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委托协议(精选8篇)
货物运输委托协议 第1篇
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传真: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须提前五个小时将货运计划通知乙方,并如实告知乙方货物的名称、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有关资料。
2、甲方须提供正确的收货单位资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3、甲方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注明货物品名,须包装合格。
4、甲方根据规定按约足额支付运输费用。
5、托运货时,应声明货物实际价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设施良好的运输车辆和优质的服务。
2、根据甲方的运输计划优先落实,确保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达甲方的目的地(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除外)。
3、乙方托运甲方货物到达甲方目的地后,有义务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指定收货人。
4、如有特殊原因延迟货物到达期限,乙方须如实向甲方报知详情,不得欺骗,隐瞒。
二、违约条款
甲方责任:
1、甲方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费,如因甲方原因延误支付运费,每日按运费金额的0.5%向乙方交付滞纳金。
2、甲方如匿报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和性质从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责任:
1、甲方托运或收到的货,经验货后如发现数量短缺及外包损坏、在装卸或运输途中造成破损而且是导致货物损坏、丢失的,乙方须按甲方销售额全额赔偿(需在5个工作日完成)。
2、乙方在符合法律和法规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负责任:
① 不可抗力;
②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 货物合理损耗;
④ 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亏损;
⑤ 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在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⑥ 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其他处理; ⑦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3、如乙方所运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收货处,应提前告知收货人,寻求谅解;如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延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逾时责任(每延迟一天扣1000元,以此类推)。
4、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向甲方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每次罚款500元。
5、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同甲方客户争吵,如有发生,每次罚款500元。(在不威胁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下)
6、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提供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仓库卸放货物。
7、由于货物在仓库内乙方保管不善原因,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8、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多报立方数、吨数否则罚款5000元(以货物的实际体积计算)。
三、甲方知情权:
1、乙方应对甲方出发货物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跟踪;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计到达时
间。在甲方查询物流信息时,乙方不得对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如果因为乙方提供的信息误导甲方或甲方客户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每次罚款2000元。
2、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客户提供和乙方工作无关的信息。
3、甲方发运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货物启运后乙方应及时将发运情况通知甲方。
四、拒付条款:
如乙方未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可拒付当票运费。
五、费用条款
1.计算方式:元/立方
2.以上价格包含送货上门的,为6立方以上价格,6立方以下另加送货费100元。
3、每次运输交易,乙方都将为甲方全额保险。
4.运费按双方协定的长途运费(起点福建省晋江舒华公司,终点为甲方指定的省
各地点),且需送货上门,并保证货物无损伤(甲方客户收到的货)
5、付款方式:乙方凭货运单以及客户签回的发货清单,于次月15日前同甲方对帐,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运输发票后、单据、对帐单到齐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开发票货款。
6、备注(1);乙方必须提供客户签回的发货清单和装箱清单,若无客户签单,甲方有
权拒付运费。
7、备注(2):货运时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间为,由甲方地点发出,5立方以
上72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5立方以下968、现。
9、价格如有变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这段期间有权依旧履行本合同。若甲方15日后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新的价格履行合同;如果有异议不能在15日的期限达成新的协议,本合同自动终止执行。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有异议,交甲
方总部的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七、补充协议(见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暂定为半年,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责任排除
不可抗拒因素:
1、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断路、洪水、意外火灾等;
2、战争或军事行动;
3、核实验或核爆炸;
特殊情况:
1、非乙方因素造成的路上延误如塞车、封路;
2、由于甲方提供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有错误。九: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货物运输委托协议 第2篇
货物委托运输协议书
为提高运输效益,明确承、托、中介三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三方协商,签订此协议书。
1. 甲方托运的货物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货物名称、数量及性质,倘若乙方在运输途中为此造成损失(包括车主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 甲方若不跟人押车,卸货地址务必填清,货物包装必须完整无损。
3. 乙方在运输途中要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如因乙方车辆证件不全、事故、雨淋、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不含自然性合理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按价就地赔偿。
