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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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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第1篇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单位: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盐城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盐城工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等6个新修订制度,《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1个新增制度,经2014年第4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1个新修订制度,经2014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分别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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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因学籍异动降级的学生可跨培养方案审核,且达到不同培养方案中最低要求总学分。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的规定标准。其中:

(1)普通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专业(不含专转本、单招类)学生CET-4成绩≥425分。

(2)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家专业八级成绩≥60分,或国家专业四级成绩≥60分且国家专业八级成绩≥50分;本三英语专业国家专业四级(或学校组织的与国家级水平相当的专业四级考试)成绩≥60分。

(3)国际合作班学生雅思英语成绩达5.5分水平。 (4)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CET-4成绩≥3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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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艺术学院、本三非英语专业、专转本及单招类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达到(4)的要求。

(6)预科生和新疆内地班学生学位授予的英语要求参照课程成绩换算方法后达到相关专业英语要求;也可修读《大学语文》和《中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试合格。

4.课程(含实践性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8。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考试(含考查)违纪或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由于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学生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原年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条例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出具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学士学位审核表中注明详细原因,同时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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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年毕业但因成绩原因未能授予学位的学生申请学位,须填写《盐城工学院往届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加成绩单及原年级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送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学院汇总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盐城工学院往届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签,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关于特长生学位授予:

1.学生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符合特长生条件,可按特长生授予学位。

2.特长生具体认定条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确定。

3.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在毕业鉴定前申报,二级学院审核(申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1%以内),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4.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第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位证书不补发。遗失学士学位证书者,经确认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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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两次讨论学生学位授予问题。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上级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届学生毕业之日起实行,其中第一条第3款第(3)项、第4款和第五条自2014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决议。原《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盐工发2009‟7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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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推进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试点工作,创建高校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号)精神,结合《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学校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实施“卓越计划”为学校未来发展的重要契机和重大教学改革工程,在多年积淀的工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上,以培养“卓越工程师”为核心,整合教学资源,以模块化为手段,全面优化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以项目驱动为抓手,培养学生团队学习能力;以校企合作为依托,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适应区域经济建设需要、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工科院校的“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与方法,进一步增强学生适应各种工程实践需求的能力。

第二条 以应用型工程人才作为“卓越工程师”培养的目标定位,通过实施“卓越计划”,使学生顺利完成工程人才的基础知识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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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备在相关行业从事产品的生产、营销、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实施、运行、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在“重基础理论、重创新精神、强实践技能、强综合素质”的“两重两强”人才培养特色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对工程人才需求的特点,按照“卓越计划”的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试点专业具体的培养标准,并将培养标准细化为知识能力大纲,依据知识能力大纲对课程进行整合,将知识技能大纲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使“卓越计划”实施体现学校的定位、优势与特色及服务面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成立盐城工学院卓越学院,具体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工作,院长与副院长由校领导担任,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参与“卓越计划”试点专业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院在教务处“卓越计划”管理办公室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由参与“卓越计划”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五条 参与试点的专业学生单独组成“卓越工程师”班,归口卓越学院,其中,每个班35人,原则上一个试点专业设一个班,学生按国家招生规定择优录取。

第六条 “卓越计划”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卓越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卓越计划”管理办公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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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卓越工程师”班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把“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分为校内学习和企业学习两个培养阶段,采用“3+1”培养方式,即原则上,学生3年时间在校学习,累计不少于1年时间在企业学习。按照“3+1”培养方式,试点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合作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适宜的培养模式。

第八条 优化改革课程体系,从学生能力培养要求出发,统筹规划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各教学环节的始终,建立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线的专业课程体系拓扑图,明晰课程体系的总体结构及其内在关联,优化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建构新的课程体系。

第九条 改革教学内容,面向工程实践、工程设计和工程研究需要,注重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融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模块化整合教学内容: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注重“两重两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通识类教学内容改革坚持“有用、有效”的原则,大外部试行工程英语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专题教学和体育课程推广“俱乐部”教学。

第十条 通过校企深度合作,统筹规划与精心设计企业学习方案,企业学习阶段原则上采用“多岗对接”与“项目引导”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企业生产环节,对学生进行多岗对接,使学生接受生产工艺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训练,具备初步的工程项目实现能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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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导”,以企业项目贯穿于最后一年的学习中,毕业设计以项目作为设计课题,提高学生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与创新等方面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实践能力为主线,注重过程的学生考核评价体系:综合理论基础的考核注重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企业学习的考核包括对学生态度、学习方法、技能掌握、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效果、实习报告及答辩情况等;毕业设计成绩由学校和企业双方指导教师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对毕业设计进行评审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评定。

第四章 师资配备

第十二条 “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实行“双导师”制,即由学校和企业各派一位或数位导师负责学生企业学习阶段的指导工作,导师的遴选由学校另文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专业“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会同企业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学习阶段执行计划,拟订日程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学习的顺利进行;与企业导师一起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并将全面考核的学习成绩提交卓越学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企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学校对企业学习阶段教学要求,与学校导师一起制定学习期间的执行计划;安排学生在企业的日常学习活动,并负责有关环节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考核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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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企业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任课教师由“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在全校教师中择优选聘,学生实行小班授课。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学籍实行单独管理,试点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参与企业具体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卓越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合作企业成立相应“卓越计划”办公室与卓越学院办公室对接,负责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学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校内学习阶段由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管理;企业学习阶段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管理办法,按照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企业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和考评。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因不服从企业管理规定并受到相应处分的,企业处分与学校处分同等对待;在企业学习阶段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未归者,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由学校负责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防护等安全工作,不得安排从事高毒、易燃易爆、超过体力强度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试点专业学习期间,出现考试违规者、不服从企业管理规定、综合考评不合格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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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试点资格;学生若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适应“卓越计划”的要求,可以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卓越学院审核通过后可退出;批准退出和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学生,转入非试点的相应专业(或原专业)继续学业,其操作参照校内转专业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卓越工程师”班的教学经费在原有基础上,再按照每年人均1800元增加试点经费,新增经费由卓越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其中省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科竞赛在政策上向试点专业倾斜;提高“卓越工程师”班学生在学校获取奖学金的层次与比例,原则上保持不低于每班总人数的2/3 。

