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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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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范文(精选12篇)

混业经营 第1篇

@张卫东V (湖北人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行混业经营, 将会形成更大的财富差距, 让中国金融走向不归路。

@诺亚财富 (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官方微博) :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券商系基金公司来说会是个冲击。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范围扩大, 进一步密切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联系, 使两个市场的资金流动可以更加畅通, 一方面提振股市, 另一方面改善社会融资结构。

@每天学点金融法律 (普通网友)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四大融资平台, 目前中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未来向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混业经营趋势发展。

@辰浩 (普通网友) :虽然混业经营对银行有利, 可是真放开混业经营了, 以现在券商的实力拿什么和银行拼?

@年羹姚 (普通网友) :混业经营趋势愈发明显, 券商都光明正大地推销起银行理财产品了。什么时候在柜台能一边开户, 一边买理财产品, 顺便买份保险的话, 说明确实混到家了。

@桐佟001 (普通网友) :美国经济复苏美元升值有限, 东欧、中东、非洲货币没有升值现象, 卢布还因为石油价格贬值, 军扩结束冷战, 货币战争结果呢, 想不想应战由不得你。可怜的是我们有什么人才和武器, 本来的商业银行还没搞明白现在为了搜罗钱搞混业经营, 金融界还有负责任的人吗?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之路 第2篇

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是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德国全能银行的信贷与证券业务有不同侧重),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框架

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出口信贷公司等。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全能银行又可以分成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种类。商业银行包括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在德国,最有代表性的大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国工商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三大商业银行。这三大银行都是股份制全能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使自有资本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大银行的特点是设施完备、业务量大,并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地区性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各自的规模,形式和业务不尽相同。有一些较大的地区性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比如巴伐利亚统一抵押银行,BHF银行及BFG银行等。储蓄银行是由三级体系构成的,乡镇储蓄所、地区储蓄银行及汇划中心,还有德意志汇划中心银行。储蓄银行是公共法人的银行。储蓄银行最初的任务是针对中小客户的存贷款业务,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金融业的发展,储蓄银行也发展成了全能银行。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

德国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

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中介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进行的是混业经营。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德国全能银行和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银行可以参加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所以银行在资本筹措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而抑制了证券市场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融资手段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缺乏竞争力是全能银行发展的根本原因。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也得益于其参与证券市场业务的不受阻碍。当然,德国全能银行是商业银行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而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证券的保管业务;证券的承销业务;证券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除了参与传统的证券保管、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外,德国商业银行还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和国际证券业务。表现突出的是参与期货、期权交易,也参与各类债券创新工具操作,如“债券化贷款”、“浮动利率债券”及各类“金融债券”等。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从1997年6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动荡,波及面大,连美国这样的金融霸主也受到很大影响,但德国金融业却能相对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了德国金融监管严格的作用。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为使证券监管和执法与欧盟的要求相协调,德国一直按照欧盟的法律理念进行监管体系和执法制度的改革。

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银行、银行业监管局、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德国的银行监管由政府和私人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联邦银行监管局(FBSO)和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这两个联邦机构与外部审计师和私人银行协会共同承担了监督管理的职责。

金融管理当局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权威性,有关监管的一整套法规制度及管理办法为监管当局履行这一职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较好地体现了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完备的监管体系使其能从容面对各种困难和危机,为保障德国金融体系的稳

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能够坚持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原因在于具备了一套高效而且适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了上层建筑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特点以及严格的监管体系使得德国的金融业稳步发展,即使在全球发生金融危机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也可以经营银行信托、证券等业务。但是,后来出现的证券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1995年,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其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和证券业。2003年,又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形成。中国现阶段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部门而导致经济秩序紊乱,这对于保证中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和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是十分必要的,短期内中国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不会被打破。从实践情况看,这种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模式,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育、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急剧发展,中国分业经营制度已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面对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趋势和中国金融业尚未成熟的现状,要兼顾“控制风险”和“与国际接轨”是相当困难的。这种现实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向金融混业经营,必须维持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总格局相对稳定。这是中国国情和目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推行金融分业管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长时间综合权衡和深入考虑后做出的选择。金融分业管制实施时间不长,可能有一些不足和问题,但总体上是利大干弊的。当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已对中国分业经营体制提出了挑战,中国目前的一些举措也显现出了混业经营的迹象:从宏观上看,货币市场已向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微启,且有更加开放之势;从微观上看,网上交易、银证合作已使银行业和证券业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客户资源,遍布全国的两千多家证券营业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居民存款,扮演着某种储蓄机构的角色。从长期来看,中国应该采取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在当今世界国际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形势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上实力雄厚,集贷款、信托投资、证券功能为一体的大型金融集团将冲击中国的金融业。中国只有逐步实现混业经营,才能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混业经营可以扩大中国银行业务范围,进行多元化经营,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营运能力,运用金融创新工具,积累经验,从而有实力与外资银行竞争。当然,混业经营制度运作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金融机构本身具备完善的内部建制,有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政府金融监管体系要高效完备,监督手段先进,要有健全的法律框架。目前,中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时机还不成熟,前提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因此,中国金融业应加快进行金融改革和整顿,解决金融领域多年来遗留的问题与风险,并加快有关法规的制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混业监管”不能改变“分业经营” 第3篇

当下金融行为和金融产品设计五花八门,说不清它该属于哪个部门监管。这将导致监管真空,而在监管真空的条件下,各色制度套利、监管套利行为严重影响中国正常的金融市场,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比如互联网金融领域,许多都是典型或非典型金融行为,甚至互联网公司已经什么金融业务都做。曾经一段时间,互联网简直就是“护身符”,不管什么样的金融行为,只要是互联网公司做的,那就是“创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但如何监管、由谁监管,迟迟难有定夺,导致监管真空期过长。

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这件事,不是转变一下行政体制就可以得到充分解决的问题。比体制变革更重要的是机制,我们如何才能构建一种机制,构建一种怎样的机制才能使得监管部门愿意监管、主动监管、及时监管,并有效把握监管尺度。我认为,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否则,仅仅有部门权利的重新构建,而并无监管的有效期许。