4. 乙方必须保证司机的手机全程开启,便于随时联系。乙方不许无故耽搁交货时间,由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5. 在运输途中过桥、过渡、过路和车辆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 经办单位只负责中介服务,如出现意外,中介方只出据合法证明,不承担任何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如需中介方协助调查,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支付。
7. 乙方未经甲方及货运部允许,中途不得转车托运,否则出现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附协议,协议和合同同时生效。
9. 本协议三方均认定无疑,按条款执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收货出据书面收条后,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经手人签字: 中介单位: 乙方经办人签字: 地 址: 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经 办 人:
委托运输管理资产管理方法初探 第3篇
关键词:委托,资产,管理,方法
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成立大量合资铁路公司。由于合资铁路公司只有投资管理机构, 而没有庞大的运营资产管理和维修能力, 新线交付后只能委托就近的铁路局运营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 (铁财函[2008]232号) , 委托合资公司应与受托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但是委托协议大多是对委托运输业务大原则的规定, 主要是运输生产和安全责任, 很少涉及委托运输企业资产的管理。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都在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下不断探索如何加强委托企业资产管理, 确保委托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如何进行资产更新改造。如何管理委托资产成了目前所有委托企业面临的新问题。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 委托企业资产管理主要体现在资产的日常增减变化、清查、保管、维修、保全以及相关责任落实。尤其是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因为单位价值较大, 使用期限较长, 在运输经营业务中作用重大。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探讨委托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
一、委托管理资产管理现状
委托运输是一种新兴的运输生产模式。目前, 从铁道部到铁路局再到委托运输企业, 均没有为委托运输资产的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文件或规范, 需要在委托运输生产中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随着合资公司运输业务委托铁路局管理模式的出现, 委托管理的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委托运输企业所有, 但是资产的使用权和维护权归受托铁路局所有, 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模式, 为委托运输企业资产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账实分离。这样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资产使用者不知晓或不能确切知晓资产价值, 而资产所有者不知晓资产现状, 资产状态不良或达到报废时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会导致账实不一致, 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资产仍然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反映,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为资产负债表使用者带来一定的不实信息。二是委托资产更新改造问题。在委托运输生产中会不断进行资产更新改造。在目前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 委托运输企业已经脱离了运输生产, 其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已经不再具备完整的资产管理职能, 委托运输企业无法独立完成资产更新改造的全过程, 增加了委托运输企业资产管理风险, 委托运输资产的更新改造必然需要受托铁路局的协助来完成, 如果委托运输企业资产更新改造交由受托铁路局实施, 又会形成委托代建, 如果受托铁路局收到委托运输企业代建资金必须形成收入, 要上交税金, 必然增加资产成本, 加重企业负担, 降低企业盈利水平。
合资铁路企业的运输业务委托铁路局进行管理后, 受托铁路局的运输站段使用、保管委托运输企业的资产, 受托铁路局所属单位的会计机构只核算受托运输生产成本, 未对受托资产的价值进行核算和管理, 委托运输企业的相关资产的增加、减少、出售、报废、计提折旧等业务依然由委托运输企业会计机构进行核算。这一管理模式给委托运输企业资产的日常增减变化、清查、保管、维护以及资产管理责任划分带来管理上的新课题。
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为资产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建立、完善委托资产管理制度, 使委托管理资产有章可循, 保证委托资产安全完整, 形成一套长久有效的管理机制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所必需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不能明确管理和使用者的责任, 必然会带来资产的流失等问题。
二、委托运输管理资产管理方法探讨
为加强合资公司委托固定资产的管理, 确保委托固定资产真实、完整、账实相符, 充分发挥委托固定资产的效能, 提高委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界定委托管理固定资产范围
委托管理固定资产 (以下简称受托固定资产) 是指:委托运输企业将运输生产所需的资产委托受托铁路局使用和管理, 受托铁路局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管理使用的、与委托运输生产管理相关的固定资产。
(二) 明确受托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受托铁路局职责。受托铁路局作为受托责任人, 通过与委托运输企业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 对受托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有监督、协调、调配等管理职责以及向委托方报告资产状态、运用情况的义务并提出更新改造计划建议。一是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和委托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受托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委托资产管理。二是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局各站段受托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督促站段加强、完善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三是负责根据受托运输管理需要及受托固定资产运用状态向委托运输企业提出受托固定资产购建、改造、处置建议。四是负责根据委托运输企业内部决策结果, 下达受托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及时办理受托固定资产的购建、改造手续;协助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资产后续计量、处置和减值等核算管理。
