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协议书格式(精选12篇)
婚前房产协议书格式 第1篇
协议书
甲乙双方现已自由恋爱,确立关系,并已明确结婚意向,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在无任何逼迫、双方无任何精神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经双方理智平等协商,就婚前一处房产签此协议,现甲、乙双方为避免纷争,爱情永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甲乙双方同意以甲乙两方名义在中国银行(银行)按揭住房一套。
1、房屋的详细情况如下:
住房产权地址位置:XXXXXXXXXXXXXXXXX 房屋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XXXX(重要)
2、双方的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出资人民币XX,作为该套房屋首付款;并出资人民币XX元作为该套房屋的房产契税;两项价款合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XXXX大写),具体以购房首付款发票和契税发票为准。并以甲方为主贷款人、乙方为保证人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XX万元整(贷款是否下发,房子是否收房)。
二、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对于房产的权利归属,双方一致协商并同意:
1、住房的首付款归甲方一人拥有,其余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即甲/ 3
方出资的首付款人民币XX元(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玖佰零玖元),如甲乙双方出现感情不和而分手,而分割房产时,乙方同意该房产首付款不作为共同分割项,乙方如在法律上对其有分割权自愿放弃,归甲方所有。
注:首付款占购房总款比:XX/XX=2X%。即分割房产时,按市场价格的XX%付给甲方后,剩余款项按甲乙双方1:1的比例分割。
2、甲乙双方共同具有还贷的义务。
房贷每月还款人民币XX元,由甲乙双方共同还贷,每个月甲方XX元,乙方XX元。
3、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未尽事项可自行添加
例如:分割房产的方式,归甲方所有,甲方付乙方钱;或者变卖房产分割人民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的本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3
XXXX年XX月XX日 / 3
婚前房产协议书格式 第2篇
甲乙双方现已自由恋爱,确立关系,并已明确结婚意向,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在无任何逼迫、双方无任何精神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经双方理智平等的协商,就婚前一处房产达成协议如下:
风险告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一、婚前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单方名义在按揭住房一套;房屋的详情况如下:
1、住房产权地址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购房合同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附件一《商品房购买合同》复印件
7、附件二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由于双方暂时未办理结婚手续,因此购房合同上暂时只有甲方的签署;但对于房产经后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责任等事宜,双方一致协商并同意:
1、住房归双方共同所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比例:甲乙双方各占50%;
2、甲方不得私自将此屋进行转让、赠送、抵押、拍卖、租赁、借用等其它用途;
3、婚前贷款由甲方还,此部分作为甲方个人财产;
4、婚后甲乙双方共同具有还贷的义务和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此协议双方无任何争议;
五、本协议经____________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风险告知: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
其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按揭房产权属问题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屋产权;物权登记
一、按揭房产纠纷问题的产生
国人素来安土重迁,房子在家庭财产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男女缔结婚姻伊始,房子便承载着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期望,一旦感情破裂,婚姻解体,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就成为离婚诉讼中考量的最大利益。在"蜗居"难求的时代,房价日益攀升,大多数人不再可能完全靠一己之力一次性付清房款,因此出现了"按揭房贷"的新型产权模式。"婚前按揭房产"即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此种房屋权属争议在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获得房屋产权证期间插入了结婚的法律行为。[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似乎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实践操作中却成了众矢之的,各种意见纷至沓来。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分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具有合理之处。
1.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所有人都认定房屋属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使房屋登记、买卖交易等其它法律关系有效进行。2.夫妻共同还贷实属债权行为,不能对抗由于先前购买房屋而产生的物权。银行和其它债权人之所以敢向房屋买受人发放贷款,是建立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基础上的,是出于对特定贷款合同相对人的信赖。3.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房屋所有人并非仅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恰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4.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期并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是供楼的责任主体,为房屋付出了更多的辛劳,首付款在房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婚后也会更多地承担供楼义务。法院在判决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向付出较多的一方倾斜,无疑更公平合理。[2]
三、按揭房屋权属之争的原因
(一)物权取得方式之间的冲突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有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之分。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是指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基础取得不动产物权,这是取得不动产物权最直接的方式,房产证即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志。非法律行为是指该不动产能够取得的法律本源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由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如法院判决、继承、劳动生产等。在这些条件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就有学者将通过婚姻直接产生的财产变动视为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以产生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确定物权之间的冲突。
