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精选12篇)
合作医疗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对接
截止到2007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在全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2451个县(区、市)开展,参合农民7.3亿人,参合率为86.2%[1]。但是,一方面,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由于覆盖面人群小导致运作费用单位成本过高而消减制度效率; 另一方面,鉴于新农合是必将在较短时间内成为覆盖全体农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因此,“就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两个制度必须结合起来运作才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基于此,本文对二者结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制度要素的相关: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可行性
根据2006年新农合试点评估组的研究结果看,255个试点县中采取二者结合模式的比例达到84%[3],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结合提供了实践素材的支撑。从内涵阐释的视角考量,二者在制度上的一些共同特性则构成了两者结合的理论基础。
1.1 二者的制度目标具有一致性
农村医疗救助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民包含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二者作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标都是“在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降低疾病经济风险,消除农村健康贫困[4]”。当然,两者的具体目标存在差异,并体现在制度架构上。
1.2 二者制度功能的有限性为其结合提供了制度空间
首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农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其具备“兜底”性质的同时也凸显了覆盖面窄的缺陷。新农合的对象是全体农民,但由于参合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封顶线等限制,特别是逆向选择的影响使得新农合关注覆盖面而不能倾斜支持困难的农民群体。由此,二者在点与面的问题上构成制度性的互补。其次,参合率与资助参合互相保障。“大数法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即参合率高,参加的人数多,住院率就会相对下降,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参合率低,参加的人数少,吸纳资金就少,住院率反而相对增加,就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5]。农村医疗救助通过资助困难农民参合,对提高参合率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从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社会救助资金一般只能直接用到保障对象的身上,用于准保险性质参合,实际上改变了这笔资金的用途[6]。但是,从试点情况看,通过较好的制度设计,这种方式一方面发挥了资金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有效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医疗权益,运行效果较好,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设计。再次,二者的医疗保障程度具有互补性。从理论上分析,新农合由于制度设计的限制,对其运行过程之外的环节参合前以及报销后的医疗经济风险仍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因而需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对医疗负担未达到起付线以及按新农合运行机制结束后处于医疗贫困的参合对象进行救助,发挥起付线前与报销后的保障功能。同时,对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由于报销比例的限制,无法承担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的参合对象,也需要医疗救助的保障功能,使其不至于因此放弃治疗而丧失对新农合的信心,进而影响到参合率,形成制度风险。
1.3 制度参与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耦合性
首先,无论是新农合制度还是医疗保障制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组织管理都完全依赖政府,并由于其社会救助的性质从而成为一项政府义务。截止到2007年底,新农合的参合率已达到86.2%,其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这其中政府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承担着稳定政策、加大投入、组织引导、管理监督和加快立法的职责。其次,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等是两个制度共同的目标群体。新农合的参合对象面向全体农村居民,亦包含了其中的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具有参加新农合和获得医疗救助的双重权利。截至到2008年第2季度,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人次数1411.8万人次。其共同的目标群体(或者说两者的服务对象存在重叠)决定了二者的工作必然存在交叉,需要衔接[7]。再次,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有着同样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定点医疗机构。由于两个制度都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提高参合对象或是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而定点医疗机构是两个制度共同的服务提供方,决定了两个制度存在衔接是必然的。在已经开展新农合的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基本上与新农合选取了同样的定点医疗机构,所不同的只是两类服务对象的费用补偿水平有所区别,定期分别要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民政局经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
2 绩效的相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接之必要性
如果专为医疗救助建立一整套管理系统,单独运行这一制度,成本必然高昂,并因而对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包含着较高的筹资成本、启动成本和管理成本(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等[8]。因此,将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起来运行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即以此分散管理成本。
2.1 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表明其单独运行的低效性
由于救助基金总量和救助对象规模小,致使制度运行缺少规模效益,基于提高制度效率而管理制度设计严密则会导致成本高昂。在项目经费不变或者增量微弱的前提下,为了降低绝对管理成本,最便利的出路就在于简化管理程序,如此则导致制度变形甚至粗放管理,从而极有可能降低项目效率,而且农村医疗救助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起付线的设计、封顶线的限制、特殊病种的限定、申请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和指定定点医院使大部分救助对象不能得益[9]。因此,“如果要在县里单独建立一个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样就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和资金,但它服务覆盖的人群只有农村人口的5%,人均成本显然是太高了,因此较好的办法就是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运作,平摊制度费用后,人均成本就可以降到较低的水平”[10],同时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增强医疗救助力度。
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依靠医疗救助解决农村医疗贫困问题
据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估组2006年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参合农民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有所提高,尤其是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了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3%(在实施门诊统筹模式的地区,两周门诊率比例下降了10.7%,应住院而未住院率降低了15%)[11]。但是,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全国范围内新农合试点县的抽样调查,按收入水平将农村居民进行分组,发现农民受益水平不均衡以门诊为例,与最低收入组相比,中等、中高和高收入组门诊受益面大,受益发生概率是低收入组的1.42倍。在接受门诊补偿费用的程度方面,较高收入所接受的门诊费用补偿略高于最低收入组。虽然不同收入人群对制度的贡献相同但从中获益程度有差异,贫困农民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其他农民[12]。同时根据试点情况看,这两种制度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的住院补偿比要高于普通参合农民,也高于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的救助对象,在目前较低的筹资水平下提高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助于促进医院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随着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渐释放了农民被抑制的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机构的业务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供方行为产生了一些良性影响:不同程度规范了供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病历质量明显提高、改善了统计资料的质量、促进部分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涨价、诱导需求、用足政策、违规操作等。但是,对于定点医院来说,来自贫困医疗救助的费用只占医院总收入的较少部分,即使贫困医疗救助有强有力的采购力,但医院不会对贫困医疗救助予以高度重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所以,医疗救助应该与新农合打包,使之有效结合,提高与医院谈判的实力,促使医院为救助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3 制度的相容: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对接
从制度差异性的角度审视,二者仍然存在着需要协调的差异。首先,制度性质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建立在政府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建立在风险分担的理论基础上的,基金属于公益属性。其次,管理主体不同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主体为卫生部门。因此,制度能否达到有效兼容并最大化发挥制度效益,则是二者对接的关键所在。许多学者在进行讨论时候,囿于其复杂性,并未深入展开,而寄托于试点地的自行探索,“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医疗救助,运行时间都不长,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更好,应该继续鼓励各地试验和创新,现在还不宜确定统一的模式来推广[13] ”。这固然有谨慎推行的考虑,但并不影响对其结合进行理论探索,而且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着重强调加强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尤为彰显了二者对接的紧迫性。
3.1 制度对接的原则
(1)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作为基金补助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尽恰当。当扩展到制度对接的设计上,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原则。原因在于仅仅考虑公平,无疑忽略了制度对接的动因,并且制度效益不能最大化容易侵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只考虑形式公平的情况下,也极易破坏制度的实质正义。效率与公平相平衡原则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公平为制度边线,以制度效益最大化为内容,即用公平原则框定效益原则发挥作用的边界,不能纯粹为了追求效益而置公平于不顾。
(2)便利管理部门的组织运作和便利制度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的原则。
制度对接中遵循“两便原则”,就是注意简化复杂繁琐的程序,使其简洁高效并易于执行。一方面,便于组织管理部门操作,整个程序必须衔接流畅,并避免无谓的协调工作,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通过合理的医疗环节的设计,准确定位医疗机构作为管理部门与医疗对象的衔接功能,发挥其居中位置的功能。另一方面,便于制度对象便利享受对接后的流程,在门诊、住院以及报销等环节,以方便救助对象和参合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减少其因制度不能有效兼容带来的不必要投入,包括时间、精力以及经济负担。
(3)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使农民基本医疗权益保持长久维持的过程和状态,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描述为制度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二者的对接要适应外在社会经济的演变过程,制度参数和制度流程应适时调节,使之成为农民可以长期信赖的农村医疗制度;经济可持续性指不超越农村医疗保障的资源禀赋条件、不超越政府和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资源供给始终与经济增长保持协调,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导;社会可持续性是指使农村医疗保障的价值观不断深化,农民基本医疗权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延伸其内涵,以提高基本医疗质量为条件实现农村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面发展。从而,两种制度需要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尤其注重:第一,加强对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高效。防止资金的不合理流失和使用,并努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成本,提高制度绩效;合理设计两种制度互补的补偿方案,尽可能促进贫困人口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第二,根据两种制度的属性和特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应该首先以满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为主体,覆盖的对象应避免将非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畴,救助方式应采取分类救助的模式,对五保户和赤贫家庭提高补助水平,对老年人口、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给予倾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优先考虑所有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确保新农合制度对参合人员的横向公平。
(4)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权益的原则。
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是两种不同且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民政和卫生两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联合设计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制度,明晰两种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中让救助对象能够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的联合覆盖,把两种制度衔接部分的设计作为重点,从政策层面给以明确从而使两个制度紧密相连,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虽然,“尊重和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法理的逻辑渊源和道德支撑[14]”,但在对接中由于新农合在于保障参合人群的整体权益,而制度设计过程中又以新农合为主体,极易出现过于关注参合对象面上的权益而忽略特定群体在点上的权益,即以广度侵害了深度,以横向公平侵害了纵向公平。救助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群体医疗权益的自我表达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关注救助对象群体的医疗权益,如在新农合的起付线以及对救助对象的报销比例上,要设定某种利益倾斜的关注机制(如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有效的二次补偿机制等)。
3.2 对接的制度构想
(1)对制度对接后的实施主体职责进行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是在保障水平、补偿模式、组织管理和各方面行为的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为了使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来协调、引导和组织实施,需要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三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但是,目前三者的功能定位并未清晰,尤其是管理部门存在较多交叉。可以考虑对机构进行适当合并,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的机构或者将农村医疗救助的某些工作和职能并入合管办,统一负责对接后的制度实施;也可以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机制,如部门联席会议,负责拟定对接后制度的设计,划分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基于行政部门的条块管理性质,建立新农合和农村医疗制度对接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明确划分其职能范围则尤为必要。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救助资金提供以及制度监管职责,对补偿模式、组织管理、费用结算和费用审核等行为实施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结算、患者身份认证和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核拨等。
(2)注意调整制度对接后的关键环节,降低差异性所致的制度风险。