2、委托运输企业的职责。委托运输企业对委托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行使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 负有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委托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一是负责制定委托固定资产核算业务流程, 及时办理委托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 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二是负责审核受托铁路局提出的购建、改造、处置委托固定资产建议, 并按照委托运输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并将审批决策结果通知给受托铁路局。三是负责建立健全委托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不定期地会同受托铁路局对委托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掌握委托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 确保账、卡、物相符。四是负责对受托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并对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向受托铁路局进行通报, 由受托铁路局向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五是负责结合委托运输生产实际, 建立、健全资产更新改造业务管理制度, 审核或授权各站段办理受托固定资产购建、出租等经济业务, 并根据合同办理资金结算。
3、受托铁路局的相关站段的职责。受托铁路局的相关站段为受托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单位, 对受托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负有确保受托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使用的职责。一是建立各项受托固定资产基础台账, 健全受托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 正确操作、使用受托固定资产, 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二是负责根据受托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修程修制规定及生产经营需要, 提报购建、技术改造、处置和固定资产减值建议。三是负责配合委托运输企业对受托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提供相关固定资产运用管理审批所需资料。四是负责根据合同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受托固定资产购建、出租等事项, 并将委托运输资产产生的收益及时交回委托运输企业。五是负责根据受托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等动态, 与委托运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 受托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受托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铁路局各相关站段要建立健全受托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 明确受托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 正确操作、使用受托固定资产, 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 确保受托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 以防止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建立受托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 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 及时提供受托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确保受托固定资产信息与委托单位相符。
2、受托固定资产转让、出售。铁路局各相关站段可根据受托固定资产使用状态, 结合受托运输生产经营需要, 向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转让、出售建议。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受托站段提出的建议, 结合运输生产经营实际, 向合资公司提出受托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建议。合资公司按照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受托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站段据此调整受托固定资产相关台账。
3、受托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铁路局各相关站段对受托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应查清原因, 分清责任, 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报合资公司核准, 同时报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备, 合资公司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同意后, 办理固定资产核算, 站段据此调整受托固定资产相关台账。
4、受托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受托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 由铁路局各相关站段与合资公司共同组成鉴定小组, 经鉴定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认后, 由各相关站段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报送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按照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 办理固定资产核算, 站段据此调整受托固定资产相关台账。因人为因素造成受托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 由铁路局各相关站段与合资公司共同组成鉴定小组, 确认相关事故责任方, 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认后, 由相关站段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 合资公司按照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 办理固定资产核算, 站段据此调整受托固定资产相关台账。各相关站段配合合资公司办理事故索赔相关事宜。受托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赔偿款均交合资公司统一核算。
(四) 受托固定资产的清查
合资公司建立健全委托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由合资公司牵头, 与铁路局相关站段共同负责对委托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 , 如有不符, 应及时查明原因,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合资公司与铁路局各相关站段共同对受托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盘点后, 编制委托固定资产清查清单, 由双方共同签认, 保证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委托管理运输是一项新的管理模式, 只有在不断的摸索、研究、创新中完善这种管理模式, 才能在实现铁路企业生产的高效和安全的同时,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7.
[2]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 铁财函〔2008〕232号.
