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文第1篇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文第2篇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文第3篇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
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
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文第4篇
效益补偿基金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村的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及时足额兑现补偿金,把党和政府的利农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结合我村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面积
本村经上级审核批准的公益林为地方公益林性质,公益林面积共计4515亩,较上一年度有所核减。
二、补偿标准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8元/亩,累计36120元。
三、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因本村山林为集体统一管护,所以涉及资金归集体统一支付,主要用于我村的山林管护支出,每一笔支出会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四、补偿资金兑现程序
1、每年补偿资金由小孟社区拨付到村。
2、公益林补偿金支出需要集体开会讨论。
3、公益林补偿清册及具体的补偿方案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此页无正文)
小孟社区付官村民委员会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文第5篇
( 一) 生态补偿制度概念辨析
1. 关于生态环境
我们使用“生态”时, 指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生态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 它是指以生物为中心事物的生物周围相关事物的集合。是与人类环境相并列的概念, 自然环境只是人类环境的一部分, 不能与生态环境相提并论”。①应当认为, 生态补偿机制所指的“生态”实际上是自然环境, 是“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体。”②也就是说, 当环境对人类造成影响时, 才需要相关制度的调整, 我国目前生态补偿机制的对象还没有拓展到动物身上去。
2. 关于补偿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 补偿制度不同于赔偿制度, “补偿指的是国家或者政府对经济活动采取的鼓励调控措施或对合法行为致人损害予以填补的措施或征用的对价赔偿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③。可以看出, 补偿是出于社会公正, 在合法行为致人损害时, 法律强制规定政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权利遭受侵害的人进行救助的一种制度, 可以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赔偿一般能确定责任人, 在责任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时, 由侵害人独立承担对被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其目的也是让利益重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但是因为环境具有特殊性, 所以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补偿, 环境问题的侵害人和环境改善的受益人难以确定, 也可以认为环境污染是社会责任, 而环境改善的受益人包括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 所以环境补偿不是一种道义举措, 而是一种经济手段, 为的是平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环境成本与收益。另外, 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生态补偿包括了对环境污染的补偿, 但是环境污染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本身就属于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
生态补偿机制诞生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出现了生态补偿制度的雏形, 最早明确确定生态补偿制度的是我国的《森林法》, 第8 条规定: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随后, 《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也相继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一般可以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 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 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④概括来说即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⑤
( 二) 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 生态环境的属性
有学者认为“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 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 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物品, 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的物品。”⑥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生态环境是一种共有资源, 一定环境区域的所有人都可以享有, 并且外来者也可以享受到这个地区的生态环境, 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总量是有限的, 一部分人多消费了, 或者消费总量增加, 就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应当对受害方给予补偿。
2. 生态环境破坏的负外部性
现实中, 生产者以及消费者不会主动考虑环境成本, 对于生产者而言“当企业家决定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时, 通常只考虑所生产的产品价格和为了生产必须支付的费用, 包括劳动力、原材料、机器和能源等。”⑦而对于消费者, 由于已经对所消费的物品或多或少的付出了代价, 作为理性的人, 一般更加关注于减少付出, 而不是增加自己的消费成本。向环境排放废弃物或者索取环境资源都具有突出的外部不经济性, 对生态环境的损耗最终由社会承担, 因地理位置或其他因素的差异, 某些社会成员将会承担更多与其收益不符的损失。
3. 生态环境建设的正外部性