第二十二条 鼓励担任“卓越工程师”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卓越学院每年投入20万专项教研经费用于资助全校按照“卓越计划”进行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研究。

第二十三条 除体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课程小班授课工作量计算调节系数为1.3,溢出的0.3按照人事处的缺编费标准由二级学院给教学院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针对的列入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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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教学经费按照实施效果酌情增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盐工发2012‟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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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学生专业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质量,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是专业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也反映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水平。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融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于一体,努力培养学生探求真理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勤奋钻研独立思考的优良学风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以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通过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一)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和技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范围内工程设计或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的专业工作能力;

(二)调查研究、收集处理信息和利用文献资料的能力;

(三)语言表达和撰写科技报告或学术论文的能力;

(四)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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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

(六)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强化集体意识和全局观念。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四条 选题原则

(一)符合培养目标。选题首先应符合专业的培养目标,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学生通过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得到综合训练。

(二)结合实际。选题要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工程生产实际,结合实验室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实际,结合科技应用研究的实际。每个课题主要结合一个方面的实际。

(三)可行性。选题的难度和工作量适中,完成课题的条件基本具备,安全保障措施能满足要求,考虑了因材施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四)创新性。选题要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重复使用的课题或与现有资料雷同的课题,应当在内容、要求、完成方法等方面有所更新和提高。

(五)一人一题。坚持一人一题,每个学生都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得到必要的综合训练。大型复杂课题可以分成子课题给不同学生完成,用子课题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表述简洁,涵义确切、明晰。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提出,或由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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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指导教师认可,或由师生共同商定,并一律由指导教师以书面材料申报,陈述课题来源、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报专业系主任批准。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题工作,一般应于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前一学期末完成,并将选题落实到学生。

第八条 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或校外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时,其选题原则及课题的审批程序同样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按规定要求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十条 承担指导毕业实习或调研的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工作要求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或调研。

第十一条 指导的学生中有到用人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要协助二级学院和专业系选定校外指导教师并协助其工作,包括掌握进度、要求,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一)任务书必须学生人手一份。任务书发给学生后,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任务书的要求。如确需改变任务书的要求,须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5周内提出,并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准中途更换课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课题,须报教务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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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书中除明确整体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外,应提出明确的设计(论文)要求和量化的成果要求,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工作进度,列出推荐的参考文献目录等。

(三)任务书须经专业系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并能归纳总结和合理应用。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拟定设计总体方案或构建论文研究策略和思路。

第十五条 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责。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指导工作,平均每周对每个学生当面指导达到1小时以上,检查督促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并对学生进行阶段考核,及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期间,指导教师若请假离校,事先应向学生布臵好任务,委托他人代为指导,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坚持教书育人,在毕业设计指导期间,要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对学生严格考勤并记录。

第十八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答辩前,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的批改,指出其中的不足和错误,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的规范化程度,指导并督促学生限期改正,并根据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考核。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按照《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表》要求审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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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毕业设计(论文),按照《指导教师评价意见及评分表》写出评价意见,给出指导教师评分。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及评分表》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价表》给出有关评价意见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发现学生抄袭(复制)他人成果且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0分记载。抄袭认定以“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为准。指导教师失责不察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收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和全部相关资料,指导督促学生正确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袋封面和袋底,核实相关资料,并在材料袋封面上签字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记载簿》,其中包括教学过程记载,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书面总结,提出改进下一轮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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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他人成果。给他人抄袭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注意保持学习场所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请假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备案,否则,作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请假超过毕业设计全过程1/3时间者、擅自离开学校或请假逾期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跟随下一届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九条 节约材料,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为确保安全,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水源并关窗锁门。如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全部图、文,必须符合学校、本专业统一的规范要求。图样要一一标明图号、图名。所有单列的图、文资料都要标明完成日期、页码、班级、学号、姓名。除了用铅笔绘制的归档图样之外,其它图、文签署姓名、日期一律用黑墨水笔手写。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中已经由教师指出的错误和问题未作修改的,不得参加毕业答辩,不得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应将1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说明书(设计报告)装订成册,连同其附录、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本专业技术外文资料原文及其译文(3000汉字以上)等,一并放入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袋,按各专业的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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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目录,袋底填写学号、姓名,送交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归档。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进行答辩。指导教师按照《盐城工学院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表》要求,审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者方能准予参加答辩。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其组成办法和职责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

答辩委员会负责领导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审定成绩及核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二)答辩小组人数应在3人以上,成员由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并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小组,须事先得到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答辩小组具体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应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及要求,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为主,拟定不同难度的问题,在答辩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提问。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要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给出答辩成绩。

第三十五条 答辩学生应向答辩小组介绍自己完成的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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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10分钟,然后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时间20分钟左右。

第三十六条 必须认真填写《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价表》存档。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成绩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各等级成绩的比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从严掌握: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15%,其他等级的比例要适当,符合正态分布。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全校统一的评分表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要先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按4∶2∶4的比例依次分别给出“结构分”,三者相加得到初评的百分制总成绩,然后根据各等级成绩比例的总体控制要求,由答辩委员会综合平衡(或大组再答辩)最终确定总评成绩,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审定表》。

第四十条 对成绩评为“不及格”的学生,答辩委员会应采用适当形式复查并与指导教师会商后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填写到“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袋”底面规定位臵,并确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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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审定表》及报教务处的学生档案成绩一致。