货物运输委托协议 第4篇
2005年7月2日,M货运公司承揽了A贸易公司运输5吨货物的业务,由于公司业务繁忙,车辆难以调配,将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的王某运输,王某利用浙A•×××××车辆从事此趟运输,在某道路运输管理处检查站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M货运公司取得了货运经营许可的资质,而王某未取得货运经营许可资质,其车辆也无《道路运输证》。据此,该处认定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分析
(一)案件焦点
1.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经营一事,能否认定货运公司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
2.王某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营运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学理知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准入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
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道路貨物运输经营者车辆准入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3.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营运的法律责任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委托关系的概念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对王某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认定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无异议;但对某货运公司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定货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本案中,货运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使用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的义务,但仍交给无《道路运输证》的王某运输,因此,认定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而王某为无证营运。
2.第二种意见: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的行为,不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分析
1.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经营一事,未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能认定为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这一法律规范,要求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规范的是货运经营者车辆使用问题,并不是货运经营者的委托行为,是否委托有货运资质者参加运输,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M货运公司委托王某从事货运经营一事,并未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认定为利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2.王某无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从事货物运输经营。
案件启示
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仅有行为模式、无法律责任的, 无行为模式也无法律责任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这两种情况,不得擅自增设处罚条款。
附文: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送货运输协议 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用于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独立经营,并且有意向共同合作。
2.乙方将接受甲方委托开展门到门送货服务。
3.本协议的签署不代表甲乙双方有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乙方作为甲方的服务代理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支付运费。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服务规范与要求安全、准时地完成接送货运输服务。
5.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乙方应支付甲方四倍相应运费作为违约金。
6.乙方应保证货物及时、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地,自乙方提取货物签收时起至交付收货人签收(或货物到达部门交接)以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二条 操作规章
1.甲方按销售任务制定运输计划后,电话或短信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送货。
2.乙方交货完成后电话或短信通知甲方,并将客户签收的《送货单》回单,两天内交给甲方。
3.送货地点:
4.备注:
第三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负责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委托货物运输协议书(EMS) 第6篇
委 托 货 物 运 输 协 议 书
甲方: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承办部门:汉中门营业部 经办人: 娄宗浩 联系电话: 025-86560444 签订日期: 2014年07月21日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守约、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其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品名江苏电信2014校园秋促物料,货物属性纺织品、帐篷,轻泡类货物按体积重量进行计费(体积重量=长×宽×高÷6000)。每件最小尺寸不得小于“邮政物流详情单”,即24cm×13cm。
第二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按照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1、为了货物安全,甲方不得将几件货物打捆成一件。如有违规现象发生,乙方将通知甲方,并可将货物退回给甲方。同时发往江苏省以外的货物,单件重量必须达到1公斤以上,如不足1公斤,乙方有权不予发运。
2、邮政物流详情单、货物“标贴”由甲方填写,并贴在物品包装侧面。(邮政物流详情单及货物标贴填写要求见附件)
3、乙方称重重量与甲方自称重量不一致时,乙方应在12小时之内通知甲方,双方确认最终重量。
4、乙方确保在南京2014青奥会青奥会期间不会因为赛事等其他因素造成货物运输延期。
第四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1、乙方提供取货和送货中的装卸车服务。
2、装货时,乙方应注意货物规范堆放,少留空隙,防止滑动碰撞及过度受压货物,装卸车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包括抛、推、滚动、踩踏、重压等),凡是在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摔、碰”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发运。第五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1、收货人为单位的,应由收货单位在“货物委托书”上加盖与收货单位相一致的公章,并凭领取人的有效证件签章、批注证件节目领取货物(抄录有效证件号码)。
2、收货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有效证件签章、批注证件节目领取货物。
3、代收货物的,应交验委托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并由被委托人签章、批 2
注证件节目领取货物。
4、领取货物的有效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官证、户口薄。
5、货物在外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甲方的收货人无权要求开箱验货。第六条 运费结算方式
