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申请书范文(精选16篇)
会见申请书 第1篇
XX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
XX年X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
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XX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请人:市律协理事XX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
XX年XX月XX日
会见申请书 第2篇
申请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88号弘基财富广场5幢5单元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现拟会见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许可。
此致
申请人:
刑前会见权浅析 第3篇
刑前会见权是指死刑犯在被执行刑罚前与其亲属会见与告别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中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刑前会见权的历史演变
1. 中国古代重视亲情观念,“遵循天理,顺人情”
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特殊的家庭的社会结构大的统一,决定了家庭伦理的支持。“循天理,顺人情”也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法规的要求,成为中国古代指导司法实践、基本原则和重要性能之一,是关于死亡和其亲属的法律设计最后的告别。
2.1949年后,死刑犯大多数丧失此权利。
由于1949年之后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和受苏联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之后的刑事立法一直终笼罩着左倾的暗影。死刑执行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其报复与惩罚功能,而其应有的预防功能、感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没能真正得以重视。
我国的死刑执行始终在两个极端上来回地跳转时而搞神秘主义,秘密执行;时而是游街示众,杀一儆百。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距离现实一直十分遥远。在长期执行的刑事规范中也始终没有与死刑犯刑前会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几乎都没能享有与其亲属进行告别的机会。
3.80年代以后,司法实践中不断纠偏,2007年“刑前会见”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3条终于有所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然而“可以”一词,令司法机关面对申请时既可以批准又可以不批准。如此含糊不清的规定,造成了法院时常为减少麻烦而对相关申请多不予以批准,使得死刑犯与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被架空。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首次通过立法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确立成为一项完整的权利。《意见》中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要求与自己的近亲属安排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相应的会见申请。并且该法定要求及申请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进行安排。
4. 现实中,很多死刑犯还是没机会与亲属告别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和亲属有机会会见的死刑犯屈指可数。主要原因在于执行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时常根本不告知死刑犯家属确切的行刑时间,导致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与死刑犯会见的申请。只有个别有能力、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存在着通过特殊渠道获取执行信息的可能。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能够被批准与死刑犯进行刑前会见的机率也不到三成。法院则多会以上级领导不同意会见或不方便安排会见等理由拒绝申请人。
三、实施的障碍
1. 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不一致
关于执行前死刑犯与其亲属想会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3月11日,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对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会见申请规定的为“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而1992年3月17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批准机关是公安机关。由于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导致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得到执行。
2. 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观念错位
长期以来,国家主义的政治哲学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相互作用,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所有法律程序只具有工具性意义,权利保障要服从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由此视死刑犯会见亲属权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弹性权利,一旦准许会见,似乎给死刑犯及其亲属以一种特殊照顾的感觉。对此不禁要反思,当一种权利是以司法机关恩典的方式实现时,这是否构成权力的一种异化?
四、建议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时,理应明文规定: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有会见家属的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阻碍和剥夺;同时,最高法也应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具体流程,特别是对于会见的实践,用充分考虑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七天内必须执行这一规定,似乎放在死刑宣判前,执行命令前更为合适,也可以为亲属申诉留下足够的余地。
摘要:剥夺死刑犯的“刑前会见权”, 不仅悖逆了相关法律规定, 更严重背离了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执行死刑是对犯人的终极裁判, 无论如何都应慎之又慎, 确保当事人与家人在临刑前的会见权, 是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然而目前国内并没有具体的措施规定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施, 刑前会见这些基本的要求与法律条文一道, 是保障法律充当底线正义的要件, 也是法律精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关键词:刑前会见,障碍,建议
参考文献
[1]高道蕴, 高鸿钧.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2]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 黑龙江出版社2002年版.