第四十二条 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各二级学院从每届毕业设计(论文)中按3%的比例评出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各二级学院评审后提名,填报《盐城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表》。校级专家组对申报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复审验收。学校对被评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组织分工与职责

(一)学校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各二级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统筹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解决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共性和重大问题。

(二)教务处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学校发布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维护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正常程序,检查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三)教育教学评估处协同教务处组织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教学检查与评估,收集有关信息,对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全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质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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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提高。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组织实施并建立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

1.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第七学期末制定好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计划。

2. 各专业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其中包括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教学基本要求、成果形式、成绩评定的原则及标准、学时分配等要点。

3. 各专业系要配备数量足够的具有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资格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 8人。

4. 各专业系负责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二级学院分专业将课题、指导教师及学生的安排情况填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统计表,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汇总,并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备案。

5.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各专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动员,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贯彻本《办法》。

6. 各专业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课题类型制定适宜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进度计划,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及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7. 各二级学院及专业系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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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化方面的统一要求。凡是学校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的问题,二级学院要有统一规定,在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格式或制订有关文件时,要注意区分“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三种表述的适用场合:

(1)当用于教学环节时,或用于总体或泛指时,或用于通用格式时,使用“毕业设计(论文)”。

(2)当用于一个具体学生完成的具体成果时,只宜用“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两者之一。一个课题属于设计类还是论文类难以确定时,则用“毕业论文”来表述。

8. 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档案目录清单,收集、积累、移交本部门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资料。各专业系必须有具体的毕业设计(论文)归档资料目录。

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各专业系应当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报告)质量标准》、《毕业设计(论文)图样和其他文件格式质量标准》的要求明确规定指导教师、学生在哪些地方必须签署姓名和完成日期。

9. 各专业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批准后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实施细则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规定各等成绩的具体标准,各等成绩的标准之间要有可操作的区分度,在“优秀”等级的标准中,有创新之处或独到见解要成为必备要求,同时也要防止把“优秀”的标准订得十全十美而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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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定成绩的操作程序;

(3)各个等级成绩总体比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

(4)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操作程序和办法。 10. 各二级学院、专业系要研究制订符合自身专业特点的、切实可行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保证措施,并且贯彻落实,及时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师生精力投入等情况,及时处理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指导教师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确认已经具备了指导水平和能力的助教,可安排其指导6名以下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团队

(一)总体目标

通过团队毕业设计(论文),注重学生能力、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努力培养出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二)团队的构成和基本要求

1. 每个团队应不少于3位学生,团队可以由同一专业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跨学科、跨专业的学生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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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团队有总的指导教师,每个学生有各自的指导教师;

3. 选题符合选题要求和教学要求,各子课题设计合理,分工明确,研究内容有机联系;

4. 具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注重相互之间有实质性的协作与配合;

5. 设计作品整体质量较高。

(三)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规定

1. 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或指导教师自行组织。

2. 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组成指导小组,明确团队总负责人负责整体组织与协调工作,各指导教师有具体分工。团队指导成员要有协作性,相互有交流、协作和帮助,不允许有代作现象。

3. 团队负责人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应填写好盐城工学院团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相关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在执行过程中给予鼓励和支持。申报表报送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查。

4. 团队负责人填写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各具体指导教师在中期要对团队中各学生完成的总体情况作出书面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填写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小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指导教师对团队中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总结汇报团队负责人,由团队负责人完成团队设计(论文)的总报告,要求5000字以上,目标明确,结构清晰,分工明确,论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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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子课题的答辩按学生个人答辩程序在学院进行。团队答辩内容除原来学院规定的考察内容外,需着重考核团队协作性和整体质量。

(四)优秀团队设计(论文)评价指标

1. 协作性。课题能够覆盖本学科专业的重要概念、特有研究方法和手段,各个子课题工作量饱满、联系紧密,但又有一定的区分度。课题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相互之间有实质性协作与配合,能共同设计、研究、实验、交流及共同学习等,能反映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2. 组织性。团队指导小组有分工,并有一定的指导计划和实施团队课题的方案,能保证学生间的相互交流、协作和帮助。

3. 成效性。各子课题的实验、研究内容、结论等在总体报告中有具体体现或运用,整个课题的总成果是一个自然、有机的整体,整体质量高,成效明显。

(五)团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收集

所有团队资料单独存档。除学校规定的学生个人资料外,团队整体资料还包括团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团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小结、团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以及团队设计(论文)的总报告。

(六)奖励

学校积极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团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评选、推荐出的省极、校级优秀团队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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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一)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1. 原则上应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要求专业性质对口。

2. 用人单位单位必须具有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人员和工作条件。

(二)基本程序

1.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附后),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截止时间为大学四年级毕业实习结束前一周内;

2. 由二级学院与校外指导单位签署指导协议书;

3. 已配备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且选题经专业系及本校配备的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4.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5. 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方可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6. 二级学院汇总后送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备案。

(三)学生至用人单位过程中的规定

1.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选派指导人员、指导和检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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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返校时,应有用人单位指导人员书面的指导和鉴定意见;

2. 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本人同用人单位单位协商解决;

3. 学生应同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每两周至少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一次,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必须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4. 学生必须在答辩前10天返回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在学校进行。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态的检查与监控

(一)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态的检查与监控,分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各个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前期:各二级学院、专业系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开题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任务书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一个学生。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 中期: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各二级学院应有中期检查书面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教务处汇报。教务处将通过不同方式了解各系中期检查情况,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3. 后期:各专业系应根据任务书及本《办法》的要求,检查学生任务完成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学生认真修改;督促教师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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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最后对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进行验收。

(二) 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全过程中,教务处和教育教学评估处会要组织随机抽查,对各二级学院、专业系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态进行协调、监控和督导。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重修的管理

