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监测范文(精选12篇)
环境执法监测 第1篇
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环境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 并进行其它环境监督管理的活动。环境执法的具体形式有环境行政许可、排污收费、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调查取证、环境行政处罚等等。环境保护重在环境管理, 而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执法具有环境法的特点, 并且遍及环境管理的各个角落, 是环境管理过程中极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监测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 确定环境质量 (或污染程度) 及其变化趋势。环境监测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 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 确定环境质量水平, 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 了解环境水平, 进行环境监测, 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环境检测的过程一般为接受任务, 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 监测计划设计, 优化布点, 样品采集, 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的预处理, 分析测试, 数据处理, 综合评价等。环境监测的对象:自然因素, 人为因素, 污染组分。环境监测包括:化学监测, 物理监测, 生物监测, 生态监测。
2 环境管理中环境监测的作用
目前中国是处于依法治国和法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 环境管理是依照国家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环境执法就是环境监督管理, 因为环境监测主要是对人们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进行监督管理, 以此保证整个更加持久发展下去。
环境执法效果检验的做好办法就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目的, 是为了改善和保护人们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要根据本地区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规划方案, 并依法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 去落实治理和环境建设规划方案。这些治理项目和建设规划在完成之后, 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范和标准, 运用现代科学的分析手段对相对环境因子进行监测, 并加以检验和证明其次还需要根据人们的直观感受来判断其效果。这就是环境监测发挥的作用。环境监测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监视作用。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 尤其是三、四级站均承担着本地区各种环境要素的例行监测任务。监视着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状况。环境监测的这种监视作用, 一方面对环境执法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方面, 为了避免和防止环境质量恶化, 各级党委、政府可根据环境监测结果, 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 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环境监测的这种监视性作用充分展现了环境监测是环保事业的“耳目”和“哨兵”。
环境监测在执法中的证据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执法处罚和排污收费中, 必需以监测数据来确定处罚的幅度和超标排污收费的数额。二是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中, 需要以监测数据为依据来证明是否造成了污染并确认责任, 从而进行正确仲裁。三是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 环境监测数据起着证明当事人犯罪与不犯罪, 违法与不违法的关键作用。
3 环境执法中环境监测存在的不足
3.1 基层环境测人员的工作条件艰苦
在一些基层环境监测站, 因为地区比较偏远, 加上投入的资金有限, 设备更新周期长, 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 现有人员工作条件艰苦, 工资待遇偏低, 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对于执法不严而导致环境污染加重。
3.2 环境监测的执法主体不明确
全国超大型四级环境监测站承担着各种环境要素的例行监测和本地区相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的监视性监测任务。但是, 在目前为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包括以前由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在内, 还没有对环境污染监测执法地位、权力、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 监测人员在执法监测任务时, 被监测单位不配合, 不协作, 扭打辱骂监测人员, 甚至将监测人员拒之门外时有发生, 监测人员要完成监测任务, 需要监理理人员陪同的情形是很普遍的。
3.3 监测能力及手段滞后
监测能力及手段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与标准化建站的要求的差距比较大, 按照省和国家的建站标准, 从目前的资金情况看, 是很难规定时限内达到建站标准的, 各县、 (市) 、区的情况更令人担优。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发现环境监测站大部分仪器落后、陈旧, 灵敏度及精密度都没有达到监测规范要求。 (2) 与环境执法要求的差距比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监测项目及领域、环境执法的要求的都在不断扩展和提高, 而目前的环境监测现状却难以适应这种时代发展的要求。 (3) 人员素质的差距比较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的更新速度是比较快的, 而我们的监测技术人员没有完全跟上知识更新节奏, 这就要求监测人员适时掌握新技术和新知识。
4 环境执法中环境监测的改善措施
4.1 全力提高监测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
要强化监测人员法律意识, 就需要环境监测人员自觉地执行法律法规, 自觉地执行国家法律程序教育。因此, 就要利用“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 加强环境监测法律程序教育, 同时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教育, 使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 杜绝和避免各类失误, 提高执法监测的水平和质量。
4.2 建立环境监测法律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各级监测站能独立地完成执法监测任务, 就需要强化执法监测力度。因此国家就要尽快出台一部适用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以此来确立环境监测的执法相应的权力和主体地位。
4.3 大力加强能力建设
为了更快的适应现代监测技术发展的节拍, 就需要努力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所以首先就需要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要从实际出发, 采取请进来, 走出去, 在学历培训、岗培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法, 加速知识更新步伐。此外, 同时还需要按照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和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想尽一切办法切实加强硬件建设, 应努力做好各级财政工作, 争取财政在仪器设备购置, 实验室改造以及正常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标准化建站任务。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们知道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中占用非常高的地位, 虽然我国的环境执法中的环境监测已取得巨大进步, 但是和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 还需要大家不断的学习、总结及创新。S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环境监测是检验环境执法效果的主要方法。本文就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进行了简要地分析, 希望能为以后类似的研究提供帮助。
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作用,不足,措施
参考文献
[1]但德忠.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与发展[C]//中国环境保护优秀论文精选.2006.
[2]范向东.浅议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问题[C]//中国新时期思想理论宝库:第三届中国杰出管理者年会成果汇编.2007.
[3]顾瑞珍.环境保护总局:把环境执法工作作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C]//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37分会场“生态经济与中小城市可持续发展”分会论文集.2005.