在前台会见来宾 第4篇
但上班第一天,凯蒂就碰到了一件让自己觉得有些奇怪的事,——上午九点有一名客户来到公司,要求见弗雷德本人。当她将此事汇报给弗雷德时,没料到得到的回应却是:“好的,让他在公司前台等我,我马上就下去。”
“不让他直接上来,反而自己亲自下去?”凯蒂觉得不可思议。更让她没料到的是,很快,弗雷德便又像一阵旋风似的回到了办公桌前,继续埋头工作。
临近中午时分,又有一名客户前来拜访弗雷德,结果弗雷德也没让他进到办公室里来,而是自己去了前台。
但不同的是,這次回来后,弗雷德主动把凯蒂叫到面前,然后交代道:“忘了告诉你,以后如果有人来找我,请让他们都在前台等我,我会很快下去见他们的。”
“为何不让他们直接来您的办公室呢?把他们晾在前台好像有些不太礼貌吧?”凯蒂终于忍不住多嘴问了一句——她曾有过5年多的秘书职场经历,从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哦,我怕耽误时间,”弗雷德马上回应道,“既耽误他们的,也耽误我的!”
“难道您去前台会见他们,就不耽误了吗?” 凯蒂更加不解了。
“是的,因为那样时间便能被我掌控,”看着凯蒂一脸的困惑,弗雷德解释道:“在前台接待他们,我可以就站在那里,找到他们所想要的——金钱、合作、工作或者其他什么,整个交谈过程仅需5-10分钟,然后我便可以返回办公室,继续忙自己的事。”
原来,在前台会见来宾,只为智慧地节省时间,凯蒂一下子明白了过来。
如同弗雷德本人的办事风格,高效、快捷同样也是联邦快递的核心竞争力,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之下,如今联邦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业务范围遍及200多个国家,年收益超过350亿美元的包裹快递公司。
每人每天都有24个小时,但在一天内所创造的价值却千差万别,其根本原因则是在于一些人能有效地管理和掌控自己的时间,而另一些人则不能,他们只能被时间牵着鼻子走。
(编辑/杨逸)
“三类”特殊刑事案件会见申请书 第5篇
(2016)浙广政律刑字第****号
申请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娄嵘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
一、提请贵局依法严格查实***涉重大贿赂犯罪涉案及涉案金额相应证据,依法许可申请人会见。
请求
二、如贵局认为***确涉重大贿赂犯罪,请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及时通知看守所和申请人许可会见。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被贵局刑事拘留。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配偶***聘请,指派申请人担任***辩护人及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人拟会见***,***看守所于2016年月日告知申请人贵局因***涉重大贿赂犯罪不准予律师会见。
现申请人依据《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提出申请,望贵局予以许可。
此致 杭州市*****局
申请人: 2016年月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2013《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向看守所出具书面会见通知,看守所在辩护律师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看守所执法信息系统。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2014《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应当严格依法确认其所办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解释。办案机关确认所办案件属于上述三类案件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律师提出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出示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