比较适合中国的金融体系应当是基于分业经营的混业监管。金融各业就算跨界也该是有限跨界,而不是大家都干同样的事。因为中国金融基础薄弱,而且自律性严重缺乏。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金融各业之间存在接续性特征。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金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是股权金融,其二是债权金融。这两类金融各具特征,但又相辅相成,而通常具有接续性特征。

一般而言,企业发展初期,规模小,抵押物稀缺,在这个时候,企业需要有具备独到眼光的股权投资者融资支撑;当企业长大了,股权值钱了,这时的企业才具备了债权金融进入的条件。这时金融规律,也是金融经营者必须遵从的客观要求。正因如此,全球金融市场都明确划分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金融市场,而参与者的风险偏好也截然不同。股权金融偏好的投资者更看重企业未来的成长,而用不着抵押物和当下的现金流;但债权金融偏好的投资者则完全不同,他们更在乎企业的现金流、抵押物和安全性。

股权金融和债权金融的接续性尤其体现在“特殊市场情况”的时候,比如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无非是两种:要么是股市泡沫崩盘的危机,要么是债务危机。在危机时刻,股权金融和债权金融的接续性非常突出。美国发生了债务危机,债券市场几乎停滞,如果这时候美国没有一个健康的股票市场,那企业融资路径必然中断,以致债务危机转变为全面的经济危机;同样,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破灭,股票市场一落千丈,如果这时候没有一个健康的债券市场接续,企业融资也势必中断,而是股市危机转化为经济危机。所以,我们必须要懂得这个金融市场相互促进,同时也相互接续的规律。

正因如此,无论监管体系如何变化,我都坚持主张“分业经营”。因为,无论是债权金融还是股权金融,它们都存在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我们必须确保金融接续,债权金融出问题,股权金融可以接续得上;而股权金融出问题,债权金融可以接续得上。

混业经营 第4篇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我国模式选择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概述

(一)概念

分业经营是指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间接性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不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中介、承销等证券业务,也不能从事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活动。混业经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业经营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狭义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二)发展历史

纵观世界金融经营管理体制的发展情况,经营管理模式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混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以前,由于证券业发展不充分,难以独立有效发展,只有借助强大的银行业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因此,在这段时间,证券业一直附着于银行业,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经营。第二个阶段是分业经营。30年代以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独立运作,相比之前的混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呈现出明显的优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纷纷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英国自1986年实行了“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大银行迅速增加。日本也于1997年实行了日本版的“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最终拆除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的外在隔离墙,但仍要求保留内在的防火墙组织和人员的分离。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势比较

分业经营者认为,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尤其是股票业务)会增大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一旦商业银行操作失误或受到经济运行周期的影响,银行就可能遭到巨额损失。分业经营则在银行与证券市场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证券市场剧烈动荡时,避免了证券风险向银行业的传递,避免较大的损失。但是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之处,比如容易造成重复监管、监管真空以及信息难以有效协调沟通的问题。

混业经营者则认为,混业经营存在着巨大的优势:首先,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其次,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再次,有利于金融创新;最后,有利于增加消费者剩余。但也不可避免的看到,混业经营在表现出强大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增加内部成本,造成监管困难,增大了系统风险,形成垄断问题等。

三、我国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分析

我国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发展史,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首先是1993年以前的混业经营模式,由于这样的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风险,不仅加大了银行业本身的风险,还造成了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于是在1993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的颁布,逐步构建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模式,建立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

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现阶段,我国应该进行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由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具体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业经营模式并不一定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模式。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选择分业经营的主要目的在于它的风险小,有利于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经研究发现,金融风险在分业经营中也存在。例如,分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以及企业之间同样也有风险传递,比如我国德隆系等实业集团出现巨额风险损失,又进而传递到相关金融机构。

第二,混业经营模式相对分业经营模式具有优势。混业经营不仅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还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实施混业经营有利于各个部门之间优劣势互补,较好地进行信息的沟通与协调,采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进行有效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我国实施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优势。我国商业银行(2008年)有法人机构5416个,从业人员249万;仅五大国有银行有机构网点6.7万个,从业人员148万。商业银行资产总额62.39万亿,五大国有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1.84万亿;而证券公司资产总额1.19万亿,仅为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1.9%,为五大国有银行资产总额的3.74%。我国商业银行不仅有机构和资产的优势,而且一直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践,具有充足的人才和客户储备。因此,实施混业经营模式,不仅有利于发挥客户资源优势,还有利于发挥商业银行资金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冯增炜.金融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2]张璇.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1 (03) .

[3]鲁林林.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比较[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07 (06) .

[4]刘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探讨[J].中国证券期货, 2009 (12) .

试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第5篇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虽然政策上对混业经营开始松动,但是现有立法中,并没有像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那样明确地颁布针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法律。因此不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要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制度,使混业经营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

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金融机构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健全市场体制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在资本市场上,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加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金融机构规模,以实现经营规模化、业务多元化。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控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发展,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用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法规还不成体系,监管机构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金融机构中的违规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混业经营安全实施的重要保证。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合规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在金融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以约束,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兼顾银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混业经营模式,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从理论上讲,可选择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为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仅负责外部筹资和对子公司的监控和投资,不经营具体业务,旗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行具体业务运营;第二种是业务合作模式,这是一种浅层次的业务合作方式,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的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形式,组成松散的金融联盟以分享经营的好处;第三种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在银行内部设置多种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

结束语:

论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 第6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 监管 设想

一、混業经营的概念及其模式

混业是相对于分业而言的,指金融行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从狭义上看,仅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与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从广义上看,指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行业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

从国际范围来说,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其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业务。即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

美国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各子公司被一个母公司控制,彼此实行分业经营,集团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

从国内范围来说,我国混业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性质在内的子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部门控股模式。集团公司是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子公司。如鑫源控股公司、海尔公司。

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集团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子公司。