土地卫片执法监测工作措施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调查核实国土资源部年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中涉及我县辖区内的各类用地,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增强依法用地管地观念,确保顺利通过市、厅、部检查验收,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县土地使用情况,发现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县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1号)(以下简称《规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37号)为工作依据,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及《通知》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报《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检查效果。
三、检查范围、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按照《规范》及《通知》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取得先行用地手续,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是否受理项目用地申报手续,建设项目是否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土地违法行为是否通过动态巡查已经发现并及时查处等情况进行逐宗核查。
(三)工作分工
全县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安排部署,开展核查,通报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奖惩措施等。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核查监测图斑,审查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填写相关报表,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等。
县监察、人事、发改、法制、公安、法院、检察院、城建、农业、交通、水务、林业、旅游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林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旅游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移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培训和自查整改阶段(2月25日—6月10日)
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年3月12日已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发放到我县,同时要求于6月10日前完成自查,同步实施查处整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汇总报送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1日—7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国土、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开展土地执法卫片的情况进行督查。6月8日前,根据省、市督查意见,将我县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整改完善后,正式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约谈、通报阶段(7月16日—8月5日)
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将所辖的乡(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排序,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乡(镇)开展整改查处工作。召开会议,并向各乡(镇)通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6日—9月20日)
8月20日前,县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迎接省、市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国土资源部推进“以图管地”的重要方式,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此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国土资源部对县(区)进行全覆盖检查的第一年,同时也将是根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因此,各乡镇、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扎实、有效、高标准地开展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取得实效,顺利通过上级验收。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县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工作。
(三)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合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到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县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人事、发改、法制、公安、法院、检察院、建设、农业、交通、水务、林业、旅游、环保、审计、信访、畜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对国土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到位;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要及时受理执行;对养殖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需要完善手续的,农业、畜牧、国土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明法纪,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今年国土资源部将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到位率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重要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卫片图斑中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违规供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监察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对符合问责条件的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据15号令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处理到位的,一律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将于7月15日前开始对各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8月15日前,根据检查结果将约谈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城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9月底前,部、省、市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我县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严格按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抓紧抓好各阶段的工作。调查核实的数据要准确,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要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加大自行纠正力度,处理措施彻底到位。对调查核实不准确、虚报、瞒报、漏报,自行纠正措施落实不力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执法监测 第3篇
据介绍,今年前四月,全省实施按日计罚案件10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8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3宗,广东执行新《环保法》执法力度在全国名列前茅,受到环保部充分肯定,有效保障了环境质量改善和群众环境权益。
无人机发现
隐蔽黑工厂废液横流
清洗化工桶的危险废液横流,五颜六色的废渣直接倒在厂区,没有任何的防渗措施。在厂区后面,还有3个储存这些废渣废水的池子,池子里的水布满油光发黑发亮。这是记者跟随此次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在中山市民众镇一家非法危废厂看到的一幕。
据悉,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全省环保部门,会同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等开展大规模的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偷排、直排废水废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月初,根据中山市民众镇东胜村村民关于黑工厂的举报,省环境保护厅会同中山市环保局、民众镇环保分局,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该片区进行突击检查。为准确定位该非法危废厂位置,中山市环保局启用无人机侦察,很快在距离起飞地200米左右的位置发现了该工厂。经过长时间的敲门无应后,消防人员连破两道大门。
进入厂区后,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对桶的产品、水池废渣废液和排放的水渠进行取样检测。“可以确定这是一个属于对危废的化工原料桶进行清洗翻新的地下黑加工厂。”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人介绍,该黑工厂选址非常隐蔽,利用木柴厂打掩护,一般人很难发现。现场人员初步判定,这些危废铁桶各种各样的来源都有,废渣废液属有毒有害物品。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人表示,经化验检测确定它的危害性后,将和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消除对环境的危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5月10至12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各地环保部门对肇庆市鼎湖区华杰金属材料厂,东莞市横沥宏涛金属助剂厂,广州市信友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移交公安部门。
“这些企业已符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条件。”省环境保护厅介绍,这些企业都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却擅自处置含铜蚀刻液,含银、锡废渣,以及含铜废酸等危险废物。
其中,肇庆市鼎湖区华杰金属材料厂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起了肇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举一反三从严排查,严厉查处该类环境违法行为”肇庆市委书记、市长赖泽华表示。公安部门已对涉案厂方5名责任人实施了刑事拘留。
一季度广东查处案件数
居全国前三
记者获悉,今年以来,广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环境质量改善和群众环境权益,受到环保部充分肯定。据环保部今年5月通报,第一季度,广东查处案件总数依旧位居全国前三名。
省环境保护厅近日通报前四个月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实施情况,显示广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不减。通报显示,2016年前四月,全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宗,查封扣押案件282宗,限产停产案件110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8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3宗,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298个。
“江门市按日连续计罚执行力度最大。”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介绍,今年前四月全省10宗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中江门占了3宗。按日计罚数额较大的是中山市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两台旧机组废气超标排放违法案件,罚款金额达180万元,目前两台超标机组已被永久关停。
据了解,广东今年执法重点加强了对重污染行业,重点流域的环境问题整治。
“揭阳打击违法电镀的力度最大。”据介绍,今年以来,揭阳加强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全市共查处非法电镀、洗金银等环境犯罪案件20宗,公安机关现场控制人员84人,刑事拘留50人。
加强了对东江、练江等重点流域环境问题整治。省环境保护厅、惠州市人民政府会同军垦驻军对潼湖地区的禽畜污染进行大面积清理,监测数据显示,潼湖水质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好转,军地联合制污初见成效。练江流域,今年汕头揭阳两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80宗,移交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人,行政拘留26人。
此外,还加强了对重点环境问题的督查督办。今年4月,环境保护部通报了全国大气污染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公司,罗定市粘土砖、石材产业等环境污染问题榜上有名。
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约谈了云浮、江门市政府,督办其按环保部的要求落实整改。云浮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督导组,并约谈了云安区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同时向企业发出《关于取缔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公司7万吨/年硫铁矿制酸生产线的通知》,“该厂将搬迁至化工园区,进行集中治污。”云浮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罗定市政府已对辖区32家粘土砖厂和56家石材加工企业的违法生产设备进行了立案查封,强制停止生产措施;
“发现一起坚决依法处理一起。”省环境保护厅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广东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千方百计克服执法力量不足的困难,打出“组合拳”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企业监测数据造假
直接移交公安
鉴于去年底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监测数据造假造成的恶劣影响。《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开展打击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
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人员表示,专项行动中,如发现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一律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一律将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行动方案》还要求,各地须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震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打击一起,威慑一片。”省环境保护厅介绍,接下来将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将陆续公开一批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和黑名单,以及国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联同工商、银行等部门联合惩戒,通过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抑“黑”扬“绿”。
省环境保护厅表示,2016年将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浅谈环境执法监测“三化”的思路 第4篇
1 监测程序规范化
监测程序规范化是指执法监测的所有程序必须符合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全面梳理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并通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评价企业外排污染物是否达标的法定依据,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是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需要数据的监测指南。
