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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1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范文第1篇

一、现行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虽然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

( 一) 减刑假释制度执行受政策影响较大, 对减刑假释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同一部门在不同时期, 因为深层次刑罚目的观的影响, 对减刑假释制度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减刑假释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必然受到刑罚目的观的影响。

( 二) 减刑假释制度执行受人为因素影响太多, 不同部门站在各自出发点上也会有不同的解读, 尤其对于监狱来说, 可能面临着监狱执法和罪犯管理的二维悖论监狱部门作为减刑假释制度执行的第一环节, 对这项制度的具体执行起到关键的作用。

( 三) 减刑假释的相关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规定中对于立功、重大立功的定义比较模糊,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比例较少或难以适用。

( 四) 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的判断, 没有统一评价标准, 各执行单位和个人可能从不同的出发点施行不同的减刑假释制度和标准,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 导致减刑假释在在各省级单位的适用都有着显著的差异, 实际执行刑期、减刑率等表现出很大不同, 甚至在省级单位内的不同监狱也会有减刑假释的不同尺度要求, 这样形成的不同的情况是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公平性的极大破坏, 这种不平等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性, 对刑罚目的的完成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减刑假释工作方面监狱可采取的对策

( 一) 梳理、完善、细化减刑假释相关制度, 以法律为依据建立罪犯减刑假释的科学的量化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有关的法律法规, 积极和法院检察院协商完善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规章制度, 落实国家有关的刑事政策和国际上的罪犯权利公约。在对减刑假释相关法律制度正确把握的基础上, 以法律为依据建立起科学的、衡量罪犯改造情况的关于减刑假释的相关量化的标准, 笔者认为, 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的评估要纠正以往唯分数论的错误观点, 但也不是全盘否定分数考核的积极作用, 而是需要渐进式的在分数基础上增加相关评判标准, 以合理的程序和方法确定罪犯减刑假释相关的尺度, 避免平均主义和一概而论。在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实践中要充分发挥监狱干警的能动作用, 特别要注重准确、科学的实施评估, 强化过程管理和标准化管理, 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最大效用, 体现执法公正, 完成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任务。在罪犯评估方面, 一方面要相信并充分用好监狱工作者的创造力, 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相应的评估工具, 在实践中与相关专家合作, 开发研制适用于中国文化及环境的罪犯评估工具, 确保减刑假释工作执行的科学性, 并以此带动监狱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 二) 明确减刑假释的权责分配, 引进社会力量建立联席审议制度, 在减刑假释的启动上增强合法性和程序性笔者认为从权利制衡角度来说, 监狱更应该适当让渡一部分减刑的建议提请权给第三方社会力量, 从而避免监狱完全陷入“兼职裁判与运动员”的尴尬境地, 以便客观的对罪犯个体减刑假释的适用进行衡量。

( 三)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开展减刑假释工作, 开展对监狱干警的广泛宣传教育, 并对社会公众进行相关宣讲, 提高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认可度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罪犯减刑假释有关评估、考核、提出程序, 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 监狱方面要积极搭建平台, 积极与社会团体和机构取得联系, 拓宽罪犯评估考核渠道, 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相关政策和监狱教育矫正工作的宣讲, 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狱和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认可度, 消除公众的认识误区, 建立减刑假释制度执行的良性循环; 将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和其他监狱管理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提高监狱工作的公开水平, 以公开倒逼监狱工作者提高罪犯管理和矫治的层次, 给监狱开展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更多的合理性基础, 提高公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度, 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问题。

( 四) 监狱在减刑假释的制度执行上发挥更多的能动作用, 一方面, 在谨慎的评估和程序下增加假释的适用相应的减少减刑的适用。

监狱应该更多的发挥能动作用, 在法律和制度设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减少减刑适用而增加假释的适用, 这与国际上刑罚执行的趋势也是相适应的。

在减刑假释的具体问题上, 只有借助于制度化的方法和科学的工具, 才能在罪犯减刑假释的事前形成更精准的评判, 为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以公正执法理念为监狱法治建设作出努力、为依法治国添砖加瓦。

摘要:通过对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结合相关情况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并从监狱执行的角度提出对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监狱自身可以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监狱视角,减刑假释,原因分析,对策

参考文献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范文第2篇

罪犯宋永红,男,汉族,因交通肇事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豫0702刑初3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于2016年5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奖励,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永红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要求自己,爱护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热爱集体;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 2016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叠纸袋岗位上不怕苦,不怕累,遵守劳动纪律,日均完成纸袋500余个,每月均超额完场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1月改造积分2016年12月8分、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达到1335.5分,并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8月31日被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永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附:罪犯宋永红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49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冀浩宇,男,汉族,因交通肇事罪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洛开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止,于2014年9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奖励,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冀浩宇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要求自己,爱护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热爱集体;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 2014年下半年评审为一般、2015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2015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2016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2016年下半年评审为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为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叠纸袋岗位上不怕苦,不怕累,遵守劳动纪律,日均完成纸袋500余个,每月均超额完场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1月改造积分2016年12月达到7.5分、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达到1301.5分,并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7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10月31日、2017年3月31日、被监狱表扬6次、2016年1月30日监改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8月31日物质奖励一次。

综上所述,该犯遵守监规狱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冀浩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附:罪犯冀浩宇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67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49号

罪犯王秀斌,男,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该犯于2014年10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考试成绩优秀。在粘袋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证产品质量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5年3月表扬、2015年8月表扬、2016年1月表扬、2016年7月表扬、2016年12月表扬和2017年5月表扬,并获得2015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秀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王秀斌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72 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王鑫鑫,男,汉族,因挪用资金罪经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辉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于2016年4月2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根源,时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日常改造中,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虽然没有定额任务,但能够积极尽到岗位职责,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6年9月表扬一次,2016年12月表扬一次,2017年5月表扬一次,2017年10月表扬一次;共参加半年评审两次,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优秀,考试成绩优秀。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鑫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王鑫鑫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58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1号

罪犯任中伟,男,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以(2017)豫03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5日止,于2017年3月17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悔罪自新,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表现积极,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7年9月表扬一次,考试成绩优秀,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中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任中伟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38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王亚民,曾用名王洪祯,男,因故意杀人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豫90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于2016年7月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后,认罪服法,深挖自己犯罪的根源,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严格以《河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靠近政府。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获得2016年12月表扬一次, 2017年5月表扬一次,2017年10月表扬一次,参加半年评审一次,2017年上半年评审为优秀,考试成绩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亚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王亚民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45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3号

罪犯丁见见,男,汉族,因故意伤害罪经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于2015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17年5月,2017年11月,共计得到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见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丁见见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58 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白港龙,男,汉族,因抢劫罪经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豫08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于2016年5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10月,共计得到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港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白港龙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48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4号

罪犯范科延,男,汉族,因强迫卖淫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山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于2016年4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6年12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共计得到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科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罪犯范科延卷宗材料共壹卷一册 49 页

焦作市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焦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高阳光,男,汉族,因交通肇事罪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豫072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于2017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悔不已,决心积极改造,洗刷自己的罪行。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没有违反监规狱纪现象。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按时参加,认真对待,历次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总能超额完成任务,为罪犯作出表率。日常生活中该犯团结同犯,乐于助人,维护集体利益,多次为集体争得荣誉,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改造表现一贯较好,曾于2017年8月得到1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阳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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