二、混业经营的科学性

(1)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或投资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在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业给人们的启示是,业务单一且专业化金融机构大量倒闭,而混业经营的银行却能平稳渡过。美国在此次危机中倒闭的银行多达150多家,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型银行,它们不仅净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且皆是业务单一的专业化小型金融机构。次贷危机以来,少数倒闭或被重组的大型机构中,又都是业务单一的专业化银行。

促进金融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可以产生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在投入要素组合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组织的规模扩大。规模扩大导致单位成本降低,经济收益增加。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设想

(一)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 发展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 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现代金融的必然趋势。为了趋利避害, 在金融混业发展过程中, 尽快建立效率、公平、秩序的监管体制, 已成为金融业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定位监管的目标、原则。金融混业监管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三是促进金融创新, 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 明确监管主体。对于混业监管体制的构建, 不能操之过急, 在分业经营制度还没有明显退出、监管的差异性还存在之时, 应维持分业监管的格局。更多的学者主张, 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 需要有过渡措施, 先由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牵头对混业经营进行监管。

(四)监管内容向国际惯例靠拢。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金融监管内容要达到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统一,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规则, 具体来说, 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 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混业经营必须设立市场准入门槛, 这是金融监管的第一步, 其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法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审验和股东资格条件等。美国等国家对金融混业的市场准入采取市场化原则, 只要达到公司法标准, 都可以进行金融混业经营。

第二, 完善常规行业风险监管。分散风险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常规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中, 为了保证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需要对其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监管, 同时, 为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造成的假象, 也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 原则上应当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未并表的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剔除。

第三, 强化业务监管。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监管重点是对交叉产品、交叉销售、混同业务操作的监管。这是风险最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金融交叉产品具备足够的判断力, 对新品种、新业务的开办和危机处理做好充分的论证, 才能进行审批, 并要及时跟踪这些交叉业务的经营情况。

第四, 加强持续性监管。持续性监管的重点是风险资产的比例、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的规范和执行。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是控制金融机构经营恶化的有效指标,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资产应当规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其计算方式应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充分披露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件、大股东状况、内部控制情况, 以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1]余佳祥,潘鹏飞.从范围经济角度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制度的选择[J].经济理论,2003(6)

[2]王大庆.从国际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J].国家行政学院学院,2010(2)

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第7篇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动因

1999年11月4日, 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美国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 标志着在20世纪作为全球金融业主流的分业经营模式已被混业经营所替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经营体制都经历了一个混业分业再混业的变迁过程。尽管各国的制度变迁路径有所不同, 总体来看, 金融混业经营有其内在规律和外在动因的驱动。

(一) 内在规律

第一, 银行业和证券业天然就是融合的。20世纪30年代以前, 出于资金融通便利的需要, 世界各国不仅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 其金融领域的其他各分业的业务范围之间也没有严格的限定。第二, 分业体制主要是国家管理力量强制推动的结果。通过法律和监管确立了分业体制, 分业体制的确立更多的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而非金融发展的自然选择。第三, 混业行为先于法律突破, 商业银行是混业的主要推动力量。20世纪60年代, 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出现了向混业转化的迹象。这些国家一般都经历了微观金融主体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对法律限制不断突破的渐进过程。在各类金融机构中, 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需求最为强烈, 是金融创新的核心主体。不论是采用全能银行制的德国, 还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国, 均体现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的特征。第四, 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辩证发展过程。金融业最初的混业到分业, 再到混业的变迁过程, 并不是简单的回归, 而是一个在更高的阶段上的发展过程, 是在金融机构健全、自律机制和法治秩序良好、金融市场发达、市场规管完善条件下的混业, 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混业。

(二) 外在动因

第一, 金融结构显著变化, 直接融资比例迅速上升。二战后, 新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 抢走了商业银行的大批客户和业务, 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面临严峻的挑战。为适应这一变化, 商业银行必然要想方设法绕过法律的限制, 向证券业等其他金融领域渗透, 导致金融分业的壁垒逐渐被突破。第二, 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金融业竞争在全球范围展开, 推动了各国经营体制的趋同。进一步加快了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第三, 金融创新迅猛发展, 金融业界限日益模糊, 在分业体制下, 金融机构往往通过金融创新摆脱金融管制, 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推动了金融业的融合。第四, 西方各国监管理念发生变化, 金融自由化思想深入人心。金融自由化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 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于严格的管制, 恢复金融业的竞争。在金融自由化思想指导下, 放宽金融业务范围的限制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及经营现状

(一)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的, 其出发点是制止金融领域的混乱, 防范金融风险, 在当时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具有合理性。然而, 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很多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特别是加入WTO以后, 分业经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第一, 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客户对证券、保险、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 一站式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第二, 从国际来看, 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 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 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 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渐模糊。随着加入WTO承诺的逐步落实, 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 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 即它们的前台是分业的, 而它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 它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 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二)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1993年12月,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 实行分业经营”。但是, 近年来, 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 我国金融分业管制正在逐渐放松。金融业混业经营初见端倪。

首先, 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出现了不小的松动。从1999年8月开始, 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 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1年6月, 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在法律不变的条件下使商业银行能够跨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法 (修订) 》草案、《商业银行法 (修订) 》草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中, 也出现了有利于混业经营的突破性改动。2004年10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这标志着保险公司将正式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2005年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成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

其次, 在实践领域, 中国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停止在混业经营上的探索和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 中信银行、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 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招致麾下, 搭建了统一的业务平台, 为消费着提供综合服务。2002年底, 银证通、投资连接保险、银行保底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贷款资产转让等产品的开发, 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 而类似的产品创新步伐还在不断加快;2000年9月5日, 我国推出第一支具有保底基金概念的投资工具;2000年10月17日, 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协约, 3年之内中行70%的优质网点销售平安保单, 并且共建中国银行保险部。2003年底, 平安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将统一到中行账下, 中银国际成为平安境外上市的主承销商之一, 双方可以交叉销售产品。银保合作方兴未艾的同时, 银证合作如雨后春笋, 2005年4月29日南方证券宣布关闭, 建银投资将最终获得这部分证券业务, 并将以此为基础设立新的证券公司。这些运作为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为综合性银行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三、促进我国金融实行混业经营的建议

