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报表填报说明范文第1篇
一、餐费
1、餐票必须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加班餐费两个费用项目填列,同时后附审批明细单。严格区分:“加班餐费审批明细单”和“业务招待费审批明细单”分别填列。详见附件。
2、加班餐费的“用途”填写“餐费”;业务招待费的“用途”处只填写“业务招待费”;其他需要填报的事由在“加班餐费审批明细单”和“业务招待费审批明细单”补充。
3、餐费的发票的粘贴要求: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将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明细单(部门集中填报使用的单据)、发票、“加班餐费审批明细单”或者“业务招待费审批明细单”依次粘贴。
二、交通费
1、公司的交通费主要为加班车费、差旅费、高管车补等。
2、交通费的费用报销单填写要求:加班车费的“用途”填写“车费”或者“交通费”;高管车费不能填写“车补”、“补贴”字样,填成“车费”或者“交通费”即可。
3、加班车费的发票粘贴要求: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将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明细单(部门集中填报使用的单据)、发票、“市内交通费明细单”依次粘贴。提示:其中“市内交通费明细单”增加“审核人”一项,即要求报销人的上级领导审核签字。“市内交通费明细单”上报到财务前一定要将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报销人、起止时间、起止地点、票号、金额等等。
三、对公支付费用的要求:
1、1000元(含)以下的金额允许使用网银或者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对
公费用不允许使用现金,使用电汇或者支票支付。
2、购买办公用品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应在OA申请单上明确采购价格低于扣税后的价格,否则不能上报到财务中心。
四、费用报销单粘贴规范示例
1、市内交通费的票据比较狭长,规范粘贴方式见示例。如有派车单,务必粘在发票的后面。如下图例:
2、如果一次性粘贴票据较多,切忌如左图平铺式粘贴,应将粘贴纸裁成费用报销单大小形状,平整地粘贴在粘贴纸上。
3、如果一次粘贴票据较多,切忌在单据的一侧粘贴较厚,这会给签字、装订、保存带来不便。准备一张费用报销单大小的粘贴单,将票据像鱼鳞状顺次粘贴,如下图
2、图3所示。
4、关于发票内容与费用性质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填两张金额一致的费用报销单,一张按发票内容填报(按授权报批签字完整),另一张按费用性质填报(经手人签字即可),见下图范例:
自7月1日填制的费用报销单开始执行。
国资委报表填报说明范文第2篇
1、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本行对应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中第十九行,应先填附表一再填此行。
基本业务收入指的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相同。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有一项基本业务收入,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汇总纳税企业由于其成员企业众多,行业不一,可以在不同事项中分别反映。
其他业务收入指的是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含逾期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在此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不是会计科目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了部分“营业外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内容。
2、第二行“销售退回”:填写纳税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的销售收入退回。一般情况下,企业只有取得《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凭此证明单,销售方开具红票冲减的收入填入此栏次,其中不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金(增值税为价外税,没有在销售收入中核算)。
3、第三行“折扣与折让”:填写纳税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的现金折扣,不包括直接扣减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一般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况:“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全额列入主表第一行,准予减除的折扣额在此行填列。
4、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金额。本行次是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5、第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单独核算的免税收益。免税收益是指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如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费”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并要求纳税人对此进行单独核算。
本行是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其中数,填写的免税收入是收入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由于纳税人已将免税收入计入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对应的成本、费用填列在相应栏次。旨在与第七十一行的免税所得相对应。
6、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写纳税人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纳税人因无形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及收益涉及3个方面,在纳税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纳税人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此项收入填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相应的成本填入主表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在本行填写。注意填写的数据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额;
(3)纳税人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填入主表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中。注意填写的数据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额。
7、第七行“投资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所得。
本行填写既较为复杂又非常重要。一是要求纳税人依据税法的口径填列,本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长期投资”“财务费用”三个科目,不是会计科目中的“投资收益”数额。二是本行需要对会计科目中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后填列;三是本行与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的持有收益有不完全对应关系,本行中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在附表二中填列;四是本行的投资收益仅指境内部分不包括境外投资收益。
(1)存款利息收入:指纳税人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收入。其数据来源于“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能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依据,因此纳税申报时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要在此行填列,不能计入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
(2)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指纳税人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收入。
(3)股权投资的股息所得:指纳税人取得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全部所得。
本行填写的股息性所得与会计核算中股息性所得存在的几点主要区别:
①税收理论将纳税人分回的股利已纳税款作抵免处理,按税前利润确认;会计上对投资分利按税后所得确认投资收益。新申报表遵循税法原则,将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性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②税法对股权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的时间不同。会计核算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纳税人于实际收到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每一会计末,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要求纳税人于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将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中已做分配的投资收益填写在新申报表主表的第七行及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
③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数额与采用权益法所确认的数额有差异。权益法依据被投资企业的累计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没有剔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税法规定的股息性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
④纳税人短期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会计核算时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纳税申报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在本行填写。一方面纳税人的收入中包括了取得的所有股息性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是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纳税申报时应并入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中,还原成税前所得。
⑤纳税人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8、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与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投资转让收益相对应。
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投资损失,计入主表第三十一行“投资转让净损失”中。