会见申请书 第6篇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第号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聘请,拟会见在押该犯罪嫌疑人。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批
准。
此致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会见申请书 第7篇
酬普选二上人期相会见寄
作者:严维 朝代:唐 体裁:五律 本意宿东林,因听子贱琴。遥知大小朗,已断去来心。
会见美好生活 第8篇
深圳春交会市民关注折扣 促销楼盘成交活跃
为期6天的深圳2012春交会于5月6日下午落下帷幕,深圳24个参展楼盘中有不少直接打出“刚需置业”的口号来,但多数楼盘提供的优惠并不给力,绝大多数受访购房者称暂不出手、继续观望。从来自开发商方面提供的会展其间成交数据来看,提供了优惠折扣、降价促销的楼盘成交要明显活跃,比如深物业参展的三楼盘均有降价优惠,成交约有50例。
特价房区成交活跃
来自主办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本届春交会深圳、惠州、东莞、香港等地参展项目总数达71个,展出项目类型多样,包括品牌房企展、广告专区以及奥特莱斯房产特价专区。其中深圳项目24个,占到了34%;惠州项目21个,约占三成左右。
其中在此次春交会上,为满足“刚需置业群体”而首次亮相的奥特莱斯房产特价专区,包括深圳、惠州、东莞的5家开发商6个楼盘带来了191套特价房以及其他购房优惠,其中来自惠州的一楼盘虽未开盘,也打出了2888元/平方米起价的超低价格进行展示,昨日下午2点左右该楼盘销售员表示,从1日开始认筹,目前总共认筹量约有200批次,其中就有不少来自从春交会去到现场的深圳买家。
在特价专区内,除了惠州碧桂园和东莞金地现场没有看到销售人员,另外两个在售的特价楼盘中,有位于深圳的水畔紫云阁,其销售员称6天都有从春交会上带至现场销售的买家,总计约销售了四五十套单位,“仅5日一天就销售了6套单位。”而来自惠州的菁华园则不断以各种低价吸引市民眼球,折算下来从5折到2折,其销售员称这几天销售超过20套。
有折扣受到关注
与受访市民普遍关注楼盘优惠所对应,就南都记者昨日下午在春交会现场向销售人员咨询的成交情况来看,几乎所有参展楼盘销售人员都表示由春交会展场去到楼盘现场均有成交案例,不过也呈现出来两种态势,相比一些大打折扣牌的楼盘,没有太大优惠力度的楼盘成交要冷清一些,如位于福田区的嘉宝润金座,推出一批复式单位,春交会期间只在单位总价上减3万-5万元的优惠,6天成交了仅4套。万科地产在今年的春交会上也没有带来太多优惠惊喜,展区内有8个楼盘在售,6天下来成交为22套。
而同为品牌发展商的深物业,携旗下三个在售盘参展,彩天怡色、深港一号、廊桥国际都地处福田区,春交会上均有不同幅度的降价优惠,而且算得上是优惠幅度较大的一个深圳开发商,特价房降幅最大的比之前均价便宜了约8000元/平方米,备受刚需置业者青睐。截至昨日中午,开发商方面反映经由展场带至售楼处成交的有50例,尤其彩天怡色在春交会前两天就成交了20多套,为此又加推了一批特价房。
不少分析机构报告指出,在进入5月这一重要销售节点后,开发商的推盘量将会增加,由此带来优惠的力度将会逐渐增大。世联地产市场研究部指出,随着大量新楼盘的陆续推出,开发商促销手段也由虚转实,由此来促使刚需持续入市,再加上政策资源不断向首次购房贷款需求倾斜,接下来开发商对刚需客户的争夺战也会愈演愈烈。
市民声音:会场现场购房主要看折扣
不过对于发展商报出的成交数据,也有不少市民表示怀疑,市民周先生现场认为,“发展商说成交了多少我不太相信,关键还是要看过几天的政府公布的成交数据。”近日也有网友在微博上报料称,已经连续4天在春/秋交易会上惠州淡水的富丽达花园了,并评论说“惠州普宅回报淡如水,由此可见”。
此外,选择在春交会现场购房,关键还是要看折扣大小。不少市民向南都记者反映的情况是,深圳本地参展楼盘数量太少,可挑选的范围不够大,“对折扣力度有些失望”,有市民如此表示。不过相对于本地楼盘来说,想要购买外地楼盘的购房者则对此要满意一些,昨日还有奔赴惠东万科双月湾现场考察的购房者,也有市民告诉南都记者,自己开车过去很麻烦,对方位也不熟悉,春交会现场有看楼车直接过去,“更为方便,效率要高得多”。