①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面并提高救助水平,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新农合待遇,实现与新农合最大限度地衔接。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体得到救助的保障,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衔接的物质基础。政府应该确保和逐渐提高医疗救助支出在社会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并出台一些鼓励社会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如民间运作的慈善事业、市场运作的商业保险、福利彩票资金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展医疗救助的基金来源。②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防止对救助对象的制度性歧视。目前农村许多困难群体虽然能得到资助参加新农合,但却被其较高的起付线拒之门外,必须适当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但由于新农合必须考虑到全体参合农民的公平受益,因此降低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则须由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解决方法可以采取民政部门向救助对象预支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用或由定点医院垫付,事后由民政部门审核结算的方式进行[15],尽量避免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做法。同时鼓励医院对救助对象采取减免措施,如减免诊疗检查费或部分医药费、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等,间接地降低起付线。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机制。由于新农合对参合对象报销比及封顶线的限制,特困群体第一次的合作医疗补偿后经济负担仍然过重,需要医疗救助制度介入进行二次补偿,以缓解其自付部分的沉重压力。二次补偿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方法可以选择首先明确救助对象最终实际应付的费用金额比例,在其就诊时直接自付,其余部分在按新农合规定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后者也可以采取民政部门预支给救助对象或由定点医院垫支,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支付的方式。④合理划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具体技术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影响供方的行为,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保障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在管理服务层面的对接。
城乡合作医疗制度 第2篇
渝府发〔2007〕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不断完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
自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目前,上述医疗保障制度尚未覆盖的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覆盖1800万人口,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的成功经验。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符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创新。我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尝试;实行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习惯的差异;要因地制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通过试点完善制度建设。
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根据国家安排,2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2.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3.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4.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以区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初期,先组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试点范围扩大并取得经验之后,逐步推行跨区县(自治县)转移保险关系、实行常住地参保。
5.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参保范围和筹资机制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另行制定办法。
(四)筹资水平
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五)财政补助办法
1.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给予补助。
2.城镇居民的补助。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对其中的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0元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中的困难群体人均增加的60元补助,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0元给予补助;其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由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5元给予补助。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一般区县(自治县)补助75%,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对城镇困难群体增加的补助,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六)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七)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八)待遇支付
各试点区应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经验,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
对选择一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城镇困难居民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对选择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应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地区研究具体办法。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鼓励居民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同筹资水平要分别列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自治县)每年年初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基金财政专户;中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及时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监督。
(十)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制度,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乡镇、村),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乡镇、村)”的就医格局。
五、配套措施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全市各级卫生部门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精神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需要,建立基本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有较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建立规范的城乡基层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同时,协同推进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
度衔接。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
(十三)网络建设
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现有基础,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整合资源、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无缝连接的要求,指导试点区县完善、提升网络系统,建成方便群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满足各部门动态管理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六、组织领导
(十四)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药品监管、审计、农业、农办、扶贫、宣传、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经办机构
各试点地区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属当地政府管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街道(或乡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由各区县(自治县)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六)启动实施
各试点地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启动实施。要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方面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面和完善工作,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目标,并为下阶段实行城乡统筹做好准备。
2008年1月,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制订扩大工作方案。
(十七)舆论宣传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推进。各试点区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并认真研究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对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报告。
共同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3篇
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积聚的经济实力,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为解决中国9亿农民的看病难题,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做出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计划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于10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做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完善试点方案,并不断探索和总结,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
新型合作医疗的特点:1.政府支持的力度加大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财政都给予支持。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交纳合作医疗金,同中央和地方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参与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每次到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2.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是解决农民看大病支付不起费用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大病的概念包括住院治疗或者大额的费用,也包括门诊治疗的大额费用。3.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强迫农民参加。地方政府不能下指标、下进度、下比例要参加多少。4.统筹层次增高。过去是村或者乡,现在都是县统筹。这样管理的力度、管理的强度、抗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都大大提高了。5.政府管理的强度、管理的水平提高了。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机构,国务院有以吴仪同志为组长的国务院联席会议制度,各省、市、县都有领导小组和经办机构,而且建立了一套逐步完善的规章制度,使机制更加规范和健全。6.这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同步的,就是对于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交不起合作医疗费的,或者是自付医疗费用无法承担的,国家实行医疗救助制度,给他们以补贴。这项救助制度的意义在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外,贫困农民看病又增加了一道保险,在已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中,仍有不少人无法支付医药费,这就需要对其进行额外的救助,这对于贫困而又患大病的农民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仍然可能受报销额的限制而惧怕治疗,医疗救助制使他们免于这种恐惧。
合作医疗制度 第4篇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 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 全省、县 (市、区) 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 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 开展优势补偿, 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 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 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 县 (市、区) 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 原则上, 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 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 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 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 封顶线为4万元, 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 封顶线12万元, 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 仍按照30%比例报销, 封顶线4万元, 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 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 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 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 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 县 (市、区) 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 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 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 各自为政, 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 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 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 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 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 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试行) 》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 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 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共救助5177人, 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 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 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 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 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 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 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 根据医疗费额度, 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 兼顾门诊”的原则, 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 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 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 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 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 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 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 (低保) 户,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 难以承受, 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 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 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 提高5.11%, 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促进农村经济建设,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办事效率, 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 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 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 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 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 也不需分户参合, 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 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 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 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 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 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 (低保) 户,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 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真正推动“三农”建设, 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 共建和谐社会。
摘要: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 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 各自为政, 会在实际工作中暴露许多弊端,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实现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力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节约社会资源, 实现资源共享, 使农民得实惠, 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 促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白丽.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007, (2) .