9、第九行“租赁净收益”: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减除租赁支出的净收益。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租赁净支出,计入主表第二十四行“租赁净支出”中。
本行不包括一是已填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收入;二是施工企业已做销售收入核算的设备租赁收入;三是房地产企业已做销售收入核算的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
10、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填写纳税人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本行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汇兑净损失”,计入主表第二十三行“汇兑净损失”中。
11、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写纳税人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收益额。本行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资产盘亏、毁损、报损净损失”,计入主表第三十行“资产盘亏、毁损、报损净损失”中。
纳税人转让的有关资产的收入应计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
12、第十二行“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即包括有明文规定的免税补贴收入,也包括不免税的补贴收入。数据来源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或企业单设的“补贴收入”科目。
13、第十三行“其他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除了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境外投资收益等。其中,总机构管理费不仅指经税务机关批准收取的,还包括企业自行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本行数据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是一个比较主要的行次,其中一些项目为收益额、一些项目为收入额,填写时应加以区分。
“境外投资收益”在本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是将境外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所得;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因此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盈利时,将境外投资收益填在本行,如果有一方亏损,境外投资收益不在本行反映;三是本行填写的境外所得是剔除成本、费用后净收益的概念。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4、第十四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写第四行至第十三行的合计数,其中不包括第五行数。
(二)扣除项目的填定
1、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中耗费的各项成本。包括各项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本行对应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的第八十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是财税字[1996]97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结转以后补扣”。因此本行强调当的概念,不包括以前补提补扣的成本;二是要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不能相互混淆及重复扣除。
2、第十六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在“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第十七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是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的合计数。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反映的是会计核算的数据,并且对于已计入成本的,不得在期间费用中重复扣除。
4、第十八行“工资薪金”(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因此本行只是《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中列入期间费用的工资,与附表四《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也是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因此本行填写的工资薪金的口径不同于纳税人工资总额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十八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四行+第五行
5、第十九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本行反映计入期间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与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十九行的职工福利费=附表四第四列的第十行-第四列的第
二、
三、六行主表第十八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表四第五列的第十行+第六列的第十行
6、第二十行“固定资产折旧”(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二十行的固定资产折旧额=附表五第12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第13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
7、第二十一行“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二十一行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附表五中第12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第13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
8、第二十二行“研究开发费用”:填写纳税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二是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9、第二十三行“利息净支出”:填写纳税人“财务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利息收入已在第七行“投资收益”中反映。
10、第二十四行“汇兑净损失”:填写纳税人“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的借方余额。本行与第十行“汇兑净收益”相对应。
下面两项内容不在本行填写:一是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二是筹建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已计入开办费或固定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
11、第二十五行“租金净支出”: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租赁净损失。本行与第九行“租赁净收益”相对应。
12、第二十六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填写纳税人已提取计入管理费用应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本行由下属企业填写,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由总机构计入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
13、第二十七行“业务招待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14、第二十八行“税金”:填写纳税人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该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15、第二十九行“坏帐损失”(附《坏帐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16、第三十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写纳税人采用备抵法核算在本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17、第三十一行“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本行与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相对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因此对已在本行填写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应在第五十九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第三十二行“投资转让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进行投资转让实际发生的净损失。本行与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相对应。
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企业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对已在本行填写的投资转让净损失,一是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二是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应在第五十九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内容。
19、第三十三行“社会保险缴款”:填写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0、第三十四行“劳动保护费”: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特殊行业或在特殊地区的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以及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此项支出应取得合法凭证,不能直接发放现金,否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1、第三十五行“广告支出”(附《广告支出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全部支出。本行与附表七《广告支出明细表》相对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要求纳税人作为广告费用的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本行填写的广告支出是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全部广告性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这两个文件对广告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加以限定。因此纳税人将超过部分在第四十九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第三十六行“捐赠支出”(附《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即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包括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捐赠。本行与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相对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资助,在第五十一行调增应税纳所得额。