针对环境执法监测的性质,需着重关注现场监测环节的质量控制,注重采样方案的设计,合理优化采样点位和频次。废水采样要充分考虑分样的均匀性,注意样品的保存方式和保存条件;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所执法采样的点位进行确认,不符合标准的排放口不予评价;采样应根据不同标准(瞬时值或日均值)考虑采样时间。无组织排放监测,上风向对照点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周边干扰源,尤其是在化工园区内部监测时。固定源废气监测要核实异常风量与管道漏风情况。对污染事故现场监测时应加大采样量,采集现场平行样以及清洁对照点。若采样量不足、样品保存剂未添加、保存容器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则监测结果不能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证据。
要关注的是,目前现行监测排放标准的监测要求与实际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采样频次及采样时段问题、《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他行业标准中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次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需由各环境监测部门的技术管理层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和程序加以实施。
实验室分析方法要选择排放标准对应的检测分析方法,排放标准的附录方法仅适用于当前标准。注意选用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出限的匹配性,区分计量认证的方法标准与强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标准。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规范方法标准众多,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应对其进行系统梳理,编制环境执法监测规范操作流程手册,罗列关键节点和注意点,制作全过程标准化模板,提醒监测人员实施时注意完善不遗漏。
2 监测过程痕迹化
监测过程痕迹化是指在环境执法监测全过程中,从时间顺序和质量控制方面,要按照固定证据链的要求,强化痕迹意识,不留间隙和空白,留下缜密完整的工作记录,即文字、图片、实物、电子档案等资料,确保所有监测过程可溯源。
现场采样时,应及时记录样品外观、重量、体积、形态、固定剂等信息,无法满足分析要求及时反馈。对于重要的执法监测,应采集足够的样品用于复测及留存。配合环境监察部门执法时,要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采样点位进行拍照、摄像或者录音等取证工作。现场采样记录,必须得到被测方陪同人员的签字确认,同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和周边污染源的影响。现场监测示意图绘制,需在企业提供的厂区平面图或者工艺平面图上标注布点监测情况。建议气、噪声点位均用GPS定位,并在原始记录及报告中表示清楚。样品保存运输环节注重控制环境条件并加以记录,涉刑监测的样品必须现场封样。记录现场采样及测试仪器的使用信息,与实验室的交接过程必须记录清楚,确保专人交接样品不遗漏。
对于分析环节,应多了解样品信息,记录待测样品的状态,根据分析方法标准中明确的干扰物质,尽可能的进行消除,详细记录稀释、消解、萃取、浓缩等具体前处理过程。分析中的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同时记录实验环境信息。采取较为全面的质量控制措施,注重对实验室空白及全程序空白的控制,对超标项目采用多种分析手段加以复核。分析过程中,样品原始编号与批次样编号、上机分析标号之间的对应关系要明确,切忌混淆。注意分析过程中数据单位与最终法定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过程要清晰,具有可追溯性。留存样品要做好记录。所有原始记录(采样记录与分析记录)中,除“pH值”外所有监测项目名称均须使用中文名称,不得使用英文简称或俗称,且“pH值”的“p”应为小写英文字母;分析记录中监测方法名称应与报告中一致,并且填写完整,既要有具体的中文名称,也要有方法标准号。
分析记录中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记录完整,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及单位编号。原始记录信息要完整,包含监测方法名称、采样地点、样品编号、仪器设备名称(全称)、型号、标准、环境温度(湿度)、标准物质、质控措施及结果判断、计算公式等信息完整、正确。数据修约符合方法及《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的要求。异常值的判断及处理执行《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的要求。
3 监测报告全面化
监测报告是环境执法监测的最后成果,监测报告全面化是指监测报告里所反映的监测信息要尽可能翔实和全面,监测数据和结论经得起质疑和全面溯源。
监测报告应严格三级审核,授权签字人应保持对异常数据的敏感性,超标数据或者有争议的数据应组织集体会审。加强数据逻辑性和关联性分析。对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以及现场监测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印证作用的认定,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深入研究如何规范、清晰、准确的给出评价结论。当评价的监测点位与排放标准中明确的监测点位有出入时,应慎重评价或者不予评价。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2]。
报告中明确自行采样或者来样委托等信息。有分包项目的报告直接由分包实验室出具报告,必须以监测站名义出具报告的,在报告中注明分包方的资质。报告中应体现样品的状态描述和唯一性标识。采样过程中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解释和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也应予以说明。同时所有监测报告签名及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楚,用正楷书写。
监测的支撑性材料必须完整,一般来说环境监测执法报告支撑性材料需包括监测任务单、现场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分析原始记录、实验室环境监控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及样品留存记录。
4 结语
环境执法监测是一个完整缜密的过程,“三化”思路即程序规范化、过程痕迹化、报告全面化,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执法水平的提高,确保监测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为环境执法管理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并降低履职风险。
摘要: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环境执法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规范执法监测和降低履职风险的角度,提出环境执法监测“三化”即程序规范化、过程痕迹化、报告全面化的思路。
关键词:环境执法监测,三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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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报告 第5篇
建设评估报告
一、前言
十一五是夏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确保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夏河县环保局把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作为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来抓,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目标,现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投入情况
(一)机构与人员
“十一五”期间,环境机构逐年完善,进一步加大了环保投入,能力建设明显加强。2010年,县编委对环境监察大队编制进行了研究,将环境监察大队编制增加至16个全供事业编制,并对其中的10个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环保相关专业毕业生,进一步优化环保局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至2010年底,环境监察大队共有在职人员10名,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3名、大专学历7名,监察大队办公用房总面积为35平方米。同时,环境监察大队积极开展环保人员培训工作,组织60人/次参加省、州级各类培训。
(二)资金投入和装备投入
2010年底环境监察大队完成了标准化建设,成立环境宣教中心,建立了环境教育基地,成立了危废处理辐射应急事故办公室,全县乡级以上卫生机构发生的医疗危废事故全部上报到县级环保部门得到安全处理,2009年投资300万元,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2010年投资400万元,建成了生活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
2010年,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共申请设备20多套,价值200多万元。同时环境监察大队的基本硬件也得到了有效加强,其中办公用车3辆,台式计算机五台及其他一些先进执法设备,切实加强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010年底,环保局申报了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为6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环保监测用房面积为1500平方米,环境监察用房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申请国家专项资金380万元,该项目于2011年6月已开始筹建。项目的建设将改善环境保护局监测及执法用房条件,它的实施对于增强环保机构履行工作职能、提高效率、完善管理水平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有效的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局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对推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执法业务工作成效
(一)执法工作面和执法工作量
向生态监察、农村环保监察等扩展,监察对象总数、检查企业和出动执法人员频次等体现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工作量的情况,以及排污申报与收费、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信访投诉等执法基础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的变化
执法能力如监管范围、监管工作量、执法基础工作完成情况等的变化对比;执法效率如人平均、日平均检查企业数的变化,重点企业检查频次的变化等;执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档案规范管理等执法规范性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变化等;执法工作机制,包括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三)执法成效
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污染物总量的削减等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及有效处理群众投诉、提升群众满意度等。
四、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薄弱环节分析
(一)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形势分析
总量控制、节能减排、重金属整治等工作带来的压力,生态环境监察等工作领域的增加以及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等。
(二)执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察标准化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车辆、其他取证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和设备在建设、维护、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三)制度与机制需求
分析机制、制度及执法规范方面阻碍执法效率提高的问题,以及其它在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
五、“十二五”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需求分析
1、人员、机构、办公用房的需求;
2、标准化建设规定设备的需求;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和12369受理中心建设的需求;
3、更换淘汰车辆、办公设备、取证设备等的需求;
4、为适应环境执法工作发展配备标准化建设之外的新执法设备的需求;
5、其它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求。
六、结论
1、概述“十一五”期间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2、提出“十二五”期间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3、对编制“十一五”期间全国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评估报告和开展“十二五”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备注:
1、省级环保部门按照此提纲对本辖区内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执法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编写自查报告。其它各级环保部门参照此提纲对本级和本辖区内的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中国环境执法的障碍与破解 第6篇
摘要:当前,中国环境执法面临新的背景,环境执法的障碍也有新的变化。环境立法缺失情况严重。环境执法依据不足;环境执法体制缺陷明显,执法效益低下;环境执法机制不科学;环境执法地方性差异明显;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构成了中国环境执法的主要障碍。应采取制定基本法层面的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弥补专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提升环境立法质量,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健全环境执法机构,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加强环境法律监督,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的作用;配套环境执法的外部制度,降低环境执法成本等措施,破解当前环境执法的障碍。
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法;障碍;破解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1-0081-04
环境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活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环境法治的创新相配套,而环境执法一直是实现环境法治目标的难点。正因如此,“环境执法”也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当前,中国环境执法障碍有了一些新的变化,破解环境执法障碍对于提升中国环境法实施的效益,促进环境法制的健全进程,切实保护环境、保障小康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中国环境执法所处的新背景
(一)环境法制逐步健全,环境执法成为新热点
通过近30年的努力,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与此相对应,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呈现出环境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环境法实施效益依然低下,环境继续恶化、重大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频发的局面。这种尴尬的局面已引起了学界和实践部门的反思。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重点开始由“立法为主”向“立法与实施并重”转变。而环境执法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所以,环境执法也成为学界和实践部门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者们一般从执法体制、执法机制两方面去分析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从执法能力、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手段、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环境执法问题展开研究。与此相呼应,实践部门也积极地进行了环境执法探索,近年来不断引起热议的“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环保风暴”、“环保问责”等就是典型代表。
