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精选7篇)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第1篇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为加强林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林场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坚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有林场林木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总要求,以确保安全有序的工作坏境及建设整体素质高、团结奋进的干部职工队伍为目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通过采取民主管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努力形成凝聚力强、团结奉献、廉洁奋进的战斗集体,实现国有林场资产及资源的保值与增产。
坚持依法管理、经济措施辅助的原则;坚持享受权利与应尽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集体温暖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的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黄河林场所有在职在编的在岗人员。
(二)内容
1、工作人员按岗位要求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
2、在岗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守法守纪,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工作要求
根据目前林场工作实际,暂按管理、后勤、护林三个岗位进行人员分工。
(一)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部署处理林场日常事务,保证整体正常工作秩序。2、监督检查上班人员的工作纪律。
3、及时服务、协调处理林场对外承包林地发生的各类情况。4、依法处理各类案件;超越职责权限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移交,积极配合处理。
5、夜间不定期查班,监督检查林场安全保卫及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等。
(二)后勤人员工作职责
后勤管理包括办公室、财务、档案、车辆、水电维修等内容,上班时间为上午8:00,下午2:00,每月按8天班进行轮休,均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处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及时上传下达,不误事、不漏事。
2、负责做好考勤管理。严格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完成全部在岗人员的考勤等级及各类检查结果的汇总及公开工作,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3、保持办公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做好节假日的轮流值班。4、做好财务档案、车辆、水电、食堂等所有后勤服务工作。5、服从组织管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护林人员工作职责
护林人员全面负责林场林木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分三组轮班制,设正组长1名、副组长1名,实行每组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作制度,每半年交流调整1次,各组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各组对区域内树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看护安全的前提下,白天允许工作人员轮流就餐,(早、中、晚不准空岗),夜间值班必须全部到岗到位。
1、保护林场树木资源及秩序,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坚决制止一切破坏林场树木的行为。
2、工作责任心强,坚决制止侵占林场林地资源(包括林地内拉土)或其他损害林场集体利益的行为。遇有风折木、毁坏木等情况,负责将木材运回场部。
3、服从组长或其他护林员的协调、调度,积极同毁林违法分子作斗争,为林木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4、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在看护区域内要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立即上报,并立刻赶赴现场参与扑救。
5、服从组织管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纪律考核
1、考勤
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具体办法是(1)管理及后 勤人员签到、签退在办公室内进行。护林人员签到、签退在办公室内由个人签字,不允许代签。
上述工作人员签到时间为规定时间的前10分钟、签退时间为规定的下班时间后。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的、无故脱岗时间超过1小时的均按旷工半天处理,扣30元;无故不在工作岗位上班时间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当日工资。管理人员夜间查岗,护林人员不在岗位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扣除当日工资。
2、请、销假(1)事假
全体上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事假当事人需提前写请假条,由分管组长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存查;遇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的,要及时联系分管组长,事后1天内补请假条,请假几天扣除几日工资(日工资为月工资加安全奖除30天)。直系亲属如遇婚丧,(办公室人员7天,护林人员三个班),扣除期间安全奖。
(2)病假
因病确需休息,需持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经场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特殊大病一个月,扣除病假期间安全奖。
长期事假、病假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执行。婚假、产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工作秩序(1)上班期间严格遵守工作经律,文明办公,对交办工作推诿、扯皮的,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每人10元;误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2)上班时间酗洒闹事、打架斗殴、挑拨是非、蛊动他人闹事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理。
(3)不允许替班,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当日工资。
(二)效能考核
1、护林人员看护不到位,造成树木被偷、被砍等情况不能抓到破坏者的,从重处罚,所罚款项由当日护林人员分摊。树木实有价值认定由检查小组与当班组长共同确定。处罚标准:
(1)看护区内树木被破坏并被偷走的,根径5公分以下(含5公分),每棵罚款20元,根径5公分以上至10公分(含10公分),每棵罚款50元,根径10公分以上至20公分(含20公分),每棵罚款100元,根径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含30公分),每棵罚款150元,根径30公分以上,每棵罚款300元。看护人员均摊罚款并扣除当月安全奖,办公室值班人员扣除当月四分之一安全奖。
(2)被破、被烧等造成了树木不能正常生长,扣除看护人员当月安全奖。查住了全部被偷伐的树木而抓不到破坏者时,不再做任何罚款,但由该组护林人员负责运回场部。
(3)被盗树木隐瞒不汇报、相互推诿的,按所丢树木价值 2倍罚款并扣除当月安全奖。
(4)如有发现拉土不管或被举报,查实每一次扣除本月安全奖的一半
2、奖励
(1)对抓住林场树木破坏者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奖励,按破坏树木的同等价格奖励相关人员。
(2)举报拉土查证核实后,奖励举报人200元。(3)举报侵占林地界线的,经查实奖励100元。(4)举报隐瞒被盗树木的奖励500元
3、后勤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保持办公区域内卫生整洁。各项服务工作因疏漏造成较坏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相关人员每人10元。
4、检查小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徇私舞弊,经职工举报查实的,每发现一次,扣参与者当日工资。
五、检查方法
林场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李光雷、苗方军、刘宗亮、隗波、吴克兵五人组成,巡查监督每次至少两名成员参加,李光雷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效能的监督。
六、几点说明
1、办公室负责各项规定检查结果的统计及通报工作,每周通报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2、检查结果每月汇总一次,所扣款项由当月个人工资结清并通报,财务人员负责办理。
3、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原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4、举报电话:于局长电话:***
5、未尽事宜,由林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章丘市国有黄河林场
2011年2月18日
尚书记电话: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第2篇
为促进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及我场实际情况,现将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病事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考勤管理