调查
七成市民保持观望
春交会期间,针对到场参观者,相关机构开展了购房意愿调查,总计回收了约35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51%消费者打算在一年内购房,这比去年秋交会的58%下降了7个百分点;在对未来市场的预期中,57%的消费者认为房价仍将继续下跌,仅4.24%的人对后市房价有上涨预期;为此,73%的购房者表示将推迟购房或暂时观望。“短期内购房的消费者占比减少,表明在房价下行趋势刚刚显现之时,更多的购房者选择了继续观望。”报告如此总结。
深圳春交会热捧刚需
今年深圳春交会5月1日起举行,展期6天,深、莞、惠、港及海外共有60余个楼盘参展。其中,包括在售楼盘和形象广告的深圳项目为23个。名流置业、金融街、碧桂园等上市公司推出的项目多位于东莞及惠州。
堪称史上超严厉调控政策的“新国五条”出台近一年,开发商的目标重点锁定刚需客户。这一现象在5月1日起举行的2012深圳春季房地产交易会上尤为明显。
走进深圳春交会所在的会展中心1号馆,醒目的“刚需”二字就映入眼帘。一群年轻人手里举着各式各样的牌子,对每位来客都热情洋溢得仿佛追星族见到偶像一般。他们是各个楼盘的促销员,入场人的手上,总会在一瞬间被他们塞满各种宣传单。
今年春交会展期为6天,深、莞、惠、港及海外共有60余个楼盘参展。其中,包括在售楼盘和形象广告的深圳项目为23个。万科总共推出10个项目,其中深圳本地项目有7个。名流置业、金融街、碧桂园等上市公司推出的项目多位于东莞及惠州。
记者注意到,惠州大亚湾等地的楼盘促销力度较大。一套位于大亚湾、面积大约60平方米的小两房,最低首付款仅为3万元。而该区域的一处联排别墅项目,也打出“最低140万”的所谓跳楼价。深圳本地楼盘以关外为主,龙岗区、宝安区的大户型楼盘单价普遍在2万元以下。深圳关内参展的豪宅产品,仅有皇庭地产的玺园、万科壹海城等项目。
关内楼盘中,小户型更受消费者的青睐。深物业展台着重推销的“深物业?深港一号”项目,前来咨询的意向客户将展台围了数层。
律师会见材料 第9篇
4律师事务所函1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6律师执照复印件1律师会见专用证明1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1
律师会见手续
来源:作者: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
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在场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当会见。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的时间和次数,律师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关于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看守部门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会见的人数应当为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应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在会见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十五条 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十六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部门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已经换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办案机关关于会见的公函。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部门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办案机关联系。