1、费用的结算价格:本合同所确定的费用标准为含税价格,包含运输、装卸等服务费用,以附件中的《价格》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同意该附件可以在不更改本合同主体的情况下独立修改,修改以后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按所付运费的 0.5%收取,在乙方责任期内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货损、货物丢失,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甲方应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乙方提供货物价值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办理索赔手续;或甲方可自行办理保险服务,则乙方可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理赔手续所需材料。
若甲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未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提供证明材料,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则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乙方保留征收紧急附加费及单方面调整价格的权利。当出现在订立本协议之初不能预见的短期市场环境变化或全行业情势变动时,包括但不限于邮政资费调整、油价上涨10%以上、税务政策调整或航空运费调整。乙方在提前7日通知的情况下,有权调整资费标准,双方协商议价后,进行运价调整。
4、税费政策: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等),甲方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的税款损失。
如甲方为一般纳税人,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确认信息后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应按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款,全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纳税人基础信息(由甲方提供): 纳税人名称: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识别号:*** 3
开户银行账号:*** 地址:无锡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双子座B楼19楼 电话:025-83559183
2、结算方式:月结。双方于每月5日前对帐,10日前对清账目并由乙方出具运输专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15日内将运输费用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甲方原因、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1.2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运输指令或取消运输指令。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将所有货物全权交由乙方(双方约定的通达范围)承运,办理交接清单(货物委托书一式五联),注明货物品名及箱内货物价值,并根据件数交由乙方工作人员签收。
2.2 甲方应如实并及时向乙方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情况,并保证所托运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必须准确提供收货人名址和联系方式,及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及时或错误而导致货物的错发或延迟到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在支付运费时一并给付。
2.3尚未按照原址投交的货物,甲方或收货人要求更改名称、地址的,一律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再由乙方通知投送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投送。收取投送费南京市区每票¥_10_ ;其它地区一律按原运费的两倍收取。
2.4甲方提供的商品要符合邮政速递的安全规定,不得为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不得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宣传品,保证内 4
装物品不违反邮政部门禁寄和限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或经过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如委托所寄物品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有留置权。
1.2乙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查验甲方货物的外包装及封口标志(公司专用胶带或标贴)时发现外包装或内件货物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拒绝承运。
1.3收货人领取货物手续不符乙方投递要求的,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将货物退回甲方,并收取往返运费及保管费用。
1.4对甲方包装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运载或提出重新包装要求。1.5在满足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和时限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行组织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全无误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2.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自有或合同约定的车辆进行运输,乙方应保证运输安全,确保途中无货物受潮、受损。并保持车内清洁,保证车况良好。
2.3乙方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对货物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2.4乙方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的,乙方可以收取保管费。
2.5正常情况下乙方保证按约定时间上门提货;甲方交运的货物,江苏省内地级市(市区)次日送达给收货人,县级市(市区及城关内)隔日送达给收货人,乙方保证甲方签收单的查询方便,查询有效期限为交寄次日起六个月内。
2.6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 5
在24小时之内做出货物处理的指令。如在规定期限内,甲方未做任何响应,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并收取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一、甲方责任:
1、收货方发现箱内货物短缺、毁损、遗失时,如包装、封志完好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2、甲方如未按期付款,每延误一天应按3‰计算该笔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该笔迟延款同时缴纳。
3、甲方因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等问题造成影响乙方正常投递,出现邮政投递人员被扣留、殴打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恶劣事件,或引起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查处、媒体曝光等有损邮政信誉的不良事件,以及其他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对乙方应予以相应赔偿,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4、由于货物自身性质,致使其他邮件、运输工具或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人员伤害,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及型号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因商品自身问题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收货方在未签收货物前发现箱内货物短少、毁损、丢失时,参加保险的货物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进货单据和购货发票);未参加保险的货物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运费的三倍。