(二)环境保护部的成立为环境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新契机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原来的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的成立,提升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级别,扩大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一定的决策权,使环境保护部门由原来单纯的执行部门向决策和执行部门转变。这次改革是实践部门破解环境执法障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环境执法体制的改革,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当前中国环境执法的主要障碍
(一)环境立法缺失情况严重,环境执法依据不足
1、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缺失
2001年11月,在日本专门召开了一次“21世纪环境恢复与再生世纪国际研讨会”,来自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对环境恢复与再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在这个认知背景下,国外开始更加注重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环境立法。加拿大、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立法走在世界的前列: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规定。加拿大政府的第一项具体职责就是“采取预防的和救济的措施,以保护、提高和恢复环境”;美国制定了以《资源保护和恢复法》、《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垦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对环境的恢复和再生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日本制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包含采取具体措施以恢复被污染的农业用地土壤的内容。
受此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环境立法理论研究层面也开始研究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立法。经过近10年的发展,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方面的立法仍然缺失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环境立法中关于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规定零乱,散见于一些单项的环境立法中。其二,环境恢复和再生规定还只停留在宣示性的层面上,可操作性不强。在恢复主体、恢复责任、再生能力培养、环境标准、恢复专项资金的监管等方面都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其三,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层级低下,现行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立法还停留在地方立法的层面,缺乏国家层面的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没有形成“高—低”搭配的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体系。其四,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立法在进度上不协调。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的恢复以及矿区生态环境再生等方面的立法远远领先于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恢复以及其他区域生态环境再生方面的立法。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立法的缺失导致环境恢复和再生实践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2、单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缺失
除开《环境保护法》外,对水、海洋、大气、噪声等污染尽管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单项立法,各级地方政府也基本上制定了与单项污染防治立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但是,在单项污染防治立法上仍然有缺失。以土壤污染立法为例,目前,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项的土壤污染法治法。同样,电磁污染、震动污染、能量污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立法也基本处于缺失状态。虽然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电磁污染、震动污染、能量污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立法已经展开了讨论,但是,制定相关的专项防治立法还需要一段时间。
3、环境立法质量存在瑕疵。可操作性不强
环境立法质量,是指环境法律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现实可能,并便于实施的状况。环境立法质量不高,导致大量环境法不具备良法的品格,既影响到社会主体的守法,也直接地影响着环境法实施。环境法立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缺乏基本法层面的环境立法。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滞后于中国的法制发展进程,也无法指导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实践。其二,环境立法回避重大问题。环境立法应关注社会实践,着眼于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需要。但是,现实中多部门立法的情况普遍存在,各个部门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利益,在起草或者审议事关全局的重要环境法律时,一遇到争议,就采取回避矛盾的态度,使制定出来的环境法规往往因回避了重大问题而“无用”。其三,环境立法中污染标准立法不完备。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规定了在各区域范围内各个时间段噪声污染的标准。这些规定存在缺陷:其一,没有规定城市边沿区域和城镇区域的噪声污染标准。其二,将“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作为认定噪声污染的要件不合理。没有规定没有超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又确实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声音是否属于噪声。
(二)环境执法体制缺陷明显,执法效益低下
纵向的机构设置和横向的权力配置是环境执法体制的主要内容。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执法主体及其权力的配置和环境执法监督。中国的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统一监督管理机关,如负责全国环保工作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本辖区环保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类是部门监督管理机关,如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当前环境执法体制缺陷主要体现在环境执法机构的纵向设置及其职权的配置上。
从环境执法机构的纵向设置看,环境执法体制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部具有“决策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并没有“决策权”,在地方宏观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中缺乏话语权。其二,乡、镇一级的基层环保机构缺失,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处于空白状态。
从环境执法权的横向配置看,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在众多的环境执法主体中,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在整个环境执法中居于主导性地位,各业务部门的环境执法和社会组织的环境执法居于次要地位。在实际的环境执法工作中,多头执法的弊端非常突出:由于权、责不清,政出多头,环境重复执法、执法“盲区”、互相推委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制约了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阻碍了环境法实施。就具体的执法权力而言,环保部门既要行使审批权、验收权、许可权、收费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环保执法权,还要对土地、林业、海洋等其他业务部门的环境执法进行协调、监督。而各个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是平级关系,导致环保部门对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监督难以实现。
(三)环境执法机制不科学
环境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干预环境保护的行政活动。环境执法活动中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环保部门利益与其他政府部门利益,区域之间利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只有科学的环境执法机制,才能协调好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只有有效地协调好各种利益,才能促使环境执法取得理想的效果。而当前中国环境执法机制不科学,执法不能的情况相当普遍。
当前,中国环境执法停留在单纯的“行政干预”阶段。这种执法理念背离了法治理念,脱离了中国的环境保护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环境执法“过度”、“过细”的情况普遍存在。环境执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境执法不仅是行政执法问题,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活动。环境执法理念应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与此相适应,环境执法应由单纯的“行政干预”向“法制干预”转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协调进行。
从执法手段看,现行环境执法手段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主。虽然手段多样,但都属于行政手段。而且,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限极其有限,且均属于间接强制。从环境执法效果看,单纯采用环境行政手段进行环境执法也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环境执法手段的单一也限制了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应引入“经济刺激”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采用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扣、融资便利、环保保证金提取与奖励、出口补贴、环境信用评估等手段,进行环境综合执法。另外,环境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环境执法能力不足也促成了环境执法不能。环境执法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因而在履行法定职责时,由于知识业务水平所限,执法不当、执法有误、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环境执法的地方性差异比较明显
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是一对矛盾。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产业结构的差异、地方政府环保意识的差异、具体环境样态的差别都会对地方的环境法执法带来执法偏差。中国允许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地方性环保标准、排污标准等环境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种做法从短期来看是有利的,但是,从法治的角度、从发展的角度、从环境法实施的角度来看是不利的。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追求地方局部经济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采取多种手段或明或暗地降低环保门槛,对企业实行特殊保护,以“企业安静日”、“挂牌保护”等方式限制环境执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常常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的干涉,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利益,致使一些重污染项目得以顺利上马,环境违法企业得不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环境执法的地方性差异阻碍了地方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从而成为环境执法的障碍。
(五)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善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而必须设定防范的途径,来遏止权力可能会对人民所造成的危害”。当前,中国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环境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人民群众对环境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体系,国家监督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监督;社会监督如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公众等的监督。中国的环境执法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环境执法监管机关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导致“主体在位而职权失位”的奇特现象。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公众参与,形成合力的机制。
三、当前环境执法障碍的破解
(一)弥补环境立法缺失,消解立法层面障碍
1、制定基本法层面的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
笔者认为,制定基本法层面的环境恢复和再生立法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在即将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设专章,将环境恢复和再生的内容纳入其中。二是制定单独的《环境恢复基本法》和《环境再生促进法》,并在这两个基本法指导下,制定一系列的环境恢复和再生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是在《环境保护法》中仅对“环境恢复”和“环境再生”做宣示性的规定,再制定具体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保持环境保护法体系健全和完整、节省操作成本、促进环境恢复和再生等方面考虑,笔者认为第三种路径是最佳选择。
2、弥补专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
水土保持监测在监督执法中的作用 第7篇
监测工作是水土保持的基础工作,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更是水土保持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水土保持监测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量、危害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可以反映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从而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事半功倍。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尽管新疆地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只有看清形势,认清问题,并针对问题积极完善,才能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3]。
1.1 监测工作开展率低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为了弄清新疆地区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编报及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就20062009年开发建设项目做了详细统计,结果见图1。
