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经济法(精选12篇)
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法律制度
国内外经验表明,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上, 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密的经济法规, 各经济主体活动无法可依, 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就不能得到维护, 市场竞争作用也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一片混乱。因此,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程。
一、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现象”及产生原因
建立和谐型的市场经济体制, 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产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而这些都需要法律规范加以引导和约束。当前各种市场经济活动中, 在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等各环节, 仍存在种种不和谐现象, 例如:一些市场主体只讲权利, 不履行法定义务;市场竞争无序, 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屡禁不止;市场交易不讲诚信, 制假售假;土地、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违规经营问题严重;市场主体违法经营, 执法部门查处不力等等。
本文认为造成以上不和谐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严格遵守法律的意识和习惯
一是市场主体,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还是个体工商业户, 其行为短期化倾向明显, 缺乏依法经营意识, 加上造假成本低, 一些生产者、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而故意违法经营, 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打击。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严格执法, 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行为的现象司空见惯, 政府的一纸文件、一次会议纪要, 领导的一个批示往往可以凌驾所有的法律、政策。三是消费者缺乏正义感、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 为贪图便宜仍然购买和使用, 为造假售假提供了市场。
2. 市场经济立法不完善
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 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形成仅是“初步”, 部分领域的立法存在空白。二是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在大规模的法律创制中, 存在一些法律“白条”现象。三是部分法律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亟待修改。
3. 行政执法不严
一是部分人在思想上缺乏严格执法的意识, 导致缺乏严格执法的决心而对违法经营行为采取放任或纵容的态度, 甚至把守法经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二是行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素质低下。行政机关机构重叠, 职能交叉, 人浮于事,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从而出现“监督真空”。
4. 司法审判工作存在公平问题
目前有些法院对有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存在有案不收、久拖不决的现象, 没有真正支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 没有通过开展行政审判工作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对于刑法新增的虚假投资罪、抽逃出资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串通投票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准, 审判经验不足。或处理过宽, 或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导致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从而放纵了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自由竞争, 这就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法治措施来实现。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规范的规则制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并非其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所可替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的主导性规范只能是法律, 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来强制规范, 用普遍性、强制性和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惩处违规行为, 用法律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 从而强化市场规则, 保护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和谐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二、采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的几对重要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应以充分尊重其特有的规律性为基点, 作为体现规律性的经济规范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不能代市场而为之。因此, 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时, 要处理好以下几对重要关系。
1. 法律制度的“保护职能与市场法则”关系
要重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 强调用法治来组织、管理经济, 使法治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利用法律制度真正使政企分开, 政府职能转变, 规范干预, 消除腐败, 为市场提供规范的外在环境。提高社会分配关系的公正性, 兼顾效益公平, 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既要看到法治与市场经济统一和协调的一面, 又要看到法治与市场法则斗争和冲突的一面, 捍卫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 清晰各自权利边界, 使处于同一规则下的各市场主体可以事先知道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 从而大大减少了不确定性、成本和外部性等问题。用法治克服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和其他秩序问题, 这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期尤为需要。
2. 法治手段的“功能性与目的性”关系
要明确法治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 是一个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互动过程, 法治的目的是规范秩序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不是独立于市场之外或凌驾于市场之上的, 防止为满足社会一时之需而目光短浅地追求所谓完善的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必须反映和服务于市场经济。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又要自觉抵制限制市场的消极方面。这表明法律来自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相互活动时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法律法规来源于市场秩序并服务于市场秩序, 法律的运做应以市场内在竞争秩序的自发形成为指导思想。
3. 法律规范的“投入成本与实际收益”关系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式和价值观念己成为一种共同的选择, 但法治也在消耗着社会经济有限的资源。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法律本身是一种资源, 它如同土地、机器等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要素。法治也已成为一种经济行为, 它消耗着社会经济资源, 也存在着机会成本等问题, 具体而言, 有立法成本、程序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制度成本等。法治应侧重于健全法律秩序和公平规则, 减少交易障碍, 降低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既要高扬法治的价值观念, 也要注意社会的承受能力, 降低法治成本;既要注意左右法治成本的经济要素, 又要注意非经济要素对法治成本的影响, 使立法、执法成本成为立法、执法决策的必要内容, 使法治建设以最少的成本带来最大的收益。
三、新时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对策
新时期我国市场秩序规范化过程是一个市场经济和法治的互动过程, 必须通过法治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 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 制定新时期的法治补救措施
在新的历史时期,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而这必然会引发现有法律与社会客观现实局部脱节的现象, 暴露出不少缺陷、漏洞和薄弱环节。所以, 必须采取法治补救措施和其他各种社会补救措施, 严厉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投机冒险活动。一是加强法律制度的修改补充工作, 修改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的法律制度, 补充为新的形势任务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授权立法工作, 授权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暂行性的行政法规、条例、办法、措施等, 调节新的社会关系, 控制和防止混乱、失控现象, 保持法律秩序的平衡与稳定。二是在对解决某一方面新的社会问题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时, 可以先制定一些单行性的法规, 以解决急需的向题, 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创制完整的法律。三是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 针对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 适当扩展现有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充实现有法律规范的内涵, 增强法律调整机制的社会适应性, 以加强对社会变迁时期出现新问题的法律调控。四是充分发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指导作用, 弥补法制手段的缺陷与不足。
2. 建立完善市场诚信法则和信用机制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道德准则, 它更应该是一项交易法则。为使其充分发挥规范市场交易, 约束市场主体的作用, 必须从正式制度的层面对待诚信问题, 用法治维护市场诚信, 建立市场诚信法则, 以解决我国市场交易中存在的的诚信危机, 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特别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 必须将信用机制的完善纳入法治的轨道, 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市场信用体系, 用通过国家强制力约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 实现公平、公开和平等,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与社会信用缺失有着密切关系, 必须将信用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制定有关法规, 强化法律的规范作用, 完善市场信用机制, 这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3. 加强经济执法环节的建设与保障
全面的经济执法活动, 是在和谐社会发展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根本途径。法律制度的实现, 主要靠守法和执法活动完成。从近些年来的现实情况看, 法律实施是一个最薄弱的环节。制定出来的许多法律法规, 并没有完全地变成各级各方面国家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徇情枉法, 违法乱纪现象十分严重。要建设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就必须完善强化经济执法机制, 而完善强化经济执法机制的根本问题, 在于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一是通过改革理顺政企关系, 彻底改变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 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将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从经济管理体制上杜绝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三是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建立健全现代化经营管理制度,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四是完善强化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严格监督和制裁经济执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营私舞弊行为。
4. 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法治观念是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观念淡薄, 是目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 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观念, 在公众中树立守法意识, 培养公民依法办事的习惯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强化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 严格杜绝执法人员利用特权侵害公民正当权益。要重树社会正义, 维护社会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权力的监督, 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抵制, 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切实营造健康良性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丁杨:基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J].知识经济, 200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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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院生: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思考[J].中国司法, 2004 (9)