3、邮件寄达收件人后,收件人发现箱内货物存在瑕疵。如包装、封志完好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如包装、封志损坏,货物短缺、损毁、丢失则由乙方按本条款第2条规定予以赔偿。一旦收件人签收货物后,乙方将不再对货物负任何责任。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及军事行动、政府行为等)②货物的自然特性、固有缺陷或正常损耗。
③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而造成的货损、货差或司法扣押(非乙方原因)。④因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的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⑤收货人签收后出现货物的损毁。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诉讼提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1、本协议自2014年7月 21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壹 年。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如无异议该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
(2)一方有正当理由,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3)一方根本违约或不履行本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获双方之间存在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该方在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的10天内未作出令对方满意的方式补救该违约或不履行,对方可自主决定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4)任何一方申请破产,接受债权人的安排,被裁定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无偿还能力、无履约能力,且该方未在三十天内提供担保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挽救。
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附件均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68号12F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210000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函
致: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我公司通过邮政物流运输渠道发运的物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邮政部门的行业规定。
一、禁限寄如下: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和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形、毒性、污染性等危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容易腐烂的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各种货币。
8、各类走私物品。
9、各种盗版媒体介质。
10、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11、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和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二、如有违反“禁限寄规定”发运物品
1、我公司负完全责任。
2、如造成其它物品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
委托运输协议书 第7篇
甲方:(经销商)
乙方:(物流公司)
双方为建立正当的物流承运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共同商讨,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部分、业务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承运甲方在JAC定购的格尔发重卡商品车(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提车、运送、交验及各环节涉及的手续办理;
第二条、双方约定商品车运费、送车时效及违约条款;
第三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第四条、委托运输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承运
第一条、提车
1、乙方按甲方要求,携《商品车自提介绍信》,办理商品车提车手续,并负责检验商品车状态完好;
2、乙方负责核对商品车随车附件的完整、车辆合格证信息(未打印合格证的,以检验入库单及发动机合格证信息为准)与车辆本身配置相符,包括底盘号、发动机号、VIN码、车型配置、颜色及类别等;
3、乙方负责办理商品车运送过程中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包括办理临时牌照、购买养路费、保险等。
第二条、运送
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车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合理保养,在运送途中商品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到就近的特约服务站检查修复;
3、乙方对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安全负责,对车辆出现的损毁,违法罚款及相应的保险理赔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商品车运送途中,严格按双方约定不私自带货、不背车或负重,对违反约定造成车辆损毁的,商品车将由乙方买断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交验
1、乙方负责在交验前,将商品车清洗干净,手续整理妥当;
2、双方共同按《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逐项核对,核对完毕,甲方负责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并在S系统内做收车处理;
3、对检验不合格项目,[1]可以明确因乙方疏忽、操作不当或违反约定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2]可以明确因商品车本身在设计、制造等环节有缺陷而造成的,甲方暂收车辆,由甲方协调江淮公司解决;
[3]不能明确责任方的,甲方暂收车辆并扣押《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向承运单位出具收条,在甲方联络重卡营销公司裁定责任并解决后,办理交接手续,但最长处理期限不超过7天;
[4] 对商品车发生事故的:
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7天内。车辆损失100%由乙方承担。
⑵重大事故或超过7天处理时间的,由乙方直接买断。
第三部分、运费和时效
第一条、运费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就是指乙方在商品车承运中产生的临时牌照、保险、过桥过路费、养路费、油费、驾驶员工资、途中食宿和返程交通等所有的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运费标准如下:
⑴、合肥—阜阳:牵引车为950元/台;四缸亮剑为700元/台;载货为80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950元/台。
⑵、阜阳—合肥:牵引车为800元/台;四缸亮剑为550元/台;载货为65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800元/台。
第二条、结算
1、乙方以《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甲方盖章有效)作为运费结算凭证,向甲方开具运输业发票(双方其他业务另行约定)进行结算;
2、结算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3、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兑现。
第三条、送车时效
1、送车时效指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到完成指令的单车时效,包括提车、运送和交验的全过程总时间;
2、甲乙双方约定提车出库的时间是1个工作日;
3、甲乙双方约定运送时间为:平原按5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山区按4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
第四部分、违约