与生态环境破坏相对应, 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明显的经济正外部性。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 我国的生态补偿资金一般都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 例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育林治沙等项目。生态环境恢复的过程实际上是祛除环境中过多人为干涉的痕迹, 努力使环境恢复原始状态, 生态环境恢复的越好, 越要避免开发利用, 其经济产出将会比较低。与之相对的, 生态环境的建设需要大量人力、财力投入, 高投入、低产出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特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生态收益在相应区域内被无差别的消费, 任何人都能享受到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等方面的好处, 却可以轻易逃避支付享受优良生态环境的代价。从技术上说, 因为环境的整体性和流动性, 生态环境改善所支付的代价如何分摊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生态建设进行政策倾斜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 一) 生态补偿制度性质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 生态补偿制度与通过产权界定来解决环境问题是互补的, 是对私权的限制和补充, 我国的生态补偿是政府行为。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环境外部性的制造者和受害者之间不存在交易成本, 只要其中一方拥有产权 ( 不管何方) , 将会产生最优结果, 这意味着在有些情况下, 能够通过重新明确所有权来解决有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带来的问题。”⑧但是, 以人类目前的能力来说, 生态环境的公共性是难以克服的, 即使在已经确定产权的环境要素上, 要维护所有权, 免于遭受环境问题的损害, 成本可能大于它的收益。
( 二) 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1. 生态补偿的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因其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不同, 主要分为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
生态补偿的给付主体应当是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者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政府充当了最主要的给付主体。首先, 国家是生态环境开发中最主要的受益者, 也可以通过税收或者其他财政手段从国民手中取得环境使用的代价。其次, 我国的自然环境属于国家所有, 大规模生态开发决定都是由政府做出的, 造成生态大范围破坏的责任者也是政府, 所以国家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的补偿责任。另外, 受益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也通过缴纳环境资源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提供工作岗位、恢复环境等方式间接承担起生态补偿的义务。
生态补偿的接受主体是“生态补偿的被补偿者, 主要指资源开发活动中和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因资源损耗或环境质量退化而直接受害者和在生态建设中为生态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者。”⑨具体包括: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损的人, 在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 大量的三峡移民不仅离开了祖地, 也放弃了传统的营生手段, 没有政府的财政补偿, 很难开始新生活; 因生态环境建设受损的人, 包括了被征用农地用于育草、育林、对牲畜实行圈养的人; 从事生态建设的人以及因生态保护而丧失机会的人。
2. 生态补偿的标准
我国生态补偿大都依据“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以及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⑩等几个要素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因为生态环境的地区差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有学者对生态补偿的准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1、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3、生态补偿的标准与生态建设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建设者的损失一致。”11
( 三)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
1. 制度层级低
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分散在各单行法规当中, 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没有规定生态补偿制度, 不利于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生态补偿制度没有纳入环境保护基本法与我国的环境法立法传统有关, 我国的环境法多污染管制的法规, 对于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较少, 我国自然资源方面的法规基本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而生态补偿机制更多与自然资源利用有关, 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没有生态补偿制度也不足为奇。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多体现出行政强制的印记, 如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生态补偿制度要求政府最小化行政强制, 更多与相对人进行协商, 具有很强的平等性, 这也是我国政府所不熟悉的行政方式。但是, 随着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必须转变, 生态补偿制度有必要纳入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
2. 行政体制混乱
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 生态环境补偿也必须协调各个要素, 协调发展, 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 但是行政主管单位之间却是相互分离, 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也因一定界限划分成了不同的行政区域, 在环境管理问题上, 行政权力交叉和行政管理空白同时存在。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或者自然资源开发使用费等, 不同的污染排放和不同种类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有不同的部门来管辖, 收费不合理, 税费项目过多, 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 容易造成生态使用者逃避监管。跨部门, 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难以解决, 有时甚至出现一边治理、一边污染的情况, 在水污染治理上尤其显得突出, 上游省市水污染治理不力, 下游省市的治理压力就会增加, 还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纠纷, 不利于国家的和谐。
3. 政府角色的多样性
政府和民众之间因生态补偿而发生纠纷的, 一般都集中在生态补偿款项的数额问题上, 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环境估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补贴款数额一般是当地政府临时做出的决定, 在确定补偿款的过程中, 政府充当的是行政主体的角色, 以土地征收为例, 政府往往通过发布行政命令, 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 由于身份不对等, 农民在此过程中甚至没有议价的资格, 部分人不同意的, 政府还会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但是, 政府是以交易者的身份将土地卖给开发商, 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议价能力, 甚至还能发挥出比开发商更加强大的议价能力。自然资源价值人为差异化, 加大了社会的不公平。