[4]蒋淑波:健全法律归责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J].工业技术经济, 2002 (1)
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2篇
(政研文章 云南省一九八煤田地质勘探队 王桂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勘单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建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职工群众思想观念和价值观日益多元化,总的来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以人为本,越来越进步。但是,社会利益驱动作用越来越大,与一些腐朽思想相结合,造成了社会关系功利化、庸俗化等不良影响。地勘单位党组织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认真履行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贯彻好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地勘队伍,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党组织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和发挥。
一、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大部分地勘单位虽然 还存在事业单位的编制,但在管理职能上,在生产经营上,都坚持一切以成本为核心,一切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完成预定生产经营目标是地勘单位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要将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地勘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方面的沟通参与作用;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发挥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政治保障作用;将从严治党和依法经营相结合,发挥在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领导组织作用;将党内外监督与维护地勘单位领导人员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力相结合,发挥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方面的保证监督作用;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发挥在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指导引领作用。
二、完善党委议事制度,抓好谋全局,议大事。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和重要职责。一是要通过建章立规,科学界定抓大事、议大事的内容,凡关系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应当列入讨论内容;二是要有效规范党委抓大事议大事的程序,按照决策前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决策后组织发动、贯彻实施的程序,严格规范组织行为;三是要广为疏通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党委主渠道、中层干部重要渠道、职工群众基础渠道、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党务厂务财务公开网络渠道,全面参与地勘单位重大 问题决策;四是要不断提高党委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党委领导班子要坚持理论学习、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并举,确保集体决策时意见有份量、决策有成效。
三、抓好干部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以新机制造就高素质地勘干部队伍。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地勘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虽然地勘单位的治理结构、用人方式发生变化,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不能变。一是要认真探索制订干部管理和人才培养的机制。与党中央“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把创建“五个好”基层党委领导班子机制长期坚持,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核心领导班子。二是要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规范运作。如中层干部的任免,先由党政主要领导事先沟通,组干部门联合考察后,再递交党委会研究决定,最后由党委程序任免;三是要严格落实“一个报告,两个评议”制度,党委坚持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报告,并就选拔任用的过程和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评议,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有序。四是要建章立规,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对干部队伍实行培养、教育、选拔、使用、监督全过程管理,搭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平台。
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发挥党员队伍作用。基层和一线是一切生产经营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只有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才能保持地勘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创先争优、促进发展”的思路,积极推进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争当“五个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探索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二是要认真研究制订党建工作考核指标规定,把党建工作考核由软指标变为硬指标,用事实验证党建工作效果。三是要积极发挥党员队伍在生产经营、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地勘单位生产经营、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认真抓好纪律检查、干部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束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确保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首要职责。一是要广泛开展党风廉政知识宗传教育,让《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和知识深入干部职工之中,入心入脑,形行风气。二是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以制度管人,特别是坚持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三是要抓好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坚决遏制各种违规行为发生,为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工作保驾护航。
六、通过建设新时期地勘企业文化,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地勘队伍。
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3篇
关键词:经济人;道德人;政府;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4-0046-02
“经济人”假说最初是用于经济市场行为分析,而后被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推广至政治市场行为分析,并由此产生政府“经济人”概念。政府一方面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增进社会福利的“道德人“义务,另一方面亦表现出“经济人”的特性,二者相互统一。然而,“经济人”角色的日益膨胀正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的办事效率和行政质量。本文拟对政府“经济人”现象作简单探讨,望能给相关部门及人员带来些许启发。
一、“经济人”理论及政府“经济人”概念的提出
1.“经济人”理论
“经济人”理论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这一理论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人产生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第二,利益最大化原则,即在追求自我利益过程中, 经济人必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权衡各种利弊得失,以选择于己最佳的结果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客观在健康良好的市场条件下,经济人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非但合理,而且它还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即有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第四, 经济人的理性假定,即人具有理性的知识和计算能力,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来收集信息以作出判断,从而更好地满足自身需求,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2.政府“经济人”概念的提出
(1)政府“道德人”角色的历史渊源
所谓政府人,狭义上可以理解为一国履行行政公务的人员集合,即行政管理者;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一国所有履行国家职能的人员集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其所需的所有生活和生产资料都是由社会公众提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政府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视为利他主义者。而且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的确也很好地充当了“道德人”的角色,在经济发展和为民谋利方面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这种假设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过分强调集体利益,忽视政府官员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这只能阻碍政府人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政府“经济人”于是应然而生。
(2)政府“经济人”产生的必然性
在传统经济学中,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截然而分。传统上经济学主要研究物质财富与商品货币,遇到政治问题则一般推诿于政治学家。在很长时间里,经济学都遵循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假设:在私人领域,个人总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动机;而在公共领域,政府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这种观点实际存在一个悖论:人在私人领域是典型的利已主义者,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则成为大公无私的利他主义者,而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并不会因他的环境而改变。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是一个经济人,转而在政治领域则转身成为一个十足的道德人,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为此,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假说由经济市场推广至政治市场,认为政治家从政的目的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作为理性人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组成。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会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以借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其自身利益,这时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就只是一个躯壳而已。
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改革路径造就了适合政府“经济人”成长的现实土壤。在政府角色的复杂演变过程中,政府人的自利性行为使得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同人民大众利益相分离,政府人表现出种种“经济人”的非理性特征,导致政府行为低效、政府假公济私与政府自我膨胀等“政府失灵”现象产生。
二、政府人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
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假说从经济领域带到了政治领域,认为政府人也持有一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观念,其行为目标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这种特性较之于经济活动中的个体表现得更含蓄更隐蔽。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主体,或追求国民生产总值最大,或追求充分就业,物价稳定,或努力为社会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这些都成为政府行动的目标。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间的摩擦与争端也大多是围绕经济利益而展开,以经济人假说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为跨国公司输出生产方式和资本提供了理论依据,跨国公司对母国的依赖也更凸显了政府所扮演的“经济人”角色。政府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它理所当然地获得了它应得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越多,其行政支出比例当然也就越大。因此,追求财政收入和行政支出比例的提高也成为政府行为的激励目标之一。所以政府追求自身行为目标的最优过程实际就是政府“经济人”思维方式的延伸。
在这里“经济人”并不等同于自私,政府人作为特殊的群体不可否认也存在“道德人”的一面,它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经济人行为是其道德行为的载体,而伦理道德取向又是其经济行为的价值导向,二者相互影响。政府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政府是为公众谋利的公共性基础上,离开这种公利性,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必要。政府承担着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对内履行着引导国民经济发展、监管市场经济活动、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等职能,对外承担着治理全球环境恶化、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等国际责任,表现出“道德人”的一面。当然,政府人在履行自己职能的同时也会想方设法实现自身的利益即官僚利益,但合理范围内的政府利益往往是政府行为的内在动力,它能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激励政府人负责任、高效率地工作。政府人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