第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责任,对拒绝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作,对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2、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诉讼,诉讼地即签约地。
第二条、风险保证金和担保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输业务时,需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由双方约定。
2、乙方风险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将由甲方处置:
[1]乙方违反约定,且拒绝继续履行责任时;
[2]商品车在运送途中发生事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时;
[3] 乙方违反送车时效规定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对超期的天数,按200元/天扣减;
[4]对因乙方责任,客户提出赔偿要求时;
第三条、业务终止
1、甲方委托期满,双方业务即终止,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后继续执行;
2、合作期间,因一方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时,双方业务即终止;
3、对因乙方违约或服务承诺不能及时兑现的,甲方可以随时提出和终止业务。
第五部分、其它约定事项
第一条、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送车延期时,乙方需在2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甲方认可后,可免于追究违反送车时效责任;
第二条、对其他未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货物运输委托协议 第8篇
航空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是其首要的目标, 是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国际上也是把安全与否, 安全状况的好坏, 作为评价和衡量一个航空运输企业信誉好坏, 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同时航空运输安全生产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 保障所有旅客和航空运输人员的安全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 各国极为重视航空的安全工作。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航空运输事业迅速发展, 航空运输安全工作也得到较大的改善。但是, 统计表明, 我国航空运输近2 0年和近1 0年平均重大事故率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和1.7倍, 是航空发达国家的4.9倍和4.4倍, 要追赶上国外先进水平, 还需付出很多的努力。按目前世界空运量和事故率水平, 预计到2 0 1 5年全世界每7~1 0天就会发生一起机毁人亡的事故, 这无疑增加了民用航空界预防事故的紧迫感, 各国航空运输安全学者都极为重视对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研究, 这些研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从“人-机-环境”的角度探讨人为因素对航空运输安全的影响, 并提出了相关的预防措施;探讨建立“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可能性, 提高航空安全信息的利用率, 促进安全管理;运用系统论和运筹学方法对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从现代系统科学的角度, 以及安全文化对航空运输安全的作用等方面讨论了中国航空的安全文化建设问题。但是如何从航空安全监督部门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来激励监督机制, 增强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却未见报道。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 结合安全经济学的有关知识, 着重从经济角度阐述了如何对航空运输业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并提出了航空运输企业改善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二、航空运输安全监督的委托代理分析
我国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制, 同时由于航空运输安全是公共产品, 这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垂直的航空运输安全监察体制下,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实施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国家航空安全监督部门、地区航空安全监督部门、航空公司。明确各主体在实现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以及他们在此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实施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前提条件。实现全社会的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是国家和地区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目标, 而利润最大化是航空运输安全的执行者即航空公司的目标, 可见两者的目的不同。同时, 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也不能直接观测到航空运输企业的具体行为, 即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 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实际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实质是委托代理问题:一个参与人 (称为委托人) 想使另一个参与人 (称为代理人) 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 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 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 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其他随机因素共同决定, 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 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因此,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管制政策的关键就是如何使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代理人即航空公司为委托人即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服务。由于航空公司关注的只是能否获得丰厚的利润, 因此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设计一个“契约”即安全管理的管制政策, 使航空公司在努力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最大化。
三、航空运输安全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
1. 模型假设
现在考察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做出如下假设:
假定航空公司 (代理人) 是风险中性的, 代理人的行动在“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两个策略变量中选择。S=1代表航空公司进行安全管理, 实现了安全生产;S=0代表航空公司没有进行安全管理, 发生了安全事故, 可以将“发生事故”解释为代理人存在代理人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 (adverse selection) 和道德风险问题 (moral hazard) ) 。W表示航空公司没有发生事故所获得安全报酬, F (S) 表示航空公司的安全成本函数, F>0, F”>0, 这表明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需要付出的成本越大, 安全管理水平越高, 提升所需要的成本越大, 显然这样的假设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R (0) 表示当航空公司发生事故并被发现后所支出的赔偿金、各种事故罚款, 以及航空公司所付出的其他损失 (如声誉、经济等) , W0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保留安全报酬, W0可取任何实数。P表示当航空公司发生事故且被政府发现已发生事故的概率 (现实的情况是航空公司为逃避政府的惩罚和处理, 对中、小事故隐瞒不报, 只有重大恶性事故无法掩盖时才上报) 。C (P) 表示航空运输安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 C’ (P) >0, C” (P) >0, 且C (P) =0, , 即这P越高, 成本就越大, 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 显然这样的假设也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