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实现顺利过渡, 现阶段应重点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从立法的超前性出发, 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要求以及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同时, 要对已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明确规定实行分业经营, 这需要我们对这些法律进行进一步合理修订, 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从而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二) 积极鼓励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和金融创新活动, 提高金融企业的竞争力。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 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漫长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 应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 尤其是银行和证券之间的合作。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 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 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

(三) 加快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 混业经营要求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风险自担的真正市场主体, 各类金融业务间也必须保持相对的对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要有明晰的产权基础, 也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因此, 必须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 推动我国金融业的产权重组, 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 解除我国向混业转变的微观制度约束。

(四) 借鉴美国经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混业经营

由于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 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因此,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机构的模式是由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可以通过业务协同, 实现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共享, 提高整体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未来中国混业经营的方向。

(五) 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 要提高各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 提高在各自分业领域的监管效率。当前监管体制下的核心工作是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 提高监管水平, 防止监管真空。监管重点应放在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因为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其次, 加强目前我国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建立制度性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针对金融业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监管措施。再次, 建立综合金融管理机构, 条件成熟时考虑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局, 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最后, 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包括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 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 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 同时要建立广泛的国际联络和信息网络, 互通信息、互相交流,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参考文献

[1]胡怀邦.国有金融机构发展与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状况分析 第8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1.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具体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采取分业经营模式, 但也存在多种方式的混业经营的案例。根据控股方的不同, 可以将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 金融机构控股模式。主要特征为:控股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

(2) 工商企业控股模式。主要特征是:控股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集团, 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

(3) 银行控股模式。主要特征是:控股方为商业银行, 其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

2. 行业概况。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中, 前三种为主要构成部分。 (1) 国有商业银行, 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2) 股份制商业银行, 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3) 城市商业银行, 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由原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为城市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银行业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部分比例, 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状况主要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入手。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考察

从资产结构方面考察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情况, 实际上就是考察其资产分散度, 因为资产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业务结构, 那么其资产分散度也就可以反映出其业务的多样化程度, 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为了对其资产结构进行量化分析, 这里选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盈利资产中的贷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 (NLR) 作为分析指标。NLR越高, 则说明在银行资产结构中信贷资产所占比重越大, 资产分散度较低, 其业务多样化程度也就越低;反之, 该指标越低则意味着其业务多样化程度越高。NLR的计算公式如下:NLR=净贷款余额/总资产100%。

根据上述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我国商业银行的NLR呈现如下特点:

首先, 单从数值上来看, 各银行的NLR一直处于高位, 我国商业银行2006~2009年的NLR大部分都在50%以上, NLR相对较低的中国银行也一直保持在43%以上水平。而相关资料显示, 全球大银行的NLR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要低得多, 这就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多样化程度上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 较之全球大银行还有很大差距。

其次, 从发展趋势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的NLR总体呈下降趋势, 与全球大银行的发展总趋势相一致, 这说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多样化经营方面的总体趋向是正确的, 从而也进一步显露出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

总体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透过资产结构反映出的多样化经营情况并不乐观, 传统的信贷资产在各商业银行总资产中仍是占据半壁江山, 在不考虑非盈利资产的情况下, 信贷资产所占比重更具压倒性。通过与那些发展成熟的大银行的资产结构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结构方面失衡, 这种失衡大大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而业务的相对集中也加大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然而, 现状的不乐观并没有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多样化, 结合长期发展趋势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在多样化经营方面似乎有良好的前景。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考察

我们在前面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多样化方面的现状, 事实上经营业务的多样化是为了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散经营降低其面临的风险。为了便于对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进行量化分析, 这里我们选取传统的来自信贷资产的利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INTR) 指标进行衡量。INTR越高, 说明商业银行的收入对信贷业务的依赖性越强, 其多样化经营程度越低;反之, INTR越低则说明商业银行的多样化经营程度越高。INTR的计算公式如下:

INTR=利差收入/营业收入100%

表2列示出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2006~2009年的INTR。

从表2不难看出, 我国商业银行的INTR显示出如下特点:

首先, 单从数值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的INTR较高, 均值水平位于80%以上。同时相关数据显示, 发展相对成熟的欧美银行业的INTR比我国商业银行大概低25个百分点。

其次, 从发展趋势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INTR近年来变化甚微, 平均INTR从2006年的86.3%变为2009年的85.1%。而资料显示, 同期欧美银行业的INTR是呈下降趋势的。

总体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收入结构所反映出的多样化经营情况并不理想, 这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多样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之前许多研究都证实了银行业范围经济的存在, 但是显然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很好地抓住这一有利因素, 在业务多样化方面仍显得步履维艰。尽管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迅猛, 但从收益贡献水平来看, 传统的信贷业务依然起着决定性作用。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自身业务呈多样化和创新化发展趋势, 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初现雏形。但是, 无论是在自身业务范围上, 还是在经营模式上, 离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还有很大的差距。而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变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因此我们必须加快金融领域的改革和调整, 放松金融管制, 推动金融自由化, 转变监管理念, 修订配套法律法规, 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 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使其实现良性健康发展, 使其能够应对外资银行带来的冲击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但是,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不可能一蹴而就, 要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和混业经营经验的积累,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条件选择适当的业务和模式, 循序渐进地展开。

参考文献

[1].陈曦, 胡克琼.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问题探讨.财会月刊 (综合) , 2008;3

[2].王鹤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前景研究.金融研究, 2008;9

[3].郭璐.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探讨.南方金融, 2006;2

[4].石磊.浅谈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时代经贸, 2008;2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风险研究 第9篇