(二)物权变动模式和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除法律规定外属夫妻双方所有。若以房屋产权证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标志,因产权证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婚姻法》为特别法,所以优先适用《婚姻法》认定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只要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就视为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而登记机关只会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对象,即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这两种认定方式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得出的结论显然不一致。
(三)传统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和法治时代财产观念下的婚姻家庭观之间的冲突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认为,婚姻的功能就是传宗接代,个人在身份上隶属于家庭或家族,便从来没有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的概念。近现代以来,家族血缘社会濒临解体,个人价值逐渐彰显,家族依附和身份隶属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大大降低,"个人"不断代替"家庭",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3]《婚姻法》也开始以个人本位的婚姻契约观为基础构建,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当事人自己管理婚姻家庭事物的自由。但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不能完全根据一般的财产法规则处理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目的创设的,由亲属身份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界限很模糊,法律根本无法准确计算其价值。站在这个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似有忽视婚姻家庭团体性价值而倾向个人主义之嫌,引起民众的争议在所难免。
四、《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没有考虑到房屋降价造成的减值部分如何处理,不够严密。我国许多地方仍然实行"男婚女嫁"的传统婚俗,结婚一般是男方准备住房,女方准备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和负责房屋装修。单纯从投入来说,装修、生活用品会贬值,房子却会增值,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也提到了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按照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补偿,但是房屋产权分割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是不能等量其观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是有困难的,再加上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女方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又不可知了。这种重出资看登记而忽视家务劳动等隐性价值的房屋确权方式,无疑未充分考虑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而且房产不仅仅为商品,它是婚姻家庭的住所,其中承载着太多的个人情感,已经成为了一个人具有所在城市居民身份的重要标志。若一味的将婚前个人贷款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则夫妻一方无异于寄人篱下,缺少归属感,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
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婚前未支付首付的一方加名有必要性。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最好一起出资付房产的贷款,房产共同署名。或者,虽然一方婚前个人贷款买房,但婚后双方偿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另一方可通过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共同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所有权改为夫妻共有。为减少因财产纠纷而破坏婚姻的因素,夫妻双方最好婚前公正财产,订立有效的婚前协议,把房产归属问题事先约定好。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注意保存房产出资证明、还贷凭证,万一发生纠纷,在离婚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与生活现实的协调与融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怎样避免该条款因为少了自然与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内涵而沦为机械的工具主义和物质主义的写实记载,如何尊重婚姻的生活原生态,达到情理法的内在统一,将工具主义层面上的法治化向前推进至伦理秩序重构的法治化,是我们每个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和责任。
参考文獻:
[1]陈凌云.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J].学术交流,2011(05):56.
[2]陈俊涛.婚姻法解释(三)若干认识误区辨析[N].中山日报,2011-08-22(F2).
[3]马忆南.婚姻法解释(三)的价值困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08-31(11).
房产婚前的协议书 第4篇
【案例一】原告黄某(夫)与被告白某(妻)于12月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市某小区某楼某号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示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日后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的损失即将男方享有住房的50%赔付给女方,即该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7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案例二】张江与刘丽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
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有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江向刘丽支付生活费用,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丽向张江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刘丽搬出张江的住房。
第三,及时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4万元钱款。
张江和刘丽婚后3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江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不同意按婚前财产协议履行。而刘丽辩称,双方虽然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两个案子,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两个案子的共同点和分析的焦点有:
1.都是婚前财产协议;
2.仅仅从财产约定的情况上看,对男方来说,都存在着不公平。但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强迫等情形;问题是:显示公平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以显示公平主张协议无效或由法律进行调整?