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或其它原因需要重修的学生,必须事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重修规定处理,安排在下一届中进行。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撰写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届毕业生人数、指导教师人数、各等成绩学生人数的比例、不毕业人数等)统计、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意见和建议等。各二级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在春学期最后一周交教务处。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送外校评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结束后,教育教学评估处将抽取一部分毕业设计(论文)送请校外专家评审,以考核设计(论文)工作质量和水平。评审内容包括:选题质量,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水平,对文献资料、外文、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成果的工作量、正确性、先进性、创新性,图、文表达规范化程度,理论或实际价值,总体评价等。

第五十一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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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摘要,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在毕业生离校前送交教务处实验及实践教学科,以便编印《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保存

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分班级按学号填写清单,交教学档案室保存,保存期到学生毕业后四年终止。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学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及成果权归盐城工学院所有,学生本人有使用资料及成果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由外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内或校外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各项要求,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在《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条例》(盐工发2005‟42号)及《盐城工学院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暂行规定》(盐工发2005‟8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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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以自己良好的素养、模范的师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学工作,全面关心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寓思想教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于教学过程之中。

第二条 教师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重视个人思想品格、道德风范和仪表举止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三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治学严谨,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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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主动承担课程建设任务,努力把自己所教的课程建设为精品课程;要不断研究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把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及方法、信息技术引入课程教学之中。

第五条 教师要根据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趋势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加强学科间的知识交叉和渗透,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教师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进行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开展科技活动。

第七条 教师要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把素质教育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培养学生成人成才。

第二章 任教资格

第八条 教师资格

新走上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取得教师资格: 1.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参加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掌握教育基本理论与规律,熟悉教师职责,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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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主讲教师资格

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主讲教师原则上须讲师以上职称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条 主讲教师业务要求

1.对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统筹组织安排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贯彻教学大纲,制定本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习题、实验、实习,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质量;

2.按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选择教材或组织自编教材或讲义,拟定参考书目、撰写教案(备课笔记);

3.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认真备课,把握课程的逻辑体系,加强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和配合,突出重点,妥善处理难点,着力于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

4.及时了解和分析学生学习状况,按时答疑、质疑和批改作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掌握教学重点与难点;

5.指导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助教或辅导教师,提高其教学能力与水平;

6.善于总结课程教学情况,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确因教学需要,教学单位欲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核准;外聘教师资格审查与校内教师相同;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外聘教师必须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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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2.未参加过辅导、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或参加过上述教学环节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4.对新开课程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调查,经督导组或专家调查,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考核通过后可重新担任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确实存在问题的教师要予以停课,必要时要调离教学岗位。课程主讲教师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十四条 课程开设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教学单位组织相应的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和课程的计划学时及学分数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须由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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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应由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以及内容体系的教学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等研究选定。课程教学中,应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及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专业应积极、适当选用先进的外文原版教材。任课教师推荐使用的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符合《盐城工学院教材管理办法》的规定。教材一经选定不得擅自更改。任课教师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并积累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2.熟悉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掌握拟开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

3.编写该课程2/3以上教案,经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审阅通过,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4.通过教学单位和学校组织的试讲。

第十八条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开课申请表,由专业系(课程组、实验中心)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备课笔记及教学实施方案并听课,确认已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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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教师须按照《盐城工学院教师试讲管理办法》参加校院两级试讲并通过,方可开课。

第十九条 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各教学单位要组织积极开设此类选修课,学校鼓励教师结合自身科研,为全校学生开设具有较高水平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公共选修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一般应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确定好课程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时间备课。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明确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教学参考文献,抓住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尽的备课笔记,并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学时,结合选定使用的教材,拟定《课程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交专业系、教学单位审批。《课程教学进度表》由教务处、课程所属院(部)、开课班级各执一份,教师自己留一份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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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备课笔记作为课堂教学的教学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各教学步骤的时间分配;板书设计及多媒体的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备课笔记不得仅仅是教材内容的摘抄。

专业系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切磋教学方法,以求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课时,教师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着重说明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及考试等要求和方法,以及各自在评分中的比重,使学生对学习本课程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上课时不得接打手机;要站立授课,不得坐着授课;多媒体技术作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应以提高课堂讲课效率、提高课堂授课质量为目的,不能不顾效果,把课堂教学过程变为单纯的多媒体课件播放过程。教师授课时要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如教材、备课笔记等。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要做到教学内容熟悉、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教学思路清楚、概念引入自然;说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突出重点,解决疑点和难点;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力求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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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展;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引导学生融会贯通,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和满堂灌;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对课堂讨论做好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积极引导,特别重视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真理的精神,培养学生表达自己独立意见的能力和胆识;讨论结束时,要归纳总结,引导学生得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九条 纳入授课计划的习题课,要明确讲授要求,认真备课;习题讲授要注意为基本概念服务,具有典型性,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习题课要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要有一定数量的综合应用练习题。对学生习题中的错误要进行分析,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错误,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强化训练。

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 为配合课堂教学,帮助学生消化、巩固所学知识,发展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臵相应的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程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布臵作业时,文科应明确规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理科对习题和实验报告的书写及作图要有明确的规定,英语、体育课程应根据各自特点布臵训练作业。

第三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教师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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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按时交作业、补交作业和缺交作业要分别进行登记,对批改的作业要签署日期、记载成绩,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要求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到《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的指定栏目中,在适当时间进行讲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成绩,是其修读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臵作业量1/3的学生,应在课程结束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做补交,否则应取消其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业系、教学单位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期中和期末应检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作业批改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四条 辅导答疑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培养他们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理解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回答学生的提问,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对所修课程进行阶段小结和总结,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等。

第三十五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地点进行个别答疑,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网络教学平台等方式进行,或可适当采用质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适当进行集体辅导,但不得将答疑时间挪用于讲课。辅导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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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的更好成长。