4. 调控手段的单一性
行政转移支付款项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以国家财政预算的方式建立的, 生态补偿基金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而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一般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资源环境使用费, 例如我国《水法》第48 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这里的水资源费实际上是资源的价值而不是生态的价值, 忽略了生态环境整体创收的能力, 仅仅通过外部调节, 不仅在资金的数量上不能满足需求, 也是不可持续的。
三、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 一) 指导思想
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 它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政府失灵, 应对政府失灵, 首要应当完善立法,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 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另外, 应当明确生态补偿的实质是要求因资源开发利用或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主体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可以认为这是法律责任或者道义责任, 但是更多应当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责任, 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缺少经济激励机制, 不利于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效率。应当引入市场机制, 增强生态环境利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 二) 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措施
1. 管理体制的完善
我国现有的资源环境管理体制部门化、地区化, 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在治理环境的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 部门、地区之间容易就生态环境的责任进行推脱。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需要明确统一的指导思想,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相关规定散落在各单行法中, 应当在环境基本法中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统一的规定, 确定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地位, 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实施细则, 对地方和部门的行动进行协调指导。在管理体制上应当层级分明, 有统一的领导机构, 对责任进行分配, 并且建立追责机制, 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2. 建立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生态补偿费指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征收的, 用于保护、恢复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费用。”1○2生态补偿费不同于水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水资源使用费、矿产资源使用费等是因使用资源而付出的对价, 其中包含的是资源作为物品的市场价值, 而不是自然资源整体的生态价值, 征收生态补偿费能够更正市场对生态环境资源估价过低的行为。同样的, 我们还可以建立生态补偿税收政策。
3. 完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我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但是远不够完善, 不能达到生态补偿的理想效果。生态补偿资金的多少与生态补偿的效果息息相关, 在现有的基础上, 应当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除了增设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之外, 国家应当加大生态环境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加大财政拨款。国家也可以设立开放式的公众基金, 促进民间资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更大的作用。
4. 建立直接议价的机制
只有真正的生态环境使用者和生态环境需求者才能了解生态环境的价值, 政府作为生态环境的补偿主体,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低估环境价值的情况, 并且政府作为使用者和出让者的中间人, 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降低了交易的效率, 加大了受让人的财政负担, 也减少了出让人的直接收入, 让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直接进行议价, 能够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
摘要: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应对经济外部性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有效措施, 能够很好平衡生态环境利用者的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 是市场调节手段的有效补充。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萌生已久, 但是在规范建设、资金的收集使用等方面, 存在一些缺陷。为了更有效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功能, 我国需要在基本法制定、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经济激励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
关键词:生态补偿,外部性,制度现状,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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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 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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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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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社坤.环境利用权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3.
[8] 巴利菲尔德.环境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
[9] 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M].北京:三联书店, 2004.