办案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二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办案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包括实习律师工作证或律师助理工作证,下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侦查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予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次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再次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及所需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经律师请求,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第三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三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部门出具的专用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执业证。
第三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借押在国家安全机关羁押场所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服刑人员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按照一九九九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参与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在狱内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法律援助部门的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会见基本礼仪知识 第10篇
(1)问候时最好点名道姓。迈进会客室的门,你的第一句话可能是:“你好,见到你很高兴。”但这却不如说:“经理,你好,见到你很高兴。”据测,后者比前者要热情得多。
(2)若对方没请你坐下,你最好站着。坐下后不应掏烟,如对方请你抽烟,你应说:“谢谢。”请记住,切莫把烟灰和火柴头弄到地板上,那是很不得体的。
(3)请不要急于出示你随身带的资料、书信或礼物。只有在你提及了这些东西,并已引起对方兴趣时,才是出示他们的最好时机。另外,你得事先准备好,当对方询问你所携带资料中的有关问题时,你应给予详细的解释或说明。
(4)保持相应的热情。在谈话时,你若对某一问题没有倾注足够的热情,那么,对方会马上失去谈这个问题的兴趣。
(5)主动开始谈话,珍惜会见时间。尽管对方已经了解到你的一些情况和来访目的,你仍有必要主动开口。你可再次对某些问题进行强调和说明。这不仅仅反映一个人的精神面貌,也是礼貌的需要。
(6)当愤怒难以抑制时,应提早结束会见。愤怒会使你失去理解他人和控制自己的客观尺度。它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
(7)学会听的艺术。听有两个要求,首先要给对方留出讲话的时间,其次要听“听话听音”。如对方首先讲话,你不可打断对方。应做好准备,以便利用恰当的时机给对方以响应,鼓励对方讲下去。
政务会见礼仪
握手礼仪
男士:虎口对着虎口,满握;手指要弯曲过来,握住对方;适当用力,把握握手时间,正式场合握手,注意距离与美感。
女士:女性可以选择比较含蓄的握手方式,握手时可以只握住四个指头,不必满握;政务场合女性公务员应选择国际上通用的男士握手方式满握。
鞠躬礼仪
鞠躬时不要过分的谦卑,头垂得太低;也不要抬着头鞠躬,避免点头哈腰。
鞠躬动作:身体微微前倾,头部微微低下,轻松自然完成动作。
鞠躬尺度:浅度鞠躬15度,适用于致敬或告别;深度鞠躬45度,适用于致歉或感恩。
