个制度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行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学导是否负责大多依赖于自我约束力的强弱。
57%的学导基本按照学导手册的要求, 每两周与被导学生联系一次, 其中16%的学导每周联系一次或一次以上。但是, 仍有31%的学导除了学校、院系组织活动外, 几乎再无联络。虽然学院为每个新生都配备了学导, 可仍有部分学导形同虚设。
同时21%的学生从未主动与学导联系, 当然他们的学导也未主动联系过;21%的学生也很少主动联系学导, 都是他们的学导主动嘘寒问暖。这表明将近一半的学生都不了解学导的作用或是不好意思向学导咨询。显然, 学导见面会也没能有效的向新生普及相关知识。
缺乏培训的“学生指导”制度, 对于学导和新生都是不利的。学导没有树立强烈的责任心、意识到工作的重要性, 这使他们很容易就半途而废, 这对其被导学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而新生对于学导认知的缺失使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 这也违背了制度制定的初衷。
三、对华东师范大学“学导”制度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一) 对学导选拔的分析
不同的学导会带来不同的效果, 其中包含了很多影响因素, 例如:年级、成绩、品格、生活经历、预期发展方向等等。为满足新生不同的需要, 对于学导的选择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调查结果显示, 由大二学生担任的学导更负责任, 与新生联络的频率更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 大二学生与新生间的经历相似度更高。就年龄而言, 大二学生与新生的年龄更近, 共同语言能更多一些;就经验而言, 大二学生对大一的印象更深刻, 能够更直接的提出建议;而且, 大二学生与新生的课程设置更为相近, 能提供的帮助更大;大一大二的活动包括学习、学生工作、兼职等相似度很高, 不会因为与自己的关注方向相异而很难提供相关帮助。
其次, 可以更好的与传承的传统相结合。就四年的本科生而言, 除了同年级学生外, 与自己相处时间比较长的就是相邻年级了。选择大二学生做学导, 可以利用这一优良, 既降低了工作难度, 又可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相邻的年级在一起上课的机率更大, 更增加了交流的机会。
再次, 大三、大四学生通常忙于实习, 这关系到他们的自身利益, 而担任学导并不能让他们得到多少实际的好处, 并且由于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很少有人监督他们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外加学导工作的随意性, 也为监督和评价增加了难度。于是学导工作完全成了“良心活”。由于即使做的不好对自己也不会有什么坏处, 尽学导之责就成了忙碌生活中首先被放弃的部分。而大二则不同了, 相对大三大四忙于实习、考研、出国、找工作, 大二学生还算比较空闲, 利益上的冲突也较少, 外加大一经历后的新鲜感和感动犹存, 他们更多会选择尽职尽责。
许多学院并没有具体的学导选拔标准, 一般是想担任的学生便可以走马上任, 这里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报名人数过多, 则以学业成绩和是否在学校、院系、班级中担任职务不能作为学院选择学导的标准。这些做法都是不合适的。我们建议在学导的选拔过程中主要考虑其个人品格。
(二) “1+X”一位学导带几位新生最合理?