2. 模型描述与分析
(1) 代理人 (航空公司) 模型描述与分析
由于代理人 (航空公司) 是风险中性的, 其效用函数为:
从安全管理角度看, 假定安全监督机构除发现航空公司是否发生事故 (即安全或不安全) 外, 无别的信息可作为奖惩的依据。因此, 安全监督机构不可能对航空公司实行激励性的奖励, 而只能采用固定金额的奖励。
如果航空公司不发生事故, 属于S=1的状态, 其安全报酬为W, 安全的成本为F (1) , 总效用为: (2)
如果航空公司发生事故, 属于S=0状态, 如果其各种损失为R (0) , 保留安全报酬为W0, 总效用为:
如果航空公司发生事故, 安全监督机构没有发现, 航空公司仅支出少量赔偿金, 安全报酬为W, 总效用为:
因此, 航空公司选择隐瞒事故的期望效用为:
当且仅当式 (6) 成立时, 航空公司才有动力保证安全 (S=1) , 而不是任事故频发无所顾忌, 不愿采取安全措施和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5)
解式 (6) 得
通过讨论, 可得到如下结论:
(1) 如果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完全监督企业, 意味着安全报酬等于。
(2) 式 (7) 意味着只要安全监督机构不可能对航空公司有完全的监督 (即P<1) , 则为促使航空公司努力工作以提高安全水平, 政府支付给航空公司的安全报酬就必须大于保留安全报酬加努力成本之和。特殊情况下, 监督越困难 (即P越小) , 政府需要支付的安全报酬就越高;如果监督完全没有可能 (即P=1) , 则任何安全报酬都不可能促使航空公司确保安全。
(3) 由于航空公司的安全报酬与事故赔偿金负相关, 因此, 即使政府完全不能监督 (P=0) , 但若使事故赔偿金 (特别是对伤亡者的赔偿部分) 增加到一定程度, 则航空公司就有动力自觉增加安全投入, 提高安全水平, 以减少事故。不难看出, 当事故赔偿金与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安全投入相等时, 航空公司将选择主动安全投入以避免发生事故。显然,
(4) 公式 (8) 为航空公司的安全报酬中包含的“激励金”, 即对航空公司保证了安全水平, 提高了安全投入的奖赏。
(5) 监督越困难, 政府要支出的“激励金”就越高。也就是说, 在政府完善监督困难的情况下, 为保证航空公司有一定的安全水平, 一是要提高事故赔偿水平;二是要给予航空公司足够的安全奖金, 三是要提高惩处率。
(2) 委托人 (航空安全监督部门) 模型描述与分析
假定航空公司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P是给定的, 现在分析P是如何确定的。P值与委托人在监督方面的投入有关。通过增加在监督方面的投入, 如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度, 增加检查次数, 加大对隐瞒事故不报的惩罚力度等, 政府 (委托人) 可以提高P值。
令C (P) 为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假定C’ (P) >0, C” (P) >0, 且C (0) =0, 。即P越高, 成本就越大, 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C (0) =0意味着如果在监督方面没有投入, 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为0, 成本为0;, 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想使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达到1, 成本为无穷。因此, 政府的代理成本包括两部分:“激励金”和监督成本C (P) 。提高P值可以节约, 但要增加C (P) 。因此, 政府可选择P最小化的代理成本: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式中:为提高P的边际收益;C’ (P) 为提高P的边际成本。最优化意味着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四、结论与建议
1. 航空公司应主动增加安全投入, 提高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投入决定航空公司的安全水平。反之, 安全水平也意味着一定的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可分为主动投入和被动投入。航空公司应加大主动投入的比例, 被动投入愈少愈好。但是, 其中作为对发生事故航空公司的罚款和对事故受害者的安慰, 以及工伤事故处理费等被动性投入也应有一个严惩的额度, 因此应大幅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 以促使航空公司痛下决心, 杜绝或减少直至消灭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 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要使航空公司和安全监督部门真正意识到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消除不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政府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事故追究责任制, 才能迫使和引导航空公司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促使航空公司主动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前的处罚同企业事故后查出的失职及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
3. 完善管理体制, 强化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在全面了解事故隐患状况的基础上, 重点查处事故隐患引发事故概率高的航空公司。在确定了重点隐患后, 监管部门必须开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落到实处, 即在最后期限一方面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对企业责任人提前给予处罚。
4.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进行安全隐患、事故的实战训练,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 使其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 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 搞好事故预防, 保障职工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
5. 政府监督是需要付出很大代价的, 因此, 为了改善企业安全投入状况, 政府还应加强各种激励和引导措施, 增强航空公司自身投入动力, 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如对于注重安全长效机制建立的企业, 政府可实行免检优惠以及适度奖励等激励措施, 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自主投入, 另一方面使政府监督有针对性, 提高政府监督的效率。
6. 加强安全的宣传工作, 提高员工队伍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 使员工参入安全管理的一切活动, 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使航空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职工及家属形成联动效应, 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落在实处, 一切围绕安全、发展与效益开展工作, 使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摘要:航空运输属于高危险性行业, 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提高航空运输安全生产水平是航空从业人员的目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航空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分析了安全投入与安全水平、安全投入与安全报酬、事故赔偿与安全水平等之间的关系, 提出了航空运输企业改善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安全监督,“委托—代理”理论,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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