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两大主体分分合合的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众所周知, 银行业在各国都受到了严格的管制, 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否能够混业经营。随着金融格局逐步发展变化, 公众对银行的需求由稳定转为效率, 期望银行能够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原来分业体制下的银行显然无法满足市场变化的需求。市场需求开始推动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1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目前, 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则是主要通过贷款实现的, 由于存款和贷款的利率不同就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单一并且经营范围太窄, 这就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承担了很大的信贷风险。以我国四大银行为例, 无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盈利能力方面都与西方的国家开展混业经营的银行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着实令人担忧。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狭窄, 自有资本少, 融资能力差。[1]这种状况, 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因此, 允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 不仅解决我国银行利润来源单一和风险集中的问题, 还可以扩大收入以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促进我国银行逐步与国际接轨。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银行, 证券、保险和信托在业务上的相互渗透。其中任一金融行业可以进入其他任一金融行业的业务领域, 进行多元经营, 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需要。[3]实行银行混业经营可以带来几下几方面的优势:首先, 促进银企关系的密切性, 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了解巩固合作关系;其次, 实行混业经营后, 如果一个银行业务造成了损失就可以通过其他部分业务的盈利来做补偿, 因此混业经营后银行具有内在稳定性。不仅有利于扩大银行利润收入的来源, 更稳定了收入降低了风险从而使银行的经验更加稳健;再次, 实行混业经营后可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全面的优质服务, 因为客户在一家银行可以享受到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全方面的服务, 免去了与多家经营业务内容不同的银行打交道的麻烦, 节约了大量的时间。而且在一家银行的资料备案清楚, 也省去了办其他业务在准备相应资料的麻烦;最后, 客户还可以在最佳的时刻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 不仅有利于增加收益还减少了很多费用。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 在此过程中, 银行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 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

2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风险问题是分业与混业之争的核心。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原始的目的是想让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 防止风险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是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情况来看实行分业经营实际上是把他们的业务都限制在了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 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风险进一步加大。由于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 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空间内, 银行的范围经济不但不能体现, 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混业经营不但有利于降低和分散金融风险而且也是实现金融安全的有效途径。“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金融业的基本法则, 但其前提必须存在多个篮子。人为的分割, 可能使某一类专业金融机构无法规避风险。比如, 银行吸收的存款只能贷款和购买债券, 如遇市场不景气, 一时难以找到好的贷款项目, 资金就会被闲置难以运用出去, 出现大量存差。禁止银行贷款给证券投资者或证券商, 不仅堵塞了银行资金的获利出口, 而且也给证券市场带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 实行混业经营无疑会增强金融创新的空间和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 为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收入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基础。然而, 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混业经营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 隐含着许多新的风险。

2.1 利益冲突风险

受托人接受某些人或者某些利益集团的委托, 担任这些委托人的利益代表, 由于委托人忠诚和利害关系方面的因素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的现象称为利益冲突风险。[4]混业经营后的银行将是一个全能银行或者是金融集团, 通过一站式服务可以广泛的涉及存贷款、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基金管理等众多领域的业务。由于全能银行各业务的融合也为客户的利益带来了风险, 如:捆绑销售、内幕消息、信贷风险转移等, 这样以来因利益发生的冲突事件也会越来越多。这种利益冲突造成的风险:第一, 危害银行的安全, 增大经营风险;第二, 利用优越的客户资源会导致内幕交易增多, 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第三, 危害证券市场的发展, 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第四, 利益冲突过多必然会影响银行的声誉, 使银行信用功能减低。

2.2 关联交易风险

银行业混业经营不可避免将导致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内部关联交易。我国目前混业经营存在的不正当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 除了有规避法律上的限制, 进行关联贷款外, 还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其他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5]由于这些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较差, 导致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内幕交易比较容易发生, 势必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3 经营管理风险

银行业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后最大的效益就是因规模经济而形成协同作用。由于混业经营后规模变大, 相对于分业经营的银行来讲内部管理和控制相对复杂很多。由于规模的扩大部门也会不断的增多, 会造成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愈来愈困难, 信息传输不顺畅, 执行能力下降等很多问题, 这些都会给管理者带来很大的经营难度。如果经营管理者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 或者金融知识非常专业但是从业素质差, 为了一己私欲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等, 这些都会造成重大的经营风险。但是更可怕的是这些风险在危机爆发前往往不容易被察觉, 一旦爆发将会难以收拾。

2.4 政策法律风险

目前从政策上来讲对于混业经营在个案上已经有所松动, 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混业经营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还出台了一些政策以及监管法规, 并且这种对于混业经营的优惠政策还将继续开展下去。目前,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新业务实行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 但是由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存在着很多的差异, 也许被监管者认为可以开展的业务其实是被禁止的,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要接受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 由于两个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及时也会产生政策法规的风险。

3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风险防范

大量的研究表明, 实行混业经营不但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 而且提高了金融系统的效率并且不会直接增加银行的风险的前提是:银行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和外部监管有力。但是从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还不完善并且外部的监管也不到位同时还有待加强。因此, 我国要实行混业经营, 应当从两方面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3.1 加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

3.1.1 设立防火墙制度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业务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并且风险分担的结构相对复杂, 况且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管理制度还不完善, 外部的监管体制也不够到位。因此目前我国的混业经营风险远远大于分业经营时的风险。因此要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 因此不但要在不同的性质的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制度, 还要在机构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之间、人员和信息的流动、内部资金信息等也要设置防火墙。设立防火墙就是为了杜绝风在部门之间或者行业之间传染。世界上混业经营的银行集团, 尤其是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严格执行这种“防火墙”制度以防范风险的传染。