这看起来不过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问题,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重要。带的新生多了, 学导一个人分身乏术、精力不足、难以顾及;而人数过少, 学导的人数势必增加, 选择条件则要相应放宽, 也会影响实施质量。通过问卷调查并结合高招人数和每年招募学导的情况, 我们认为一位学导带3~4位新生比较合理, 不过, 在够资格的学导数量充足的情况下, 一对一、一对二也是不错的选择。
摘要:“学生指导”制度是帮助新生快速适应大学生活的有效途径。目前部分院校已实行了此类制度, 但由于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该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对此深入研究, 以期完善并推广该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全民医保”;大学生;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195-02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民生”话题首次被作为独立章节写入主题报告,其中“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要用制度保障群众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全民医保”指明了方向。2007年年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草拟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方案》,把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职工家属、在校学生等纳入进来,已在全国79所城市试行。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2007年3月曾明确表示,医改新方案今年出台,中国要建立“全民医保”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共同构成了“全民医保”的基本框架。在“全民医保”形势下,困扰高校多年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将得到妥善的解决,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一是提高健康风险意识,二是增强健康投资理念,三是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作出正式的制度安排,四是做好补充医疗保障工作。
一、大学生应提高健康风险意识
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观念相互碰撞,利益重新分配,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大学生学业、经济、交往、就业压力越来越重,必然导致各种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的发生。在传统观念里,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少,身体健康,发病率小。事实并非如此。武汉高校学生健康状况的调查显示,目前大学生重大疾病正呈上升趋势,入学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约为8%~10%,在校期间其中至少3%~5%转变为显性即变为乙型肝炎;结核病也呈上升趋势,学生患结核病住院人次由1998 年的181人次上升到2003年的311人次。在高校里恶性肿瘤患者已呈现年轻化的趋势,仅湖北大学近3年来就有6个学生患上癌症[1];广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最近对广州大学、中山大学等6所大学2 500名大学生进行了健康状况的专门调查,发现近一年来超过七成的大学生患有各种疾病(男生69.9%,女生78.4%)[2]。
目前,在校大学生群体没有有效的医疗保障。截至2007年5月,全国各类在校大学生已达1 700万人左右。现有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是建国初期1953年建立的,一个时期以来基本解决了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问题。1999年高校的扩招以来,国家对高校公费医疗的定额拨款,仍按扩招以前的学生人数和标准发放,很难满足学生的医疗卫生需求,造成大学生的普通疾病治疗水平极低,大重病和意外伤害更无力保障。大学生是经济弱势群体,他们自己没有经济收入,特别是贫困大学生,家庭保障能力微弱。2003年后,我国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原本是一些大学为学生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也变成了自愿购买,学生医疗保险大大萎缩。
“全民医保”制度的设计和建立说明,国家引导每个国民要有疾病风险意识。据有关材料显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年里有13位同学患上像白血病、尿毒症等花费超额的大、重疾病,平均每位同学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左右。即便是乙型肝炎按照普通疗法治疗,通常1年需要1万元。而政府每年给一所高校的全部医疗拨款不到100万元[3],政府如何保障大学生不因缺钱而失去生命呢?芽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募捐,所募款项往往是杯水车薪,随着大学生重大疾病患者、意外伤害情况和贫困学生的增多,大家对捐款产生“疲倦”心态。因此,在没有正式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以前,在完整的医保制度形成期内,大学生应及时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缓解疾病风险压力。
二、大学生应有健康投资理念
大学生是国家的优秀人才,必须做先进观念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健康与教育一样,是人类生活并体现价值的基本潜能之一。从健康经济学的角度看,不健康的因素会导致个人收益受损,如就业机会减少、工资降低、工作时间缩短等,有的甚至被迫放弃已有的工作;从人力资本的理论看,个人生产和获利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健康投资的大小,因为健康投资可以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积累,是一种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的生产性投资。
健康投资是指一定时期用于预防和治疗人体病变,维护和保持人们身心健康所花费的支出[4]。其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资本投入和时间资本投入。这里主要谈货币资本投入。在“全民医保”的形势下,健康的货币资本投入就是指国家的卫生投入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用中个人交纳部分。许多人认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基金就应该承担个人医疗消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这种要求医疗保险承担无限责任的观念,没有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也没有考虑到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它只会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重返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最终将改革引向死胡同。医疗保险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卫生资源条件为人们提供适度的基本医疗。这种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强调了参保人要对医疗消费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参保人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责任范围,使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一种可以预见的良性运行轨道上。