3.都与房产有关,且都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可以对抗婚前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19条就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渊源。我们注意到,婚前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整个婚姻法包括第19条,都没有强调公平原则。这是因为婚前财产协议不是一个单纯的财产协议,它还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所以婚前财产协议虽是一份协议,但不能简单的套用合同法中对公平对等原则。
事实上,大多数的婚前财产协议看起来都是有些不公平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又确实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前财产协议最重要的约定可能就是房产的归属问题。由于房产是不动产,对不动产的归属约定是否要以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才有效?如果只是约定,但没有去办理过户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留在下面来分析。先来看看两个案子最后的判决情况:
【案例一的判决情况】经调解未成,某法院一审认定并判决:
1.准许离婚;
2.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字,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但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所有。关于该房产另一半的约定,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该房产仍归原告个人所有。法院对认定的其他婚后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的判决情况】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刘丽并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向刘丽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合而产出矛盾,张江并无过错,也无相刘丽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嫁的个人房产判归刘丽,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刘丽,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20万元;张江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关于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我对两个案件判决结果的解读:
【案例一】双方的婚前协议条款:“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市某小区某楼某号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示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日后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的损失即将男方享有住房的50%赔付给女方,即该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主要隐藏了两层意思:
1.男方将自己的某房产的50%赠与给女方;
2.男方不得采用法律途径强制离婚,否则另外50%房产归女方。
第一层意思明确了这是一个赠与的法律关系,即男方将房产赠与女方。《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合同法》第187条也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这个案例中,该套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产产权还没有转移。既然房产产权还没有转移,赠与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赠与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被告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本案法院判决50%产权仍归被告所有。
法官之所以判决另外的50%产权仍然归被告所有,是因为协议条款的第二层意思表示事实上是限制了男方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离婚。通过法律途径离婚是每个人都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协议的语句表述被看着是冒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所以另外50%产权也仍然归被告所有。女方原本是希望通过婚前财产协议获得补偿,结果因为语言的表达方式,矫枉过正失去了原本可得到的利益。
【案例二】本案中,从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上看,是对张江房产、工资收入和离婚后的财产赔偿进行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双方产生效力,收到法律保护。
1.对张江房产的约定合法有效。和第一个案例看起来是一样的,但他们之间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一样。前一案例是赠与关系,赠与关系则意味着没有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双方
达成的协议,婚后房产仍属于张江的个人财产(仅供共同使用),如果张江提出离婚,则另行约定了房产的归属,即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并由张江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婚姻法》第19条赋予了双方对婚前、结婚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张江的婚前房产,其约定应对双方发生效力。这一点与前一案例有本质的区别。但值得注意到是,《婚姻法》第19条仅保护双方对婚前和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约定则不在该条规定之列,不受婚姻法调整。如对离婚后的财产约定,应由《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调整,此时则可适用公平原则,对显示公平部分可以主张撤销。本案中房产本身是属于婚前财产,但离婚后的房产贷款则是属于离婚后的财产,本案双方对离婚后的房产贷款约定由张江归还,显然已经超出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所以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被告关于房产所有权的约定,但驳回了被告要求张江继续偿还贷款的请求。
2.也是基于70%的工资收入是属于离婚后张江的个人财产,不受婚姻法的调整,由显示公平被法院予以撤销。
3.20万的赔偿金是属于婚姻期间的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受到法律保护。 两个案例中,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特别注意:同样都是“如果某某提出离婚,则...赔偿”,为什么第一个案例的50%被以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为由做无效处理,而第二个案例则被认定为有效?
事实上,通读两个案例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法院认为,第一个案例的语言表述中,实质上是限制了对方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离婚。其中的关键词是:“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该条的意思是:1.男方不得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离婚;2.如果男方执意要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则....,这样来看,确实是对男方合法权利的一种限制。
第二个案例协议上的语言表述中,表述的是另外两层意思:1.双方应不离不弃,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2.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则....;3.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这里面没有看到对对方权利的限制,有的只是对违反婚前财产协议的违约责任。这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婚前房产协议 第5篇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13年**月**日履行了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房产)范围:*****小区20幢3010室。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由甲方、乙方共同出款购买该房产首付款(甲方出资,乙方出资:),剩余房产尾款以甲方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即房贷),房贷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房产增值或价值下降等后果由双方承担,房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备注:如有纠纷,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备注:由于甲方是多套房产,甲、乙协议决定把该房产产权写在甲方名下,若出现纠纷,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2019年婚前房产协议书范本- 第6篇
婚前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婚前房产协议书范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查字典范文网!