第三十六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辅导时要耐心解答学生的提问,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至少应承担部分课外辅导答疑,并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每次辅导答疑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专业系、教学单位应适当检查教师的辅导答疑情况,检查各门课程教学参考书的落实情况,经常了解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七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程实验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及计算机上机操作等。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组织实验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臵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力争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出前应按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指导书,认真设计、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新上岗的实验教师和首轮开出的实验项目要预先试做、试测,确保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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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能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内容、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四十一条 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师必须到位,实验前实验室应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实验课应严格考勤,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在实验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评定实验成绩。对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除同样对每个实验给予平时实验成绩外,还必须进行课程考核,最终确定其课程成绩。

第八章 教学实习

第四十四条 各类教学实习均要按照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实习教学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专业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实习条件,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教师联系并落实,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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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拟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进度、考核办法和组织领导等。

第四十六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同时应向实习单位详细说明实习的内容和教学要求,争取实习单位相关人员的支持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实习教学。实习开始,应向学生宣布实习计划、要求、纪律、安全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要布臵一定数量的作业和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并及时督促、检查、指导。除业务指导外,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生活、安全指导。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教学单位和学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 实习结束时,教师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其在实习中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报表。实习教学结束后,实习教师应写出书面的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九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或论文)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重要手段之一。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专业系全面负责。专业系应组织有关教师认真研究并讨论确定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题目,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和参考资料目录和检索途径,并保证达到教学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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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在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做好准备工作,编印好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任务书;准备好必备的文献资料;研究课程设计(大作业或论文)的具体要求和重点内容等。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掌握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学生设计的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参考资料,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及时指导和帮助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和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第五十三条 根据学生的设计图样和计算、说明书等的质量,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口试、答辩、笔试),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报表。

第十章 毕业设计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是专业教育培养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专业系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专业系在落实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时,同时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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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系安排,教学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1.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结合经济建设和生产实际,以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向专业系提出选题建议,经专业系讨论并确定;

2.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经专业系主任审批。任务书发给学生后,不得随意更改;一般不准中途更换课题。任务书应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必要的资料和数据、量化的成果要求、工作进度及参考文献目录等。任务书必须学生人手一份;

3.指导学生查阅分析、归纳总结文献资料,拟定毕业设计(论文)总体方案或构建论文研究策略和思路;

4.指导教师要按照《盐城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情况记载簿》的记录;

5.认真审阅、修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出不足和错误,检查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规范化程度,督促学生修改,并根据修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参加答辩;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写出评价意见并评分;

6.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给出有关评价意见和评分;

7.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通过指导教师审阅、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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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加强综合评定,各教学单位要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必要时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提问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注意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专业系要组织教师进行交流讨论,认真做好总结,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将设计(论文)总结在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以便相互交流,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可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半闭、笔试、口试、口笔、小论文等,经专业系确定后实施。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协调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九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能力和创造性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符合大纲要求,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生间的差别。

第六十条 试卷命题的具体工作由专业系(课程组)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命题工作要认真贯彻“教考分离”原则,考试课程凡是有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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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或试卷库的,应通过试题库或试卷库组卷;公共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试卷库或试题库;公共基础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等)、两个以上教学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六十一条 课程结束考试应拟定两套以上试卷,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重复率不超过15%,并制定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经专业系(课程组)主任审核、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付印。

第六十二条 课程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考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不予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考试教室;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实到考生,安排考试座位顺序,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在黑板上公布考试起止时间和试卷总页数。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发现学生作弊应当场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作弊情况,收缴作弊材料及试卷(如无法收缴作弊材料的,必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监考教师签字),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及时收集试卷和当场清点,确保试卷份数无误。由主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表》,于考试结束后送交主考,由主考收齐后交教务部门备查。对责任心不强、发现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现象而不管的监考教师,视其情节轻重,按《盐城工学院教学违纪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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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在评分过程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成绩和考试情况小结,以进一步总结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中登录成绩,成绩一经录入,任何人不能再予更改。学生对成绩确有重大疑问,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由教务科请示分管负责人后处理;如确需改动学生成绩,应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在原始成绩上更改,更改处须由阅卷教师签字。

第十二章 教学文件

第六十六条 理论课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教学大纲(含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 2.教材(含教学参考书、参考资料); 3.课程教学进度表;

4.教案(含备课笔记、教改方案); 5.习题解答;

6.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包括学生出勤记录、成绩记录、教学情况记录、教学小结)。

第六十七条 实验课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实验教学大纲(含实验教学基本要求等);

2.实验教材(包括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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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教学安排(进度、学生分组、实验课表等); 4.实验备课笔记(含实施方案及改革方案);

5.实验指导教师教学情况记载簿(含实验考勤、考核、实验报告批改记录、实验教学总结等)。

第六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实习教学大纲(含实习教学基本要求等); 2.实习计划; 3.实习指导书;

4.实习备课笔记(含实施方案及改革方案); 5.实习教学小结。

第六十九条 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有的教学文件 1.设计(论文)教学大纲; 2.设计(论文撰写)任务书; 3.教学情况记载簿;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七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好的课表不再更改。没有特殊原因,教师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教学单位同意后请其他教师代课。如无法安排,需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停)课。

第七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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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观察和掌握学生心理、思维和听课情绪,善于把握课堂秩序,使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上课发现异常问题应适当处理,排除干扰,保证教学秩序,于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反映情况,并如实报告教师所在单位。教师在课堂上不讲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与评价

第七十二条 教师要努力学习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思想,积极开展各种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主动听课,互相学习,集体研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水平,并将学习研究的心得和教学实践的经验等总结成教学研究论文发表。

第七十三条 教学研究在于提高认识和总结经验,找出自身不足和横向差距,教师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思考,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且付诸实施于下一轮教学过程,从而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四条 考核教师教学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五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坚持教师自评、学生评教、教学督导、领导听课和同行教师听课评议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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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教师,经教学单位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评定,可给予相应的教学奖励,奖励办法另发。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教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凡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十八条 凡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一律按照我校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九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否则可认定取消其主讲资格。