三、“全民医保”经常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基本途径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主体应是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正式的制度安排。第一,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要覆盖到每个学生,把二级学院、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的学生纳入制度范围里,体现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互济性;第二,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筹资,政府要加大承担比例,大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任何收入,政府应该根据目前的经济消费水平,提高国家负担标准;第三,社会医疗保险以学生的大病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年轻,患病几率较小,但严重疾病或意外伤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恶性肿痛、乙肝、结核病等,我们还可以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验,将重点放在学生的大病经济风险上;第四,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大学生医疗保险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统筹,过小的统筹层次很难抵御大病医疗的冲击。因此,原则上以省为单位进行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地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在全世界卫生总花费用中,我国的只占2%,而我国的13亿人口,却占全世界人口的22%;在卫生总费用占GDP 的比例中,我国只占5%,其他国家,尤其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是8%,加拿大为l0%,美国近15%[5]。不少专家和学者指出,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政府有能力加大全民医保资金的投入,“全民医保”不是钱的问题。200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为全国大学生医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
四、补充医疗保障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必要措施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障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两个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指不同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大学生的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弥补基本医疗的不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和基石,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大学生个人行为,目的在于适应不同经济条件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大学生的保险意识,使得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购买商保;社会统筹基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再投保,大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以减轻统筹基金的风险压力。
建立以互助互济为主体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解决贫困大学生和重大疾病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应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是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每年从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二是由财政拨付的资金;三是其他由个人、单位或慈善机构捐助的资金。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一是交不起医保费的;二是贫困学生患大病、重病后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另外,部分自幼患病的学生由于不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一旦病情加重或恶化,只有求助于社会捐款,更多的人由于缺乏渠道,甚至连向社会救援的机会都没有,因此他们也应该得到社会的救助。
将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逐步推进。在吸收“全民医保”形势下的医疗保障经验和研究成果后,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即将建立起来。它是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这样的医疗保障可以满足大学生医疗卫生的需要,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顺利完成学业,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国家建设。
参考文献:
[1] 周晓农,田加刚.大学生医疗保障脆弱链条一碰就断[N].市场报,2004-11-12(5).
[2] 尹士优,刘浩.引导大学生走上健康路[N].中国教育报,2005-04-25(8).
[3] 胡胜友,温蕊.谁为得了重病的大学生埋单?[N].科学时报,2005-03-15.
[4] 李宝元.人力资本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77.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5篇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杭州市《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由学校指定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不包括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以校卫生所为主,社会公立医院为辅。校卫生所就诊的,个人承担30%医疗费;社会公立医院就诊的个人承担50%医疗费。
学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处在新生入校时统一办理。
三、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同级财政补助90元,学生个人缴纳30元。学生个人缴纳费用,由学校经办机构会同计财处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收取并缴至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救助证》(含低保证)的学生,由学校经办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申请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
四、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由学校经办机构汇总后及时到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及符合医疗困难救助规定的医疗费。
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六、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8%。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四)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学生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按商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理赔。没有参加城居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学生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七、大学生可在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八、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病事假管理细则 更新:2009-11-30 点击:1101 量材料院〔2009〕02号各班级: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换届办法 第6篇