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由党支部办公室实施。月度考勤表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送交场长办公室,汇总、核实后,将旷工、病假、事假等考勤结果公布,经场长签字送交财会室,按规定扣发相应基本工资、补贴和奖金等。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病事假请假手续
1.请病假应填写请假条,并附市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律由场长批准。
2.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场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律由场长批准。
3.凡已准假的人员应在离岗前将请假条送党支部办公室备案。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由本人或亲属用电话向场长报告,并及时履行补假手续。
4.未经准假,上班时间应到而未到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的,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5.对骗开、虚开请假条、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
1.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⑴月病假超过2天的,从第3天起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20%(扣发标准按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下同)。
⑵月事假超过1天的,从第2天起每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的30%。连续事假半个月及以上,当月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每年事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的,从第23个工作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病事假期间补贴、奖金扣发办法
(1)病假从第3天起、事假从第2天起扣发补贴。扣发数为相应职级的计发标准除以22再乘以应扣病、事假天数。
(2)奖金扣发计算方法为:全病假累计10-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奖金数的20%,累计16-2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奖金数的50%,超过2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全部奖金数;全事假累计6-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奖金数的30%,累计11-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奖金数的50%,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全部奖金数。
3、旷工的处理
(1)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 1
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并对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2)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在2小时(含)之内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按天数扣发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扣发旷工工资=工资总额/22*旷工天数*扣发旷工工资比例(100%)
四、国家规定假期的有关待遇
1.国家规定节假日
由于我场生产季节及场部办公室工作特点,节假日加班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待遇或予以串休,但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待遇。
2.婚、丧假规定。
⑴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三天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
⑵工作人员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⑶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视为出勤(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照常计发,下同)。
3.产假待遇。
⑴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准生条件的女工作人员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50天;在小孩出生后90天内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14天独生子女保健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⑵产假、保健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⑶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凭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并视为出勤。
⑷女性工作人员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等按80%发放。
4.考试、学习深造规定
因场部工作需要,外派工作人员学习、进修、考试的,其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全额发放。非因场部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自行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考试的,其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均按事假规定处理。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第3篇
2010年5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第30号总局令, 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规定》把冶金 (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 (5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6种作业) 以及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3种作业) 新增为特种作业。具体作业岗位请查阅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委作为黄河流域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由黄委批复建设的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无论其投资来源如何,均由黄委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勘察(测)、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必须接受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并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三)黄委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施工、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承担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站、站两级设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黄河流域分站(以下简称为黄河流域分站)是黄委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黄委具有水利建设主管职能的直属单位设置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业务上接受黄河流域分站的指导。
第八条 黄河流域分站和各监督站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设置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项目站,作为其派出机构。
第九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单位任命,并报上一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人员应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分站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以及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制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管理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委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
(四)组织委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对委属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派出安全监督项目站,实施安全监督;
(六)参加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掌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动态,及时总结、上报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开展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制订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订监督站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报告;