三、政府“经济人”非理性扭曲的表现及危害
“政府经济人”合理合法的利益追求可以成为政府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但政府利益趋于膨胀的特性又常会使它超越其合理范围,走向公共利益的反面。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真空的出现和两种体制并行导致的利益空间为政府官员“经济人”自利性膨胀提供了极大的可能。这一方面造成官员的贪污腐败,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政府形象,形成社会不和谐的体制性根源。政府“经济人”非理性扭曲主要有如下表现:
1.政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不当追求
在体制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缺陷为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对自身不当利益的追求提供了可能空间。这易导致在政府执行活动中出现道德风险和权力寻租问题, 降低了政府执行力。如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利用掌握的审批权、决定权收受贵重礼品和贿赂,乱收费、乱提成、乱罚款,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和“寻租”活动,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政府行政秩序,降低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2.政府各级部门及地方对各自利益的不当追求
随着市场化的推行,我国中央行政权和财政权逐渐向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下放。这使得部门和地方逐渐拥有更多自己的特殊利益,形成了众多的权力和利益主体。他们各自追求符合其自身需要的局部权力和利益,对中央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敷衍做法。地方政府一味追求本地区自利,甚至不惜以损害全社会公利及其它地区利益为代价。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亦发生了权力的异化,将执法所得少量交给国家,大量留给自己,甚至给予执法个人提成,形成“执法产业化”的怪圈。这使得地方和部门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国家为公众谋利的形象日益扭曲,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越来越背离。
3.政府对于整体利益的不当追求
政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其利益的不当追求主要表现为政府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这是因为在我国缺乏行政预算约束机制,随着编制的增加,行政经费也相应增加,政府机构和人员数量毫无节制地增长。这造成了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烦琐、政府内部相互扯皮、政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整体利益的不当追求还表现在其体制惰性上。出于对利益的算计,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表现出官僚机构固有的行动迟缓、制度供给滞后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最终可能
丧失管理社会的能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四、和谐社会下我国政府“经济人”角色完善方向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人们的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政府的要求,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能,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由全能型、经济建设型的“统治行政”向以“管理行政”为基础的“服务行政”转变,我们应当切实采取多种措施来扼制政府“经济人”特性的非理性膨胀。如明确政府经济职能,彰显政府“经济人”的经济理性;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建立科学的政府利益激励机制和法制制约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中间组织,使部分政府职能中间组织化;建立合理的政府利益协调机制保障政府人的合理合法利益;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来加强政府的责任和风险意识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我国人民民主、法制意识也不断增强,我们要尽量使政府人处于公共监督和控制下, 做到法制和人治的结合,使政府人的利己心和利他心达到完美的统一,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繁荣进步,尽快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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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4篇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以协调联络谋和谐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 工会组织在党群之间、干群之间、不同职工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理解之桥。发挥好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是新时期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一是健全向同级党委汇报制度。每年新年伊始, 各级工会都要根据同级党委当年的工作部署, 结合工会工作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 向党委汇报工作, 积极争取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二是完善与企业行政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会与企业行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就企业重要政策的出台、企业改革发展、职工群众利益的维护等进行通报和沟通, 同时联席会议制度都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会议的内容、时间、对象及执行落实等做出规定。全力推进工会与企业行政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 畅通诉求渠道。
二、发挥民主参与作用, 以民主管理求和谐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 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以民主管理职权为重点, 不断拓展民主管理的范围、深化民主管理的层次, 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一是继续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不断完善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在实行厂务公开中, 要注意把握关键, 突出重点, 把厂务公开的触角向生产经营等深层次领域延伸。二是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坚持重大决策和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都及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开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医疗保险、住房, 以及薪酬改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信息和政策, 保证职工在重大决策前的知情权、决策中的自主权和决策后的监督权。坚持把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好、完善好、发展好, 使之成为既是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又是实现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三是完善和规范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双方行为, 增进双方合作, 共谋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因此, 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
三、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以维护权益保和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当今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 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 劳动关系不断产生新情况、新问题, 职工对工会工作维权工作产生新期待。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 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 着力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构建和谐企业的本质要求, 也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主体实践。新时期企业工会维权工作要突出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 突出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突出维护职工的文化需求。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就是要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 从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 紧紧抓住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的各个环节, 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 通过源头参与、过程维护等途径, 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要提高经营者与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 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对遭遇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 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扶贫帮困作用, 以温暖工程创和谐
关注和改善民生, 使人民共同富裕,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工会是职工之家, 以职工群众为本, 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工会组织的责任。工会组织要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和“带着感情做工作”的要求, 从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利益出发,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帮扶救助体系, 继续深化送温暖活动, 保障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组织开展“双节”期间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 规范送温暖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广泛开展“一助一”扶贫帮困工程等帮扶活动, 进一步构建送温暖长效机制。要重点开展好“金秋助学”活动, 完善各项助学制度和助学形式, 把这项活动打造成“叫的响、得人心、见实效”的精品工程。加强劳模的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劳模日常管理制度,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开展不同层面的就业活动, 为他们提供零距离就业服务。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 大力加强工会帮扶中心建设, 努力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成充满爱心、充满阳光的困难职工之家。
五、发挥团结教育职工的作用, 以先进文化建和谐
职工是和谐企业建设的主体, 教育引导职工始终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 由于企业转制和利益关系的矛盾, 一些职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和谐企业的要求。相当数量的职工文化素质偏低, 理想信念淡薄, 价值观念扭曲。成为构建和谐企业的思想障碍。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 以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为重点, 深入开展群体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把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社会道德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 引导职工树立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职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树立和谐理念, 倡导和谐精神, 弘扬以诚信友爱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风尚;弘扬劳模精神, 营造劳动光荣的舆论环境和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用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引领全社会, 推动形成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 争当知识型职工”, 帮助引导职工优化知识结构, 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以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为阵地, 努力整合文化资源, 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在广大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中, 形成一种健康向上、和谐奋进的社会风尚和工作氛围。