第八十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勤人员等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第2篇

关于印发《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医保管理工作,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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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医保新农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及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诊疗规范有序,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医保管理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围绕病人做工作,为参保人员(包括新农合参合人员,下同)就医提供安全、有效、合理、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因病施治,科学诊疗,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在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保全医院依法合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快速发展。

三、医保管理机构及职能医院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医保科为医院职能管理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医保管理的具体事务。医保科主要职责是依据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针对医保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拿出办法和对策;对各临床科室及兼职医保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综合提供管理情况,特别重视抓好点上的问题解剖、经验总结和趋势分析的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沟通协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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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保管理纳入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并作为科室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医保信息系统管理

一、医院网络中心应按照医保计算机系统技术要求和政策调整的需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医保计算机接口系统改造,并配合社保中心(包括新农合服务中心,下同)组织的测试验收工作。其他科室人员不得擅改动医保计算机接口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和网络设备的配置参数及用途。

二、医院网络中心应根据临床治疗和医保管理的需要改进和完善HIS系统功能。并与医保科一起组织医保计算机操作有关的人员培训。

三、医保经办人员应对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管理,将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如实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

四、医保经办人员必须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将医疗保险病人数据及时传送,确保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和录入的准确性。

五、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须熟悉具体操作业务,能够及时准确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章 医保病人就诊管理

一、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临床医生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填写入院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医保科审核,一份存病历档案,入院诊断符合要求。

二、首诊医师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和住院标准,医保科严格审核,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接收入院并实施了报销,由此而产生社保中心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的,由当事人负责;临床医师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有关责任由该医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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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务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患者服务;投诉中心、党办、医保科对参保患者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检举投诉要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临床科室在参保患者住院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并将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存入病历档案,把好参保人员住院第一道关,医保科应指定专(兼)职人员为参保患者办理社保住院手续,并核对住院者与所持医疗保险卡(包括新农合证,下同)、单位(个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住院病种是否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把好第二道关。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医疗保险卡身份不符或所治疾病超出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时应及时通知医保中心,以便处理。

五、临床科室在收治各种外伤的参保患者时,应认真调查核实受伤经过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外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信息。如因记录不详或不实造成社保中心拒付病人费用,由当事科室承担。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知晓病人受伤经过的,主管医师应注明实情,并通报医保科处理,必要时,医保科应组织专人调查核实,临床医师应配合调查并签字,调查人也应签名备案,接受医保中心的抽查;

六、医保科在办理参保患者入院手续时,应严格把好入院审查关,审查“三证”(入院证、医疗磁卡、单位证明或个保人员身份证及缴费时间、年限等),承担起参保人员入院审查责任。外伤病人住院需附受伤经过说明及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资料送医保中心备审。

七、医务科指定医师为参保职工出具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医师要根据病情、检查资料、严格按疾病诊断标准把关。如把关不严或出具与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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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不符的诊断证明,查实后即取消该医师相应资格,通报批评,并扣该科室目标考核分值。

八、临床科室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该科室承担;参保患者拒绝出院的,临床科室应从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医保科并向医保中心报告。

九、临床科室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科室未及时转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临床科室向参保患者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患者承担费用时,应填写相应的《自付、部分自付项目告知书》,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存入病历档案;出院结算清单也要经社保病员或家属签字认可,才能审核报销。提供医保报销以外医疗服务,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发的纠纷由当事医师负责。

第四章 诊疗项目管理

一、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和***市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参保患者在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医师应尽量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医师为参保患者施行特检、特治项目,应由该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实施(急诊可实施后补办手续)。

三、各科室开展新项目、使用新器材(贵重)等应将有关资料(如物价批文、使用说明书、出货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提供给医保科,医保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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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保中心申报批准。否则,因此造成病人未能报销或医保中心拒付的损失由相关科室承担。

四、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院外特殊检查治疗等,在医嘱及病程记录中要有详细记录,应有科主任、医保科科长及患者本人或家属的签字,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所涉及的费用应录入医保支付系统作为当次住院费用报销。

五、病情所需的昂贵特材费,单项在一万元(新农合5000元)以上由科室主管医师填写“三特”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把关,附进货发票复印件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实施,抢救病人先实施后报批。

六、手术要列出手术消耗材料明细账单。病房、手术室不能任意将特殊手术费(如电切、腹腔镜手术等)、特殊治疗(高压氧、光量子血疗、体外碎石等)、特殊检查费、特殊材料费转嫁成治疗费或手术消耗材料费,否则,造成医保中心扣款由当事科室承担。

第五章 药品管理

一、医师应根据病人医保类别尽可能选择《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材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物。超出目录的部分应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门诊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15天量;住院病人处方用药最长不超过7天,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的原则给药,使用“乙类”药品以前应征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调整用药或病人提前出院,必须减退剩余药品费。临时用药必须记入医嘱,出院带药急性疾病3-5天量;慢性疾病7-14天量。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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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销范围内同种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医生在处方时,应选择使用安全、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四、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和执行政府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或省、市级物价部门定价。

五、药剂科不得提供假药、劣药。

六、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收取药品回扣。

七、医师在处方用药时应严格“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大包围”用药及小病滥用贵重药品等。

八、控制中成药及辅助治疗药品的使用范围。特别是科室主任要把好用药关,心脑血管病在急性期可适当使用生脉、丹参、刺五加等中成药注射剂,但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该类药品,病情好转或稳定后即可停药,不能连续使用至出院。非心脑血管病的病人,一般病况下不能使用上述药品。胸腺肽、干扰素、氨基酸、脂肪乳等辅助治疗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限制使用范围,由科室主任掌握。使用医保限制性支付的药物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六章 费用结算管理

一、医保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结算有关规定。在计算机网络系统操作时,如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向医保中心联系。如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保中心负责,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保经办人员负责。