[2]李鸿敏, 齐力.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 2006, (11) .
[3]王小丽, 谢玉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6, (1)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5篇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疾病人口数量激增,在农民收入依旧比较低条件下,疾病成为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辛苦奋斗30年,一病又回到从前”成为许多农民真实的生活写照。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贫困,缺医少药,有了病,却看不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农民只得无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己开始困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起,党和国家着手努力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八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曾派专家来我国考察农村卫生工作,考察组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众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另一份考察报告中指出:“初级卫生工作人员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型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迁,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年代兴起,七十年代达到高峰,八十年代衰落,走过了一个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群众对管理粗放“大锅饭”式的合作医疗信任度降低,卫生需求的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大幅上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崩溃。伴随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贫困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开始上升,全国各项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速度也远低于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较低。90%的农民失去了基本医疗保障,成为自费医疗群体,而医疗费用的上涨远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对农村人力资本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是富裕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标,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国全面的小康。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农民的健康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全民的健康水平。鉴于农民医疗保健的现状,2002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这一工作在全国开始试点。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有病能治,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合作医疗制度 第6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248-01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是以户籍为依托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人群上出现了交叉,城中村无业居民的医疗保险,还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家属的医疗保险问题,在各地区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与报销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每人一般缴纳20元,各级政府再补助一部分,总筹资水平大概在100元左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把参保人群按照年龄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然而却远远大于农民的缴费标准。两种制度在筹资标准上有差别,但是在基层的医疗机构都报销水平都能达到70%。
1.3 醫疗保险基金状况
城镇居民的人口数量是相对较少的,由于是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很大一部分人并没有被吸引到保险体系中来,医疗保险基金很有限,承受风险的能力很弱。一部分城中村居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使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减弱。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运行的可行性与比较优势分析
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坚定不移的目标。在当前的经济水平条件下,我们还不能实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郑功成教授讲到:“但是在几大保险中,我感觉到,最有希望走向城乡一体率先取得突破的就是医疗保障,就是城市的职工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有合作医疗保险,包括我们现在制定的《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我们提出的方向也是要把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到:“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2.1 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运行的可行性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自愿参保,都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筹资方式都是由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
两种制度很相近,这就使一体化运行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农民与城镇中的无业居民的经济收入状况没有很大差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城镇中被职工医疗保险排除在外的无业人员。这部分人没有直接的工作收入来源,在经济上或依靠父母,或依靠子女。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的提高,在经济承受能力方面,城镇无业居民与农民的差距并不大。新医改规定,到2010年,还将统一政府补助标准,两个人群筹资能力相近。
(3)农民的风险意识不断加强。
农村家庭和土地的保障能力越来越低,农民的风险意识与文化知识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
2.2 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运行的比较优势分析
(1)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有利于整合医疗资源,降低管理成本。
在当前我国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在管理方面必定会配备两套管理系统,无论是从人力还是财力上都存在着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象。实现两种制度一体化运行,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参保积极性。
一些农民不满意报销水平,一些城镇居民则不满意自己的较高的缴费水平。若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制定合适的缴费与费用补偿标准,则可以提高人们的参保积极性。
(3) 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可以加强基金共担风险的能力。
社会保障基金就是本着大数法则,风险共担的原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覆盖的人群范围是很小的,基金抗风险能力低。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可以增加资金数量,并可以为逐渐的提高统筹层次提供有利条件。
(4)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可以有效的解决两种制度覆盖范围出现交叉的问题,避免衔接中出现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乡二元现象。
实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够发达,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实现两种制度的一体化运行,可以为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积累经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定不移的目标。在两种制度一体化操作过程中应统一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划分为不同的档。另外还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参考文献:
[1]刘苓玲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08.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浅析 第7篇
改革开放起来, 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出现解体趋势, 1993年, 统计表明, 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 很多地区合作医疗出现瘫痪状态。农村医疗保障也进入极低化状态, 农村普遍出现“因病反贫, 因病致贫”现象, 而农民占我国总人口的80%, 医疗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状况
在以上分析现状的基础上, 2003年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 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要点
1. 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引导, 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 坚持自愿原则, 反对强迫命令,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 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 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先行试点, 取得经验, 逐步推行。到2010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 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 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在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单独的医疗救助基金, 实行个人申请, 村民代表会议评论, 民政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3. 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给予适当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对实施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第一, 筹资问题
(一) 缺乏社区层次的筹资主体。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为运作单位, 在方案选择管理运营上, 排斥了乡、村社区, 而其服务内容上, 又排斥了社区预防保健。而以社区为基础的医疗保健体系是促使卫生服务朝着优质、公平和经济有效更加稳步持续发展的理想体系。
(二) 筹资过程中存在两种明显倾向。在实际筹资过程中, 出现地方政府为套取国家资金、通过弄虚作假, 夸大参加合作医疗参与率达到目的现象, 致使中央不得不作出对策:只有地方政府和农民参保资金到位后中央补助款才下拨, 而地方政府的补助也是强调只有农民筹资款到位后才划拨。这就出现越是贫困落后的地区, 无力缴纳合作医疗费的农户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额越少, 影响合作医疗覆盖面。
第二, 完全自愿性的原则会导致“逆向选择”
从保险规划的技术性上讲, 保险业遵循的一个重要法则是“大数定律”, 只有当样本足够大时, 一个随机事件在这个样本中的实际发生率才趋近于它的总体概率, 保险才有足够的化解风险的能力, 虽然商业医疗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 但几乎所有商业医疗保险都变相地将60岁以上老人和5岁以下儿童排斥在保险范围外, 因为去“自愿”投保原则下覆盖全年龄人群的结果将是高危人群愿意参加医疗保险, 从而达不到风险担的目的。当合作医疗完全自愿参与时, 必然会发生严重的“逆向选择”, 参与率必然受到严重的影响。无论在哪个村庄, 都是高危人群拥护建立合作医疗基金, 健康人群却不愿意参加。一些村委会通过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 按各户人口缴款的规定暂时解决了这个难题。但一旦出现慢性重病患者, 就可能由于集资所保主要用在这些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家不再愿意交款。
第三, 目前的制度设计易挫伤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不利于此项事业发展
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强调以医治大病为主, 对各方筹集的资金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而在试点过程中, 患大病者占整个农民数仅为3%~4%, 绝大多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受益程度比预期的少, 让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预期的实惠。同时, 强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易误认为是以治疗为主、预防为辅, 治重于防, 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将有限资金用于大病治疗方面, 预防保健工作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 其最终结果可能偏离农村卫生工作的大方向。
第四, 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
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强制性。强制性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上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有的只有一些卫生行政部门的个别立法, 立法层次太低, 约束力不够, 也就是强制力的问题没有解决。结果导致资金筹集困难, 资金挪用, 效益不好以及推行困难等问题。
三、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建议
(一) 政府应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建设
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 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 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 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互助共济的前提下, 为广大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偿, 对于保护农动力, 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 要把它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 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 建立高水平、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机制
在以往实践中, 政府出资20元, 农民各出资10元的筹资水平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应提高筹资水平, 将各筹资人的筹资金额增加一倍, 一方面可使参保农民的补偿率达到50%左右, 有效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另一方面补偿比率的提高可增强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收力, 有利于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
政府应据农民的承受力, 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同时, 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方式, 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的前提下, 由乡 (镇) 农税部门于每年秋粮收购时一次性代收。应发挥以村集体的力量, 乡村集体投入是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发挥公共财政功能和作用, 给以必要财政支持。此外, 还可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无偿捐赠。发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彩票等形式筹资。在有条件地区, 如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将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筹资主体, 缓解基层地方财政推行合作医疗的筹资压力, 提高出资额度。
(三) 在合作医疗中适度引入商业保险机构
在新型合作医疗中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资金运作相对规范, 国家和有关方面对其监督和制约也相对健全, 有利于克服传统合作医疗管理上的弊端, 有效保障参保农民的权益。同时, 商业保险机构拥有遍布城乡的服务。另外, 商业保险机构还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 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管和引导, 不仅可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 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卫生机构降低低费用, 提高质量, 使广大参保农民获得实惠。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家统计局.2005年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王红漫:《农村医疗卫生发展制约因素分析》载于《中国国情国力》2003年版.