[10]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11] 刘士国.突发事件的损失救助、补偿和赔偿研究[J].中国法学, 2012.2.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文第6篇
总论
1.1项目名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 1.2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 1.3工程性质:新建 1.4实施单位:XX县林业局
第二章
基本情况
2.1项目区自然概况
县(林局)经营范围地形地貌;气候条件(降水、日照、无霜期等);土壤;植被;主要适宜生长树种等。 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
县(林局)范围人口及其结构(农业、非农业;在职职工、离退休等);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贫困县;工农业产值等。
2.3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
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4项目区生态公益林概况
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5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概况
1 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区位构成;林地权属;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6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限伐协议签定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意义及《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 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根本途径等。 3.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重点公益林管护能力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坚持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设防,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综合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加强生态安全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3.3《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
2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
(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
(5)《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9]65号)
(6)天保工程区享受补偿的新增重点公益林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林资发[2007]31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二是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后,1998年2004年期间,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新增加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三是属于按林策发[2004]94号文规定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面积;四是属于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面积
(7)非天保区享受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必须是按《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四个地类的面积。 3.4《方案》编制原则
坚持以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以落实管护面积、管护地块、管护责任为重点;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生态优先,确保重点等。
3 第四章
项目建设范围、布局、规模
4.1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总面积;所涉乡、镇(林场);分乡、镇(林场)补偿林地面积;涉及管护责任区数、管护人员数等。 4.2布局
项目分布区域 4.3规模和任务
规模:项目面积及其地类、林种、生态区位构成;补偿资金额度等。
任务:管护,营造林等。
第五章
重点公益林管护规划
5.1管护模式 5.2管护责任区划分 5.3管护责任书签订程序 5.4管护人职责 5.5管护设施设置 5.6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5.7管理人员职责 5.8管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重点公益林培育规划
6.1补植造林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培育面积、方式(封育、
4 植苗、其它)、布局等。 6.2森林抚育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面积、主要措施、布局等。
第七章
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
7.1资源监测
(1)监测对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2)监测内容:森林植物群落生物量、涵养水源效益、固土效益、生物多样性效益等;
(3)监测项目:森林生物量、林冠及森林土壤的水文特性、地表径流等;
(4)监测方式:
①林分生长、森林生物量、土壤水文特性、生物多样性监测等,用固地标准地法定期监测;
②林冠截留降雨量、林地地表径流监测等,用固定标准地法常年监测等。 7.2工程档案项目和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重点公益林发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等方面的文件、通知等;
5 (3)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文本资料、图表及电子文档等;
(4)重点公益林管理制度;
(5)重点公益林管护资料(责任书、管护合同、管护员名册、巡山日记、管护验收资料、考核奖惩资料、劳务费支付等);
(6)重点公益林补植补种、抚育作业设计、工程验收资料等;
(7)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数据、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地林权变动、林地征占用情况等资料;
(8)基础设施建设资料等。 7.3管理手段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设档案室;配档案柜、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7.4制度和措施
第八章
管护设施
8.1管护站分布(现有站利用;拟建) 8.2公示碑设置 8.3责任牌设置
第九章 科技支撑
9.1建立公益林软件管理系统 9.2推广GPS巡护和远程监控
第十章 检查验收
10.1检查验收程序
自查、复查。 10.2检查验收内容
管护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健全、管护成效、营造林成效、抚育成效、资金使用等。 10.3检查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10.4补偿资金支付
第十一章 项目投资概算及其资金来源
11.1概算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规定,按照每亩每年4.75元测算。 11.2管护劳务费投资测算:
劳务费按平均每亩每年3元测算。 11.3森林培育投资测算:
森林培育总投资按每亩每年1元测算。
(1)植苗造林(亩均补植株数不得少于67株)按每亩200元测算。
7 (2)封山育林按每亩100元测算(当年拉网、补植等70元/亩,后期围栏维护、幼苗抚育等30元/亩)。
(3)中龄林抚育按每亩100元测算,幼龄林抚育按每亩150元测算。
11.4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及管护设施投资测算
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及管护设施投资测算按照每年每亩不高于0.75元的投资标准测算。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偏关、吉县、安泽、陵川、泽州等5个县级单位,须在县域内布设12个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点,进行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投资按照每县每年 10万元测算。为满足森林资源监测数据采集的专业技术要求,原则上监测点应布设在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内,由林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监测费用在县级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省直各林局中央财政补偿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监测数据的采集在省级重点公益林布设的资源监测点进行,不再重新设置森林资源监测点,数据采集费用按照每年每个监测点补助1万元测算。
第十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12.1组织保障 12.2管理措施
8 附
表1:县(林局)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表2 :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表3 :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区位分布情况统计表
表3附表1: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面积、权属及资金明细表
表4: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设施统计表
表5: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营造林、抚育规划表
表5附表1: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补植(植苗)规划表
表5附表2: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补植(封山育林)规划表
表5附表3: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抚育规划表
表6: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及小班登记表
表7:县(林局)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档案管理和资源监测规划表
9 表8:县(林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规划表
表9:县(林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分配规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