23、第三十七行“审计、咨询、诉讼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审计、咨询、诉讼费用。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4、第三十八行“差旅费”、第三十九行“会议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负有举证的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在纳税检查环节,不在纳税申报环节。
25、第四十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本行数据来源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26、第四十一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7、第四十二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写纳税人第十七行至第四十一行以外其他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项的填写
1、第四十三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写第十四行减第十五行减第十六行的计算数。本行如为正数则为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本行与纳税人在“损益表”中核算的“利润总额”没有完全对应关系。
2、第四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纳税人依据会计口径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的合计金额。本行填写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的合计数。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不能填写负数。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3、第四十五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应付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
4、第四十六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额”(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在税前扣除。
5、第四十七行“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第四十八行“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则按取得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纳税人从事代理进口业务,按其代购代销收入2%计提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第四十九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广告支出。
广告支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
8、第五十行“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既不同于公益性捐赠,也不是广告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第五十一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全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如果纳税人对非关联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资助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在本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第五十二行“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
涉及折旧、摊销问题的几项主要规定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购商誉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企业不得自行实行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三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等。纳税人如有税法规定不准予扣除或超过规定标准多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在本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五十三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额度扣除的坏帐损失。坏帐损失作为一种财产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本行填写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纳税人调增的坏账损失。
12、第五十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多扣除的坏账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
由于税法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和比例与会计核算不同,因此本行填写采用备抵法核算的纳税人调增的坏账准备金。
税法为了防范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在提取坏账准备金和扣除坏帐损失方面的特殊规定:一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帐损失,除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赊销业务,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13、第五十五行“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填写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银行的罚息及合同的违约金不是行政性罚款,不在本行反映。
14、第五十六行“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第五十七行“本期增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五十八行“本期增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填写纳税人扣除的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出版企业的提成差价属于准备金性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目前,税法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八项:坏账准备金、商品销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保险企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行填写纳税人已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15、第五十九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写纳税人除以上调增项目外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多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在第四十二行中已扣除的预提保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6、第六十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第六十一行与第六十二行的合计数。
17、第六十一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18、第六十二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纳税人其他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以前应结转在本年扣减的项目。例如准予在本年调减的以前的广告费等。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9、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第四十三行加第四十四行减第六十行的计算数。
本行如为正数,是纳税人弥补以前亏损以及填写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的依据;本行如为负数,是纳税人当期申报可向以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20、第六十四行“弥补以前亏损”(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弥补以前亏损的金额。本行与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相对应。本行金额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弥补以前亏损,要经税务机关批准。该行数字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填写的。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的当年其亏损额已与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赢亏相抵,因此不能弥补汇总(合并)纳税的亏损额,所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填本行。
21、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填写第六十六行至第七十二行的合计数。
本行金额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减第六十四行的余额。
22、第六十六行“国债利息所得”:填写纳税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已计入第八行的国债转让净收益属于投资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得在本行扣减。
23、第六十七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免税的各项补贴收入。
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行反映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不计入损益的免税补贴收入。
24、第六十八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纳税人免税的13项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文件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费等13项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第六十九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由于第七行已将应补税和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全部按还原后的数额并入收入总额,因此本行填写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也应按还原额减除。