可以看出: (1) 水保方案编制数量呈上升趋势。新疆地区在近几年通过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编制方案的数量从2006年的48个,增加到2009年的130个,增加了近3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呈良好发展趋势。 (2)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率低。2006年新疆地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数量仅为编报方案的9.3%,2007年为7.5%,2008年为8.8%,2009年仅为6.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率低,发展趋势不容乐观。为此,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在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的同时,要求业主积极开展监测工作。
1.2 执法取证不足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问题本质上属于环境资源问题,具有暴发性、潜伏性、连续性、不可恢复性和易变性等特征,而且范围广、地域偏,而水土保持执法人员业务知识不足,取证设备落后,收集证据易出现主要证据不足、地点不明确、原因不确切、过程不连续、数据不准确、结果不明确等问题[4]。
1.3 监督执法广度和力度不大
(1)从执法广度看,经过调研,20052008年监督执法立案数量分别为36、23、11、9起,仅占当年开发建设项目数量的47.90%、37.10%、12.64%、6.92%。监督执法工作不能覆盖到每一个开发建设项目。
(2)从监督执法力度看,主要有2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不少县(市)地方政府,以优化投资环境为名,直接干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另一方面,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较少,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是连续的,现场是不断变化的,使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全面展开。因此,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过程不可能深入到工程的每个细节;尽管在督察过程中对违法案件提出了限时整改意见,但没有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往往只有过程,对于履行水土保持手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排除水土流失危害隐患、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补交水土保持规费等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却不得而知。
1.4 服务技能薄弱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要以法律咨询、技术服务为手段,直接介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执法就是宣传,管理就是服务”,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为企业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献计献策,排忧解难,提供具体的法律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目前,新疆地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总体素质还比较低,专业知识不足,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只有检查,而缺乏服务理念和服务能力。
2 水土保持监测在监督执法中的作用
2.1 监督执法的窗口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法律上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定位:承担政府向全社会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具体工作。由此可见,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窗口[5]。
2.2 监督执法的有利支撑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如下特点,为监督执法提供了有利支撑。
(1)对象的针对性。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也就是说,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对象正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主体。
(2)内容的全面性。监测的方法为地面定点监测、调查监测和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上全面掌握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监测是在全面调查掌握工程所经地形、地貌、土壤、植被和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工程建设造成水土流失变化量、弃土弃渣量、扰动地表面积、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水保方案设计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方案设计中“六大指标”完成情况等的监测。全面的监测工作,可以为监督执法提供有利信息,使监督执法有的放矢。
(3)时间的连续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从工程建设施工准备期开始至工程完建后的植被恢复期,要求定期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填补了监督执法取证不足、不能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及专业技能不足、服务薄弱等方面的不足。通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可以为监督执法反映出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监测工作正是监督执法的窗口,通过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反馈监督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下达限时整改意见,在监测过程中监督实施,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加强监管力度,保障服务能力。
2.3 拒腐防变的哨岗
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做好技术服务的同时,注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实时监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投资等情况,并作出评价。积极监督“两费”收取的数量、依据和使用去向。通过监测工作,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
3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推动监督执法
3.1 加强监测工作,从根源上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是水土保持执法的关键程序,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批关,从根源上治理水保方案落实情况。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通过跟踪监测和检查,能够比较全面掌握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和水保方案落实数量、质量及效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掌握情况对开发建设单位所申报其他项目,进行批“准”还是批“否”,从而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引导新疆地区开发建设项目走向生态、文明、和谐的道路。
3.2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促进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
信息是科学分析、科学决策的基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迈向信息化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自治区水利建设的必然要求。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迈向信息化管理最便捷的途径就是依托水土保持监测的信息化建设[6]。
近年来,相关部门将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在未来的15年里,全疆将建成1个监测总站,12个监测分站,3个科技示范园,12个试验站和74个水土保持监测点构成的全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监测网络将覆盖全疆12个地州和84个县市,初步形成以地面观测为基础,以全疆或区域抽样调查为补充,以“3S”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全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为新疆地区水土保持信息化管理提供平台。
4 结语
在水土保持领域,由于水土保持工作具有综合性、特殊性和广泛性,其标准具有复杂性和难检测性,所以仅仅依靠水行政部门单独执法具有特殊难度。只有加快新疆水土保持监测步伐,才能提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效能,才能正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现象,才能有效防治新疆地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保障全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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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测 第8篇
一、从源头抓起,形成全程监管
从2004年开始,定西市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当地政府根据省级部门设置,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由市农业局主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主要监测监管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而畜产品类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市畜牧局承担。几年来,该站对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依法监管进行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教训。从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看,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可靠,蔬菜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2012年-2014年分别为99.06%、99.5%、100%。
㈠掌握特征,“对症下药”
种植类农产品生产情况复杂。一是生产农户的分散性。定西全市辖6县1区121个乡镇1874个村12836个社63.49万户农户,各县乡除了少部分有规模的专业生产户外,大部分属分散在零星地块的小菜园式种植。二是不受季节性限制。定西市属甘肃中部干旱低温区,年平均气温为5.5℃~7.5℃,年均降水量500毫米左右,且集中在夏秋两季,其他季节干旱少雨,山区面积大,川区面积小。由于农户的分散性种植决定了种植蔬菜的方法各有所不同。如经济状况好,思想开放的农户,会选择平整的大地块搞塑料大棚,一年能种植几茬,而没条件的只能种春季一茬,秋季种植很少,产量也很低。三是销售不统一性。蔬菜种植有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时间基本统一,而因海拔及气候条件不一,分散种植、生长成熟时间不一,所以销售难统一。四是蔬菜流通中的难管薄弱。地产蔬菜生产基地少,蔬菜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大部分蔬菜是本地商贩从外地运来的,由于尚未真正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一些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当地蔬菜市场监管失控。
这些特征决定了执法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分散采样和集中定点采样、例行监测监管和监督监测监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管。实践证明,这个办法是“对症下药”,监管效果显著。
㈡严把关口,层层设堵
为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从源头入手,严把“投入、生产、加工和销售”关。联合工商、质监、畜牧、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综合利用检测设备和技术,扩大抽检范围和数量,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和各类农产品质量监管,对各农资经营网点和农产品生产专业户、零散户、生产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整顿。扎实开展春秋季农资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杜绝禁限用农药、肥料的违法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现从源头管理,确保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㈢建立网络,依网监管
市农业局领导、质监科牵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机构队伍建设方面,市、县设有监管监测站,乡镇大部分设有监管站,村社设有协管员,农户选有预警员。实行市管县、乡,县管乡、村,乡管村、社,村管社、户的方式,建起四级监管网络,上下各负其责,网络联通,一网打“净”的监管模式,初步保障了全市初级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二、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低。目前,全市蔬菜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生产企业、经济协会所占比重较小,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的田间地头。蔬菜产品生产分散,规模较小,随意性大,组织化程度低,种植户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缺乏科技培训和法制培训,部分生产者对蔬菜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标准化措施得不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二是市场准入制度不够健全,质量追溯难。除了畜产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外,种植类初级农产品没有产地证明和质量监测证明便进入市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成空档。特别是路边小摊蔬菜均是散户生产者的产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更是难以监管。
三是零散生产较多,处罚执行难。全市蔬菜分散户数量庞大。这些户多数是自产自消自销,根本不搞科学种植,也就做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这些分散户在依法监管上存在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相应细则。
四是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有待加强。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量大面宽且专业性强,而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检测技术人员更缺。由于有的没有编制,所需专业人员进不去,在职的多是兼职人员,对应着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据统计,全市、县、乡共有农产品检测人员403名,其中市级10人,县级45人,乡镇、村级共348人。真正能干检测工作的专业人员192名,占总数的47.6%。而这些检测技术人员大多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难以适应高精尖大型仪器的操作和分析工作。市县级人员相对稳定,而乡镇级监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大部分为临时抽调,流动性强,专门从事监管检测的人员较少,无法满足量大面宽且专业性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
五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抽样检测存在以偏概全。目前比较常用的监管手段是抽样监测,包括快速检测、定性检测及定量检测。就全市来说,面对每年3000份样品的繁重监测任务,定性检测成为筛查的主要方法,然后根据定性结果,对超标和可疑样品进行定量检测。定量检测耗时长、费用高,时效性不强。由于蔬菜等农产品的流通快,等到检测结果出来时这些产品早上市销售了,检测结果往往只能作为事后警告或责任追究的依据,质量安全检测与实际要求差距很大。县、乡两级近年来虽然逐渐完善体系建设,配备了相对先进的仪器设备如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但是受技术和检测经费的限制,这些仪器往往闲置,导致检测不全面。