(五)参加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掌握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动态,及时总结、上报安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检查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资料整理和工作总结编制;
(八)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人员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章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期从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开始,到工程完工时为止。第十五条 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方式以巡视为主,巡视和抽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及人员的有关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复核,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
(二)检查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及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有度汛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
(四)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对工程有关设施和部位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验检测;
(五)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处理决定,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机构。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五章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动态信息交流,及时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机构报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逐步建立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条件允许的,应定期向社会或周边地区公布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统一工作标准,推进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黄委)作为黄河流域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是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 由黄委批复建设的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不论其投资来源,均由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单位,必须接受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修改文件;
(四)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
第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核定。未经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黄河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施工和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否则不予申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站、站两级设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黄河流域分站(以下简称为黄河流域分站)负责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黄委具有水利建设主管职能的直属单位设置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业务上接受黄河流域
-2-分站的指导。
第九条 黄河流域分站和各监督站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可设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其主管单位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须经水利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分站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制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管理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委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
(四)组织委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对委属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派出质量监督项目站,实施质量监督;
(六)参加委属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
-3-收;
(七)组织、监督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掌握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开展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站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五)参加所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掌握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资料整理和工作总结编制;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4-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项目站的职责,由相应的派出机构负责制定。
第四章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重要性等及时编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工程材料应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一)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四)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五)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从办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时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时为止(含质量保修期)。
在工程质量监督期内,项目法人应积极支持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图纸、相关的文件、会议纪要、变
-5-更通知等资料,并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二)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划分结果;
(四)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验收质量结论的评定;
(六)核备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七)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的建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等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揽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从事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的成果是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法人的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集中收缴,并逐级汇缴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由质量监督机构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规定用途实现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未按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项目法人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黄委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黄河林场管理考核规定 第6篇
一、基本情况
三明市国有林场的人事制度改革于1992 年开始探索,1998 年实行了“定岗定员和转岗分流”。2003 年,作为三明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三明市林业局牵头启动了市属13 个国有林场的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并于2005 年3 月完成。通过改革实现了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近年来,人事管理机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完善,在定编定岗、聘用管理、减员减负、职工社保等方面进行了革新,实现了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主要措施
