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车辆运输协议书范文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渣土运输车辆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
广德县金峰万象广场二期土方工程。
二、渣土运输车辆的要求:
每台车平车厢必需达到18方,第三者责任险必须买足50万元,证照齐全。
经甲乙双方商定每台车按90元起步,每公里加10元。
三、付款方式:
壹千车结款七百车乙方以打收条的形式为收款方式,乙方不承担税后。
四、租赁时间:
1、渣土运输车辆的燃油费由甲方负责。
2、渣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司机工资、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3、乙方要确保安全施工,要按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杜绝一切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给予每次双倍的罚款。
5、乙方的运输车辆的规格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场,如违反甲方有权将不合格的车辆退还乙方,并承担甲方在此期间的工期损失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6、租赁期内,甲方对所租车辆有使用权,甲方有权将所租车辆以一个施工工地调往另一个施工工地(必须在本标段内)。
7、乙方必须保证所签订车辆到场后进行运输作业,否则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按预支的
元返还补偿甲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合同履行
甲方在保证按合同支付乙方车辆运输费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履行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结清尾款之日合同终止。
七、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合同将自动解除,甲方将结清乙方之前的所有费用。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承租方(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雇佣车辆运输协议书范文第2篇
乙方:(承租方)
乙方租用甲方的运营车辆,用于乙方购入铁精粉的运输。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车辆数量:乙方租用甲方的型号辆,。乙方须担前二天通知甲方用车数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二、甲方应对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资质的驾驶人员。乙方派员负责货物押运工作。
三、租用期限:期限为2011年月日开始至2011年月日止,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四、租金:每车每天元。一天实际用小时数如不足24小时也计算为一天。
五、付款方式:现金或电汇。
六、甲方负责所出租车辆的调整费、过路费、停车费、驾驶员的工资等其他一切除车用油的费用;甲方还须负责所出租车辆的安全、保险等费用;本协议所出租的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车辆违章所引发的责任均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乙方负责所承租车辆的车用油。
七、乙方须将所承租车辆用于经营用途,不得将车辆转租、不得将车辆运营危险品或国家禁运物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八、运输货物时, 乙方负责保证货物的安全,货物的缺失与甲方无关。
九、承租期间,所租所有车辆由乙方调配。
十、其他违约责任:延期支付租金,乙方须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出租方)(章):乙方(承租方)(章):
住所:住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雇佣车辆运输协议书范文第3篇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家庭保姆雇佣合同完整版
家政保姆聘用合同
雇佣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被雇佣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今有甲方 夫妇因工作繁忙,特聘请乙方 为甲方做家政工作,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
1、看护小孩:早、中两餐,根据甲方要求喂牛奶、水果、水等辅食;
天气好带小孩下楼一到两次;
处理小孩个人卫生,夏天给小孩洗澡等;
细心照顾小孩;不能在无人看护下让孩子独自玩耍睡觉;
对孩子有耐心,多和孩子沟通、商量,交流时语气轻柔缓和,多
鼓励孩子;
对孩子安全负责,孩子哭闹时不能打骂孩子;
教孩子识物,陪孩子玩玩具,带孩子做游戏;
2、家务:指室内卫生清洁,在有甲方家人陪伴小孩的时候进行。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每天7:00时至18:00时;
2、每周可休息 2 天;
3、工作地点以甲方家为主,乙方家为辅,小孩吃饭、睡觉、玩耍在甲方家,乙
方爱人在家,乙方吃饭时间可带小孩去乙方家。
三、工资
1、工资为1500元/月,甲方于每月初3日之前付给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工资);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4、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按人民币1500元/月,试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不
做或不要,甲方要结算工资给乙方及乙方要交还甲方物品;
5、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被聘期间乙方如有行为不端或虐待孩子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
律责任;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
8、甲方若发现乙方在工作时间干乙方私活,首次发现警告,再次发现扣除当月
工资并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工作内容,;
2、乙方在工作期间须外出,应通知甲方;要休假, 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3、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与甲方续签合同,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4、经调查属于乙方原因导致孩子安全、失火、失窃及其他事故的,乙方负法律责并作经济赔偿;
5、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以免发生纠纷,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将送相关部门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居纠纷;
7、乙方提供本人正确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个人联系电话及家庭联系方式给甲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签名) 乙方:(签名) 家庭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篇三:老年人保姆雇佣协议
家政保姆聘用合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 住 址: 家庭 住 址: 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
今有甲方 夫妇因工作繁忙,特聘请乙方 为甲方做家政工作,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时照顾老人,每月可休息 4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按时支付给乙方。
三、服务内容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对老人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情况全方面负责。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温和且有笑容,不要哄骗、训斥老人,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2、逐步养成老人的生活规律,按时吃饭睡觉。老人有异常表现随时与甲方沟通,但最好不要当老人面说。
3、老人清洁方面:每日早晨温水洗脸洗手,每星期给老人洗脚,随时清洗老人的衣服并归类放置。
(二)每日三餐
1、参考冰箱存有的菜品情况,可自行决定三餐品种,主、副食以及调料、炊具等厨房用品缺少时及时向甲方提出补给要求。
2、菜板,洗菜盆和炊具、刀具用过后要即时里外清洁;厨房墙壁,柜子,抽油烟机等要随时保持清洁;冰箱每月至少整理一次。
(三)日常家居清洁
1、在老人睡觉或者有家人照顾时,进行基本家务工作。
2、主要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尘、镜子、卫生间等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不强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工资);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4、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按人民币1000元/月,试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不做或不要,甲方要结算工资给乙方及乙方要交还甲方物品;
5、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照看老人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被聘期间乙方如有行为不端或虐待老人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甲方若发现乙方在工作时间干乙方私活,首次发现警告,再次
发现扣除当月工资并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4、乙方有任何新的需求和建议,及时提出。
5、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8、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证实身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留存,终止协议时取回。
9、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10、甲乙双方均就对方隐私事宜负有保密义务。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一三年十月 日 二o一三年十月 日篇四:保姆雇佣合同
保姆雇佣合同
甲方(雇主): 祝敏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oo九年九月 日 二oo九年九月 日篇五:保姆雇佣合同(照顾老人) 保姆雇佣合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 住 址: 家庭 住 址: 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时照顾老人,每月可休息 2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2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三、服务内容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对老人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情况全方面负责。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温和且有笑容,不要哄骗、训斥老人,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2、逐步养成老人的生活规律,按时吃饭睡觉。老人有异常表现随时与甲方沟通,但最好不要当老人面说。
3、因双方每日的见面机会比较少,所以双方均将老人每日的饮食、睡眠、外出、特殊情况进行记录,其他的要求以及建议也可一并记录。
4、老人清洁方面:每日早晨温水洗脸洗手,每星期给老人洗脚和用毛巾擦洗身体,及时帮助老人接大小便并清理干净。随时清洗老人的衣服并归类放置。
(二)每日三餐
1、参考冰箱存有的菜品情况,可自行决定三餐品种,主、副食以及调料、炊具等厨房用品缺少时及时向甲方提出补给要求。
2、生熟菜板不混用。生熟刀具不混用;菜板,洗菜盆和炊具、刀具用过后要即时里外清洁;厨房墙壁,柜子,抽油烟机等要随时保持清洁;冰箱每月至少整理一次。
(三)日常家居清洁
1、在老人睡觉或者有家人照顾时,进行基本家务工作。
2、主要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尘、镜子、卫生间等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不强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老人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4、有任何新的需求和建议,及时提出。
5、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7、 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8、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证实身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留存,终止协议时取回。
9、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10、甲乙双方均就对方隐私事宜负有保密义务。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雇佣车辆运输协议书范文第4篇
(一)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与雇佣关系相近的几种关系
1、帮工关系。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3)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4)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2、雇保姆、家教等服务关系。家政服务关系中,最典型的是雇保姆的问题。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2)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4)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司法解释,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场合,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也可以选择请求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发生两种请求权的竞合(非真正竞合)。但是,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没有做出规定。
