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婚后单方出资购房协议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1

婚后单方出资购房协议(精选7篇)

婚后单方出资购房协议 第1篇

出资购房协议书

甲方:张

刘 乙方:张 丙方:王

乙方与丙方为夫妻,甲方是乙方的父亲母亲,为避免纠纷,爱情永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方对甲方出资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给乙丙双方购买位于

街坊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2、上述房屋的出资方式为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款,资金来源为甲方财产,乙方、丙方未出资。

3、若发生不幸,因性格和感情不和等原因乙丙双方离婚的,以上房产不作为婚后家庭共同财产,丙方对房屋所有权不进行分配,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

4、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婚后单方出资购房协议 第2篇

伍先生与娄女士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伍先生父母出资140万元为其购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3年9月,伍先生向法院起诉与娄女士离婚,并要求房屋判归原告伍先生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40万元由其自行偿还,理由是双方于2013年4月购房时,因双方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伍先生父母借款140万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140万元是原告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父母赠与,且提供了只有伍先生一人签字的借据证实。

被告观点:从其出资形式来看,原告父母当时是明确赠送给被告与原告夫妻双方的,所以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原告父母对此也非常清楚。

律师观点:

马成律师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在支付购房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出资当时并没有以签订赠与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其儿子,因而,原告父母为被告与原告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依法规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依法平分。

其次,原、被告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购买诉争房屋,该房是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另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综上已足以认定原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告与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原告父母是在其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与原告串通,而由原告提供假借条,企图将赠与予以否定。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而原告父母的证言也不足为信。实际上,如果真如原告父母所言,他们自始至终都要求儿子两口子写借条,儿媳妇不愿意在借条上签名,那么明知他们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拒绝出资,也完全可以在出资时到公证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借款公证,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只能说明当时的出资就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款。

由此可见,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告将其父母的赠与说成借款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60万。

律师点评:

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但对于其中购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此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是非常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属于借款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界定是个人赠与还是双方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结婚时间及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区分标准,具体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问题是,如何认定父母的借款和父母的“明确表示”?实践中,父母的借款往往没有借条,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本案中,伍先生和娄小姐购房时由原告父母出资是明确的,有原告父母的银行划款凭证,被告对此也不否认。现原告声称该出资是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有原告父母出庭证明;但我们知道,由于借条是原告出具的,其日期原告完全可以倒签,而原告现提出离婚,原告父母

出庭作证袒护原告也不无可能。那么,如何认定父母的真实意思和明确表示?

马成律师团分析认为,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在出资当时;而父母对一方或双方赠与的明确表示,也应该是在赠与当时。出资当时的有效凭证,才是判断父母真实意思的证据,因为日后一旦子女婚姻有变,为维护子女利益,父母偏袒子女普遍存在。因而,不能证明是借贷的,应推定为赠与;不能证明父母赠与当时有明确表示的,应当根据赠与时间即婚前或婚后分别推定为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单方出资购房协议 第3篇

摘要:当前,离婚案件中婚后购房夫妻一方使用了个人财产认定及处理是离婚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厘清婚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以离婚案件中婚后购房涉及个人财产出资存在问题、原因及建议展开分析论述。

关键词:婚后购房;财产分割;个人财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民众对房产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房产已成为每个家庭资产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处理房产分割的纠纷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如何合理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对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实施后,离婚双方的最大争议焦点逐渐集中在婚后购房使用个人财产以及增值的问题,而不在纠结于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抑或是婚后房屋共同还贷产生的相关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根据个人财产的来源,婚内购房涉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资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是,近亲属的赠与和继承;第二是,个人财产所得,如个人房产因出售、拆迁所得拆迁款或售房款、个人存款。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婚后购房使用了个人财产出资的认定以及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分析。

一、离婚案件中婚后购房夫妻一方使用了个人财产认定及处理存在的问题

即婚后购房,房产的所有权因为系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而根据个人财产的比例能否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自然状态下的“转化”。同时,如果认定可以,则该种情形比例下的房产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在实务中,大部分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也是基于此认定是个人财产的“转化”。但矛盾之处就在于一方面,法院将该部分个人财产出资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作为个人财产剔除,另一方面,又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却按照按份共有予以财产分割。异议之处就在于在这种认定方式之下,如果婚后购房只要使用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法院所认定的个人财产的“转化”事实存在,那么个人财产出资及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均被认定为购买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该购买出资人对房屋出资部分是全部,那么个人财产出资及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就是整套房屋,属于出资人一人所有,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相矛盾。同时,在一些情形下也显失公平。对于在婚后购房时没有出首付款但出钱共同装修的处于弱势的一方法院的判决就可能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旦认定为个人财产出资,就意味着巨大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出资方,这对于没有出资的一方被分割的财产就只有较小的比例,是否符合实质的公平正义值得商榷。更要值得注意的情形是,在房屋系由法院认定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时,若是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那么此时无法否认的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按照个人财产“转化”说法确定房屋属于出资人个人财产的论断相矛盾。