1.定编定岗,实行减员增效。随着国有林场承担任务的转变,重新定编定岗,实行减员增效变成当务之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对原国有林场的在编在岗、人员结构、用人用工、职工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重新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考虑到国有林场工作的特殊性,在岗位结构比例上进行了的调整,在精简管理岗位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专业技术岗位和森林管护培育等林业技能岗位比例,使竞聘上岗岗位设置更加合理。
2.竞聘上岗,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除组织人事部门等少数岗位采用直接任命外,其他岗位一律遵循公开公正、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录用后严格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工资待遇实行岗位绩效。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根据个人专长实行分流。
3.创新管理,实行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在内部管理上,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分配重点向生产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4.拓宽渠道,妥善安置职工。改革过程中要把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障、就业等涉及林场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放到突出位置。人员实行聘用制后,除纳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本着公开公正、稳妥有序、保障权益的原则,采取内部退养、经济补偿、提前退休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5.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国有林场职工利益。解决职工养老保险是深化林场改革的突破口,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为职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使国有林场职工在改革中没有后顾之忧,有利于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中的减员增效。
三、取得成效
1.人员结构趋于合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后,全市13 个国有林场实有在编职工1168 人,比改革前的1317 人减少149 人,比1998 年定岗定员时的1556减少388 人。其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414人,占在编职工总数1168 人的35.4%,比改革前的30.8%提高4.6 个百分点。
2.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后,一是林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得以提高,中层以上领导基本上是会电脑的大中专毕业生;二是岗位管理更加完善,制定了相应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使每个岗位的职责更加明确,相互配合更加默契,工作运行更加顺畅;三是整体运行逐步规范,各项工作均能按照《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规定》执行。
3.全面激活干部职工工作热情。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后,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对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解聘和辞退制度,从而解决传统用人模式中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使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第一次真正有了危机感,激发了干部、职工学习工作热情,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4.发展带动能力明显增强。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以来,思改革、求创新、促发展的氛围浓厚,通过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各林场资金得到积累,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同时,林场充分发挥资金、人才优势,带动周边群众发展林业,使林农增收,林场增效,林场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收入显著提升。
四、问题与建议
国有林场作为差额拨补的事业单位,其中心工作是森林资源培育、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国家生态建设、林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考虑到国有林场的工作特点,国有林场的人事制度改革要与其功能定位相一致,体现国有林场工作特色。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前国有林场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因地制宜,不断加以完善。
1.机构和岗位设置问题。国有林场的中心工作是森林资源培育及林业科技示范与推广,承担着生态建设,国家木材储备、林木良种选育等工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问题是影响其能否完成国有林场中心工作的重要因素。三明市现有国有林场中,多数在机构设置中存在重后勤管理,轻生产一线的状况。具体表现在,一是后勤管理部门多,一般设置有综合科、财务科等。二是管理人员比重较大,严重挤占了林场有限的人力资源。
针对上述问题,可根据各场的经营情况,在人员总数范围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部分林场可将生产科与营林科合并,或将综合科与财务科合并。同时,充实工区一线的管理力量,适当倾斜工区的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基层管理力量。在岗位设置中,专业技术岗位应按照岗位的70%进行设定,管理和后勤岗位严格控制在30%以内,部分后勤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专业技术岗位中,专业人员高、中、初级人员的配备比例应合理,最好能按1:4:5 的比例进行设置。
2.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问题。一是聘期设置问题。现行制度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三年一聘,职工职称评定后,需要等聘期结束才能按照新定职称聘用。工人技术等级一评上就能重新认定,并上调档案工资。这一反差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二是现行竞聘规则存在实行重票数轻实绩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是林场各项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为促进公平,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建议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等级应统一实行三年一聘。在林场有职数的情况下,及时给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同时,竞聘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以票数多少取人,应制定更为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后勤岗位的绩效考评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专业技术岗位应体现国有林场的技术特点,以工作量、科研成果等为主进行考核,管理、后勤岗位可以参与相关的事业单位考评制度进行考核,提高考核的规范性与民主性。在考核过程中,要采取全方位的360 度考核方式,通过领导、同事、下属、业主和本人等不同角度综合对其进行科学评价,考核其工作表现,同时,可以采用网上考核等无具名的形式,提高考核成效,体现考核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环境,提高林场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聚集正能量。
3.工资分配问题。薪酬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工具。但是受历史遗留问题等制约,现行工资分配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制度构建不够系统、科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大锅饭的现象,影响了职工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实行的是岗位价值酬薪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工作的责任风险、繁重复杂、素质要求等因素。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高职称、长工龄的员工聘到低岗位的情况,显得不够人性化。
为此,建议系统考虑工资分配问题。一是实行绩效工资,工资总额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在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量情况来发放;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要与年度考评挂钩,设定适当岗位系数,拉开档次。二是在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上,应考虑历史的延续性,要以个人档案工资为基础,充分考虑高职称、长工龄同志的利益。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市各国有林场之间的同岗位人员的工资不宜差距过大,尽量做到其岗位系数全市统筹,从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4.关于国有林场用人自主权的问题。国有林场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逢进必考”。在实践过程中,因公开考试,无法对新录用人员的性别等进行限制,导致女性人员多,无法适应林场艰苦的野外工作。特别是林场大都位于乡村,工作在野外,条件艰苦,很多员工考前不清楚,录用后出现种种不适应,无法进入工作状态等情况,进而影响了林场其他员工,建议采取先实习的形式,在通过正常的人事考试和结构化面试、非结构化面试相结合,扩大林场用人的自主权,提高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五、讨论