六是教育与处罚不对接。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确保农业产品质量安全,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本着教育改正的目的。而部分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监管过程中缺乏对《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违纪者处罚力度不够,通报批评多,查办严惩的少。
三、创新依法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农业行政执法
㈠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要以监管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充分整合农业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多部门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监管协调机制。农业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协调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要先行在“菜篮子”主产区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禁限用农药、肥料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扎实开展春、秋季农资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各类农产品上市前集中抽查,实行岛链式监管,确保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㈡推进全面监管,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是普法。普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不仅要靠专门机关和执法人员去实施,更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要以做好农业政策法规宣传为抓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扩大执法影响力。只有生产者、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才能“依法护农、法治兴农”,将法律法规条文付诸于执法实践中。要把及时公开农产品检查、检测信息作为重心,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使广大群众能够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来,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㈢健全监管网络,不断完善制度机制
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制度为抓手,指导各类农产品生产者建立起完整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档案及质量检测体系,对辖区内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禁限用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健全严格销售档案,推动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管理。严把市场准入考核,逐级明确风险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要科学界定部、省、市、县四级质检机构的业务分工和工作范围,严格规范例行监测、监督监测和速测工作。加快推进质检体系建设,加快投资建设市级,补充完善县级,尽快夯实乡镇级,不断提升市、县、乡检测机构的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机制,加快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制定舆情方面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实现科学管理,明白生产,放心消费。
㈣强化队伍建设,促进履责能力提升
以乡镇监管机构建设为抓手,加大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培训力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把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农业专业技术素质和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真能够准确运用法律,做到业务精通、程序合法。
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制定规范的举报投拆、巡视检查、台账建设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和考评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奖罚分明,以此推动执法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执法水平。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经常性地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农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初探 第9篇
调解, 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 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 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 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 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以来, 调处已日臻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 调解逐步发展成为多种形式互补, 官民灵活互动的, 解决纠纷的独特模式。特别是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老百姓的经济纠纷和人事矛盾势必会越来越多, 甚至会越来越复杂。调解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治世良方, 也势必会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 “调解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通常来说, 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以及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比,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 均属于诉讼外调解, 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但对当事人都应具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约束力。这是因为,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 皆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活动, 在某种意义上, 这便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框架的大前提下, 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模式。对这种在当事人谈判协商下达成的协议的执行, 自然不需要动用法律层面的强制力, 而是凭借当事人的道德自律下的自觉履行。
然而, 与人民调解不尽相同的是, 行政调解过程中居间调停的不是由普通老百姓担纲的人民调解员, 而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因此, 这种颇具权威性与公信力的调解活动, 便以其特有的动作快捷、成本低廉、同时又能充分尊重意愿自治的方式, 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信赖。行政调解, 既很好的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管理, 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而且, 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 能够树立起行政机关良好的公众形象, 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 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 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全面和谐与良性互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 使得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 也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 不可避免的产生环境污染事件, 继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积极、稳妥的处理好这些环境污染纠纷, 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决环境纠纷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司法诉讼;二是行政处理。目前, 在环境行政处理过程中所运用的调解,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已经结案定性, 污染企业与受害群众之间的环境纠纷已然形成的情况下开展的调解工作。是在应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以第三人的身份, 居间对当事人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以自愿为原则, 通过行政机关被动的说服教育, 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原则下平等协商, 最终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其主要的调解对象是环境民事纠纷, 以及涉及环境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 在赔偿或补偿金额上的利益纠纷。然而, 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 特别是广大基层环境执法队伍的一线工作人员, 所面对的突出问题, 是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刚刚立案, 正处于调查阶段时的企群纷争。能否在环境执法查处过程中, 针对双方当事人纠纷事态的发展变化, 审时度势、机动灵活的予以调解, 是笔者所要深入研究、重点推出的一个话题。
笔者认为, 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 迫切需要建立起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所谓的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 是指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阶段, 以侵权相对人的身份介入, 陈述自身受到污染侵害的情况, 对环境侵权单位如何排除妨害、消减危害提出要求, 并对行政机关采取何种处罚措施提出意见;与此同时, 环境侵权单位在承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前提下, 也主动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并就自身如何排除妨害, 并尽可能的减少或消除危害提出解决办法。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充分结合双方的意见, 在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 并在具体的处罚条款中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在对环境违法侵权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进行调解。这种以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为调解主体的, 边执法边调解的制度, 能够灵活高效的将调解结果与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紧密结合, 公平合理的实现行政处罚的同时, 完成环境侵权单位对侵权相对人的损害赔偿, 切实维护好在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中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分析
2.1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能, 例如制定环境标准、进行公害防治事务、普及环保知识、研究防治污染的技术, 建立纠纷解决及受害者救济制度等等。这些法律规定, 为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环境保护是政府, 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之一。法学界普遍认为:“在环境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部门, 以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民事纠纷予以调处时, 这些部门无权推卸这份职责。”美国的瑟夫?萨克斯教授指出:“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而言, 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为了合理支配和妥善保护这些具有公益性的环境资源, 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据此可知,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 不仅限于私法领域内的平息民事争端, 而且关乎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另外, 环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将一些与行政管理事项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交由行政机关裁决, 同时保留司法机关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 成为现代行政制度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此, 由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环境执法过程中的纠纷, 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例如:日本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 此后多次对该法进行修改。为了更加合理而迅捷的妥善处理好公害纠纷, 日本专门设置了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环境管理行政机构, 作为解决国内公害纠纷的专门机构, 确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此外,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2年公布并实施了《公害纠纷处理法》, 规定了斡旋、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环境纠纷。总之,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运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侵权损害纠纷的成功做法, 在实践中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2.2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
(1)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可以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能够全面听取侵权单位和侵权相对人的意见, 使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在一种协调互动的过程中更趋于合理化, 使“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这一法律原则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2)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可以对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乃至整个群体性、区域性的问题集中处理, 统一解决, 从而有效防止环境安全以及信访工作中不稳定因素的恶化, 有利于迅速而全面的化解社会矛盾。
(3)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可以节约社会公力救济的资源, 避免在不同领域处理同一问题而可能产生的冲突。