[3]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策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小病补偿为辅,体现互助共济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其特点有: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农村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组织广大农民团结互助,共同抵御疾病风险, 对患病农民给与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避免农民再度贫困,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使农民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保障农村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提升农村人力资源素质的关键
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很大程度来源于人力资本, 而健康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健康的身体是农民生存的重要条件, 它能够提高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 使之能有更多的产出和效益,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拓宽增加农民收入的渠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对农民防病治病, 提高健康水平, 提升农民素质, 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三农问题一直是重要问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很大程度缓解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他们逐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扩大生活物质资料的需求,拉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 年开始试点以来,总体运作良好,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福音。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晚,加之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与障碍。
1.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医疗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水平低,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农民患病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治疗,到外地、到大医院就诊,不仅造成了看病困难,也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到目前为止,农村还没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障点。
2. 宣传方法不够合理,力度不够
首先,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方式书面化和官方化,忽略了农村文化水平的现实情况,没有贴近农民。其次,相关工作人员宣传的力度不够。村民还不是很清楚这种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3.筹资水平与补偿需求存在矛盾
其矛盾表现在大多数农民对个人年缴费10元是认同的,但又觉得补偿额偏低。20%~50% 补偿水平难以满足需要。但是不提高筹资额,就没法提高补偿水平。农民个人缴费不增长,提高标准的负担,地方财政无力承担。总体而言,他们对补偿的程度还没有达到满足,从而不利于有效调动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4.监管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是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督制度的滞后,支出中仍存在“跑冒滴漏”。比如,借证就诊冒领补偿现象并不鲜见,大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二是农村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和发展的,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善,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收入,出现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三是有些地区资金筹集上缴延迟,工作经费没有完全到位,很大程度上阻碍医疗制度执行的速度和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1.有效地进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一是更新我国农村医疗设施,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二是派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医疗水平。三是加大农村乡镇一级的卫生资源投入,美化农村乡镇卫生院的病房和卫生环境。四是建立农村休闲场所,丰富文化生活环境。要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就近就医的基本需求,当然还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要让广大农民知晓政策。通过会议、标语、资料、典型事例、电视专栏,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和讲解(宣传者最好是当地出身,用通俗的语言,贴近农民)等办法, 使群众了解和知晓政策。二是要做耐心细致的宣讲和解释工作。对农民在选择医疗机构、药品、服务、报销标准等环节上可能遇到的问题, 要耐心细致, 切忌断章取义,使其充分认识到建立推广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
3.创新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最根本的目的是要切实减轻农民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然而在现实中,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较为普遍。因此首先应该试行部分病种门诊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一些特殊病种和长年治疗用药的慢性病,其门诊医药费用也应纳入住院报销范围,以逐步增大受益程度,吸引更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其次,逐步完善补偿方案,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淀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再次,制定基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提高基金的增值率,以加大补偿力度。在保证经济承受范围内,应当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4.强化管理,加强监督
我们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列入每年年初的审计目标内容,不断深化“六必公示”(农民参合情况必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公示、药品价格必须公示、参合农民受益情况必须公示、门诊和住院报账流程必须公示),并将其作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充分保障参合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资金拨付和审核管理等制度的监督,从病人入院审核到出院结算, 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 对医院的检查、用药、医疗费用等情况实施全程监控, 为经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条件,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有效,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理分析 第9篇
目前, 新农合立法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的立法计划, 各省的新农合立法工作也正如火如荼的展开。但遗憾的是, 目前对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 从而导致新农合立法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 这极有可能影响新农合的立法进程。因此, 对新农合制度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就显得迫在眉睫。
一、制度性质
关于新农合制度性质的认识, 经过了一个不断深入和升华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农合制度的逐步实施和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 对新农合制度性质的定位经历了从互助共济制度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这一变迁既反映出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已经被社会高度认可, 也与党和政府转变执政观念, 深入践行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等政策目标直接相关。
在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文件中, 新农合制度被定位于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3月7日, 卫生部新农合专家组组长李长明在介绍新农合制度设计时的背景与思想时, 曾说:“我们觉得社会保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没有工业化的转轨, 农村人口不少到一定程度, 谈社会化的保障对我们这样一个有8亿多农民的一个国家眼前不现实, 不是不想搞, 而是没有这个能力, 是实在没办法。”在2005年3月28日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交流会上, 李长明重申了这一观点, 他说:“现在的合作医疗还不能说是社会保障, 但是未来几十年内必然要走向社会保障。”在2005年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上, 新农合制度被认定为是“解决农民基本医疗的一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 吴仪副总理的讲话中也认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中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 为解决农民看病就医困难而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对李长明认为“现在的合作医疗还不能说是社会保障”的观点, 不能孤立片面的理解, 必须建立在当时新农合制度还只是处于试点阶段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准确的解读。实际上, 在新农合制度已经全国铺开、绝大部分农民已经参加并从中受益的情况下, 这一制度已经具备社会保障的内涵。
随着《社会保险法》 (草案)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其中, 新农合制度的社会医疗保险性质已基本确立。按照社会保障的理论, 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因此, 新农合制度应该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必须强调的是, 这一草案还没有最终通过, 因此, 关于新农合制度的性质仍有探讨的必要。
一般认为, 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特征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强制性及互助性。新农合制度采用个人、集体、国家共同筹资模式, 个人缴费是享受权利的前提, 具有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所有农村居民参与, 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但是, 当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不符合传统强制性的特征;新农合基金中大多数都是由国家出资, 关于农民个人自筹部分, 目前主要有划入个人账户实行家庭账户模式和划入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模式两种, 其中前者也不具有互助性特征。
我们认为, 社会保险的特征中, 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其本质特征, 而强制性和互助性是其非本质特征。首先, 社会医疗保险是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普适性的社会公益事业, 强制性只是达到普适性的一种手段, 是各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普遍做法, 不应将自愿手段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外, 通过制度设计自愿手段同样可以达到普遍性的要求。强制或自愿归根结底是各国根据自身的社会条件进行制度选择的结果。其次, 互助性以普遍性为前提条件, 即普遍性要求广大社会成员无论健康与否都要参加, 为大数法则的运用和社会成员的互助创造了条件, 但普遍性并不必然导致互助性, 这还要取决于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互助性也并不充分。这一制度把保险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职工缴费和单位缴费的30%纳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的70%纳入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为个人积累和所有, 不得挤占, 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按规定支付, 不得相互挤占。受其影响,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多采取这种设计, 设立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但不可否认的是, 这一制度在整体上具有互助性的特征。
因此, 新农合制度已经具备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特征, 其性质是社会医疗保险, 是中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价值取向