自我介绍礼仪
介绍三要素:姓名、单位、职位;
级别低的主动向级别高的做自我介绍;年轻者主动向年长者做自我介绍;客人主动向主人作自我介绍。
居中介绍礼仪
长者先、幼者后、尊者先、卑者后。
先介绍位低者,在介绍位高者。
尊者有优先知情权。
会议礼仪
组织会议的礼仪
会议通知:主题、参会人员、开会时间和地点、着装要求。
会议发言:控制好发言时间。
主席台布置:中式、西式、中西混合式。
主席台领导座次安排:官方以左为尊,非官方以右为尊。
参会者的礼仪
遵守时间:不可迟到早退。
座无虚席:前排就坐、居中就座。
着装得体:正装。
商务会见基本礼仪 第11篇
1.问候时最好点名道姓。迈进会客室的门,你的第一句话可能是:“你好,见到你很高兴。”但这不如说:“王经理,你好,见到你很高兴。”据测,后者比前者要热情得多。
2.若对方没请你坐下,你最好站着。坐下后不应掏烟,如对方请你抽烟,你应说:“谢谢。”请记住,切莫把烟灰和火柴头弄到地板上,那是很不得体的。
3.主动开始谈话,珍惜会见时间。尽管对方已经了解到你的一些情况和来访目的,你仍有必要主动开口。你可再次对某些问题进行强调和说明。这不仅仅反映一个人的精神面貌,也是礼貌的需要。
4.不要急于出示你随身带的资料、书信或礼物。只有在你提及了这些东西,并已引起对方兴趣时,才是出示它们的最好时机。另外,你得事先准备好,当对方询问你所携带资料中的有关问题时,你应给予详细的解释或说明。
5.保持相应的热情。在谈话时,你若对某一问题没有倾注足够的热情,那么,对方会马上失去谈这个问题的兴趣。
6.当愤怒难以抑制时,应提早结束会见。愤怒会使你失去理解他人和控制自己的客观尺度。它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
7.学会听的艺术。听有两个要求,首先要给对方留出讲话的时间,其次要“听话听音”。如对方首先讲话,你不可打断对方。应做好准备,以便利用恰当的时机给对方以响应,鼓励对方讲下去。不能认真聆听别人谈话的人,也就不能够“听话听音”,更不能机警、巧妙地回答对方的问题。记住:不论是社交场合,还是在工作中,善于听是一个人应有的素养。
8.避免不良的动作和姿态。玩弄手中的小东西,用手不时地理头发、搅舌头、清牙齿、掏耳朵、盯视指甲、天花板或对方身后的字画等,这些动作都有失风度。也不应忘记自己的身份去故作姿态,卖弄亲近:“咱俩无话不谈,要是对别人,我才不提这个呢!”俚话和粗话更应避免。
9.要善于“理乱麻”,学会清楚地表达。善于表达使人终生受益。讲话不会概括的人,常常引起人们的反感:叙事没有重点、思维混乱的人常常会让别人想回避。一般来说,你若从没有担心过别人会对你的话产生反感,就意味着你已引起他人的反感了。
10.要诚实、坦率,又有节制。若在一件小事上作假,很可能使你的整个努力付诸东流。对方一旦怀疑你不诚实,你的各种不同凡响的作为都将黯然失色。谁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人,因此,你可以坦率地谈起或承认自己的缺点或过失。在评论第三者时不应失去体谅他人的气度,无节制地使用尖刻语言只会让人疑心:“谁知哪一天,他也许会在背后这样说我呢。”
11.做一次音色和语调的自我检查。把自己要讲的话录音5分钟,听听是否清晰,喉音、鼻音是否太重,语速怎样,语调老成、平淡吗?如不满意,改进后再录一段听听。充满朝气的语调会使你显得年轻。此功重在平时留心多练。
12.如果对方资历比你浅,学识比较低,你应格外留心自我优越感的外露。当你介绍了自己令人羡慕的学位职称等情况后,对方也得谈到他的相应情况。为了避免对方自愧不如,在介绍自己时你应该谨慎一些。对对方可以表示赞佩。过度的关心和说教应该避免,要表现出诚意和合作精神。
13.注意衣着和发式。第一次见面就给人一种不整洁的印象,往往会给你的自我表白投下阴影。平时不修边幅的企业家,在会见前应问问懂行的人,让他根据你的年龄、体形、职业及季节等因素设计一下你的衣着和发式。
14.会见结束时,不要忘记带走你的帽子、手套、公事包等东西。告别语应适当简练,克制自己不要在临出门时又引出新的话题,因为没有理由认为告别才是会见的高潮。
基本礼仪
(1)问候时最好点名道姓。迈进会客室的门,你的第一句话可能是:“你好,见到你很高兴。”但这却不如说:“王经理,你好,见到你很高兴。”据测,后者比前者要热情得多。
(2)若对方没请你坐下,你最好站着。坐下后不应掏烟,如对方请你抽烟,你应说:“谢谢。”请记住,切莫把烟灰和火柴头弄到地板上,那是很不得体的。
(3)主动开始谈话,珍惜会见时间。尽管对方已经了解到你的一些情况和来访目的,你仍有必要主动开口。你可再次对某些问题进行强调和说明。这不仅仅反映一个人的精神面貌,也是礼貌的需要。