2015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面部署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这是国有林场面临着新的改革发展的挑战,更是不可多得的机遇。2015 年6 月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相应出台了 《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林场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指导。在这一新形势下,探讨国有林场改革符合时代发展潮流。本文立足三明市国有林场改革经验,系统地分析思考人员聘用、工资分配等有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建议。但受区域发展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限制,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需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探讨解决。
摘要:文章立足三明市国有林场改革经验,系统地分析思考了人员聘用、工资分配等有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建议。以期通过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国有林场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林场下一步的改革能够顺利推进。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制度,人员聘用,改革
参考文献
[1]田明华,李红勋,王自力.中国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林业经济问题
[2]覃延安.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13(23)
[3]郭小鹏.加强国有林场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中国林业经济,2010(5)
浅谈海口林场林地管理 第7篇
关键词:海口林场,林地,管理
1 引言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 (江) 树林等林木的土地。特别是森林在人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林地可向人类提供大量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林地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 能补给大气中氧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 防风因沙、净化空气、降低噪音。森林还具有美化环境的功能, 具有极大的保健和美学价值。其利用特点是:利用周期较长;森林是一种再生资源;对自然条件要求不严, 利用方式较粗放;多为综合利用。
根据林地的功能和利用特点, 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对促进海口林场场及周边村镇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条件都具有及其深远的战略意义,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 保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林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 加快林地使用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 促进现行《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建立林地用途管理制度是今后我国林地管理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 海口林场的林地管理, 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在各级政府和村镇的积极配合下,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林地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使林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使得该场的林权稳定, 林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摸清了家底, 为该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新昆明的建设, 海口地区的发展, 特别是各大磷矿企业开采磷矿石和建设加工磷矿石生产磷肥所用场所都有涉及到征占用林地问题, 使林场的林地资源受到一定的损失, 林地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 本文的目的在于阐述当前如何进一步搞好林地管理, 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为该场今后的经济建设打好基础。
2 海口林场基本情况
2.1 地理位置及范围
海口林场地处昆明市西郊, 位于东经102°28′~102°38′, 北纬24°43′~24°56′之间, 跨安宁市、西山区、晋宁县3个县 (市、区) 。场部设在西山区海口镇, 隶属昆明市林业局, 在海口林场范围内村庄密集, 有西山区海口镇、碧鸡镇、安宁市太平乡、连然镇、晋宁县二街乡、古城镇及200号、300号、400号信箱、五钠厂、三环化工有限公司等50多家工矿企业, 居住着汉、回、彝、白等兄弟民族, 人口约10多万人。海口林场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林场-营林区, 林场下设生产科、林政科、财务科、4个营林区、森林派出所、中心苗圃、海口林场磷矿。现林场的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4%, 已成为昆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林地资源概况
林场土地总面积7365hm2, (安宁市境内1242hm2、西山区5390hm2、晋宁县733hm2) 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729.2hm2, 占林场总面积的91.4%;非林业用地面积635.8hm2, 占林场总面积的8.6%;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3985.8hm2,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9.2%;疏林地面积36.3hm2,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0.5%;灌木林地面积725.8hm2,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0.8%;未成林造林地面积682.1hm2,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0.2%;苗圃地面积7.9hm2;无林地面积1291.3hm2, 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9.2%。
2.3 森林蓄积量
海口林场活立木总蓄积118480m3。其中林分蓄积116730m3, 占98.5%, 疏林地蓄积220m3, 占0.2%, 散生木蓄积1490m3, 占1.3%, 四旁树蓄积40m3。
3 海口林场管理现状
海口林场范围内村社密集, 工矿企业多, 加之从外地迁移到本地区的人口逐年增加给林地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林地遭到破坏, 增加水土流失, 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存基础。同时随着新昆明的建设和旅游业、农家乐的兴起, 以及人们对回归自然的迫切需要也使得保护林地和发展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 若不加强林地管理, 建立良好的林地使用机制, 将会制约该场对林地的管理, 也制约在此基础上的经济建设的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林场在不断强化对林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林地征占用及林地租赁等方面的工作, 不断加强林地的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对林地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林地管理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林场在1990年到1995年完成了林地界线的确定, 在1996年完成了全场的二类资源调查, 搞清了林场的家底, 为切实保护林地有效控制非林业建设用地, 特别是各工矿企业征占用林地, 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 优化林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对各种林业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为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为林地的集约型转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非林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同时进行了林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建立了以林政管理为机构, 培训了大批的林政执法人员, 从而加强和巩固了林政执法力度, 林政案件从2001年的6起下降到2003年的1起, 并且所征占用的林地利用率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从以上的措施和数据说明海口林场的林地管理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集约化方向迈进, 然而由于新昆明小城镇的建设, 以各磷化工企业的不断扩大和矿山的不合理采挖只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等因素, 林场的林地管理工作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和困难。