4、劳务关系。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成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劳务关系近似于雇佣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1)提供劳务的人所提供的劳务为体力劳动;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提供的劳务不仅仅局限于纯劳力;(2)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则有人身依附关系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在雇佣成立前地位平等,雇佣成立后即具有不平等性;(3)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满足需方的劳动力要求即可,一般没有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
5、承揽关系。(1)二者主体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2)二者负担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3)二者报酬确定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4)二者合同义务、成立契约的条件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并且雇主挑选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来决定是否缔结雇佣契约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
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再次,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纠纷中没有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一项,但是一项制度、规定,它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立法上的纰漏在任何时候都是在所难免的。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掌握其立法精神、原理并应用这种立法精神、原理去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行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1)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2)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4)雇工自残自杀的。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身体受到一般伤害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伤死亡
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
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
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工伤与雇工损害赔偿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雇佣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受伤后首先应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提醒:《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即复议前置程序。《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此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了一个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作为)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认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标准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劳动能力等级的确定是综合后得到唯一的结果;人身损害赔偿可能会出现多处伤残等级。(注:后续治疗费用也是可以鉴定的,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雇佣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要举证证明。
7、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雇佣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8、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仲裁前置),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而雇佣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最明显的就是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0、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雇佣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责任、原则来处理。
(五)雇工职务范围的判断
雇员职务范围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雇主责任的承担,如果雇员并非在履行受雇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我认为雇员如果是在受雇工作时间范围内,在从事雇佣事务的地点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是为了履行受雇工作的,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视为是职务范围。
结 语
雇佣车辆运输协议书范文第5篇
雇佣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住址:
鉴于:
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甲方愿意招用乙方为其员工,在努力提高投资方投资回报的同时,致力于提高员工的福利;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雇佣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雇佣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雇佣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雇佣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该岗位职责如下: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三、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按下列第 款决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 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点工作: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在以上工作地点之外工作的,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须要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款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周 和周 为休息日。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甲方应确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休假
乙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前为发薪日。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第 款确定: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后,乙方月工资为 元。
2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按岗按绩取酬。
3、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4、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六、工作成果归属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七、雇佣合同的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1、技术类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2、经营类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三)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任职期间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条规定的秘密信息。
(四)乙方承诺离职之后,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乙方基于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五)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利益冲突
(一)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是甲方的供应商及甲方客户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四)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的利益。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十、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十一、雇佣合同变更
(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甲方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雇佣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十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本合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此前所有甲、乙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都被本合同取代。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七、本雇佣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八、本雇佣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雇佣车辆运输协议书范文第6篇
议
书
甲方: 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田间试验需要,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公司所生产的玉米收割机进行道路驾驶及田间作业操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相关事宜:
1、甲方与乙方的协议时间为:自甲方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报到的时间至甲方试验结束通知乙方返回的时间。
2、在协议期间如出现阴雨天气造成甲方机器连续不能下地作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家休息,在天气好转甲方机器能够下地作业时,再由甲方通知乙方前往工作地点,甲方通知乙方休息期间,甲方只负责乙方的往返交通费用,其他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3、甲方与乙方的协议人工费用为每天200元,在协议期间乙方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由甲方负责支付。以上费用在试验结束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均不包括发票税费,开具发票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5、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不能满足甲方工作要求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6、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驾驶,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进行承担,如果对甲方的机器、人员以及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7、在协议期间若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时,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试验结束后终止。
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在
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公司 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盖章):
2012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盖章):
2012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