(4)请不要急于出示你随身带的资料、书信或礼物。只有在你提及了这些东西,并已引起对方兴趣时,才是出示他们的最好时机。另外,你得事先准备好,当对方询问你所携带资料中的有关问题时,你应给予详细的解释或说明。
(5)保持相应的热情。在谈话时,你若对某一问题没有倾注足够的热情,那么,对方会马上失去谈这个问题的兴趣。
(6)当愤怒难以抑制时,应提早结束会见。愤怒会使你失去理解他人和控制自己的客观尺度。它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
(7)学会听的艺术。听有两个要求,首先要给对方留出讲话的时间,其次要听“听话听音”。如对方首先讲话,你不可打断对方。应做好准备,以便利用恰当的时机给对方以响应,鼓励对方讲下去。
注意事项
一、第一时间接待。如果是接待有预约的客人,事情就比较简单,把他带到预先定好的会议室,及时通知预约的领导,并做好相应接待。如果客人没有事先预约,就要详细地问明客人来意,要找谁,马上与有关部门联系。不要让客人等待太长时间哦,否则易让人产生不被重视的感觉。
二、谈话的时候也有很多细节。要进门,先敲门。领导在与客人谈话时,要进去的话必须先敲门,待里面回答之后再进去,不过进门后要说“对不起,打扰了”。给客人送茶时,根据客人座次的顺序,双手把茶杯递给客人(注意拿杯姿势,以方便客人为原则)。送完茶或者办完其他事,退出会客室的时候,要轻轻地把门带上。
与人交流的时候倾听很重要,正视对方,适时地的点头、回应表示尊重,一举一动都要表示出认真。
在接待过程中尽可能的不要接电话,实在避不掉的,长话短说,接待谈话结束后再回电也可以。
三、客人离开的时候。会谈什么时候结束,应该掌握好时间,并且在客人出接待室的时候环顾一边周围,看有没有遗落物品。
会见小银鱼 第12篇
为保护生态,四五月间是禁捕小银鱼的,只有六月到八月中旬才允许徒手捕捉。我当年来美国时正好是在七月中,在洛杉矶下飞机没多久,当夜就和朋友跑去海滩捉小银鱼,时差加上兴奋,让我丝毫没有旅途的疲惫与困倦。那晚的经历此生难以磨灭,我的心里也对小银鱼留下了深深的印记。从大儿子小时候起,一年一度抓小银鱼就几乎成了我们家的传统。
南加州的各处海岸里,卡布里奥沙滩(Carbrillo Beach)水暖沙软,当属捕捉小银鱼的最佳地点。卡布里奥水族馆举办的“会见小银鱼(Meet the Grunion)”活动就更吸引人,由馆员讲解之后,专人带领大家到馆外的海滩“守株待兔”。通常都是几尾公鱼先上岸侦察,确定环境安全适宜,几分钟后大群雌鱼才会陆续登岸。所以馆员会不断提醒大家,远远见到少量小银鱼时,要保持安静,并且不要开亮手电,等到大批小银鱼抢滩时,再上前捉之,否则会打草惊蛇吓得鱼群不敢上岸。
上周六阴历十八夏至夜,又是小银鱼抢滩之时。预计的小银鱼上岸时间是深夜十一点十分至午夜十二点十分,由于时间太晚,我带小女儿在家睡觉没去。丈夫带了小儿子,还有我们一个朋友和小儿子一个同学,一起去捉小银鱼。朋友是第一次去,听我们描述了那遍地“白银”的奇观,临行前兴奋地告诉他的亲友们准备好葱姜蒜,等着他载“鱼”归来大享口福。
一行人匆匆出发,也忘了带相机。到达卡布里奥水族馆时,迟到错过了关于小银鱼的讲座,就直接去了沙滩。奇怪的是,这次好像没有专人组织维持秩序,大家都开着手电,人声喧哗。估计小银鱼受到惊扰,过了预期的登陆时间还不见鱼影。直等到过了午夜十二点半,才见零星银光闪烁,人们已是一拥而上,哪里还会再有什么大群雌鱼登岸。
沈石溪会见 第13篇
打开书架,偶然发现书《狼王梦》,封面上,紫毛母狼向着血一样的残阳吼叫,怨恨的眼睛令人心碎。拂去尘土,门页上沈石溪龙飞凤舞的签名,让我心潮澎湃,不由自主地想起了与沈石溪相遇的情景。
“沈石溪来驻马店实验小学!”新闻像翅膀一样,不到大会就传遍了整个校园!什么?大作家沈石溪先生我最喜欢看沈石溪的动物小说!我心中充满了无限的憧憬,期待早日见到沈石溪老师。
今天终于来了!我幸运的是,作为班级的代表,无法抑制心灵的兴奋,我早早来到电气教室,电气教室已经挤满了人,沈老师还穿着那件白衬衫,那么简单近人,眼睛里透出智慧的光芒,舞台上的同学们的掌声持续了很长时间!
沈石溪先生亲切地和同学们握手,笑容中充满爱:“孩子们,你们最想听什么?”知道同学们最感兴趣的是他和动物之间的故事时,沈老师用幽默的语言说话,大家都喝醉了。
听说鹰捉小鸡和蛇战斗,我不由得称赞鹰的勇敢,听说蟒蛇为了保护主人和老虎一起回来,心里抽搐,谁说动物没有人性?谁说动物没有亲情?听到母狼为了保护孩子和部落的冲突,我的心被强烈震惊了!是的,母爱是无畏的`!