4 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口林场范围内的林地中埋藏着大量的磷矿石资源, 磷化工企业较多, 村庄密集, 外地迁移到本场范围内的人逐年增加, 由于以上原因使得海口林场的林地管理工作要面临多方面的困难,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林地质量差, 后备资源不足, 林地利用率低。海口林场总的经营面积为7365hm2, 其中无林地1291.3hm2, 平均坡度在16°~25°之间, 在阳坡林地造林成活率低, 形不成郁闭的森林, 形成浸浊沟, 在本场范围内由于各村社群众对保护环境意识的欠缺, 使得乱垦, 毁林开荒现象严重, 使林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雨季时形成泥石流, 直接威胁到海口地区各村社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非林业建设用地与林业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稳步发展, 人民群众回归自然的意识增强, 非林业建设用地逐年增加, 加之各磷化工企业的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采矿区, 给非林业建设用地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相当一定数量、质量好的林地被征占用, 占用林地搞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现象如果继续下去林业用地被征占, 到一定时候就造成局布生态环境破坏, 这就违背了中央搞“西部大开发”的原则。
(3) 违法乱占林地情况严重。虽然林场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几年来全场乱占林地的情况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由于本场林地内隐藏着丰富的磷矿石资源, 建筑用的石头、沙等资源, 在利益的驱使下, 违法乱开采, 毁林开荒等问题不断发生, 2001年到现在违法乱占林地的林政案件7起, 乱占林地面积21.4hm2, 虽然这些违法案件已得到有效查处, 但乱占林地, 违法用地, 浪费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 给林地管理, 保护工作压力增大, 经济利益与林业用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高海、安晋公路的建设和新昆明建设的需要, 必须还要占用相当一部分林地, 同时各大矿区对电力的需求, 必须架设高压输电线路, 相当一部分林地被征用, 势必加大了建设用地和林业用地, 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矛盾。
5 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思路
要切实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西部大开发”, 环境要先行的原则。认真搞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踏实工作, 努力解决好林地管理过程中的法律程序的运行等机制问题, 促进林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把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到山头地块, 为实现海口林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5.1 林地管理工作思路
云南省在长期林地管理工作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思路。
(1) 进一步加大对《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 强化范围区内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 林地依法保护, 依法利用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对范围区内的村、社小组突出宣传私挖、乱开、毁林开荒所造成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森林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林地使用者要强化依法用地的法律意识, 明确只有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才受法律保护, 非法取得的林地权属不但不受保护,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林业建设占用林地的要严格限制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必须经过各级政府审批, 建设单位要承担造林义务, 无力造林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林地管理的干部职工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熟悉《森林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使之能熟练掌握运用, 同时还要强化林地管理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教育。加强对刑法有关条款, 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 行政赔偿法, 行政复议法以及合同法, 经济法等部门法律的学习, 使之明白林地管理不仅是行政执法行为, 而且也有民事经济行为, 提高林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意识, 增强在执行程序上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自觉性, 同时要具备忠于职守, 精通业务, 秉公执法, 积极服务的职业道德。
(2) 林地和土地一样也要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展,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划定林地利用期, 确定林地使用条件, 并要求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林地。我场林地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对周边环境所起的作用不同,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林地利用规划, 因为林地利用规划是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 按照森林多种功能的主导利用不同来相应地将林地划分为: (1) 防护林; (2) 用材林; (3) 经济林; (4) 薪炭林; (5) 特种用途林。在各林业用地中要统筹协调。严格审批林业用地转为非林业用地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 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 征用林地, 征占用林地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 符合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2) 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3) 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调查设计文件; (4)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 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立了以连续清查为监督林地控制系统, 保证林地用途的落实, 任何法律政策离开了有效的监督检查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管理落实后, 除要继续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林地巡回检查, 案件调查, 立案处理等制度外, 建立健全信息控制体系, 形成上下监察系统网络, 提高林地执法监察的科技含量, 实现动态监测, 做到地动我知, 加大违法毁林案件的查处力度。
(3) 努力实现有林地占补平衡, 有林地占补平衡是实现有林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手段, 要实现占补平衡应该以两个方面考虑: (1) 控制占、尽量少占有林地; (2) 努力恢复植被, 实现恢复大于占用。
5.2 林地管理具体措施
为了保障林地的合理使用, 在林地管理时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切实控制非林业建设占用有林地。首先是控制乱占乱开垦, 《森林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实施后, 国家建设和地下资源开发占用有林地受到严格控制, 乱开主要是一些山区村社, 毁林开荒、开沙、采石。因此必须加大对以上现象的查处力度有效控制乱占乱用。其次要引导非林业建设尽量利用岩石裸露、荒山荒地以减少对有林地的利用;第二, 加大恢复森林植被力度, 实现恢复大于占用。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植树造林, 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应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该费用专款专用, 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6 结语
为确保海口林场及周边地区环境良好。首先, 要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制度专款专用, 保证造林费用的充余。其次, 把有林地及无林地的后备资源家底搞清, 研究制定出造林规划和设计, 大力恢复植被, 增加森林覆盖率, 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促进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为该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程世斌.陕西现代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