本行填写的投资收益包括从无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从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
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强调:“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26、第七十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所得。
27、第七十一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28、第七十二行“其他免税所得”:填写纳税人除上述免税所得外,按有关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项免税所得。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29、第七十三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第六十三行减第六十四行减第六十五行的计算数。本行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30、第七十四行“适用税率”:填写纳税人实际计算缴纳税额的税率或征收率。
本行与旧申报表的税率不同,即可以填法定税率33%,也可以填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一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就地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此行填写换算后的征收率。
就地纳税成员企业的征收率=适用税率就地预交比例
31、第七十五行“应缴所得税额”:填写第七十三行第七十四行的计算数。本行反映纳税人在纳税的纳税申报所属期累计应缴的所得税额。
32、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填写上多缴的所得税额,此行不能为负数。
33、第七十七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当各期(季、月)实际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4、第七十八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35、第七十九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已在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填写了境外投资收益,则在本行填写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额;如果纳税人境内亏损,“其他收入”中不能填写境外所得,而将境外所得的应补税额在本行用负数表示。
36、第八十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额。
37、第八十一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第八十一行减第七十六至第八十行的计算数。本行是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本表中第十九行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
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
7、
8、32行。
存款利息收入不在本表中填列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帐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
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
2、
3、6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福利费;
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4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4%,第5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2%,第6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5%;
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5行(如果余额为正数);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11行)+(第5列的第10行―第5列的第11行)+(第6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1行)=主表第46行(如果结果为正数);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
3、
4、
5、6列与第11行第
3、
4、
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2行填报。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应合计填写列在主表的第62行。
《坏帐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帐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帐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帐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帐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填报合计数。
《广告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
1、 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 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63行“纳
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三、“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四、“本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主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
国资委报表填报说明范文第3篇
水文统计年报表填报说明
一、站网部分
1、水文站网
国家基本水文站:经统一规划而设立、进行长期连续观测、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刊印的水文站。
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水文部门以外(如电力、交通、铁道等部门)单位设立的、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的水文站。对省(区、市)水文单位而言,流域机构水文站属于水文部门的,不能作为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进行统计。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的观测项目、测验方法、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均不作统计。
专用水文站:水文部门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未列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的水文站。非水文部门设立的专用水文站不填列。
水位站:单独设立的水位站,其它测站附设的水位观测项目不计在内。
雨量站:单独设立的雨量站,其它测站附设的雨量观测项目不计在内。
蒸发站:单独设立的蒸发站,其它测站附设的蒸发观测项目不计在内。
- 1 -
水质站:进行水环境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的基本单元,可由一个或多个断面或采样点组成。水质站数以控制断面来计算,辅助、对照断面不计算在内,只统计到控制断面。
地下水监测站:根据统一规划而设立的地下水观测井。
实验站:按径流、蒸发、测验方法、水库、地下水实验站分别填列。具有流量观测项目的实验站兼做基本水文站的,除填列有关各栏外并填列“兼水文站”栏内。
辅助站:为配合基本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按一个计算)站点。
拍报水情测站: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拍报水情的水文测站,按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分别统计。一个测站同时向几个单位拍报水情和几个项目者,仍以一个站填列。
发布预报测站: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发布水文预报的测站。一个站同时向几个单位发布水文预报的,仍以一个站填列。
2、观测项目
流量:断面流量资料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数目。
水位:水位站和水文站观测水位的项目的总数。
水质:断面或采样点水质资料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数目,与水文站网中的水质站数相等。
地下水:按观测地下水的井点数统计,与水文站网中的地下水监测站数相等。
降水:包括雨量站数和附设在水文、水位等测站上的雨量观测项
目的总数。
泥沙、水温、冰情、比降、蒸发、水文调查等,均按观测项目数统计(包括独立观测的某项目测站及水文、水位等测站含有的观测项目)。
3、测验方法
测验方法的站数按观测项目分类统计。
测验类别的站数统计各栏均为单项统计,如某站既是实行站队结合的站,又是要用桥测的站,则该站在两栏中都要计入。
在水位站、雨量站测验方法中属于模拟纪录的,则列入普通自记栏内。
自动测报的水位站、雨量站,往往同时安装固态存储设备,则同时在固态存储和自动测报栏填列
二、设施设备部分
1、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在水文常用设施、设备、仪器的统计中,对已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运行或使用的均统计填列。对已报废的设施、设备、仪器应在统计中减除。
缆道(车):已投入运行的缆道(车)数。一个测站同时有手摇和机、电动的,只填机、电动;一个测站同时有缆道和缆车者,只填缆道。
机动测船:有动力驱动的测船数。机动测船中,主机和副机总马
力大于65KW的测船数,应同时在65KW以上测船栏中填列。
化验室按间数为单位进行统计。
水质分析仪器:分析测试仪器数。
2、房屋及固定资产
在房屋面积统计中,不计在建的房屋面积。
办公用房:用于行政办公的房屋面积。
生产用房:用于业务生产的房屋面积,包括:测站站房、资料室、化验室、计算机房等。
成套住房:有单独的卫生间和厨房设施的住房。成套数填成套楼房的套数。
固定资产总额:本部门全部固定资产的历年累计总额。
三、机构、人员部分
省局人员:省局机关的人员数,不含下属单位的人员。
地市局人员:地市局机关的人员数,不含下属单位的人员。 水文勘测队人员:勘测队中专门从事勘测任务的人员。
水文测站人员:常年驻守在水文测站的人员。凡已实行站队结合的地区,水文勘测队驻站人员是勘测队派出人员,应视为勘测队职工,统计在水文勘测队职工人数中。
实验站人员列入水文测站栏内。地市分局(勘测大队)下设的水文中心站,不作为一级统计,其人员填列水文测站栏内。
经营实体人员:正式职工中专职从事技术咨询、综合经营及在工
厂、车间等实体工作的人员数。对于在其他部门兼职的人员以其工作侧重点填入相应部门的人员栏中,不得重复统计。
水环境监测(分)中心人员应同时计入相应的省局、地市局、勘测队人员中。
在职职工:水文部门正式职工数(以工资表在职人员数为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及临时工、委托观测员,也不包括水利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列入国家基本站的水文职工。