法律的价值, 就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1]。对新农合制度进行价值取向的探讨主要是从应然性角度提示新农合制度所欲达到的目的或社会效果和在出现多个有冲突的价值目标时所作出的价值选择, 从而为评判新农合法律制度提供一个价值标准, 最终为完善新农合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根据其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和制度实施情况, 新农合制度应当坚持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农民人格尊严、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
1.稳定社会秩序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 它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2]。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体系, 正是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秩序作为法的最基本的价值, 也是新农合法律制度首要的价值追求。可以说, 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首要目标, 就是基于对稳定社会秩序的追求。
2000年来, 三农问题成为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隐患。体现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 就是原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解体, 绝大部分农民基本上是自费医疗。由于医疗费用大幅度攀升, “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农村层出不穷, 农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同时, 疾病和贫穷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因病支出的巨大的费用无法得到任何途径补偿;无钱看病导致的劳动力损失无法得到迅速有效的修复从而影响创造经济收入的能力。这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更为重要的是, 医疗保障水平在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农民的心理落差被进一步强化, 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有蔓延之势。由于农民健康需求得不到满足, 也给许多其他蓄意破坏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提供了利用的条件。在“法轮功”事件中, “防病治病”成为短期内博得了公众心理认同的突破口, 最终形成危害国家政权、造成社会动荡的重大政治事件。实际上, 农民的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 从而影响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新农合制度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了农民基本健康权益, 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首先, 这一制度对农民的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给予一定补偿, 直接减少或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补偿医疗费用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提高了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率, 初步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其次, 农民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后, 劳动力能够得到迅速修复, 能够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两方面相辅相成, 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生存状况, 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二是推动了城乡平等发展, 消除了农民受歧视心理。新农合制度实施后, 农民只要自愿参加, 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补偿。农民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 反社会的情绪得以逐步消解。从调查情况来看, 大多数农民对国家采取的包括新农合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是满意的, 认为这一届政府真正解决了农民的心头隐患, 农民感觉到自己的生活质量在逐步提高。
2.维护农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 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人格尊严包括三方面内容:享有权利、远离贫困、满足需求和自我实现[3]。
从享有权利方面来看, 新农合制度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具有实现农民社会保障权、保障农民生命健康权的内涵。同时, 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 新农合制度还承载着消除城乡差距、促进农民社会保障平等权实现的功能。
从远离贫困来看,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标就是对大病费用予以补偿, 减轻农民因生大病而自我负担高额医疗费用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不至于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同时, 也消除农民因经济因素而无法就医的后顾之忧, 更好地保护农民劳动力, 创造更多的财富, 从而远离贫困。
就满足需求和自我实现来说,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新农合制度承担了满足农民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和尊重需求等多项功能。首先, 新农合制度能够满足农民的就医的需求, 不至于因无钱就医而只能任由疾病折磨甚至坐以待毙。其次, 新农合制度部分解决了农民在就医支出方面的后顾之忧, 提升了他们生活的安全感。最后, 新农合制度使受到疾病困扰的农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保持基本的人格尊严, 获得他人的尊重。
3.实现社会公正
按照当今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的观点, 社会公正原则就是“在不同的社会安排中, 就需要选择一系列的原则, 以便发扬这种美德, 并且保证财产的适当分配。”罗尔斯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4], 从这点出发推论出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 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又可分解为两个层次, 即:第一, 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 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5]。
根据平等自由绝对优先原则, 享有医疗保障是农民的基本权利, 必须无条件予以满足, 除非所有国民同时没有满足。按照“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 农民作为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为他们专门建立新农合制度与其说是一种特殊的照顾, 不如说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因此, 无论从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基本权益还是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建立新农合制度都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同时, 新农合制度是补偿正义的体现。补偿正义亦称历史性正义, 由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最早明确提出。这种正义是鉴于个人和群体在历史上为了共同体的利益作出的特殊牺牲或贡献而予以补偿的正义。在计划体制下, 农民为工业化的积累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市场经济转型期, 农民又为城市化再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和城市居民相比, 农民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 受到不平等对待, 基本被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障之外。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阶段, 城市反哺农村, 国家出资为农民建立医疗保障制度, 正是纠正社会不正义状况, 重建社会正义的具体举措。
三、立法依据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在更高的法律规范之中。分析新农合制度的立法依据, 可以为我们在更高的层面上认识这一制度的本质和内涵, 为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提供合法性依据。
(一) 国际法
合作医疗制度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直接规定, 但作为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我们可以把国际法上关于社会保障权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新农合的法律依据。
1. 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 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它通过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从而间接地规定了医疗保障权。第25条则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在疾病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生活水准, 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受到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 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中, 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其第9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包括社会保险;其第12条规定了缔约国保护公民健康权的义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2)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 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作为联合国成员, 中国当然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同时, 中国政府已经先后批准和签署了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的供有关条约机构使用的核心文件以及中国代表在条约监督机构发表的意见, 国际人权条约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便具有中国国内法上的效力, 中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以及所有相关的公共团体都必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适用其规定, 因此, 这些国际法公约对中国是有拘束力的。
2. 社会保障类公约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倡导和组织下, 关于社会医疗保障的国际公约不断出台, 包括综合性公约和各类专项公约。其中社会保障综合性公约主要有三个, 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是社会保障类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文件, 它确立了应当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普遍性制度加以实行的原则。公约规定的社会保障包括九个项目: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废津贴、遗嘱津贴。
除了这三个综合性公约以外, 在社会医疗保险方面还有一些专项公约。如1927年第1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工商业工人及家庭佣工疾病保险公约》 (第24号) 和《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 (第25号) , 规定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 在劳动者患病时, 应给其免费提供治疗和供给药品及用具, 对中断收入者给予现金补助;同时, 国际劳工组织还牵头组织有关国家相继签署了《医疗保险公约》 (1927年) 。后来又分别于1967年和1969年制定了《疾病、老年、遗属补助公约》 (第128号公约) 和《医疗护理与疾病津贴公约》 (第130号) 。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 还没有批准加入上述社会保障公约。尽管如此, 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立法时参照相关的原则和要求。
(二) 国内法
1. 宪法。
合作医疗曾被写进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合作医疗制度的条款, 但对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却有多达三个条款的直接或间接规定。第14条第4款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3条第3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履行社会医疗保障、建立和健全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医疗保障权的责任和义务。新农合立法, 正是实现农民的社会医疗保障权的重要举措。因此, 这些条款也为新农合的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农业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依据。《农业法》第84条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尽管这还只是一个指导性规范, 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此有法可依。