越听,我就越爱他的书---爱他书中如血的亲情,爱他书中的动物们,爱他书中的灵魂,保护动物吧!再听一遍,再听一遍,沈老师在西双版纳和动物之间亲密接触,安心的生活让我很神奇!
送书和签名的活动开始了,同学们蜂拥而至,我也不想迟到,先跑到前面,沈老慈祥地对我说:“孩子们,请好好读书”我好好点头。“嗯!”沈老师拿起他的“金笔”龙飞凤舞地签了他的名字。出了电教室,我强烈地闻到了书香和“沈石溪”三字飘出的墨香,我似乎看到了沈老对下一代的渴望!
会见介绍信 第1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师前往你处会见涉嫌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此函告。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xx年x月x日止。
律师事务所(盖章)
xx年x月x日
辩护人联系方式:
手机: 座机: 传真:
会见介绍信 第1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xx律师拟前往你处会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xx。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盖章)
音乐,会见 第16篇
本书最着力的一笔留在《音乐会见》。世界上的音乐厅各种各样,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建筑风格有古典韵味的,如上海音乐厅,也有颇具现代主义的,如汉堡易北河音乐厅;有些音乐厅名字朴实:××音乐厅,有些喜欢叫上“大剧院”才显示出派头。我到陌生的城市里去,先在地图上找音乐厅,然后寻找中意的音乐会,到了城市里基本上围绕着音乐厅,在它周围不超过五平方公里范围内活动,包括吃饭、住宿、拍照、逛书店、看展览。走累了,我就上音乐厅去。第一次到上海看音乐会,是在三十四岁生日,我给了自己一份礼物,一张BBC交响乐团音乐会的票,我拿着它提早了半个小时坐在上海东方艺术中心的观众席上,新鲜地打量音乐厅:管风琴、峡谷形舞台、山丘状观众席、吸音毯、隔音壁、绿色提示牌,饶有兴致地看着别人熟视无睹的布置。也许,许多座音乐厅建造在最繁华的广场上,是为了让我们进去,安静地坐下来,面对乐手、乐器和乐谱,等待指挥于无声处起拍。如果,此刻,你的心还没有静下来,那么你先静下心来,然后你看见指挥的手势,听见音符飞满音乐厅,不,是音乐。我脸颊潮红,心砰砰有力地跳着,一个小时前还在人群拥挤的上海人民广场转悠,一个小时后坐在安静的音乐厅里;一个月前BBCSO作为一支交响乐团的缩写字母出现在BBC逍遥音乐节上,一个月后我见到了真实的他们!自2010年始,上海交响乐团仿照BBC逍遥音乐节举办为期两周的上海夏季音乐节,2011年夏天我挈妇将雏连听了两场贝多芬交响乐,然后从上海飞抵湖南张家界旅游,切切实实做了一次音乐会之旅。音乐会成为我的生活。
在前两本书写作中,我没有去过一次音乐厅,所有的音乐记忆均来自唱片,这与切利主张“音乐在音乐厅里、拒绝唱片录音”的观点截然相反,具有反讽意味的是,我从来没有听过一次现场的切利(切利比达克,1912-1996),所有切利的记忆均来自他录制的唱片。可我还喜欢谈点什么,说说音乐,或者当时的一种情绪、物证,等等。我不赞同音乐不可说的言论。音乐要体验,对于不同个体而言,音乐体验会大相径庭,有时候也惊人的一致!我有一位朋友,二十多年的友情,我们只听一首《胡桃夹子》,有一次我让他听切利比达克指挥的《胡桃夹子》,他听后吃惊地说,这是《胡桃夹子》(当然喜欢上了)?随后阐述了一番他的“音乐现象学”,虽然一些观点我不完全认同,但我们持有对音乐的一个共同观点,音乐是生活的诱饵,想让我们去看它后面的东西,以为那里才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