3.1.2 加强银行内部建设

(1)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 不仅是增强服务意思, 更是教育大家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 不要为了利益就实行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捆绑销售的情况。由于银行从业人员都是与钱打交道, 一定要通过日常的教育不要为了一己私欲铤而走险。同时一定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政策。 (2)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的业务虽然有所松动, 而且做投资银行的利润也是很吸引人的, 因此很多银行就钻现在法律体制不健全的空子来非法谋求利益。但是投资银行的业务政策性以及专业性都非常强, 应当避免“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和做法, 一旦出现意外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 做到合法开展经营, 在退出新的产品时避免违法相关的规定。 (3)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 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内部资金的用途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禁止挪用公款或者转款挪作他用。同时严明纪律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同时信贷决策绝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 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 (4) 适当控制业务的选择。目前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能力以及外部的监管水平还不完整, 因此商业银行在做投资银行业务的时候应当特别慎重的选择, 专业性强的一定要专业人士来做, 另外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 (5) 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 (Va R) 、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控制风险。做到事前评估, 事中跟踪, 事后评价, 全过程的监督控制风险, 对风险做到实时监控, 防患于未然。

3.2 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实行监督和管理。但是金融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金融机构的功能也会越来越复杂, 金融业的界限也越来越不清晰。如果仍旧采用分业监管的制度不但增加了监管的成本而且还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因此为了更好的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一定要对金融的监管体系做出适当的调整。由于目前的监管制度不可能彻底改变, 因此应当在目前单一监管的情况下融入功能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尽量实现按业务性质划分监管领域并且尽快完善相关的制度。我国的混业经营尚在初期, 可以从小做起, 然后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的限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更好的完善外部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监管来讲应当做到实时检测, 做到尽早发现内在的风险, 不仅有效的减少损失还能为以后的管理提供相应的经验。我国目前在混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相对贫乏, 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首先, 银行按照规定定期上相关的资料, 如财务报表等;其次, 监管机构根据资料选用合理的风险评级方法以确定银行实际承受风险的能力;再次, 考虑银行资本总额与分布以及整体的管理水平, 对银行进行综合的风险评级;最后, 监管机构把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银行同时督促银行及时有效的改进以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混业经营的经验越来越丰富, 相信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会有一个崭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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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宁.商业银行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研究[J].山西科技, 2007 (4) .

[5]李坤, 胡桂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 2007 (2) .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路径选择探讨 第10篇

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全能银行 (Universal Bank) , 另一类是金融控股公司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全能银行模式下, 银行内部设置不同业务部门, 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项业务, 其优势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张单一机构的功能和经营规模, 缺点是风险可能会在全能银行内传递, 整个机构要面对其内部任一部分发生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 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特征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但发展混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 我们必须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具体模式, 正确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 才能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尽管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 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 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1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

首先, 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非常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 它们很难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 而依靠购并方式, 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 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从而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这样以来, 该金融机构将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 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保持金融业稳定, 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 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 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 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 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 既有利于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 又有利于始终保持控股公司的控制力, 从而有效发挥“内在防火墙”的作用。

最后, 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了经验。尽管自1993年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但是仍然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 但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实践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在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 模式过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 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实践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 实现同类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第二步,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跨业金融机构收购控股;第三步, 实现集团内部不同行业的合理搭配和功能互补。

然而, 现有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经营形式的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业, 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实业性企业控股更是游历于监管之外;像中信, 光大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算是比较高级的混业经营模式, 但其实业投资太多, 主业不突出, 而且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容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中, 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 也可能是或有的。其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 他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 降低经营成本, 增加利润, 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 更有效率的管理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 内部交易可能导致风险的传递, 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一旦金融风险发生, 风险传递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会迅速牵连到其相关的子公司, 严重时甚至危及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科学的设计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需要取长补短。发现并解决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加快进行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 制定新法规和依法对原有控股公司进行规范, 并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尤为重要。

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应该采取渐进的策略。在我国承诺的5年过渡期内, 按照功能监管原则, 在维持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行”, 实行“牵头监管制度”。而在过渡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内, 可以考虑在牵头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功能型统一监管体系。“牵头监管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 将具体监管权利下放到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央行只负责宏观调控, 保证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协调;二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证监会监管证券业, 保监会监管保险业, 银监会监管银行业;三是注重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形成法定监管主体和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分工协作;四是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在不同的金融业之间设立防火墙, 以防止控股公司内部不正当的交易;五是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3 我国实现混业经营应具备的配套措施

当前, 我国正逐步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 逐步实现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与此同时, 除了加快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外, 也应制订好其他配套措施迎接混业经营对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风险控制、以及科技水平提出的新的挑战。

3.1 制定、完善适合金融混业经营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制经济, 依法监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1995年以来, 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这些法则对稳定我国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它们与混业经营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抵触。应根据形势变化, 尽快完善金融立法, 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破产法》、《信托法》、《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条例》等法规, 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 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看, 清晰、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难度与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 在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 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大大增加, 从而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力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目标、制度和程序等, 加强监督考核, 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保证混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 我们必须按照公司化的管理原则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约束关系, 减少政府干预, 健全股份制运行机制, 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增强企业内控意识。

3.3 重视和发挥人才与科技的作用

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业务日趋复杂, 金融工具日益丰富, 风险防范压力越来越大, 充分发挥人才、科技在金融业中的基础性更为重要。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与科技的竞争, 谁拥有高水平的人才与先进的技术, 谁就能在竞争中争得机会, 才能推进金融创新, 进而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对我国金融而言, 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 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乃当务之急。实践证明, 科技进步对金融业的影响非常深刻。技术进步, 推动着金融变革, 引导着金融发展。我国金融业更要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充分发挥科技在业务拓展、风险防范中的强大支撑作用, 从整体上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实力, 从而成功应对入世挑战, 成功应对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冲击。

以下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结构图形:银行、证券、保险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会) 进行分别监管, 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和协调。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设立防火墙, 而防火墙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内部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 防火墙作用的实现表现在“三会”的职能介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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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林.论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2, (2) .

[4]张亦春.金融市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8) .