2.3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应在环境执法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环境执法机关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立案后, 应及时向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公告, 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到环境执法机关陈述意见, 提供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并且, 环境执法机关也应同时向环境违法侵权单位发出公告, 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到环境执法机关陈述意见, 并呈报对排除妨害, 尽可能的减少或消除环境危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 当事人应包括环境侵权单位和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如逾期不到, 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结合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 以及广大基层环境执法队伍的实践经验, 笔者认为,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程序具体应分为3个过程。
2.3.1 调解启动
(1) 发出公告。由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立案后, 向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向环境违法侵权单位分别发出公告,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到环境执法行政机关陈述意见。
2.3.2 意见审查
(1) 调解委员会的成立。
行政执法单位在接到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环境违法侵权单位的陈述、辩护意见后, 在法定期限内迅速组成两人以上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负责立案调查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与环境行政机关内通晓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 有权利要求调委会成员回避。
(2) 调查取证。
调解委员会组成之后, 首先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环境违法侵权案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与当事人一起深入到环境违法侵权事故现场, 结合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前期调查结果, 认真听取包括证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
(3) 协商调解。
在此阶段中, 通过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居中调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接触, 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 能够为彼此所接受, 而且能够被切实履行的协议。
2.3.3 调解终结
环境违法侵权案件经过执法阶段的行政调解, 大致可以得到3种结果。
(1) 经过协商调解后,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 可以借鉴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中的劝告制度,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有困难, 行政调解机构可以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一个调解方案, 在规定的时间内, 双方当事人对该方案没有异议的话, 可视为调解成立。
(3) 如果调解不成,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自己立案调查的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环境违法侵权单位进行处罚,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
2.4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内容中应包含的必要因素
笔者认为, 在环境执法行政调解过程中, 应包括环境违法侵权单位对排除妨害, 尽可能的降低或消除环境危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必须包含明确的治理期限, 以及所应达到的效果要求。如果环境违法侵权主体不能就排除妨害、消减危害拿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或方案, 不能与环境侵权相对人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致意见, 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自由裁量范围内, 采取严厉的上限处罚措施。如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环境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 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使其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如果环境违法侵权单位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 环境执法行政机关, 或者政府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关闭或停业整顿。必要时, 还可动用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 结语
在实践中,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以及环境保护专业领域内的法律工作者, 不断创造并发展了各种纠纷调解方式, 却大多都是基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经过立案、调查、定性、处罚、结案等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之后的行政复议, 乃至于行政诉讼阶段才启动运行的。而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的创设, 就是将调解程序提前至环境违法侵权案件的立案调查阶段, 从而大大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更大大增强了环境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时效性。该方式既承袭了我国纠纷处理的优良传统, 又能够弥补其他行政调处方式的不足, 势必会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解决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
但是, 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尚待深入, 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 运作方式也不尽完善。此种现状, 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的有力发挥。所以, 我们应当不断加强理论研究, 为更好利用环境执法行政调解提供理论基础。
摘要:指出了目前在环境行政处理过程中所运用的调解,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已经结案定性, 污染企业与受害群众之间的环境纠纷已然形成的情况下开展的调解工作。当前所面对的突出问题, 是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刚刚立案, 正处于调查阶段时的企群纷争。探讨了在环境执法查处过程中, 针对双方当事人纠纷事态的发展变化, 应审时度势、机动灵活地予以调解, 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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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基层环境执法保障体系建设 第10篇
关键词:体系建设,基层环境,执法保障体系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受到各级国家领导人的重视, 并推行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理论支撑, 希望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可是由于下属各部门的执法力度不严, 造成对环境执法困难重重, 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存在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等问题, 导致环境执法整体态势不容乐观, 建设环境执法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1 基层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根本问题
基层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来自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基层执法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执法措施
由于我国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都属于宏观层面的方针, 有些规定相对比较粗略, 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使得基层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难以进行, 对于一些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基层在执法过程中不知道该怎样合理处罚这些违法行为, 缺少具体的标准。对于出现的一些扰民和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 相关的执法人员大多采用教育的方式, 使得群众对该做法很不理解, 执法人员也处于两难境地, 只能借助于其他部门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处罚, 减少污染的产生[1]。
1.2 环境执法部门体制和权利的局限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会受传统思想的左右, 在基层常常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产生, 各级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 想尽办法的扩大财政收入。而上级领导部门也为了调动其积极性, 将经济作为对其考核的标准。这样政府相关部门就放松了对环境的保护, 对一些污染较严重的企业也采取保护政策, 来实现招商引资扩大政府的收入, 而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利有限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制止, 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1.3 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
基层环境执法的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完善, 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起步较早, 相关的执法工作人员都是相关专业, 由于管理机制存在漏洞, 很多工作人员都是靠关系进入环保部门, 一些专业的人员想要进入部门内部却很困难, 面对经济发展的大潮流, 想要将环境保护事业做好, 就需要尽快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基层执法中注重基础设施的完善, 加大投入, 尽可能的选用专业性强的执法人员, 改善基层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的不足。
1.4 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
由于基层经济发展还不是很繁荣, 相对比较落后, 政府的收入也有待加强, 导致对人们生活状况的关注不够, 没有及时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当认识到这一问题时, 各部门开始注重改变落后的局面, 大力发展基层经济, 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因此基层环境执法的主要对象就是那些发展较快、较强的企业。但这些企业往往是给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关键, 人们就会对其产生的环境破坏现象当作不知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家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 增加了人们的环境意识, 但要是涉及到自身利益时, 往往就忽视了法律的要求。在相关人员环境执法过程中, 就有可能出现一些素质低的群众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等状况, 使环境执法工作受阻, 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 影响环境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2]。
2 建设基层环境执法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只有将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才能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要加强基层执法保障体系的建设, 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
在环境执法中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对一些基层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做出相应的具体实施计划和规章制度, 使环境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 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对于实际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惩罚明确规定处罚方式, 严格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 加大环境执法人员的权威, 将环境执法工作高效完成[3]。
2.2 加强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
在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方面要根据环境执法的体制, 明确环境机构的职能, 为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将一些执法能力不强的机构加强完善, 深入探究其存在的问题, 及时解决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无编制和机构的现象, 明确执法过程中经费的来源。上级领导部门加强管理,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推动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3 建立高素质执法队伍
想要做好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人才队伍, 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在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选用上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 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在人员选拔时录用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 对内部执法人员也要定期的对其进行教育培训, 加强其专业技能, 定期考核, 保证人才队伍的充实。
2.4 多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意识
在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中, 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教育的建设, 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将宣传环境保护意识与建设生态文明结合, 共同发展, 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社会营造出环境执法的良好氛围, 避免一些违法行为的产生[4]。
2.5 为基层环境保护的提供经济保障
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的任务较多, 涉及的范围较广, 需要的基础设施也就较多,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检测仪器、交通工具等设备, 只有经其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加大对其资金的扶持力度, 才有可能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执法水平。并根据政府的财政能力建立专项资金, 对环境执法工作给予支持,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保证环境执法工作的有利开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亟待加强, 环境执法保障体系的建设更是刻不容缓,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基层环境执法部门要做好工作的落实, 保障基层环境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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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不力的原因及对策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