2017婚前房产协议书范本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房产
甲方拥有座落于路弄号室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乙方拥有座落于路弄号室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
乙方拥有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三、其它约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2017婚前房产协议书范本篇二
甲方:XXX 身份证号:
乙方:XXX 身份证号:
甲方XXX先生与乙方方XXX小姐双方决定共同购置位于XX市XX区XX路X弄XX号XX室的房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购房涉及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信守:
一、由于乙方户籍不在XX市,为省却购房及按揭贷款中的麻烦手续,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出面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事宜,房地产权证上署甲方一人姓名。
二、由乙方出资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共计人民币XXXXX元整且乙方已经实际支付。
三、由甲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人民币XX万X仟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XX万元整),借款期限均为XX年,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每月还贷义务。
四、购房契税、手续费等由乙方支付。
五、甲乙双方所购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为甲乙双方所共有。
六、甲乙双方领取结婚证书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姓名依法添加到房地产权证上。
甲方: 乙方:
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 第7篇
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近日,本刊编辑部接到读者的电话,就谈到了这个话题。当爱情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在所难免,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双方最受关注的地方。而与此同时,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种情形的房产在分割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
加之目前房价不断高涨,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即使在婚前买房,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还是会普遍存在。那么,万一感情不合而离婚,这种房产该怎样分割?在此,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
婚前房产分割存争议
“虽然是婚前买的房,但在离婚之后增值部分应该怎么处理呢?”近日,记者接到读者王女士的电话。
王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临解体,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上却“卡了壳”。原来这套房产是她好友在5年前买的,其时尚未成婚。好友婚后男方并未买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原来70万元买进的房产,已经涨到了200万元左右,在此期间,两人共同还清了剩余的40万元按揭贷款。男方也承认房产确实应该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认为自己为归还房贷做出过贡献,因此除了要求归还共同还贷的按揭款部分之外,还要求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其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并非只有王女士的朋友碰到这种情形。据了解,婚前买房并不少见,但由于房产是个人资产中的大宗投资,因此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做到一次性付款,而需要借助银行的力量,而且贷款期限较长,超过十年者比比皆是。于是在婚前买的房,往往在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虽然新《婚姻法》将婚前个人所购房产划入“婚前财产”,但实际上,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类财产,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前文中提到的配偶一方到底是否可以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收益,目前存在分歧,主张不能分享的和适当补偿的意见都存在。
房产分割以“登记”为准
婚前买的房,离婚后到底怎么分呢?
专家表示,应视双方出资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况来具体进行分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二种则是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种是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考虑到本刊之前曾讨论过恋人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如何处理的话题,而第一种与此有类似的地方,所以在此不再展开解析。
对于后两种情形而言,第三种情况居多,一般是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这里面同时会涉及到“婚前财产”范畴,故使得财产的分割变得较为复杂起来。当然,第二种情况也存在。
那么,对于一方出资购房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呢?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
情形一:双方登记“对半分”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专家表示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朱先生与徐小姐与2006年夏天登记结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房,为了向徐小姐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两年后,终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产的要求,而此时这套房产市值达180万元,遭到朱先生拒绝。但无奈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虽然朱先生极力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但于事无补。
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如是说。他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案例2:2004年春,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三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价7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40万元,是年冬天与刘小姐结为夫妻。5年来两人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但他们的婚姻没能持续下去。至于房产如何处理,两人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
律师解答:马永健表示,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增值部分分配存争议
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购房产其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平分,目前还存在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对于婚前所购房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到底该不该让另外一方分享,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这方面存在争议。
记者了解到,根据以前的一些具体案例来看,倾向于配偶一方并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因为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所有方个人享有。这也就是说,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而言,主张不平分的大有人在。
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表示,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既然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产增值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比如共同还贷),因此产权拥有方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补偿。不过许海波同时承认,这种观点只是从道义上说应该如此,并没有法律依据。