3. 社会保险法 (草案) 。
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 新农合制度被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从而确立了新农合制度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性质。从具体条文来看, 有两个条款直接授予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权。第21条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24条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 合并实施。虽然这一草案还没有获得最后通过, 但这一法律已经被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在近期内获得通过应在情理之中。
(三) 国家政策
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 国家政策也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 有充分的政策依据。一是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五部分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农合制度, 并对新农合的目标、原则、资金筹集、实施规划作出了明确要求。正是在此基础上,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于2003年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从此拉开新农合在全国铺开的序幕。二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四、社会影响因素
按照社会法学的观点,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反映到立法中, 就是要求所立之法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符合国情[5]。在新农合立法中, 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影响这一制度实施的社会因素。
1.政治因素
新农合制度的确立, 与一系列政治性因素直接有关。一是科学发展观成为党的执政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 政府的行政职能也逐渐从加强社会管理转向提供公共服务, 而新农合制度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二是近年来发生的“法轮功”、非典、禽流感等社会事件充分暴露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落后、群众健康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重大问题, 显示出这些问题会导致经济发展受阻、社会秩序混乱、国家信誉受损、甚至危及政权稳定的严重后果。三是三农问题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焦点。2000年来, 三农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党和政府把解决农民、农村、农业问题作为稳定政权、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并列为中国新一轮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心。三农问题的核心, 就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健康保障问题, 则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实际上, 新农合制度正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医疗卫生问题的结合点。
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新农合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心, 被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干部考核内容, 从而形成了政治和领导重视、资金和政策支持的格局, 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并成为政府的政治责任。
因此, 通过立法巩固现有新农合成果, 加大新农合发展步伐, 具有保障政治稳定的功效, 符合执政党的治国理念和工作目标, 契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能够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2.经济因素
近年来,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 国家财力大大增强。据统计, 2008年中国的财政收入已突破6万亿元。从2003年试点以来, 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强, 人均补助从最初的20元上升到2008年的80元。在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中, 国家投入占了80%左右, 农民个人出资仅占不足20%。在国务院2009年初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 更是明确了“2010年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的计划。同时, 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民的收入也逐步增加, 2008年人均纯收入达到4 761元。如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率2%来计算, 农民的平均缴费能力在90元左右, 这远远高于当前20元的水平。由此可见, 新农合制度中的经济支持问题无论是政府资金投入还是农民个人筹集, 都不存在支付能力的困难。
但是, 目前也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政府对新农合的投入仍然较低。统计表明, 中国卫生投入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近几年一直维持在4.7%左右。这一比例和发达国家甚至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 都相差甚远。新农合资金作为卫生总投入的一部分, 自然也就只能是“水跌船低”。二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很不均衡, 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能力相差很大。新农合的资金投入中, 对中西部地区, 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投入50%, 地方各级政府 (省市县) 再大体按照4∶3∶3的比例投入;在东部地区, 则主要由地方财政投入。同时, 为了防止套取上级资金, 逐级采取了下级先到位、上级再配套的方式。那么中西部地区众多的贫困市县、东部地区的那些经济不发达市县是否也有能力进行长期投入呢?笔者在浙江省衢州市某县调查时就了解到:县级财政要保持目前的财政投入都比较困难, 如果提高筹资水平的话, 财政投入恐怕有些难以承受。
同时,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明显, 政府和个人是否还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 值得进一步观察。
庞大的财政收入和较低的卫生投入也从另一方面说明, 政府对新农合的投入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总体来说, 政府的投入基本上能够满足当前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立法所处的经济环境应该还是比较乐观的。但是对局部地区的困难, 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
3.心理因素
新农合法律制度能否得到实施, 农民的心理认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自愿参加”的政策下, 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认同感是决定性因素。
新农合制度的目标, 就是以大病统筹来分担高额费用风险。这一制度立足于长期以来农民自费医疗的现实, 切合了农民对医疗保障的渴望, 理应得到农民的欢迎。在新农合的推进过程中, 政府部门采取了行政指导的方式, 主要通过宣传说服手段来引导农民参加, 充分尊重了农民的参合意愿。同时在住院统筹加家庭门诊账户的制度设计下, 生病农民能够报销部分费用, 切身感受到了制度带来的利益, 农民对新农合的认同感逐步增强。新农合试点工作评估组调查表明, 有90%的参合农民家庭表示下一年度仍愿意参加新农合, 在未参合的农民中有51%的人表示下一年度要参加新农合[6]。目前高达90%左右的参合率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农民对新农合的高度认同感。
但是, 也有一些消极因素影响农民的态度。一是传统的封建小农意识。农民往往从现实的角度进行选择, 不但考虑自己交钱后当年是否得到了回报, 而且还有人抱着“今年住院报销了, 明年未必还会生大病”的侥幸心理, 不再参加第二年的新农合;二是由于新农合的保障率低, 达不到农民的期望值。调查发现, 农民对新农合补偿率的期望值是60%左右[7], 而目前的补偿率普遍较低, 平均不足40%[8], 二者相距甚远。卫生经济专家指出, 要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补偿率应该在50%以上。但我们要看到的是, 从2010年起政府对新农合投入的力度比以前增加了50% (政府投入从80元增加到120元, 相应的农民的出资也会相应的从20元增加到30元左右) , 如果不考虑补偿率提高后农民会增加卫生服务利用, 从而导致医疗费用总体增加的影响, 补偿率也能够呈相应比例的提高, 在总体上就基本能够接近50%, 这无疑对稳固农民信心、增强农民心理认同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研究还表明, 能否维系参加者对新农合的信心,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健全、透明、公正的治理[9]。如何健全新农合制度, 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 吸引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也是在立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4.其他制度因素
(1) 医药卫生体制。新农合制度的基本运行环境就是医药卫生体制。基本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 是新农合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10]。目前, 中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城乡村的三级医疗服务网络, 基本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大体得到了解决。但是在基层, 特别是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水平还十分有限, 难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而基本医疗保健的可得性问题, 由于药价虚高、大处方、滥检查等医方“道德危机”行为还普遍存在, 看病贵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影响着农民的就医行为。对新农合来说, 虚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增加了医疗总费用, 直接冲击到保障基金的安全, 对其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威胁。即将实施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虽然瞄准了这些问题, 但是否能够真正解决, 能够在多长时间和多大范围内解决, 尚需拭目以待。 (2) 其他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推行, 农民工被纳入了打工所在地的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保险。一方面, 从目前各地的实施办法上来看, 一般不允许加入了其他社会保险的人员加入新农合;另一方面, 农民工出门在外, 万一生病来去报销也不方便, 就算允许加入新农合, 他们也不愿意, 何况已经有一份保险呢?这便导致事实上的“逆向选择”:2.3亿左右身体健康患病风险小的农民工退出了新农合, 而剩下的基本上都是老弱病残等患病高风险人群。如果考虑到农民工的地域性, 部分农民工输出大县就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因此, 如何应对农民工退出后的基金风险, 值得进一步研究。
同时,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 城乡二元结构坚冰难破、新旧社会矛盾相互交织, 这些也为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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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综述 第10篇
一、新农合制度中政府责任研究
我国医疗卫生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问题, 因此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也是学术界探讨的一个中心问题。广大学者肯定了政府在建设完善新农合制度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并对政府的职责, 决策权的使用和实施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学者们从政治学、法律学、内容区分、内容范围、构成、表现形态、公共行政学视角及应承担义务等角度解释了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应承担其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维护新农合制度的实施, 对社会民主的需求做出积极响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民众需求和利益。部分学者认为, 政府在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应对制度设计、组织引导、财政投入、管理监督和法律保障方面监管等方面工作负责。关于政府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责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有缺陷, 难以保障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政府在新农合制度的立法方面工作不足, 无法给新农合制度的执行提供法律保障;新农合筹资机制不完善, 资金不足;监管机制落后, 对经费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宣传不足, 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效果, 影响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二、新农合制度政策效果和可持续发展研究