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第11篇

混业经营是指一家银行可以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咨询、信托、租赁、抵押等多项金融业务。但它也要求银行自身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

1、先进的信息技术。比尔·盖茨曾说过:“传统银行将是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这充分说明了在21世纪,银行的存在方式不再是传统银行,而是网络银行这种“无边界银行”。它突破了网点约束对银行业务扩张的限制,使金融服务从有形的物理世界延伸到无形的数字世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不再是营业网点的数量、分布区域,而集中在安全性、方便性上。信息技术于是成为银行业务增长、成本降低、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渠道大大拓展,使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市场融合成为可能,减少了各类金融企业针对同一客户的劳动重复。

2、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金融业分合经营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人们对风险和效率两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所致。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降低风险,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而混业经营却更注重效率。但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盲目追求高风险,而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必须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三性”原则始终是银行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内部约束机制又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稳健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如果银行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连最起码的信贷风险都控制不住,再去向混业经营转变,恐怕只能是顾此失彼,欲罢不能。

3、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混业经营使得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多项金融业务,在客观上强化银行的竞争,也提出了对新的竞争环境及竞争主体进行规范的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为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改革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合并成一个监管机构,避免了多头管理职权交叉、虚位的弊端。因此,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否则,市场就会产生无序、恶性竞争。

4、健全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市场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金融业经营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约束商业银行自身的各种经营行为,这就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同时使相关监管部门的注意力集中到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制定和执行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上,尽量减少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干预。

5、优秀的人才队伍。一支优秀的工作团队是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如何建设并培养一批综合性银行所需的综合性人才,是混业经营面临的大问题。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现状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市场20世纪80年代是混业经营时期,但后来的经济通涨、货币政策失灵证明这种体制不符合我国国情。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始转向分业制。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分业在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在监管方面,我国金融市场1983年以前由财政部监管,1983年至1992年问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2年以后才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管理的模式。因此,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可概括为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间短暂,我国的分业体制尚未最终完成。例如各地人行、各商业银行经及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组建的证券公司,还未完全从原组建机构分离出来;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或受国家政策扶持,或正处于清理整顿期,还尚未成熟等等。另一方面,现实中又存在一些混业经营的现象,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都在海外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等等。这基本上是各金融企业自身为拓展业务的自主选择,没有受到明确的限制,也无法可依。因此,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尚未具备混业经营的全面条件。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需谨慎

分业、混业各有利弊,但关键在于它是否适应市场的发展。目前中国可以说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市场开放后必然受到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冲击,一方面自身进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又尚未具备。因此,笔者认为,对策还在于把握趋势,从实际出发。

1、把握趋势,做好准备。美国转向混业经营也使得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朗化。中国要想融人国际市场,就必须顺应这一潮流。在混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可以从基础工作做起。

①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宽业务领域,进行混业试点。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虽明确界定了不允许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但并未对境外业务加以限制。所以,有实力的银行完全可以在境外开展经营业务,学习并积累国外的经验,为后来的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另外,对于光大、中信这些事实混业的金融企业,可以在对其加以规范以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允许其作为混业经营的试点,摸索适合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及监管模式。

②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现优胜劣汰。20世纪90年代以来,掀起了世界范围的银行兼并浪潮。其主要动因在于新的竞争形式下,原中小银行贴近消费者的优势不复存在,受银行合并后的规模效益趋动,也由于只有大银行才有实力装配耗资巨大的网络系统,尽显技术优势。因此,中小银行纷纷进行联合或被大银行兼并或强强联合。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较为繁杂,也是造成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通过金融业的并购或相互参股的方式。并购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真正体现“适者生存”,且并购后的金融企业无疑实力大大增强,企业内部或实现规模效益(同种金融机构整合),或实现优势互补(不同金融机构整合);而参股则使得金融机构在增强经营稳定性的同时,保持很大的经营灵活性。面对国外的一艘艘“航空母舰”,我们也该组成自己的“联合舰队”。

③发展网络银行,与国际市场挂轨。网络银行由于其技术优势,很容易向全球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由于我匡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使其可以绕过市场壁垒,实现虚拟的金融混业经营也可以轻松地跨越国界,与国际接轨。

2、立足国内,培养市场。尽管我什面临着“狼来了”的风险,但风险并不是突然而来的。根据我国政府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向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加入WTO后尚有一段缓冲期,与国外金融业的全面竞争将在5年后全面展开。在这5年内,中国金融业应特别重视:

①加强自律,提高素质。面对挑战,赤膊上阵是最不可取的。在目前仍分业的情况下,各金融企业一定要摆正服务业的身份,强调高质量服务,将各自领域内的市场和业务做好并稳固。银行应在最基本的存贷业务上下功夫,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新的适销对路的保险商品,在允许范围内用好、用活保险资金。证券公司则规范其经营。只有在做好本职业务的基础上,各自的市场才能稳固,相互的合作才会有保障,金融业整体素质才能得以提高。

②讲求特色,拓宽市场。如果市场上的商品都是一样的,消费者就不会多加选择,只有有特色的商品,才会吸引消费者的目光。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服务品种单一,“克隆”现象严重,成为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阻力。各金融企业只有深入市场,了解需求,才能创造出特色产品。需要强调的是,新的特色服务需要大力的宣传与推广才能深入人心,以避免类似某银行“金融超市”开业无人间津,甚至有主妇前来采购的尴尬。另外,广大的农村不仅是拉动商品内需的大市场,也是未开垦的金融服务处女地,伴随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产品前景广阔,切不可被外来和尚抢占了先机。

③有效激励,储备人才。企业间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优秀人才,谁就会取得胜利。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势必对金融专业人才产生大量需求,而他们惯用的高薪政策将对国内金融企业形成人才流失的威胁。因此,国内金融业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物质上、精神上、发展机会上、培养机会上、感情上等诸多方面对优秀人才进行激励,防止熟悉国内市场、国内业务、懂技术、精管理的人才“为他人做嫁衣裳”。