二、离婚案件中婚后购房夫妻一方使用了个人财产认定及处理出现矛盾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婚后购房夫妻一方使用了个人财产认定及处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实施后,对于婚后购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时出资的情形,对于出资部分以及对应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个人财产“转化”说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适用错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条规定了婚前一方个人购买的住房并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对于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款项及相应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购房使用了个人的婚前财产是否应该类比处理,对于个人财产出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是否认定个人财产?实践中,法院适用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适用正确与否仍有歧义。

3、片面的追求形式公平。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表面上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涉及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即经济利益的清算。1按照这一说法,作为婚后购房使用了个人财产的一方,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对于取得个人出资所得部分,毫无疑问贡献比没有在出资部分付出的另一方更大,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个人财产出资所得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视为个人财产的“转化”,才相对公平。这体现了法院在房屋分割时只是单纯的根据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处理,片面追求所谓的形式公平,而没有综合考虑婚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

二、建议:离婚案件中婚后购房夫妻一方使用了个人财产认定及处理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注重实质公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和理念,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家务劳动价值等因素。不应简单根据财产的来源就武断进行分割。虽然形式上凸显了公平,但实质上造成了处于弱势方的不公平,无法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正确理解个人财产的“转化”问题。婚后购房使用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该财产能否直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即所购房屋,不能直接引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需从个人财产的“转化”问题本身研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属于非投资、经营性的个人财产的“转化”,才能直接认定婚后购房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即所购房屋。

3、坚持婚姻法优先原则。在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时,主要涉及婚姻法和物权法。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且相对于物权法,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其财产的运行规则应可独立于物权法而毋需物权法先作出规定才能在婚姻法中有所体现。2因此,婚姻法相较于物权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上,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在进行房产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全面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而不是简单考虑购房时出资问题。(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载《法学》2015年第2期。

[2]杨晋玲:《夫妻财产转化的合理性思考——以房产“加名”热为背景》,载《云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3]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第23页。

[4]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注解:

①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共同出资购房协议 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2.甲、乙双方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方父母的资助

3.本协议属于购房协议的附件,由购买方保管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关系

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第二条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目标房屋)基本情况

目标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目标房屋的购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价格:¥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及产权比例

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享有目标房屋产权的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享有目标房屋产权的____%。

第四条目标房屋产权证署名、办理及保管

甲、乙双方共同署名、办理及保管。

第五条物业装饰装修费用(包含家电费用)出资情况

甲方:出资¥___________元;乙方:出资¥___________元。

第六条甲、乙双方需要分割财产时,对目标房屋产权做出如下分割:

1.房屋产权属于甲方,甲方现金补偿乙方产权分割时房屋实际价格的____%。

产权分割时房屋实际价格与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价格的比值要和本次购买时房屋实际价格与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价格的比值保持一致。

2.乙方的物业装饰装修费用每年摊销10%,残值返还给乙方(不足1年按1年计算)。

3.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过错赔偿另行协商,但本协议要和过错赔偿共同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如下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共同出资购房协议 第5篇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是乙方之父,乙丙是夫妻关系。为改善居住环境,甲乙丙三方决定购置住房一套。经各方充分协商现就房产出资及产权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0年8月25日选购商品住宅一套,座落于肥城市泰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6号楼3单元3层西户。建筑面积 142.16平方米,套内面积98.3平方米,由乙丙居住,物业管理费由乙丙承担。

二、该商品住宅以甲乙丙三人的名义共同购买,房屋总价款共计 45.15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22.5万元,乙方出资 22.65万元。

三、房权证户名登记在甲方名下,产权归属甲、乙丙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房屋产权属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所有。

四、本协议中各自出资份额是指甲乙丙三方各自在房屋总价款以

及房产过户出资金额的合计。

五、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三方书面同意。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壹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解除共同出资购房合同协议 第6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日口头约定以

:的比例共同出资购买位于

房屋相关事宜,并由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11 月日在 签订合同《

认购书》(编号:)。签订《

认购书》后,双方以甲方的名义分别在****年**月**日向广州市一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商)支付了电商费30000元、在****年**月**日向

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开发商)的首付款237197元,两笔款项共计267197元。现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合同义务,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自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原来口头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之事即刻作废。乙方对《

认购书 》(编号:)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同时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二、自本协议签订后,****年**月**日之前甲方需向乙方退回一半电商费、一半首付款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利息。退回费用共计:30000/2+237197/2=133598.5元。关于退回费用的利息结算,其结算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共计9个月;结算年利率为12%,则月利率为1%;为此需支付的利息共计:(133598.5-13044/2)*1%*9-13044/2=4914.9元。

三、本协议由甲、乙签字盖手印后即刻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已任何理由干预甲方履行《

认购书 》(编号:)等相关事宜,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

甲方:

日期:

婚后单方出资购房协议 第7篇

房屋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与人):

甲乙双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房产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出资

元给乙方用于购买位于

の房产并仅赠予乙方一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の赠与。

二、此房产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所有首付款、税费以及按揭款等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

三、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の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の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の一人赠与,并不涉及乙方妻子,不属于乙方与其妻子の婚后共同财产。

四、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及出售。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の房产);如以后产权证添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产の共有人,甲方有权撤销该赠与,收回房屋。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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