六、发挥对生产经营的推动作用, 以经济发展增和谐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充分发挥和组织工会会员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来, 进一步调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是建设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要准确把握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社会形势,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统一, 围绕企业发展这个中心去定位、去把握、去部署,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 选准工会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 组织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小指标劳动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 激励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 把职工的创造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以及企业利益的实现者, 在可持续发展上体现工会的作为。
七、发挥对自身建设的强化作用, 以提高水平促和谐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 各级工会要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 加大组织职工、动员职工的力度, 深入开展建设工会组织“职工之家”和创先争优活动, 切实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加强对工会干部的教育, 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 多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善于从倾听的意见入手, 集思广益, 因势利导, 及时化解矛盾, 把解决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多办一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集中精力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 要大胆创新学习培训方式, 积极探索工会干部培训的新路子, 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真正把工会干部培养成“学习型”、“实干型”的人才, 使之适应加快发展的需要。
和谐社会与经济哲学的论文 第5篇
摘要: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采用经济学与哲学相结合的方法,把权利、平等、自由、公正等哲学概念用于分析福利、贫困、饥荒、剥夺、不平等以及发展等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开拓了经济学分析的视野。
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哲学;阿玛蒂亚森阿马蒂亚森
“将经济学与哲学手段融为一体,从道德的角度和范畴探讨了极其重要的经济学与社会问题”[1]。森的研究中广泛使用到自由、平等、公正、权利等哲学概念,表面上看是经济学问题,实际上则探讨了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关系[2]。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
一、权利
森认为,“饥饿是交换权利的函数,而不是食品供给的函数”[3],决定交换权利的前提是所有权。涉及每个人实际交换情况的条件有:是否有工作;资产收入、个人开支;生产情况;
购买成本、销售价值;社会保障福利;必须交纳的税金;社会经济等级结构中的地位;生产方式;经济前途等等。森的核心概念是个人的“权利集合”(entitlement set),即在一个社会中,由个人自由支配的,并受这个社会法律制约的所有资源中可以获取的权利链条。森使用这个词的真正意图在于表明:无论人的贫富贵贱,都有天赋的资格获得经济、社会、文化上的权利,这是人作为人类的基本的、无条件的、通行的人权。因此,森总结说:饥荒期间,只有穷人或低收入群体在面临死亡,而中间阶层和高收入群体却没有受到影响,主要原因就是这些穷人失去了某些权利:如缺少就业机会,进而缺乏赚取收入、获得食物以及改善生活的权利;缺少教育,识字率低;缺少健康设施等等。
森进一步认为,世界上成功避免饥荒发生的国家,靠的并不是提高人均收入,也不是所谓普遍富裕,而是由其社会保障系统所提供保证的最低限度的“交换权利”。当饥荒发生时,仅仅发放救济食品,迁徙饥民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使得他们能买到食品。政府应该采取特殊的行动来恢复权利,使灾民得到他们期望得到食品的权利。
这些行动包括政府应向灾民发放救济款、食品配给券以及迅速地有计划地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但是,森认为,对饥荒的受难者提供就业机会将比直接在他们中间分配食物的效果要好。通过这种做法,饥荒的受难者使他们为自己获得了挣取食物的能力。
森的“权利”分析把权利与道德、权利与利益有机联系在一起,表面上是从实证角度入手的,实际上却蕴涵着丰富的道德哲学含义;森从权利角度来认识贫困,表现了森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者的同情与帮助以及对人道、平等以及正义的呼唤。
二、平等
森认为,当代经济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混淆了收入不平等与经济不平等两个概念。在经济学中,过度强调收入贫困和收入不平等而忽略其他方面,如失业、身体疾病、缺乏教育和社会排斥等会扭曲政策讨论。在平等问题上,森却认为,“什么方面平等”(Equality of what)而不是“为什么平等”(Why equality)才是平等问题的核心。森主张的是一种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森进一步为平等问题提供了一个能力方法的分析框架,把发挥有价值功能的能力作为评价平等的标准,即平等的衡量是基于一个人赖以进行基本活动的能力。能力平等还表现为一种自由,即政治参与自由和社会机会均等。森认为,由于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新闻自由,在政治上激励政府采取防止饥荒和贫困的政策,而这些是收入平等所无法实现的。为了说明能力(潜能)得以实现和发挥的条件,森把经济视野扩展到了广阔的社会文化角度,指出平等的状况需要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只有从社会平等、正义、人道和自由方面,才能认识经济上的平等与不平等现象。总之,森的平等观包含了“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以及“社会平等”的全部内容。三、自由森将人的全面发展统一在自由这一概念之下。在《自由与发展》中,森所指的自由是实质自由(substantivefreedom)。森认为“,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4]森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拥有的一种能力,即过有价值的、“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能力。通俗来讲就是选择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能力。这些有价值的生活有很多种,有诸如吃饱饭、不生病、活得下去等最初级的要求,也有诸如参政议政等高层次的要求。森并没有给这样的有价值生活(即森所说的“功能性活动”)列出一个详细的清单,但他指出,不同的人所拥有的能力不同,也就意味着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不同。关于自由在发展中的地位,森认为,“自由是发展的目标和手段”,“发展可以看做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也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过程。
就发展的目标而言,自由在发展中起“构建性作用”,即发展的目的就是扩展实质性自由或可行能力。就发展的手段而言,自由在发展中起“工具性作用”。森将工具性自由分为五类: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五种工具性自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政治自由促进经济条件的优化,而经济条件的改善又促进社会机会的扩展,社会机会的拓展促使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经济条件又影响到政治自由的扩大。
四、公正
公正(justice)一词自诞生以来,无数的学者和思想家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每一时代的公正标准都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关系。森在分析批判罗尔斯的公正论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个基于“能力”的公正理论。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公正包括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罗尔斯提出了以下具体原则:(1)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2)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地广泛;(3)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最大最小原则)。一种不平等机会的存在只有在它能够扩大机会较少者的机会时才是公正的;(4)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5]。
罗尔斯一方面强调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他的最大最小原则又导致了基本物品上的`平均主义分配。森则将公正理论建立在个人能力的比较基础上,即每个人的初始禀赋是不同的,但拉平初始禀赋分配不是公正的目标,而造就个人利用禀赋的平等能力才是目标。但是,转化和利用物品的能力因人而异,社会应该究竟应该以谁的能力为评判标准呢?森将这个问题交由公民的公开讨论来解决。那么,公民的讨论是否一定能产生一个公正的标准呢?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尽管如此,森虽然没有提出一个更完善的公正理论,但他注意到了自由分配中的公正问题。
五、结论与启示
森把经济学与哲学结合起来分析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方法不论对中国,而且对国际社会有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森把经济学与哲学有机结合起来,从行为主体方面具体考察了个人之间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平等、权利、自由、公正等问题,森的这种分析对我们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受阿玛蒂亚森的哲学思想的启发,本人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意味着权利、平等、自由和公正。具体来说:(1)“和谐社会”应该保障所有公民应得的各种权利,如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等;
(2)“和谐社会”应该保障公民的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使公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社会中的各项事务中来;(3)“和谐社会”应该保障所有公民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应该享有的某种自由,如人身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思想及信仰自由、选择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等等;(4)“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一方面按贡献进行收入分配,另一方面又通过社会保障机制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普遍地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消除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潜在矛盾。
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6篇
关键词:公正的旁观者;同情;自爱;利他;分工;自由制度;看不见的手
一、《道德情操论》中的伦理人
“公正的旁观者”抑制人们的自利倾向,帮助人们做出利他行为。斯密并不否认人们的自利倾向,认为这是人的天性。但是由于我们不是孤立的生活在社会上,我们是社会化的人,需要与“邻人”相处,我们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利。如果我们明确地表示我们是自利的,别人就不会与我们相处,我们就无法生活在这个社会。斯密所说的“公正的旁观者”,即“我们必须既不从自己所处的地位也不从他所处的地位、既不用自己的眼光也不用她的眼光,而是从第三者所处的地位和用第三者的眼光来看待他们”[1]这种遵守源自于人们的责任感和内心的良心,人们的理性和原则使人慷慨高尚。是一种不偏不倚的人类同情,没有偏爱,没有厌恶。“同情”即自己对于他人感情的认可。“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的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是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2]人们在做出情绪表达的时候,会遵循适度原则,在熟人面前,我们直接表达我们例如暴怒的情感,在一群陌生人面前,我们就会不自然的控制,情感的表达也没有在熟人面前那么强烈。因此,我们对于熟人期望得到的同情就会很多,而对于陌生人的期待就会很少。文明社会中,我们始终需要大量帮助,不是暂时,而是持久的帮助。我们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去关照别人那种自爱之心。我们所有的人为了生存都需要永远的帮助。“人必须以他人为中心,而不是以自己为中心。讨价还价的人如果想得到他所要的东西,就必须从别人的利己之心着手,向他们证明这样做对他们自己有利。”[3]这种方式,导致人们在以无意识的他利的基础上,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他将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道德情操论》中的人从完全社会化的成人情感状态变成社会中长大的儿童的情感。斯密以自己为例,在婴儿时期,由于体弱多病,寡母对自己非常溺爱。长大入学,我们面对的不仅是自己的亲人,还有陌生人,我们必须学会控制自己,我们生活在社会之中。我们在面对想要的东西时,不能直接说我想要这个,完全不顾及他人的意愿。“在许多场合,最完美合宜的行为,只需要具备大部分凡夫俗子所具有的普通程度的情感或自我控制就行了,有时甚至连这种程度的自我控制也不是必要的。”[4]这里,斯密明确提出人们是需要自我控制的,但是面对人的天性如饿了需要吃饭,这种完全正当合宜的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视为合法的,或者是同样也需要人的自我控制。斯密将历史发展起源分为四个时代,狩猎,畜牧,农业,商业。他认为时代变化的根源都在于所有权问题。他把商业时代作为时代最终的形式,即资本主义社会是最后的社会形式。在人们逐渐扩大交往时,会出现纷争。当“公正的旁观者”指导人们实践积极的品性时不能解决问题时,我们就需要以法律的消极品性维系社会。在这点上,斯密与休谟的观点一致。“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生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5]18世纪的英国,权力的中心由国王转向议会。他认为法律能够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法官终身任职独立于国王,无需听命国王,自主决定。而法官作出的判决必须准确遵守议会所表述的字面意义;其次,《人身保护法》的出台保障了人们的人身权利,还有陪审团对判决的重要作用等等。这些让斯密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由制度,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合理解决纷争。
二、《国富论》中的经济人
斯密把经济学的中心定义为富国裕民,即让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达成目标必须坚持两条,劳动分工和自由制度。斯密认为劳动分工是劳动生产力大进步的重要因素。他以“扣针工厂”的例子说明,工厂里有十个人,各司其职,一天生产48000枚扣针,而一个人独自生产只有几枚。对比分工前后的产量,发现劳动分工带来极大生产效率的提高。斯密一笔带过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只有通过拓宽市场,分工的全部利益才能够得以实现,这与企业内部专业化的程度息息相关。这种分工的原因是人们天生具有相互交换的倾向。“给人类带来许许多多好处的分工最初并不是源于一个能遇见到分工江能给人们带来极大赋予的人类智慧的产物,它是人类天性中的一种倾向的必然结果,尽管这个过程是缓慢而渐进的。当然人类天性中的这种倾向并没有预见到会有如此大的功利性。这种倾向就是要求物物交换,以物易物,相互交易。”[6]这种倾向让人们学会交换自己所需的物品,分工交换,增加国家财富。这种分工是建立在日常心理和经济行为之上的,交换双方平等的交换,分工。自由制度分为职业进入的自由和自由的市场。“由于一个人的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原始基础,所以,因而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7]工人有权自由的选择是否进入这个职业,限制劳动自由的政策是对自由制度的僭越,政府不能制定这样的政策,这是不符合自由制度的,会阻碍自由经济的发展。同样政府以及教会,工会的系列垄断行为也是违反自由市场原则的。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商业垄断行为和糟糕的税收政策,这种短视的干预是必须移除的。