国内外关于新农合制度效果的研究非常多, 其中, 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是目前学界研究的热点。研究发现, 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的就医负担和灾难性医疗支出方面表现一般, 作用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补偿能力和报销比例较低, 政府为了保证收支平衡, 缩小了补偿范围和降低补偿比例, 导致农户没有获得有效的帮助。也有学者认为, 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在于制度设置和安排的不合理, 不能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行为, 导致出现医院和医生诱导农民医疗需求, 新农合制度补偿不足以抵消医疗费用的上涨。
可持续发展是新农合制度下一阶段发展的重要目标, 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学术界围绕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公平性、效率性、创新模式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中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新农合制度目标设定不合理制约了可持续发展;二是新农合制度筹资水平低限制了可持续发展;三是新农合制度当年资金结余多、补偿低, 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四是新农合制度只能部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 抗风险能力弱导致农民积极性不高;五是制度管理体制不合理, 政府身兼政策制定者、监督者和执行者三职, 同时管理成本过高, 影响了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从本质看, 新农合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 卫生服务实施的公平性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新农合制度是否可持续发展在于其能否保证所有农民公平、平等的获得基本卫生服务。代志明在用泰尔指数对新农合制度基金分配的公平性进行实证研究时发现, 基金分配方面存在严重不公情况, 高收入农民群体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低收入农民群体更多。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这类型制度, 公平是其内在的目标, 效率性则是实现公平的必要前提, 也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祝芳芳等研究发现, 新农合制度风险分配机制不合理导致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补偿无法实现最大化。在研究中还发现, 政府在新农合制度运行的效率具有决定性作用, 农民已逐步演变成合作医疗制度的缴费者, 并不是制度中的合办者, 因此, 新农合制度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在可持续发展改革创新模式研究中, 学者认为,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 不同地区应实施不同的、多种类、多层次的农村卫生保障模式;经济发达地区采用农村合作医疗与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落后地区则注意合理利用乡村优势医疗资源, 将其纳入新农合体系中, 减轻农民负担。
三、新农合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研究
学术界对于新农合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存在三种主流看法。第一种观点是, 为了避免政府利用新农合制度保证自身财政收支平衡, 进行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农民参与新农合制度应遵循自愿原则。第二种观点是, 疾病风险高、需要更多医疗服务的人群热衷于参加新农合制度, 健康人群则不愿意参加, 如果一味采取自愿原则, 会加大新农合基金的风险, 使其无法正常运转, 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因此, 要采取强制性原则。第三种观点是, 根据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原则, 对高收入人群, 采取自愿原则;对于中低收入人群采取强制性原则。
四、新农合制度筹资和补偿问题研究
合理的筹资和补偿制度是新农合制度建立和稳步推进的基础和保障, 然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农民参合意愿不强等问题, 因此, 关于这方面研究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学者们选取了不少新农合制度的试点县市作为研究对象, 对新农合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为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与支付制度提出建议。也有不少学者对筹资标准和支付标准进行测算, 调整和设计新方案。陈爱如和李琳提出实施筹资机制时要注意筹资渠道多元化、标准合理化、模式高效化、统筹层次适宜化和监督控制有效化。姜瑛对现有筹资模式研究, 提出设立家庭账户、积累补偿, 要允许民间资本投入, 将自下而上的筹资顺序改为自上而下, 由地方财政先筹齐补助金开始。刘德吉通过实证研究指出,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分权程度、重要政府对地方的净转移支付水平、地方政府规模、经济建设财政指出比重是影响和制约省级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投入比重的重要因素。部分学者对地方财政筹资水平与能力进行研究, 只有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水平和个人缴费水平才能缓解地方财政的筹资压力, 才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李斌等围绕补偿比、起付线和封顶线分析, 提出应通过起付线分流患者, 各级医院使用大体一致的补偿比例确保新农和制度的公正性, 通过年度封顶线和单病种封顶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基金的安全。
五、新农合制度的需求分析研究
在政府行政推动下, 新农合制度的参与率会有一个显著的提升, 但这并不能真正反映出农民真实的参合意愿, 而以往的经验也表明, 行政推动结束后, 农民参合率会显著下降。农民是否有意愿参与新农合制度决定了可持续发展, 因此, 新农合制度的需求是该研究领域的一个重点。朱俊生运用线形扩展支出模型定量分析实证研究农民的医疗支付能力, 构建了一个基于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的思维解释框架说明农民支付意愿。夏冕认为, 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投入不足、医疗机构功能弱化等对农民参合意愿产生了负面作用。程颖对医疗费用增长和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进行静态分析比较, 建立了农民的医疗保险决策和医疗服务需求模型, 发现农民医疗保险决策效应的影响是不确定的。金凤等对辽宁和河南两地农户调查后发现, 新农合制度实施效果不明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户的基金支持, 促进受益公平性。
六、新农合制度未来研究
综上所述, 国内外学者从如何完善现有的新农合制度和如何让农民信任新农合, 积极参与的角度, 采用信息经济学、医疗保险学等理论和实证分析等方法, 对新农合制度中政府的责任、政策效果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原则、筹资补偿制度和需求等方面做了大量研究, 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新农合制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完善
一、四川省新农合现状分析
(一)参合人数多,参合率大幅度提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四川启动,在都江堰等5个市县率先试点,参合的农民在看病和接受治疗时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2003年刚启动时四川参合人数为146.33万人,参合率仅为69.65%,直到2014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99.29%。目前已经实现全省区域的覆盖。
(二)新农合制度的更新与报销比例的调整。第一,推行分级诊疗。2015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此次会议提出四川省是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分级诊疗的人口大省。通过出台新农合新政、畅通双向转诊渠道、制定规范转诊标准、完善基药配备政策,分级诊疗制度首次出现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第二,调整报销比例。2014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以来,部、省和市级大型医院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出现下降,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呈现上升。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较合理的统筹了医疗资源,使农民得到更多的看病就诊的机会。据《2014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三)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2003年刚刚启动之时,有的市县每人每年参合资金仅为10元,2015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7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数据来源于人民网和四川新闻网)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新农合制度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启动开始就得到了良好的反响,在各个试点地区的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医疗问题的解决可以给广大人民提供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此项政策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如此之快的势头下,法律并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则,而是仅仅依靠每个地区根据每个地方的情况去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筹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筹资水平低。虽然筹资标准在逐年递增,但是筹资水平仍然很低,无法解决农村居民一人生病拖垮全家的状况。新农合总基金入不敷出2015年四川省参合农民个人最低标准交90元,政府对每个参合农民配套资金是380元,2015年城镇知道职工医保每个人当年度缴费达1051元,相当于新农合个人筹资的10倍,由于筹资水平低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所以新农合只能说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保险水平。第二,筹资渠道单一。新农合实行的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是有多多数地区集体经济的衰落,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其中政府补助占大部分。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第一,定点医疗的确立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立法对于实施细节的管控。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现药价虚高、乱检查、重复检查、大处方、分解收费(县医院表现突出一些)等不正常的现象。管理系统和住院台账中甚至出现矛盾的数据。第二,小病大养的现象普遍。经调查发现,在乡村卫生院、或个体门诊只需花几元、十几元就可以治愈的常见病,诸如一般性感冒等小病,而参合对象却要住院治疗,因为只有住院才能报销,住院越长报销越多,出现了“小病大养”现象。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对参合病人“小病大治”,开贵药,甚至出现“挂床住院”“冒名顶替”的恶劣情况,给新农合基金造成巨大的压力,造成资金的浪费。
(四)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程序性法律缺失。在一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程序法律方面,报销程序、筹资机制的建立、基金安全性管理与运行、运行的监督等方面。筹资机制需要建立起来,其中包括:明确主题,建立更加多元化的筹资途径,筹资的方式和筹资的额度等方面。关于资金的运行与监管更需要一个体系化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资金。对专项基金的安全性提供制度保障和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应建立统一合理的医疗制度。第一,坚持科学原则。科学统筹的法律规范会给制度的运行提供保障合理分配资源,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原则。第二,法治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到法律监督都必须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办事,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使新农合制度运行从开始到结束都有序有效的进行。第三,适度原则。在保障水平上要坚持适度保障,既保障这项制度的持续运行,又保障医疗资源不会被浪费。
(二)明确新农合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和大部分已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用医疗保险制度代替合作医疗制度。从而把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保险法。同时,从长远来看,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