二、临床科室对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当日逐项记入HIS系统,实行逐日清单制,让医保患者明白消费。收费处应按时申报本月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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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并将本月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结算表、参保人员本月住院费用有效发票(发票要填写统筹金额、病员自付金额)及清单(自付费用清单、总费用清单、治疗、检查的明细记载及其它有关资料等)等资料报医保中心,以便医保中心进行审核拨付。

三、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达到医保封顶线时,记费人员应及时通知参保病人现金支付。病人出院时,收费处应为其出具现金结算的有效发票及相关有效资料,以便参保病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四、医保科应对病人的住院费用及清单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审核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临床科室并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院领导,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五、任何科室不得违反规定虚报费用、编造病历、伪造医嘱、出具伪证或串通参保者骗取医保基金。

六、病人出院时,非城区内的病人当天结账;城区内的病人3个工作日内结账。

七、严禁病人挂床、压床住院并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如发生挂床、压床等违规情况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临床科室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人均费用和人均统筹费用不超过医保协议定额(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费用增长除外)。

九、改善门诊医保划卡条件,争取更多的门诊病人,将住院门诊比控制在10%以内。

十、慢性肾功衰的腹透、血透,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用药,癌症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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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门诊放疗、化疗的治疗费用,将病人按“住院”管理方式结算费用一并执行,癌症术后病人放疗、化疗间隔休息期间不能发生任何费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科室承担。

财务科负责医院垫付病人报销资金的回笼,医保科、收费科协助催办。 第七章 控制指标

一、本院职工住院率控制在10%以内。

二、参保患者住院平均天数控制在***市卫生局综合医院评审新标准范围内。

三、参保患者住院全自费率小于5%(不包括新农合),

四、CT检查阳性率大于或等于6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大于或等于70%。

五、参保患者住院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小于40%。

六、参保患者住院病员在院率不得低于90%。

七、社保病人年住院人次中,重复住院率原则上控制在13%以内。

八、新农合病人使用自费药品占总药品费比例不超30%。

九、下列病种实行单病种总费用控制(不包括新农合):腹腔镜胆囊摘除术控制在4800元内。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手术控制在2200元内。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切除手术控制在3000元内;疝气修补手术控制在4000元内;子宫肌瘤手术控制在5000元内;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控制在3800元内。精神分裂症病人慢性期人/每月2100元结算(半年可结算一次,一病人付一个起付线)。(注:①疝修补特殊材料除外。②患者有其他疾病或合并症、并发症等特殊情况,由医保科与各社保中心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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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一、由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结合上各科室收治医保病人的数量,核定并设立医保管理奖金,按月发放。

二、各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0-200元,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医保中心扣款或罚款的由当事科室(人)承担。

(一)不为参保患者提供费用明细的;

(二)不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办结年终结算各项费用的;

(四)出具慢性病门诊病情证明把关不严的;

(五)服务场所、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在15日内不通知医保中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处罚,扣发奖金50元-500元;导致医保中心扣款或罚款的由当事科室(人)承担。

(一)诊断升级的;

(二)“挂床住院”的;

(三)超诊治范围、超医疗康复时限的;

(四)提供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的;

(五)不够住院标准收治住院的;

(六)不按照医嘱执行的;

(七)办理入院手续后不及时登录的(三天内,不包括节假日);

(八)符合出院条件不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三天内,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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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虚假住院,编造病历或伪造医嘱的;

(十)知情而未终止冒名医保住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报医院有关部门处理。

(一)出具伪证、销毁有关材料的;

(二)虚开、空开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以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九章 附 则

一、本细则上医保科负责解释。

二、如医保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第3篇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推进卫生行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学习,全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学习《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知晓内容、人人执行规范,确保覆盖面达到100%。

三、抓好贯彻,强化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落实情况与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好学习贯彻《行为规范》的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医务人员,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第4篇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第5篇

主题

词: 49537152-3-11_B/2012-1226021

公开目录:

本单位业发布日2012年1

2务性文件 期:

月26日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

号: 〔2012〕62号

各镇街中心校,县直各学校,苍马山景区教管办,各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高层次教干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现将《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7日

临沭县教体局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 实 施 方 案

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师德高尚、乐于奉献、结构合理的名师、名校长队伍,充分发挥各类名师在全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订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现代教育形势下培养名师的新要求、新趋势、新发展,以提高师德水平、教学实绩和科研能力为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培养,强势推进教干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我县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的教干教师梯队,让高层次教干教师脱颖而出,实现我县名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养目标和任务

按照“分层培养、逐级提升”的原则,在各层次一线教干教师和教科研人员中,遴选职业道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教学实绩显著、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突出的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形成分层合理的教干教师培养团队,通过科研引导、实践锻炼、跟踪培养等途径造就一批专家型校长、学者型教师。并通过积极探索教干教师管理体制上的创新,在中小学教干教师和教科研队伍中,逐步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在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努力营造人才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生动局面。

从2012年开始,按照“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的标准,从全县教干教师和教科研队伍中选拔培养10名名校长、100名名师、1000名教学能手,经过三年的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教干教师队伍。

三、职责

1、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同行和学生中具有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

2、承担并出色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任务,能积极为教育教学发展建言献策,名校长所在学校成绩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分之一,名校长须结对帮扶1所薄弱学校,名师和能手教学成绩居全校同年级前三分之一。

3、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必须随时接受其他教师进课堂听课。名师、教学能手所在学校每学期须各安排至少20次、10次开放式课堂教学活动,并做好登记工作。

4、积极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主动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名师每年至少要承担1次市级或县级示范课,教学能手每两年1次,并积极参与送课下乡活动。名校长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名师、教学能手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40节,名师、教学能手各承担校内示范课不少于6节、3节。名师、名校长三年内培养和指导23名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且成效显著(教学能手1-2名)。