三、《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
斯密所说的人是被社会化的,成为面向市场和受阶级束缚的行动者。斯密引入市场模型,他将市场模型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市场激励人的欲望,《情操论》中我们是持有相互赞同的态度的,而在《国富论》中我们需要改善人的欲望。第二市场有利于发展规范,《情操论》中主要运用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国富论》中更加强调法律的作用。第三,市场是一种交易的媒介,《情操论》中使用的是情感来相互交换,《国富论》中更多的是用商品。第四 ,制度体系,《情操论》以道德标准评判行为,而在《国富论》中将商品与商品之间建立的交易网看成制度体系。似乎两本书给人“斯密问题”的印象,但是我们如果将两本书结合看斯密的观点,就会发现,所谓的“斯密问题”只是人们对于他的误读。《道德情操论》强调同情是人类行为的基础,《国富论》则把人类行为归结为自私自利。其实这两本书都是建立在人性积极地追求自爱的基础上的,不是消极的自私自利。人们从利己的动机出发,在价格机制,“无形之手”引导增加社会利益,实现利他。市场经济实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完美融合,共同促进经济发展。斯密把社会制度建立在《情操论》的道德规范和《国富论》中的社会立法的共同基础上。市场化的社会需要的不仅是道德或法律,而是两者的结合。道德是我们内心的镜子“公正的旁观者”,当他无法解决时,法律的力量凸显,为市场的有序做出强有力的保证。
斯密在著述中三次提到“看不见的手”,来说市场经济如何调节利己和利他的不一致性。第一次在《天文学史》中用来谈早期的宗教思想,第二次是在《道德情操论》中,具体用来说明一种无意识的分配效应:“富人的消费不比穷人高多少,尽管他们生性自私、贪婪,只顾虑自己的便利,而且雇佣成千的劳动者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满足自己的虚荣和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只能与穷人分享所有进步的成果。他们被一只无形之手所引导,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等量于若土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具名的情况下所能产生的那种分配。就这样,既没有打算,也不知不觉,却促进了社会的利益,给不断增多的人类提供了生活资料。”[8]这种行为无意识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我利益的出发从事活动时,再价格的引导下增进了社会利益,到分配给他人,实现了利他的社会利益的转变。
第三次即在《国富论》中使用,使“无形之手”更加具有经济学的意义:“一般的,他确实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这种利益。……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收益,但是,在这种场合,像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无形之手的引导去促进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是因为是非出自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却往往使他能够比真心实意要促进时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9]个人的自利行为无意识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看不见的手”在公正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它的效用。这里的公平指的是政府不做造成不公平的干预,不是武断的当成让政府放任市场或者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公平公正是自由市场的重要原则。基于此,斯密赞成高工资,物价上涨的原因不是高工资,而是利润。这种高利润是斯密所批判的,它阻碍了自由竞争。斯密特别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批判“重商主义”。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垄断行为,不利于本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当时的英国已经逐渐从手工业时代步入工业时代,这种经济垄断行为导致不公平,干预私人资本的运用,不是真正的自由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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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7篇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经济危机的解释
马克思的《资本论》认为,经济危机的爆发是由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单个企业有组织性生产和整个生产领域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社会再生产中比例的失调,导致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这个基本矛盾的另一重要表现是资本主义生产能力的增长与群众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劳动者需求落后于社会生产的增长,造成生产相对过剩。因此,经济危机是生产过剩的危机,这种生产过剩不是绝对过剩,而是相对于有效需求而言的过剩。
私有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其总会找到监管漏洞,不顾社会总供需进行生产,造成生产过剩。本次危机中的次贷业务就是银行为了扩大有效需求外的过量需求,迎合业务的过量供给。这种手段能暂时掩盖供给过剩,却促使供给进一步增加,造成供给与真实需求失衡加重,最终导致危机爆发。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是以公有制为主。市场经济是中性的:一方面对社会资源换进行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盲目逐利会导致经济发展的失衡。有怎样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匹配,就会对经济建设发挥怎样的作用。公有制能够对资本进行调节和控制,防止和缓解金融危机的影响。
三、美国国有化浪潮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的注解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这一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对于问题金融机构进行了国有化,形成一股国有化风潮。
房地美和房地美因房贷打包发行的债权总额高达5.2万亿美元,占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一半。2008年9月7日,美国财长鲍尔森宣布对两房提出一揽子措施: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全面接管,美国财政部收购其高级优先股,并在公开市场收购其房屋抵押证券,同时,美联储纽约分行提供特别信贷额度。全部耗资超过2000亿美元。
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AIG也在次贷危机中寻求美联储帮助。2008年9月16日,美联储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向AIG提供850亿美元紧急贷款,美国政府持有其79.9%的股份。收购方式与两房如出一辙。
面对金融危机给美国的毁灭性打击,美国政府出面接管濒临破产的金融企业,不仅给予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国家信用,给股东和市场以信心。国有经济形式在危机中显现出其巨大的经济稳定器作用。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经济功能和社会责任
这次危机让全球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国有制对于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需要重新认识国有经济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
1、增强国有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后成效显著,为国家经济快速增长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据统计,2002到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8.53万亿增长到20.08万亿,年均增长18.7%。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不断涌现,2007年中央企业营业收入超过千亿21家,利润超过百亿19家。2008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有企业有19家。
2、强化技术创新,实现国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出口需求骤减,大量从事出口贸易的民营中小企业倒闭。国有企业肩负着在危机中推进产业升级,发展自主创新,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责大任。同时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引导社会资源向科技研发和创新活动流动,带动民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3、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实现经济平稳发展。在这次危机中,国务院推出了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各地方政府也宣布大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总额超过10万亿。2009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3.5%。危急时刻,国有投资拉动经济快速复苏,同时为民间资本建立投资信心,创造投资机会,减缓经济大幅波动。
(二)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1、国有企业调节收入分配平衡。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决定分配,财产占有上的差别,是收入差别最大的影响因素。”邓小平强调:“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能够减缓贫富差距拉大,减少两极分化引起的社会问题。
2、国有企业维护社会安定和谐。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其不仅仅追求盈利,还包括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
在我国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国有企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经济主导地位,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维护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对我国建设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重新认识。对国有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 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责任进行思考。
关键词:金融危机,国有经济,企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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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恒莉:国有企业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承担起社会责任[J].安徽化工. 2007.6
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 第8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时代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 胡锦涛主席于我国的中国共产党十七次代表大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主张, 并使这一主张成为了我国全党和全民族共同努力的发展指南。近年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在教育、司法与经济建设等多个领域内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已经成为了我国治国的基本方针, 并且还被作为我国各项政策设计与实施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何在秉持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对经济法进行创新是一项十分重要、有意义的工作。
一、和谐社会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法创新概述
作为能够有效协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重要的基本工具之一, 经济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背景下, 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呈现出更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特征, 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做好对经济法的创新与改革工作, 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多个方面, 有总则、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法与跨领域研究等多个部分, 本文则主要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与研究。经济法的这四大方面的关系并不是孤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在立法精神上也是前后一致的[1]。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 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与问题亟待解决, 这使得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因此, 经济法工作者必须对现行的经济法进行创新, 使其符合当今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 全社会都在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 经济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也需要遵循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思想。因此, 我国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 在进行经济法创新工作时, 要严格以和谐社会的建设思想为原则, 做好对经济法总则、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即国际法的市场规划与经济法的跨领域研究四个方面的创新工作。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并为其他法律的改进与创新工作提供借鉴。
二、和谐社会建设理念下的经济法权利配置
(一) 和谐社会理念