(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一,明确筹资机制。新农合医疗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民资源缴费及各级政府补助,通过立法明确个人筹资和政府补助的比例,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的补助比例、接受捐助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对于极其贫困的家庭,极其贫困的地区政策应予以倾斜,对于特困户、优抚对象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新农合医疗管理和监督。首先,改变新农合医疗的运作单靠卫生部门的局限性,转“人治”为“法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为监管提供便利。其次,加强审计与监督,加强对合作医疗的资金的监督,确保经费适用的公平与公正,合作医疗管理不善与基金不公平是合作医疗的主要障碍。因此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审计。定期向人民政府回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明确报销比例。新农合制度应该对报销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该由各地定点医疗组织根据筹资的金额和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把报销比例控制在一个行对合理的范围。明确报销比例的下线,防止报销比例太低而达不到保险的效果。也不能太高造成对基金的过度适用损害其他参合人的利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定位。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的因病致贫的问题。快速实现全面小康,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如今政府大力支持三农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运用科学知识,分析实际情况,用我们的智慧解决现实与法制上的困难。振兴农业农村农民。(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宋志强,王慧娟.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
合作医疗制度 第12篇
一、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目前,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在党和国家的许多重要文件中做了明确规定, 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证。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条文。近年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更多的是依靠某些领导个人对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来维系,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的认识水平、成员的更替变化等都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而且中央职能部门间也出现了政策不协调的现象, 各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看法不一致, 如民政部规定: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 而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却将“合作医疗”项目视为“收费项目”予以抵制。中央职能部门这种政策的相互冲突加大了地方政府大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顾虑。
(二) 补偿机制不合理。
为了规避道德风险, 各地在制定报销的管理办法时, 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条件都很严格, 很多医疗费用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列, 而且起付线较高、封顶线偏低、参合农民受益面小。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补偿内容不公平, 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不高, 为保证基金的有效利用并维持一定的保障水平, 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 这实际上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2005年卫生部与世界银行的现场调查显示, 27个试点县的住院率仅为4%, 而慢性病患病率为16.5%。患大病的概率相对来说还是较小的, 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保大病为主, 只能使有限的人从中受益。没有受益或受益很少的人将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导致参合率不断降低, 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就农民经济收入水平的考虑,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起付线过高, 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无法切实服务农民, 降低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三) 基金监管力度不够, 资金外流、占用现象严重。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隶属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卫生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 经办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操作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形成“钱账分离”的筹集与支出模式。但实际上很多试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既管钱又管账, 既管政策又管基金收支, 缺乏科学的制约、监督机制。而且一些试点地区的农民个人缴费基金和上级财政补助基金并未进行财政专户管理, 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封闭运行。在财政紧张时, 时常占用、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发放工资、开办企业等。
(四) 医疗服务机构方面的问题
1、“供方诱导需求”现象突出。
在目前医患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 相当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给病人诊治时并不是按对病人最有利的方式治疗, 普遍存在开大处方, 即多开药、开贵药, 诱使病人过度使用高精端医疗设备, 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不但加大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出, 也增加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2、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低下。
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是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各项农村卫生工作的载体, 然而长期以来, 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 一些贫困地方的卫生站甚至还存在着危房;医疗设备落后, 设备多还是“老三样”, 医务人员短缺, 且整体素质不高;长期得不到培训, 技术骨干流失严重, 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多层次、多类型的医疗卫生及保健需求。作为新型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合作医疗工作的现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供方主体持续发展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
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 尽管各地方通过有线广播、电视、展牌和文艺宣传等进行了广泛动员, 但据调查, 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细则, 特别是参合后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什么情况下才能够享受补偿以及如何结算等细节问题的宣传上, 做得不到位。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政策知之甚少, 甚至就连乡、村干部也是一知半解。导致不少农民原本认为能够报销的医疗费用因得不到补偿而产生误解,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因此, 必须有的放矢地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 特别是注重对农民进行解惑释疑工作, 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 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行为有待进一步改善。
调查表明, 影响农民参合积极性的原因是多元的。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行为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因此, 必须进一步优化农村卫生资源, 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一是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 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二是增加农村卫生投入, 加大对农村卫生支持和扶贫力度;三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四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严格医药费用控制管理。让农民群众不但有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得起病, 而且还要通过改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就医条件、规范服务行为, 确保农民能就近看得上病、看得好病。
(三)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
最大限度地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更大限度地让利于民, 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工作目标。据调查显示, 除市属二级医疗机构外, 有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面, 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为维护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 完善乡、村两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 管理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
如何创新管理运行机制, 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的重要任务。管理体制上目前各地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二是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主管, 或新组建的一个独立机构 (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 来管理;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后两者目前的比例很小。这里主要涉及的是由第三方 (如社保部门) 来管理, 还是卫生部门“一手托两家” (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 的争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刚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许多事情看得不那么清楚。笔者认为, 短期内不要匆忙改变各自的管理体制现状, 可以通过观察、对比和总结, 在适当的时候再出台政策, 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等问题, 从而免去许多不必要的摩擦。
现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素质也有待提高。从长远来看, 需要建立专门的培养项目, 源源不断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输送管理人才。管理能力的建设也包括管理手段的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完善, 是保证其高效日常运行的重要工具。
摘要:2002年10月我国政府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但是伴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推广和发展, 一些问题不断产生。例如,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补偿机制不合理;基金监管力度不够, 资金外流占用现象严重;“供方诱导需求”现象突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低下等, 都影响着新农合的进一步发展和长久的稳固性。本文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阐述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陈志潜.我的回忆-中国农村的医学.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2]董昌文.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放眼新农合, 2008.
[3]胡善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研究方向.卫生经济研究, 2004.6.
[4]李华, 徐克, 胡幕陶.我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中国卫生经济, 2004.7.
[5]汪宏等.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公平性.中国卫生经济, 2005.2.
[6]张倩, 张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社会保障, 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