1环境执法不力的客观原因
环境执法不力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地方政府没有完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这主要是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不一致造成的。中央政府决策者关心的是环境的改善、污染的减少,而作为各级地方政府代理人的行政官员关心的是行政职位的升迁。对于不利于自己升迁的信息,尽量压制。当中央政府的宏观环境目标影响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具有相对经济独立地位的地方政府就会产生经济“对抗”的冲动,采取相应的对策,达到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自身地方利益的损失。另外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表现为经济控制权与政治控制权的适度分离。地方政府掌握了越来越多的地方经济控制权,其利益主体地位在得到不断强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财政压力。当中央政府也将对污染企业的限制性权力和禁止性权力赋予了地方政府时,地方政府需要在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进行权衡。由于地方政府与所辖企业在经济利益方面捆在了一起,地方政府将不得不倾全力维护企业的发展,而对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出现地方政府与企业“合谋”。环境执法不力的第二个客观原因是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在我国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下,环保部对各地环保部门只有业务指导的关系。在环保局官员的提升、环保部门主管的任命、工作人员的办公场馆建设以及给予诸如汽车等额外补助方面,地方政府都有决定权。在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怪圈中,地方环保部门官员的任何治污行为,变得毫无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同时,地方政府也得益于当地产业发展获得的高额收益,越高的收益能够带来越多的地方收入。
2环境执法不力的主观原因
环境执法不力的主观原因在于政府官员政治创租和抽租。政治创租就是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人为地创造租,诱使企业向他们“进贡”,以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抽租则是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政府官员分享。这种政治创租和抽租实际上是政府官员主动设租以寻求参与既得利益分配的腐败行为。这种政治寻租行为的扩散,会严重扭曲决策层的真实意图,造成环境的恶化。
3改善环境执法不力的措施
3.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加大科学发展观的宣传力度,实行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改变过去重经济指标,忽视环境效益的评价方法,重点开展环境污染及环境保护效益计量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工作,力争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还要将公众环境质量评价、空气质量变化、饮用水质量变化、森林覆盖增长率、环保投资增减率、群众性环境诉求事件发生数量等指标纳入到政府官员考核标准:还要将当地政府对中央政府各项环保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也作为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标准。新发展观所确立的新政绩观,要求对那些仅以单纯GDP增长为业绩而不惜破坏资源环境的政府官员,对那些只知道耗费财政和社会财富搞“形象政绩”、“窗口政绩”、“路边政绩”的政府官员,不能提拔重用。
3.2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国在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就提出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度,但要使环境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到实处,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环保部门要配合组织部门搞准搞实列入干部考核评价要点的环保指标。要切实贯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监察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察机关,监察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法者和失职者,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予以处理。
3.3加速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个看似简单易行的方法是使环境保护部门的资金来源以及个人升迁不再由地方政府决定,但中央政府非常不愿意收回地方政府征收污染税的责任。原因在于中央政府负担不起巨大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信息成本、治理成本等。既然中央已经向地方分权。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经济管理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成本,因此中央不会收回地方政府征收污染税的责任,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只能另寻途径。可以考虑将国家环保机构和地方环保机构分设,互不隶属。国家环保机构在业务上是独立的,环保工作不受政府干预,以排除各方面对环保工作的干扰。可以考虑在各省设立派驻机构,在业务工作上由国家环保总局垂直领导,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国家环保部管理。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行使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能: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环保机构由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组成,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均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在环保业务上接受中央环保系统的指导。主要任务是根据地方政府管理需要而进行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3.4加强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从激励角度讲,制止环境违法只有两个手段:一是提高惩罚的概率,二是加大惩罚力度。给定惩罚力度,惩罚概率越高,惩罚的激励效应就越大;经定惩罚的概率,惩罚力度越大,惩罚的激励效应就越大。应把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使之犯罪化刑罚化。
浅析对环境执法工作的认识 第12篇
1 环境执法工作的形势
近年来, 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 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 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 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总体来说,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环境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 拥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 环境监察人员4.5万人。通过标准化建设, 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 环境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一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2003年, GDP增长速度达到9%, 但主要原材料消耗却增长10-20%, 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出现了电力、煤炭、石油等基础能源的供应短缺02003年全国GDP占世界的不到4%, 消耗的钢材和煤炭约为30~33%, 50%的水泥在中国消耗, 对固定资产的过度投资, 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新的压力。
二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大企业故意偷排偷放, 小企业连片污染反弹, 违法排污导致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四川化工厂违反“三同时”规定强行开车违法排污, 导致沱江沿线100多万人喝不上水, 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重庆天元化工厂有毒气体泄露事故造成数万人紧急疏散, 9人死亡;北京怀柔有毒化学品泄露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些严重的环境问题, 不仅使人民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 连起码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三是环境执法和短期行为的冲突不断加剧, 不法分子以身试法、艇而走险, 山西忻州市连续发生三起暴力抗法事件, 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四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 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投诉以每年近20%a的速度递增,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众信访、上访的八大热点之一。
2 环境执法的新变化
2.1 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
近年来党中心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公民的民主权利提升, 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 全社会乃至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 环境形势的日益严重。这些因素使公众比以往更加关心生存、生活环境, 更主动地参和环境保护和建设, 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形式的民间环保社团组织纷纷成立, 他们在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越来越关注环境新问题, 各级人大、政协“两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占相当比重, 并逐年增加。广大群众通过举报、信访, 以及诉诸法律等途径, 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积极适应了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 并从公众反映的环境新问题中, 发现新情况, 分析新新问题, 探究新策略, 下力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新问题, 改善环境质量, 成为环境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2 执法主体的新变化
环境保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但在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手段, 非凡是如何相互配合, 对这些重要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现在防沙治沙执法归林业部门, 水资源保护执法归水利部门, 农业环保执法归农业部门, 社会生活噪声执法归公安部门, 土地利用和矿山开发环保执法归国土资源部门, 海洋污染防治归海洋部门。我国入世后面对的一些重要新问题如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认证、环保产业及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 也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种状况, 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征。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 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统一监管, 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 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作为。尤其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 损害环境保护整体利益。
2.3 执法对象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 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 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 非凡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会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 执法对象呈现多面性特征、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 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摘要: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 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 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此, 要努力探究、分析执法对象需要何种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环保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 贯彻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 这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2.4 环境保护任务及其管理方式的变化
环境保护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式,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非凡是我国加入WTO后, 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3 环境执法要做到四个延伸和六个转变
新的形势下, 依法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方式和内容要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要求, 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 我们将之归纳为四个延伸和六个转变。
四个延伸是:由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延伸;由防治大中型企业污染向防治各类小企业、小摊点污染延伸;由重点治理第二产业向第一、第三产业延伸;由城市综合整治向农村环境治理、保护延伸。
六个转变是:由环保抓环保的习惯定式, 向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转变, 努力促进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由单纯污染防治向优化投资环境和营造生态环境新优势转变, 自我加压, 拓宽环保责任领域;由分散的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运用法律手段为, 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转变,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城市环保事业由过去政府包办、直接管理向发挥市场机制功能, 按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转变;由单要素的管理向多要素、全系统的综合管理转变 (不是传统的林管林、草管草、水管水) 。
总之, 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实际的基础上, 加强主体职能建设, 使行政管理进一步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环保法制工作在不断发生变化。对环保法制工作的熟悉, 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提高。我们结合各自单位的工作实际, 在对当前环保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变化和新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若干策略建议。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形势进行了分析, 同时提出了环境执法发生的一些新变化。
关键词:环境执法,依法行政,新变化
参考文献
[1]朴光洙, 刘定慧, 马品懿.环境法与环境执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