④健全法制,强化监管。随着市场行为的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方式也应适的调整。未来几年内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变化将是巨大的,金融法规体系在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一基本框架上,亟需对一些空白地带如业务交叉、网络银行、混业试点等进行补充和完善,千万不能由于金融法规体系建设滞后于金融发展而加大市场风险。在监管方面,随着国内混业局势的出现和明朗,随着全能型外资金融机构的进驻,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也将从独立监管经协调合作向统一监管过渡,才能有效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安全。其监管手段也应顺应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实行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非现场检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第12篇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即指商业银行经营包括存贷款、证券、保险、支付交易结算、抵押等金融服务以及生产型企业投资业务等非金融服务的行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也开始有了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的实践尝试。目前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 相当多的产品具有跨行业交叉的性质, 如货币市场基金、各种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推出的理财产品等。全球金融风暴, 加快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混业经营势不可当, 中间业务必须尽快提高到一定的比例。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 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一般占其资产总额的15%以上, 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研究转型。但由于缺少抗风险的防火墙, 证券、银行、保险等如果混业经营, 将会使原本在保险或银行内的单一风险会因相互作用而加倍放大, 从而使得控制风险更加困难。因而, 要使其作用能有效发挥, 必须强化风险偏好, 切实把风险的识别、评估、释缓和防范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

2.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面临的风险

2.1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加

(1) 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加

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 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这些关联交易透明度较差, 一旦发生内幕交易, 必然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不正当内部交易, 除了进行关联贷款与担保等, 还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2) 与顾客进行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增加

如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在承销证券时, 为了消除潜在损失, 通过虚假信息诱导客户或向那些他们拥有决定权的托管账户强行卖出那些难以销售的证券;商业银行以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其它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为条件, 向其证券业务客户发放低于市场标准的贷款;商业银行以威胁收回贷款和用信贷限额的方法, 强迫客户购买控股公司的其它产品。

2.2非银行风险向商业银行转移

一旦子公司出现困难, 控股公司的问题可能会通过以下途径蔓延到商业银行。第一,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一个子公司破产, 该子公司的债权人会要求商业银行偿付子公司的债务;第二, 控股公司的问题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商业银行;第三, 人们对商业银行信心的丧失。即人们对商业银行能否有效监管控股公司间交易的问题抱着怀疑态度。

2.3各混业子公司之间存在企业文化摩擦和利益冲突

(1) 各混业子公司之间存在企业文化摩擦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各子公司分别从事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业务, 这些公司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中, 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 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而控股公司为保持统一的对外形象, 往往力求使各子公司的企业文化走向融合, 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企业文化之间的摩擦和冲突。

(2) 各混业子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利益冲突

例如, 从投资者心理角度讲, 到银行进行储蓄的客户大多是属于追求金融资产安全性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 而到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多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喜好型”投资者, 如果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将银行资金用于其它子公司的证券交易, 这就违背了安全性原则, 从而使银行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2.4存在高财务杠杆风险和资本被重复计算问题

(1) 导致高财务杠杆风险

母公司通过举债、抵押贷款形式筹集资金, 投资控股子公司, 或者母公司为下属一子公司作担保向商业银行套取资金, 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 只要有一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 其风险即刻会传播到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

(2) 存在资本不充足和被重复计算问题

假设商业银行控股母公司的资本投资于子公司, 而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 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 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股份, 这样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

3.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的防范对策

3.1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混业趋势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分业现状要求选择渐进式混业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 还不允许我国实行完全的混业经营, 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兼具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 是我国银行业现阶段转变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成本优势、竞争优势、抗风险优势, 银行业内可以做到业务互补, 资本扩张余地大, 资金调度空间大, 专业人才集聚性强, 以及相应的成本节约。

3.2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改革

(1) 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

要准确衡量决策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对银行所作的贡献, 改变以前重工作数量不重业务质量、重工龄长短不重业务能力的考核方式;将对员工的业务考核与其岗位特点、工作贡献结合起来, 改变原有的按基数分配、按人员分配、按级别分配的做法;推进隐性福利货币化以及薪酬福利与业绩的挂钩, 根据业绩和贡献进行激励, 形成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房补、车补等补贴以及股权等多种方式在内的、科学的薪酬福利分配机制。

(2) 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平台

中国商业银行要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大基本要素入手, 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和控制。具体地, 在董事会内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在监事会下成立内部稽核审计委员会, 通过特定的制度和程序对银行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风险涉及的每一业务部门进行跟踪和监督, 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路线, 包括纵向层级之间的报告和横向之间的信息共享。

3.3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1) 加快完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第一, 明确统一的管理监督机构, 规范评级程序, 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管理, 特别是准入和退出的管理, 设置高门槛保证评级机构的质量, 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不公正、不客观的评级机构实施惩罚甚至取消资格;第二, 注重评级人才的培养, 建立银行评级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资产质量水平、盈利状况、利润计算方法、各项准备金计提等进行完整、详细、准确、及时地信息披露, 并要求各银行的董事长承担信息披露不全、不实或者延误的责任, 从制度上保证银行会计、统计等业务信息的真实性。

3.4相关法制体系的建立

(1) 构建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

2004年6月28日,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签署《分工合作备忘录》, 但仍需要研究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要对已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 (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以配套法规的形式跟踪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现状, 可以先出台一些具有一定时效性的部门性法规, 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混业经营。

(2) 强化金融立法

金融立法在我国刚刚起步, 要合理有效地实施监管, 首先, 必须建立合理的法律基础和公认的会计标准, 为金融监管提供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其次, 要规定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 减少法律漏洞,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最后, 规范监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工作权限、权力和责任、义务。

3.5完善的资本市场的建立

(1) 降低资本市场运行的成本

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的互相并购与重组, 以实现规模集中、业务多元化以及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发展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弱化行政干预, 开发更多的各具特色的金融工具, 为银行、证券、保险的相互融合打好基础;要逐步降低交易印花税和交易佣金, 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 以此规范资本市场。

(2) 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应根据居民投资者、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 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 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 特别是可通过可转换债券、期货、认股权证等增加证券交易品种, 拓宽融资渠道,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摘要:面对世界银行混业发展的大趋势以及国内外银行间的激烈竞争,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与风险, 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策略,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关法制体系、资本市场及商业银行自身等方面的改革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狄淞.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全能银行[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09, (4) :62-63.

[2]尹洪波.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过渡时期的特殊风险分析.金融与经济, 2008, (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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