一、社团换届时间
华东交通大学各学生社团于六月初进行社团换届工作,要求自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下发社团换届通知之日起一周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各校级、院级社团一年进行一次换届工作。
二、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条件
1、华东交通大学正式注册的学生且积极参加本社团工作者均有资格参选;
2、在该学生社团担任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职务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学生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学生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居于班级中上等,各学期考试均无清考科目;
4、在校期间从未受过校级或院级行政处分;
5、工作积极,具有奉献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学生社团中有较高威信;
6、参加过当年社团干部培训班并且积极支持和配合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工作者优先考虑。
四、进行负责人选举的学生社团应于选举大会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提交干部换届申请,标明选举大会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并同时上交《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档案表》。
五、学生社团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档案表》上交社工委。
六、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具体产生办法如下:
凡符合候选人条件者均可自荐或由所在学生社团推荐成为该社团的负责人,各学生社团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不得少于两人。所有候选人均须填写《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档案表》,并上交社工委,经社工委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组织考核后,确立为正式候选人,再由学生社团召开选举大会,从正式候选人中民主选举出一名社团主要负责人,经社工委干事进行现场监督、核实票数上报社工委后于三日内填写好《华东交通大学社团负责人档案表》并上交社工委,再经社工委,校团委审核档案表确认名单进行公示后开始行使社团主要负责人权力。
选举大会由该学生社团所有会员(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参加,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大会由社工委指派人员监督。
选举时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一半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候选人为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数最多两名。选举时如出现问题,由社工委指派的监督人与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商定。
七、社团干部任命
社工委在新一任社团负责人填写完《华东交通大学社团负责人档
案表》后并由社工委和校团委进行审核后将新任社团负责人名单以张榜的形式在社工委宣传栏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八、社团干部任期
社团干部任期为一年,并为其建立干部档案,任期满后将为其颁发任职聘书。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需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工委审批同意。
具体时间安排:
13周各社团下载《社团换届申请表》及《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档案表》并填写好于14周周一前交至社工委,社工委在确认名单后由工作人员对候选人进行组织考核,14周15周各社团召开换届大会,社工委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监督及会议记录。
注:各级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各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换届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两周向社工委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工委调查核实、校团委批准后,对其社团进行相关处理。
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竞聘组长一级的社员无需填写《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档案表》,但必须在换届大会上进行投票产生,并在投票产生后在《社团干部变更表》上填写好个人资料。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
社团工作委员会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华东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面授、辅导、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以及毕业实习,学生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向班级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须经班主任、各函授站、教学点同意,请假一周以上的须报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批准。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假后一周内补办,假期已满仍无法来校上课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学期旷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退学。
第五条 夜大学生因故课程面授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函授学生因故未参加面授课程学习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
格,应申请重修。
第六条 学生面授、辅导等考勤按10%计入课程考试成绩,考勤共计10分。学生因故缺课一次,相应扣除2分,缺课五次以上的,考勤分以零分计;旷课一次,相应扣除5分,旷课二次以上的,考勤分以零分计。
第七条 面授、辅导考勤夜大由授课教师为主负责,班主任和班干部协助;函授由函授站、教学点为主负责,授课教师、班干部辅助;实习考勤由实习指导老师及实习单位负责。
第八条 夜大每周、函授每学期课程面授、辅导结束后的一周内由班主任、函授站、教学点将考勤记录及教学情况汇总至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计考勤成绩,并于期末考试前交至成人教育院考务管理中心输录成绩。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人教育院负责解释。
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与问题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障,社会保险