在我国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的经济建设体制下, 必须将经济法创新的价值、宗旨与原则置于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的统帅之下。经过近年来相关学者的研究发现, 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它也是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内容。因此经济法在制定时需要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 做到以人为本, 努力维护社会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 并对国家权力的干预与调节采取严格的规制[2]。经济法在制定时不仅要对经济发展的效益进行关注, 更要注重对社会公平重视, 通过利用经济法对国家经济与权利的协调与分配功能, 实现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统筹规划, 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
作为我国经济法的理念,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律在制定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与社会间的权力重新分配问题。因此国家的经济立法部门在对经济法进行创新时要充分体现社会本位的理念[3]。
(二) 经济法权利的配置
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的水平进行了综合考量后, 政府认为在确立经济立法的主体地位时, 要相应的加强行业协会的控制与规制的主体地位, 尽量弱化行业协会控制与规制对象的地位。再加上经济法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特点, 因此需要经济立法部门在进行立法创新时要适当的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关联度与特定行业影响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考量, 并根据这些因素做出正确的权力倾斜性配置决定[4]。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法分配制度的创新
(一)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权利与实施
在进行经济法创新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 要对宏观调控的概念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这是经济法构建宏观调控最为重要的前提。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有两个基本原则, 即分权与法治[5]。这两点基本原则必须要贯彻到宏观调控经济立法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等多种制度构建方面。而且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措施要实现充分的信息融通与对话, 加强对经济立法司法权的制约。
(二) 促进财政法中事权与财权的配置
要想实现我国经济立法中的预算法制度的完善, 就要首先对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做出合理的划分, 使其符合科学的制度安排标准。但是我国的预算法制度还存在诸如事权与财权划分界限模糊、收支不平衡等问题, 因此, 我国的经济法必须要在预算法方面进行创新。首先, 要制定出我国财政的基本法律法规, 对地方与中央的经济职能与财权分配进行明确的划分;其次,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态与国家财政的基本状况, 使财政的分配达到量入为出的平衡状态;第三, 经济法的制定应该以支定收为原则, 为实现我国财政的收支平衡而努力[6]。
(三) 经济法的创新应以实现税收的利益平衡为目标
对我国的财政税收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能够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在和谐社会发展的背景下, 经济法的制定需要将确保财政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努力实现税收的法制化建设, 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四、和谐社会理念下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法建设上的创新
(一) 反垄断立法
1. 严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一些企业或工业领域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与其在市场中所占的支配地位, 打压那些刚进入起步阶段的企业, 利用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而且对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经济法在进行创新时要制定出反垄断法律条例, 对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 以维护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7]。
2. 联合限制竞争
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逃避反垄断法的制裁, 会采取对价格进行同步提高的方式来与其他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这种方式会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利, 又可以规避反垄断法的裁决, 但是却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机制, 并对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3. 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一种产权行为, 我国的经济法中由于缺少对行政性垄断的相关法律制约, 因此造成了市场经济竞争中缺乏有效监管与规制的现象, 这就使得行政性垄断通过行政权力与市场安排等手段得以和市场中的一部分势力相结合, 成为了我国市场化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在经济法进行创新时, 要做好对行政性垄断的完善工作, 有效的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 使其能够有效对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预防与克服, 从而推动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进步[8]。
(二) 反聚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1. 欺骗性标语
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企业的知名度, 会通过在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利用名人代言的方式来吸引观众的注意。然而一些名人只图经济利益, 而没有对商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 使得广大的消费者受骗, 无论是商家还是名人, 这种做法都是十分不正确的。因此, 经济法在创新时要着重对知名人士对承接广告商演做出严格的规定, 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2. 商业贿赂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会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来获得市场竞争的胜利。然而, 由于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制度不健全, 因此必须要做好我国的经济法反商业贿赂的建设。
五、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理想, 我国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然而, 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变的关键时期, 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都因此凸显了出来, 这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因此, 我国必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 做好我国经济法的创新与制定工作。本文主要对和谐社会理念背景下的经济法的创新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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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 第9篇
1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体现公平、正义,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也应把公平正义作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 由于《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 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有独特的价值目标。与《民法》相比较, 《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表现在实质正义价值, 经济民主价值和经济增长价值。
第一,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
现代社会的正义的含义:一是平等, 包括伦理上人格平等, 政治上权利平等, 经济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二是大公无私, 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三是正当合理, 理即情理、公理、真理。正义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分, 以《民法》等为代表的私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强调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的这种私法性决定了它体现法的形式正义价值。而《经济法》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企业与国家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兼有公法与礼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 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第二,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
经济民主, 在宏观上是指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贯彻到经济领域, 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经济民主在微观上, 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 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 《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是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体现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过多的经济自由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问题。经济民主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及在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包括经济主体的主人地位和主动地位、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经济成果的平等分配等内容。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 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
第三, 《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
经济发展是相对于经济增长而提出的, 经济增长反映一国的总体经济水平, 但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贫穷问题、就业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 就需要国家干预, 通过《经济法》的财政、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来协调。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 才可以说经济发展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 经济发展价值正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 发展应是全面发展。发展的根本要求不仅是追求经济增长, 而且更是强调质量和效益, 以求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平衡, 是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人的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强调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体现正义的本来含义。《经济法》既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 并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被限制自由竞争的经营者等弱势群体具体人格的保护, 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 而且充分表明《经济法》剥去了所谓“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 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以实质公平、整体秩序、理性自由作为对实质正义特有的解释和价值构成。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强调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与和谐社会。
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 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增强企业的向心力, 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 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 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 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落到实处, 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 《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与和谐社会。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 随着人们不断创造和积累物质财富, 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这说明我们应从侧重物质财富的增长, 转变为侧重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 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 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竞争。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要求尽快减少贫富差距, 要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同时, 要保护资源和环境, 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