行政:专门从事行政管理人员数,具有技术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应按技术人员统计。技术人员中有教授级高工者计入“高工”栏:对具有经济师、会计师、技师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并入相应的技术职称栏内统计,如:高级会计师并入“高工”栏。
委托观测员:委托观测水位、雨量、地下水等水文项目的人员数,其数目按水文部门享受委托观测费人数填写。不由水文部门委托观测的,不统计在内。
四、经费部分
在主管部门核拨事业费中,基本支出是指本由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用于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的人员、公用等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本由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用于完成特定的业务工作任务的专项工作经费,在相应栏目中分列。未列项目在“其它”栏目中填列项目内容和数额。
主管部门核拨基建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机构本
计划投资核拨经费额。在“其它”栏目中填基建专项(单列)。
外部门专项任务经费:外部门委托专项任务所支付的经费。 地区(地、县)投入:地、市、县等政府计划、财政对水文的投资经费额。
水利部投资:由水利部下拨的经费,包括基建费、专项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分项数额填入相应栏内。
人均事业费:为事业经费总额/人员总计。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总额/在职人员。
五、其它部分
国资委报表填报说明范文第4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普查机构填写区划代码、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填报单位免填。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12位代码,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由PAD采集软件自动编写。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及区划代码。建筑业单位需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的注册地与单位所在地一致的,免填本项。本项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筑业单位的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普查机构填写注册地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免填。注册地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必须与单位注册地址相对应。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最主要的或占增加值(营业收入)最大的业务活动,填写在“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1”当中,以此类推。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 第二部分:核实后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单位填写的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4位行业小类代码。行业名称由数据处理平台根据行业代码计算赋值。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②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④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⑤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⑥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①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②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各类寺庙等。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工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机关的登记注册类型填“110国有”,居委会、村委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的登记注册类型填“190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填“120集体”。
开业(成立)时间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企业填写实际开业时间,其他单位填写批准成立的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开业时间填写。
(2)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后,正式开始运营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运营状态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吊销: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8)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需具体说明情况。 单位类型具体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进行填报,统计上视同法人单位选填1法人单位。普查机构要对视同法人单位做出标记。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需具体说明情况。 是否生产能源产品、是否经销能源商品是否生产能源产品,指是否生产煤、煤制品、焦炭、石油及石油制品、天然气、电力或热力等产品;是否经销能源商品,指经销煤、煤制品、焦炭、石油及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商品。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反映法人单位和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选择1是,需要继续填写本部和其他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主要包括法人单位本部和其他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产业活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6位)、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的关系。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类别、归属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6位)等。
二、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
顺序号 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4位顺序号。
有无工商营业证照 有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填写“1”,没有的填写“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开头一般为92)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免填本项。
工商注册号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户免填本项。
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对于无照经营、无正式名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采用“户主+经营性质”的方式命名。 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填写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个体经营户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本项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报单位填写。要求写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普查机构填写区划代码、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填报单位免填。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12位代码,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由PAD采集软件自动编写。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个体经营户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个体经营户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3位行业中类填写。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018年6月30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国资委报表填报说明范文第5篇
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共设10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农村自主选拔专项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地方高校农村专项一批、本科一批、地方高校农村专项二批、本科二批、直招士官批、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
2014甘肃志愿设置为:农村自主选拔专项批设置一个志愿;地方高校农村专项一批设置一个志愿(含6个专业);地方高校农村专项二批设置“一个一志愿,两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其他批次网上填报志愿均实行“一个第一志愿、 3个平行二志愿”模式,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今年高考第一次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3日20:00至6月25日20:00,填报批次包括本科提前批、农村自主选拔专项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地方高校农村专项一批、本科一批、地方高校农村专项二批、本科二批、直招士官批;第二次填报时间为8月5日20:00至8月7日 20:00,填报批次为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继续实施征集志愿,民族班、预科生、“民语类”、“三校生”等随批次进行征集,其余批次不实施征集志愿。
在征集志愿过程中,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征集两次志愿,本科三批征集一次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两次征集分别设两个志愿,本科三批一次征集设4个志愿,高职(专科)批两次征集分别设4个志愿。
征集志愿投档模式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比例投档。第一次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第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最新征集的志愿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