而记者也从沪上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对于婚前所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也出现了同意补偿的情形。沪上一位律师表示,近期就有一对离异夫妻接受了这样的调解方案:产权所有方同意将房产增值部分与对方平分。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前协议书格式 第8篇
女方: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________年___月__日花小钱换红本本。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家庭地位
1, 在前提男女平等之下,女方享有特殊的家庭优越权(如,争吵男方需礼让女方,休息日度假以女方喜好为第一考虑选择等)
2, 男方要爱护女方,呵护女方,女方特殊时期特殊照顾(生理期,怀孕,哺乳期等)
3, 男方在女方陈述事情最迟第2次时,就要行动解决事情问题,不得拖延。(拖延扣除零花钱20元/次,依此类推)
4, 女方要加强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得浪费攀比(比如频繁去SPA馆,买减肥产品,买奢侈品等)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5, 女方负责怀孕生育哺乳小孩至达到学龄后,由男方负责主要小孩放学上学接送任务。(特殊、实际情况可商量而定)
6, 双方必需尊重,孝敬双方父母。(男方父母需按女方要求给予彩礼,若不给,女方有权不孝敬,并控制男方给父母抚养费用),对待双方父母要公平公正。
7,双方在___年___月前需备孕,男方不可以没条件要孩子,再等等为由拒绝生子否则,女方有权不怀孕,或者生育小孩后孩子随母亲姓,严重情况可离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得重男轻女,在生育孩子问题上,以女方意见为主。
8,责任分担
A,家务由男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务由女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采买日常用品(2)买菜(3)煮饭、做菜(4)洗碗、清理厨房(5)倒垃圾(6)清洁、整理家务(7)洗衣服、熨衣服、晒衣服(8)收衣服、叠衣服(9)房屋及电器修缮(10)其它 ※双方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A,要珍惜双方的劳动,爱护刚打扫干净的房间,不乱扔东西,及时整理衣物,保持清洁。
B,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女方决定,重大事务由双方协商决断。
C,家外的事务,由男方出面交涉。
D,家务责任未完成达标一方做出罚款(20元/次,依此类推)
9,男方需无条件遵循《联络守则》
打电话不能不接,吵架不可以拉黑名单、拒接、扣电池,不能假装没看到。如果在工作必须以短信形式告知,回短信不能超过二十分钟,公司有紧急事情事先报告动向。
二:家庭经济
1,房产:无。以后购置房产不论谁是户主,无论家庭美满还是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有权利让谁入住,让谁出户,房产为男方赠与女方,房产不划为共同财产之内。
2,收入:每月30日发放零花钱,男方零花钱(收入总和10%基础点)(女方零花钱(收入总和20%基础点+10%提成点)其余资金全部上交共同账户。男方不得拒缴、遗漏,私设小金库。男方零花钱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支,预支。女方享有知情权和审计权。男方零花钱必须记账,便于每月30日盘底。(注:一次未记账扣款100元,以此类推。)
例如:某月,男方赚2000元,女方赚1500元。 男方零花钱为(2000+1500)10%=350元;
女方零花钱为(2000+1500)20%+150010%=850元
3,账户:建立共同账户,以女方为户头,女方掌握密码。当共同账户款额达到2万元或两万元以上,只留取1万元为家庭使用流动资金,其余金额以女方为户头,存入定期。动用共同账户资金,由女方按情划拨。家庭支出要专款专用,由女方统一签收。
4,权利与义务:
A, 双方任意一方,欺骗或隐瞒对方独自办理了信用卡、借贷、炒股等相关事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资金损失由自己承担,与家庭共同资金无关。若因此导致离婚,此项经济也要赔偿给对方。
B,男方须向女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C,女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D,女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E,在单项家庭消费1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F,男方每年为女方购置不少于8克黄金或金首饰,(具体情况在女方同意
夫妻婚前购房协议书格式 第9篇
乙方:xxx 身份证号:
甲方xxx先生与乙方方xxx小双方决定共同购置位于xx市xx区xx路x弄xx号xx室的房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购房涉及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信守:
一、由于乙方户籍不在xx市,为省却购房及按揭贷款中的麻烦手续,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出面签订《房地产合同》以及《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事宜,房地产权证上署甲方一人姓名。
二、由乙方出资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共计币xxxxx元整且乙方已经实际支付。
三、由甲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币xx万x仟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xx万元整),借款期限均为xx年,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每月还贷义务。
四、购房契税、手续费等由乙方支付。
五、甲乙双方所购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为甲乙双方所共有。
六、甲乙双方领取结婚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姓名依法添加到房地产权证上。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婚前财产协议范本格式 第10篇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于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书格式样本 第11篇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儿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女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
丙方爱人见证:
订立时间:
****年**月**日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 第12篇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黎某因结婚需要在城口县城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价值13万元。同年11月,黎某与陈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0年6月,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30多万元)。双方对房屋属黎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黎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13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陈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观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黎某个人所有。从法律关系上说,黎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条规定 “法定
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现在没有交易习惯,那么应当归属于财产所有人。观点二: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婚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婚后的各种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不是个人的都应当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后卖出婚前个人房产时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
【评析】
笔者认同观点一,原因如下。
一、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
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而本案中可以明显的看出,黎某的房产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房子,目的不是投资盈利。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时,该房产应属于黎某一人所有。
二、从法理的解释看,法律把个人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原因是夫妻二人为了生活、生产都付出了心血和劳动,如果把此收益只归为一人,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然而在本案中,该房产是黎某婚前购买的,陈某并没有为之付出任何贡献,处于公平的考虑,不应分割该个人房产增值的部分。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财产投资”并没有明确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为此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