3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 《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 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同时,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 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否则, 就是与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背离的。
第二, 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高度契合。
和谐社会下经济法 第10篇
与此同时, 公平正义又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 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 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和谐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 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找到了契合点, 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的经济法应当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经济法保证经济公平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基础和前提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 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 就需要从资源占有和分配机制上加以调整, 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具体地讲, 要构建和谐社会, 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论是基于人类完全理性假设而主张国家对经济施行全面干预的传统经济法, 还是基于人类有限理性假设而对主张国家经济实施适度干预的现代经济法。经济法在本质上乃是以公法介入私法;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当中国经济法而从传统经济法向现代化经济法嬗变的时刻, 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相对平衡无疑是其主旨与精髓。这种相对平衡至少要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是竞争公平。竞争是效益之源, 竞争是效益之母。正是由于竞争机制的良好运行, 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有序运行, 并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使社会效益目标得以实现, 要保证竞争机制的运行, 就必须保证竞争公平, 要解决好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着重解决两个公平。其一机会公平, 大家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样才能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从而使利益驱动机制得以运行。其二规则公平, 保证所有的运动员都遵守同样比赛规则。
其次是合理差别待遇。竞争机会的公平, 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公平, 这就需要伸出国家之手, 施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制度, 对失衡的利益予以矫正, 从而恢复不同主体间特别是个体与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在经济法领域, 实行差别待遇原则, 又分为宏观调整与微观调整。在宏观方面, 又分为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利益平衡与不同地区之间利益平衡。在微观方面, 国家应制订相关法律和程序, 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 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
最后是分配公平。它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 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分配公平的法律制度与措施应遵循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三者彼此联系, 不可分离, 责是基础, 利是目标, 权责相当, 责利相谐, 不能畸轻畸重, 只有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才能保障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关于分配标准的选择, 应根据我国现存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 将按劳分配作为最主要的分配标准, 以按需分配和按资分配作为补充标准, 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分配公平内涵的实现。
二、经济法追求社会利益本位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价值支撑
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存在和被尊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无可厚非, 但如果片面强调这一点, 漠视社会整体利益, 那么不仅对社会整体, 即使是对个人而言也是极其有害的。正是认识到这一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这是经济法各种理论的共识。“社会本位”可以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这一利益本位立场是生产社会化和法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 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依赖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 市场主体遵循价值规律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平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促使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与此相适应, 法思想也遵循个人本位。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垄断的形成, 大量无序竞争扭曲了价值规律的作用, 影响到经济的整体运行经济不时出现大起大落, 形成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市场调节所固有的缺陷日益显露。人们呼吁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生活, 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稳定发展。同时, 民法的契约自由、私权绝对原则导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激烈冲突这就促使法思想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孕育和诞生的经济法“为了填补市民法所剩留的空白状态”, “从一开始, 就表现出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 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它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 “它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 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或权力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可以在各部门经济法中得到验证。首先是竞争法。竞争必然引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这是由竞争的消极功能决定的。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 竞争的副作用难以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 民法能充分维护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但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因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阻碍科技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越来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竞争法便应运而生。称为“经济宪法”的竞争法试图通过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 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 竞争法追求的是维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整个竞争秩序, 而不是单个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其次是宏观调控法。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的特点, 是一种事后调节。这种事后调节导致信息不畅、供求失调、经济结构失衡, 造成经济大起大落和经济危机的爆发。为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良性发展, 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 国家便开始运用一定的经济政策和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以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就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宏观调控法也只能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后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由于市场主体的唯利性, 在任何时候市场经济中总存在着一些一般市场主体不愿或不能进入的领域, 如公共设施的营建、社会公益事业和涉及国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是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随意进入的领域, 而这些领域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又是必不可少的, 国家便直接以投资者身份参与这些领域的经营活动。国家投资经营, 其主要目的不是盈利, 而是为了调节社会经济总体结构、维护社会公益。因此, 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只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三、经济法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权力 (利) 边界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制度保证
“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 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调节经济的法律, 社会经济就会立即陷于崩溃”, 这是当今时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在这种背景下, 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因为, 如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 权力 (利) 边界没有合理划分, 不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 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出现, 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 导致社会不和谐。
实际上, 政府对经济活动介入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利益所驱动。而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权力 (利) 边界问题, 传统的强调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无能为力。如何控制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 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问题上, 经济法已经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已经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关系上取得了成效。经济法可以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政府部门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权力 (利) ,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 还可以规定政府要从职能型政府向提供生产信息、提供有公信力的认证、提供培训等服务型政府转换, 这些都显示了经济法在“干预政府”方面的有益探索。即如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腐败问题, 其根本的一个源头即是权力可以轻易地进入市场, 可以随便地对市场进行干预。对于腐败现象, 除了体制内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之外, 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能够“制度化”地界定和划分, 才能大大减少权力在市场上的“寻租”行为, 减少腐败, 从而保障社会真正的和谐。
经济法产生于纠正市场和政府失灵, 这决定了经济法在其产生过程中, 不仅有国家 (政府) 的作用, 而且存在各种利益团体的参与, 存在着在程序和机制上的社会性倾向。因此, 我们可以看到, 一部经济法的产生, 不仅要遵循传统的立法机制, 而且要充分地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 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 经过程序上充分的调研和公开的听证, 以使包括政府各部门在内的利益能够充分表达和充分整合、协调。经济法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其运行及宗旨实现过程中, 不仅有国家的政策号召, 有政府部门的组织实现机制, 而且需要广大的社会中介机构, 乃至社会团体的参与。例如高校、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等参与其中。这种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的配合与协调,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实施机制, 以及政府部门实行的“问责制”, 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国民经济运行层面上的“外在制度”法, 从产生机制及运行和实施机制上都具备了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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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和谐社会的经济法创新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经济建设 创新
引言:
江泽民主席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经济法创新,顾名思义就是在新时代研究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经济学,2006年以来,经济法创新中调整对象的存异求同已经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对此,出现了关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讨论,就对于“需要”、“干预”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就整体主义的来说,社会是“需要”的主体,进而,“国家干预”即为经济发展的“需要”。环环相扣,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性。
1.基于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的依据
1.1经济法创新以和谐社会的建设为理念
自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经济法研究的路径主要围绕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下的经济法宗旨、价值和原则的统一。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改革开放。进入2006年, 逐渐把调整对象纳入建设理念,研究学家认为,胡锦涛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社会建设的战略指导思想应发展为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宗旨也是经济法创新建设之所需,经济效益不仅仅是经济法的目的,时时刻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贴合了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之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总之,经济法创新是以和谐社会的建设为理念。
1.2和谐社会中要对经济法权利进行合理配置
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主体和经济法权利的合理分配已经成为了经济法创新研究的中心问题,也引起了行业协会的关注,经济权利的配置怎么才算合理化,怎么才能做到合理化还需进一步探究。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以及经济调制权是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其中,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是以发展权为核心的分工合作互相协调关系;经济调制权和市场自治权却是互相牵制又合作共生。近年来,专家研究认为,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目前行业协会的现状来看,权利配置应该实现范畴化、特征化,加之,经济权利的不对称性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难化了权利的合理分配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这也对干预人员的干预能力提出了要求,实行合理的倾斜性分配方式。
1.3经济法创新需要增进积淀
积淀,科学解释为所积累沉淀下来的事物(多指文化、知识、经验等),经济法创新需要增进积淀。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善事”之“器”即为研究方法,“器”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学科研究的亮点;经济法的范畴普遍认为是特异性范畴和非特异性范畴组成,而前者又分为原生范畴和衍生范畴,其中原生范畴又可再分为主导性范畴和辅助性范畴”。“调制”又在经济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只作用于经济学领域,使它作为特异性范畴来研究。
2.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的宏观调控
2.1宏观调控中的主体权利及实施方法
宏观调控的制度构建以“分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下调控主体、权利和责任等各方面,说到主体,首先想到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然而有些人认为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各地法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最高法院也应该介入宏观调控主体,最终研究结果显示,最高法院的介入只会是被动消极的角色,所以在宏观调控的配置权上只能是在遵循分权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内部之间的分权。
宏观调控目前还存在实施合法性问题,就以当前房地产为例来说明,国家在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上避开了司法机关的审查,导致中国房地产调控一直处于“病态”运行态势,为此,国家政府机会和司法机关对于宏观调控的性质和合法运作的协作单位应当重新厘定!
2.2宏观调控中注重平衡二次分配
宏观调控中的二次分配只要是指税收的二次分配,税收调控是国家宏观调控另一的一项重要内容,最近税法原理研究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其中涉及一个“二元分化”的概念,“二元分化”究竟是不是加剧了目前中国的两极分化还有待于研究,但是税收调控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它还涉及经济和社会的调控是否合理,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以合法的税收机制为基石,构建宏观调控中税收收入二次分配的利益平衡。
3.基于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中的市场规制
3.1和谐社会中经济法创新要抵制垄断
垄断主要表现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最简单的物业服务为例,小区的物业服务应该是整个小区的“公共物品”,然而物业服务经营者却利用职务之便垄断地位因而引发一连串的物业纠纷。
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实则为产权垄断,在国有化经济体制中,垄断企业利用行政性权力,在市场上操控价格,安排产权和制定技术标准等手段实现竞争优势。
和谐社会下的经济法创新就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惩罚赔偿制度,强化刑事立法,坚决抵制垄断。
3.2和谐社会中经济法创新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可以分为:欺骗性标示,商业贿赂。
欺骗性标示:欺骗性标示一般在商业广告和超文本链接两个方面具代表性;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一般是钻条文空子,比如条文紊乱,控股责任人不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就要制定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欺骗性标示,治理商业贿赂,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结语
总之,以科学发展观为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秉承和谐理念,完善宏观调控,设计协调的市场规制,在经济法创新中需要同时考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致使我们的经济法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需求,满足社会主义人民的需求,为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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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社会利益研究 第12篇
利益是人类社会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无论是何种意识形态的国家, 利益始终是维系社会共存与运转的重要因素。人类对利益的需求促使着人类社会的进步, 并且按照这种利益需求性的差异将人类社会分为不同的群体。利益不仅以客观的物质实体作为载体, 而且存在于人类的普遍观念之中, 不同阶段的人类社会, 追求利益、实现利益的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人类对利益的追求也在发生着变化, 对利益的价值属性开始形成差异化的判断标准。
按照庞德对利益的划分, 他将一个社会形态内的所有利益构成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 按照利益对象的不同, 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一个社会组成的最简单元素, 每一个个体的生活都与某种个体价值利益相关, 这种利益不仅仅限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生活利益, 更是包括情感利益和人格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 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依靠民法来予以保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别在于, 公共利益所保护的是以国家为对象的各种利益综合, 包括国家的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包含在文明社会中, 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 需要和愿望,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应受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二是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的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三是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四是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五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六是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这种要求能使他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一个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这是庞德对于三种利益形态的不同理解和区分。
2 经济法保护下的社会利益浅析
经济法更多的是调整普通经济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日常经济消费、运行过程中的经济活动, 具有私法性是经济法的一大显著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经济法只注重对个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的私法性体现的不是对某一单独个体的保护, 它的私法特质强调的是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经济法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同时, 也保障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利益。从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来看, 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具有原始价值形态的法律理念, 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 都肯定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必须。具体而言, 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第一, 经济法对社会利益实体制度保障。
我国的经济法, 并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 它是由众多的子部门法组成。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各个不同的子部门法组成。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在每个子部门法中都有涉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健康、有序, 消费者、经营者个体利益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外部社会利益的保障, 单独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不具有现实意义, 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部门中年轻的子部门法, 它的价值既在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 更在于保护我国的企业不受外国垄断行业的压制,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 经济法所保护的对象已经远远超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私法利益, 但是这种公共利益实现的手段是以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活动的调整来予以实现的。尽管经济法的各个子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有着差异, 但是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充分就业等, 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 宏观调控法是以法律的方式来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以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第二, 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
法律利益的是实现, 除了依赖于明确的法律条文来予以规定以外, 更依赖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的程序保障。所谓司法, 是比我们理解的法律更为广发的内容, 它是法律的一种具体适用。社会利益要想得到司法的保障, 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具有利益可诉性, 可诉性是指能够针对某种利益所遭受的侵害依据一定的法律准则向我国的司法机关请求利益保障。社会利益在经济法上的保护, 可以体现为经济法支持经济公益诉讼, 所谓经济公益诉讼指的就是在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范畴内, 社会利益遭受到侵害以后, 与此社会利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组织能够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种原告范围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是公益诉讼的重要标志。公益诉讼与一般的私益诉讼相比, 在追求诉讼结果上更具有公益目的, 公益诉讼的提起可能仅仅以引起某种社会关注为目的, 但是通过公益诉讼加速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司法支持, 体现了法律的一种社会责任和价值属性。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 既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推进的需求, 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建设的必然选择。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关键与核心, 以社会利益为切入点, 分析当前我国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调整与保护的现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研究
参考文献
[1]庞德.法理学 (第一卷) [M].邓正来译.迈向全球机构中的中国法学 (代译序)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