随着《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从新中国成立延续至今的以公费医疗为主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如何改革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既是一个社会民生问题,也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棘手事务。它既关乎一代人的健康问题,也直接影响校园的和谐和稳定。为此,本研究特以浙江省六所高校为样本,就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现状、医疗服务情况、大学生医疗保障需求等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研究目的在于为改革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以及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相关信息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方法,同时辅之深度访谈方法。本次调查根据不同学院、专业、年级、家庭背景和经济来源等情况,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了位于浙江省的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和浙江海洋学院等六所院校的1360名在校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本研究所说的大学生主要指在校本科生,同时也包括研究生。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大学生健康状况、公费医疗制度及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面。共发放问卷1360份,回收有效问卷1255份,回收率为92.3%。利用SPSS11.5等软件进行整理与分析。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在被调查对象中,男生占59.6%,女生占40.4%;出生地为城镇的占44.5%,农村的占55.5%;研究生占12.1%。
调查结果显示,72%的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24%的学生经济来源中除了父母外还有亲戚提供、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借钱等。由此可见,父母是在校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父母的收入状况对大学生的医疗保健消费和医疗保险消费有较大影响。
(一)大学生健康状况
调查结果表明,62%的大学生身体状况很好(以每学期去医院就诊次数2次以下为标准),很少生病,这是大学生不同于其他人群的一个显著特点。平均每学期去校医院就诊和去校外医院就诊的次数在2-5次、6次以上的比例分别为30.4%、7.6%。
(二)公费医疗制度
第一,公费医疗情况。调查显示,每年公费医疗金额为30元以下的占43.7%,30-60元以内的占到82%。见图2-1。可见,浙江省大学生的公费金额大部分是30-60元,杭州个别高校在60元以上。
在所有的医药费中,门诊报销额、住院报销额、保险公司理赔后报销额的比例和自费比例见表2-1。由该表可知,大学生患病后“自己支付医药费”是主要途径。在问卷中,当问到“公费能否支付一年生病费用”时,有68.5%的学生认为“不够”。
由此可见,尽管大学生身体健康,但随着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的急速上涨,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用已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基本就医的费用需求。
第二,公费医疗制度满意度。此项目是从主观角度了解大学生在享受公费医疗服务时的真实感受,进而来评价大学生的医疗保障现状。调查显示,“非常满意”的只占5.7%,“满意”的占33.2%,“不合适”的占17.4%,而“有待改革”的却占43.7%。可见,大学生对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在肯定的同时更加强调改革。
第三,对学校医院的医疗满意度。大学生在患病后,有74.8%的人将校医院作为第一选择。在这部分学生中,他们对校医院的服务态度和医疗水平的评价“一般”(表2-2)。同时,也有近三分之一的学生认为学校医院的医疗水平“差”或“非常差”。
除此之外,还有25.2%的人做出了其它的选择,在这部分人中,有47.3%选择了“自己去药店买药”。这种缺乏专业人员指导的治疗方法事实上存在着相当的风险。究其原因,可能与学校规定有关,也可能与学生就近治疗有关。
在对学校医院职能的调查中,有49.2%的人认为“疾病诊治”居于首位,50.8%的人认为是“定期体检”,31.7%的人认为是“宣讲卫生知识”,31.1%的人认为是“预防保健”(此题为多选项)。由此可见,学校医院的职能不仅仅是提供医疗诊治服务,还需要发挥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作用。1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学生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但在问及校医院的性质时,51.3%人认为是“营利性”的,48.7%认为是“非营利性”的,这可能与部分高校后勤社会化体制改革相关,改革可能导致部分高校校医院的职能和性质发生了变化。
(三)大学生商业医疗保险现状
由于受国家卫生改革的冲击,一些院校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已发生了变化。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就是其中一项主要的探索。
第一,医疗保险制度。学生每年的投保费用情况有差异,在投保费用中,64.8%的学生的保费主要由学生自己承担,少数学校的学生保费由学校、国家财政和学校分摊(图2-2)。调查显示,学生购买保险的险种都是主险与附加险;险种主要限于意外伤害险和住院医疗险。住院医疗险限定了病种并由各家保险公司将其作为附加险销售,而不是一个单独可以投保的险种。学生必须先购买一份称之为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主险。2
第二,学生参保情况。在有效的1255份答卷中,有927位同学参加了医疗保险,占总人数的73.71%左右。在参保态度中,“主动参保”的占42.2%,“学校统一组织”的占22.4%,“顺大流”的占31.2%,其余有少数是“家庭购买”和“亲友馈赠”,占4.2%。在未参保原因中,有25.6%的同学“从没考虑过这个问题”,20.4%的同学“不知如何参加”,35.1%的同学认为“身体健康,没有必要参加”,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参加保险的同学有18.9%左右。见表2-3。这说明学校在这个方面尚有解释和引导的必要。
第三,对医疗保险的态度。在评价参加医疗保险对自己带来的实际作用时,有7.4%的同学认为作用“非常大”,68.7%的同学认为“一般”,21.3%认为“没有任何作用”,2.6%认为“不可在高校中推广”。这可能与青年人患病率低,从未在投保的医疗保险中直接受益有关,也可能与他们对于商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不够有关。另外,也可能与“医疗保险赔付率、理赔效率、服务态度及高校内无专门的保险理赔机构等原因有关”。3
三、研究结论
调研发现,延续多年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和满足大学生的医疗服务需要。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此次全国居民医疗保障改革设计中忽略了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二是原有的财政投入机制和水平已经与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相冲突。同时,由于投入不足以及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原来主要以学生和教职工为服务对象的学校医院的设备、医疗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等不能令人满意。
再者,已经在部分学校试行并探索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由于缺乏经验,制度本身以及实际理赔程序等尚有许多改进的方面。尽管如此,这仍是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事实上,上海市等个别省市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实行社会统筹等。4社会统筹的实质就是将大学生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之中。但这种改革举措与各省市的财力有密切关系,并不是每个省市都能实现的。
理想的模式应该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有必要的话,中央财政应该重点资助有困难的省市。只有坚持这个前提,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真正使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有效救助,在一定层次上体现“互助、共济、公平”的医疗保障宗旨,才能使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从根本上实现由随机性向制度性、可控性转变,由无保障性向以社会保险为主的有保障性转变。
参考文献
[1].张殊.中国贫困大学生研究报告[EB/OL].http://www.ezeem.com/Forum/Read-poster.asp-id=1404&no=7890780,2005-04-21.
[2].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85-187.
[3].杜鹃.探究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J].中国保险,2006,(12):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