5、积极主持、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工作,名师、名校长每年至少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教学教研会议上交流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报告。所承担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6、加强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参加各种进修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7、著书立说,总结推广教育教学经验。

四、待遇

1、由教体局授予相应的“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新闻媒体宣传其工作业绩,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其社会地位。

2、在评优树先、职称评聘或推荐特级教师等评选量化时,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分别在总分中加10%、8%、5%。

3、每学年由县教体局发给名校长2000元的培训费,由所在单位发放给名师1000元、教学能手500元的培训费。

4、外出学习、考察和进修的机会原则上提供给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

五、培养

1、统一组织研修活动。组织到省内外考察学习或师范院校研修,了解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方式方法、教学手段和职业技能,掌握学科教学的最新动态、知识。

2、实行个性化培养方案。引导培养人选结合自己实际,制定特色鲜明的个人发展规划,发展名师人选的潜质、个性和特长。

3、建立教学改革项目引领机制。组织培养人选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每人都要结合实际,承担科研及教改课题项目。鼓励、支持其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对其中具有系统教育思想、鲜明教育特色、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4、开展读书活动,丰富知识内涵,增强文化底蕴。每类培养人选在任期内,每学年阅读国内外著名教育家、学者著作不少于10部,认真研读,消化吸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读书反思心得,完成1万字以上读书笔记,并在全县读书交流会上交流。

5、努力为名校长、名师、能手发展成长搭建有效的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名校长和名师论坛、教育沙龙、专题讲座活动,为其提供互相展示、学习、交流的机会。鼓励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积极执教公开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每类培养人选在任期内要形成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理论成果,适时编辑结集成名师文库。

6、开展阶段性培养成果展示活动,让培养人选的各种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到展示,名校长、名师效应得到辐射发挥。

六、名师管理

1、县教体局将成立临沭县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附件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研室,具体负责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的组织实施。

2、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三年后其称号自然取消,符合条件者可连评连任。

3、建立“十百千工程”培养基金。通过向政府争取、社会赞助和培训经费列支等渠道,筹措一定数量资金,建立名师培养工程经费保障机制。

4、建立名校长、名师工作室。在名校长、名师人选所在学校和临沭教育云平台上均开设以名校长、名师的姓名命名的工作室,实行“师徒制”,以引领青年教师团队。开设临沭名校长、名师博客,加强教育教学交流。

5、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各类名师成长档案袋。每学年末,由教体局组织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任期届满,由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的结果,作为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相应称号,停止其相应待遇,并通报全县:

(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 (2)师德表现差,有损教师形象的;

(3)不安心本职工作,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教学质量差,或考风考纪有问题,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科研任务的; (5)不能认真履行“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职责的; (6)其它应取消“名校长”、“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临沭县教育体育局。

附:

临沭县名师培养“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陈庆祥 副组长:宋振杰

成 员:高志云 王秀峰 牟胜林 李 雨 陈延松张宗雷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范文第6篇

关于印发“陇家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

策,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建设幸福美好新西坡,现就实施“陇家福”工程,已经乡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陇家福实施方案通知西坡乡乡人民政府2013年3月17日印发

西坡乡“陇家福”工程实施方案

一、“陇家福”工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蓝图,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奋斗目标。建设美丽中国和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着力点是家庭,归宿点是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建设幸福家庭,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贯彻十八大精神,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的现实要求,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创新实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重要意义。“陇家福”工程就是通过完善家庭政策,向家庭提供标准化、个性化、多样化和系统化的综合服务,使甘肃每个家庭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实现陇人家庭幸福。

二、实施“陇家福”工程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表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网络优势,着力推动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

推动西坡婚育文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提高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健全有利于家庭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动家庭发展,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奠定雄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家庭为载体,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坚持统筹协调。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促进形成有利于家庭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

坚持部门合作。发挥部门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互动共建、服务家庭的工作合力。

三、实施“陇家福”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计生“两户”家庭奖励政策

健全家庭奖励政策,着眼于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建立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衔接的奖励政策;健全优生保障政策,利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发展;健全生殖健康政策,针对家庭需求,为群众提供个性化需求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健全家庭养老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低保、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健全家庭扶助政策,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研究制定生产帮助、生活

救助和精神慰藉等政策措施。

(二)完善人口计生服务网络

在各村逐步建立“陇家福〃幸福寓所”,形成集婚前指导、孕前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健康咨询指导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服务阵地,根据家庭需求,开展个性化服务。一是面向新婚家庭和再生育家庭,推进免费婚前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二是面向新生儿家庭,积极开展儿童早期教育。三是面向已婚育龄群众,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四是面向青少年人群,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青春期性健康教育。五是面向老年人群,提供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和指导服务。六是面向伤残特殊人群,开展特色服务项目。

(三)开展文明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三大活动

文明倡导活动:拓展宣传教育内容,利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阵地,采取讲座、文艺演出、广场活动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供技能培训、信息交流、文化娱乐、生殖健康服务平台。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大力传播尊老爱幼、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新型婚育观念,倡导积极健康、负责任的婚育行为,提升家庭幸福指数。

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积极开展免费婚前指导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期组织适龄人群开展青春期知识、性健康知识、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教育。免费为群众提供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指导育龄群众知情、自主地选择避

孕节育方法。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健康水平。

致富发展活动:通过项目优先、政策优惠、科技扶持、教育培训等措施,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低保、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新农合、扶贫开发、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特惠”政策落实到位。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积极实施“幸福工程”项目,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四、实施“陇家福”工程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把实施“陇家福”工程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精心部署,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二)完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人口计生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兼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文化倡导。加强婚育文明和家庭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以人为本、关爱家庭的浓厚舆论氛围,增进家庭文明幸福和谐。

(四)民生优先。把“陇家福”工程纳入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理念,加大经费投入,为“陇家福”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五)示范引领。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点

面结合,整体推进。率先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联系点,抓好试点,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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